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交给城管的申请书
第一:实践中,很多企业在新员工入职时都要求签署劳动合同,其中包含了简单的保密条款。
对于不涉密的员工,这样的制度安排已经足够。
而对涉密岗位的人员,企业应该准备有专章规定商业秘密的劳动合同,或者单独的保密协议,其中应明确保密内容和范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期限、具体违约责任等。
而对于核心涉密人员,企业应当根据涉密内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规定员工在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事相关行业。
第二:更多的商业秘密是因为员工的离职造成的。
成熟的大企业对于员工离职的涉密处理有规范的程序,值得学习。
首先,对提出辞职的员工或有离职倾向的员工,应尽早从涉密岗位上调离,一方面是避免他们接触新的秘密;另一方面,有些秘密的内容也会因为时间变化而调整。
其次,离职时,规范的企业均会列出详细的工作及资料移交清单并且录入日事清的入职模块中,相关工作交接人逐项确认。
这项制度非常好,不但可以保证工作交接无遗漏,同时工作清单上的内容也是证明离职者在任期间从事或接触企业特定商业秘密的主要证据,一旦发生争议或纠纷,是起诉的重要证据。
另外,企业应重视离职员工电子邮件的移交和备份。
工作电子邮件的收发是员工履行其职务行为的一部分,其内容是法院起诉时证明员工在任期间接触企业特定商业秘密的重要证据。
特殊情况下,对于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到竞争对手一方履职的,则建议企业主动采取预防措施,书面通知对方企业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性质和业务范围,甚至告之其不得利用自己的商业秘密。
这样,一旦如果对方坚持侵权,己方亦保有事先警告的证据,在法律上处于很有利的地位。
此外,对知晓核心商业秘密的管理层更多的股权激励也是通行的做法。
地方事业编制是怎么一回事儿
就是你那外地的单地方在当地是事业单位,单位里面式工作人员入当地事业编制。
享受编制内的一切福利。
但是事业单位也要看是全额事业编制、差额事业编制还是自筹自支事业编制,这三种中最好的是全额编制,又叫全额财政拨款事业编制,参照公务员管理,待遇与公务员一致。
关于编制,本来就是有局限性的,就相当于是一个萝卜一个坑,除非你原单位在你调离以后不招人,空着一个编,不然你到时候想调回来哪来的编制给你先,一句话,编制是不随人走的。
稳定性上,你也要看是什么单位,像全额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它要通过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所以不存在想开就开了的问题。
我个人认为除了自筹自支单位自由度比较大点外,其它的事业单位一般还是蛮稳定的。
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从法律上讲 属于盗窃 执法犯法 罪加一等 中国叫 临时性 盗窃 临时工干的 正式工不知道 所以没人会为此事负责 过两天 参与此次行为的 所谓执法人员 不是调离了 就是被开除了
来自百度知道的消息 21:38:25 您的提问有了新回答: 问:城管打人请问你们问不问啊 人家城管说了没有人干问
敢说“一个巴掌拍不响”这句话。
在北京,城管的工作已经是最文明、最无奈的了
任何形式的管理都无法避免肢体接触,但只要有一点接触,都可以被列为“城管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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