校园法律基本知识_法律知道法律规则和程序,不仅可以保障个人合理权益,还可以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这里小编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校园法律基本知识三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校园法律基本知识
自学法律知识(一):方法
买相关的专业书籍,一开始建议都去涉猎一点,等你觉得你的水平已经差不多的时候可以去专研某一种。建议买2024年的法律法规汇编,民法总论,法理学,新宪法学,等教程
闭门造车当然是不行的,自学法律除了看以上的法律教程还需要去学习用法,现在有很多的电视频道就是讲法的,比如说法律讲堂
电视频道可以带给我们很多生动的案例,但是未免有些枯燥,一些好看的关于法律的电影也能很好的培养兴趣,在此小编推荐三部,告白,辩护人,性书大亨
如果你家离大学不是很远,去大学蹭课也是一个不错,大学里的教授能带给你的东西绝对比自学要多
交流也是一个很好的方法,你可以加法学爱好群,和你有相同兴趣爱好点人一起探讨法律问题
参加真正的司法审堂,正面真实案例,或许你会发现书本上的知识和现实生活中的情况有些出入,但是这也正是法学的吸引人之处
自学法律知识(二)
一、关于零基础考司考的忧虑
很多人担心自己零基础考司考能不能考过的问题,我可以负责任地换种角度告诉大家,其实准备司考之前,几乎百分之九十的人都是零基础,你又不是没上过大学,你又不是不知道你在课堂上干了什么,你又不是不知道在宿舍打Dota是多么刺激,一起欢呼,一起狂喊,一起通宵,一起疯狂!我也是零基础,我也是玩儿了三年,第三年还从Dota转行打LOL。大学如果不是司考,可以说啥也没学,去玩儿了四年,幸好有司考,幸好司考扮演着饭碗的角色,不过司考连饭碗都没有,上大学还有什么意义。
大三上学期就有人陆续开始准备司考,我心里也很纳闷,司考是个什么东西,大家这么怕它,觉得它很难,几乎要用一年时间去准备,我不以为然。依然是可乐加dota,外卖加雪糕,爽得很。大三下学期,小伙伴们也逐渐放弃了游戏,只有晚上回来忍不住才玩儿一把,而我还在宿舍自己玩儿,和对战平台上的粉丝一起,带着飞。偶然的一次模拟法庭辩论赛,我参加了,是自己的老乡非要拉着我参加我才勉强过去,第一次我感受到了法律是什么,法律多么有意思,法律多么博大精深,大三下学期的五月份,我才知道法律是什么,这就是我的大学时光,也是很多人的大学时光!辩论赛打了整整一个月,六月份获得辩论赛冠军,最佳辩手奖。我爱上了法律,一发不可收拾!
爱法律想从事法律职业?这是我第一个问自己的`问题。怎么才能从事法律职业?这是我问自己的第二个问题。司法考试是前提条件?这是我问自己的第三个问题。司考是什么?这是我问自己的第四个问题。司考需要怎么准备?这是我问自己的第五个问题。作为一个法本学生感觉自己比非法本还无知,课没上过,去了也是睡觉,醒了就是玩儿手机,那台能上网的诺基亚真棒,想想都怀念。我百度,我问同学,我找师兄和师姐,我绝不找400分以下的师兄师姐,我就找全学院最高分的师兄师姐,通过的人太多,但是高分却很少,最高分只有一个,我一直相信方法比智商更重要。我约了师兄三次,他是12年全学院司考成绩第一名423分,保研中山大学。我从他那里知道了司考需要怎么准备。
二、我如何才能过司考?已经六月过半,这是我问自己的第六个问题。
我的dota事业已经荒废了一周,可是我再也不想去碰那无聊的东西,空虚,寂寞,冷!唯独是法律让我激情澎湃,唯独是司考让我牵肠挂肚!师兄告诉我根本不需要买任何教材,也不需要买任何法条,只需要到网上下载各科的强化班讲义,听音频,熟悉讲义,做真题,足以!我当时纳闷,这真的行吗?别人不是说司考很多资料吗?要看七百万字吗?什么三大本,什么各种教材都不需要吗?法条都不考,司考考的是啥?一肚子的疑问,我开始了新的搜索。我从没有这么认真过,从没有想把事情搞得这么清楚过,这一切都源自对法律的一见钟情。先按照师兄说的做了,法条我还是买了,教材的书是借的,东西都置办齐备了,开始复习了!
民刑先修,诉讼法再到卷一,再到卷四,这是一个正确的复习顺序,民法刑法适可而止,的确如此,要过司考靠的是诉讼法和卷一,的确如此,想考400以上要靠卷四,的确如此,师兄的话是对的。法条有用吗?我只能说师兄还是对的,几乎没用。教材有用吗?几乎没看,时间不允许,师兄也是对的。而我在司考中得到了什么?
第一,面面俱到等于面面不到,司考内容繁杂,不会什么都考,也不会什么都不考,正如每个司考老师讲的,重者恒重,轻者恒轻。书不需要,法条不需要,只需要薄薄的几本强化班讲义,还是网上免费下载的,音频也是。为了司考我把我心爱的能上网的诺基亚换成了当时最流行的小米1,确实好用。
第二,零基础和70分的基础差不了什么,尽管努力就是。本科的学业比北大荒还荒,比雾霾还朦胧,比白纸还干净,扪心自问,你不是吗?不,不,不,我是,大家都是。对于司考而言,一知半解和一片空白没有什么差别,只要不是把知识点搞得特别透彻,谁也做不对题,所以我们都在同一起跑线,别过于忧虑。
第三,努力吧,骚年。就是那基本强化班讲义和网上下载的免费音频,我都觉得津津有味,很满足,很开心,花上万块钱报班,而我却能和他们同样听老师的课,我还很自由,我想听就听,我想听谁的就听谁的,我想睡就睡,睡醒继续战斗,他们就没这么自在了,瞌睡了,老师就讲完了,想看书了,宿舍熄灯了,何必呢?花钱折磨自己。
第四,后悔比失败更痛苦。将近毕业,不过司考肯定会很悲剧,所以我从未如此努力。早上八点就起床,晚上十点回宿舍,中午有时回去有时不回去。生病了扛着,没时间去看病,同班的小女生被司考折磨哭了好多次,作为班委,我还是要安慰安慰,自己也曾心慌火燎过,但是,我和别人想的不一样,我没有要求自己必过,我只要求自己考学院的最高分,我没有要求过自己多么艰苦,但是我要求自己不要后悔,因为我觉得后悔比失败更痛!
第五,理解靠对比,记忆靠联系。划清知识点之间的界限,发现联系,挖掘联系,创造联系,想记住什么就记住什么。民法刑法,我只有一本讲义,民诉、刑诉、行政诉讼我都有两套讲义,卷一有三套讲义,三国法只有一套,杨帆女皇足以。卷四八月份每晚练习两道题,妥妥一百分以上没任何问题。司考就是一句话,法学就是一句话,考研还是一句话:理解靠对比,记忆靠联系。
第六,态度决定一切,细节决定成败,时间是必要的,但不是主要的。作为一个地地道道的零基础,我并没有以360为目标,我只想着我能考多少分就考多少分。别人的六个月苦战,我用了两个半月,并不是我比别人聪明,只是我比别人了解司考更多,我比别人的方法更好,我的心态更坚定,我对细节处理更到位。我也努力地忘乎所以,不顾生死,感冒了,为了节省时间久不敢去看病,看书看着看着就发现书湿了一大片,原来是鼻涕,迫于无奈只能去看医生,可惜已是鼻炎晚期,我也曾失眠过,司考前一晚我还在失眠,但是我相信我知识点都掌握到位了,所以我从不畏惧,也不心慌。实力是保持心态的最佳良药!
三,名师推荐与资料分析。
我评判一个老师讲的好不好的标准是:第一,讲课细腻,该讲到的都讲到了。第二,讲课时分主次,重要知识点反复讲,不重要的一笔带过。第三,对真题很熟悉,知道司考考什么,在讲知识点的时候会穿插司考的考法。第四,讲课有意思,能够让人听得进去,杨雄除外,但他的讲义细致全面,梳理的好。第五,老师人品好,不仅讲课讲知识点,而且给你加油鼓气,在士气上给予鼓励,在计划上给予指导,第六,追求真理,不乱讲话,告诉你为啥这个知识点这么规定而非那样规定。
民法钟秀勇,刑法柏浪涛,刑诉杨雄讲义(可以听其他老师讲课),卷一杜洪波,民诉郭翔、戴鹏均可,行政法徐金桂、林鸿潮,商经鄢梦萱、张海霞均可,三国法杨帆女王,选择了自己的老师,要怀着一颗敬畏的心去学习,那样会提高学习效率,学习是一方面,心理是另一方面,对待一件事情的态度很重要,态度决定一切,细节决定成败!录音必须听,无论是民刑靠理解,还是其他靠背记的科目基础好的听一到两遍,就可以开始自己梳理、理解、记忆讲义、做真题,基础不好的,就要好好听,多听几遍,甚至记忆力不好的也可以通过多听加深记忆,但是讲义还是要背,真题还是要做,强化班很重要,是核心。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没有基础一股脑做真题,你收获的和基础牢固再做真题的人肯定不一样。
【篇2】校园法律基本知识
校园法律小知识:学生利益三问
问题 1 :学生在校内以外受伤的风险谁承担?
答:学生在校内意外受伤学校不一定承担
根据教育部 2002 年颁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是否承担责任要看情况而定。《办法》规定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学生发生意外伤害,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如果学校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则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学校发现情况,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问题 2 :学生在体育竞赛活动中受到的损害呢 ?
答:一般情况下,只要致害方在体育竞赛中没有故意或者严重违反运动规则,参赛学生受伤应损害自担。
体育竞赛,既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又具有一定危险性,特别是篮球、足球等人体发生直接冲撞的对抗性竞赛,是很容易出现人身损害后果的。已知或者应知体育竞赛潜伏着此种固有的风险而仍然参加此种竞赛,实际上是对此种活动中风险的接受,受害人只能自行承担损害而不能要求致害人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民法理论上的 “ 自愿承担危险 ” 。如果运动员故意或者严重违反运动规则而侵害其他运动员的人身,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问题 3 :学生在校期间经常自行组织活动出现损害怎么办?
答:学生在休息时间自行组织的,并没有报告学校, 故学校对此没有特定的注意义务。况且他们系中学生,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体育竞赛中可能发生的损害,应该有所预见和防范,不需要学校特别提醒。因而对非学校组织的正常体育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学校没有过错,是不应承当赔偿责任的。
校园法律小知识:什么是法律上的保证
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人的权利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的,保证人只能在主要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保证人求偿权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完毕之日起算。
(2)保证人对债权人不享有请求给付的权利。其权利主要为抗辩权和抵销权。
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上述4种担保方式中,留置是法定担保方式,即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无需当事人之间约定。其他4种担保方式需由当事人之间约定,是协议的担保方式。
校园法律小知识:青少年法律常识
1.学校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能否取消其学籍?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2.怎样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 人辍学。学校和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受教育权,不得体罚、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或其他教育设施中活动。
3.学校组织学生野游发生伤亡,谁承担责任?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聚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 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依照此规定,学校组织野游发生的伤亡,学校应承担责任。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 求学校给予赔偿或者承担其他责任。
4.老师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如何处罚?
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中小学生旷课学校该如何处理?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6.学校如何教育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7.未成年人有疾病不能上学,怎么办?
如果未成年人因为身体原因不能上学,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该向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免学、缓学申请,并附上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获得批准以后,未成年人可以不接受或者推迟接受义务教育。
8.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监护责任由谁承担?
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学校与学生家长构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委托监护关系,而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职责不过是代理学生家长行使。
9.在遇到同学欺负自己时该怎么办?
在遇到同学欺负或者发生小摩擦时,要冷静并正确地处理矛盾,可以向教师及时反映情况,而不是自己去冒然解决。
10.在校女生如何保护自己?
一是平时尽量少和社会不良青年及校内有不良倾向的学生接触。二是注意端正自己的行为举止。三是外出时尽量结伴而行。四是遇到情况要巧妙周旋,会自我保护。五是拒绝陌生人的好意。
11.在学校同学打我时,我该怎么做呢?
如果是同学之间发生轻微的摩擦,要尽量冷静处理,决不能采取极端的方法去报复,如果双方不能和解,可以向学校教师反映情况,由校方进行处理。
12.学校组织学生野游发生伤亡,谁承担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聚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 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因此学校组织野游发生的伤亡,学校应承担责任。
13.学校老师为了教育“顽皮”的学生,能否进行打骂?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14.学校如何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义务?
学校应当未成年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动和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让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15.学校、幼儿园老师虐待儿童该如何定罪?
因法律对非家庭成员虐待儿童,没有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一般以寻衅滋事罪 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6.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1)医疗费;2)营养费;3)误工费;4)护理费;5)交通费;6)因学生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的,还可要求赔偿下列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护理费;7)因学生伤害事故造成死亡的,除上述赔偿外,死亡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还可要求赔偿下列费用:丧葬补助费、死亡赔偿金。
17.应由第三人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的类型有哪些?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18.学生伤害事故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须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2)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行为违反《教育法》的规定;3)学校违反《教育法》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行为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间有因果关系;4)学校在施教、管理和保护行为时有疏忽职责的过失或重大过失。
19.《义务教育法》对维护教学秩序是如何规定的?
《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必须努力维护教学秩序,保障教学环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禁止侮辱、 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否则,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受教育者享有哪些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 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 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篇3】校园法律基本知识
1、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医疗损害责任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即由原告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诊疗行为专业性很强,患者可能并不了解相关医学知识,令其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实施诊疗行为过程中,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难度很大,为此,《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种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只要能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任何一种情形,即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三种情形是: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这三种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时,医疗机构有权提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2、对保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怎样规定的?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这一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3、对医务人员应当履行的诊疗义务是怎样规定的?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应的诊疗义务”主要是指诊疗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的有关要求。此外,医务人员还有通过谨慎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避免患者受到损害的义务。判断是否尽到诊疗义务应当以诊疗行为发生时的诊疗水平为参照。
4、因药品、医疗器械等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如何处理?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
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5、在什么情况下,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答: 《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有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在上述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什么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答:①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②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③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7.符合哪些情况的,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8.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应如何处理以及注意事项?
答: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9.具有哪些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答:(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10、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答: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件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 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11.可否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答: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12、医疗保健机构和其它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办理哪些手续,才能开展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
答: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13、我国《药品管理法》对哪些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答: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14、精神药品分为几类?
答:精神药品分为两类。既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15、医疗机构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可否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答:不可以。
16.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是什么颜色?
答:麻醉药品处方:淡红色、急诊处方:淡黄色、儿科处方:淡绿色、 普通处方:白色。
17、处方药量的天数是怎么规定的?
答: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18、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如何处理? 答: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19、处方的有效期是多久?
答: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20.什么是药品严重不良反应?
答:是指因服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
①引起死亡;
②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③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
④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
⑥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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