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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协商制读后感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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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召开劳资协商会议

劳方,资方,这两方是平等的,大家见见面,以平等的心态谈谈自己的意见,交流交流,沟通沟通,相互了解,劳方一些合理的意见要求要得到满足,资方也要表达自己的意见,一些问题,这对劳方资方双方都是有好处的,这有利于更好的开展工作,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增加企业的收入促进企业的发展,劳方的一些合理的保障要求也能得到满足,一个企业要能沟通没有隔阂才能有长远持续的发展,问题能到到解决,平等和允许沟通,才会让员工吧企业当家,当成自己事业的一部分,去工作,去做,才能真正做好。

劳动关系协商机制的内容

主要是加强了工会在劳资关系中的作用。

比如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工会备案。

在规章制度的订立上,也必须征求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等

如何召开劳资协商会议

劳方,资方,这两方是平等的,大家见见面,以平等的心态谈谈自己的意见,交流交流,沟通沟通,相互了解,劳方一些合理的意见要求要得到满足,资方也要表达自己的意见,一些问题,这对劳方资方双方都是有好处的,这有利于更好的开展工作,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增加企业的收入促进企业的发展,劳方的一些合理的保障要求也能得到满足,一个企业要能沟通没有隔阂才能有长远持续的发展,问题能到到解决,平等和允许沟通,才会让员工吧企业当家,当成自己事业的一部分,去工作,去做,才能真正做好。

劳动法里,协商是什么意思

一般协商由公司还是个人提出,协商就是关于解除合同吗

协商是斯文点的说法,实际就是谈判,双方能接受对方提出的条件就成,否则依法办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也就是说,只要你没有过错,对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只能是协商,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你赔偿金:

【第1句】: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从08年1月1日起每工作满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不足六个月支付1个月的赔偿金。

【第2句】: 依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08年1月1日前每工作满一年支付1个月经济补偿,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

如果对方给出的条件低于上面所说的,你死活别接受,因为那是他辞退孕妇该给的最低成本,闹到劳动部门去他们也没啥好收场。

顺便B4一下对孕妇下手的单位。

怎样指导企业建立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和预防预警机制

一、劳资关系,是指劳方和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这种关系透过劳资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契约和团体协约而成立。

一方面是受雇主雇用从事工作获致工资者,另一方面是雇用劳工的事业主、事业经营之负责人或代表事业主处理有关劳工事务之人,彼此间的关系即属劳雇关系。

二、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减少劳资纠纷,构建平衡和谐的劳资关系:(一)企业方面

【第1句】:完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与监督机制:保证各项章程制度的制定、执行都是公正、合法的。

【第2句】:完善企业内员工内部申诉机制:在出现严重劳资纠纷之前先通过建议箱、员工满意度调查、人力资源部员工面谈表等方式来及时了解员工的不满、抱怨等不良情绪,及时听取申诉,着重协商与调解,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使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达成和解协议,若不愿调解的应尽快依法处理。

【第3句】:完善“预警”体制:排查不稳定因素,为协调不了的劳资纠纷以及突发事件做好积极应对的准备。

【第4句】:完善工会体制:促进工会角色职能的转变,完善工会的独立法人地位。

劳资关系以表面上平等的契约关系形式掩盖了劳资双方价值交换不对等的事实,因此要使工会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代表工人的利益。

企业在制定、修改薪资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以及职工培训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定时要与工会讨论协商后确定。

(二)劳方方面 要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认识,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三)政府方面

【第1句】:完善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提高可操作性。

【第2句】:加强社会保障制定建设,督促企业为员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工伤、医疗、保险等,加大参保面。

【第3句】:政府要加大劳动执法力度和劳动监察队伍的建设,为构建和谐劳资关系提高有力的保障。

【第4句】:政府还应加强对劳资双方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使他们能关注企业的社会责任,自觉遵守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也要让劳动者学会依法维权。

三方协商机制中最主要和最基本的协商机制是哪个级别的

协商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是国际上许多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实践证明这一机制能够缓解劳资矛盾、稳定劳动关系,能够维护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重要作用。

因此,借鉴国际经验,通过、工会、组织建立三方协调机制已成为保障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必然选择。

我国于1990年批准了《三方协商促进国际劳工标准公约》,并逐步在法律层面上对三方机制作出了规定。

2001年10月27日新修正的工会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在我国,三方协商机制是由代表的劳动行政部门、代表职工的工会组织和代表的某些代表组织组成。

具体说,处理劳动争议的三方协商机制中的“三方”是指以下三方:1.代表。

我国工会法和劳动法中都明确规定三方协商机制中的代表是劳动行政部门。

一直以来,我国参加国际劳工大会的代表也是劳动行政部门。

因此,处理劳动争议的三方协商机制中的代表理应由劳动行政部门担任。

2.职工代表。

由于三方机制协商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例如处理劳动争议的重大共性问题,往往会超出具体的范围。

在这种情况下,代表职工参加三方协商机制的是全国总工会和各级地方总工会。

3.组织代表。

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影响,的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发生了巨大变化,代表的各种组织也有一个变化发展的过程。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是由经贸委代表组织。

之后,全国各地建立了联合会(家协会),不过当时该组织代表的是国有。

随着各类新建的迅猛发展,代表非公有制经济的各级工商联组织逐步完善,此外个体经营者协会、青年家协会、女家协会、民间的商会等纷纷成立,作为一方代表,它们都可以成为三方协商机制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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