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感悟(作文)
1)听教授滔滔不绝、口若悬河地讲解法律,从生涩难懂、枯燥无味的法的涵义中,我误认为法只是象牙塔顶中的经书,束之高阁,让人敬而远之;当我畅游于法的历史长河中,寻求与乌尔比安、耶林格、萨维尼、庞德、德沃金、波斯纳等法学专家的对话,我误以为法只是法学家眼中的宠儿,超然存在于历史之中,虚无飘渺;当我看到电视剧中律师咄咄逼人的盛人气势与法官高高在上的威严态势,我也曾误以为法只是精英者之间的游戏,而凡人只是被动的参与者。
然而在参加工作后,我发现其实法只是一种普通的社会规范,是每一个公民都能触及到的,它无时无刻不在调整着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社会生活中随时随地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法无处不在,在你、我、他身边时常可以发现法的踪迹,当你过十字路口,红灯停绿灯行,这是道路交通法对行为的一种规范;当我在思量某件事情能否做的时候,我往往会思忖自己的行为是为法律所允许,这是我在用法的价值来判断自身行为的可行性;当他的权利或者利益受到他人侵害时,他往往会通过诉诸或者求助于司法机关,这是他在用法律手段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
因学法而守法,因懂法而用法,我苦苦追寻着法的轨迹,从大学时候的形而上的学习让我理解了法的真谛,而在烟草三年的工作经历则让我认识了法的价值。
对于烟草公司一名普通法规员来说,《烟草专卖法》无疑是最重要的一部法律,它体现的是秩序、自由、利益与正义的价值,这种价值导向规范着专卖人员的合法行为,保护着经营主体的正当权利与制约着违法者的不法行为,它是烟草专卖制度的基石所在,它计划卷烟生产、特许垄断经营、打击制假售假,其目的则是为了维持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它让市场的每一位消费者可以免于假烟的侵害,维护的是公民的合法利益;它规定零售客户只要符合条件,则可以向烟草专卖局申请卷烟销售许可证,这是烟草专卖法在保护每一位市场经营主体的自由权利;而当零售客户的合法权利受到了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侵害时,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复议和申述,这则体现的是烟草专卖法维护正义的体现。
在我们的工作中,烟草专卖法无处不在,则价值则无处不在发挥着它的功能,正是因为价值的存在,才让烟草专卖法符合公序良俗,在烟草专卖法与道德之间建立起一座桥梁,才让烟草专卖法真正深入人心。
马基雅维利说过:“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它告诉了我们法与行为之间的辩证关系,指出了法对人的行为指导的重要意义。
因此,学法、懂法、用法、守法,这是我们每个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也是责任所在,更是国家实现法治的根本保障。
2)上一周,我们学校利用下午第一节课时间,给我们讲了一堂法制报告会。
通过这次开会,我的感触很多。
可以说,我们每一个人在生活中都会与同学、朋友,以及社会上的人发生一些矛盾,也许都是一些小事。
既然是一些小事,那我想我们应该能够和平能够处理,不需要动用武器,这样会毁了大家。
在我的生活中出现过这样的事:一天,一个小组在班里值日,最后只剩下两个人还没有值完。
一个男生只是在外面刚刚涮完墩布回来,不小心把水溅到了另一个男生的身上。
那个男生随口就说了一句:“喂,你没长眼睛啊,往哪甩呢
”拿着墩布的男生还比较有诚意地说:“对不起,真是不好意思,我一定注意。
”可另一个男生却得理不让人,“你一声对不起就完了,这衣服怎么办。
”那个男生见情势不对,有点怒火了,这下,两个人便吵了起来,还动用上了扫把。
被水溅到衣服的男生用扫把的后面把另一个男生的眼睛给弄伤了。
仅仅一滴水的事,就引发出这么大的事,太不值了。
接下来,又通过学生们演的一个“抢钱事件”又揭示了如今社会的黑暗。
三个男生管一个男生要钱,不给钱就得挨揍,这简直是天理何在呀
我认为,一个人如果没钱,他不是最穷的;但如果他连一点宽容都没有的话,那就是真的穷了。
说到尊重,也与宽容紧紧相连。
如果你想得到别人的尊重,就应该做到自己该做的事,就应该学会去宽容别人,善待自己。
这样才有资格接受别人的尊重,才有资格提“人。
”如果你可以做到宽容一小步,那么社会就会少一份伤害,警察叔叔就会多一些功夫去做别的事。
从今天起,就让我们来靠近宽容,创建和谐社会吧
3)我们国家是法治的国家,法律越来越健全,北京是我们的首都,随着城市化的进展,全国各地的有志青年涌向北京,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重要的有生力量。
现在北京有近400万流动人口,在北京的现代化建设中是一支庞大的有生力军,我就是其中的一员。
初到北京时,除了感觉北京是一个有文化的城市,它有那么多的历史文化遗产,有那么多的著名高校,北京人待人还很热情……。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对北京的认识越来越深,感受也越来越多。
近几年来,我亲眼看到了北京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京城的绿地多了,让人无法忍受的沙尘暴也很少见了,天空更蓝了,高楼更多了,道路更畅通了,人们的素质也提高了。
所有这一切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但是,让我印象最深的是北京的法制建设。
法制是社会进步的象征,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因为身在北京,就更深切地感受到了这种变化。
在我居住的社区有许多宣传栏,可以看到不定期的法制宣传内容,从国家制定的法律,到地方政府制定的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这些法制宣传让辖区居民充分了解了自己应该享受的权利,如何遵纪守法,如何教育未成年人学习法律知识,加强自身保护。
而我一个外地青年人,也从中受到了不少益处。
在这个城市里,我有许多老乡,我们都在一个公司打工。
4)我毕业于一个很著名的法学院,法律专业和律师职业是我义无反顾的选择。
非常后悔的是上学的时候没有珍惜宝贵的学习机会,自感学艺不精,心惊胆战的开始了“法律实践”。
工作的我反而爱思考法律是什么,法律是最低标准的道德,是具有强制性的一堆社会规范。
我自己是一个制度崇拜者,相信在科学合理的规范下,社会才会有序发展,所以在上学的时候,听到“以德制国”很有些不解。
上学的时候,老跟着自己的老师嚷嚷中国的法律是多么多么的不完善不健全,一翻书本,厚厚的法国民法典,浩如烟海的美国判例,动不动就在论文里的结尾写“立法建议”,呵呵。
中国法律是不健全不完善,法律空白需要填补,法律制度需要完善,法律条文需要修改,可是中国是多么迫切的需要高素质的法律实践者啊,只有制定法和实践法同时发展才是正确的。
一直在关注“法大弑师案”和“邓玉娇案”。
我自己的专业不是刑法,工作后也没有和刑事案子打过过多的交道,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法规和原理我是理解的。
前两天从网上看到北京某检察院说付成励不能够成自首,“他的行为不具备从轻的情节”,而付成励却表示,他在杀死程春明教授后,主动拨打了报警电话。
对此,检方认为,付成励拨打电话自首,是为了躲避法律的惩罚,为了寻求从轻处理,并不是“认罪”的态度,所以不宜从轻判处。
”“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什么时候说为了犯罪嫌疑人为了“从轻处罚”的自首就不是自首了
自首是“可以”从轻判决的情节,也就是说法院认为是自首但亦可不从轻判决,但是该认定自首的若不认定,那不成笑话了吗
总之,我真的不希望付成励师弟年轻鲜活的生命这样逝去。
“邓玉娇案”刚开始的时候,根据当时通报的事实,邓某的强奸行为显而易见,对于这种严重的暴力型犯罪,就没有防卫过当一说,邓玉娇就是正当防卫,无罪释放。
可是,当不能操纵法律的时候(因为这个实在太明显了),便来操纵事实,邓玉娇还是“防卫过当”了。
再看看律师行业,挣扎在贫困线上的年轻律师,开着奔驰宝马的大律师,法官与律师等等,还真是光怪陆离啊。
合伙人、大律师是个是什么概念呢
就是能拉来大项目、大标的案子的律师,他们有着深厚的社会关系和很高的社会知名度,很多大律师可能早就不做业务了。
中国不同于美国,赚钱的不是诉讼律师而是非诉律师,很多非诉讼律师只要拉来项目就可以了,业务自有助理来做。
天下文章一大抄, 看你会抄不会抄。
加油
雅思作文复议
把你的考试作文给你的英语老师看看,听听他的意见。
看值不值得复议,如果老师说可以的话你可以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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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又能提高不是很好么
扣留人多久算是非法拘留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第1句】: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第2句】: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第3句】: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第4句】: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第5句】: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第6句】: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非国家工作人员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没有时间限制。
求一份工作心得及对公司改进计划
时光如水,岁歌。
弹挥间,2008年工作已经接近尾声,回在工司这一年的工作,不仅积累了处理应急事件的诸多经验,也学习到了许多以前还欠缺的知识和技能,此外更深知我们这个团队在一些地方存在某种问题和欠缺的种种东西。
首先,良好的工作环境、舒心的工作氛围、优良的设施设备、公司先进的管理方式等是我值得庆幸的方面。
但是美中不足的是公司各部门间沟通较为不顺,规章执行力欠佳。
对此我希望在能在新的一年里我们能够相互团结,相互体谅能更好的为公司进一份微薄之力。
其次,主要就是咱们这个团队在以上方面的不足和需要补充的方面,也是我要着重说明的建议和意见:
【第1句】:每个人都应该加强理论学习,努力提高驾驭本职工作的能力首先是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树立一个一线员工的法律意识。
没有好的法律知识就不能树立一种法律意识对工作就会报消极和散漫态度,工作就干不好;平时在学工作时不能划分明确的所谓“市场部”和“策划部”的界限,要让每位员工都能横向接触更多的知识,让每个人都能应付更多的工作,这样才能克服我们团队人手少、非专业等困难;再次就是制定一套鼓励员工学习,让员工自觉学习的制度,提供更多更便捷的条件让员工自觉参与学习成本控制、全厂目视化管理、安全管理的知识,使他们在实践中应对工作游刃有余。
【第2句】:制定符合本厂的制度并健全地落实,为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竞争激励机制,按照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原则,加强对骨干队伍的考核和评议,对不胜任本职工作的进行岗位交流,对在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公开批评教育。
制定更为详细更能符合海力士规定的条例和制度,比如考勤制度(重要)、交接班制度、上位机操作制度、巡检制度、仓库及物品使用制度、办公物品使用制度等等,并严格抓实施和落实,做到全员“有法可依”。
【第3句】:各级领导树立勤奋务实形象,抓好生产管理,确保年度目标责任制的完成“己不正难以正人”,分管的工作要做好,协同奋斗,为员工树立良好印象,带头执行厂部各项制度,从不讲特殊,不以领导身份自居。
在任何情况下都保持清醒的头脑,待人诚恳,关心职工,经常深入了解员工在工作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并协助其解决,使其安心地工作;制定并严格执维护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和员工一起担负起维护各类仪器、各种设备为达标处理提供有利条件;制定预期到的各类应急预案并指导员工“演习”,在紧急关头使员工可以按步骤实施,有条不紊正确处理各类应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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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根据你公司的实际情况再 改改 我也不知道你公司具体是做些什么的 内部结构啊什么的
只能写自己知道的一些东西 。
你再修改修改吧不行的话 再给我说说
学习税法的重要性,或者说学习税法的意义和作用。
税法的意义和作用 税法学习心得 税收是国家实现政治和经济职能种有效的。
对于我们的日常生活, 税法的影响也无处不在。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 税收的不适应性和不完善性也逐渐表现出来, 所以学习税法不只在其作用上有必要性, 对其的不断变化也应该时刻关注。
因为国家通过税收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或与再分配, 所以通过税收的变化可以看出市场经济所存在的问题和发展方向, 以及的导向。
为了 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繁荣中国经济, 税法的变更也是必然的。
这也是税法稳定经济、 维护国家利益职能所要求的。
时刻关注税法变化是学好税法和应用税法的关键所在。
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 税务是无处不在的。
作为一名公民面对这项具有政治和经济双重意义的义务时, 应该持积极的态度。
认真学习税法、 时刻关注税法不但可以维护自身的权利、提高生活质量, 还能在今后的学习或工作中把握对经济动脉的敏锐度, 提高信息利用率。
由于税法调整的对象涉及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 与国家的整体利益及企业、单位、 个人的直接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 并且在建立和发展我国中,国家将通过制定实施税法加强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 因此, 税法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正确认识税法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对于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准确地把握和认真执行税法的各项规定是很有必要的。
主要有这样几方面: (一) 税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
为了 维护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以及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必须筹集大量的资金, 即组织国家财政收入。
为了 保证税收组织财政收入职能的发挥, 必须通过制定税法, 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企业、 单位和个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具体项目、 数额和纳税程序, 惩治偷逃税款的行为, 防止税款流失, 保证国家依法征税, 及时足额地取得税收收入。
针对我国税费并存(政府收费) 的宏观分配格局, 今后一段时期, 我国实施, 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要逐步提高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 以保障财政收入。
(二) 税法是经济的法律手段 我国建立和发展, 一个重要的改革目标, 就是国家从过去习惯于运用行政手段直接管理经济, 向主要运用法律、 经济的手段宏观调控经济转变。
税收作为的重要手段, 通过制定税法, 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调节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 调整产业结构和社会资源的, 使之符合国家的; 同时, 以法律的, 公平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鼓励平等竞争,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例如, 1994 年实施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暂行条例, 对于调整产业结构, 促进商品的生产、流通, 适应市场竞争机制的要求, 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三) 税法对维护经济秩序有重要的作用 由于税法的贯彻执行, 涉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每个单位和个人, 一切经营单位和个人通过办理税务登记、 建账建制、 纳税申报, 其各项经营活动都将纳入税法的规范制约和管理范围, 都将较全面地反映出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
这样税法就确定了 一个规范有效的纳税秩序和经济秩序, 监督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经营, 加强经济核算, 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同时, 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 严肃查处偷逃税款及其他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 也将有效地打击各种违法经营活动, 为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 稳定的环境秩序。
(四) 税法能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国家征税直接涉及纳税人的切身利益, 如果税务机关随意征税, 就会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影响纳税人的正常经营, 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因此, 税法在确定税务机关征税权力和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 相应规定了 税务机关必尽的义务和纳税人享有的权利, 如纳税人享有延期纳税权、 申请减税免税权、 多缴税款要求退还权、 不服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权等; 税法还严格规定了对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制度, (五) 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 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可靠保证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 任何国家对在本国境内从事生产、 经营的外国企业或个人都拥有, 这是国家权益的具体体现。
我国自 1979 年实行对外开放以来, 在的基础上, 不断扩大和发展同备国、 各地区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利用外资、 引进技术的规模、渠道和形式都有了 很大发展。
我国在建立和完善涉外税法的同时, 还同 80 多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这些税法规定既维护了国家的权益, 又为鼓励外商投资, 保护国外企业或个人在华合法经营, 发展国家间平等互利的经济技术合作关系, 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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