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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工作先进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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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工作先进集体

民政工作先进集体

各市民政局:

今年以来,全省民政系统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宗旨,解放思想、扎实工作、开拓创新,较好地完成省厅年初制定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全省民政事业得到又好又快发展。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民政系统内评选表彰一批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并对单项民政业务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授予“创优奖”荣誉称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及名额

1.评选对象:(1)先进集体和创优奖单位的评选对象为各市、县(市、区)民政局;(2)先进个人的评选对象为各市、县(市、区)民政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职工。

2.表彰名额:(1)各省辖市民政局先进集体和创优奖单位不分配具体名额,由省厅按照评选办法确定;(2)各县(市、区)民政局先进集体表彰名额分配情况见附件1;(3)各县(市、区)民政局创优奖单位由省厅按照评选办法确定,不分配具体名额,一般不超过全省县(市、区)民政局总数的10%;(4)先进个人表彰名额见附件2。

二、评选办法

1.先进集体和创优奖单位评选办法:(1)各省辖市民政局先进集体和创优奖单位采取各市自荐、厅机关处室局推荐和厅党组评议相结合的办法确定;(2)各县(市、区)民政局先进集体由各省辖市民政局在考核检查的基础上向省厅推荐,经省厅审核后确定;(3)各县(市、区)民政局创优奖单位采取省辖市民政局推荐、厅业务处室局评议和厅党组审核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对已被推荐为先进集体的单位,不重复推荐为创优奖单位。

2.先进个人评选办法。先进个人由各市民政局根据分配名额统一向省厅推荐,其中推荐的市、县(市、区)民政局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分配名额的20%,经省厅审核后确定。

三、评选要求

1.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要切实提高对这次评选表彰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坚持标准,规范操作,做到公正公开,好中选优。要以这次评选活动为契机,认真对照年度工作目标,抓紧完成全年任务,用实实在在的业绩争先创优。对拟推荐的先进个人,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2.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先进集体评选中予以优先考虑:

(1)在当地党委、政府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政风建设、行风建设、机关作风建设评议中列前3位的;

(2)民政部、省厅年度内在当地召开会议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的;

(3)县(市、区)年度福利彩票销量位于全省前10名的;

(4)在政策完善、制度管理和民政项目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得到当地党委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充分肯定的。

3.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创优奖单位评选中予以优先考虑:

(1)在单项业务开展、政策理论研究、民政法制宣传等民政单项业务领域取得显著成绩,得到当地党委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充分肯定的;

(2)2个以上单项民政业务获得省级表彰,或1个以上单项民政业务获得全国表彰的;在单项民政业务试点示范创建中,有2个以上业务被评为省级示范单位,或1个以上业务被评为全国示范单位的;

(3)单项民政业务取得其他显著成绩的。

4.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先进集体和创优奖单位评比:

(1)局领导班子成员年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2)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年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重大集访案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达标的;

(3)年内严重违反民政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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