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一篇十八大精神宣讲活动总结
大一学生社会实践。
不种百度复制粘贴的,文笔尽量好些。
字数一千左右就行
政治纪律:与中央保持一致决不能含糊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中央纪委对周永康、令计划、赵少麟等人开除党籍的通报中,均出现了“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字眼。
一些通报还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情形进行了具体描述,如周本顺“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干扰、妨碍组织审查”,杨栋梁“进行非组织政治活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潘逸阳“进行非组织政治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余远辉“公开发表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等。
感言卡:关于垃圾分类(一句或几句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 大 中 小 红 绿 黑 打印 --------------------------------------------------------------------------------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89年12月26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的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第五条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
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按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九条 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
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
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第十五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
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十八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不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但是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讨论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他们参加会议时,他们应当派代表参加,并且遵守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
前款所列单位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其家属聚居区可以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和本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办公用房,由所属单位解决。
第二十条 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
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 本法适用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垃圾分类观点的摘抄100字
着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人们在享受物质生活的同时也开始越发地关注环境问题,从十七大报告开始引入生态文明的概念到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美丽中国的设想,有关生态环境建设和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话题,日益成为未来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所必须着力解决的社会难题。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们一直在追求经济发展速度,注重提高老百姓的物质生活水平,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不惜消耗大量的自然资源,过度开采、过度使用,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许多破坏环境和生态平衡的现象。
可是,随着社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们发现,要赢得真正的富裕文明,这种不可持续的发展方式是不可取的,所以,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可以说,十八大再一次为我们勾画了一幅美好的发展蓝图,也为中国人民描绘了一个美好的梦想。
走绿色环保道路,建设美丽家园已经成为一种新的趋势、新的追求,通过大家的努力,营造一个干净、整洁、宜居的生活环境,的确是符合人们期待的新生活。
正因为生态建设、美丽中国关系到我们的下一代,所以我们要响应党中央的号召,爱护环境,保护自然,积极参与保护生态文明的活动中去。
依我的理解来看,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细化,对于目前的城市发展而言,当务之急,是要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说到这,不得不提的就是城市垃圾分类问题。
“垃圾分类,举手之劳,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作为创建美丽中国的一项重要工作,垃圾分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特别是对于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更是一项不可忽视的重大工程。
做好垃圾分类,不仅可以大大减轻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巨大压力,还能改善生态环境,提升资源环境综合承载能力。
现在,关于“世界上没有垃圾,只有放错了地方的能源”的认识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说到底,垃圾问题就是资源的循环再利用过程,通过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可以把纸张、塑料、橡胶、玻璃等垃圾重新回收、利用,变废为宝。
红楼梦阅读感想
读完《红楼梦》让我见识了人间的美与丑、善与恶,让我懂得人们之间并不只有美好的事物,也有肮脏与丑陋的灵魂.《红楼梦》是我国四大名著之一,我读完它感触颇深.它讽刺了我国古代封建恶势力独霸一方的丑态与它最终将会走向灭亡的必然命运.我读了《红楼梦》后就非常佩服曹雪芹,他写出这么好的作品来,能把里面的人物写得栩栩如生,说明他的写作功底十分深厚,里面的人物个个好像站在我的眼前,同我说话似的,让我跟他们共同欢笑,共同悲伤,共同成长.我要学习他的写作的方法,把写文章的基本功打扎实,提高自己的写作水平. 十八世纪上半叶中国封建社会末期社会生活,将其攫取、裁剪,再加以创造,《红楼梦》这幅画卷就这样展现在我们眼前.一经问世就成为“中国小说文学难以征服的顶峰\\\\”,是当之无愧的经典之作.我看了《红楼梦》以后懂得了许多道理,我很佩服曹雪芹,他可以写出这么好的作品,把里面的人物写得那么栩栩如生,好像就站在我面前.我要向他学习,练好作文基本功,提高自己的写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