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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 就业路在何方?(续)

佚名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聚焦实质:女大学生就业难,究竟是谁之过? ü 女大学生就业难的客观原因: A、 高校扩招、 岗位数量不变 使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供求矛盾尖锐。 从1999年起,我国连续扩大招生规模,使高等教育的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

2003 年, 是高校扩招后的第一个毕业年,招生人数已经达到380万,2004年将突破420万,而1998年全国高校招生人数只有108万,20年几年前恢复高考制度之初,全国每年仅招收20多万大学生。 2001 年全国高校毕业生为115万,2002年有145万,2003年达212万,2004年达250万,4年增加了140万,今后还会继续增长。

有专家统计,按照70%的一次就业率,今年145万毕业生中将约有44万人离校时落实不了工作岗位,到2004年这一数字将会达到75万。 今年 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总数比2002年增加46.2%,其中女大学毕业比例由 扩招前的20%直升至40%,这个数字意味着2003年的212万毕业生中有85万左右的女大学生,还不包括女研究生。

目前我国高等学校女生比例已达44%, 每年进入南方人才市场的应届大学生约有 7 万人,其中女生比男生多,大约占 52% 左右。在女大学毕业生人数 跳跃式 激增的条件下, 整个社会能提供就业岗位数量增长缓慢或是基本与往年持平,这显然加大了毕业生之间的竞争,导致了 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现实,为用人单位人为地抬高就业门槛、设置性别限制提供了条件。

B、 我国法律法规不完善,相应机制不健全,操作性不强和缺乏罚则,对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未能起到有力的遏制作用。 我国《劳动法》中明确规定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最近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去年1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中,特别就维护女性权益方面专设一条:“用人单位不得有性别、民族等方面的歧视性行为”。

这是地方立法首度保护女性就业,对广大的女性大学生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然而,强制性规范需要相应的法律责任来保证实施,否则就会形同虚设。

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也没有规定处罚性条款、当事人的救济途径以及解决纠纷的方式等,这对违法主体起不到震慑和制裁作用。 C、 政府等有关执法部门监管力度不够导致下岗女性增多,对女大学生就业施加了压力 政府部门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管理不力,特别是对私营中小企业和非正规就业领域的监管不到位,使得女性在一些地方更容易失去工作。

这造成了下岗女性数量增多,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女大学生就业难的局面。 D、 传统的社会性别观念仍然对劳动力市场产生着影响 部分用人单位对女性的能力和价值认识有偏差,过分夸大生育、养育、更年期对女性就业的负面影响,加剧了女性在就业竞争中的不利处境。

n 找寻出路:女大学生就业,敢问路在何方? 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据和原动力,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釜底抽薪,首先解决内在问题。改变女大学生就业难的现状必须从在校女大学生自身做起。

首先要端正心态,坚信男性能够胜任的工作,女生能够做得更好,有勇气和自信迎接就业途中的冲击和挑战;其次要摒弃传统的性别观念,正确看待和评价自己,充分发掘和发扬自身优势,轻装上阵,敢于与男性共同竞争、一决高下;第三要消除等、靠的依赖心里和面子思想,平时就多关注人才交流会、双选会、招聘会等就业信息,没事多去转转,通过亲身体验,询问师兄、师姐等过来人,访问网络等媒体的方法了解招聘的一般程序、自荐材料的写法、面试的准备、求职技巧等信息,学习之余充充电,多拿几个与自己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做做兼职,学习为人处事的技巧,积累一定的工作经验,提高自身素质修养,(调查表明,除了专业限制外,62%的公司要求具备职场经验、 具有与自己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 )增加*的含金量, 同时认识到就业难这个问题不只存在于女生中,就是男生也面临就业的诸多压力,这是一个社会范围的大问题,因此有必要在提高就业力的同时适当降低期望值, 对以后正式的择业做到知己知彼,胸有成竹,自然就百战不殆了。 从客观环境来讲,考虑到人才的可持续性发展,高校扩招是必然的,那么,只有提供更多的岗位才能满足需要, 从根本上说,社会发展程度影响着女性就业。

只有社会生产力的水平提高,才能创造出更多的就业机会。 要消除劳动力市场上的性别歧视,政府要积极探索市场条件下促进妇女就业的干预机制,要通过对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强制执行来切实保障妇女的就业权利,要建立妇女生育基金,由政府而不是由个别企业或女性个人承担生育责任。

1998年底,韩国国会通过了禁止男女不平等待遇法,如果有人在雇用、晋升和待遇方面遭遇歧视,可以直接向女性特别委员会投诉。如果经调查属实,该委员会有权不经司法程序直接对违法者处以1000万韩元的罚款,而且不含对受害人的赔偿。

美国的做法是,设立公平就业委员会,由其负责对用人单位的管理层进行就业平等的教育培训、向求职者普及相关法律知识,甚至作为受歧视者的代理人出庭起诉。各国对妇女就业权益立法保护的做法,值得我们在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时借鉴。

在立法的同时,政府也可以通过行政手段来保障平等就业,设立专门的政府机构来负责相关事务。 总之,要彻底改变现状,需要全社会 共同努力,消除 传统的社会性别观念,以 “男女平等”观念对待女性求职者,尊重女性性别特点。

对于女性就业,我国《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都有着有关男女平等的条款,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法规却没有明确规定就业歧视所要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因此可操作性较低,无法对用人单位或明或暗的性别歧视起到应有的约束作用。尚未建立社会化的生育保险机制,用人单位没有因招聘女工而获得适当的补偿,相反加大了人力成本,从而拒绝招聘女性。

后记: 当然,社会不公是客观存在的,传统观念由来已久,要彻底改变仍然需要一段时间。女

大学生应该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足够的思想承受能力自我调整去适应这种现实,不要总是抱怨老天不公,应该端正心态,自立自强,努力奋斗,敢拼敢做才能赢得精彩。谨记,就业,路就在脚下!希望本次调查结果对众多前途未卜的女大学生朋友们(调查中对就业心里没底占85%)能够有所帮助,对你们未来的就业起到参考和导向作用。

Are you ready 女大学生就业调查团队 2004 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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