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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钢材篇一
_________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经营地在中国,从事中国国内包裹和小件货物快递业务和综合物流服务。甲方已经同意由乙方为其网上交易提供物流配送服务来满足其客户的需求。为了满足上述物流需求,双方同意签订一份物流战略合作协议。因此,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就结成长期、全面的电子商务物流战略伙伴关系,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发展,并为以后在其他项目上的合作建立一个坚实的基础,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1.定义
产品:指在甲方交易系统-_________上进行交易的各种产品。
货物:同本协议产品的定义。
供应商:指在_________上进行交易的供货方,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
客户:系指通过_________交易系统购买商品的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它组织机构。
价格:系指_________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给_________客户的价格。
乙方:系指_________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分支机构。
物流:系指由乙方将产品送达客户手中的过程。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2.合作方式与内容
(1)乙方为通过甲方的_________系统购买商品的客户提供物流服务(物流终点由客户指定)。
(2)甲方为乙方实现物流服务在_________上提供相应的物流支持频道,以便乙方将公司资料和服务价格和标准以及联系方式提供给_________的客户进行选择。
(3)客户在选择了乙方的物流服务后,乙方按照供应商提供的发货要求进行物流配送。
(4)对配送中出现的退货等问题,乙方实行有偿服务。
(5)甲乙双方的合作方式没有排他性,双方在合作的同时,都可以和其他相应的合作伙伴进行合作。
(6)双方还可就其它深度合作方式进行进一步探讨。3.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选择物流服务商作为自己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合作伙伴。
(2)甲方有权对乙方在合作范围内的物流运作进行考核。
(3)甲方有权更换不合格的物流合作者。
(4)甲方有权利和义务对在_________商务平台上进行交易的供应商进行管理。
(5)甲方有义务按照电子商务交易规则将客户的订单及时通知供应商。
(6)甲方负责交易产品的保险。
(7)乙方提供的价格和服务标准是国家公布的标准。甲方应该将乙方提供的相应资料以适当的
(8)甲方保证乙方物流服务应得的利益,不能因为_________交易技术和客户与供应商的交易纠纷而影响乙方及时得到该得的利益。
(9)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结算身份和密码并恪守保密规则。
(10)甲方对交易的合法性和产品的合法性负责。
4.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作为甲方的合作伙伴,作为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独立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商,在合作中应具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在_________进行交易的供应商将货物免费送到乙方指定的地点。如果需要乙方提供取货服务,其价格由乙方操作机构与供应商进行协商。
(2)乙方必须按照公布在_________上的价格和服务标准提供物流服务。
(3)乙方不能无理拒绝和擅自停止、更改物流服务内容,也不能更改产品的所有权性质。
(4)乙方提供的价格是从发货地到客户门上的价格。但不包括到供应商处取货的价格。
(5)乙方只对供应商提供产品的外包装负责,即在外包装完好的情况下,已经证明乙方实现了物流服务的标准。
(6)乙方有权拒绝供应商提供的外包装已经破损的产品或者经检查发现其它数量和质量的问题产品。
(7)乙方只按照供应商的要求进行发货。而不对供应商要求的发货地点的对错负责。
(8)乙方对货物送达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坏和送错货、灭失负责,而不对产品质量和型号的对错负责。
(9)客户的退货由甲方和供应商负责。需要乙方暂时保管和提供反向物流服务的,其费用由供应商承担。甲方要保证将费用及时划入乙方的帐户。
(10)乙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产品的合法性和交易的合法性不负责。
5.特殊约定
(1)付款:甲方向乙方提供网上身份和密码。甲方保证从电子商务技术的角度对于乙方应得物流收益实行一笔交易一划转。客户与供应商或甲方的纠纷,不能够影响此付款的约定。
(2)双方经协商,双方同意当乙方在此项合作中,每月的物流收益超过_________人民币时,对于超过的部分,乙方给予甲方_________%的感谢费。
6.产品风险管理
鉴于双方认可交易以及物流运输过程中风险的存在,甲方应该负责交易产品的风险管理。
对于送达客户过程中的货物保险,甲方可自行办理。也可委托乙方进行,但保险费用应该由甲方全额支付。如果甲方不办理货物保险,在产品送达客户过程中发生的非乙方责任原因造成的产品丢失、损坏本应由保险公司赔付的,乙方不负责任。
7.货损的赔付
因为乙
8.有效期
(1)报价的有效期:乙方提供的物流服务价格的有效期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协议有效期: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的有效期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3)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须书面做出方可有效。
9.声明和保证
甲、乙方相互声明和保证:
(1)甲、乙方以前和现在开展的经营及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相关国家的适用法律法规,没有法庭、政府机构或管理机构的命令、法令或判令对其有未解决的或预期的调查。
(2)甲、乙方遵从适用于其业务及服务的所有法令及要求,并获得开展业务及提供服务所需的任何许可及批准,并且不存在任何违反行为及对该等要求、许可及批准的故意或预期的违反或撤回。10.保密/不泄密
本协议中包含的信息是机密的。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终止后,甲方和乙方都不得将本协议中的任何商务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任何材料及信息严格保密。
甲方应该严格保守乙方在_________上id和密码的秘密,否则甲方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乙方及其指定人应保证其员工在贸易交往中保守本协议中,甲方的销售、业务、客户、市场、技术等相关所有信息的机密。
在双方合同中及合同期满后,乙方应把甲方的所交付的相关资料以及操作系统中的各类数据和信息。如出现乙方雇员有使用、披露上述保密信息的情况,乙方应就此向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赔偿金(赔偿金额可通过双方协商确认),若造成甲方重大损失的,甲方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权利。
11.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服务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
提供服务期间出现了不可抗力并导致产品缺损,乙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情况通知给甲方,并在_________日内提供详细报告,以便甲方进行保险索赔。
签约双方在此同意和理解,操作中不可抗力事件包括国内战争、国外战争、革命、暴乱、水路受阻、项目损失、封锁、航行受阻等一切可能造成配送风险的,法律规定和认可的事件。
不可抗力的发生不意味着签约各方可以不履行协议中规定的义务,除非由于操作受阻而无法履行。
12.免除责任条款
任何时候,因乙方在履行其职责时的任何行为或失职或对其所作任何保证的违反,造成第三方针对甲方采取行动(包括与任何人身死亡或伤害或财产
损失有关的任何责任、损失赔偿、索赔、损害、政府行为和所有花费)时,乙方都要免除、保护和维护甲方、及其现任和后续主管、员工、雇员、股东、代理商或勤杂人员和分支机构,使其对有关的任何责任、损失、索赔、损害赔偿、政府行为和所有花费(包括基于全部免责基础的法律费用)不负有任何责任。
任何时候,因甲方在履行其职责时发生的任何错误行为或疏漏或对其所作任何保证的违反,造成第三方针对乙方采取行动(包括与任何人身死亡或伤害或财产损失有关的任何责任、损失赔偿、索赔、损害、政府行为和所有花费)时,甲方都要免除、保护和维护乙方、及其现任和后续主管、员工、雇员、股东、代理商或勤杂人员和分支机构,使其对有关的任何责任、损失、索赔、损害赔偿、政府行为和所有花费(包括基于全部免责基础的法律费用)不负有任何责任。
13.协议的终止
如果甲方对乙方的绩效、安全行为不满意、或乙方不完全符合所有相关法律法规或违反了本协议的条款,甲方拥有暂停或终止本协议的权利,视违约行为或不作为情况采取惩罚或赔偿。
14.争议解决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当对本合同的解释、执行或终止产生任何异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通过协商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任何一方有权向北京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注:可能会出现仲裁解决)。本协议在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持二份协议原件。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中联钢材篇二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根据中联钢电子交易市场《中联钢联盟仓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联盟仓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建设中联钢电子商务服务体系的战略规划,为保证安全、顺利开展网上钢铁产品电子交易和网上货物质押等服务业务,保证相关各方的资产安全,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就————————————————————————————————————————————与甲方结为战略合作联盟,成为“中联钢仓储联盟”
(以下简称“仓储联盟”)成员之一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战略合作联盟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战略合作联盟
甲乙双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结为仓储战略合作联盟。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即成为甲方发起和协调管理的仓储联盟成员之一,并将乙方所辖的———————————————————————仓库(仓库法定地址:万吨;仓库库位平面图:(见附件六)纳入甲方管理体系,并接受该管理体系的管理、监督、指导,严格遵守该管理体系相关制度,参与甲方的网上钢铁产品电子交易和网上货物质押的仓储管理业务(以下简称“仓储管理业务”)。
甲乙双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愿意以服务体系为合作平台,用优质、高效的服务,与其他各加盟成员共同努力将“中联钢”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塑造成中国钢铁流通领域的著名品牌。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
1.作为仓储联盟发起和协调管理单位,有权管理、监督、指导作为仓储联盟成员之一的乙方所进行的与电子交易相关的仓储管理业务。
2.有权建议乙方调整使用《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的业务人员。
3.有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向乙方收取“中联钢仓储联盟”品牌使用管理费。“中联钢仓储联盟”品牌使用管理费按年支付。
4.可以在乙方的积极协助下,将乙方的存货客户发展为中联钢电子交易市场普通会员和交易会员。
5.有权代乙方与交易会员在签订交易文件时签订存货协议条款。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在合同存续期内,乙方授权甲方在执行本协议第七条的前提下与交易会员代签存货协议条款。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向乙方提供《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的仓储管理基本功能的使用权,并为乙方进行安装、调试和维护。
2.向乙方提供使用《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业务人员的培训服务。
3.不得干涉本协议项下约定之外的乙方其他业务工作及业务流程。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
1.使用“某某某”品牌。
2.按本协议规定使用甲方提供的《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的仓储管理基本功能。
3.享有甲方提供的《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的业务人员的培训服务(如果在甲方所在地实施培训,乙方人员食宿、差旅费用由乙方负责)。
4.对甲方的《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和《联盟仓库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1.承认并遵守《联盟仓库管理制度》以及本市场的交易规则、管理细则。
2.接受甲方对乙方仓储管理业务的监督、指导。
3.必须将甲方的交易会员视作本仓库的存货客户,并授权甲方代签存货协议。
4.必须确保录入《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的数据真实。
5.认真对待甲方调整使用《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的业务人员的建议。
6.应设立相应业务机构(部门)负责本协议项下的仓储管理业务。
该业务机构(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参与甲方相关制度、操作流程和使用《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的培训。
7.应按照《联盟仓库管理制度》对仓储管理业务的操作人员、操作人员用户名、操作人员密码实施严格管理。
8.不得参与中联钢电子交易市场的电子交易活动,不得泄露与甲方业务有关的仓储信息。
9.乙方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仓储场地、各类印章、联系地址、与本市场联系相关业务的负责人、仓储费用等与仓储有关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本市场书面报告,并修改相应文件。
10.如发生可能涉及甲方网上钢铁产品电子交易安全和网上货物质押安全的重大问题,须及时通知甲方。
11.应按照第二条第3项向甲方交纳“中联钢仓储联盟”品牌使用管理费。
12.有义务向甲方有关部门举报甲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六条
货物的入库、出库、仓储管理、过户:
1.乙方按《联盟仓库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办理货物入库、出库、仓储管理、过户。
2.《联盟仓库管理制度》所涉纸质存货凭证格式见附件一,提货单格式见附件二。
3.乙方应按国家或行业以及《联盟仓库管理制度》规定对货物进行保管。
如货物出现异状时,乙方应及时向相关客户(存货人)发出书面通知,由客户(存货人)进行处理。
4.乙方须严守客户入库信息等商业秘密。
第七条
乙方收取费用标准
1.乙方仓储所涉各类费用的收费对象及收费标准,按照甲乙双方协商达成的结果为准(详见附件三)。
2.乙方收取费用标准将由甲方在中国联合钢铁网交易主页和仓储联盟主页予以公布。
3.乙方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与甲方协商调整收取费用标准或增减收费项目,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签订补充协议并经甲方公布之后方可实施。未公布新标准之前仍按原标准执行。
第八条
乙方的违约及赔偿
1.在乙方有违约操作现象时:
(1)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乙方仓储联盟成员资格。
(2)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乙方对《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的使用权,并由乙方承担因暂停或终止而产生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3)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本协议的执行,并追究或协助相关方追究乙方或乙方直接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2.乙方违反《联盟仓库管理制度》中的规定造成甲方及第三方损失的,按《联盟仓库管理制度》的规定予以赔偿;《联盟仓库管理制度》未规定的,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不可抗力
1.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预防、不能克服或避免的不可抗力,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相关本协议责任。
但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在15天之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细情况及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有效的证明文件。
按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
一方迟延履行本协议时发生不可抗力的,迟延方的本协议义务不能免除。
2.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地采取合理的行为和适当的措施减轻不可抗力对本协议的履行所造成的影响。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该方不得就扩大损失的部分要求免责或赔偿。
3.不可抗力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不可抗力消失后,双方未解除本协议的,本协议继续履行。
第十条
商业秘密
除为了解决本协议履行纠纷而诉至法院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协议项下及本协议附件的内容。
任何一方对因本协议目的而获得的对方有关交易信息、工业产权、技术、商业秘密、客户信息、财务、法律、公司管理或其他方面的信息(除已在公共渠道获得信息外)有保密义务,否则保守秘密一方有权要求泄露秘密一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本条款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
第十一条
协议有效期
1.本协议有效期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除第八条第1项所述情形外,在协议有效期内如任何一方认为有必要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经另一方同意后方可终止。
3.除第八条第1项所述情形外,在协议有效期到期前的十个工作日(含第十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自动终止本协议,否则视同本协议有效期延长三年,三年后仍然适用本条款。
4.如发生上述终止本协议情况,乙方须对尚未结束的仓储管理业务按本协议相关规定执行完毕。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有权在与中联钢电子商务服务体系相关文件、业务中正式使用“中联钢仓储联盟”的字样,并可以在该仓库法定地址挂牌(标识牌由甲方统一设计)。
2.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出现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甲方发布的有关制度、规则、通知执行。未有明确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6.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行及账号:
开户行及账号:
签约时间
中联钢材篇三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根据中联钢电子交易市场《中联钢联盟仓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联盟仓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建设中联钢电子商务服务体系的战略规划,为保证安全、顺利开展网上钢铁产品电子交易和网上货物质押等服务业务,保证相关各方的资产安全,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就————————————————————————————————————————————与甲方结为战略合作联盟,成为“中联钢仓储联盟”
(以下简称“仓储联盟”
)成员之一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战略合作联盟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战略合作联盟
甲乙双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结为仓储战略合作联盟。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即成为甲方发起和协调管理的仓储联盟成员之一,并将乙方所辖的———————————————————————仓库(仓库法定地址:
;仓库库容:
万吨;仓库库位平面图:(见附件六)纳入甲方管理体系,并接受该管理体系的管理、监督、指导,严格遵守该管理体系相关制度,参与甲方的网上钢铁产品电子交易和网上货物质押的仓储管理业务(以下简称“仓储管理业务”)。
甲乙双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愿意以服务体系为合作平台,用优质、高效的服务,与其他各加盟成员共同努力将“中联钢”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塑造成中国钢铁流通领域的著名品牌。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
1.
作为仓储联盟发起和协调管理单位,有权管理、监督、指导作为仓储联盟成员之一的乙方所进行的与电子交易相关的仓储管理业务。
2.
有权建议乙方调整使用《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的业务人员。
3.
有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向乙方收取“中联钢仓储联盟”品牌使用管理费。“中联钢仓储联盟”品牌使用管理费按年支付。
4.
可以在乙方的积极协助下,将乙方的存货客户发展为中联钢电子交易市场普通会员和交易会员。
5.
有权代乙方与交易会员在签订交易文件时签订存货协议条款。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在合同存续期内,乙方授权甲方在执行本协议第七条的前提下与交易会员代签存货协议条款。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
向乙方提供《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的仓储管理基本功能的使用权,并为乙方进行安装、调试和维护。
2.
向乙方提供使用《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业务人员的培训服务。
3.
不得干涉本协议项下约定之外的乙方其他业务工作及业务流程。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
1.使用“某某某”品牌。
2.按本协议规定使用甲方提供的《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的仓储管理基本功能。
3.
享有甲方提供的《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的业务人员的培训服务(如果在甲方所在地实施培训,乙方人员食宿、差旅费用由乙方负责)。
4.
对甲方的《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和《联盟仓库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1.承认并遵守《联盟仓库管理制度》以及本市场的交易规则、管理细则。
2.接受甲方对乙方仓储管理业务的监督、指导。
3.必须将甲方的交易会员视作本仓库的存货客户,并授权甲方代签存货协议。
4.必须确保录入《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的数据真实。
5.认真对待甲方调整使用《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的业务人员的建议。
6.应设立相应业务机构(部门)负责本协议项下的仓储管理业务。该业务机构(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参与甲方相关制度、操作流程和使用《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的培训。
7.应按照《联盟仓库管理制度》对仓储管理业务的操作人员、操作人员用户名、操作人员密码实施严格管理。
8.不得参与中联钢电子交易市场的电子交易活动,不得泄露与甲方业务有关的仓储信息。
9.乙方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仓储场地、各类印章、联系地址、与本市场联系相关业务的负责人、仓储费用等与仓储有关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本市场书面报告,并修改相应文件。
10.如发生可能涉及甲方网上钢铁产品电子交易安全和网上货物质押安全的重大问题,须及时通知甲方。
11.应按照第二条第3项向甲方交纳“中联钢仓储联盟”品牌使用管理费。
12.
有义务向甲方有关部门举报甲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六条
货物的入库、出库、仓储管理、过户:
1.乙方按《联盟仓库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办理货物入库、出库、仓储管理、过户。
2.《联盟仓库管理制度》所涉纸质存货凭证格式见附件一,提货单格式见附件二。
3.乙方应按国家或行业以及《联盟仓库管理制度》规定对货物进行保管。如货物出现异状时,乙方应及时向相关客户(存货人)发出书面通知,由客户(存货人)进行处理。
4.乙方须严守客户入库信息等商业秘密。
第七条
乙方收取费用标准
1.乙方仓储所涉各类费用的收费对象及收费标准,按照甲乙双方协商达成的结果为准(详见附件三)。
2.乙方收取费用标准将由甲方在中国联合钢铁网交易主页和仓储联盟主页予以公布。
3.乙方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与甲方协商调整收取费用标准或增减收费项目,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签订补充协议并经甲方公布之后方可实施。未公布新标准之前仍按原标准执行。
第八条
乙方的违约及赔偿
1.
在乙方有违约操作现象时:
(1)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乙方仓储联盟成员资格。
(2)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乙方对《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的使用权,并由乙方承担因暂停或终止而产生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3)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本协议的执行,并追究或协助相关方追究乙方或乙方直接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2.
乙方违反《联盟仓库管理制度》中的规定造成甲方及第三方损失的,按《联盟仓库管理制度》的规定予以赔偿;《联盟仓库管理制度》未规定的,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不可抗力
1.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预防、不能克服或避免的不可抗力,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相关本协议责任。但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在15天之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细情况及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有效的证明文件。按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一方迟延履行本协议时发生不可抗力的,迟延方的本协议义务不能免除。
2.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地采取合理的行为和适当的措施减轻不可抗力对本协议的履行所造成的影响。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该方不得就扩大损失的部分要求免责或赔偿。
3.不可抗力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不可抗力消失后,双方未解除本协议的,本协议继续履行。
第十条
商业秘密
除为了解决本协议履行纠纷而诉至法院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协议项下及本协议附件的内容。任何一方对因本协议目的而获得的对方有关交易信息、工业产权、技术、商业秘密、客户信息、财务、法律、公司管理或其他方面的信息(除已在公共渠道获得信息外)有保密义务,否则保守秘密一方有权要求泄露秘密一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本条款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
第十一条
协议有效期
1.
本协议有效期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除第八条第1项所述情形外,在协议有效期内如任何一方认为有必要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经另一方同意后方可终止。
3.除第八条第1项所述情形外,在协议有效期到期前的十个工作日(含第十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自动终止本协议,否则视同本协议有效期延长三年,三年后仍然适用本条款。
4.如发生上述终止本协议情况,乙方须对尚未结束的仓储管理业务按本协议相关规定执行完毕。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有权在与中联钢电子商务服务体系相关文件、业务中正式使用“中联钢仓储联盟”的字样,并可以在该仓库法定地址挂牌(标识牌由甲方统一设计)。
2.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出现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甲方发布的有关制度、规则、通知执行。未有明确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6.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上海中联钢钢铁电子交易市场
乙方:
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行及账号:
开户行及账号:
签约时间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