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能为法治做什么》引发的思考
法官应该严格依法办事,但这并不等于处处惟条文是举。
立法者心中的法律和法官嘴里的法律是有区别的,但是他们又是相互联系的。
所有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都有自己的目的。
其本意是为了让广大民众在法律的规则下进行活动。
但是社会瞬息万变,法律作为一般规则,很难在纷繁复杂的情况下做到完全公平。
这便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由审判者在实践过程中、在一般法律规定之下、在一定范围内,对案件进行灵活的处理,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法律之公正。
如果立法者不知立法目的何在,我们则会说他是非理性的。
同样,法官作为审判者,如果只是按部就班,仅仅作为法律的“喉舌”,我们也会说其是非理性的。
因为如果只是根据法律条文,“不同情况同样对待”,则势必产生许多的不公平,这便难以达到法律的本质要求——公平与正义。
我们提倡“依法治国”,并不是简单而机械地依照法律判决与裁量。
而是要求司法者在一定法律规则下,进行独立审判,运用自己的知识与判断力进行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
只有这样,我们国家才能真正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西方的法治国家,法官是独立于政府以外判案的,那谁来监督法官的公正性呢?
【第1句】:法官们自己。
司统二级终审或者三级终审,你对判决可以上诉,上一院自然会对下一级法院的判决是否公正进行监督。
【第2句】:议会或国会。
一些国家的最高审判机构是议会,议会可以通过表决撤销或修改法院判决,对不公正的法官进行弹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