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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轨道交通的口号集合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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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征求意见

近日,宁波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征求意见,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将从下月起施行,这是浙江省内首部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作为条例内容的细化,宁波修订了《宁波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下简称守则)和《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下简称规范)的征求意见稿,今起对外发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乘客守则

乘车时限从2小时增加至3小时

线网增加,时限会相应延长

在守则中,比较受人关注的乘车时限,原先的规定是2小时。

随着轨道交通1号线二期和2号线一期的开通,现在宁波轨道交通线网已经延长到74公里。根据测算,目前最远的2站间,霞浦至宁波栎社国际机场站,加上在鼓楼换乘,大约需要80分钟时间,原先的乘坐时限规定已不适用。这次守则将乘坐时限延长至3小时,就是说,乘客持票通过闸机进入付费区后,应在3小时内出闸机离开。如果超过3小时,乘客则要按照轨道交通网络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但因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原因导致的超时除外。

记者打听到,以后随着轨道交通线网的进一步增加,乘车时限将相应延长。

“越站”以前需加收五倍票款

以后只补交超出部分票款即可

为了倡导文明,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守则对乘客的“越站”等行为的处理作出了相应修改。原先比如乘客只购买了东门口至福明路站的车票,结果却在世纪大道站出站。按照目前的规定,乘客除了“补交最高票款”,还要“另行加收五倍票款”。而守则新修订后,只要“补交超出部分票款”。

工作人员说,这一修改更加人性化,因为随着线网扩容,多数越站乘客并不是主观故意,而是因为临时改变出行计划或无意中越站。

同时,在“乘客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证件乘车,乘客故意超程的,乘客使用伪造证件乘车”时,取消了“加收五倍票款”,只需要“按轨道交通网络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

1名成年人仅可免费携带

1名身高【第1句】:2米以下的儿童乘车

在宁波轨道交通开通试运营后,优惠乘车人群越来越多。2022年7月《宁波市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献血者享受免费乘坐市区公共交通工具待遇实施办法》实施,2022年5月1日《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施行,2022年1月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轻度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区公共交通工具的实施意见》实施。

结合相关规定,守则对优惠乘坐轨道交通的群体进行了补充和丰富,修订后明确“军人、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离休干部、因公致残人民警察、重度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具有本市户籍的中、轻度残疾人,宁波市奉献奖献血者等按照国家、省、市规定享受乘车优惠待遇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

同时,参照新修订的'《宁波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则》,明确“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第1句】:2米以下的儿童乘车”,对每位成年乘客可以免费携带儿童乘车人数作了限制,即一名,超过一名的则按超过人数购票。

服务规范

有条件的车站要设置母婴室

投诉答复时间缩短至5日之内

在服务规范方面,条款明确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运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与相关条例相一致,规范新增“轨道交通因设备设施故障不能正常运行十五分钟以上的,运营单位应当免收票款或者向乘客退还票款。乘客可以要求运营单位书面出具延误证明”。

关于票价优惠措施,规范要求运营单位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实施,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列车的间隔时间应当根据客流量大小、列车拥挤度、乘客候车时间、相关线路匹配等因素等综合确定,不同线路的行车间隔宜相互匹配。

而在人性化设施方面,规范新增要求轨道车站设置急救箱等必要的应急设备、有条件的车站原则上设置母婴室。同时,在服务监督方面,规范明确投诉处理,受理投诉答复时间从原先的10个工作日,修改为5日之内。

宁波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征求意见

近日,宁波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正式公开征求意见,下面是详细内容。

2月20日起,市客管局等部门就《宁波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征求意见稿)》和《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守则》对乘客无票、超程、冒用他人证件、禁止携带物品、禁止从事行为等作了具体规定。《守则》对乘坐时限有了新规定:“乘客持票通过闸机进入付费区后,应在3小时内通过闸机出付费区,超过上述时限为超时乘车,按轨道交通网络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这是因为目前宁波轨道交通最远的两个站为霞浦站和栎社机场站,从出发加换乘到终点大约需要80分钟,原先乘坐时限2小时的规定已不适应,同时考虑轨道交通客流疏散等要求,参照杭州等地做法,对乘坐时限进行了延长。

在优惠群体方面,《守则》明确了“军人、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离休干部、因公致残人民警察、重度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具有本市户籍的中、轻度残疾人,宁波市奉献奖献血者等按照国家、省、市规定享受乘车优惠待遇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同时规定“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第1句】:2米以下的儿童乘车”。

《规范》从行车服务、客运服务、票务服务、服务设施、工作人员、监督评价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与要求。如提出要“定期清洗消毒使用后回收的车票”“在车站应设置急救箱等必要的应急设备”“投诉、服务电话提供全天24小时服务”等。

《守则》和《规范》的全文可在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官方网站及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局官方网站下载。从2月20日起至2月26日,各界人士可通过热线电话、电子邮件、信函或传真方式反馈意见,电话为81851216(工作时间),电子邮件可发至nbcskg@1【第63句】: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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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守则

乘车时限从2小时增加至3小时

线网增加,时限会相应延长

在守则中,比较受人关注的乘车时限,原先的规定是2小时。

随着轨道交通1号线二期和2号线一期的开通,现在宁波轨道交通线网已经延长到74公里。根据测算,目前最远的2站间,霞浦至宁波栎社国际机场站,加上在鼓楼换乘,大约需要80分钟时间,原先的乘坐时限规定已不适用。这次守则将乘坐时限延长至3小时,就是说,乘客持票通过闸机进入付费区后,应在3小时内出闸机离开。如果超过3小时,乘客则要按照轨道交通网络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但因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原因导致的.超时除外。

记者打听到,以后随着轨道交通线网的进一步增加,乘车时限将相应延长。

“越站”以前需加收五倍票款

以后只补交超出部分票款即可

为了倡导文明,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守则对乘客的“越站”等行为的处理作出了相应修改。原先比如乘客只购买了东门口至福明路站的车票,结果却在世纪大道站出站。按照目前的规定,乘客除了“补交最高票款”,还要“另行加收五倍票款”。而守则新修订后,只要“补交超出部分票款”。

工作人员说,这一修改更加人性化,因为随着线网扩容,多数越站乘客并不是主观故意,而是因为临时改变出行计划或无意中越站。

同时,在“乘客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证件乘车,乘客故意超程的,乘客使用伪造证件乘车”时,取消了“加收五倍票款”,只需要“按轨道交通网络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

1名成年人仅可免费携带

1名身高【第1句】:2米以下的儿童乘车

在宁波轨道交通开通试运营后,优惠乘车人群越来越多。2022年7月《宁波市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献血者享受免费乘坐市区公共交通工具待遇实施办法》实施,2022年5月1日《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施行,2022年1月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轻度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区公共交通工具的实施意见》实施。

结合相关规定,守则对优惠乘坐轨道交通的群体进行了补充和丰富,修订后明确“军人、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离休干部、因公致残人民警察、重度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具有本市户籍的中、轻度残疾人,宁波市奉献奖献血者等按照国家、省、市规定享受乘车优惠待遇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

同时,参照新修订的《宁波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则》,明确“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第1句】:2米以下的儿童乘车”,对每位成年乘客可以免费携带儿童乘车人数作了限制,即一名,超过一名的则按超过人数购票。

服务规范

有条件的车站要设置母婴室

投诉答复时间缩短至5日之内

在服务规范方面,条款明确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运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与相关条例相一致,规范新增“轨道交通因设备设施故障不能正常运行十五分钟以上的,运营单位应当免收票款或者向乘客退还票款。乘客可以要求运营单位书面出具延误证明”。

关于票价优惠措施,规范要求运营单位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实施,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列车的间隔时间应当根据客流量大小、列车拥挤度、乘客候车时间、相关线路匹配等因素等综合确定,不同线路的行车间隔宜相互匹配。

而在人性化设施方面,规范新增要求轨道车站设置急救箱等必要的应急设备、有条件的车站原则上设置母婴室。同时,在服务监督方面,规范明确投诉处理,受理投诉答复时间从原先的10个工作日,修改为5日之内。

新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1句】:根据《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守则。【第2句】:凡进站、乘车的,应当遵守本守则。【第3句】:乘客应当遵守以下有关票务管理的规定:

(一)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

(二)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票款;持票进入收费区后,须在合理时间内出收费区,超出合理时间的,应当按照网络单程最低票价补交票款;

(三)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

【第4句】:残疾军人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离休干部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或者《中国人民解放军离休干部荣誉证》、盲人凭本人《上海市盲人乘坐车船有轨交通免费证》、革命烈士家属凭本人《上海市革命烈士家属优待证》、伤残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可免费乘坐轨道交通。本市七十周岁以上老人除工作日高峰时段外(高峰时段为7:00至9:00,17:00至19:00)持本人敬老服务卡可免费乘坐轨道交通。

【第5句】:乘客须在安全线内候车,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上、下列车应当注意站台间隙;列车车门蜂鸣器响,车门及屏蔽门、安全门警示灯亮,乘客不得强行上、下车;车门开启、关闭时,不得触摸车门;车到终点,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第6句】: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下车,其他乘客应当主动让座。

【第7句】:乘客可以免费带领一名身高【第1句】:3米(含【第1句】:3米)以下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单独乘车。

【第8句】: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23千克,体积不得超过0.2立方米,长度不得超过【第1句】:7米,并不得影响其他乘客乘车。

【第9句】:凡进站、乘车的,禁止下列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闸机;(四)强行上下车;

(五)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纸屑等杂物;

(六)擅自涂写、刻画或者张贴;

(七)擅自设摊、停放车辆、堆放杂物、卖艺、散发宣传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八)乞讨、躺卧、收捡废旧物品;

(九)携带活禽以及猫、狗(导盲犬除外)等宠物;

(十)(十)携带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

(十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

(十二)携带有严重异味、未经安全包装的易碎、尖锐物品;

(十三)使用滑板、溜冰鞋;

(十四)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第10句】:赤脚、赤膊、油污衣裤者、醉酒肇事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或者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不得进站、乘车。

【第11句】:乘客应当自觉保持车站、车厢的文明卫生,不得在列车车厢内饮食、大声喧哗,不得踩踏车站和车厢内座席。

【第12句】:乘客应当正确使用轨道交通自动扶梯、自动售检票机、公共交通卡充值验票机及有关设施、设备。因乘客原因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乘客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13句】:乘客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企业有关票务、安全等方面的服务须知,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遵从服务、应急设施的使用提示,服从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发生纠纷时,可向轨道交通企业反映,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

【第14句】:乘客违反《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按照《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第15句】:本守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行业监督热线:021-12319地铁服务热线:021-64370000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办公室2013年12月25日印发

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一条为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和轨道交通乘坐秩序,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为乘客创造安全、文明、舒适的乘车环境,根据《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凡进入轨道交通设施范围的乘客,应当遵守本守则。本守则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辆、机电系统设备及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三条乘客应当遵守以下票务管理规定:

(一)南宁轨道交通客运票价及优惠政策按市物价局和交通运输局批复文件执行。

(二)乘客持有效票(卡)进入轨道交通付费区,实行一人一票制,乘客应当使用同一张票(卡)进、出闸。

(三)乘客按序排队购票,持有效票(卡)乘车;乘客所使用的车票,不足以支付到达车站的实际车费时,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

(四)乘客每次乘车有效时限120分钟,超过有效时限,乘客须按单程最高票价(出闸站与线网中可到达最远站之间的单程票票价)补交票款,但因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原因导致的除外。

(五)单程票在地铁车站发售,乘客当天在发售站进站乘车有效,出站由运营单位回收,遗失票(卡)的按照无票处理;单程票未进站使用的,可在购票当日运营时间内前往购票站办理退票。

(六)进闸时没有在闸机验卡区正常感应的票(卡)(即没有进闸记录),持单程票的以发售站为出发站支付票款,持其他票(卡)的乘客应当向车站说明出发站名称等情况,由车站按其所持票(卡)种类收取票款。

(七)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第1句】:3米以下(含【第1句】:3米)的儿童,携带的儿童超过1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

(八)持单程票的乘客可凭有效票(卡)在目的地车站出闸前领取当次乘车发票,其他票(卡)的发票在购买、充值时一次性领取。

(九)逾期票(卡)或票(卡)信息资料非经票(卡)发行人允许进行了涂改、删除或损坏,视为无效票(卡)。

(十)轨道交通因故障或意外事件不能正常运行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受影响的乘客按照所购票(卡)原票价退还票款。

(十一)票(卡)已在闸机上验票而乘客未进闸的,可在20分钟内在发售站免费办理消除记录手续。超过20分钟乘客未进站的,单程票作废由运营单位予以回收,其他票(卡)按所使用票(卡)种类的最低单程票价支付票款,但因运营单位原因导致的除外。

第四条每位乘客随身携带物品重量不得超过30公斤,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第1句】:6米。超规物品一律不得携带进站乘车。

第五条乘客应当接受、配合运营单位的安全检查,并配合公安机关和运营单位对可疑物品的开箱(包)检查。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危险品的乘客,运营单位有权阻止其进站或责令其出站;对强行进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禁止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汽油、烟花爆竹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进站乘车。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参见市公安局和市交通运输局制定的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第六条乘客应当文明有序进站乘车,自觉维护车站和列车内公共秩序:

(一)乘坐自动扶梯时,紧握扶手靠右站立,不得倚靠或探出扶手栏杆;

(二)在站台安全线内按照地面箭头指示排队候车,不得倚靠屏蔽门(安全门);

(三)乘车时先下后上,注意列车与站台之间的空隙;车门或者屏蔽门(安全门)警示灯闪、铃响时,不得强行上下车;

(四)进入车厢后,不得手扶或挤靠车门,不得争抢座位,不得大声喧哗;主动给老、幼、病、残、孕和抱小孩的.乘客让座;

(五)车门开启、关闭时,不得触摸车门、屏蔽门(安全门)。车门关闭后,未上车的乘客应当及时退到安全线外;

(六)列车抵达终点站时,乘客应当有序全部下车。

第七条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

(二)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或者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装置或者安全装置等;

(三)损毁或擅自移动、遮盖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四)损毁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

(五)在轨道上放置障碍物,向城市轨道交通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它设施投掷物品;

(六)擅自进入行车区域、隧道、控制室、驾驶室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非公共区域;

(七)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闸机、机车、屏蔽门(安全门)等设施;

(八)强拉、敲打车门、屏蔽门(安全门)及闸机或者阻挠其开关,强行上下列车、进出闸机;

(九)在车站或列车的通道、出入口长期逗留或者在运行的自行扶梯、活动平台逆向行走、使用自动扶梯运送大件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

(十)越过黄色安全线候车或倚靠屏蔽门(安全门);

(十一)使用滑板、滑轮等器械进行滑行或者实施追逐、打闹等;

(十二)使用明火等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车站、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二)在电梯、车厢内进食;

(三)在车站、车厢内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或者擅自悬挂物品;

(四)携带犬只、家禽等动物进站乘车(盲人携带的有识别标识的导盲犬、执行公务的警犬等国家规定的具有特殊功用的动物除外);

(五)携带自行车(已经折叠的自行车除外)等交通工具进站乘车;

(六)携带充气气球、尖锐物品,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物品以及超大行包进站乘车;

(七)在车站、车厢内擅自从事商品销售、广告宣传、乞讨卖艺、收捡废旧物品,以及滞留、躺卧和踩踏座椅等;

(八)在车站、车厢内擅自进行电影、电视剧拍摄等易引起人群围观和集结的活动;

(九)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环境卫生和妨碍他人乘车的行为。

第九条身高【第1句】:3米以下(含【第1句】:3米)儿童必须由成年人陪同进站乘车;因服用酒精、药物或其他原因导致行为能力受到限制者,车站人员可以阻止其进站乘车或要求须由健康成年人陪护方可进站乘车。

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感染期传染病患者、身体裸露不文明者以及其他不适宜乘坐轨道交通的人员,不得进站乘车。

第十条乘客应当配合并服从运营单位为保障运营安全采取的限制客流措施;轨道交通遭遇突发事件或因故不能正常运行时,乘客应当听从工作人员指挥或者根据广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十一条乘客应当自觉、主动维护乘车秩序和运营安全,发现有违反《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和本守则行为、或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情况,应当进行劝阻,并向运营单位及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乘客应当自觉爱护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因乘客原因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乘客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在轨道交通范围内发生服务质量纠纷时,乘客可向运营单位投诉,对答复有异议的,可向南宁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投诉。乘客在投诉期间不得干扰轨道交通的正常秩序。

第十四条运营单位有权对违反本守则的行为予以劝阻和制止,并可依据《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十五条本守则由南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守则自2022年6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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