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这个职业的前景
一、要有一个信念,争做思想上有教养的人。
崇高的理想、坚定的信念,历来是推动党和人民事业前进的力量源泉。
从主观上说,放弃世界观的改造,背弃理想信念,思想蜕化变质,是一些人堕落为腐败分子的根本原因。
理想信念是思想和行动的“总开关”、“总闸门”,理想的滑坡是最致命的滑坡,信念的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
法院队伍中的腐败案件表明,不论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法官,一旦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出现偏差,就抵挡不住名利、地位、金钱、美色的诱惑,就会身不由己地堕入腐败的泥潭。
自从人类文明史以来,理想信念任何时候都是进步人们的最高追求。
对于法官来说,越是改革开放,越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要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
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法院政治方向不动摇。
要融入对人民司法事业的无限热爱,每一个有理想、有抱负、有志于人民司法事业无私奉献的法官必须不断养成和强化事业的崇高感、自豪感和光荣感,以对事业的信仰和忠诚,抵御形形色色腐朽落后思想和腐朽落后事物的侵蚀,永葆清廉本色。
二、要有一份良知,认真诠释“司法为民”宗旨。
法律代表了公正与秩序,法官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和正义的维护者,就是社会良知的守护神。
西方一位法学家曾经说过:“法官点点头给人们带来的得失,都要远比立法机关的任何一项议案所带来的更大
”法官不仅仅是一种职业,一种身份,更重要的是一种使命,一种责任
以人为本始终是党的宗旨和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与灵魂。
在我国,司法公正和廉洁的根本目的还是在于实践“司法为民”。
为民司法是人民法官的一种人生境界,也彰显了中国司法制度的特色。
“法乃公器,民为邦本”,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既然是司法的根本目的,司法为民、利民、便民就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职业的主题。
法官为民是司法为民的基本内容。
在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中,公正是灵魂,廉洁是保障,为民是主题。
法官应当有崇高的人生境界、培养高尚的情操,要克服特权思想、尊重每位当事人,要从大局出发、为人民司法。
要明确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自当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
始终要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作为永恒的价值追求和工作的根本宗旨,要以实现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为义无反顾的选择和使命,做到感情上爱民、程序上便民、言行上亲民,秉公执法、一丝不苟,不辞辛劳、勇于奉献,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最大限度地彰显司法的人民性。
真正从人民的角度出发,从人民的需要出发,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做到用心关注民生,悉心体察民情,耐心倾听民声,精心排解民忧。
三、要有一种信仰,努力坚持崇法精神和司法公正。
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司法的生命力来自于公正。
公正是一切程序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
司法机关运用法律裁断纠纷,要以公正为基本属性要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制度改革也都是围绕这个核心进行。
只有公正的裁断才能使正义得到伸张,使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使法的价值和目的得以实现。
法官是司法公正的实践者和捍卫者,关于司法公正,人们不论有多少种解释,法官内心对公正的信仰和尊崇对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具有根本性意义。
在运用职权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能否以公平正直的态度对待案件各方、严格遵循和依照法定程序、公平正确地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义务,首先取决于对法律的忠诚、对公正的信仰。
社会主义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公平正义需要法治保障,在审判活动中坚守公平正义,即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信仰尊崇及重要实践。
【第1句】:要追求案件处理的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是指裁判结果的公正。
实体公正的具体要求是:在刑事诉讼中表现为认定事实、罪名准确,罚当其罚;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明辨民事法律关系,依法理清权利义务,合理解决争议;在行政诉讼中则体现为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实体公正是人类在诉讼活动中共同的追求,具有最宝贵的价值。
法官应当竭尽所能去追求并实现实体公正。
【第2句】:要保证司法过程的程序公正。
所谓程序公正,是指司法过程中的公正,即严格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办案,包括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审判公开、执行合法等内容。
程序公正又被称为“看得见的公正”。
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切实做到了程序公正,就可以让当事人和公众看见公正的实现过程,就可以让裁判或者执行的过程变为当事人和公众感受民主、客观、公正的过程,就可以增强当事人和公众对裁判和执行的认可度。
因此,程序公正在司法公正中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既可以保证实体公正最大限度的实现,又具有独立的价值。
为了维护程序公正,法官在履行司法职责时应当切实坚持审判公开原则,应当杜绝单独接触当事人,应当保持中立。
【第3句】:要注意维护“形象公正”。
法官应当通过自己的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形象公正是存在于公众内心的对法官和人民法院的信任度,其虽然不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但却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并影响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一个裁判不公正的案件尽管对司法公信力会造成损害,但毕竟是可以纠正的;而法官在人民群众中形成的不公正的形象则是很难扭转的。
因此,法官应当谨言慎行,凡是可能引起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话,绝对不说;凡是可能引起公众对司法产生合理怀疑的事,绝对不做。
四、要练就一身“武功”,做个专业的执法者。
按照职业主义理论,在现代法治社会,包括法官、检察官、执业律师、大学法律教师等在内的法律职业是一类必须具备特殊品质的专门职业。
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法官是司法体制中最核心的部分,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维护司法公正。
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具有渊博的法律知识、深厚的法学功底、高超的职业技能和清醒睿智的头脑,职业定位需要法官变得更加专业化、技术化,要求我们的法官拥有转化性思维、平衡性思维。
专业化是指法官职业群体内部成员所共同具有的经过系统学习而获得的法律理论知识。
法官的审判活动无一例外地要经历“获得案件事实→择取法律规范→解释法律规范→对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逻辑关系进行内心确信→形成判决”的思维推理过程。
法官的司法活动需要专门的知识和技术。
因为司法工作是由法官凭借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进行的,这种专业知识依托于人类长期以来处理纠纷的经验及其理性抽象形态——法律规范。
尤其是近代以来,随着法制的建构日趋完善,制定法与判例法的迅猛发展,一个结构庞大而又分工细致的宏大法律体系已形成,公正司法要求法官具备博大精深的法律知识与丰富发达的法律实践经验。
法官的专业化对于司法公正有着最为直接的作用。
因为,一个没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的法官很难对法律的适用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论证;一个不具有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技能的法官很难高效率地处理案件;一个没有良好的定向思维的法官很难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和裁决。
技术化是指法官职业群体内部成员所共同具有的经过长期努力而形成的运用程序规则的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与技巧、承袭并积累司法经验等方面的一致性。
司法活动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将法律理论转化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去,因而需要独特的思考论证方式。
正如美国学者昂格尔所述,这种方式及其所谓的自主性的方法论是“法律秩序”的重要特征,它具有一种区别于科学解释以及伦理、政治、经济论证的方法或风格。
法官的技术化是建立在专业化基础之上的。
法官的技术化对于司法公正具有积极的作用。
因为一个不能承袭法律传统的法官难以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深刻而正确的理解;一个没有熟练的运用程序规则驾驭庭审能力的法官很难正确把握案件争议的焦点以及判断事实;一个不会总结与积累司法经验的法官难以成为一个法律职业家,更不可能成为一个实现法官职能的“艺术家”。
当前,作为法院的领导要不断地增强司法监督指导能力,作为一名普通法官,则要增强法官“运用法律能力、驾驭庭审能力、司法调解能力、判决说理能力”,这样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
法官思维的转化性来自于司法的特殊地位与功能。
司法具有把一般问题转化为个别问题、把价值问题转化为技术问题等特殊的性质和手法,因发生争议或矛盾从而可能给政治及社会体系正统性带来的重大冲击却得以分散或缓解。
正是由于司法具有这一功能,要求法官的思维具有转化性,并且每个法官都必须掌握转化的技能与技巧。
要进行转化性思维,要求法官运用法律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
要求法官对于无论它们来自何方,无论具体还是抽象,不论是春秋大义还是鸡毛蒜皮,都可以运用法言法语转化为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判断。
甚至连不容易转化的政治经济问题以及社会问题,也完全可能“使之转化为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处理”,使之成为法律问题而提交法院解决。
平衡各种矛盾与利益冲突,将各种利益维持在法律秩序的框架内,保障安全是司法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也是法官思维的一个重要特性。
法官在思维方式上会表现为在分析处理法律问题时应当尽可能的依照遵循先例的原则解释和适用法律,以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而不任意改变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较为稳妥,甚至保守。
因为程序是自治的,在其内部的一切活动(包括思维活动)都被视为过去,才可能被认定为是有效的。
这是程序自身必要性决定的——对立面的设置以及两造竞争就是为了排斥任意性,促进理性选择,形成法官稳妥结论,因此法官习惯于在两造对簿公堂的状态下听取不同意见,做到兼听则明,而这种兼听则明是指法官从对立的意见当中找到最佳解决方案,通过程序中的解释与论证使之成为具有规范效力的共识或决定。
这种效果并非是任何人都可以领会的中庸之道,也不是无原则的妥协而形成的作为平衡,而是指只有经过专门职业训练后形成的法律家特有的资质——技术理性。
因此,法官要更加职业化、专业化,才能适应时代的变化和人民的司法需求,这是对法官职业品质的系统要求,是确保实现公正司法、为民司法的重要条件。
五、要拥有一颗“大心脏”,不断增强抗压能力。
法官的职业是神圣的:可以合法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可以决定巨额财产的归属,可以决定夫妻关系是否存续等等。
然而,不为人所知的是,法官也是食人间烟火的凡人,尤其在中国,法官们背负着重重重压:繁重的办案数量,高要求的办案质量,金钱的诱惑,情与法的碰撞,付出与获得不对称的困惑等等,法官被戏称为“刀尖上的舞者”。
【第1句】:案多人少的压力。
随着经济发展和改革深入,各种矛盾纠纷逐渐增多,涌入法院的案件成倍增长,而法官人数却甚少增加,有的甚至还在减少,一线法官正面临着日益加重的工作任务,一年要办理上百甚至上千起案件。
他们除了平时加班加点之外,还要牺牲周末和假期来处理案件,在审理了80%一审案件的基层法院,更是如此。
同时,新类型案件、疑难案件不断出现,法官在断案中也经历着挑战。
【第2句】:当事人的压力。
法院审理的案件,绝大部分是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能自我调和的产物。
除去调解结案,总有一方当事人是要败诉的。
在司法公信力不高和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的情况下,法官稍有闪失,就会被放大;即使没有任何瑕疵,败诉方也可能怀疑法官收受另一方的钱财。
于是,指责、谩骂、缠诉、上访、诬告、诽谤、人身威胁、暴力抗法、甚至自杀等。
这,都给法官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压力。
【第3句】:指数的压力。
为了规范司法行为,各级法院都建立了严格的法官绩效考评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法官办案的多少,办案质量的高低,社会政治效果的好坏,案件的结案率、调解率、上诉率、息诉率、上访率、发回改判率、审理时限等各项指标,如座座大山压头,使法官时刻处于紧张焦虑之中。
还有一些规定存在弊端,比如考评机制、错案追究制中的某些内容,一个法官办理的案件被发回重审、被改判,要被定性为错案,那么这个法官不但颜面扫地,同时一年的成绩考核就会受到极大影响。
【第4句】:体制的压力。
长期以来,我国对法官一直采取行政化管理,法官等同于法院的其他工作人员,等同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录用上,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在级别上,套用行政级别。
有专家认为,这种级别不仅意味着政治待遇的差别,而且也显示出一种等级服从的位阶和责任的分布,甚至有时被解释为法官素质的高低。
这就造成法官的尴尬:要精于专业,努力使自己成为专家型法官,又要时时考虑领导、同事对自己的评价,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寻求职位的晋升。
【第5句】:世俗的压力。
中国社会是一个讲人情、重关系的社会,尤其是在一些基层法院,辖区内往往是一个熟人的社会,人与人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
当一个案件进入法院,就会遇到来自上级领导、亲友、同事、同学、战友等各方关系的干扰。
如何处理好这些人情世故关系,以及伴随而来的金钱、名利甚至色情等方面的诱惑,是令人头痛的问题,使法官倍感头痛、疲惫。
面对如此沉重的压力,法官一定要把自己锻炼地拥有一个强大的“心脏”,不断增强抗压能力,才能毫不畏惧地克服这些难题,最重要的是要善于自我调控。
【第1句】:正确面对压力。
必须认识到,在竞争愈来愈激烈、节奏愈来愈紧张、难度不断增强的审判新形势下,压力是不得不面临和无法躲避的一个问题,现实中有些事情我们不能左右,但我们可以左右自己的心态,去增强对压力的承受能力,并努力增强内在实力,让压力变成推动力。
【第2句】:换角度看问题。
当遭到当事人的误解和无端指责时,我们确实会感到很委屈,有的同志说希望有部门能出面为我们讨回公道,或者对那些投诉不实的当事人采取措施。
但当我们换个角度看问题时就会理解当事人激烈情绪产生的合理性。
因为每个当事人都希望能尽快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判决达不到他们的预期结果或着执行不到位,他们的心情就会变得异常愤怒和冲动,尽管并不是法官的责任,但他们仍会把所有积压的不满全部投射至法官。
当我们理解了当事人,心情也会变得平静。
【第3句】:热爱本职工作。
有的同志觉得整天和当事人打交道,没有意思。
由于被动地看待所从事的工作,对工作也产生了无意义和无价值感,同时也会产生浮躁心理。
如果我们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认识到自己所从事的工作,不仅是为了满足个人和家庭生活所需,也是个人自我价值实现需要和社会发展需要时,工作就会有动力,压力也可能就便成了动力。
【第4句】: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
如果业务能力跟不上形势对我们的要求,我们的底气就会不足,就难以面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复杂问题,难以和形形色色的当事人打交道,案件迟迟处理不掉或工作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引起当事人的误解,都会使我们陷入无穷的烦恼之中,压力就更大。
因此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无疑有助于减压。
【第5句】:适当宣泄情绪。
每个人在工作、生活和人际交往中总会遇到挫折,还会面临上下级、同事之间等人际关系方面的一些问题,在自我实现方面还会遇到许多不尽如意的问题,我们承受的压力太多。
如果懂得适当宣泄情绪,这对处身于压力包围之中的我们来说显得十分重要,它有助于心理减压,也有助于我们尽快走出因工作和人际关系等挫折带来的阴影,摆脱苦闷和抑郁情绪。
【第6句】:多参加集体活动和多锻炼。
找到能够给自己带来挑战和满足的活动,既能扩大人际交往,增强集体荣誉感和归属感,也有利于调整身心,减轻心理压力。
当你心情愉快、身体健康时,你会感到很自信,感到自己能够适应生活,包括工作、学习、竞争和来自于其他方面的一切压力,你会感受工作带来的正面感觉,会感到工作的成就带给你的快乐。
【第7句】:正确评价自我 。
绝大多数人都有自我实现的需求,都有较强的事业心,都希望自己的价值能被组织认可,然而在我们的前进过程中,并不都是一帆风顺的,尤其是晋升审判员和司法考试。
此时我们尤其需要正确评价自我,既要看到自己的长处,也要认识自己的局限,同时也要看到暂时的失利并不说明什么,从容、正确地面对得失。
六、要形成一层“保护膜”,坚决抵御各种风险。
“法官正在成为一种高风险职业,这有可能造成大量优秀法律人才的流失,以致于威胁到司法队伍的建设。
”是的,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法官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点。
法官面临着被伤害的风险。
司法工作的特性决定了法官职业本身具有潜在的风险。
基层法院审理大部分刑事、民事案件,直接面对大量的社会矛盾,同时,基层法院往往由于财政紧张,安全防范设施不够健全,在突发性事件面前,反应力度不够,法官很易成为侵害对象。
当事人想当然地把希望寄托于法官“包青天”式的明察秋毫上,认为法院无所不能。
一旦审判结果与当事人预期的不一致,往往会迁怒于法院和法官。
于是,法官轻则被投诉、辱骂,重则人身受到攻击甚至生命受到威胁。
最重要的是还存在着大量的廉政风险点。
廉政风险点是指审判、执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部位、薄弱环节,结合我们的工作实际,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风险点:
【第1句】:在行政管理环节,主要有在非工作场合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以及接受他们以任何名义赠送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让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或单位报销应当由自己支付的各种费用,或为个人谋取私利等等风险点。
【第2句】:在行政业务工作环节,主要有不加强修养,不严格自律;不注意言行,在日常生活中不自觉维护法官形象;接受任何有违清正廉洁的吃请、礼品、礼金和赞助;在纠纷解决中利用法官身份寻求额外照顾,损害法官形象等等风险点。
【第3句】:在审判管理环节,主要有审判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的,因过失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等等风险点。
【第4句】:在执行管理环节,主要有违反相关规定,擅自超标准或者超范围收取执行费用;对具有执行条件的案件,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在强制执行时,不依法出示法院工作人员的证件及有关法律文书,造成严重后果等等风险点。
面对这些廉政风险点,唯有“慎独”,让自己形成一层无形的“保护膜”,才能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审理案件,实现司法公正。
司法审判实现了公平正义,法官才算当好了法律的“守门人”。
【第1句】:慎始。
万事皆有始。
凡事都有第一次。
欲善终,当慎始。
任何行为的发生,无不与当初不慎而湿了“第一脚”有直接关系。
第一道“闸门”一旦被冲开、第一道“防线”一旦被攻破,欲望的“洪水”就会一泻千里。
法官的审判只有忠实于宪法和法律,法治的秩序才能得到维护,人民才能信赖司法,判决的公正性才能得到保障。
同样地法官也必须具备“作为法官的道德”,也就是法官应当具备履行法官职责所要求的个人良知、理性以及合乎道德的情感。
法官的人格,是法律正义的最终保障。
【第2句】:慎微。
人之常情,多重大而忽小。
古人云:祸患常发于细微。
慎微就是慎小事、慎小节。
日常工作生活中就是慎习惯、慎嗜好。
习惯与嗜好虽说是一些小事小节,但小事小节却是自身素质的外在表现。
历史和现实的经验反复证明,良好的习惯和嗜好是存放在人们神经系统中的道德资本。
慎用,可以让人一生受益;滥用,小则祸及自身,大则祸害一方。
【第3句】:慎欲。
人皆有七情六欲,法官也不例外。
法官也是人,既不能远离尘世,也没有仙风道骨,更不可能脱离物质利益而空谈精神,其合法正当的私人利益也是受法律保护的,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把握公私之分的尺度。
因法官是行使公权力之人,要善于控制自己的欲望,非分之欲不可有。
用古人的话说就是“欲多则心散,心散则志衰,志衰则思不达”,祸患莫大于私欲。
所以,身为法官之人,在满足个人欲望这个问题上必须慎重。
【第4句】:慎权。
权力,具有二重性,是一把双刃剑。
公正者能明察秋毫,廉洁者能威信四海。
党的威信,法律的权威,决不是倚仗法官手中掌握的审判和执行权力建立的,而是来自于法官究竟为人民做了些什么,来自于清正廉明,来自于公道正派,来自于以德服人,来自于以公正服人。
法官要常思洪水肆虐之害,方能筑牢堤坝;常思贪欲之害,才能筑起思想防线。
慎独的日子会让法官感到生活平淡无奈,但平淡的背后往往蕴育着高尚的节操。
【第5句】:慎言。
西方有句谚语说:“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法官是法律的代言人,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就是运用口头语言和书面语言准确表达自己意思的过程。
法官慎言主要是指法官在法庭上不随意发表对于该案的意见和观点,以防误导当事人;在制作法律文书中,对当事人的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等内容要慎重书写,防止泄密和产生意外后果。
历史和现实中,一些案件案结事不了,当事人反复申诉上访,往往与法官不注意言语有关。
因此,对法官来讲,出语一定要三思慎言。
这是因为法官这一职业是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其言行就被赋予了公众化的意义。
法官的言行是否得体适当,关系到国家法律的尊严。
法官对待当事人的态度应慎独,不应偏听偏信,先入为主,强词夺理或站在其中一方立场上说话,而应时刻警觉保持自己的中立性和独立性,不受外来因素的干扰和影响。
所以,法官应当随时注重态度庄重、衣冠整洁、仪表端正、仪态和善、行为审慎廉洁。
【第6句】:慎友。
在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中,人不可以没有朋友,交友是人际交往的主要形式之一。
在我们的日常工作生活中,由于血缘关系、地缘关系、亲缘关系、工作关系,总能形成这样或那样的“圈子”,如老乡圈、同学圈、战友圈、朋友圈等等,即大家常讲的社交圈。
法官作为执行公权力人物,掌握和行使着国家审判与执行公共权力,与什么人交往,怎样交往,受到各方面的关注,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法官队伍的评价。
在社会交往中法官一定要坚持讲党性、讲原则、守纪律,友在明处交,话在明处说,事在明处办。
不交不三不四的人,不收不清不白的礼,不去不干不净的场所,更不能做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权权交易等违法乱纪的事,要依法独立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权,从而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七、要学会一份担当,敢于承担社会责任。
职业无高下,公交司机是一种职业,法官也是一种职业。
任何职业的高下区分之处在于从业者对职业赋予的责任如何承担。
今天的中国,正坚定的向法治迈进,社会转型阶段的利益重组过程中,是否有公正、高效的审判体系尤为重要
在我们平凡的工作背后,是崇高的事业,神圣的使命。
与光荣同在的,是责任
如果不能用手中的法槌敲出公平与正义的时代最强音,如果不能以信念之火的铸冶让法律在现实中熠熠生辉,法院与法官,就会在法治时代,失去存在的价值。
所以,法官要坚持公正司法、廉洁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努力承担、敢于承担社会责任。
【第1句】:要坚持能动司法。
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司法理念的重大创新,是新形势下做好人民法院工作的必然选择。
法官在履行好审判职能的同时必须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做好审判延伸工作,但是也要注意把握合理的边界。
要正确处理好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去维护和实现实体公正;要正确处理好坚持司法服务与坚持公正廉洁司法的关系,把握好力度和尺度,守好公正廉洁司法这条底线,维护好法官的职业尊荣。
【第2句】:要深入推进涉诉矛盾纠纷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
法官最重要的职责就是用最适宜最高效的方式来化解人民群众的矛盾纠纷,结合工作实际,这就是要求我们的法官要不断更新自己的调解艺术和调解方法,在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种案件中贯彻调解思路,在诉前、庭前、执行前等各个环节做好调解工作,从而从根本上履行和延伸好审判职能,切实承担起司法的社会责任,更好地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第3句】: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要。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和重要战略机遇期,经济社会领域的巨大变革使社会主体利益高度分化,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大量矛盾纠纷以诉讼的形式进入人民法院,人民群众对于公正廉洁司法的关注和期待越来越高。
与此同时,人民法官回应人民群众司法关切和期待的能力仍有待提高。
因此,法官要切实提高司法能力,努力做到廉洁司法,坚持公正裁判,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维护司法权威。
作为执法者,只有党在心中,才能做到政治坚定、旗帜鲜明,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法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
只有法在心中,才能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弘扬法治精神,在全社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只有人民在心中,才能根除特权思想,杜绝冷硬横推、吃拿卡要等恶劣作风,真正做到执法为民。
只有正义在心中,才能恪守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核心的职业道德,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真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法官的职业道德内容
法官职业道德 法官是社会正义的化身,是人民平安、国家稳定的守护神,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自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法官是唯一仅存的介于人与神之间的职业”。
法官是多么庄严而神圣,但你可知道,法官的庄严和神圣是以法官的良好职业道德为保障的。
正如一位学者所言:“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傅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
为了提高法官的素质,约束法官的言行,最高法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公正、廉洁、文明、忠诚、独立、严谨、勤奋等等,也就成为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
但在日渐浮躁和功利化的当今社会里,面对满目奢华,面对种种诱惑,要做到这些亦不容易。
作为一名法官,经常会遇到阻力和压力,还会面临各种“盛情”的侵袭。
在财情面前能否清心寡欲,在色情面前能否坐怀不乱,在人情面前能否公私分明,在友情面前能否大义灭亲,往往是对法官最为严峻的考验。
在法官群体中,有象王永强、姚小红、焦玫瑰等少数人,面对诱惑,丧失了自己起码的警惕和做人的原则,物欲层层加砝,贪婪得寸进尺,最后走入罪恶的深渊。
而更多的是象谭彦、罗东川、廖威、孙即华、刘茂峰等人,他们面对诱惑,时刻把握好心中的那道防线,甘于清贫,耐得寂寞,超然物外,一尘不染,他们才是当代法官的典范和代表。
做一名法官应具有坚定的法律信仰。
信仰是一种力量,正因为有信仰,屈原把社稷、苍生化作汩罗江边的千古绝唱;正因为有信仰,岳飞把“精忠报国”的信念常常刻进历史的肩膀。
在这喧嚣的时代,我们经受着各种腐朽文化思想和不正之风的冲击,金钱象个“宠儿”游荡在我们周围,它可以买走飞机、大厦,也可以买走贪图私利和安于享乐者的灵魂,但它买不走的是一种精神和责任。
作为法官,正是因为有对法律的信仰,才能时刻保持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贫贱不能移的浩然正气。
正象青年法官宋鱼水所讲:在危险面前,我不是天生的无所畏惧,而是我有追求正义的信仰,这种信仰给了我勇气和战胜邪恶的信心。
做一名法官应耐得寂寞和孤独。
法官也是人,也有七情六欲,面对满目奢华,难免不受诱惑,这是人之常情,本无可厚非。
但是你既然选择了法官,就是选择了责任和使命,选择了神圣和崇高,这要求法官应远离喧闹的人群,远离鲜花和掌声,远离纸醉金迷、灯红酒绿,清心寡欲,心如止水,不为官职所诱,不为荣誉所迷,不为金钱所惑,不为威胁所屈,堂堂正正办铁案,清清白白当法官。
闲遐时,望望天,看看云,听听松涛,享受一份恬然忘我;或读读书,写写文章,思考些问题,静心探寻司法和人生的真谛¨¨¨。
正如那首歌,“为了理想,我宁愿忍受寂寞,饮进那份孤独。
” 做一名法官还应淡泊名利和物欲。
“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这种淡泊是克制自身欲望,将自己全部热血投入工作中的淡泊和不被世俗所干扰的坦然面对时事的淡泊。
喧嚣的时代对我们既是一种恩赐,更是一种考验。
在诱惑面前,特别是金钱和美色面前,有些人轻易的被打倒了,打倒他们的不是别人,正是他们自己,是他们的非分之想和贪婪之念。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壁立千仞,无欲则刚。
面对繁杂的时代,我们只有不断净化自己的心灵,尽可能排除灵魂中自私的成分,消除非分的欲望,让自己活的更加晶莹、洒脱,只有让报警钟时刻敲响在心坎里,才能仰不愧于党,俯不愧于人民。
最高法院祝铭山副院长在领到颁发的一级大法官证书时,说过这样一段话:“法官是一项特殊的神圣职业,它需要忠诚,拒绝见异思迁;需要奉献,拒绝沽名钓誉;需要勤奋,拒绝虚华浮躁;需要进取,拒绝墨守成规;需要勇气,拒绝怯懦畏缩。
要成为真正合格的法官——人民利益的守护神,必须付出长期的乃至终生的不懈努力和代价”。
法官,为了这个庄严和神圣的名字,让我们拒绝蒙蔽和诱惑,固守清廉和淡泊,甘耐孤独和寂寞,用自己的一生钟情于这个事业。
让我们用真诚的心,去感悟奋斗,用火热的情,去挥洒拼搏,用高昂的斗志,去塑造法官的职业道德吧
如何提高法官的工作能力和职业素养
人民法官所需的职业素养 法官应具有悲天悯人的情怀。
所谓法官的“悲天悯人”,是指对国家和社会要有“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情怀,对基层人民群众要有深切的同情和关怀。
时时刻刻对基层群众抱有同情心,甚至换位思考,把自己处于当事人的位置,才能做到“司法为民”。
法官应具有高尚的人格,坚守职业道德。
法官也是人,也有人的弱点,容易受到诸如收入、权力、美色、娱乐、闲暇等的诱惑。
但是,法官不是一般的人,而是品格高尚的人。
一个能够拒绝物质诱惑、坚守道德原则的人,才能取信于人,也才能服务于司法。
法官应坚持职业道德,做一个勤勉和谨慎的人。
法官应具有良好的文化及人文素养。
良好的人文素养,能够使法官做到尊重和理性。
法官具有良好的文化修养,熟知文学、哲学、历史、经济等知识,不仅仅给判决文书增加理性思考,也在审判时能够具有足够的广博的知识,从更加宽广的角度审视纠纷的解决途径。
法官应具有良好的司法能力。
司法能力主要是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庭审驾驭、裁判思维、裁判效率、文书制作等能力。
这是一个法官的基本职业技能。
在新类型案件越来越多的时代里,司法能力也应当与时俱进。
在“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工作方针下,调解能力也是广义上的司法能力,不过裁判与调解对法官的要求是不同的,在不分裁判法官和调解法官的情形下,一个优秀法官应同时具备良好的裁判能力和调解能力。
法官应具有良好的司法形象。
司法形象是社会公众对法院的最直观的认识。
司法形象是指法官对当事人的态度、言语、举止等。
法官的态度应当谦和、耐心,言语应当文明,不一味追求法言法语,举止应当大方得体。
司法形象是内心修养的外在体现,是对当事人的尊重和对法律信仰的外在表现。
美国司法界将司法裁判中的法官的好脾气称之为“司法涵养”,这一术语反映了好脾气在良好的司法裁判中的重要性。
审判可能受种种因素的影响,个人的气质、情感、经验等等将会影响审判,因此良好的司法形象不仅仅构建良好的法院公众形象,也是公平正义的前提性要求。
法官应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
“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亦文章”。
丰富的社会阅历,不仅仅有助于与人处事,更有助于案件的裁判。
社会阅历有助于法官找到解决纠纷的最佳办法,也能够形成敏锐的洞察力。
对案件的洞察力,可以更加有助于发现案件背后的因素和纠纷形成的根本原因。
法官应具有实现公平正义的理想和勇敢精神,应当是一个孤独的理想者。
法官职位并非是一种谋生的职业,而是坚守公平正义的理想。
在纷扰与躁动的社会中,坚守公平正义的理想,注定是孤独的。
一个法官应当具有坚守公平正义的勇气。
法官不畏惧外在的暴力威胁,同时一个具备勇气的法官,将会严格依法办案,而不会为了迎合舆论而牺牲法律的公平正义。
因此,法官的勇气首先是对待暴力威胁的勇气,其次是坚持法律信仰的勇气。
职业素养是指一个人从事某种职业所应具备的素质和修养,是一个人在品德、知识、技能等方面先天的禀赋和后天的学习、实践综合作用的结果。
法官的职业素养不仅包括他的司法理念、司法形象和司法能力,也包括他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司法形象是指法官的仪表、态度、言行等。
这是社会公众对法院最直观的认识。
在办案过程中,他总是保持文明、谦和、耐心的态度,给当事人以充分的尊重和理解。
司法能力主要是指裁判能力,包括法律学养、裁判思维、庭审驾驭、文书制作、审判效率等,在“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下,也包括调解能力。
法官的工作针对的对象是“人”,使用的手段是“法”,在工作中他对自己的要求是十个字:“正人先正己,修业必修身。
”他很注重个人修养,坚持堂堂正正做人,淡泊名利,清正廉洁,在内心深处有自己的人格追求。
他很爱惜羽毛,坚持无愧于当事人、无愧于亲人和朋友、无愧于身上穿着的法服和胸口佩戴的法徽。
大家认为导演和法官这两个职业哪个好
那要看你想要什么样的工作环境。
总之差别挺大的
职业法官有什么特征
法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在司法机关(一般指法院)中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是司法权的执行者。
具有的素质:一 专业素养,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学历要求,通过司法考试。
二 通过国家或者地方公务员招考笔试、面试被录用。
大城市和发达地方的法院新进法官一般要求法学硕士以上学历。
并且应当符合《法官法》所要求的全部条件。
三 具有职业道德素养。
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和约束业外活动六个方面。
法官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属于职业腐败现象吗
是的,法官接受吃请行为,确实有其隐蔽性和多样性,有的直接有当事人在场,有的诉讼代理人代当事人请,有的委托亲戚、朋友等其他与当事人身份无关的人间接的请。
吃了请,就一定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和法律的正确适用吗
情况也不尽然,法官办错案的原因很多,有自身业务不精通,能力差,有法官素质不高,职业道德差,有法官贪赃枉法,以权谋私等等,错案的原因不都是接受吃请造成的。
有的当事人或代理人与法官沟通对案件的看法、咨询对某一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当然也不会借请客送礼贿赂法官、影响法官对案件的公正裁判。
也有的当事人请法官,就是为求得法官能公正审判,避免自己的利益受损失。
但不管当事人出于什么动机和原因请法官吃饭或向法官送礼,法官都应当拒绝。
法官应在公众当中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以自己良好的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去取信于当事人,使法官成为社会上受信任和尊重的人。
法官办了错案,要通过法定程序去纠正错案,以确保审判质量,对法官办错案的原因要分析,如果属于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问题,通过职业化教育、培训去解决;不能胜任的,调离审判岗位;如果属于不遵守职业道德的,一旦查实有违纪行为,法院内部应当对其进行批评,处教育及行政处分;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严惩不怠。
吃请受礼与违法办案必须区别对待,分别处理。
《最高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审判纪律,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或者给予降级以上处分。
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
”当事人或其他人如发现法官有上述行为者,可以向法院纪检部门及有关部门检举揭发。
如果是在诉讼中,法院应首先做出回避决定,如果是诉讼终结,法院应依当事人申请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发现错案,立案再审;否则,对吃请受礼的法官予以批评教育及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以当事人弹劾而引起法院搞票决,启动对法官的惩处程序,没有法律依据。
建议各级法院不要盲目效仿,法院要依法办案,也要依法、依规定处理好自身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法院“五个严禁”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符合以上任何一项可想法官所在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投诉。
本回答由健康生活分类达人 王灿推荐举报| 评论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