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援助的认识作文300字
我很荣幸能够参加嘉定区教育局、司法局、法宣办所组织的这次青少年法制文化主题游,活动人员由来自嘉定区各学校的高中生以及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学生组成。
此次主题游总共参观了三个地点:嘉定区防震减灾科普教育中心、嘉定气象科普馆和嘉定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参观的三个地点不同,所教育的内容也不同,但我觉得此次活动的举办意义更为不同。
首先,随着外来民工的入沪,为上海做出巨大贡献,他们的子女也在这片陌生的土地上学习,生活。
这次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同学与我们共同参与了这次的法制文化主题游,体现嘉定区教育局及有关单位对于农民工子女的关心、关注,为他们提供了共享普及法制,增长知识的机会,消除了我们在地区上的差异,有利于他们的成长。
其次,此次活动的形式新颖,内容比较丰富。
每去一个地点,都有大量的宣传版面介绍相应知识,有的地方更有实物模拟,电脑模拟等,浅显易懂,让我们在“看得见、摸得着”的过程中学习到了相应的如地震、气象、消费者维权的知识。
每个地点,都举行了知识抢答活动,不仅为那些知识相对丰富的同学带来了奖品,也为那些知识不足的同学丰富了知识,调动了全场的思考积极性,每个人都跃跃欲试,争先抢答,气氛极佳。
第三,内容贴近实际,贴切生活,实用性价值比较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培训普及,为我们日常消费受到侵权时有了法律保障,也有了正确的处理方法与途径。
其实,此间的讨论内容也反映了某些问题。
如中国消协到国外交流,当问及假冒名牌商品问题时,国外消协就十分诧异,因为他们那里根本不存在假冒商品,这因为他们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很大,而我国对之的重视程度不足,相见一斑。
第四,主题联系国际形式。
全球气候变暖,这已是国际热议的话题,青少年从小树立气候形式的紧迫感,了解天气及其系统形成演变,有助于发挥教育警示功能。
普法的同时增长知识,增长知识的同时形成意识,有助于这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其实,这次活动的诸多意义不言而喻,但我还想就自己的观点发表一点感想。
比如地震知识的宣传,在
【第5句】:12之前似乎很少,而四川地震发生之后才来亡羊补牢,似乎有些晚矣,宣传力度的不足将会造成巨大灾难。
若不是因
【第5句】:12建立的全国哀悼日降旗鸣笛,我们决大多数学生似乎还不知道有防空警报这个东西,然而现在终于是知道了。
我不否认这次的活动,只是觉得应该在青少年中普及力度在大些较好。
再有,像这样的活动普及率最好再高一点,不仅仅局限于某些同学。
这次活动每人发了一本《服务指南》,翻开第一页有绿色的十二个华文彩云体的字——青少年普法教育应从小抓起。
确实的,青少年普法教育应从小抓起。
青少年只有从小建立一个法制观念和道德体系,长大之后犯罪违法的几率才会降低,整个社会才会稳定,国家才会健康平稳发展。
如果普法知识只是局限于某些特定的学生,虽然他们的知识不断增长了,而又大多数人该受法制教育的却没有受到教育,这不仅是件十分不公平的事,也是一件十分危险的事。
总之,此次青少年法制文化主题游有许多的正面影响,只是在正面影响的背面还留有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我们也希望这样的活动能像我国的法律一样不断完善,真正使我们青少年受益,为我们国家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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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
一、刑事法律援助概述 所谓刑事法律援助“就是在刑事诉讼领域中保持控诉平衡、保障社会弱者平等诉讼机会的一种实现司法正义的制度设计。
简言之,就是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
具体的说,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贫穷的、无力支付法律费用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免费提供辩护或代理的制度。
”[1]刑事法律援助是伴随着社会民主和法制的发展而体现出的对人的主体性权利的尊重的一种制度设计,在专制社会和人治社会是无从存在的。
法律援助的目的是使司法活动得以正常进行司法公正不受影响,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从现实上得到体现,从而坚定公民对政府及社会公正的信念。
[2] 二、刑事法律援助的理论基础 (一)诉讼正义的要求。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原则之一。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人人都有委托或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
作为一种商业性非常强的职业,律师为委托方提供法律服务,委托方支付相应的费用,这是律师维持其生活的一大来源。
然而,刑事诉讼中并非所有的当事人都有能力聘请律师,这就有可能导致因为财产状况的不同而在法律面前享有的权利不同,从而使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成为水中月、雾中花。
“相对于裁判职能而言,控辩双方诉讼权利在形式上的平等,是维护诉讼构造平衡,保证诉讼公正所必需的。
”[3]为实现最低限度的公正原则,避免当事人因自己囊中羞涩而在法庭审判中受到可能的不公正待遇,也为了实现“看得见的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应运而生。
(二)实现“控辩平衡、平等武装”。
在狭义刑事诉讼中,[4]由于行使追诉权的一方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并掌握各种必需手段的国家机关,而被追诉方往往处于被指控的地位,其地位显然与行使追诉权的国家机关不可同日而语。
在广义上的刑事诉讼之审前阶段,被指控者往往处于被羁押状态,控辩双方地位、力量上的差异之悬殊显而易见。
因此,为了保护人权,保证诉讼参与原则的充分实现,无论在审判阶段,还是在审前阶段,都需要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三)维护被害人权利。
以往谈及刑事法律援助时,我们自然而然地认为其对象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似乎远离了该范畴。
有学者在对刑事法律援助下定义时认为:“刑事法律援助是指法律规定对那些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或者特定案件中的刑事被告人由法院指定执业律师义务承担刑事辩护和帮助的法律制度。
”[5]笔者以为,出于公平与正义的理念,从道义上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也具有正当性基础,因此,维护被害人的权利理应成为刑事法律援助的理论基础之一。
三、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 (一)立法现状。
我国于1994年开始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
在1996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中得以体现,其第34条规定:“(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采用的是指定辩护的方式。
该条第一款实际上是一种“任意的指定辩护”,法院对于指定辩护人的选任问题具有自由裁量权。
第二、第三款规定的指定辩护则是法院的义务,如果法院不履行这一义务,则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在程序上就失去了正当性,所作出的裁判就有可能因被当事人提出上诉、检察院的抗诉而被上级法院裁判无效。
[6]这种辩护即所谓的“必要的指定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7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五)具有外国国籍的;(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 我国律师法第41条规定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
第42条规定,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国务院于2003年7月21日颁布、9月1日施行的《法律援助条例》是迄今为止我国唯一一部专门规定法律援助制度的行政法规。
其第11条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12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 (二)实践中的做法及不足。
自1992年我国首家法律援助组织——武汉大学弱者权益保护中心成立以来,现代意义上的刑事法律援助逐渐在中国开展了起来。
随着一系列法律、规定的出台,在全国按照行政体系迅速展开了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初步形成了以法院指定为主,法律援助中心或律师事务所自主决定为辅;律师义务援助为主,政府财政适当补偿为辅;审判阶段为主,其他诉讼阶段为辅的刑事法律援助体系。
但是由于各项工作起步较晚,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
突出体现在:
【第1句】:法律援助方式单一。
通观我国目前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援助方式有法院指定辩护律师援助和应当事人的申请而提供的援助。
而且,应当事人的申请提供援助时一般还需要进行审查。
对审前阶段和审判阶段的法律援助没有区分情况,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可以对受援对象提供援助。
【第2句】:法律援助实施人员范围限于律师。
在实践中,刑事法律援助的主体往往限于律师,而且,我国《律师法》认为律师实施法律援助工作是其义务,对律师不履行义务的后果规定的相当严厉。
这样做的目的是保证案件的质量。
但不可忽视的是,这极大地影响了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
实际上,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律师是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
此外,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律师分布也不平衡,一些地方律师在执行法律援助工作时往往疲于奔命,费力不讨好。
【第3句】:援助对象范围较窄。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对刑事法律援助对象做了具体的规定,援助对象由过去限于被告人扩大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
但是,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的规定,我国将援助对象严格限于“经济困难”以及几类特殊的群体,显然援助对象范围有过于狭窄之虞。
【第4句】:重视对审判阶段刑事被告人的援助,忽视对审前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帮助。
《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规定了在审前阶段犯罪嫌疑人有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但是在实践中,人们往往重视对审判阶段刑事被告人的援助,法院对符合指定辩护条件的,会主动为被告人指定辩护。
但处于审前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则似乎没有那么幸运了。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没有义务为犯罪嫌疑人请求法律援助,而且,实践中往往会以侦查涉及侦查秘密为由为犯罪嫌疑人请求法律援助设置重重障碍,援助者也忽视或不愿意为其提供援助,犯罪嫌疑人要想获得有力的法律援助何其艰难。
摘录一则表现当代共产党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新闻!! 写出感想
语文课堂作业本上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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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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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吴智勇 销售公司作为工程机械厂的龙头部门,总经理吴智勇以一个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以务实的工作作风,扎实的工作态度,带领公司全体员工舞起销售的龙头,创造了可喜的成绩,促进了工程机械厂的经营发展。
他认为公司就是大家的坚强后盾,将服务延伸至每个家庭。
谁家有个难事、急事,他总是第一时间给予协助解决。
员工乔迁新居的现场有他组织的搬家队;员工的亲人生病住院有他亲切的慰问。
我想,吴智勇平时工作那么忙碌,却总是帮别人解决一些琐事,还关心员工家人,真是一个好党员
读报纸或进行社会调查,摘录或写一则表现当代共产党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新闻,并发表自己的感想。
很遗憾,这是在日华人华侨写的,并非日本人。
差距不仅在细节上,在思维模式上也落后:日本人很知道中国的古诗词可以感动中国人,而中国官员、企业家却不知道用中国古诗词送给日本人,其实效果不佳,因为你是中国人,算汉诗词能倒背如流、估计不会有人惊讶......在这种场合,如果能熟练运用
【俳句】来画龙点晴,一定能让日本敬佩,跃上日本媒体头条。
帮助他人的心得体会
学会帮助别人 当丛容地捐有财产资助贫生的一刻,泪水再次灼热了华夏土地上每人的眼眶,在感动了中国的同时,他无私助人的耀眼光芒更是折射出了千百年来人们之间相处时来自心底的交换:帮助别人。
而当他病危之时,却无人问津,辛酸中不禁喟叹:帮助别人已需要我们去学会。
也许有人冷笑,这还用学吗
回答十分肯定:需要。
看商场门口。
受害者被小偷打倒在地,围观的何止百人,却看不到一双援助之手;冰天雪地中,一位老大娘摔倒在路中央,却没有一个人愿意搀扶。
自古以来的文明早已被抛去了九霄云外,乐于助人早已成了过眼云烟,“跟我没关系”、“又没有什么好处”成了人们冷漠的借口,利益成了帮助别人唯一的动力,这是多么的可悲,如此冰冷的人心已急待去学会帮助,学会帮助有困难的人。
学会帮助别人,不是为获取利益,而是一种心灵的坦然,人格的健全。
学会帮助别人,是春风梳柳的轻柔;是夜雨润花饿滋养;是扶助推货车人的一臂之力;是帮小朋友捡一下羽毛球的抬抬手;是为别人指明路线的几句话;更是危急时刻的及时搭救… 学会帮助别人,可以着手于小处,可以兼济天下。
当看到别人的苦难,心底流淌出一股温泉时,你就理解了帮助他人,当再向他跨出一步,就真的可以帮助了他们,学会帮助别人就是这样简单,播种了爱心,心中会长出温柔明亮的花朵,感动别人的同时,对自我更是一种喜悦,成长,幸福与慰藉。
学会帮助别人,也是所以不平凡人奉行的品格,而正是帮助别人,才使他们真正的不平凡。
有如焦裕禄,牛玉儒,帮助百姓成了他们一介为官的代名词。
有如濮存昕,蒋雯丽,帮助爱滋病患者是他们作为演员之外崇尚的内心法则。
有如《哈里波特》的创造者,在收获名誉时,不忘了将这份荣誉带来的金钱让贫困儿童一起分享。
我们在崇拜他们的同时,是不是更要注重内在的精神素养,也去帮助别人呢
爱因斯坦说:“生命的意义在于乐于助人,忧他人之忧,乐他人之乐。
”科学家的智慧同样在呼唤着人性的光芒、群众无私的力量,别再冷漠了,看看你身边的人,他们需要你帮助,期待你帮助,帮助他们吧,给自己的人格找一个支点。
海子说:面朝大海,春暖花开。
我说:帮助别人,春暖花开。
学会帮助别人吧
读报纸或进行社会调查,摘录或写一则表现当代共产党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新闻,并发表自己的感想。
和想
伟区长征街道东方路社区党员李铁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退休老党员李铁斌是宏伟区长征街道东方路社区的一名普通党员,今年64岁。
退休以来,他主动担当了社区普法义务宣传员。
他退休不褪色,始终铭记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带头履行八荣八耻,用自己的余热照亮社区居民的心田。
李铁斌非常支持社区工作,多年来义务担任社区法制教员。
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为了保证普法课质量,他情愿放弃一切家事,全身心地投入到查找材料、收集素材、编写教案等工作中来。
他心脏不好,血压偏高。
每逢炎热夏季,一个小时的普法讲课下来,他总是满头大汗,气喘吁吁。
即使这样,他依然坚持为居民上课,从不说累,几年如一日。
为了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他一直坚持参加法院各种案件的陪审,并经常免费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写诉状等法律援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平时,他自觉宣传法律知识,告诫违法行为,平息了多起争端。
他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普法入户活动,每当学生寒暑假期间,他专门为社区的中、小学生开办法制教育课,帮助未成年人树立遵纪守法的观念。
李铁斌用一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热心,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彰显了共产党员的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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