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林地管理工作
各地要把保护林地作为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国家对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制度,严明奖惩,强化责任,采取严格措施,加强对林地的保护管理,形成“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合理供地、节约用地、占补平衡”管理机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近年来征占用林地情况进行认真清理,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占用林地案件的处理力度。各地实施的土地治理工程,凡属于林地的治理后必须用于造林,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和性质。
二、规范集体森林资源流转行为
(一)依法规范森林资源流转。凡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农户同意,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应当在所在地依法设立的林业生产要素市场采取拍卖或者招标的方式公开进行。林地和林木的流转应按“林业要素市场”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评估,不得搞暗箱操作、贱卖山林。森林资源依法流转后,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监管,搞好服务,督促林地使用者及时造林。
(二)认真抓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各地林业部门作为同级人民政府的林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认真审查申请材料,把好林权登记申请受理关。对“四至”清楚、权属关系明确、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的每宗林地,要及时为林权所有人办理林权证。凡流转程序不合法、林权登记手续不完备和林权争议未解决的一律不得办理林权证。
(三)积极支持和鼓励集体林地向林浆纸项目流转。依法管理。
(四)依法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集体森林资源流转的收益部分要确定合理的分配方式分利到户。提留前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农户或村民代表同意。农户每年的收益部分都要以股权证的形式进行明确。集体林木所有权转让必须进行评估,其转让费采取分期付款,林地租金可采取一年一收的方式收取。
三、严格森林资源采伐管理
(一)各地要按照林业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的森林资源采伐审批程序。严格实行凭《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
(二)严格控制皆伐。各地要根据森林成熟状况、立地条件和经营水平科学确定皆伐方式、核定皆伐面积。平原湖区杨树工业原料林一次性皆伐面积可大于300亩。皆伐伐区周围应保留不少于皆伐面积的林地(带)
(三)以发展速生工业原料林为主,再进行年度作业设计。作业设计要符合工程造林和森林采伐技术规程的要求,作业设计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按程序、按权限审批林木采伐。整地要能控制水土流失,清理林地严禁炼山,凡纳入低产林改造的要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完成更新造林,造林时要营造混交林,不得栽植纯林。
(四)严格生态林木采伐管理。各地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长江防护林、生态公益林等生态林木保护管理。禁止商业性的采伐,培育、抚育经营性采伐要严格按《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各地要切实保护好“古、大、珍、稀”名木。
四、强化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
(一)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站(点)清理整顿。各地对设备简陋、资源浪费严重和缺乏原料来源的经营加工单位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未经批准设立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未按批准范围进行加工的单位。坚决杜绝无证经营加工的现象;对大肆收购非法木材,导致森林资源遭到破坏的要依法予以严惩。
(二)严格控制木材经营加工站(点)数量。从现在起。建立资源消长台账,落实监管责任制。
五、加强对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
(一)制定和完善森林资源管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森林资源管理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对森林资源过量消耗以及出现超限额采伐森林、重大破坏森林资源案件、重大森林火灾、重大林业生产安全事故等问题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适时开展森林资源管理专项行动。各地要根据森林资源管理的实际。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严格控制在生态公益林区、自然保护区、封山育林区、退耕还林区采伐林木和乱收滥购木材,确保森林采伐控制在采伐限额以内。对清理的重点典型案件要进行公开曝光,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确保我市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