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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锦集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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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让农村的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到底农村的环境与以前相比发生了哪些变化,这些变化的原因又是什么,我们究竟要怎样对待这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锦集4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的通知》(常办秘字〔2024〕55号)后,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常委会副主任陈伦为组长的执法检查组,赴泉州市开展实地检查。同时,请省政府并委托其他8个设区的市按照要求进行自查。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环保法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实施环保法,立足生态省建设,积极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向纵深推进。“十二五”期间,GDP年均增长10.7%、财政收入翻番的同时,COD(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排放实现“五年连降”,全面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减排硬任务;12条主要水系水质状况保持优良;9个设区城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比例为97.1%;森林覆盖率连续37年位居全国首位,水、大气、生态环境保持全优。

(一)坚持严字当头,有效压实环保责任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环保法贯彻实施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在全国率先成立以省委书记为组长、省长为常务副组长的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并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加强生态环保工作的领导和组织保障。制定并完善《福建省“十三五”生态省专项规划》等一系列制度文件,推动形成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在全国率先建立党政领导生态目标责任制,将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升格为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由省委书记、省长与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党政“一把手”签订。自2024年起,在全国率先对34个限制开发区域县(市)的地区生产总值考核,改为实行农业优先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考评方式,提高环保在地方官员绩效考核的比重。2024年,在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基础上,配套出台考核指标办法,使唯GDP的政绩考核成为历史。厦门市在全国率先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试点,率先实践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和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等“多规合一”一张蓝图。同时,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环保督察实施方案,建立季度督查通报制度,将各设区市突出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纳入省政府季度经济分析会主要议程,倒逼工作落实,有力地推动了环保法在全省各地的贯彻落实。

(二)坚持重在落实,聚焦问题全力攻坚

在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同时,我省聚焦突出问题,全力开展攻坚。

一是促进结构调整。坚持绿色发展定位,全省全面完成“十二五”减排约束性目标,其中COD累计减排12.4%(国家下达指标为6.3%),氨氮累计减排12.4%(国家下达指标为8.4%),二氧化硫累计减排14.1%(国家下达指标为7%),氮氧化合物累计减排15.3%(国家下达指标为8.6%)。同时,对照“十二五”减排目标,细化分解年度减排目标任务,对重点减排县(市、区)实行单列考核,严格考核追责,有效传导减排压力,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南平市经济总量较低,但仍坚守底线,近三年没有新批一个矿产开发项目,没有新上一个重化工项目,先后叫停100多个不符合绿色发展定位的项目。与此同时,利用生态优势发展旅游养生、生物医药、文化创意等产业,地方级财政收入增幅连续四年居全省前三。

二是加快转型升级。转变发展思维,开启绿色发展模式,明确产业升级方向和关停淘汰的重点领域,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引导企业自觉走上转型升级之路。建陶行业是晋江市支柱产业,长期以来,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煤气发生炉,污染高、耗能高,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2010年晋江市所有陶瓷原料企业分批次限期淘汰煤气发生炉,实现天然气替代,在全国率先完成陶瓷企业“煤改气”工作,大大降低了环境污染。虽然建陶企业成本增加了,但通过节能和改进生产工艺,提高产品档次,一批公司成功由低水平瓷砖生产企业转型成高科技建陶龙头企业。

三是注重规范管理。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快环境保护工作由注重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转变。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建成全省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积极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先期在造纸、水泥、皮革、建筑陶瓷、平板玻璃等8个行业试点推行,目前已进入常态化运作,二级市场活动程度和交易额居全国前列。完善环境检测网络,累计投入近10亿元,组织实施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三年行动(2024—2024),全省71家环境检测站通过标准化验收;9个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58个县(区)均建成环境空气自动站。推进水资源环境统一监测管理平台建设,目前已形成“一张图”实时涵盖全省重点领域、重大水库和重点地下水源地等主要水源的监测格局。同时,围绕群众关注的空气质量、水质等热点,主动公开各类环保信息,公布率99.97%。

(三)坚持改革创新,狠抓污染防治工作

积极适应新环保法的要求,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机制,推动环保工作取得实效。

一是重点推进水污染防治。认真落实“水十条”,在全国率先出台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明确全省水污染防治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任务措施。出台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对全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金的筹集、分配、使用作出规定。加强小流域整治,组织开展小流域及农村水环境整治行动,将全省44条劣于五类水质的小流域列入党政领导生态考核目标责任书,“一地一账、一河一策、一企一档”开展专项整治,并逐条流域明确解决问题的时间表、路径图,推动新老问题一起解决。泉州市开展小流域“赛水质”活动,晋江干流水质达标率100%,其中Ⅰ、Ⅱ类水质比例56.4%,同比上升17.4%。建立“河长制”,由省、市、县(区)、乡(镇)四级政府领导担任“河长”,以问题为导向,以整治项目为抓手,分段而治、上下联动、各尽其责、整体推进,其中2024年投入17.4亿元,完成年度治理工程146个,取得阶段性成效。通过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美丽乡镇建设带动水环境治理,推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六江两溪”流域1公里范围内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施生猪养殖污染治理,采取“控、拆、改、推”等方式,实行规模养殖场的标准化改造,探索生猪养殖污染治理模式,推进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二是积极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强化刚性约束,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对污染源采取清洁生产改造和深入治理、限产限排、停业关闭等措施,确保达标排放。强化专项治理,突出抓好重点工业源的综合治理,以及道路烟尘、施工扬尘的污染控制,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福州市在全省率先出台《福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提前淘汰报废“黄标车”进行经济补偿,并连续多年进行监督检查,有效改善了城市大气质量,去年城市空气质量居全国第六。强化监测预警,建立省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席会议制度,分析研判污染天气成因,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

三是有序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在全国率先出台省级土壤污染防治的政府规章,根据国家部署,正组织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以重污染工矿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农田周边土壤等为重点,启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试点。三明在全市推广福建金东矿业有限公司铅锌选矿废水循环回用技术,4年来共实施43个重金属减排工程,淘汰关停7家落后产能生产线,铅锌行业污染总体得到较好的控制。探索启动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和等级划分工作,逐步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分级管控耕地、园地。同时,出台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意见,推动设立固体废物监管机构,完善各项配套规章制度,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规范化管理和执法监管。“十三五”期间,全省规划建设28个危废处置重点项目,今年已有13个项目列为投资项目工程包。

(四)坚持勤查重罚,严肃环境监察执法

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以严肃执法促进法律刚性运行。2024年以来,全省共立案处罚环境违法案件3720件,处罚金额9868万元;组织“清水蓝天”环保执法专项行动,查办环境违法案件976起;办理适用新环保法“四个配套办法”1014起,其中行政拘留243起,工作成效得到国家环保部肯定。一方面,坚持全面检查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依托综治网络,构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环保网络监管体系,采取“分区划片、重点蹲守、昼夜结合、工休错时”等方式进行突击检查,推动环境执法力量向基层延伸。漳州市整合环保监管力量和环境管理资源,依托城乡社区网格为细胞单元,建立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做到监管不留死角,没有盲区。另一方面,坚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联动。将执行“两高”司法解释与贯彻环保法相结合,环保部门与公检法部门定期在会商的基础上建立全方位协商机制,构建快处重罚、高压震慑、全程监督和定期会商的案件查办模式。2024年以来,全省共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424起,有力地震慑了环境违法行为。与此同时,进一步加强新修订的环保法宣传教育力度,在主流媒体开设专栏解读环保法,邀请记者随行现场报道环保监管执法情况,邀请环保专家走进媒体直播间,通过讲座、短信、公开信等方式、与群众实现良性互动;构建“一网二微一终端”平台,充分发挥12369热线和微信举报作用,营造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凝聚社会合力,激发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热情。

二、存在问题

贯彻实施环保法一年来,我省生态环境状况有了很大进步,但对照法律的规定、国家的要求、人民的期盼,还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

(一)配套实施细则仍需完善

新环保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但在具体实践中,相关配套实施细则不够明确,需进一步修改完善。如,国家鼓励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公益诉讼、排污许可管理和土壤污染防治等工作,但缺乏具体操作细则,工作中难以把握。

(二)一些环境问题仍然突出

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任务依然繁重,固体废物处理、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垃圾处理等还存在设施不完善、管理不到位情况,减量化、资源化产业链尚未形成。危险废物处置工作能力不足,无害化处理尚需努力,全省危险废物处理能力仅占危险废物产生量的55%;2024年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只有696%和70%。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难度仍然较大,农药、化肥、农膜等造成的面源污染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小流域污染治理不容乐观,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情况仍然较为严重。

(三)群众环保意识仍然薄弱

全民环保意识还有待提高,全社会参与环保的氛围还不够浓厚,全民共治的局面尚未有效形成。尽管加大了督查和打击力度,但仍有一些企业主存在侥幸心理,环保措施不落实、污染治理设施不运行等现象时有发生。加快发展与环境保护矛盾仍然突出,少数地方对环境保护还缺乏正确认识,对环保的重视和投入不够。

(四)环保执法监管仍需加强

由于历史原因,我省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编制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比处于较低水平,环保部门自身建设仍显薄弱,基层环境监察执法部门编制少、人员少,执法人员专业能力、装备水平不足,不能很好满足监察执法的需要。

三、意见建议

目前,我省环保工作历史欠账多、隐患多,稍有松懈,极易反弹。要牢固树立环保意识,全面贯彻执行环保法,进一步增强环保工作“自觉性、参与性、制度性、常态性”,努力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再上新台阶。

(一)进一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必须超越和扬弃传统的发展模式。目前,我省节能减排面临“增减两难”的局面,如何处理好发展带来的增排与我省排放基数低的矛盾,如何更好地化解历史遗留积累的旧账,都迫切需要我们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建议要进一步加快建陶行业“煤改气”等产业转型升级的步伐,加大财政、税收等方面扶持力度,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引导和市场资源配置,积极探索建立环境成本合理负担机制和污染减排激励约束机制,促进排污单位树立环境意识,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实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目标。

(二)进一步推进环境突出问题整治

小流域治理是水污染防治的工作重点。近期,中央出台涉农资金可由基层统筹用于扶贫的决定,建议小流域治理参照这一做法,将生态环保资金捆绑用于小流域污染治理。同时,总结推广晋江小流域“赛水质”等经验,抓住小流域治理这一重点,避免小河污染大河,确保干流水质的改善和提高,实现“小河清、大河净”。鼓励各地打破行政区划,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着力推进生活垃圾发电和水泥窑协同处置等无害化处置,总结推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成功经验,构建从分类、收集、清运、预处理到无害化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产业链条。

(三)进一步完善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

目前,我省已在重点流域实施生态补偿办法,汀江也实现了福建与广东流域补偿,但目前补偿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还存在一些亟待改进的地方。建议在国家层面上制定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将资金补偿与流域交界断面的流量大小、污染程度、出水水质等挂钩,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完善重点流域生态补偿资金分配办法,确实做到因保护而得到补偿,补偿的钱用于保护,解决好“钱从哪里来、用到哪里去”等问题。

(四)进一步加大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支持力度

6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5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并要求福建要突出改革创新,聚集重点难点问题,在体制机制创新上下功夫,为其他地区探索改革的路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我们党执政理念上的一个重大创新,是一项涉及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根本性变革的战略任务,涵盖经济、政治、生活、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这是一项全新的探索和创新,建议中央进一步加大对福建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五)进一步完善环保配套法律法规

针对新环保法配套实施细则不够完善、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建议配套出台责任追究、规划环评、环境公益诉讼等相应实施细则,加快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修改工作,加快制定配套实施方案。此外,现行排污费标准已实施近20年,建议适当提高征收标准,增强威慑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2024年的工作安排,5月中旬,县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在县人大常委会王宗泽副主任的带领下,采取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实地察看等方式,先后深入金乡电镀工业园、地表水环境金乡监测点位等地点,以《环保法》宣传普及、工业污染企业达标排放及监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及环境监管、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生活污水截污纳管等五个方面内容为重点,对《环保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贯彻实施《环保法》的基本情况

新《环保法》修订颁布实施以来,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深入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以助推建设“浙江美丽南大门”为目标,以“治水、治气、治废、减排”为重点,紧紧围绕水污染防治、大气综合整治、生态文明创建等方面,认真执行《环保法》,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2024年,我县平原河网水质主要污染物氨氮下降5.9%、总磷下降7.6%,消除劣五类水质断面2个,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全年大气优良率92.86%,达338天,PM2.5浓度38μg/M3。污染总量减排四项指标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下降15.5%、16.6%、18.6%、11.4%,全面完成“十二五”减排目标。

(一)拓宽渠道,新法宣教初见成效

按照“以学法促进执法、以普法促进守法”的理念,积极组织环保等相关部门基层执法人员、乡镇干部、相关部门领导、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等参加省市集中培训、视频会议培训、专家讲座等20余次,印发新《环保法》宣传学习册子1万多份,利用环保宣传“五进”活动,成立宣讲团队,先后50多次组织到宇宙家纺有限公司、华润电厂等重点企业以及中小学校举办环保法制专题讲座,开通了12369环保微信投诉平台,并于2024年11月与环保部微信投诉平台成功联网对接。借助环境保护电视专栏、世界环境日、浙江生态日等相关媒介和载体,全面开展新环保法宣传活动,取得积极成效。

(二)强化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通过开展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先后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大排查大整治、绿箭系列专项行动、畜禽养殖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预拌混凝土行业专项检查、百日环保执法专项行动、萧江塘河—中心湖水域“水岸同治”餐饮行业整治等专项执法行动。加快环境监管精细化建设,进一步拓展重点污染企业在线监控监测系统和污染物排放刷卡排污系统建设,实行24小时在线监控,对环境违法行为起到了有效的管控作用。以环境涉刑案件查处、强制执行、打击取缔为重点,初步构建了环保、公安、法院、各乡镇政府等多部门联动执法体系。2024年我县环保案件移送公安部门数居全市第一、刑拘人数全市第二,环保系统联合县人民法院实施四次联合行动,联合各乡镇开展集中打击取缔行动20多次。严格做好群众信访调处工作,强化环境应急事故处置。

(三)注重整治,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严格落实“规范一批、淘汰一批、入园一批”的要求,电镀行业、造纸行业、化工行业规范治理先后通过市级规范整治验收;对全县不符合整治要求的5家电镀企业、23家造纸企业、5家化工企业、14家印染企业实施淘汰关停,灵溪卤制品园区一期工程建成投运,加速推进印染园区、电雕电镀园区、卤制品园区二期的建设。针对浙江卫视《今日聚焦》曝光的问题,制定实施《苍南县废旧行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由县环保局作为整治牵头单位,会同相关部门、乡镇,全面推进废旧塑料、废旧布角料(褪色)、废旧服装、废旧电器(汽车)、危险废物等“五废”专项整治工作。通过不懈努力,在全市一季度“四边三化”考核排名位列同组(10个县市区)第二。

(四)加大力度,推进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全县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3座,日处理生活污水能力达13.8万吨/日,云岩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规模1400t/D项目扩容技改提升工程已经通过环评审批,正在投入建设。3家机动车环保检测站9条检测线已正常运行,全面实施《苍南县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办法》,截止目前已完成淘汰“黄标车”5080辆。

二、存在问题

虽然我县在贯彻实施新《环保法》,保障全县环境质量与安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法律的要求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的期待来看,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矛盾,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有待加强

在全面动员群众参加生态县建设和推广垃圾回收、垃圾分类、垃圾资源化等环保知识的宣传教育都缺乏深度和广度。仍有一些企业业主和干部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还不够强,执行环保法律法规还不够自觉,“谈论环保”与“执行环保”一定程度上还不一致。如灵溪“三一堂”堂点,垃圾没有回收,经常自行焚烧解决。灵江社区余桥村有一处废旧品回收点,经常将废弃物就地焚烧,滚滚浓烟直接污染了空气。渡龙社区埭头村废旧塑料洗涤死灰复燃。

(二)部门联动执法还需进一步加强

环境保护涉及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需要政府各部门通力协作,资源共享。从新《环保法》实施实际效果来看,环保部门通过运用行政拘留、查封查扣等强有力的执法手段,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更加有力,但由于很多执法手段需要各相关部门的联动执法,还存在措施落实不到位、长效管理机制不到位的情况,如在推进重污染行业整治、五废整治、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中,涉及需要采取断水、断电等措施,难以落实到位;对涉案人员公安部门执行不是很到位等,一定程度影响整治工作的效率。另外,全县地表水环境水质的整体提升关系到生活污水截污纳管、餐饮业污染治理、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畜禽养殖污水治理、工业污染源治理等多方面因素,牵涉到多个行政职能部门,如果没有构建多部门联合行动的工作体系,很难取得长期的成效。

(三)环保基础设施仍不够完善

由于历史原因,我县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仍不够完善。特别是各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及配套收集管网建设、运行管理还不平衡,少数镇没有实质性进展,已建的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无法满足实际污染治理需求。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和天然气管道等环保基础设施还不到位,难以适应园区的发展。污染减排压力大,目前部分河道污染问题突出,环境容量十分有限,减排空间越来越小,发展工业项目与环境容量不足矛盾较突出。

(四)基层一线环境监管力量不足

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对基层一线监管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然而我县基层监管力量还不能适应工作开展,执法人员不足,执法装备短缺。目前我县仍有5个基层环境监察中队(新城、桥墩、马站、藻溪、赤溪)的执法车辆未配置到位,监管装备配备、监管能力和取证手段不能适应日益繁重的环境管理和执法的需要。

三、意见建议

为全面推进新《环保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提高我县环境质量,建议县政府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以这次执法检查为契机,采取更为有力的措施,广泛深入地宣传新《环保法》,加强全社会环保法律法规知识普及教育和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环保意识。通过举办法制讲座、发放宣传刊物等多种渠道、多种方式,提高企业法人守法经营的自觉性。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形成处罚一家、教育一片的效果,用铁的手腕展示新《环保法》的威力。通过电视媒体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环境友好企业进行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政府网站及时将上级政策法规和有关部门对企业的环保要求予以公开和发布,做到上情下达。要积极引导公众,人人参与环境保护,参与环保监督,努力形成“保护环境就是保护自己”的共识。如在招商选资方面,就要避免化工类企业进入苍南。

(二)坚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治污氛围

环境保护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单靠环保部门是远远不够的,要加大对全县各部门、各乡镇年度考绩考核中环境保护内容的考核力度,要支持环保部门对环保工作的统一监管。环保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加强综合监管,协调解决环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其它有关职能部门要树立环保一盘棋思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通力协作。要创新更为有效的环保监管工作社会管理新机制,进一步提高环境执法能力,形成“全县一盘棋、全民参与环保”的新格局。

(三)严格环境执法,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针对这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建议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予以解决。一要严把项目审批关,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总量的增加。严格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特别是要严格杜绝高污染、高耗能项目的进入,逐步优化产业结构。二要严控“水、气、声、渣”污染。要在加强监管的同时采取关、停、并、转等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对一些唯利是图、违规违法、偷排直排的企业,除了在经济上予以重罚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外,对主观恶劣、影响较大、危害较重的环境案件,要按照“两高”的司法解释,追究其刑事责任,决不姑息。三要严厉、持续、有效地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持环境执法的高压态势,全力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坚持把企业达标排放作为环境执法的重中之重。四要严管危废处置的全过程,尤其要加强对宜嘉垃圾发电厂固废处置情况的监督。五要严整重污染高耗能行业,稳步推进印染园区、电雕电镀园区、卤制品园区二期的建设工作,加快金属表面处理、蚀刻、卤制品等七大行业的整治提升工作。六要严抓畜禽养殖场的整治工作,促使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达标排放。

(四)完善环境监测机制,实现科学依法严管

要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环境监测机制,加强政府部门的监测监控平台和网络建设,逐步实现对工业园区和企业监测监控的全覆盖,有的企业利用晚间和凌晨偷排废气,逃避监管,比较难于监测,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治到位;规范企业自行监测,保证企业能准确、及时、全面输送相关监测信息,并做好台帐和档案工作。强化信息公开,主动、及时公布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和查处信息,提高社会公众对环保执法工作的知情度和监督参与度,以全社会力量共同推进环保工作的发展。

(五)完善环保设施建设,抓好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工作

“十三五”时期,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治理能力、治理体系现代化为关键,完善城乡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抓好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工作。要加强城镇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不断完善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加大城镇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监管,强化运营管理,充分发挥减排效益。加快宜嘉垃圾发电厂的扩容改建。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促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以“五水共治”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建设为契机,争取上级财政资金或生态补偿基金投入我县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要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要建立和完善与生态文明相适应的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坚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状况的环境指数与群众的幸福指数挂钩,使之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导向,努力打造宜居、宜商、宜业的“浙江美丽南大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

主任,各位副主任、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今年工作安排,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我市的环境保护工作,我们对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现报告如下:

一、执法检查主要做法

《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点工作,7月份主任会议专题研究,并制定了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明确检查目的、内容、方法及时间安排。为更好了解基层对《环境保护法》的执行情况,广泛听取各界人士对环境保护的意见和建议,我们于8月8日、9日分别在港区和新区召开了由镇(区)领导、市人大代表、村(社区)负责人、企业代表等不同层面人员参加的座谈会。8月12日上午,举办了《环境保护法》讲座暨听取市政府关于《环境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汇报会,全体市人大代表,分管副市长,各镇人大副主席、分管副镇长,两区、科教新城分管领导,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各镇、区环保办(分局)、市环保系统全体干部,市人大机关全体干部及全市环保重点企业法人代表共500多人参加,并进行了执法检查的动员部署。8月12日下午,检查组分三个小组进行集中执法检查,共检查18个单位,重点检查《环境保护法》宣传普及情况;工业污染企业达标排放及监测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及环境监管情况,电镀、印染、化工等重点企业的整治情况;区、镇生活污水截污纳管情况,区、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及治理达标情况,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运行及达标情况;小开毛、小塑料、小作坊、废品回收及加工点整治情况,重点环境信访企业;农村养殖业污染整治后的成效巩固情况等五个方面的情况。检查组在肯定政府工作成绩的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二、《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及工作成效

近年来,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深入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强化监督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1.领导重视,环保优先。近年来,我市切实落实环保优先发展战略,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将环境保护与政府中心工作有机结合,将环境保护纳入科学发展观千分考核,并将其作为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引和考核各地、各部门的重要依据。不断健全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主要领导每年实地调研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重点工程,市政府每年组织召开环境保护工作大会、并由市长作工作报告,在工作实践中建立了环保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监督巡视制度等,形成了领导重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各界参与的长效管理机制。

2.转型升级,绿色发展。推进城市发展低碳化。治理机动车尾气,加快黄标车辆淘汰步伐,加快推进LNG天然气公交车的新增和出租车“油改气”改造工作,谋划构建覆盖全城的慢行绿道网络,倡导“绿色出行”。实施绿色建筑行动计划。逐步开展国家级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创建工作。推进产业体系现代化。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大力支持节能低碳产业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展。国华太仓发电有限公司获得了“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怡球金属公司获批为国家级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单位。通过了环保模范城市国家级复核。以绿色工程创建为重点,全市所有建制镇成功创建成为“国家级生态镇”,新区获得“省级生态工业园”称号。全市所有社区均被评为苏州市级以上绿色社区,城厢镇县府社区被评为国家级绿色社区,实现绿色社区创建“一片绿”。所有自然村全部完成村庄环境整治任务,68个行政村被命名为苏州市级生态村(其中省级生态村58个),电站村成为国家级生态村,8个村成为江苏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村。

3.着力减排,防治结合。狠抓主要污染物减排。每年制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将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镇、相关部门和重点排污企业,并向社会发布减排进度及完成情况。大力推进减排工程建设,完成10家万吨级综合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实施中水回用工程76个。2011、2024年两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分别累计削减8%、19%、17%、20%,分别完成“十二五”减排任务的71.8%、222.9%、69.9%、39.6%。大力实施水环境综合治理。为认真实施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议案,连续三年把城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列入市政府实事工程,累计完成投资15884万元,完成三大类40项工程,在建3项工程,城区实现了“水通、水动”的目标,水质持续改善。推进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制定了《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实施意见》,大力推进“蓝天工程”。工业大气污染治理进一步推进。积极实施电力脱硫脱硝工程建设。扬尘污染得到了进一步控制。清洁能源区建设进一步推进。扩大了禁燃区、控燃区范围。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加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工程建设,确保全市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全部安全处置。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全面实施“宁静工程”,加大区域环境噪声治理,最大限度地降低噪声污染。

4.完善基础,优化质量。城乡统筹,不断完善环境基础设施,把提升环境承载能力作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环节。近三年,我市持续加大环保资金投入力度,直接用于环境改善和生态保护的投入占GDP的比重每年始终保持在4%以上,累计投入环保资金达75多亿元。今年,根据《太仓市2024年度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目标任务书》,我市实施了10大生态建设项目,明确了“五大”环保基础设施工程,各项环境基础设施不断完善,环境承载能力明显提高。

5.民生为本,服务百姓。坚持惠及民生,着力解决热点难点问题,确保民生问题及时解决。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提升环境质量打击违法排污“百日行动”和夏季环保执法专项行动。为严厉惩处环境违法行为,首建“两院、两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环保局)环境保护执法联动机制,强化环保执法合力。加强跨区域环保合作。签订了《嘉定区、太仓市环境保护工作合作协议》。重视环境安全应急管理,不断提高环境应急处置能力。建立了区域环境问题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牵头,联合各镇每月召开排查会,梳理区域重点环境信访和突出环境问题并落实责任单位,确保每个环境问题得到实质性解决。

三、存在问题

虽然我市在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全市环境质量与安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从法律的要求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环境的期待来看,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矛盾,环境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通过这次检查,我们发现在不同层面、不同领域对贯彻《环境保护法》还存在认识不足、意识不强等问题。仍有一些地方和企业在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上存在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重企业效益、轻污染治理的倾向。全社会来说,对环境的要求在不断提高,但自身的环境保护意识不强、行为不佳。对《环境保护法》的学习宣传仍存在死角。有的甚至口头上讲法律、行动上搞对立,无视法律、违法排污,违规操作等现象仍时有发生。有些工程建设环评不够到位,“三同时”执行率还有待提高等等。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还是在于全社会的环保法制意识不够强。

2.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一是结构调整任务艰巨。我市工业化、城镇化起步早,也在全国较早遇到呈现明显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特点的生态环境问题,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约束加剧的矛盾非常突出,高污染、高排放产业比重仍然较大。二是污染减排难度加大。现在我市各类减排工程已基本实施到位,减排空间越来越小;国家把氮氧化物、氨氮列入“十二五”减排目标,减排要求越来越高,难度越来越大。三是环境质量不容乐观。全市主要河流水质仍以Ⅲ(三)类-IV(四)类为主,城区主要河道和镇区段处于V(五)类或劣V类水平。虽然我市连续三年把城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列入市政府实事工程,花大力气进行全面整治,但城区部分河道仍为劣V类,基本丧失自净功能,部分内河常年黑臭。受建设扬尘和机动车排污影响,灰霾天数和酸雨频率均有增加,空气环境质量在短时间内难以有较大改观。Ⅲ类以上地表水比例、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离现代化考核指标仍有一定差距。四是化解环境矛盾面临现实考验。由于污染引发的人与自然关系的紧张,也直接影响到了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全社会对污染问题的容忍度越来越低,对美好生态环境的期望值越来越高,一些环境纠纷与其他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引爆点”,成为社会管理的“新课题”。五是部分区域环境污染依然较重。全市废旧塑料加工点、畜禽养殖业污染,以港区、浮桥地区为主的木材加工业和璜泾、沙溪地区小开毛行业等造成的区域性环境问题仍然不容忽视。跨省界(与嘉定、宝山)、跨市界(与常熟、昆山)污染纠纷时有发生。六是环境风险防范压力不减。我市有部级风险源企业230家,苏州市级风险源企业172家,市重点风险源单位54家,涉源(放射源)单位13家,其中25家为沿江、沿河的仓储、化工企业。太仓港石化工业区紧靠长江,位置敏感,离我市第三水厂(水源地)距离仅4公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居民集中区等环境保护敏感目标众多,环境区域性敏感程度较为突出,布局性环境隐患和结构性环境风险防范必须加强。七是固废危废产生、处置能力不能匹配。目前,我市年产生固体废物314.5万吨,实际处置300.55万吨,处置率为95.5%;年产生危险废物15.54万吨,实际处置2.32万吨,处置率仅为14.9%,危废处置能力严重不足。由于产废单位贮存管理不规范,经营单位在运输、转移、处置环节中缺失监管,随意装运倾倒、非法转移甚至是填埋固废危废现象时有发生,给群众身体健康带来较大危害,群众反响较大。

3.环境执法监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企业环境违法成本低的状况仍未根本改变,超标排放、违法排污行为时有发生,环境行政执法刚性不够、执法手段较软、强制性偏弱、威慑性不强等问题普遍存在。环境执法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环境监察大队人员编制自九十年代以来从未增加,编外人员流动性大,环境执法队伍稳定性差,日益繁重的环保任务与现行的环境监管支撑能力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环境执法队伍有待加强,环境监管能力有待提高。

四、几点建议

为全面推进《环境保护法》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我市环境质量,建议市政府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摆上了“五位一体”的高度,环境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建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以这次执法检查为契机,采取更为有力的措施,广泛深入地宣传《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全社会环保法律法规知识普及教育和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环保意识。通过举办法制讲座、发放宣传刊物、违法案例剖析等多种方式,提高企业法人守法经营、环境友好的自觉性。通过电视媒体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环境友好企业进行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政府网站及时将上级政策法规和有关部门对企业的环保要求予以公开和发布,做到上情下达。要积极引导公众,人人参与环境保护,参与环保监督,努力形成保护环境就是保护自己的共识。

(二)严格环境执法,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针对这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建议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予以解决。一要严把项目审批关,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总量的增加。严格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特别是要严格杜绝高污染、高能耗项目的进入,逐步优化产业结构。继续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完成一批小化工、小印染等“五小”企业的关停工作。继续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严格限制燃煤电力项目的审批,控制电力新增燃煤量。按照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规划,加快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和集中供热力度,扩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二要着力工程减排。尽早完成全市所有30万千瓦以上机组低氮燃烧改造和脱硝设施建设,确保综合脱硝效率达到80%以上。继续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加快城区、城东、江城三家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的调试工作,确保尽快投入运行;加快各镇区生活污水配套管网建设,落实璜泾、岳王等五家污水处理厂的COD和NH4-N减排工程。三要严控“水、气、声、渣”污染。对一些消耗高、污染重、群众意见大的污染企业,要在加强监管的同时采取关、停、并、转等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对一些唯利是图、违规违法、偷排直排的企业,除了在经济上予以重罚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外,对主观恶劣、影响较大、危害较重的环境案件,要按照“两高”的司法解释,追究其刑事责任,决不姑息。四要突出抓好大气污染防治。全面完成油气回收改造任务和化工区废气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清单管理,继续加强PM2.5和雾霾天气监测预警工作。五要保持环境执法的高压态势,全力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坚持把企业达标排放作为环境执法的重中之重,严厉、持续、有效地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在加强固废、危废处置能力建设的同时加强对其日常监督管理。以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为主要对象,深入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努力把环境安全风险控制在最小程度。全面开展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确保全市饮用水百分百安全。完善应急联动机制,提升环境应急处置水平,确保不因环境突发事件造成较大生态环境影响。

(三)坚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治污氛围。环境保护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单靠环保部门是远远不够的,要加大对区镇科学发展观考核中环境保护内容的考核力度,要支持环保部门对环保工作的统一监管,充分发挥好已建立的环保委员会制度的作用。环保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加强综合监管,协调解决环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要树立环保一盘棋思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通力协作。要创新更为有效的环保监管工作社会管理新机制,真正形成环保工作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四)加强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监管水平。市政府要把环境保护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逐步加大对环保的资金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要全面提高我市环境监测手段和能力,在财政资金得到保证、执法装备得到加强的基础上,人员编制和人员配备也应相应得到增加,以满足环保能力标准化建设的需要。要创新环境监管方式,逐步引入网格管理、分类管理、痕迹管理和诊断管理模式,将有限的人力物力投入到环境监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一步增强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狠抓队伍能力建设,大力实施人才培养计划,积极推进优秀人才上挂下派、轮岗交流,拓宽使用渠道。加强环境监察、监测比武,强化业务培训,培养、选拔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素质强的环保执法精兵,为全市环境执法提供更有效的保障,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对本次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希望市政府认真研究,切实整改,并于11月底将整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三十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第三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第三十二条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五条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第三十八条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第三十九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条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四十四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六条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五十二条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六条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第五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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