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在网上发表敏感言论,会被跨省吗
你指的是他的言论跨省吗
那绝对会的,网络时代了...... 是否被处罚,就要看他是否处于发病期,这就和精神病人是否犯法是一个道理,在发病期间,也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所犯的事可以免于处罚,这里的处罚一般是指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还是要承担的,一般是由监护人承担。
如果是不在发病期间,也就是有民事行为能力,就要自己承担责任了。
言论自由有法律的规范吗
没有言论自由肯定不是社会主义 在数千年的中国古代历史上,尽管贤达之士有过“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和“兼听则明、偏听则暗”等思想阐述,但政治统治一直同思想控制密不可分,根本谈不上言论自由。
历代统治者注重使用的专制手段,概而言之就是“太上禁其心,其次禁其言,再次禁其行”。
不符合最高统治者旨意的言论一有苗头,立即会遭到残酷镇压和剿杀。
有人写过一本44万言的《三千年文祸》,比较真实、详细地记载了从夏末至清末因言致祸的数百个重要案件[12]。
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将近三十年间,由于对批判和肃清专制政治的残余影响重视不够,以言治罪的现象仍然屡屡发生。
从批判梁漱溟、胡风到划定55万“右派分子”,从庐山会议批判彭德怀到“文化大革命”大肆迫害和抓捕思想犯、政治犯,宪法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完全成了一纸空文。
进入改革开放时期之后,解放思想,发展民主,人们以口头方式表达不同思想的自由基本实现了,这是中国社会一个很大的进步。
但对言论自由的法律规范和保障很不健全,作为言论自由重要形式的出版自由、新闻自由远未实现,因言获罪的事例屡有发生。
邓小平说:“现在虽说我们也在搞社会主义,但事实上不够格。
”[13] 以社会主义对言论自由的应有要求和标准来衡量,我国现在的情况大体上也是这样,既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又还“不够格”。
因此,要实现“够格”的社会主义,必须更好地推进和实行言论自由。
有言论自由不一定是社会主义,但没有言论自由肯定不是社会主义。
我国正在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行言论自由应该是一项必有的基本国策。
主要理由有四个方面:其一,言论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构建和谐社会要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基石;其二,言论自由是民主政治最起码的条件,构建和谐社会要以民主政治为首要特征;其三,言论自由是理论创新最必要的前提,构建和谐社会要以理论创新为灵魂和先导;其四,言论自由是制约公共权力的有效武器,构建和谐社会要以制约公共权力为保障。
近十几年来腐败现象之所以愈演愈烈,一个根本性的原因,就是因为缺乏言论自由,致使社会舆论对公共权力的制约非常疲弱。
我们要将构建和谐社会进行到底,迫切需要将言论自由确定为一项基本国策,并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
既要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言论自由的范围、种类和基本要求,又要在具体法律中切实加强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和保障。
只要不是鼓吹色情、暴力等违宪行为的言论,均应属于法律保护之列,不允许任何力量对发表这些言论者进行压制、封杀和迫害。
有人担心实行言论自由不利于共产党执政和社会政治稳定,这是一种对共产党执政缺乏自信心的神经衰弱症。
共产党是人民群众的工具,共产党执政的本质是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要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作为民主起始点、立足点的言论自由,怎么会有损于共产党执政呢
实践表明,对言论自由持怀疑、抵制甚至压制态度者,要么是推行家长制的小宗派,要么是假共产党之名以谋私的“既得利益集团”,决不会是真正的共产党人。
套用毛泽东一句话,实行言论自由天不会塌下来,而抵制言论自由难免要导致垮台的下场。
苏联和东欧各国共产党的惨痛教训,已经给我们发出了明确的警示。
为什么中国人对法律很敏感一提法律就很厌烦,尤其是农村
因为中国现在很多事情还不是按法律办事,特别是农村。
我是从事法律工作的,见过太多,虽然法律上有无法兼顾的地方,有制度上有管理上有实践等一些问题,但是总体上法律是公正的,只是很多人无法正确看待这种公正,他们不是要权益上的公平公正,而是要利益上的“平等”,这里面差别很大。
比如医闹纠纷,一个人的孩子在手术中死亡,家属悲痛是必然的,但是一不愿做医疗事故鉴定,二不允许尸检,三就是要赔钱,你以你的法律知识和生活常识来判断,医院是不是必须保证“药到病除”,“包治百病”,必须保证每个患者绝对健康出院
并且对一切后果负责
那这个世界就不存在所谓“绝症”了。
这就是一种要求利益上平等,其潜在逻辑是:
【第1句】:我付出了金钱;
【第2句】:我没有得到期望的回报(利益损失);
【第3句】:必须有人为我的损失买单。
那么在自己的利益角度出发,法律自然是一个阻碍,因为他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伸张我的正(利)义(益);不是看轻农村人民,但是坦白说现在整个大众的法律意识都还比较淡薄,而广大农村人民这种意识更淡薄一点的,很多生活常识的东西都只是按自己的一套做法来做,很多人都有一点“我这是农村,不是城里”“农村没那么多规矩”之类的想法。
另外还有一些觉得打官司丢脸,麻烦,或者觉得法律就是“官老爷”,和自己是天上地下感到胆怯,是从来都没想过去尝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是又感觉自己利益受损,就认为法律无用,法律不帮助自己(希望能不费吹灰之力挽回自己利益);另外也有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自己做以为是对的,却是违法的事情,或是实际原因不能挽回自己实际利益等;要说实在太多,这里是说不完的,而且由于网络一些宣传或者一直以来的刻板印象,也会导致这种法律无用的印象,比如认为“法律百害而无一益”那位,你要他说,他是说不出什么实际问题的,因为从他的言论一看就知道,仅凭个人感情地划分“强势”(坏人)“弱势”(好人),像刚才所举医闹的例子,只要那位死者家属在网上发一帖子,用多几个悲痛欲绝的形容词,包这位不会去分析那位家属所要求的内容是否有道理,一定是怒发填膺的自认为是正义,那代表法律一方自然是邪恶大魔头了。
假如言论真的自由.和谐算是怎么回事
记者的正当使用 ,是记者有自主地通过一切合法手段采集新闻材料而不受非法干预的权利。
它是一种信息采集行为,保障和规范这种行为的法源,可以一直追溯到的原则。
在狭义上通常理解为意见表达的自由;从广义上说,知情权被解释为潜在的权利。
在我国,至今法无明文,它没有作为一项授权性的规范在法律上加以规定。
但是,采访自由可以从的言论出版自由中延伸出来,包括批评自由、通讯自由等等记者的职业特性,即使其具有为了公众获得知情权,而进行信息寻求和采集的权利。
记者的采访权、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不仅仅是新闻记者和新闻机构的权利,也是广大公众知情权和表达权的体现,是公众对国家生活、对国家工作人员监督权的延伸。
但采访权在行使时至少受到两方面的限制:首先,采访权要受到来自国家公权法律,如有关国家安全的法律、保密法律、诉讼法律的限制。
比如法定的不公开审理的刑,就不能对庭审活动进行采访。
其次,采访权要受到民事私权法律的限制,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一些权利在一定情况下可以约束、限制采访权,如名誉权、隐私权和宁居权等。
因此,记者在行使采访权的时候,应意识到被采访的对象并没有法定义务必须接受采访,尤其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被采访对象有权提出各种理由拒绝接受采访。
无论是的采访活动还是新闻报道的内容都不具有司法、行政的强制力,也就说,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新闻单位和记者不可能指令人们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媒介与报道对象之间的关系是完全平等的。
所以,享有的不是权力而是权利,不是司法、行政权力而是政治权利、民主权利。
在公开场合,即允许公众自由出入的场所合场合,记者作为公众的一员,可以自主地以各种手段采集信息,涉及到需要从他人那里获取的信息,记者需要征得被采访人的同意,取得一致意见后,其他人不得干预,如果强行干预、阻碍,就构成了对采访权的侵犯。
对于负有特定信息公开义务的主体,比如政府部门、部门、环保部门等,法律规定,公民有了解这些信息的权利。
相应地,新闻记者就有向他们索取信息的权利,有关部门不得拒绝。
拒不提供的,就是对采访权的妨碍。
关于公众人士与采访活动的关系,后边有详细阐述。
采访权遭受到了侵害 缘于我国正处于社会发展的转型期,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可避免地带来种种不良问题的相伴而生,为了满足受众的知情权,同时也是对社会发展的终极关怀,媒体必然会涉入各种各样消极新闻事件当中,进行深入采访和详细报道。
由于这样的新闻采访触犯了采访对象的既得利益,他们往往用拒绝采访来对抗。
近年来,随着新闻活动对社会生活的全方位的介入,新闻采访遭到拒绝的事件频频发生,他们更多的是以非暴力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对记者实施暴力行为以示拒绝行为却也呈现出攀升的趋势,利用,敲入记者被打事件,会出现704项内容,而且都是近两年所发生的。
摄影记者杨威因采访曾被本报披露过的丰台石榴园小区物业主报仇性地所打;记者在成都市双桥路千依百顺服装店采访时,遭到该店老板及其同伙的围攻和殴打;原兰州市荣华商厦总经理段鸿奇因对批评报道不满,竟带领保安人员冲进报社殴打记者……一个个触目惊心的案例,暴露着采访工作的艰辛与苦涩。
更为有意思的二个现象是:被打记者的档次也越来越高。
从最初县级地方媒体记者遭受暴力袭击,到今天中央台、新华社记者被以侵犯人身权形式侵犯采访权,除了说明新闻舆论监督开展得比较广泛深入,更给世人的一个警示:记者的采访权、人身权需要引起全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特别重视;其二,以暴力拒绝采访者当中竟然出现了地方官员及公安、检察等执法机构的阵容。
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起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当前腐败问题比较严重、特大事故频繁、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状况下,媒体正承担着超负荷的监督职能。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执法机关再滥用行政权力对媒体封杀,其后果不堪设想。
更令人迷惑的是,对于以暴力抗拒采访的人的惩处,大多是打人者或打人单位向记者道歉了事,顶多被,被打的记者似乎也满足于这样的结果。
而且在采访受阻甚至遭到暴力抗拒后,记者只能以个人身份提出诉讼,很少由国家执法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这样的方式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纵容了暴力对待采访这种现象,加重了新闻记者在新闻舆论监督当中的不安全感,从而对我们尽快建立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产生了妨碍作用。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记者的人身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目前我国人身权法已经相当齐备,人身权已被置于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诸多法律的全面保护之下,制裁以侵害人身权形式侵犯采访权的行为并非无法可依,关键的问题却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及其他综合治理机制没有形成。
马克思说:报刊按其使命来说,是社会的捍卫者,是无处不在的耳目,是热情维护自己自由的人民的精神的千呼万唤的喉舌。
新闻媒体作为大众传媒和舆论工具的性质,决定了记者的采访权具有特殊性。
记者的采访权应该是一种具有特别性质、特别内容的权力,不能等同于一般的民事权利。
所以,在法律的保护上应该更加强调。
在以后的新闻立法中可以规定对采访受侵害行为予以较为严格的制裁,应加强对记者正当采访权益的保护力度,对那些殴打、残害记者的不法之徒依法惩处,以儆效尤。
公众人士与记者的采访权 公众人士从字面意思来理解是指在公众当中有一定影响的各行各业的人士。
主要包括公众人物(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明星(主要指娱乐界与体育界);学者及其他领域或方面的公众人士。
在这里,我将重点谈一下公众人物及明星与新闻记者采访活动的关系。
公众人物:泛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曾经媒体报道过这样一条新闻:一家小型企业,被依法出售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又被区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收回。
在这个具体事例中,谁是谁非,暂且不论;但在中央电视台和中华工商时报等媒体的多次报道中,区政府某主管领导以我有拒绝采访的自由为由拒绝采访。
严格来说,任何情况下被采访人都有权拒绝采访。
但是,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是例外。
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不可能人人都来行使权力,需要把权力授予少数人由他们代表人民组成政府来管理国家,而人民则通过各种方式其中包括行使言论出版新闻自由的权利来对政府实行监督。
言论出版新闻自由不是权力而是权利,是公民的政治权利、民主权利。
为了确保自己当家作主的地位,防止国家的管理者由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人民必须亲自来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所以他们必须对国家事务及相关方针政策有足够而及时的知晓,渠道就是国家公务人员,政府机关承担着向社会传递信息的职责。
因此,法律上以规定政府有公开特定信息的义务的条款加以保障。
某些地方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政务公开,满足公众的知情权,相应地都作了一些信息公开的规定。
例如珠海市规定,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及军事秘密的,任何单位、部门尤其是公务人员都有责任接受采访,并与之密切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抵制、回避、推诿,或进行人身攻击和打击报复。
作为公众人物,政府官员掌握有一定的权力,他们的一举一动都可能对社会产生影响,所谓的隐私行为也常常会涉及到巨大的公众利益。
为了防止这种权力的滥用,就要对他的隐私权加以限制。
法律如果保护政界公众人物的所谓隐私权,实际上等于主动放弃了对公众利益的有效保护。
所以,政府官员的隐私权相应地要丧失一些,比如要申报个人财产。
新闻舆论监督在社会的正常运转当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包括对社会公众人物、公共事务的监督批评。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明文规定了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这条规定被公认为近年来得到大力倡导的开展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依据。
但是,随着新闻舆论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强,政府官员状告新闻单位侵权的案件也越来越多。
很多被批评对象往往以侵犯名誉权起诉记者并以此作为抵制舆论监督的手段。
在处理了种种类似官告记者的案例之后,人们逐步认识到,在涉及公众人物的新闻侵权纠纷中,维护言论自由特别是批评权和名誉权两者之间的合理平衡的原则必然演进为对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保护应当适当弱化,对新闻媒介和公众的批评言论应当适当宽容的原则。
明星:这里更多指的是影视歌界的明星。
他们与媒体有着特殊的利益互动关系。
明星需要媒体的关注和公众的兴趣,因为他需要知名度,需要在公众面前混个脸熟,而媒体需要明星的各种信息维持收视率或订阅量,某些公众需要明星们的个人最新动态来点缀平淡的生活。
明星与某些公众,与媒体之间存在一套很有效的调节他们相互关系的机制。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像某些人所认为的那样:明星选择了舆论的关注和监督,享受了成名权的同时相应地就要放弃一部分隐私权,公众有通过媒体了解你的言行举止的权利。
相反,明星无论身居何种耀眼位置,只要不跟国家政务的职位沾边,而且他的行为没有触犯公共利益,他的个人隐私权和其他公民一样就是应该得到保护的。
在美国,权利观念极强,对明星们的隐私也很有热情的美国人从来没有也不可能主张自己对体育明星、娱乐明星的个人隐私有了解权。
最后,针对学者是否应该出入于媒体之间,我做一下简要的分析。
社会大部分人甚至包括部分学者都有种偏见,以为学者就是老学究,带着厚玻璃片钻在故纸堆里,日复一日,大门不出二门不迈。
所以,当提及学者与采访的关系时,他们不假思索地拒绝,甚至有学者说学者上电视是一种很坏的风气,绝不能鼓励。
时代在发展,各行各业也都在逐步透明化、公开化。
学者从事理论的研究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下也不得不转变做法,开始关注市场,充分使得理论与实际取得最佳的结合点。
而且,由于公众整体素质的提高,他们关注的领域也在日渐扩大。
所以,传媒应该在学术的不同领域之间,在科学与公众之间,发挥有效的中间传递作用。
但是,在传递的过程中,一部分媒体断章取义,歪曲了学者的学术本意,使得不少学者害怕或者更加反感传媒的介入。
所以,媒体必须本着严谨、科学的态度,将学术语言转化成人人都能理解的社会语言。
同时,学者也要积极与传媒合作,让传媒做全面深入的采访,不厌其烦地把他们研究的价值、意义和可能的社会后果向公众讲述清楚。
随意拒绝采访是一种对社会、国家、公众都十分不负责任的态度。
新闻采访是新闻工作者的职业,既为职业,就有做好的责任和义务。
面对拒绝采访,一味地埋怨社会政治法律体制的不完善,公众整体素质水平的不够高都是对自身及社会的发展非常不利的做法。
针对各种形式的拒绝采访,记者为了成功完成任务,必须想方设法通过正常的途径去说服对方与之进行沟通。
这就要求记者知法懂法守法、有良好的新闻职业道德、不断改进采访方法和技巧,此外,有深厚的文化积淀,对社会及公众有责无旁贷的责任感和深切的人文关怀。
我们国家社会的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的舆论监督环境,同时也在为创造着这样的环境而努力。
新闻事业作为社会的重要构成机制,它的发展已经不是自己单方面的事情,而是政府、媒体、公众三者融合到位的问题。
政府要为新闻事业的发展提供环境,制定规则;媒体必须逐渐从事业性质的机构转化成一种行业,同时完善自己的维权和自律机制;公众对媒体的认识要逐渐到位,新闻不是判决,也不是行政命令,是据实的报道。
公众和其相关的利益是消费和报道的主体。
法律问题
当然不违法了,就是发表言论也没事,公民有言论自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