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收制度的特点
我国实行以流转税居于主导地位的地方税制体系。
新中国成立以来,为了适应不同时期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发展变化,税收制度经历了多次重大改革,但税制结构中流转税居于主导地位的特点始终没有改变。
中国税制结构的发展演变具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建国初期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
在这一阶段,我国税制实行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多种税、多次征的税制模式,当时流转税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 80%以上。
在国有企业占绝对比重、利润上缴形式为主的计划经济背景下,这种税制结构虽然可以基本满足政府的财政需要,但是却排斥了税收发挥调节经济的作用。
第二阶段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到1994年税制改革以前。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使国有经济一枝独秀的局面逐步有所改变,为适应税源格局的变化,我国政府于1983年和1984年分两步进行了利改税的改革,首次对国营企业开征了所得税,并改革了原工商税制。
利改税 以后,我国所得税占工商税收收入的比重迅速上升。
1985年,所得税比重达到
【第34句】:3%,基本形成了一套以流转税为主体、所得税次之、其他税种相互配合的复合税制体系。
第三阶段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形成的现行税制结构。
我国现行税制是在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形成的,此次改革侧重于税制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在普遍开征增值税的基础上,建立了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营业税彼此配合的流转税体系;颁布并实施了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法规。
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的税种由32个减少到18个,税制结构得到了简化,并趋于合理。
如何完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的标题词
加强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对促进税收征管质量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完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体制,是当前基层地税部门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当前税收征管质量和绩效考核存在的问题(一)考核的数据来源不够全面。
税收征管改革离不开信息技术的支撑,但也一定程度地形成了对电脑数据的盲从,忽视了人的作用的发挥。
许多电脑不能触及的领域,如漏征漏管户、纳税人隐瞒不报的销售收入、纳税人不按规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等成为计算机监控的盲点。
尽管在税收征管质量考核中引入了税务登记率、欠税增减率等考核指标,但是这些指标数据主要来源于电脑资料,不能完全反映管理的质量,考核的数据基础不够全面。
(二)考核的工作内容不够完整。
“六率”指标考核体系一定程度上淡化了唯收入任务的考核,对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绩效起了很大作用。
但税收征管工作的很多内容未完全纳入考核体系,如信息采集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企业财务健全情况、宏观税负、行业税负,纳税评估、纳税服务以及考核过后的后续管理等内容未完全纳入考核,有些虽已纳入考核,但未形成完整的考核体系,综合评价不足。
(三)考核的指标设置不够科学。
一是未合理区分税务人员与纳税人的责任。
如纳税申报属纳税人本身的义务,将申报率纳入对税收管理员的考核,由税收管理员来承担纳税人未尽的义务,导致申报期内税收管理员主要精力用于催报,甚至为保证申报率而人为做零申报等问题。
二是考核指标交叉、繁琐,在基层分局考核难以落实到位。
如《征管法》明确规定了纳税人不按期缴纳税款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税务机关对不按期缴纳税款应采取的征管措施,入库率就可以从欠税增减率、滞纳金加收率和处罚率中充分体现出来。
三是有些指标注重了量而未深入实质。
如要求纳税评估重点税源面达到10%以上,但对评估的绩效考核不明确;强调纳税人申报,但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考核乏力,导致纳税申报结束后,有些税务干部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资料不加审核,对零申报、负申报等异常申报不加分析,有的明知有问题也不管,听之任之。
四是有些衡量征管质量的指标未纳入考核。
如税负的水平、对纳税人账簿设置、凭证的管理、动态信息采集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等缺乏量化考核指标。
(四)考核的工作机制不够健全。
一是在一人多岗的情况下,工作量大则出问题的概率也相对较高,考核扣分受罚也就越多,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苦乐不均。
二是存在重考核、轻反馈和重复考核的问题,只能反映某些问题存在,不能反馈问题出现的环节和解决措施,致使征管质量考核的指导作用大打折扣。
同时多项综合考核中,虽然包含有征管质量考核的若干内容,但往往要通过单独考核才能反映,重复检查严重。
三是缺乏独立的考核组织体系,考核一般由临时抽调人员组成的考核小组执行,考核执行标准难以统一把握。
(五)考核的责任追究不够严格。
科学的考核指标、考核方式需要和严格的奖惩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发挥考核效果。
现行考核办法不同程度存在对考核对象责任追究不到位、整改责任不落实等问题,也缺乏对规避上级考核而制造机外数据的监督制约,缺乏对考核实施人员搞过场考核、人情考核的责任追究。
同时税收执法信息系统的考核内容只是征管业务其中的一部分,很多内容的考核依然采取手工方式考核,考核不够全面,问题发现不全面,难以严格责任追究。
二、完善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考核的建议上述问题的存在是由工作思路、考核方式和机制缺陷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必须对症下药,构建覆盖税收征管过程各个环节、税务机关各个管理层级,包含考评组织者、实施者、数据来源、考核指标、考核方式、责任追究、结果运用等多个方面内容的全面考评体系。
(一)设置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
将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分为考核与评价两大类,应包括执法规范考核、纳税人遵从度评价、税收征收率评价、税收征收成本评价、社会满意度评价5个方面,同时细化、量化考核指标。
执法规范考核指标建议以登记率、处罚率、滞纳金加收率、欠税增减率等征管“四率”和现行执法考核系统中的考核指标为基础指标,包括户籍管理、税款征收管理、发票管理、信息采集、数据质量、催报催缴、纳税评估、政策执行等细化评价指标;纳税人遵从度评价指标主要以行业平均税负来评价,参考衡量纳税人依法申报的遵从度或履行税款支付义务程度的申报率和入库率指标,将其从考核税务系统内部绩效转为考核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和违法违章的管理和处罚力度,把纳税人依法进行的纳税申报和征管执法责任区分开来,通过处罚率分析出对逾期申报、未按期入库的监管力度;税收征收率评价指标以全年宏观税负率为主,辅之以工业增值税增幅、全口径工业增加值增幅之间的弹性系数等指标;税收征收成本评价应结合不同区域和时段以及基础情况开展;社会满意度评价主要以纳税服务质量为评价指标。
(二)提高考核评价的数据质量。
一是健全数据采集和责任追究制度,特别要杜绝机外数据的产生途径,严防各级各部门为规避考核,人为制造机外数据或采取手工台账监控方式;二是严格按业务流程规范操作。
由于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人因业务技能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等原因,还存在随意操作、胡乱作为的情况,严重影响了数据的质量。
如实际工作中有的对注销户把关还不严格,使有的欠税、偷骗税的纳税人通过认定为非正常户而变相被注销,甚至有的税务人员为应付申报入库率考核而弄虚作假将不符合非正常户认定条件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既虚抬了税收征管考核指标,又助长了不法分子变相注销行为;三是尽快实现国税与地税、工商等部门的数据接口,既有利于通过信息的相互比对,印证数据质量,又便于采取信息化方式对登记率进行考核。
(三)完善规范统一的考核制度。
着力解决考核不实、考核不力的现象。
首先,合理配置地税部门人、财、物,因地制宜地设置机构,通过双向选择,实现人员的合理流动,保证岗有其人、人精于岗、人勤于岗。
第二,创新管理理念,将工作数量与工作质量相结合,解决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
第三,坚持宽严适度原则,对因工作责任心不强而造成工作质量低下的,则要从严处理;对因客观环境等非人为因素影响某项考核结果的,可从宽处理。
第四,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内勤与外勤、领导与职工多层次的考核办法,合理设置不同指标,奖优罚劣,奖勤罚懒。
第五,对被考核单位未按规定整改的,要有明确的处理措施,对各级考核信息要及时如实上报,使考核工作达到规范和统一。
同时,要把考核制度与激励机制、目标管理、执法责任制和落实“两权”监督的考核内容有机结合起来,实行考核信息共享,考核结果互认。
(四)优化人机结合的考核方式。
一要加强网络建设,设立计算机征管质量层级考核系统;二要运用信息化技术对各工作岗位、工作环节的工作进行数据采集、分析、处理,确保考核过程的完整性、准确性、连贯性和协调性。
三要通过建立相应的信息反馈渠道,全面快捷地做好考核的信息服务、信息反馈工作,发挥对税收征管工作的指导;四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对计算机没有监控的信息,采取人工处理或实地核查比对的方式,多层次、多方位进行控管,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考核评价的科学性、真实性、实效性。
税务增强四个意识心得体会
议强调,深化国税、征管体制,要坚持依法治便民办税、科学效能同共治、有序推进的原则,发挥国税、各自优势,推动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着力解决现行征管体制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要推出更多便民办税改革措施,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减轻群众办税负担,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要根据财税体制改革进程,结合建立健全地方税费收入体系,厘清国税和、地税和其他部门的税费征管职责划分,着力解决国税、地税征管职责交叉以及部分税费征管职责不清等问题。
要把和创新管理结合起来,把优化服务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确保把该管的事项管住管好。
对偷骗税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惩处。
要依托现代信息技术,转变税收征管方式,优化征管资源配置,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进程,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如何理解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这五大新的发展理念。
要求2000字。
关于创新发展 创新,意味着经济发展动力机制的转换。
创新发展理念不限于我们平常讲的狭义上的科技创新。
从提出的创新发展理念上看,至少包括以下多个内涵:首先是一个整体和全局的宏观概念,内容极其丰富,竖到底、横到边,立体化、全覆盖。
正如全会提出的,“必须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等各方面创新,让创新贯穿党和国家一切工作,让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第二是一个发展模式和发展类型的理论概括,这种模式,命名为“引领型发展”。
这个新命名,发人深省,显然是针对原先“跟随”和“模仿”发展类型方面存在的问题。
这种“引领型发展”,创新必须成为发展基点,在创新的体制架构下,更多依靠、发挥先发优势引领经济发展;第三,在微观层面上,要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释放新需求,创造新供给,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第四,在中观层面上,拓展发展新空间,形成沿海沿江沿线经济带为主的纵向横向经济轴带,培育壮大若干重点经济区;第五,在产业布局上,涵盖一、二、三产在内的各个产业创新战略布局;第六,在战略重点上,紧跟科技发展新趋势,提出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实施一批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在重大创新领域组建一批,积极提出并牵头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第七,在构建创新发展体制上,提出加快形成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产权制度、投融资体制、分配制度、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机制;第八,在政府作用上,强调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推进、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政府效能,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制度、税收制度,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第九,在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方式上,提出在区间调控基础上加大定向调控力度,减少政府对价格形成的干预,全面放开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
这样看来,创新发展放在五大发展理念之首,就有着统领发展全局的意义。
创新发展,包括着发展本身的创新、改革方式的创新、宏观调控的创新。
创新发展,意味着动力机制的转换,与传统资本对利润追求不同,创新的动力不能用经济人动机来解释,熊彼特对此做过专门的解释。
关于协调发展 协调一般是指各主体之间行为的相互适应、避免相互掣肘。
协调发展新理念,不仅包括部分之间的静态协调,还包括部分与整体的协调整合。
强调的是全局下和整体中多方面、各层次、全方位的动态平衡和结构优化;同时,协调必须促进发展,部分之间的协调,必须着眼于整体实力的提升,包括在协调发展中拓宽发展空间,在加强薄弱领域中增强发展后劲。
强调,必须着眼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正确处理发展中的重大关系,重点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信息化、城镇化、同步发展,在增强国家硬实力的同时注重提升国家软实力,不断增强发展整体性。
协调发展,涵盖了区域协调发展、城乡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军民融合发展。
而我们现实的经济发展,各方面都还存在着大量的不协调,部门分割、地方封锁、行政藩篱等掣肘的现象还处处可见,阻碍着经济发展。
从人类发展的历史看,分工与协作产生新的生产力;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这一原理会以新的表现形式发生作用;在的背景下,协调发展一定会释放出新的生产力发展的巨大潜能。
协调发展的本质是实现经济按比例发展客观规律的要求,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实现无计划按比例,是一次伟大的创新,也面临着极大的挑战。
关于绿色发展 绿色发展的本质是处理好发展中的关系。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
但过去的高速发展,在获得带来的巨大利益的同时,也极大地破坏了这个基本条件。
不但经济发展越来越受到资源短缺、资源告罄的制约,难以持续;而且基本生活条件也受到严重威胁,人们已经身陷其中、深受其害、难以忍受。
所以,过去与发展不直接相干、甚至相悖的生态保护,今天必须与发展统一起来,形成紧紧结合在一起的复合概念——绿色发展。
生态保护、环境建设本身就是一种发展,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体现。
正如《建议》指出的,必须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可持续发展,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关于开放发展 经历闭关锁国的中国,已经感受到开放带来的巨大利益,历史已经给出明确结论:开放是国家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
但我们在开放上也还有许多需要改进、完善之处;还有许多短板需要补齐。
特别是在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背景下,更要把开放发展作为新的发展理念。
开放发展,把开放和发展合成一个概念,作为一种理念,意义深刻。
正如《建议》指出的:必须顺应我国经济深度融入世界经济的趋势,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坚持内外需协调、进出口平衡、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引资和引技引智并举,发展更高层次的,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和公共产品供给,提高我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构建广泛的利益共同体。
关于共享发展 共享是人类对理想社会的美好追求,是社会主义的真谛,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改革开放初提出的允许一部分人依靠辛勤劳动先富起来的大政策,就是要通过先富带动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在我们即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刻,提出共享发展理念,不仅是强调共同富裕发展目标的实现,而且赋予了发展动力、发展过程、发展方式和发展性质的新内涵。
共享发展,不能仅仅理解为发展后对发展成果的共享,而是把共享赋予发展的全过程,形成共享式发展。
正如《建议》指出的: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在共享发展理念的指导下,要做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增强发展动力,增进人民团结,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
五大发展理念,是一个彼此之间有联系、成结构的体系,除分别认识理解外,还要整体把握。
要看到,每个发展理念,都对其它发展理念有渗透、有体现,都不会孤立存在。
要从整体上认识和把握五大发展理念之间的内在关联和整体结构 对新理念的牢固树立和切实贯彻,前提是对五中全会提出的五大发展理念真正理解。
因此必须对五大理念逐条分析,每一条都要明确其理念提出的针对性,在正向理解的同时,必须进行逆向思考,发现我们原有发展中的偏误和短板,分析问题的成因,理解发展的新思路、新路径;同时,要从整体上认识和把握五大发展理念之间的内在关联和整体结构。
学习税法的重要性,或者说学习税法的意义和作用。
税法的意义和作用 税法学习心得 税收是国家实现政治和经济职能种有效的。
对于我们的日常生活, 税法的影响也无处不在。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 税收的不适应性和不完善性也逐渐表现出来, 所以学习税法不只在其作用上有必要性, 对其的不断变化也应该时刻关注。
因为国家通过税收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或与再分配, 所以通过税收的变化可以看出市场经济所存在的问题和发展方向, 以及的导向。
为了 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繁荣中国经济, 税法的变更也是必然的。
这也是税法稳定经济、 维护国家利益职能所要求的。
时刻关注税法变化是学好税法和应用税法的关键所在。
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 税务是无处不在的。
作为一名公民面对这项具有政治和经济双重意义的义务时, 应该持积极的态度。
认真学习税法、 时刻关注税法不但可以维护自身的权利、提高生活质量, 还能在今后的学习或工作中把握对经济动脉的敏锐度, 提高信息利用率。
由于税法调整的对象涉及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 与国家的整体利益及企业、单位、 个人的直接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 并且在建立和发展我国中,国家将通过制定实施税法加强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 因此, 税法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正确认识税法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对于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准确地把握和认真执行税法的各项规定是很有必要的。
主要有这样几方面: (一) 税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
为了 维护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以及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必须筹集大量的资金, 即组织国家财政收入。
为了 保证税收组织财政收入职能的发挥, 必须通过制定税法, 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企业、 单位和个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具体项目、 数额和纳税程序, 惩治偷逃税款的行为, 防止税款流失, 保证国家依法征税, 及时足额地取得税收收入。
针对我国税费并存(政府收费) 的宏观分配格局, 今后一段时期, 我国实施, 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要逐步提高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 以保障财政收入。
(二) 税法是经济的法律手段 我国建立和发展, 一个重要的改革目标, 就是国家从过去习惯于运用行政手段直接管理经济, 向主要运用法律、 经济的手段宏观调控经济转变。
税收作为的重要手段, 通过制定税法, 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调节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 调整产业结构和社会资源的, 使之符合国家的; 同时, 以法律的, 公平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鼓励平等竞争,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例如, 1994 年实施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暂行条例, 对于调整产业结构, 促进商品的生产、流通, 适应市场竞争机制的要求, 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三) 税法对维护经济秩序有重要的作用 由于税法的贯彻执行, 涉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每个单位和个人, 一切经营单位和个人通过办理税务登记、 建账建制、 纳税申报, 其各项经营活动都将纳入税法的规范制约和管理范围, 都将较全面地反映出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
这样税法就确定了 一个规范有效的纳税秩序和经济秩序, 监督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经营, 加强经济核算, 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同时, 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 严肃查处偷逃税款及其他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 也将有效地打击各种违法经营活动, 为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 稳定的环境秩序。
(四) 税法能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国家征税直接涉及纳税人的切身利益, 如果税务机关随意征税, 就会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影响纳税人的正常经营, 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因此, 税法在确定税务机关征税权力和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 相应规定了 税务机关必尽的义务和纳税人享有的权利, 如纳税人享有延期纳税权、 申请减税免税权、 多缴税款要求退还权、 不服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权等; 税法还严格规定了对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制度, (五) 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 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可靠保证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 任何国家对在本国境内从事生产、 经营的外国企业或个人都拥有, 这是国家权益的具体体现。
我国自 1979 年实行对外开放以来, 在的基础上, 不断扩大和发展同备国、 各地区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利用外资、 引进技术的规模、渠道和形式都有了 很大发展。
我国在建立和完善涉外税法的同时, 还同 80 多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这些税法规定既维护了国家的权益, 又为鼓励外商投资, 保护国外企业或个人在华合法经营, 发展国家间平等互利的经济技术合作关系, 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