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部队如何立功
一二节 军人奖励的十三条 对个人和单位的奖励项目:
【第1句】:嘉奖
【第2句】:三
【第3句】:二等功
【第4句】:一等功
【第5句】:荣誉称号 奖励项目,依次以嘉奖为最低奖励,荣誉称号为最高奖励。
第十四条 对获得三、二、一等功奖励的个人,分别授予三、二、一等功奖章。
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军区级单位批准的,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
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授予一级英雄模范奖章。
对获得三、二、一等功奖励的单位颁发奖状;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单位授予奖旗。
第十五条 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可以提前晋衔,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可以提前提高衔级工资档次。
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军官,可以提前晋衔或者提高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文职干部,可以提前晋级别等级或者提高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
提前晋衔适用于列兵和上校以下军官(不得超过其职务等级的最高编制军衔);提前晋级别等级适用于四级以下的文职干部(不得超过其职务等级规定的最高级别);提前提高衔级工资档次适用于低于本衔级工资最高档次的各级士官;提前提高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适用于各级低于最高档次的军官、文职干部。
提前晋衔、晋级别等级、提高工资档次,通常分别只晋一衔、晋一级、提高一档。
二、军人奖励的条件: 第十六条 个人或者单位遵守纪律,在作战、训练或者其他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给予嘉奖。
第十七条 个人遵守纪律,有下列表现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记功: (一)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联系实际回答和解决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二)战斗中英勇顽强,坚决执行命令,模范遵守战场纪律,完成作战任务成绩突出,或者主动掩护、抢救战友,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三)战斗中勇于克服困难,积极主动、迅速有效地提供后勤、技术或者其他作战保障,对完成作战任务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四)坚决执行上级命令,正确指挥,密切协同,在组织指挥完成作战任务中,表现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五)年度军事训练成绩优异,被旅、师、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树立为军事训练标兵的,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大纲》规定科目的比赛中,获得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或者海军舰队、海军航空兵、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综合成绩前三名的,可以记三等功;被军区级单位树立为军事训练标兵或者获得军区级单位综合成绩前三名的,可以记二等功;被树立为全军军事训练标兵或者在全军军事训练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六)积极参加教育训练改革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对提高教育训练质量、促进部队建设有较大贡献,其成果被批准在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或者海军舰队、海军航空兵、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三等功;有重要贡献,被批准在军区级单位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二等功;有重大贡献,被批准在全军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一等功。
(七)在完成重大科研试验、远航、导弹发射、战役演习等任务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八)在战备值班、执勤中,及时发现和正确处理重要情况,保证完成任务或者避免重大损失,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九)在边防、海岛或者高原等艰苦地区,不畏困难,安心工作,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在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或者在其他紧要关头,勇敢沉着,不怕牺牲,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一)在完成施工、生产任务中,科学管理,勤俭节约,确保优质、高产、安全、低耗,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二)在开展政治思想工作,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证部队的集中统一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方面,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三)在拥政爱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参加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中,有较大贡献的,或者长期坚持为人民群众做好事,或者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奋不顾身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事迹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四)精心使用、保养武器装备和维护军事设施,勇于同私藏、破坏、盗窃武器、弹药、装备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武器装备的监造、验收中避免重大质量问题,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五)预防和避免事故、案件,使国家、军队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飞行员达到规定的安全飞行时间和技术等级的,或者各种车辆、机械的驾驶员和操作手,多年安全无事故,并被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以上单位树立为标兵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六)保守、保护秘密,坚决同泄密行为和敌特的窃密、渗透活动作斗争,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七)在教学、科研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或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或者获得军队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或者多次获得军队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项目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或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或者获得军队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以上项目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或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以上项目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记一等功。
(十八)在医务卫生工作中,救死扶伤,热心为官兵服务,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九)坚持文艺工作的正确方向,长期深入基层,深入边防、海岛、高原等艰苦地区,为部队服务,或者创作出优秀作品,为活跃部队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二十)在体育比赛中,个人或者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在全国、全军运动会上取得优异成绩的,可以记三等功;在世界级或者亚洲运动会上取得优异成绩的,可以记二等功;在奥运会等重大世界级运动会上夺得金牌或者打破世界纪录的,可以记一等功;对取得上述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教练员,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
(二十一)在学习政治、军事、科学、文化、技术,履行职责、钻研业务,艰苦奋斗、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秉公执法,严格要求、科学管理,尊干爱兵、团结互助等方面,成绩突出,或者机关工作人员为首长正确决策提出重要建议等方面,表现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二十二)连续多年被评为优秀士兵(优秀学员)的,被评为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以上单位基层建设标兵连队、标兵单位或者获得集体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单位主官,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二十三)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与上列各项记三、二、一等功的事迹、贡献和影响相当的,可以分别记三、二、一等功。
三、 第十八条 单位遵守纪律,有下列表现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记功: (一)完成作战任务,战绩突出,或者完成作战保障任务,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战绩或者功绩显著,对作战胜利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战绩或者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二)战备、训练工作落实,在重大军事行动或者完成军事训练以及各种执勤任务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三)在完成急难险重和其他特殊任务中,组织严密,作风顽强,不畏艰险,连续奋战,为保护国家、人民和军队的利益,做出突出成绩,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四)在完成施工、生产任务中,周密组织,科学管理,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五)全面落实条令、条例,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令行禁止,秩序正规,团结紧密,士气高昂,连续多年无案件和等级责任事故,正规化建设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六)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革命军人,或者在拥政爱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七)加强基层全面建设,成绩突出,被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或者海军舰队、海军航空兵、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树立为基层建设标兵连队、标兵单位的,可以记三等功;被军区级单位树立为标兵连队、标兵单位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在全军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八)圆满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并在教学改革和科研中,取得突出成绩,对推动、指导教学工作和部队建设、国防建设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九)文化、新闻、出版、体育等单位,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心为部队服务,成绩突出,为国家和军队赢得荣誉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与上列各项记三、二、一等功的事迹、贡献和影响相当的,可以分别记三、二、一等功。
四、第十九条 个人或者单位遵守纪律,在作战或者其他方面,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在军区级单位、全军、全国有重大影响和推动作用,堪称楷模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军人奖励的权限第二十条 对义务兵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嘉奖由连、营批准。
(二)三等功由团、旅批准。
(三)二等功由旅、师批准。
(四)一等功由集团军批准。
(五)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对士官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初级、中级士官,嘉奖由连、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集团军,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二)高级士官,嘉奖由营、团,三等功由旅、师,二等功由集团军,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对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排职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嘉奖由连、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集团军,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二)连职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军官,科员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文职干部,嘉奖由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集团军,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三)营职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军官,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文职干部,嘉奖由团、旅,三等功由旅、师,二等功由集团军,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四)团职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处级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文职干部,嘉奖由师,三等功由集团军,二、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文职干部,旅可以批准给予嘉奖。
(五)师职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文职干部,嘉奖由集团军,三、二等功由军区,一等功、荣誉称号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六)部队的军职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嘉奖由军区,三等功以上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七)军区职以上军官的各项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对单位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排以下单位,嘉奖由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集团军,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二)连级单位,嘉奖由团、旅,三等功由旅、师,二等功由集团军,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三)营级单位,嘉奖由旅、师,三等功由集团军,二、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四)团级单位,嘉奖由集团军,三、二等功由军区,一等功、荣誉称号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五)旅级单位,嘉奖、三等功由军区,二等功以上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六)师级单位,嘉奖由军区,三等功以上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七)军级以上单位的各项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对相当于营、团、师(旅)级的机关或者业务部门的奖励,分别按照对连、营、团级单位奖励的权限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执行军区的奖励权。
第二十四条 海军舰队、海军航空兵、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可以批准副营职和专业技术十一级军官,副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级文职干部以及连级单位的一等功;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文职干部以及营级单位的二等功;副师职和专业技术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军官,副局级和专业技术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文职干部以及团级单位的三等功;副军职和专业技术三级军官、文职干部以及旅级单位嘉奖。
第二十五条 相当于连、营、团、旅、师、集团军级的单位,分别执行连至集团军的奖励权。
第二十六条 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所属部门和人员,执行下一级部队(分队)的奖励权。
第二十七条 对从地方初中、高中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院校学员实施奖励,按照对士兵奖励的权限执行;对从地方大专、本科毕业生中招收的尚未定级的院校学员实施奖励,按照对排职军官奖励的权限执行;对军官和文职干部学员实施奖励,按照其入学前所任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的奖励权限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奖励,根据其主要事迹的性质,按照行政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奖励权限执行。
第二十九条奖励通常应当按照奖励权限实施,部队因编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上级可以对下级越级实施。
五、奖励的实施第三十条 奖励必须根据个人和单位执行任务的客观条件、事迹、作用和影响的大小,全面衡量,按照本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条件和程序,及时、正确地实施。
对个人或者单位的同一事迹只能给予一次奖励。
总政治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奖励比例。
第三十一条 实施奖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群众或者领导提名,并在适当范围以会议形式进行群众评议,提出受奖人员和单位以及奖励项目的建议。
(二)党委(支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受奖对象和奖励项目;超过本级奖励权限的,报上级党委审定。
(三)在党委研究决定三等功以上奖励之前,本级政治机关对奖励事迹进行核实。
(四)根据党委(支部)决定,由批准单位的军政首长实施奖励。
在特殊情况下,首长可以直接决定对部属实施奖励,但事后应当向党委(支部)报告,并对此负责。
第三十二条 对离开原单位,被组织派遣参加集训和执行临时任务的人员,时间超过半年,达到奖励条件的,可以由临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奖励;时间不足半年,达到奖励条件的,由临时所在单位将其事迹向原单位介绍,由原单位统一衡量,视情实施奖励。
设有临时党委(支部),时间超过半年的临时单位,可以按照上级明确的权限,对达到奖励条件的所属人员实施奖励;时间不足半年的,对达到奖励条件的所属人员,可以将其事迹向原单位介绍,由原单位统一衡量,视情实施奖励。
第三十三条 奖励决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下达,在队列前或者会议上宣布,也可以书面传阅或者只向受奖者宣布。
书面下达的奖励决定,嘉奖和三、二、一等功采取通令形式;荣誉称号采取命令形式。
书面和口头下达的奖励决定,必须填写《奖励登记(报告)表》(式样见附录二、三)。
对个人的奖励宣布后,应当将《奖励登记(报告)表》、奖励通令或者命令,以及其他有关的奖励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实施奖励的单位,应当及时宣扬受奖者的先进事迹,情况允许时,可以召开庆功授奖大会,以鼓励和教育部队。
第三十五条 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应当及时向其家庭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入伍前所在工作单位寄发受奖通知书,并向其家庭寄发喜报。
当地人社局弄丢档案怎么办
个人档案丢失怎么
急50读大学期间档案转到实习档位因疏忽没转回来,原单位说已转出,户籍地址的人才中心找不到档案。
档案丢失会有什么影响,有什么补救法。
满意答案钓鱼佬老头20级2011-10-1
【第31句】:到了新单位,如果单位有档案管理权限,可以由单位补,如果单位没有管理权限或者还没有找到单位,可以到当地人才服务中心。
【第2句】:根据有关规定,丢失档案的人员补建档案时需补下列材料:——档案丢失证明(丢失档案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出具);——学历证明(如:复印毕业证或由学校出具学历证明);——历次就业证明;——本次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及失业原因;由于没有人事档案,也有相关的例子,如社保部门停止了对社会养老保险的手续。
如果真的没法补,并且遗失人员真的不讲道理,可以起诉法院,要求原赔偿其各种损失,听朋友说起身边有这样的事情发生,但是能真的把档案再补全,也需要费功夫,祝你一切顺利。
追问:档案丢失证明是要到丢失地的派出所去的
回答:丢失地居委会也可以。
金银来的感言:谢啦,虽然这些我都问了,不过你挺热心的2011-10-18其他回答(2)告别乡亲4级2011-10-13回原来的学校再重新做一份
我之前的朋友就是这样的追问:学校管理档案的说个人档案终身只有一份,补的只能算造假的。
回答:我同学就重新过
怎么可能呢无名火冒万丈2级2011-10-14你先到你所在学校的档案馆找负责档案最好是负责转递档案的老师查询档案何时转出,转到哪里,哪个转的,还有档案转递的地址是根据你手上的报到证(毕业生手上是天蓝色的报到证,档案里有一份白色的报到通知单,只有放入报到通知单,也就是有了报到证你的档案才会由学籍档案变为人事档案。
只有纳入国家就业方案的毕业生才拥有的依据。
报到证在每个班主任那里领,注意:补只有离校两年内的毕业生才能。
)上面的地址转,不知道你有没有报到证
祝你顺利
公司辞退十年以上的老员工怎么赔偿
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由公司出具的什么凭证,证明公司与职工之间已经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根据<>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用人单位出具的用来证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法律事实的,为了体现对外的效力,加盖即可,无须加盖单位内部的其他印章.
我的大学生涯规划1000字
内容摘要:刚步入象牙塔的大一新生对即对的一是那么迷惘,做好大学四年的规划才不至于人生大好的时光。
大一:有最充裕的课余时间,是提升自我各项能力的最佳时期,会面对很多新事物,去尝试,去探索。
大二:真正大学的开始。
面对的更多,学业、学生工作的压力。
应该更多的去思索。
大三:是不断完善自己的阶段,是进一步提高的过程,努力发掘自我的潜力。
明确自己的目标、方向。
为之全力冲刺。
大四:适应,调整期。
既要对未来做好充分准备,又要做到善始善终。
道德素质:不仅要在学业上优秀,更不能在道德上失败。
道德是人存在的精神底线。
专业认识:全面、明确的认识自己的专业,引导我们提高完善自己。
要对自己的专业有信心。
关键词:新奇迷茫学业活动工作压力目标冲刺适应调整道德专业我的大学生涯规划我是来自09级公共事业管理班的李亮樵,是大连本地人。
很荣幸也很高兴能进入东北财经大学。
从初中开始东财的名字就深深的刻在我的脑海里,我也一直梦想着能在这儿度过自己的大学生涯。
东财虽然不是清华北大那样的名校,但在财经类院校中也名列前茅,就其实力而言与央财、上才不分伯仲。
刚来到东财的校园,我有少许的失望,毕竟东财的校区在同等级学校中还是小了一些,少了一些大学的“大气”。
但是,我还是深深地体会到了一种与中学完全不同的感觉,一种高等学府,财经名校的氛围。
然而,对于即将到来的大学生活我着实没有准备好。
与其他被调济到这个专业的同
培训心得体会开头怎么写
开理主要分为准备阶段、庭审调查、庭审辩论、当事人陈述、庭中调解、合议庭评议、仲裁宣判等几个阶段。
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①准备阶段: 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查核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仲裁庭纪律:为了维护仲裁庭的庭审秩序,保障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参加仲裁庭庭审的人员应当遵守如下纪律:
【第1句】:遵守仲裁庭秩序,保持庭内安静、庄严、不许喧哗、吵闹。
不准吸烟。
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和进行其他妨碍庭审的活动。
【第2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陈述事实、辩论问题时,必须在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的主持下,围绕争议的要点进行。
未经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允许不得发言。
发言应实事求是,文明礼貌,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第3句】:当事人在仲裁庭开庭后,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
擅自退庭的,申诉人按撤诉处理,被诉人按缺席仲裁处理。
【第4句】:旁听人员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理区,不准发言和提问。
【第5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旁听人员将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或置于振动状态,在庭审期间不得随意接听手机。
【第6句】:如有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仲裁员及工作人员有权劝告或制止;情节严重的,可责令退出仲裁庭。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报请公安机关处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报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请仲裁员入庭。
②宣布开庭: 仲裁员: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今天依法开庭审理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 ( )劳动争议一案,现在开庭。
仲裁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1条之规定,本仲裁庭由 独任仲裁员, 担任书记员负责本庭的记录。
仲裁员: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 仲裁员:申请人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原籍、住所地、并将本人身份证提交本庭查验。
仲裁员:申请人的代理人你的姓名、工作单位、代理权限,同时请将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及本人律师执业证提交本庭查验
仲裁员:被申请人你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同时请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仲裁员:被申请人的代理人你的姓名、工作单位、代理权限,同时请将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及本人律师执业证提交本庭查验
仲裁员: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一方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仲裁员: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一方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仲裁员:上述人员经本庭核实,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仲裁活动。
仲裁员:下面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如下权利: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有申诉、申辩、质询、质证的权利;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要求裁决的权利;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申请人有放弃、变更、撤回仲裁请求的权利;被申请人有承认、反驳申请人仲裁请求的权利。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承担如下义务:有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的义务,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提问的义务;有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的义务;有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义务;有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裁决文书的义务。
仲裁员: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了。
仲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3条之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本庭组成人员与本案有以下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本案的公正审理,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仲裁员: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③庭审调查: 仲裁员:现在进行仲裁庭调查:首先由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和事实与理由。
仲裁员:申请人是否增加或变更请求
仲裁员:申请人的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仲裁员: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请求提出答辩。
仲裁员:被申请人是否提出反诉请求
仲裁员:被申请人的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仲裁员:在庭审调查中,当事人应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也应提供证据。
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提供证据应实事求是,不得作伪证,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是否听清了
仲裁员: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以及本案的需要,首先请申请人回答下面几个问题:你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实际工作期限、工资标准、工资结构、工资发放形式、前十二月工资数额的平均数和各月的工资金额、每周工作天数、每天工作时间、考勤方式、加班时间、应发加班工资和已发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是否办理社会保险以及离职时间和离职原因等。
仲裁员:被申请人你对申请一方的陈述有无异议
仲裁员:视案情继续向申请人询问(略)。
仲裁员:下面进行举证和质证,要求双方每举一份证据,须说明该份证据的来源、内容和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现在由被申请一方将你单位职工名册、规章制度、考勤记录表、保险清单、工资支付表以及申请人前十二月工资细数和申请人离职有关的材料等提交本庭。
仲裁员: 证据经双方质证无异议予以确认,请书记员记录在案。
仲裁员:继续举证。
下面针对 问题,请 一方举证。
仲裁员:除以上认定和不予认定的证据外,对申、被申请双方的下列证据,本庭将在闭庭后予以审查认定或不予认定。
仲裁员: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仲裁员:证人你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原籍、住所地,并将本人身份证提交本庭查验
仲裁员:下面宣读证人权利与义务:证人XXX,本庭今天依法请你出庭为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劳动争议一案作证。
你应履行以下义务:有义务协助仲裁庭调查案件事实,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所证明的事实不准扩大或缩小,对所提供的证据要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证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
仲裁员:证人XXX,你听明白了吗
仲裁员:询问证人所证明内容,并安排证人发言;(各方当事人如有需要,可以向证人发问) 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④庭审辩论: 仲裁员:调查结束,现在进行辩论。
在辩论中应当围绕本案争议焦点进行,发言时简明扼要,避免重复,并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双方听清楚了吗
仲裁员:首先由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发言。
仲裁员:由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发言。
仲裁员:双方是否还有新的意见;继续发言的,不要重复已讲过的内容。
⑤当事人最后陈述: 仲裁员:辩论结束,请双方当事人最后陈述;双方有无补充意见
⑥庭中调解: 仲裁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先行调解。
现在进行仲裁庭调解。
双方是否愿意调解
仲裁员:先由申请人提出调解方案。
仲裁员:被申请人是否同意申请人的调解意见或有新的调解方案
仲裁员:因双方意见不一,现在进行庭下调解。
休庭
(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的) 仲裁员: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宣布调解结果)。
现在闭庭。
⑦合议庭评议: 仲裁员:现在休庭,进行合议庭合议,稍后继续开庭。
休庭后主要评议的内容:(1) 审查当事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格;(2) 事实是否查清;(3) 证据是否真实;(4) 关键事实和证据是否经过仲裁庭质证;(5) 是否需要补充调查;(6) 就仲裁庭查证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认定事实和当事人的责任及运用的法律,做出结论。
⑧仲裁裁决: (一)不能当庭宣布的: 仲裁员:现在继续开庭: 诉 劳动争议一案,经本庭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之规定,调解不成的,由本庭根据事实和法律另定日期做出裁决。
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听清楚了吗
仲裁员:请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校阅庭审笔录,证实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字;如有遗漏或差错,可向书记员提出补正。
仲裁员:闭庭
(二)当庭宣布的: 仲裁员:XXX诉XXX劳动争议一案,经本庭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本庭评议,现在宣布本案裁决结果。
书记员:全体起立。
仲裁员:本案经审理,现已查明......。
(宣布的内容包括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裁决的结果和理由,当事人起诉权利,起诉期限和起诉法院,并告知其闭庭后7日内送达裁决书。
) 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听清楚了吗
仲裁员:请当事人、代理人校阅庭审笔录,证实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字;如有遗漏或差错,可向书记员提出补正。
仲裁员:闭庭
以上是仲裁的审理程序,法庭的审理程序和它一样,可以以此作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