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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防性防侵害制度(合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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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zhì dù,意思有1、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2、制订法规;3、规定;4、指规定品级的服饰;5、制作;6、制作方法;7、规模、样式;8、规制形状;9、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学校防性防侵害制度(合集5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篇一】学校防性防侵害制度

第一条为了落实学校保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对本校未成年人(以下统称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合法权益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履行学生权益保护法定职责,健全保护制度,完善保护机制。

第四条学校学生保护工作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注重保护和教育相结合,适应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关心爱护每个学生,尊重学生权利,听取学生意见。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落实工作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学校学生保护的支持措施、服务体系,加强对学校学生保护工作的支持、指导、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一般保护

第六条学校应当平等对待每个学生,不得因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统称家长)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情况等歧视学生或者对学生进行区别对待。

第七条学校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安全。学校不得组织、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参与危险性工作,不得安排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及其他不宜学生参加的活动。

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情形严重的,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得对学生在课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当交流、游戏、出教室活动等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的约束。

第九条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尊重学生名誉,保护和培育学生的荣誉感、责任感,表彰、奖励学生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教育、管理中不得使用任何贬损、侮辱学生及其家长或者所属特定群体的言行、方式。

第十条学校采集学生个人信息,应当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对所获得的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负有管理、保密义务,不得毁弃以及非法删除、泄露、公开、买卖。

学校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等学业信息,学校应当便利学生本人和家长知晓,但不得公开,不得宣传升学情况;除因法定事由,不得查阅学生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保障学生平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并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对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合理便利,实施融合教育,给予特别支持;对学习困难、行为异常的学生,应当以适当方式教育、帮助,必要时,可以通过安排教师或者专业人员课后辅导等方式给予帮助或者支持。

学校应当建立留守学生、困境学生档案,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关爱帮扶工作,避免学生因家庭因素失学、辍学。

第十二条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在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权利;对转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应当保留学籍,原决定机关决定转回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

义务教育学校应当落实学籍管理制度,健全辍学或者休学、长期请假学生的报告备案制度,对辍学学生应当及时进行劝返,劝返无效的,应当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学生在校作息时间,保证学生有休息、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的机会和时间,不得统一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到校参加课程教学活动。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

第十四条学校不得采用毁坏财物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对学生携带进入校园的违法违规物品,按规定予以暂扣的,应当统一管理,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不得强制要求或者设置条件要求学生及家长捐款捐物、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或者要求家长提供物质帮助、需支付费用的服务等。

第十五条学校以发布、汇编、出版等方式使用学生作品,对外宣传或者公开使用学生个体肖像的,应当取得学生及其家长许可,并依法保护学生的权利。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参与权和表达权,指导、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章程、校规校纪、班级公约的制定,处理与学生权益相关的事务时,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学生意见。

第十七条学校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或者处分学生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遵循审慎、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决定。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处分学生应当设置期限,对受到处分的学生应当跟踪观察、有针对性地实施教育,确有改正的,到期应当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三章 专项保护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落实法律规定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专项制度,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和受伤害学生的关爱、帮扶机制。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成立由校内相关人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参与的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负责学生欺凌行为的预防和宣传教育、组织认定、实施矫治、提供援助等。

学校应当定期针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对学校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教育、引导学生建立平等、友善、互助的同学关系,组织教职工学习预防、处理学生欺凌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对学生开展相应的专题教育,并且应当根据情况给予相关学生家长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发现学生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

(一)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

(二)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

(三)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四)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

(五)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款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应当关注因身体条件、家庭背景或者学习成绩等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学生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干预。

教职工发现学生有明显的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应当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

学校应当教育、支持学生主动、及时报告所发现的欺凌情形,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学校接到关于学生欺凌报告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认为可能构成欺凌的,应当及时提交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认定和处置,并通知相关学生的家长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认定构成欺凌的,应当对实施或者参与欺凌行为的学生作出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并对其家长提出加强管教的要求,必要时,可以由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对学生及其家长进行训导、教育。

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等严重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不同学校学生之间发生的学生欺凌事件,应当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联合调查机制,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性骚扰工作机制。

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行为:

(一)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

(二)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

(三)对学生作出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

(四)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五)持有包含淫秽、色情内容的视听、图文资料;

(六)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制定规范教职工、学生行为的校规校纪。校规校纪应当内容合法、合理,制定程序完备,向学生及其家长公开,并按照要求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按照要求开齐开足课程、选用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学校开发的校本课程或者引进的课程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的课程或者课程辅导。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加强作业管理,指导和监督教师按照规定科学适度布置家庭作业,不得超出规定增加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图书馆、班级图书角,配备适合学生认知特点、内容积极向上的课外读物,营造良好阅读环境,培养学生阅读习惯,提升阅读质量。

学校应当加强读物和校园文化环境管理,禁止含有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图片、视听作品等,以及商业广告、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化现象进入校园。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安全、卫生、食品等管理制度,提供符合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等,制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极端天气和意外伤害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组织必要的演练。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当对校园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校园。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以适当方式教育、提醒学生及家长,避免学生使用兴奋剂或者镇静催眠药、镇痛剂等成瘾性药物;发现学生使用的,应当予以制止、向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并应当及时通知家长,但学生因治疗需要并经执业医师诊断同意使用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质监测制度,发现学生出现营养不良、近视、肥胖、龋齿等倾向或者有导致体质下降的不良行为习惯,应当进行必要的管理、干预,并通知家长,督促、指导家长实施矫治。

学校应当完善管理制度,保障学生在课间、课后使用学校的体育运动场地、设施开展体育锻炼;在周末和节假日期间,按规定向学生和周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制度,建立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建设心理辅导室,或者通过购买专业社工服务等多种方式为学生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指导和服务。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定期组织教职工进行心理健康状况测评,指导、帮助教职工以积极、乐观的心态对待学生。

第三十三条学校可以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除教学需要外,禁止带入课堂。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将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纳入课程内容,对学生进行网络安全、网络文明和防止沉迷网络的教育,预防和干预学生过度使用网络。

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上网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避免学生接触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发现网络产品、服务、信息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内容的,或者学生利用网络实施违法活动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任何人不得在校园内吸烟、饮酒。学校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饮酒的标识,并不得以烟草制品、酒精饮料的品牌冠名学校、教学楼、设施设备及各类教学、竞赛活动。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不得聘用有下列情形的人员:

(一)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二)因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三)因虐待、性骚扰、体罚或者侮辱学生等情形被开除或者解聘的;

(四)实施其他被纳入教育领域从业禁止范围的行为的。

学校在聘用教职工或引入志愿者、社工等校外人员时,应当要求相关人员提交承诺书;对在聘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开展核查,发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应当及时解聘。

第三十七条学校发现拟聘人员或者在职教职工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相应岗位要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安排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将相关结论作为是否聘用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解聘的依据:

(一)有精神病史的;

(二)有严重酗酒、滥用精神类药物史的;

(三)有其他可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身心疾病的。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教职工的管理,预防和制止教职工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师德规范禁止的行为。学校及教职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利用管理学生的职务便利或者招生考试、评奖评优、推荐评价等机会,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及其家长索取、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宴请、其他利益;

(二)以牟取利益为目的,向学生推销或者要求、指定学生购买特定辅导书、练习册等教辅材料或者其他商品、服务;

(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与校外机构、个人合作向学生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四)诱导、组织或者要求学生及其家长登录特定经营性网站,参与视频直播、网络购物、网络投票、刷票等活动;

(五)非法提供、泄露学生信息或者利用所掌握的学生信息牟取利益;

(六)其他利用管理学生的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学校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配备、使用校车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培养学生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定期巡查校园及周边环境,发现存在法律禁止在学校周边设立的营业场所、销售网点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报告主管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

学校及其教职工不得安排或者诱导、组织学生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场所、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发现学生进入上述场所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教育,并向上述场所的主管部门反映。

【篇二】学校防性防侵害制度

来自校园的性侵害案件,严重损害着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给受害者带来终身挥之不去的心理阴影,也败坏了教师的良好形象,社会影响恶劣。我校本着对学生的安全、对教育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特建立防范校园性侵害案件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学生开展预防性侵害教育,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和管理。

一、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师德教育。

一些教师之所以走向犯罪,往往与其法制观念淡薄有关。生活中,除非是自己遇到了法律纠纷,相当一部分教师不会主动去学习法律知识。

1.我们将引导教师学习《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刑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与教师的职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通过法制教育,让我们的教师了解普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了解未成年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及所受到的专门保护,了解教师所享有的权利、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从而增强教师的法制观念和模范守法的意识,提高其保护学生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预防教师性犯罪问题上,要让教师熟悉与性侵害相关的法律条款,了解相关罪名及违法者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让教师认识到保护学生免受性侵害的重要性。

2.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参照标准,深入学习,强化师德建设,对教师开展师德教育,结果列入个人年终考核,确保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准。

 二、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

1.根据教育部于发布的《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的要求,《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中的规定对学生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教育。

2.着力让未成年学生了解隐私权、身体自主权、性侵害的含义,让学生明白身体是自己的,任何人不得随意触碰;

3.让学生明白,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不仅严重损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而且也严重触犯了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4.向学生传授防范性侵害、实施自我保护的知识和技能,例如教育学生,陌生人或熟人都有可能是性侵害的加害人;外出、上学或回家的路上要结伴而行,不要在无人的地方停留;和异性独处时不能关上房门,不要独自去异性的宿舍;不要轻易接受陌生人或他人的饮料和食品;在他人欲对自己实施性侵害时要大声呼叫,要及时告诉家长或老师。

三、完善学校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在校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1.教师应尽力避免与学生发生身体接触(体育课上教师进行个别辅导和保护除外),尤其是对异性学生更是如此;

2.上课期间不得随意让学生离开课堂;

3.对学生进行个别谈话或辅导,只能在教室、会议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进行,且不得关闭房门;

4.在没有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教师不得在教室、办公室或其他相对封闭的地点单独留下异性学生进行谈话或辅导;

5.放学后留学生应当事先征得学生的家长的同意,并通知班主任或学校领导。

四、正确处理校园性侵害案件

如果不幸发生了未成年学生在校遭受性侵害的案件,我们学校将本着对学生、对社会高度责任的态度,及时采取恰当的应对策略。

1.保护现场,立即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案情,抛弃一切私心杂念,把法律的尊严、学生的安全放在首要位。

2.保护和帮助受害学生。在上报案件的同时,做好对受害学生的保护工作。不向无关人员泄露受害者的姓名及相关案情信息,防止其受到多重伤害。

【篇三】学校防性防侵害制度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加强少年儿童保护工作,切实预防性侵犯少年儿童案件的发生,确保学校和谐稳定,根据建始县教育局及建始县人民检察院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要求

1、学校安全办公室设立性侵害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包括校长、主任、心理教师、派出所警官、校医及家长等。

组长:x(校长)

副组长:x(副校长兼女生辅导员)

成员:班主任(兼心理健康老师)

派出所警官:x

2、加强学校硬件建设,堵住性侵害事故发生的硬件建设漏洞。如加高围墙、加固女生宿舍门窗、安装电子监控摄像头等。

3、加强学校安全制度建设,堵住性侵害事故发生的管理漏洞。如加强夜间值班巡逻、实行女生宿舍管理员夜间巡视、女生外出报告制度等。

4、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防范意识,减少性侵害事故发生的几率。

①在思想上树立性侵害意识。在社会中,女性作为性侵害的特殊客体容易遭受侵害。因此,女生在校内校外的各种活动场合,要随时注意遭受性侵害的可能性,提高自我保护的警觉性,对同伴那些肮脏下流的笑话,淫秽暧昧的语言,挑逗暗示的动作采取强烈的排斥态度,及时打消图谋不轨者的念头,从而防止性侵害。

②在生活上注意仪表言行得体。女生在校期间的穿着打扮要大方得体,以朴实无华为好,不要盲目追赶潮流,浓妆艳抹,甚至前卫妖野。在言行举止方面,要自尊自爱,不要与男性过分随便、亲昵甚至暧昧,使人误解,从而将自己置于一种潜在的危险环境中。

③在防范上关注所处环境。性侵害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行为,犯罪分子往往注重作案环境的选择以减少作案风险。所以,女生对自己的生活、居住环境要加倍关注。晚上尽量不要外出,有事外出也要尽早回来,夜晚外出或在校内行走最好结伴而行,行走时要选择行人较多,路灯较亮的道路行走,经过树林、建筑工地、废旧房屋、桥梁涵洞等处时要特别小心。在学校或校外租房就寝时,要避免独处,特别是节假日期间,睡觉时要关好门窗,拉上窗帘。

④在交友时要观察新朋友的人品和道德修养。据调查,有63%的性侵害是发生在相互认识的熟人中间。因此,女生在与同学、师长及朋友(网友)的交往过程中,要注意对方交往的目的,留意对方日常言行中表现出来的人品、道德修养。如发现对方时常有过分亲昵、挑逗等预兆性言行时,要及时果断地终止来往。在交往时,要经常提醒自己,不要轻信好话,不要单独跟新朋友去陌生的地方;控制感情,不要在交往中表现轻浮;不要饮酒;不接受超过一般的馈赠;无论什么人邀请,都不要出入色情场所。

5、学会防卫与逃脱技能,减少性侵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①头脑清醒控制情绪。女生在遭受性侵害之际,保持头脑清醒,情绪稳定是最重要的,只有设法使自己沉着、冷静,才能明白性侵害者的意图,与其周旋,从而找出摆脱困境的方法。如果被害人处于危险时惊慌失措,大喊大叫,进行本能的反抗或逃避,相反会助长犯罪分子的攻击性,导致性侵害的发生。

②明确意愿态度坚决。有时性侵害行为是性侵害者错误地理解了被害人的意思后发生的。因此,女生遇到别人要对自己进行性侵害时,应恰当而坚定的表明自己的态度,阻止性侵害行为的发生。明确表示拒绝,不仅能够有效防止熟人之间的性侵害行为,也能够使一些陌生的性侵害者丧失信心,放弃性侵害的企图。

③沉着理智机智反抗。在遭到性侵害时,被害人要注意了解性侵害者的弱点和周围环境,以及一切可以利用的积极因素,采取恰当的措施进行反抗,尽可能地结合自己平时生活中积累的经验和知识,予以防范。如尽量用赞扬的话语将其优点给挖掘出来,唤起侵害人人性中善良的一面,使其行为向好的方面转化,避免最坏结果的发生。

④采用暴力正当防卫。女生在遭受性侵害时,可采取一些暴力防卫措施,特别是对犯罪分子身体薄弱部位进行有效的攻击(如:脸部、腹部、下身等处),使性侵害人的身体产生伤痛,从而使其终止侵害行为,同时为被害人逃脱或获救创造条件。

⑤抓紧时机迅速脱身。犯罪心理学表明,性犯罪的主体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心理变化有一个从冲动到后悔再到恐惧的过程,一旦侵害行为得逞,激情消退,侵害人会产生后悔、自责心理。所以女生在这时要抓住一切有利时机,迅速脱身。

6、快速处置、正确处置,最大限度地减轻性侵害事故对学生的伤害。

①接到受害女生报案,处置小组成员首先要控制局面,封锁消息。除了必要的知情人,尽量不要再让他人知悉此事。

②由女医生对受害女生进行检查并处置,必要时,立即到医院检査,并按照医生建议采取相应措施。费用由学校先行垫付。

③由女教师和女医生用关心、温暖的态度问清情况,避免开放空间且有他人在场,以免当事人曝光,造成二次伤害。

④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⑤立即联系学生家长。

⑥收集证据,为严惩罪犯提供法律依据,但须减少对受害人的查问。

⑦心理教师要全力帮助受害学生进行心理康复,必要时,可求助专业心理医生。

⑧尽量不改变学生在校的正常作息。

⑨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要给予受害女生更多的宽容和关爱,明确告诉受害女生这种事并不是她的错(若是女教师,可经常拥抱受害女生),以协助其去除罪恶感,耐心等待并帮助受害女生从创伤中恢复。

⑩主动联系受害女生家长,及时沟通情况,共同做好受害女生的心理康复工作。

【篇四】学校防性防侵害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少年儿童保护工作,切实预防性侵害少年儿童案件的发生,确保学校和谐稳定,根据xx县教育局和xx县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案。

1、学校安全办公室设立性侵害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包括校长、主任、心理教师、派出所警官、校医及家长等。组长:x副组长:x成员:班主任派出所警察:x。

2、加强学校硬件建设,堵塞性侵害事故发生的硬件建设漏洞。例如,增加围墙、加固女孩宿舍门窗、安装电子监控摄像头等。

3、加强学校安全制度建设,堵塞性侵害事故发生的管理漏洞。例如,加强夜间值班巡逻,实施女宿舍管理员夜间巡逻,女生外出报告制度等。

4、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防范意识,减少发生性侵害事故的概率。在思想上树立性侵害意识。在社会上,女性作为性侵犯的特殊客体很容易被侵犯。因此,女生在校内校外的各种活动场合,要随时注意遭受性侵害的可能性,提高自我保护的警觉性,对同伴们脏乱差的笑话,淫秽暧昧的语言,挑衅暗示的动作采取强烈的排斥态度,立即消除不伦者的想法,防止性侵害。在生活中注意仪表的言行。女孩子上学时的服装要大方得体,朴素无华为好,不要盲目追赶潮流,浓妆艳抹,甚至大胆妖野。在言行举止方面,要自尊自爱,不要和男人过于随便、亲近或模糊,误解,把自己放在潜在的危险环境中。在防范上关注所环境。性侵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行为,罪犯往往重视犯罪环境的选择,减少犯罪风险。

【篇五】学校防性防侵害制度

为强化校园内部安全管理责任,规范教职员工队伍管理,强化未成年人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知识教育。筑牢学校安全防线,从严审核新聘用人员,配齐配足安保人员,营造风清气正和谐校园,坚决杜绝校园性侵害案件的发生,确保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机制。

一、各县(自治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预防校园性侵害常态化联系机制,压实各级各类学校主体责任。明确各县(自治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学校校长(书记)是师德师风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明确校长(书记)是学校预防校园性侵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其他领导一岗双责。

二、教育部门要加强与检察、公安、卫健、民政、妇联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互通信息,定期会商研判工作形势,按职责抓好相关工作,共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三、要密切家校协作,及时掌握学生情况,有异常表现时,家校双方要及时沟通,共同分析异常原因,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四、要认真落实性侵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一旦发现疑似校园性侵害违法犯罪线索或事实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或通过“守未联盟”APP进行报告。

五、定期组织开展在职(入职)背景审查,一年一审。各县(自治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要求,对目前已从事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工作的教职员工(包括教师、保安、食堂工勤人员等临聘人员)全排全查,一年一审,凡是未提供公安系统出具无违法记录证明人员都不能从事学校相关工作。

六、在审查中对不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或其他教学辅助、保障管理工作的情形,依法依规采取调离岗位、解聘、撤销教师资格、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对其他轻微不良言行,要视情节采取其他必要惩戒、惩处措施,严防未成年学生受到不良伤害。

七、健全校园安全管理体系,教职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教师宿舍、办公室等单独滞留女学生。

八、配齐配强学校安保人员。中小学、幼儿园必须按标准配足学校安保人员,不得私自降低标准招聘保安。

九、抓实“四个五”访谈机制。各县(自治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教师关心关爱学生机制,定期和学生逐一访谈、交心,了解学生是否有异常情况,关注班级内学生尤其是女学生有无学习成绩突然变化、精神恍惚、无故旷课等异常表现及产生的原因。

十、加强法治教育。通过聘请公安民警、检察官、法官、律师等政法干部担任学校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提高师生、家长对性侵犯罪的认识和防范,加强对教职员工的警示教育,采取挂牌督办、通报批评、编发反面典型案例等方式开展警示教育,达到打击一个、警示一片的效果。

十一、有效开展线索摸排工作。各县(自治县、市、区)教育部门要督促指导学校认真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同时联合检察机关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联合督导检查,要全面检查校园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存在漏洞;特别是要加强对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边远地区、山区学校、教学点的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发现性侵害线索和苗头要认真核实,涉及违法犯罪的要及时报警或通过守未联盟APP履行报告责任。

十二、从严规范教师从教行为。严格规范教职工的教育教学行为,将师德师风教育、开展法治教育情况纳入教职员工培训内容及考核范围,强化考核和评价,落实管理职责。

十三、对预防性侵害工作现状进行研究分析,落实案件责任倒查工作。对发生校园性侵案件的,要对所涉及的教育管理中心和学校履职情况进行全面倒查,对履职不到位、措施不力特别是校园性侵害案件一再发生的地方和学校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做到“零容忍”。同时各县(自治县、市、区)教育行政机构以及检察院要将倒查情况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十四、各县(自治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预防校园性侵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督导检查内容,常态化开展督査。特别是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开展预防校园性侵害专项行动的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督促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在年检时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十五、因管理混乱,发生性侵害学生案件,产生恶劣影响的。公办学校给予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办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十六、学校及其教职工及时报案使得免遭侵害或及时制止侵害后果发生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其主管部门、单位反馈相关情况,由主管部门单位在年终考核评先评优中予以优先考虑,单独或联合给予相关机构、人员奖励、表彰。

十七、对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失职渎职的,移送监察机关进行查处。

十八、做好被侵害学生的关心关爱,及时开展相应的心理疏导,需要转学的,教育部门要积极提供协助,要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学生保护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防止媒体过度渲染报道性侵犯学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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