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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镇西:请还班主任以惩罚学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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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镇西:请还班主任以惩罚学生的权利

教育部新近颁布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写道:“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于是,媒体便说这是“亮点”。好像有了这个规定,班主任才可以大胆地批评学生,而在此之前老师是不敢批评学生的,因为没有这个“权利”。可是,更多人却不以为然甚至觉得滑稽:老师批评学生天经地义,难道还需要教育部授权?

我从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负责人就《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答记者问得知,教育部之所以要如此“规定”班主任的“批评权”,是因为“在我们强调尊重学生、维护学生权利的今天,一些地方和学校也出现了教师特别是班主任教师不敢管学生、不敢批评教育学生、放任学生的现象。”对此我不否认,但即便如此,这只是在“一些地方和学校”,因此“不敢批评学生”的情况并没有在大多数地方和学校存在。有人还拿出“杨不管”事件说事儿,可我认为“杨不管”是一个非常极端的例子,更不具普遍性。其实,老师的批评权从古到今一直都客观存在着,这个权利决不是由教育行政部门“授与”的,而是教育本身所包含的。总体上说,绝大多数教师也从来没有放弃过自己的批评权。因个别教师不敢批评学生,而由教育部出台规定“班主任有批评学生的权利”,的确有点多此一举,令人哭笑不得。

既然从总体上说,教师的批评权从来就没有丧失过,为什么现在的学生却越来越难管了呢?问题出在现在的教育只有批评而没有惩罚。批评只是一般的斥责,而惩罚则是行为强制。完整的教育显然不能只是批评,而还应该有惩罚。与其煞有介事地规定“教师有批评学生的权利”,不如理直气壮地写明“教师有惩罚学生的权利”。因此我呼吁,请还班主任以惩罚的权利。

长期以来,我们在实践中往往只注重教育,而忽略甚至反对惩罚。殊不知惩罚本身就是教育的一种方式。简单地说,教育的功能无非在两个方面:人格的引领和行为的规范。前者指的是人的道德水平的提高,它更多的靠谈心,靠感染,靠熏陶,靠讲道理,靠循循善诱,靠春风化雨,靠润物无声……人格的引领是非强制的,因此需要耐心,需要时间,需要等待。(班主任工作 www.banzhuren.cn)后者指的是按文明社会与他人相处及交往的准则规范人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养成教育”;既然是“养成教育”,就带有强制性――如果学生没有达到要求,就得施与适当的惩罚,强制学生在行动上必须到达应有的规范。这也是对学生的爱――严格要求学生,为学生的一生负责,这正是教育爱心的一种体现。

要特别说明的是,不管怎样的教育惩罚,都不能是体罚。对此也许会不解:既然是“惩罚”,怎么又不包括“体罚”呢?“体罚”不是“惩罚”的一种吗?这是一种误解。何为“惩罚”?“惩罚:严厉地处罚。”那什么叫“处罚”呢?“处罚:使犯错误或犯罪的人受到政治或经济上的损失而有所警戒。”而何为“体罚”呢?“体罚:用罚站、罚跪、打手心等方式来处罚儿童的错误教育方法。”(以上解释均摘自《现代汉语词典》)可见,“体罚”从词义上看,是排除在“惩罚”之外的。只不过现在许多人一提到“惩罚”,总想到“体罚”,这是对“惩罚”一词在理解上的泛化。

正因为不少教育者把惩罚理解为体罚,于是在实践中便出现了两种极端,要么认为可以惩罚学生,于是便体罚学生;要么认为不应该惩罚(这里的“惩罚”被理解为“体罚”),于是便放弃了应有的惩罚权利,教育仅仅剩下了苍白无力的“语重心长”“苦口婆心”。

我们现在需要重申教育应有的惩罚功能,并研究面对学生非惩罚不可的错误如何适当地施予非体罚的惩罚。

比如,罚学生抄作业,这是许多专家和领导坚决反对的,因为这种方式被认定为“变相体罚”。如果简单地罚学生过量抄作业,甚至抄几十遍,必然严重损害学生的身心,这当然属于“变相体罚”甚至“直接体罚”;但是,如果一个学生多次无故不完成作业,在严厉批评的同时,责令其将应该完成的作业抄一遍,或者抄一遍有教育意义的短文,以示惩戒,这应该不算过分。

又如,学生犯了错误并严重损害了集体荣誉,让其停止一次参加集体郊游活动权利,独自在教室或在家里反思,让他体验离开集体的孤独感,并意识到既然损害了集体的荣誉,就必须付出代价,这种惩罚又有什么不可以呢?

再如,某学生影响课堂纪律,甚至扰乱了课堂秩序,教师当机立断暂时停止其继续上课的权利,强令他在办公室甚至反省自己的错误,这不但是允许的,而且是必须的;如果此时为了“维护”他“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就必然损害更多的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权利――他上课的权利应该受到尊重,更多学生上课的权利就不该尊重吗?当一个人以自己的行为妨碍多数人上课并多次耐心劝说教育无效的时候,最好的处置就是制止其行为,勒令他离开教室。这是他应该也必须受到的惩罚,这种惩罚本身就是教育。

还有一些小错误,比如经常做教室卫生不认真,影响班级获得卫生红旗,第二天他就必须重做;经常迟到,影响班级常规评比得分,他就应该为集体做一件好事,以此弥补自己的过失并向集体表示歉意;等等。这些惩罚在我看来,都是可以的,也是可行的。

表扬是一种教育,批评也是一种教育,惩罚同样是一种教育,不可厚此薄彼。批评的教育功能虽然从来就没有人否定过,在过分强调“赏识教育”的今天,表扬越来越被滥用,批评确实有被淡化的倾向。至于惩罚的正面教育作用,相当多的教师连提都不敢提了。在这种情况下,我郑重提出还班主任以惩罚的权利,自以为不是没有意义的。

注意,我这里说到班主任惩罚权的时候,用的词是“还”而不是“给”,因为在我看来,教育惩罚本来就应该是班主任乃至所有教师应有的权利,只是多年来因种种原因被剥夺了,现在,是该“还”给班主任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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