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散文集文学网!

单位辞职后的感言

雕龙文库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有编制的教师能不能参加招聘

能,但要办学校和学校的区别,民办学校没有编被聘到公办学校当教师和民办教师的合同工都能参加统一的事业单位(教育系统)招考,这类招考不包含民办学校在内,因此只要你具备有报考条件都能报名参加考试。

追问: 那参加了民办学校的考试被录取,当年就能参加一些县市的编制考试吗

回答: 能。

民办学校是直接应聘上岗,签订劳动合同,只有公办的学校作为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考。

追问: 那不需要考虑什么先后问题吧

回答: 你所说的“先后问题”具体指什么

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是教育系统的一部份,只要你想从事教育事业,具备一个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条件和师德,并且没有进入编制内的非编人员,就可以报考。

追问: 我是问如果被民办学校录取,编制考试也考上,是否能根据自身意愿做出选择,二者选一

回答: 当然可以,考进编制学校的教育岗位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你所报考的学校报到上岗,否则将会被取消编制资格,因此,你只能辞去民办学校的工作。

追问: 那民办学校允许吗

回答: 民办学校跟你之间是聘用合同关系,如果你没有跟民办学校签订劳动合同,你只需向其说明情况并提交辞职申请即可;如果你跟人所在的民办学校签订有劳动合同,合同又没有到期的前提下,你可以与校方协商终止合同关系,一般来说,你要走学校是不会拦你的,除非你是特别优秀的教师。

潇雨歇情难却 的感言: 谢谢,太麻烦了

2009-04-21

离职感言

各位同仁,大家好

由於我个人的原因,今天将是我在***上班的最后一天了,在这裏先感谢大家在我工作期间对我的照顾以及帮助。

特别感谢*****的知遇之情,给了我工作的机会,给了我提高的机会。

特别感谢*****,是你让我明白了很多理论上难懂的知识,你平易近人的态度给我留下非常深的印象,今后我会多多学习您的长处。

这是我的第一份工作,我会好好的怀恋它的。

今后我会以我在****工作过为荣。

感谢大家,希望大家事事顺利,身体健康。

一个人在同一单位交两份养老保险怎么办

社保必须要在同一个单位交,只有在单位工作了,该单位才会给交社保社保缴费比例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自己缴纳的进入个人帐户)。

医疗保险:单位8%,个人2%(自己缴纳的进入个人帐户)。

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

工伤保险:单位0.2-2%,个人不缴纳。

生育保险:单位0.6-1%,个人不缴纳。

如何转社保?

这里留下了我最美好的青春与回忆,那些过往的点点滴滴一直在脑海中打转,似乎他们就在昨天才刚刚发生,可是现在我却要离它而去,感谢这里的每一位小伙伴们,你们给予我的关心与支持,感谢XX领导给予我的信任与鼓励,不管我在哪里,都衷心祝福你们,祝福XX公司,愿蓬勃发展,愿蒸蒸日上,愿节节升高,愿基业长青

离职感言,离职感言怎么写

需依据用人单位辞退的理由确定:

【第1句】: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2句】: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情形且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情形,用人单位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3句】: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情形且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4句】: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其中依据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5句】:若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91349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