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民事行为效力规定的不同
《合同法》与《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效力规定的不同点,主要是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上。
《合同法》规定属于可撤销的合同,而《民法通则》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由于《民法通则》属于普通法,而《合同法》属于特别法,所以,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或者民事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合同法》对<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作了哪些调整?有何意义
楼上意思自治和鼓励交易都是正解的。
前者更重要一些和宏观些,绝对无效相比之下否定了交易方的意思自治权,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合同是否无效更符合当事人自身的利益,也更符合现实经济生活。
举例更容易理解一些。
如甲本向乙定A标准货品,但乙欺诈以B标准货品充抵(B低于A),而甲实际以B标准货品使用可以满足要求,这时确定绝对无效则不利于交易双方的利益,由甲来决定是变更或是撤销更符合实际情况。
而损害国家利益时,因为国家利益存在主主张主体的问题,不宜由具体行为人决定变更或撤销,所以确定绝对无效。
这种变化可以看作是立法的技术性进步和人性化体现。
关于民事诉讼中合同纠纷的提问
如果是对共有人以外第三人转让那合同是无效的。
但如今是你们共有人之间关于房屋使用或承租的约定,该约定是你们共同真实意思表示,且法律没有禁止,所以该协议是有效的,且不具有撤销事由。
民事合同是什么意思
【第1句】:你这里说的“有效期”,我想应该是“诉讼时效”吧。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
【第2句】: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
一般诉讼时效。
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第3句】:根据此,你上面说的情况,乙方1992年付一半之后至今没在交付另外费用,甲方在这期间没提出过要求支付或异议。
说明没有、中断的情况。
所以此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甲方仍然可以提起诉讼,但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应判决驳回其。
什么是民事合同
单凭您的没有签章和签名的帐本,法院很难支持您的主张.您现在最好能找到别的证据.您可以回忆下,在这么长时间的送煤炭的过程中,一定还有别的证据可以支持的.即便是证人证言也是可以的.您现在心情一定很焦急,但还是希望您能冷静地想问题.事实发生了,肯定是有相关证据留下来的。
您没有,别人一定会有.您可以多方面收集证据看看.可以确定的是,只有您个人的帐本是很难赢得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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