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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医疗设备捐助感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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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一些产品的简称,比如CT,MR,DR,CR,DSA等这些分别代表什么如果能详细一些就更好了~

)学生或监护人登录:“学生医保网上申报”的“深圳市少儿医疗保险网上申报”中的“少儿医疗保险个人网上申报系统”中的“首次参保”,输入身份证查询资料,确认参保申请(资料不准确由学校更正);打印或填写《深圳市少年儿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以下称《登记表》);没有上网条件的学生家庭可填好《登记表》到学校确认参保申请

【第1句】:参保对象(三种):在园在校少儿深圳教育、卫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设立的所有托幼机构、小学、初中、高中、中专、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特殊学校在册少儿,其中非本市户籍少儿其父母任一方应正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并满一年以上(以下称学生)。

非在园在校少儿未入学入园或市外定居,未满18岁本市户籍少年儿童(以下称少儿)。

大学生全日制大学生(含大专)、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称大学生)。

【第2句】:参保缴纳标准:每人每年374元,其中少儿家庭缴纳174元,财政补助200元。

按学年度(当年的9月份至次年的8月份)缴费,每年收一次,在参保人或监护人的存折中扣取。

【第3句】:参保法1).学生、大学生:参保人(学生)向所属学校提交申报资料,由学校统一参保手续。

学校通过市社保局网上申报系统将所有在册学生信息上传给社保机构;2).少儿:A、参保人向居住地社区、街道提交申报材料,由社区、街道受理申报材料并初审后报社保机构;B、参保人向居住地的社保机构提交申报材料,由社保机构受理申报材料。

深圳市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试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深圳市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少年儿童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市经教育、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以下简称本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少年儿童,和具有本市户籍未入学、入园的未满18周岁少年儿童,以及具有本市户籍在市外定居的未满18周岁少年儿童,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应当参加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少儿医疗保险)。

本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的非本市户籍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少年儿童,与其父母一起在深圳居住,且其在申请参加少儿医疗保险时其父母任一方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满1年以上的,也应当参加少儿医疗保险。

本法所称参保人,是指已参加少儿医疗保险的少年儿童。

第三条少儿医疗保险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少儿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用于少儿医疗保险。

少儿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以收定支、现收现付、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当年不足支付时,通过调整少儿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予以解决。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少儿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为少儿医疗保险的经机构,具体负责少儿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市教育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少儿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督促所属各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协助配合少儿医疗保险的征收工作,各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每年应将参保人的基本信息报送市社保机构。

市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水平。

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做好少儿医疗保险基金专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时拨付有关财政补助。

第二章少儿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第六条少儿医疗保险基金来源为少儿医疗保险费及其利息、财政补贴、社会捐助和其他收入。

第七条少儿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由少儿家庭缴费和财政补助两部分组成。

少儿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由市、区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先由市财政统一补助,再由市、区财政结算。

第八条深圳户籍的低保家庭少儿免缴少儿医疗保险费,免缴的费用由福利彩票基金承担。

市民政局统一为低保家庭少儿参保手续,参保时应提交参保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本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参保人由市社保机构于每年9月统一征收少儿医疗保险费;具有本市户籍的未入学、入园或在市外定居的未满18周岁少年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每年9月持居民户口簿等有关资料到市社保机构参保和缴费手续。

少儿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少儿家庭每人每年缴纳75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75元。

未在9月参保的,少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在其它时间到市社保机构申请参保手续,并自申请参保之日起第4个月缴费。

少儿家庭在该少儿医疗保险年度的缴费标准是:75元÷12个月×缴费月数(缴费月数为从缴费当月起至本少儿医疗保险年度结束之月期间的月份)财政在该少儿医疗保险年度的补助标准是:75元÷12个月×缴费月数(缴费月数为从缴费当月起至本少儿医疗保险年度结束之月期间的月份)。

本市户籍的新生儿在出生之日起2个月内参保和缴费手续的,其缴费月数从其出生之月起计算。

第十条少儿医疗保险基金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十一条本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协助配合完成少儿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市社保机构给予适当的经费补贴,该经费由市财政纳入市社保机构部门预算。

第三章少儿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二条统一于每年9月参保和缴费手续的参保人,从按规定缴费的当月起享受本少儿医疗保险年度的少儿医疗保险待遇。

其他时间申请参加的,参保人从按规定缴费的当月起享受本少儿医疗保险年度的少儿医疗保险待遇。

在出生之日起2个月内参保和缴费手续的本市户籍新生儿,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本少儿医疗保险年度的少儿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停止缴交少儿医疗保险费的,自停止缴交的少儿医疗保险年度起停止享受少儿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参保人在少儿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以及经市社保机构核准,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出院后的专科门诊治疗基本医疗费用,接受肾移植前的门诊透析治疗费用和手术后抗排异药物治疗的专科基本医疗费用(以下统称大病门诊费用),列入基金支付范围,享受本法规定的少儿医疗保险待遇。

前款所称的基本医疗费用,是指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及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

第十四条经市社保机构核准,在少儿医疗保险项目中使用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按国产普及型价格的90%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无国产普及型可比价格的,按进口普及型价格的50%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五条器官移植手术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按规定核准报销,其他费用不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器官移植范围包括: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和骨髓移植。

第十六条凭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资料,可到市社保机构按规定核准报销安置和置换人工器官的费用。

人工器官包括人工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等。

人工器官费用按国产普及型价格的90%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无国产普及型可比价格的,按进口普及型价格的50%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支付最高限额为:人工心脏起搏器15000元、人工心脏瓣膜8000元、人工关节5000元、人工晶体1500元。

第十七条特殊医用材料包括心血管内导管、心血管内支架和心脏血管内球囊。

特殊医用材料费按国产普及型价格的90%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无国产普及型可比价格的,按进口普及型价格的50%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支付最高限额为:心血管内导管1200元、心血管内支架11500元、心脏血管内球囊6500元。

第十八条少儿医疗保险实行住院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线)制度,即少儿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于基金记账范围、起付线以下的,基金不予支付。

本法规定的大病门诊费用,不实行起付线制度。

少儿医疗保险的起付线为:市内一级及以下医院300元,市内二级医院400元,市内三级医院500元,市外医院600元。

同一少儿医疗保险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住院起每次住院起付线在相应的标准基础上依次递减100元,直至起付线为零。

第十九条少儿医疗保险基金设立少儿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并与连续参加少儿医疗保险的时间挂钩,具体标准为:(一)连续参加少儿医疗保险不满1年的,少儿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倍;(二)连续参加少儿医疗保险满1年不满2年的,少儿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三)连续参加少儿医疗保险满2年不满3年的,少儿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四)连续参加少儿医疗保险满3年不满4年的,少儿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五)连续参加少儿医疗保险满4年以上的,少儿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第二十条参保人每次住院发生的起付线以上的基本医疗费用,或者每次大病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少儿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5000元以下部分,少儿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部分,少儿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10000元以上部分,少儿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

第二十一条根据少儿医疗保险参保人的特点,市社保机构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少儿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管理的个别内容。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法规定的少儿医疗保险待遇:(一)在港、澳、台地区或国外诊治的;(二)自行到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但有危及生命体征须就近抢救的除外;(三)自购药品的;(四)因他人责任、本人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五)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六)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使用以下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不享受本法规定的少儿医疗保险待遇:(一)挂号、会诊、特需医疗服务等服务项目;(二)美容、非功能性整容、健康体检、医疗咨询、预防保健等非疾病治疗项目;(三)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光子刀等非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四)非基本医疗保险偿付的一次性医用材料;(五)眼镜、义齿、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六)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七)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和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八)气功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九)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十)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规定的不予报销的其他诊疗项目。

前款所列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的具体范围,参照社会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在少儿医疗保险年度内就业并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后,其少儿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以和社会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章定点医疗机构第二十五条少儿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参照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市社保机构应当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

第二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法和协议的规定向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与少儿医疗保险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有关医疗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的规定,并予以公布。

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参保人提供住院每日收费明细清单。

第五章少儿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现金报销和市外转诊第三十条参保人住院所发生的符合少儿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凭参保人的《深圳市少儿医疗保险证》,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如实按规定记账。

对参保人住院所发生的不属于少儿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市社保机构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少儿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法可采取服务项目结算、服务单元结算、病种结算或总额预付结算等方式。

市社保机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同类别和实际情况确定结算方式,并在市社保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少儿医疗保险费用具体结算法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法。

第三十二条参保人住院及大病门诊时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先行支付现金的,可以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到市社保机构报销手续:(一)第十三条规定的大病门诊医疗费用;(二)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或因少儿医疗保险证损坏不能记账的;(三)因急、危重病症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救治的;(四)经本市少儿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社保机构同意转往市外医疗机构住院诊治的;(五)因在市外探亲、度假期间患急病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六)本市户籍少年儿童在市外定居时在当地住院或大病门诊,且事先向市社保机构了异地登记手续的。

第三十三条参保人住院时有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以现金支付医疗费用的,报销时应向市社保机构提供以下资料:(一)原始收费收据;(二)费用明细清单;(三)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四)疾病诊断证明书;(五)本人少儿医疗保险证;(六)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参保人因急病在市外医院住院的,还应在入院后1个月内,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社保机构市外就诊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参保人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社保机构同意转往市外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时,除应向市社保机构提供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签有核准意见的《深圳市少儿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并按以下程序核准报销:(一)经市社保机构核准转诊的,将上述资料直接送市社保机构核准报销;(二)经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转诊的,将上述资料送至转出的医疗机构,核定报销方案后,再上报市社保机构复核,以复核后的报销费用为准。

第三十五条参保人以现金支付医疗费用需要报销的,应当自发生费用之日(住院的以出院之日)起6个月内持有关资料向市社保机构报销,逾期不予报销。

第三十六条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一)经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二)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第三十七条参保人符合市外转诊条件的,应当先由本市收诊的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的主诊医生提供病历摘要,提出转诊理由,填写一式两联的《深圳市少儿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经转出医院科主任签署意见,送医务和医院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八条按照市社保机构与市三级医院和市级专科医院签订的协议规定,属于需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转诊的疾病的,按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审核手续后,即可转往市外医疗机构诊治。

第三十九条按照市社保机构与市三级医院和市级专科医院签订的协议规定,属于由市社保机构转诊的疾病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审核手续后,须到市社保机构核准手续,方可转往市外医疗机构诊治。

第四十条市外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与转出医疗机构同级及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十一条参保人转往市外就诊后,需要再转诊的,应由市外转出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且接受再转诊的医疗机构应是与市外转出医疗机构同级及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十二条市外转诊一次时间最长为3个月。

需要超过3个月的,应凭收诊医疗机构的证明到市社保机构备案。

第四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转诊条件和转诊程序审核转诊病人。

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审核转诊的,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市社保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书规定的法结算。

由市社保机构负责审核转诊的,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市社保机构负责审核报销。

第六章少儿医疗保险监督和管理第四十四条少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如实申报少儿参加少儿医疗保险和免缴少儿医疗保险费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十五条市社保机构制作《深圳市少儿医疗保险证》,作为参保人享受少儿医疗保险待遇的凭证。

定点医疗单位在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在诊治、记账等环节认真查验《深圳市少儿医疗保险证》。

第四十六条市社保机构在进行检查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并应为被检查单位保密。

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参保人、定点医疗机构、协助征收单位、卫生部门和市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关少儿医疗保险的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经核实后,市社保机构对署名举报人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查实违法、违规数额的20%,由市社保机构从少儿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具体举报和奖励规定参照社会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市社保机构应会同卫生、价格、药品等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联合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本法规定的参加对象以外的人员了少儿医疗保险的,该参保人的少儿医疗保险关系无效,对少儿医疗保险基金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市社保机构应当追回。

第五十条参保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社保机构应当追回少儿医疗保险基金已支付的医疗费用:(一)将本人少儿医疗保险证件转借他人就诊的;(二)对病历、处方、费用单据等弄虚作假而多报或者冒领的;(三)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少儿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的,市社保机构依据协议追究违约责任。

第五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少儿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市社保机构可依据协议暂停或者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一)将非参保人的医疗费用由少儿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二)将应当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计入少儿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三)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保人进行住院治疗,或任意延长参保人住院时间,采用挂名住院、做假病历、分段计账或未经参保人同意将其收入超标准病房的;(四)采取其他手段增加少儿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

第五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定点医疗机构违反药品管理规定,由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市社保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少儿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本法所称少儿医疗保险年度,是指9月1日至下年8月31日。

第五十六条本法所称以下包括本数,以上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七条本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用社保卡看病,医保统筹是什么意思

医疗保险统筹是指某统筹地区所有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扣除划入个人帐户后的其余部分。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属于全体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管理,统一调剂使用,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发生的医药费、手术费、护理费、基本检查费等。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都不得挪用。

  统筹基金包括:统筹地区全部参保单位缴费总额扣除记入个人帐户后的剩余部分;财政补贴;社会捐助;银行利息;滞纳金等。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属于全体参保人员,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住院、非定点医院急诊抢救、异地转诊(院)、异地安置、特殊病门诊等医疗费用。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风险防范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正常运转的首要条件。

一旦统筹基金出现严重超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功能就会随之削弱甚至崩溃,从而导致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失败。

但是,统筹基金在运行的过程中面临着种种风险,是客观存在、不容回避的事实。

因此,认真研究与探讨医保基金运行当中存在的各种风险以及规避和预防这些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风险的形成  在当前社会环境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风险的形成大致可分为整体社会因素和局部社会因素。

  整体社会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我国医疗保险制度自身特点所致。

我国现有的医疗保险制度是由以前的公费医疗逐步转变而来。

现阶段,医疗保险的支付是由参保人、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三个方面来完成的,医药消费的不透明性,使得医疗监管机构很难对医药消费的价值与消费内容的合理性做出准确的界定,这就为统筹基金正常、准确地支付医药费用造成了很大困难。

二是在当前状况下,各定点医疗机构所获得的财政投入不变甚至被削减,其经济效益主要依靠于自身的创收能力,这就不可避免地使得医疗机构把获取经济利益作为一个极为重要的追求目标,甚至有的医疗机构为了获取最大经济利益而不惜采取种种手段,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哈尔滨天价医疗费事件就是最好的例子。

三是随着医疗卫生条件的加强,人口老龄化问题越来越突出,这部分人群的医疗消费需要也日益加强,这势必也会造成医疗费用的大幅增长。

  造成基金风险的局部社会因素,一是保险基金的收缴受经济形势的影响较大。

在现有市场经济条件及社会环境下,在经济基础相对比较落后的地区,相当一部分单位在规定的时期内不能按时足额地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而这些单位的参保职工仍然要进行医疗消费,这就会造成统筹基金的大幅减少。

二是随着医疗科技水平的发展,新医药设备不断投入临床应用,就诊人员的心理使然,都希望能尽量使用最新最好的医药设备,从而造成人均医疗费用的大幅增加,这相应地也会增加统筹基金的开支。

而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险统筹基本上都是以县区为基本单位,独立运营,暂时无法建立整体的协调均衡机制。

  二、基金的筹集与支出  筹集与支出是保证基金安全正常运行的两个关键,筹集是医疗保障系统运行的基础,只有按时足额的筹措到所需的资金,才能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营,而资金筹集的比例是以当地的生活与医疗消费水平为基础的,还要考虑到以后的发展趋势,因此,在确定统筹水平时,必须经过缜密的调查分析,以做到准确适度。

正常情况下,筹资水平应略高于医疗消费水平,做到略有盈余。

而如果在调查分析中出现失误或分析不周,或者不能正确地预测未来的医疗费用走势,筹资水平低于预定的医疗消费水平,基金运行就有可能存在透支的风险。

  基金的支付方式,从目前已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城市看,大体可分为三种:

【第1句】:患者看病时直接付费与医院,然后由患者与医保机构结算;

【第2句】:患者看病时不直接付费,由医院与医保机构相互结算;

【第3句】: 医保机构与医院采用定额预算管理,医保机构逐月拨付医疗费用,年终总结算。

一般情况下,基金出险是由于采用了事后结算的方式,因为医疗机构的医疗消费形式发生在前,结算在后,也就是说,作为结算本身已经失去了对医疗行为的制约能力.如果采取预付制,正常情况下是不会导致基金出险的.因为医疗保险机构已经按照预定的指标体系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付费,医疗机构是根据医疗保险机构提供的费用和需求指标体系的要求提供医疗服务的。

所以,通常是不会出现基金出险的情况,而往往容易出现的是另外一个问题,即医疗消费不足。

而结合制的付费方式正是取长补短,把预付制和后付制结合起来,力求兴利除弊,弥补二者的缺点。

  三、风险的防范  一是要加大收缴力度、确保基金收缴率。

要保证统筹基金的正常运行,就必须要保证较高的基金收缴率,特别要注意防范恶意拖欠的问题。

  二是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预算制度和基金预警系统。

在统筹年度开始之前,必须对该统筹年度的医保金收支总额特别是统筹基金部分的收支情况进行预算,并留有充分的余地,做完总体预算后,再分别核实个人帐户与统筹基金具体收支预算。

基金预警系统是指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时,通过管理信息系统,为各种基金设置相应的警戒线,从而预先警示基金系统在运行当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对已实现网络化的统筹地区,更要充分利用管理信息系统及计算机结算系统等实行网上监控。

  三是要结合实际,确定合适的支付比例。

因各地的收入水平、医疗消费水平等情况差异较大,在支付比例以及支付的方式上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而决不能完全照搬所谓大中城市、改革试点已有的套路。

  四是要建立统筹基金支付的调节与平衡机制。

从目前各地的实践情况来看,统筹基金支付的主要是是医保病人住院费用的大部分和特殊门诊的部分费用。

通常住院费用都是按一定比例分段支付,而特殊门诊如何支付各地做法不尽相同,这也正是建立调节机制的重要部位。

门诊特殊病种补助应采取弹性比例,即补助的具体比例应视年终统筹基金的结余情况确定。

  五是要严格大病的审查。

目前各地对进入大病互助的门槛设置与支付比例不尽相同,但各地进入大病互助的人数都呈逐年上升趋势,且费用的增长幅度较大。

从而给医保经办机构造成相当大的支付压力。

  四、化解风险  对统筹基金的风险要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认真研究和探索化解风险的措施和办法,势在必行。

这样才能保证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

化解风险的措施通常有以下几点:  一要抢占先机,尽量争取将风险化解在萌牙状态。

统筹基金的风险,通常是指统筹基金的支付额超过了统筹基金的帐户额。

这种超支现象往往是逐渐产生的,可以通过月统计报表反映出来。

所以应规范会计统计报表制度,认真核查每月的收支状况,一旦出现超支,马上在下一个月份进行调节,尽量使超支的问题在统筹年度内得以解决;倘若在统筹年度年终总结算时出现严重超支的现象,就必须在新的统筹年度第一季度内加以解决。

  二要适时适当调整有关的比例标准。

当超支数额巨大,而发生的超支费用又在正常合理的开支范围内,并非违规或过度医疗消费所致,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适当提高收缴比例,以此增加统筹基金的总量,提高统筹基金的支付能力,但是划入个人帐户的计入比例一般不能降低,否则,容易引起参保人员的心里不平衡,另外,根据情况适当调整大病互助的收缴基数与支付比例,以化解大病互助基金的支付压力,也可以考虑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通过社会化的渠道来缓解医保基金压力;如果前述措施仍不能化解风险,则需要提高统筹基金支付项目的起付标准,或者降低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以增强参保人员的节约意识,适度降低总体医疗消费水平,从而化解统筹基金超支的风险。

  三是要建立资金预留制度及争取更多的政府资金投入,以达到分担风险的目的。

资金预留制度就是从各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额中提留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以约束各定点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也可以同时建立奖励制度,对于表现优秀的定点医疗机构采用各种形式的奖励与表彰,促其合法经营。

在经济水平较发达,财力较充足的地区,可以申请政府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投入,为各参保人员提供更完善的社会保障服务。

慈善医疗济困行动捐助的医疗设备质量靠谱吗

应该可以,但都以国产为主。

捐赠或公益支出是否可以抵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综上所述,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其他的捐赠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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