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后干部任免召开大会需要挂横幅吗
不需要,属于明文禁止的,中央八项规定第一条明文规定: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十八大新党章中规定党的各级组织要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免制
这句话的句是错误的,的任期制而不是任免制。
十八大新党章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是加强党的制度建设的需要,是扩大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的需要。
同时,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对党员、党的干部和党的各级组织的加强监督十分必要。
这有利于进一步增强我们党的治党管党水平,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
十八路诸侯都有谁
东汉末年,诸侯讨董,共计18路诸侯:第一镇,后将军南阳太守袁术(
-199)字公路,汝南汝阳(今河南商水西南)人,袁绍之弟。
初为虎贲中郎将。
董卓进京后以袁术为后将军,袁术因畏祸而出奔南阳。
初平元年(190年)与袁绍、曹操等同时起兵,共讨董卓。
后与袁绍对立,被袁绍、曹操击败,率馀众奔九江,割据扬州。
建安二年(197年)称帝,建号仲氏。
此后袁术奢侈荒淫,横征暴敛,使江淮地区残破不堪,民多饥死,部众离心,先后为吕布、曹操所破,于建安四年(199)呕血而死。
第二镇,冀州刺史韩馥(hán fù)(
—191)字文节。
颍川郡(治今河南省禹县)人。
东汉末年的军阀,冀州牧。
韩馥担任过东汉的御史中丞,之后被董卓派为冀州牧;在各诸侯起兵讨伐董卓时,韩馥也是其中之一的参与者。
韩馥与袁绍也曾经有意立刘虞为皇帝。
当时冀州民殷人盛,兵粮优足,于是袁绍便用计夺取冀州,韩馥被迫投靠张邈;之后张邈与袁绍的使者见面,韩馥以为是要来杀害自己的,于是在厕所中以刻书用的小刀自杀。
第三镇,豫州刺史孔伷(音,zhòu,古同“胄”),字公绪,陈留人,东汉末期的人物。
据正史记载,189年孔伷曾被董卓任命为豫州刺史,同时也是起兵讨卓的地方势力之一,似乎在190年底被董卓的部将李傕等人攻杀或病死,所以190年另外出了一个豫州刺史孙坚。
正史对孔伷事迹的记载太少,只《英雄记》提到他能“清谈高论,嘘枯吹生”。
第四镇,兖州刺史刘岱(
—192)字公山,东莱牟平(今山东福山西北)人。
东年汉末年兖州刺史,汉室宗亲,刘舆之子,刘繇之兄,汉末群雄之一。
后来在讨伐兖州黄巾时,不听鲍信之劝,擅自进兵,被杀。
第五镇,河内郡太守王匡(
—192),字公节, 东汉末年兖州泰山(今山东省泰安市东北)人,河内太守,是东汉末期起兵讨董卓的地方势力之一,被董卓击败后败逃乡里,想与张邈会合,但被其所杀害的胡母班之亲属联合曹操攻杀致死。
在《三国演义》中,王匡曾参与“十八路诸侯讨董卓”,本部将领方悦被吕布所杀。
第六镇,陈留太守张邈,字孟卓。
东平寿张(今阳谷)人。
少时,家中富裕,疏财仗义,广交朋友,甚至曹操、袁绍都与他有交往。
汉灵帝时,初任骑都尉,后升为陈留太守。
昭宁元年(189)董卓篡权,他与曹操、袁绍等起兵讨伐。
次年,战于汴水,被董卓击败。
张邈调集全部兵力追随曹操,袁绍担任盟主后骄傲、自大,张邈以正义之词劝言袁绍,绍怒,指使曹操杀掉张邈,曹操拒绝,张邈甚为感激。
兴平元年(194年),但张邈还是害怕曹操始终有一日会听取袁绍先言而杀了自己,听从其弟张超与陈宫的建议,叛曹操而迎吕布为兖州牧,脱离曹操联盟。
吕布占据濮阳,兖州所辖郡县除鄄城、东阿、范县外皆归顺。
次年,吕布被曹操击败,张邈随吕布投奔刘备。
其弟张超护送全家去雍丘,全被曹操围杀。
张邈向袁术求救,途中被部下所杀。
第七镇,东郡太守乔瑁,字元伟,梁国雎阳人,太尉桥玄族子。
灵帝末,为兖州刺史,迁东郡太守。
董卓入洛后,袁绍出奔冀州,东郡太守桥瑁假东汉三公名义,要求州郡兴兵讨伐董卓,关东州郡纷纷响应。
他们分屯要害,推袁绍为盟主,相机进攻董卓。
初平元年(公元190年),董卓避关东兵锋,挟持汉献帝西迁长安。
关东联军本是乌合之众,彼此欺诈并吞,不久就分崩离析了。
初平三年长安兵变,董卓被杀,关中混乱不已。
初平中,为刘岱所杀。
第八镇,山阳太守袁遗,字伯业,袁绍从兄。
为长安令。
曾任山阳太守,并作为一路诸侯参与讨伐董卓。
《英雄记》说,前扬州刺史陈温病死后,袁绍后用袁遗为扬州刺史,192年为袁术所败,袁术然后任命自己的亲信陈瑀为扬州刺史,而袁遗败军之际为士卒所杀。
昔河间张超尝荐遗于太尉朱鉨,称遗“有冠世之懿,干时之量。
其忠允亮直,固天所纵;若乃包罗载籍,管综百氏,登高能赋,鷪物知名,求之今日,邈焉靡俦。
”事在超集。
太祖称“长大而能勤学者,惟吾与袁伯业耳。
”语在文帝《典论》。
第九镇,济北相鲍信,字允诚,后军校尉鲍信求见袁绍,说董卓有异心,劝袁绍除之,袁绍不同意,鲍信又找王允商量,王允也不同意,鲍信于是引本部军兵投泰山。
后以济北相身份参加讨伐董卓的义军,鲍信因为怕孙坚抢头功,暗中令其弟鲍忠出战。
结果鲍忠为华雄所杀。
李傕等人控制朝廷后,以献帝名义命曹操与鲍信镇压青州黄巾起义,于是两人在寿张迎击黄巾军,鲍信深入重地,为敌所杀。
第十镇,北海太守孔融,父亲孔宙,做过太山都尉。
孔融少时成名(著名的孔融让梨讲的就是他的故事),几次辞谢了州郡的辟举,于灵帝时“辟司徒杨赐府”(《后汉书·孔融传》,以下引文凡未另注明者均出自此处),开始步入仕途。
中平初(185年),举高第,为侍御史,与中丞不合,托病辞归。
后辟司空府为僚属,拜中军候,迁虎贲中郎将。
献帝初平元年(190年),因忤董卓,转为议郎,出至黄巾军最盛的青州北海郡(东汉郡国名,治所在今山东昌乐西)为相,因颇有政声,时人又称他为“孔北海”。
兴平二年(195年),刘备表荐他领青州刺史。
建安元年(196年),袁绍之子袁谭攻青州,孔融只身出奔,妻子被俘。
曹操迁献帝都许昌,孔融先后担任将作大匠、少府、太中大夫等职。
这时曹操专权,他与曹操政治上颇有分歧,每多乖忤,终于在建安十三年(208年)被曹操所杀。
年终55岁。
第十一镇,广陵太守张超。
张超(?-195),表字不详,据嘉靖版《三国志通俗演义》字孟高(另有说法认为他字景明,事实上张景明并不是张超,而是张导),东平寿张(今山东寿张)人,东汉末年的广陵太守,张邈之弟。
董卓弑帝,图危社稷,功曹臧洪说超诛除国贼,超然其言,与洪西至陈留,见兄邈计事。
超从曹公檄文,起兵讨卓。
后超遣洪诣大司马刘虞谋,值公孙瓒之难,至河间,遇幽、冀二州交兵,使命不达。
兴平元年,超与太祖将陈宫、从事中郎许汜、王楷共谋叛太祖。
二年间,邈从布,留超将家属屯雍丘。
太祖攻围数月,屠之,斩超及其家。
第十二镇,徐州刺史陶谦,陶谦小时候是孤儿,好学,性格刚直,有高尚的节操。
后举孝廉,拜尚书郎,授予舒令。
后迁幽州刺史,征拜议郎,参车骑将军张温军事,西讨韩遂。
后来黄巾起兵徐州,就让陶谦做徐州刺史,大败黄巾军。
董卓之乱中,各州各郡纷纷起兵,当时天子在长安城中,与各处都中断联系。
陶谦就派使者到长安去进贡。
又迁安东将军、徐州牧,封溧阳侯。
当时的徐州民殷国富,流亡外地的人也大多归顺他。
但是他却背道而驰:广陵太守赵昱忠直,却疏远他;曹宏这些小人反倒亲近他们,任用他们。
这样使各方不能和睦,渐渐乱起来。
后来下邳的阙宣自称天子,陶谦杀死他,合并他的队伍。
初平四年,曹操征讨陶谦,攻下十几座城。
在彭城大战,陶谦败走,退守郯城,死伤过万。
后曹操因粮少退兵。
兴平元年,曹操又东征,平定琅邪、东海等县。
陶谦害怕了,想去丹阳。
恰好张邈叛乱,迎合吕布。
曹操又去和吕布打。
当年,陶谦病死,时年六十三岁。
第十三镇,西凉太守马腾。
马腾,相传是东汉伏波将军马援的后代,因其父马肃与羌女通婚,故马腾有二分之一的羌族血统。
马腾于汉灵帝末参军,由于身长力大,性格宽和,待人诚恳而因功升至军司马。
但之后由于当时的朝廷黑暗,民变频频。
韩遂先后杀死当时想要乘乱起义的少数民族首领北宫伯玉和李文侯,之后韩遂又用计杀死了凉州刺史耿鄙和汉阳太守傅燮,当时在耿鄙手下担任军司马的马腾见势投靠韩遂并与之结为异姓兄弟,割据一方。
当时各路军阀受命勤王,董卓在率军前往洛阳前,任命马腾与韩遂驻防长安。
后马腾被任命为征西将军,屯于郿城。
不久后,董卓兵败,马腾的手下与韩遂手下发生摩擦,导致两家失和,率兵相互攻打,先是马腾将韩遂打败,韩遂又纠集了一些人马还攻马腾,杀了马腾的妻子。
于是两家成为仇敌,相互攻打。
后两家在钟繇、韦端及张既等人的调解和劝说下,又重归于好。
曹袁相争之际,曹操以汉帝的名义急调马腾助战,马腾于是派长子马超协助钟繇击败郭援、高干等人。
马腾转拜前将军。
封为槐里侯。
长居槐里十数年。
马腾在槐里十余年间“北备胡寇,东备白骑,待贤进士,衿救民命”,使三辅一带在战乱中免受一了段时间的战争骚扰,得到了十年的安定。
三辅一带的人民对马腾相当爱戴。
(三辅皆安爱之)。
后来,马腾“自见年老,引入宿卫”,曹操在发动南征之前,将西部有威胁的马腾招入京做官。
官封卫尉,应该是掌管京城(当时的许昌)的宫门的职务,但是,全家却被曹操移到了邺城去。
马腾入朝为官,把部队交予儿子马超管理。
马超统众,与韩遂合从,及杨秋、李堪、成宜等相结,进军至潼关、导致马腾被杀。
第十四镇,北平太守公孙瓒。
白马将军(马义从:“瓒好白马,屡乘以破虏,虏呼为‘白马将军’。
故选精锐三千,尽乘白马,号‘白马义从’,以实禁卫也。
”)。
出身贵族。
因母地位卑贱,只当了郡中小吏。
他貌美,声音洪亮,机智善辩。
涿郡刘太守(刘基)很赏识,将女儿许配给他。
后来跟卢植于缑氏山中读书,粗通经传。
后又被举为上等郡吏。
刘基因事犯法,发配日南。
当时法律不许部下随槛车同行。
他就化装成侍卒,带上刘基日用品,驾车护送。
刘基将被流放到日南郡(今越南广治省)的时候,公孙瓒备好酒肉在北芒山(即邙山,今河南洛阳北)祭辞自己的祖先,他举杯祈祷:“以前为人子当尽孝道,而今为人臣当尽忠心,理应随同太守共赴日南。
日南多瘴气,恐怕不能身还,就此别过列祖列宗。
”说完又拜了两拜,便慷慨激昂的站了起来,在场人无不落泪叹息。
刘基在赴日南途中被赦免而还。
公孙瓒被举为孝廉,做了郎官,被任命为辽东郡(今辽宁辽阳市)附属国的长吏。
公孙瓒之后靠自己的才能逐步作到中郎将,以强硬的态度对抗北方少数民族,作战勇猛,威震边疆。
公孙瓒好战,与主张以怀柔政策对待少数民族的上司刘虞不和,二人矛盾逐渐激化,发展到互相攻打,公孙瓒靠自己的军事才能以少胜多,杀死了刘虞,并挟持朝廷使者得到了总督北方四州的授权,分派刺史,成为北方最强大的诸侯之一。
公孙瓒与袁绍相争,初期占据优势,但因其只求自保的自私战略,逐渐失去了部下的信任,被袁绍击败,最终被困于自己修建的高楼之中,引火自焚,势力被袁绍吞并。
第十五镇,上党太守张杨。
最初因为武勇而在并州为武猛从事。
东汉末年宦官专权,张杨奉刺史丁原之命带兵往见上军校尉宦官蹇硕,后来蹇硕死,他奉大将军何进之命回并州募兵,得到一千余人,此后一直留在上党攻打山贼。
董卓作乱时,他带兵在壶关攻打上党太守,攻陷了几个县,士兵、数达到几千人。
后来袁绍来到河内,张杨又和袁绍以及匈奴单于於夫罗一起屯兵于漳水。
之后单于发动叛乱,劫走了张杨,但旋即被袁绍部将麴义击败。
董卓封张杨为建义将军、河内太守。
后来,汉献帝因为李傕、郭汜叛乱而流落到河东,张杨带兵来到安邑,被封为安国将军、晋阳侯。
当时张杨想把献帝迎接到洛阳,然而诸将不从,因此张杨回到野王。
建安元年(196),献帝在返回洛阳的途中,张杨给献帝供应粮草,来到洛阳,因为自己是外郡太守而决定不留在洛阳,回到野王,很快又被封为大司马。
吕布在下邳被曹操围攻时,他曾出兵响应吕布,但却被部将杨丑所杀。
而杨丑又很快被张杨的部将眭固杀死,当时眭固想要同袁绍联合。
曹操派部将史涣攻打眭固,在犬城攻杀之,尽收其众。
第十六镇,乌程侯长沙太守孙坚。
东吴始祖武烈皇帝孙坚(155-191),字文台,汉族,吴郡富春(今浙江杭州富阳)人。
东汉末期地方军阀,著名将领。
史书说他“容貌不凡,性阔达,好奇节”,是大军事家孙武的后裔。
汉末群雄之一,三国中吴国的奠基人。
曾参与讨伐黄巾军的战役以及讨伐董卓的战役,后与刘表作战时阵亡。
因官至破虏将军,又称“孙破虏”。
其子孙权即为孙吴的开国皇帝。
孙权建国后,追谥孙坚为武烈皇帝。
第十七镇,祁乡侯渤海太守袁绍。
袁绍(?-202),字本初,汉族,汝南汝阳(今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袁老乡袁老村)人。
出身名门望族,自曾祖父起四代有五人位居三公,自己也居三公之上,其家族也因此有“四世三公”之称。
袁绍初为司隶校尉,于初平元年(190年)被推举为反董卓联合军的盟主,与董卓交战;但不久联合军即瓦解。
此后,在汉末群雄割据的过程中,袁绍先占据冀州,又先后夺青、并二州,并于建安四年(199)击败了割据幽州的军阀公孙瓒,势力达到顶点;但在建安五年(200年)的官渡之战中大败于曹操。
在平定冀州叛乱之后,于建安七年(202年)病死。
第十八镇,曹操,西园八校尉之一,曾只身行刺董卓,失败后和袁绍共同联合天下诸侯讨伐董卓,后独自发展自身势力,一生中先后战胜了袁术、吕布、张绣、袁绍、刘表、张鲁、马腾等割据势力,统一了北方。
但是在南下讨伐江东的战役中,曹操在赤壁惨败。
后来在和蜀汉的汉中争夺战中,曹操再次无功而返。
曹操一生未称帝,他病死后,曹丕继位后不久称帝,追封曹操为魏武皇帝。
公司人事任免决定
关于营运发展部有关人事任免的决定经事业部管委会研究现对营运发展部有关人事任免作如下决定:
【第1句】:任命xxx为营运发展部审计监察经理新聘
【第2句】:免去xx审计监察经理的职务调集团。
特此决定!广东xx集团空调事业部二00一年二月九日发:各单位送:x副总、x副总报:集团总裁办、人力资源部印发份数:15份其中存档份数1份xxx关于公司架构调整和人事任免的通知各部门、门店:目前根据门店不同业态及不同区域的分布,现对公司架构作以调整,实行区域分公司管理模式。
全公司分为五大部分,xxx总部;xxx女子百货;xxx超市;xxx区xxx;xxx餐饮公司。
经公司研究决定:任命xxx为xxx执行总经理;免去xxxxxx超市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任命xxx为巩义区xxx超市区域总经理;免去xxxxxx超市有限公司营运部、企划部经理职务。
任命xxx为巩义区xxx超市区域副总经理,负责协调巩义区xxx超市及xxx女子百货所有外协事务;免去xxxxxx超市有限公司防损部经理职务。
任命xxx为xxx女子百货总经理;免去xxxxxx女子百货店长职务。
任命xxx为xx、上街区xx区域总经理;免去xxx金好来超市有限公司商品部经理职务。
xx餐饮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xxx兼任。
原办公室、行政职能转巩义区xxx超市。
xxx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求职与招聘的八大误区现在的人才招聘广告、人才招聘市场越来越多但往往有行无市不是很景气。
应聘者找不到单位招聘者招不到人其均以“满
十八大以来召开了几次中央全会
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任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干部管理权限和工作职责,规范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任免与管理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呼伦贝尔市市直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呼伦贝尔市政府直属处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正、副科级领导职务、市直各部门(除公安局、司法局、文化局、广播电视局外)所属的科级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处级、副处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正、副科级领导职务的任免与管理(不含依照企业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第三条呼伦贝尔市市直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任免和管理工作,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任命科级领导职务实行委任制、聘任制和审核备案制。
第五条事业单位任命科级领导职务应在职数限额内,并符合岗位设置规定。
科级干部职数可以高职低配,既副职可以占用正职职数。
第二章 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机关 第六条呼伦贝尔市政府党组授权人事局任免市政府直属处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部门所属科级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正、副科级领导职务,由市人事局履行考察程序后决定任免。
第七条部门所属处级、副处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正、副科级职务,由其主管部门任免、聘用和管理。
任前报呼伦贝尔市人事局备案。
第三章 任免工作程序 第八条在重要岗位上出现人员空缺,或一个岗位有多名人选时,除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以及按照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外,一般要通过竞争上岗产生拟任人选(竞争上岗办法另行制定)。
如个别职务调整经呼伦贝尔市人事局同意,可以直接选拔任用。
第九条由呼伦贝尔市人事局管理的正、副科级领导职务的任免,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由用人单位党组(党委)负责人与市人事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就拟任免情况进行沟通后,向市人事局呈报任免材料。
(二)由市人事局派出考察组对拟任职务人选进行民主推荐,确定考察人选,并履行考察预告、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考察程序。
(三)由市人事局审核拟任免人员的任职资格、领导职务名称及单位领导职数等情况。
考察结束后,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经市人事局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下发干部任免通知。
第十条部门所属处级、副处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及下属事业单位拟提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须向主管部门报送拟任职报告、填报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党组研究同意后,报市人事局审核备案。
市人事局自收到部门报送材料之日起20日内予以审核备案并予以批复,再由主管部门下发任职通知。
任职时间以市人事局审核批复的时间为准。
实行领导职务聘任制的事业单位任命科级领导职务,须到人事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研究任用干部的党组(党委)必须在任免前向呼伦贝尔市人事局报告,经批准后方可任用。
(一)领导班子成员对拟任用的干部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的。
(二)破格或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超过任职年龄需继续留任或任用的。
(四)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
(五)干部受处分后首次提拔使用的。
(六)从其它地区、单位调任的。
(七)呼伦贝尔市在职副处级以上干部的配偶、子女和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及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属,拟提拔或平调到重要岗位上的。
(八)机构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变动期间,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九)其它需要事前报告的事项。
以上事项的报告需以正式文件上报,内容要求与第九条的有关要求相同。
凡列入任前报告范围而未进行报告的,市人事局要对责任部门进行批评、通报。
涉及重要问题未进行报告的,报告弄虚作假、内容失真的,未按市人事局批复意见办理的,要撤销有关干部的任职决定,同时追究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十二条提任事业单位正、副科级领导职务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能够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
(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适应工作要求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实践经验、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有大局观念,工作作风民主,公道正派,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提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在本单位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三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的经历。
(二)由科级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在科级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三)从不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调任的正、副科级领导职务人员应平级调任。
从外地区或市直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调入市直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担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人员应占调入单位年度增进人计划数。
(四)同一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正、副科级领导职务可平级调任或提任。
(五)从行政机关调任到事业单位担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可平级调任或提任。
(六)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七)近两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被评为合格(称职)等次。
(八)新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人员,男性不超过50周岁,女性不超过45周岁;新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人员,男性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不超过40周岁。
对于特别优秀的业务骨干或工作需要的特殊人才,经人事部门同意,可以破格提拨。
第十四条在民主测评中,综合评价结果“不同意提拔使用”票超过20%的,不予任职。
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考察,认为具备任职条件的,可在一年后再次向人事部门申报,经再次民主测评,综合评价结果“不同意提拔使用”票仍超过20%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第五章 免职条件和程序 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免去现任职务: (一)领导职务转换岗位的。
(二)晋升或降低职务的。
(三)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调出本单位的。
(六)提前退休的。
(七)达到退休年龄的。
(八)连续2年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九)本人提出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
(十)因其它原因需要免职的。
第十六条由呼伦贝尔市人事局管理的正、副科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即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报市人事局备案: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
(二)受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的。
(三)被辞退的。
(四)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
第十七条免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本人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应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二)符合免职条件的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履行免职手续。
由人事部门负责任免和管理的人员由人事部门下发免职通知。
由主管部门负责任免和管理的人员由主管部门下发免职通知,并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呼伦贝尔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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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在试用期内能否进行职务调整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根据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目的和要求,利于干部尽快适应领导工作和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考虑,干部任职试用期间,一般不宜调整其工作岗位。
条例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 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
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
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
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
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
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
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动议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民主推荐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一)党委成员;(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三)纪委领导成员;(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
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一)党委成员;(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四)纪委副书记;(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
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
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
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
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讨论决定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
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
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九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第四十条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二)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第四十五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
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九条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
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五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
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第五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
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十二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五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十章交流、回避第五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
(五)加强干部交流统筹。
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
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
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十八大提出的八不准内容是什么
【第1句】:不人擅自决定企业的大额度资金运生产经营和企业改重大决策、重要的人事等事项。
【第2句】:不准将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或其他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投资者批准,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
【第3句】: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和优惠条件;不准配偶、子女个人从事可能侵害该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4句】:不准弄虚作假,谎报成绩;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做假帐或设立法定账册以外的任何账册。
【第5句】:不准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兼职工资或其他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