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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篇一
1、电子工业部1987年1月颁发的《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2、水利电力部1978年6月颁发的《电气防火规程》。
3、能源部1991年9月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4、本公司制定的各种有关电气安全规程、电气设备拆修标准工艺等。
第二条电气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电工属特种作业,必须年满十八岁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身体健康,没有妨碍本工种作业的禁忌等疾病和生理缺陷。
3、工作认真负责具有本专业所需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操作证者,方可操作。
5、凡对电气设备进行安装修理、拆除工作,必须由持有操作证的电工严格按照电气安全技术规程规定进行工作。
第三条电气人员工作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1、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随身携带,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准涂改和转借他人,丢失应立即声明,向安全生产监察部申请补发。
2、未经电力主管单位批准,电气人员不得私自改装或安装电气设备。
3、各单位调入电气工作人员时,必须查清是否有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如有还必须在所从事电气作业岗位上跟老师傅学习半年以后,方准独立从事电气作业,否则不准从事电气工作。
第四条凡电气工作人员不准从事下列违章作业:
1、私自设置临时用电设备或不经批准架设用电线路。
2、让电器带病异常运行或使用不合乎安全要求的器材。
3、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不听劝阻或唆使他人违章作业,用低压测验器具测试高压设备电源或线路。
4、存在各种事故隐患、漏洞,经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后仍拖延不改。
5、值班时未经领导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6、擅自动用变电间、低压间的安全防护用具和灭火工具。
7、在变电间、低压间内存放易燃、易爆油类及长、大及无关物品。
8、对保护装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起封、起印、私自调动。
9、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单人巡视高压,进入高压遮拦以及单人执行配电室开关和线路停、送电操作或倒闸操作。
10、安装手持式电动工具和安装临时配电箱不装或装不符合要求的漏电保护器。
11、不严格履行停送电手续、不进行检查确认而随意送电。
第五条架设的临时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临时线路必须保证绝缘性能良好,使用负荷正确,接头处包扎完好,全线无裸露。架设高度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2、采取悬架或沿墙架设时,户内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5米,户外不得低于3.5米。架设时需要设专用电杆或专用瓷瓶固定,禁止在顶棚、楼上、脚手架上或其他不安全的地方挂线,严禁在有高压线、易燃、易爆、刺割、腐蚀、浇铸、辗压等场地架设临时电气线路。
3、临时线一般不得任意拖地,如确实需要拖地应加装可靠的安全套管,以防止移动磨损、辗压或割断电线。
4、临时线与设备水管、门窗等安全距离应保持0.3米以上,跨越交通路口不得低于6米,并用电杆和瓷瓶固定。临时线地面架设需要跨越交通道路时,必须在外面加钢管埋置地面以下。
5、安装好的临时线路,未经技术管理部、安全生产监察部同意,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改动或搭接其它临时线。
第六条电气安装检修安全规定
1、电气检修工作一般应停电进行。如特殊情况必须带电作业时,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并须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在电气技术人员的监督下方可带电作业。
2、在停电、送电时,应严格按用电规程规定执行。
3、全部停电和部分停电的电器检修工作前,应安装防护装置(挂警告牌和临时接地线)。在拆装接地线时,应按电气安全技术规程规定执行。
4、对高压电气设备检修和维护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工作票制度,同时严格按照专用规程执行。
5、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戴好安全帽,穿好防护鞋等个人防护用品,确保人身安全,人体与带电体必须保持安全距离。
6、检修机电设备时,应先由电工填写《检修工作票》,履行停电手续,在验电、放电确认无误,做好封地后再拆电源,且必须在电闸手柄上挂“有人检修不准合闸”的警示牌,防止有人误合电闸送电发生人身事故。
7、检修生产设备时,必须首先由岗位工履行停电手续,将需要检修的电源确认,并断开电源开关,挂好“有人工作,禁止合闸”停电牌。经电工检查确认无误,由岗位工打好闭锁,方可作业。
8、巡视或维修电源线路时,无论电源线停电与否,均应视为有电或随时有来电的可能;对线路故障点必须当有电对待,必须制止任何人靠近线路断落点,在8米以外留专人看守并迅速报告上级妥善处理。
9、现场接检修电源时,必须明确责任人,一种电气开关只能控制一台电气设备,严禁一闸多用。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篇二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上海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作业时,不准焊、割;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篇三
第1.0.1条为了在铁路施工高处作业中,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做到防护要求明确,技术合理和经济适用,制订本细则:
第1.0.2条本细则适用于铁路施工及一般构筑物施工时,高处作业中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及交叉等项作业。
第1.0.3条本细则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 gb3608一83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 )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1.0 .4条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2.0.1条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2.0.2条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贡任制。
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第2.0.3条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0.4条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第2.0.5条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第2.0 .6条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上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第2.0.7条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霏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第2.0.8条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第2.0.9条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第2.0.10条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主要受力杆件,力学计算按一般结构力学公式,强度及挠度计算按现行有关规范进行.但钢受弯构件的强度计算不考虑塑性影响,构造上应符合现行的相应规范的要求。
第一节临边作业
第3.1.1条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篷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二、头层墙高度超过3.2m的二层楼面周边,以及无外脚手的高度超过3.2m的高度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道;
三、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四、井架与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助护栏杆。地而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问,应予分隔封闭。
五、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第3.1.2条临边防护栏杆杆们的规格及连接要求,应符合卜列规定:
一、毛竹横杆小头有效直径不应小干70mm ,栏杆柱小头汽径不应小于80mm ,并须用不小于16号的镀锌钢丝绑扎,不应少于3圈,并无泻滑。
二、原木横杆上杆梢径不应小于70mm ,下杆稍径不应小于60mm ,栏杆柱梢径不应小于75mm 。并须用相应长度的圆钉钊紧,或用不小于12号的镀锌钢丝绑扎,要求表面平顺和稳固无动摇。
三、钢筋横杆上杆直径不应小于16mm,下杆直径不应小于14mm。钢管横杆及栏杆柱直径不应小于18mm ,采用电焊或镀锌钢丝绑孔固定。
四、钢管栏杆及栏杆均采用ф48×(2.75--3.5 ) mm的管材,以扣件或电焊固定。
五、以其他钢材如角钢等作防护栏杆杆件时,应选用强度相当的规格,以电焊固定。
第3.1.3条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 ,下杆离地高度为o.5--o.6m,坡度大于l:2.2的层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二、栏杆柱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在基坑四周固定时,可采用钢管并打入地面50--70cm深。钢管离边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cm。当基坑周边采用板桩时,钢管可打在板桩外侧。
2.当在混凝土楼面、屋面或墙面固定时,可用预埋件与钢管或钢筋焊牢。采用竹、木栏杆时,可在预埋件上焊接30cm长的∠50×5角钢,其上下各钻孔,然后用10mm螺栓与竹、木杆件拴牢。
3.当在砖或砌块等砌体上固定时.可预先砌入规格相适应的80×6弯转扁钢作预理铁的混凝土块,然后用上项方法固定。
三、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相干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
四、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挡脚板或40cm的挡脚笆。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mm。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接料平台两侧的栏杆,必须自上而卜加挂安全立网或满扎竹笆。
五、当临边的外侧面临街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安全网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
第二节洞口作业
第3.2.1条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一、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二、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
三、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第3.2.2条洞口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件、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楼板、平台等面上短边尺寸小于25cm但大于2.5cm的孔口,必须用坚实的盖板盖没。盖板应防止挪动移位。
二、平台面等处边长为25--50cm的洞口、安装预制构件时的洞口以及缺件临时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等作盖板、盖住洞口。盖板须能保持四周搁置均衡,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三、边长为50--150cm的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成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也可采用贯穿于混凝土板内的钢筋构成防护网.钢筋网格间距不得人于20cm。
四、边长在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五、位于车辆行驶道旁的洞口、深沟与管道坑、槽,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干当地额定卡车后轮有效承载力2倍的荷载。
六、墙而等处的竖向洞口,凡落地的洞口应加装开关式、工具式或固定式的防护门,门栅网格的问距小应大于15cm ,也可采用防护栏杆,下设档脚板(笆)。
七、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cm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m时.应加设l--2m高的临时护栏。
八、对邻近的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性的其他竖向的孔、洞口,均应予以盖没或加以防护,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第3.2.3条洞口防护栏杆的杆件及其搭设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第3.1.3条的规定。
第一节攀登作业
第4.1.1条在施工织织设计中应确定用于现场施工的登高和攀登设施,现场登高应借助建筑结构或脚手架上的登高设施,也可采用载人的垂直运输设备。进行攀登作业时,可使用梯子或采用其他攀登设施。
第4.1.2条柱、梁和行车梁等构件吊装所需的直爬梯及其他登高用拉攀件,应在构件施工图或说明内作出规定。
第4.l.3条攀登的用具,结构构造上必须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载不应大于1100n。当梯面上有特殊作业,重量超过上述荷载时,应按实际情况加以脸算。
第4.1.4条移动式梯子,均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验收其质量。
第4.1.5条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踏板上下间距以30cm为宜,不得有缺档。
第4.1.6条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l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第4.1.7条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第4.1.8条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应大于50cm ,支撑应采用不小于∠70×6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梯子顶端的踏棍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m高的扶手。
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以5m为宜。超过2m时,宜加设护笼,超过8m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第4.1.9条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升,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第4.1.10条钢柱安装登高时,应使用钢挂梯或设置在钢柱上的爬梯,挂梯构造见附录四附录图4.1。
钢柱的接柱应使用梯子或操作台,操作台横杆高度,当无电焊防风要求时,其高度不宜小于lm ,有电焊防风要求时,其高度不宜小于l.8m。
第4.1.11条登高安装钢梁时,应视钢梁高度,在两端设置挂梯或搭设钢管脚手架。
梁面上需行走时,其一侧的临时护栏横杆可采用钢索,当改用扶手绳时,绳的自然下垂度不应大于l / 20 ,并应控制在10cm以内。
第4.1.12条钢层架的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层架上下弦登高操作时,对于三角形屋架应在屋脊处,梯形层架应在两端,设置攀登时上下的梯架。材料可选川毛竹或原木,踏步间距不应大于40cm ,毛竹梢径不应小于70mm 。
二、屋架吊装以前,应在上弦设置防护栏杆。
三、屋架吊装以前,应预先在下弦挂设安全网,吊装完毕后.即将安全网铺设固定。
第二节悬空作业
第4.2.1条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第4.2.2条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设备,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检证方可使用。
第4.2.3条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钢结构的吊装,构件应尽可能在地面组装,并应搭设进行临时固定、电焊、高强螺栓连接等工序的高空安全设施,随构件同时上吊就位。拆卸时的安全措施,亦应一并考虑和落实。高空吊装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层架、桁架等大型构件前,也应搭设悬空作业中所需的安全设施。
二、悬空安装大模板、吊装第一块预制构件、吊装单独的大中型预制构件时,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吊装中的大模板和预制构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严禁站人和行走。
三、安装管道时必须有己完结构或操作平台为立足点,严禁在安装中的管道上姑立和行走。
第4.2.4条校板支撑和拆卸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道守下列规定:
一、支模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结构复杂的模板,装、拆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进行。
二、支设高度在3m以上的柱模板,四周应设斜撑,并应设立操作平台。低于3m的可使用马凳操作。
三、支设悬挑形式的模板时,应有稳固的立足点。支设临空构筑物模板时,应搭设支架或脚手架。模板上有预留洞时,应在安装后将洞盖没。混凝土板上拆模后形成的临边或洞口,应按本细则有关章节进行防护,拆模高处作业,应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设支架。
第4.2.5条钢筋绑扎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二、绑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墙和边柱等钢筋时,应搭设操作台架和张挂安全网.悬空大梁钢筋的绑扎,必须在满铺脚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台上操作。
三、绑扎立柱和墙休钢筋时,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3m以内的柱钢筋,可在地面或楼面上绑扎,整体竖立;绑扎3m以上的柱钢筋.必须搭设操作平台。
第4.2.6条混凝土浇筑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浇筑离地2m以上框架、过梁、雨篷和小平台时,应没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
二、浇筑拱形结构.应自两边拱脚对称地相向进行;浇筑储仓,下口应先行封闭,并搭设脚手架以防人员坠落。
三、特殊情况下如无可靠的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或架设安全网。
第4.2.7条进行预应力张拉的悬空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行预应力张拉时,应搭设站立操作人员和设置张拉设备的牢固可靠的脚手架或操作平台。雨大张拉时,还应架设防雨棚。
二、预应力张拉区域标示明显的安全标志.禁止非操作人员进入。张拉钢筋的两端必须设置档板。档板应距所张拉钢筋的端部1.5--2m ,且应高出最上一组张拉钢筋0.5m ,其宽度应距张拉钢筋两外侧各不小于lm 。
三、孔道灌浆应按预应力张拉安全设施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4.2.8条悬空进行门窗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门、窗、油漆及安装玻璃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樘子、阳台栏板上操作。门、窗临时固定,封填材料未达到强度,以及电焊时,严禁手拉门、窗进行攀登。
二、在高处外墙安装门、窗,无外脚手时,应张挂安全网,无安全网时,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其保险钩应挂在操作人员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三、进行各项窗口作业时,操作人员的重心应位于室内,不得在窗台上站立,必要时应系好安全带进行操作。
第一节操作平台
第5.1.1条移动式操作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操作平台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二、操作平台的而积不应超过10m2,高度不应超过5m,还应进行稳定验算,并采用措施减少立柱的长细比。
三、装设轮子的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的接合处应牢固可靠,立柱底端离地而不得超过80mm 。
四、操作平台可用ф(48―51)×3.5mm钢管以扣件连接,亦可采用门架式或承插式钢管脚手架部件,按产品使用要求进行织装:平台的次梁.间距不应在于40cm,台面应满铺3cm厚的木板或竹笆。
五、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
第5.1.2条悬挑式钢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悬挑式钢平台应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其结构构造应能防止左右晃动,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二、悬挑式钢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必须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设置在脚手架等施工设备上。
三、斜拉杆或钢丝绳,构造上宜两边各设前后两道,两道中的每一道均应作单道受力计算。
四、应设置4个经过验算的吊环,吊运平台时应使用卡环.不得使吊钩直接钩挂吊环。吊环应用甲类3号沸腾钢制作。
五、钢平台安装时,钢丝绳应采用专用的挂钩挂牢,采取其他方式时卡头的卡子不得少于3个。建筑物锐角利口周围系钢丝绳处应加衬软垫物,钢平台外口应略高于内口。
六、钢平台左右两侧必须装置固定的防护栏杆。
七、钢平台吊装,需待横梁支撑点电焊固定,接好钢丝绳,调整完毕,经过检查验收,方可松卸起重吊钩,上下操作。
八、钢平台使用时,应有专人进行检查,发现钢丝绳有锈蚀损坏应及时调换,焊缝脱焊应及时修复。
第5.1.3条操作平台上应显著地标明容许荷载值。操作平台上人员和物料的总垂晕,严禁超过设计的容许荷载,应配备专人加以监督。
第二节交叉作业
第5.2.1条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第5.2 .2条钢模板、脚手架等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
第5.2.3条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lm ,堆放高度不得超过lm 。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第5.2.4条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高度超过24m的层次上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第5.2.5条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困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廓。
第6.0.1条铁路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验收也可分层进行,或分阶段进行。
第6.0.2条安全防护设施.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验收,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第6.0.3条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具备下列资料:
一、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验算数据。
二、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记录。
三、安全防护设施变更记录及签证。
第6.0.4条安全防护设施的脸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有临边、洞口等各类技术措施的设置状况。
二、技术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规格和材质。
三、技术措施的节点构造及其与建筑物的固定情况:
四、扣件和连接件的紧固程度;
五、安全防护设施的用品及设备的性能与质量是否合格的验证。
第6.0.5条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作出验收记录。凡不符合规定者,必须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验,施工工期内还应定期进行抽查。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篇四
因棒磨砂含泥水较多,铁运分公司火车拉运砂石卸车时存在粘车甚至发生车皮跌落砂仓的事故,砂石粘车现象发生时,需要抓斗吊配合将车皮表面一层含泥水较多的砂子抓出,为了配合好砂石运输工作,保证火车卸砂、车皮抓砂此项特殊作业过程的安全,维护我矿正常的充填生产作业秩序,针对车皮抓砂过程与铁运公司存在的交叉作业,特制订安全管理措施如下:
1、天车作业人员要坚守岗位,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和操作规程;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禁无证作业;开车前,检查各安全装置、限位、吊具(抓斗、钢丝绳)、电铃等部件的可靠性。
2、火车车皮抓砂范围的确定:进入砂仓的火车车皮表面磨砂摇成平面的长度超过3米,或有明显大泥块,方可进行抓砂作业,其它情况一律不得进行此作业。
3、抓砂作业程序的启动:需要进行火车车皮抓砂作业时,由铁运公司调度室通知二矿区调度室,然后由矿调度室通知充填工区天车工进行抓砂作业,天车工未经允许禁止私自进行抓砂作业。
4、进行车皮抓砂作业时,铁路运输分公司必须在现场安排专人负责协调,指挥火车司机和天车工抓砂作业的衔接配合,防止在天车抓砂作业过程中火车突然行走造成事故。
5、天车工进行抓砂作业时,每节车皮最多只能抓1/3,避免刮蹭造成设备或人员伤害,避免损坏火车车皮或天车抓斗。
6、天车工作业时要注意交叉作业安全,注意驾驶,行车平稳,抓砂作业时抓斗要轻放,避免刮蹭造成设备或人员伤害。
7、维修人员要做好天车的日常维护保证设备运行正常。
8、工区管理人员要加强对交叉作业的安全监管,协调好各种交叉作业,杜绝违章违纪现象,规范劳保用品穿戴,杜绝车辆伤害等事故发生。
9、当发生刮蹭事故时,由调度室协调各家作业人员分析协调处理事宜。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篇五
阐述高处作业预防坠落的三步法,消除坠落隐患,防止坠落事故,以及消除或降低坠落发生后的伤害。
3.1作业人员的职责:
1)持有经审批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高处作业;
2)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及相应对策处理措施,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要求进行作业;
3)对违反本标准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3.2监护人的职责
1)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2)监护人必须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落实不够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3)监护人应配备必要的救护用具,严禁离岗,不得做与监护无关的工作;
4)认真检查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器具并符合安全标准,监督施工作业人员正确使用;
5)作业过程中及时制止高处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4.1高处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进行的作业。
4.2锚固点
通常是指横梁、支架、柱子等,上面可用来系救生索,必须能够承载至少2268千克的静止重量。
4.3锚固点连接装置
安装在锚固点上,用来连接坠落防护系统的一个组件或装置,至少能够承载2268千克静止重量,如连接皮带、竖钩、支架把手等。
4.4钩锁
带有保险装置的蹄形或椭圆形的连接锁件。
4.5缓冲装置
能够在坠落制止过程中转移能量或者减轻工作人员所承受的冲击力的装置,其抗断强度必须达到2268千克。如坠落阻止器、缝合的系索、特殊编织的系索、撕开或变形的系索、弹性救生索等。5m以下的高处作业禁止使用缓冲装置。
4.6逃生装置
用于从高处逃离的一种设备或装置,如滑索、滑杆、滑道、梯子等。
4.7个人坠落防护系统
防止从作业平面坠落的系统。该系统包括锚固点、连接装置、全身安全带等。
4.8坠落隐患
可能造成坠落的条件或状况。
4.9跌落
在坠落制止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与支撑点的意外脱离。
4.10全身式安全带
能够系住人的躯干,把坠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全保护装置,包括用于挂在锚固点或救生索上的两根系索。
4.11救生索
一种柔韧的.、固定在两个锚固点之间的垂直或水平的绳索。
4.12定位装置系统
用于使工作人员在高处作业时能够腾出双手(比如,向后倾斜)进行工作的固定装置。
4.13弹性救生索
可以缓慢拉伸,但在坠落时,能立即锁住的坠落防护系统。可以在需要进行有限度的垂直移动的场所使用,比如在罐、检修口、压力容器里或屋顶上。
4.14坠落阻止器
一种带止回功能的救生索附件,当坠落发生时能通过惯性扣住救生索。坠落阻止器通常使用在垂直移动的场所,如高处作业的吊篮或悬垂的脚手架。
5.1按以下顺序选择最佳的坠落防护措施:
1)尽可能把工作安排在地面上进行,避免高处作业;
2)安装固定的围栏和扶手,防止坠落发生;
3)使用工作平台,如脚手架或提升平台;
4)把安全带调整到一定的长度,使作业人员不能接近高处作业区域的边缘;
5)使用带缓冲的防坠落装置,如全身式安全带和系索。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篇六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起重机械的全面管理,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起重机械”是指使用的吊车、行车吊、高架车、叉车、升降机、卷扬机、机动绞磨、提升装置、电梯、牵张设备等。“大型起重机械”指20t及以上吊车、5t及以上行车以及牵张设备等。
第三条 新购和在用的大型起重机械必须是具有设计许可证的单位设计,具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并具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起重机械的相关资料提交安监部备案。
新购的大型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根据产品说明书等有关技术资料(外文资料须及时译成中文)以及国标起重机安全规程等规定,制定针对本起重机的安全操作和保养制度并组织学习贯彻,在此之前不得使用。
第四条 大型起重机械,按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专业维修的原则,以保证大型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
第五条 对起重机械的技术状况、维修保养、安全操作和执行制度的情况,实行监督管理和考核。各单位的领导和操作人员,要接受检查,对提出的问题,要在限期内认真解决。
第六条 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对起重机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负全面责任,明确操作、指挥、维修、监护的岗位责任。日常机务管理要设置专职机械员,大型起重机械实行机长负责制,机长负责起重机的全面工作,并组织做好检查、保养、润滑、记录、监测等工作。大型起重机械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工作。
第七条 起重机械要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定岗位制度,起重机械调动时,应执行机调人随的规定,并且使用、保养、维修等有关资料必须要随机调动。
第八条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经定机任命后才具有操作权力。操作人员不仅要熟悉安全操作规程,还必须掌握机械的性能、结构、原理和用途。必须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和随机出厂的有关《安全规定》使用起重机。
第九条 操作大型起重机械要严格遵守下述规定:
1、必须编制起重吊装技术方案(作业指导书),经审批后于作业前进行认真的技术交底,强调安全操作技术,全面落实安全措施;
2、对使用的起重机械、机具、工具、吊具和索具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使用,必要时要经过验证或试验后认可;
3、起重作业人员在操作中要登高作业,必须办理登高作业安全许可证,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4、两人以上从事起重作业,必须有一人任起重指挥,现场其他起重作业人员或辅助人员必须听从起重指挥的统一指挥,但在发生紧急危险情况时,任何人都可以发出符合要求的停止信号和避让信号;
5、起重作业时,起重吊具、索具、辅具等一律不准与电气线路交叉接触;
6、运输吊运大型、重型设备时,事先要测量道路是否安全无阻,对道路上空和两侧的输电线、架空管道、地下设施、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必须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7、严禁将钢丝绳、缆风绳拴在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化工受压容器、电气设备、电线杆等物体上;
8、吊起的重物在空中运行时不准碰撞任何其它设备或物体。禁止物体冲击式落地。吊物不得长时间在空中停留;
9、运输重型物体要在道路中停放时,停放位置不能堵塞交通,夜间要设置红灯信号,重物要通过铁道口时,事先要与有关部门和看道人员取得联系并得到许可后,方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
10、运输重物上、下坡时,要有防滑措施;
11、运输板材、管材或超长物体时,要有安全标志和防惯性伤害的安全措施;
12、搬运易碎物品,应使用专用工具,小心轻放。装运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不得穿带有铁钉的鞋,必须轻装、轻卸,不得猛烈撞击,不得乱抛乱扔;
第十条 坚持做到“十不吊”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吊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不吊。
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无安全措施不吊。
8、带棱角、刃口物件未垫好(防止钢丝绳磨断)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拨不吊。
10、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时不吊。
第十一条 高架型式的起重机必须严格执行本机的有关防风措施和规定。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要根据国际起重机安全规程和有关部门颁发的起重机安全监察规定要求,做好起重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
(一)班前日常检查:由司机在班前、班后进行,多班作业由交接班司机共同按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查。
(二)经常性检查:使用单位的机械员同司机共同对起重机的主要部位和润滑保养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组织处理,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三)定期检查:使用单位负责人、技术人员、机械员、司机和维修人员共同参加,每年必须对起重机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检查内容:
1、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2、安全保护装置和仪器的可靠性。
3、传动机构、制动系统、液压系统、电气线路及电器元件。
4、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接、铆接、螺栓的联接情况。
5、钢丝绳的磨损、变形和尾端固定情况。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组织修复,并将经常性检查和定期检查情况向筹建处安监部和监理单位提出处理报告。
(四)检验:除按定期检查的内容进行外,还要对起重机的技术性能、安全保护装置做全面试验。此项工作由国家能源部认可的检测部门承担。
1、正常工作的起重机,每二年进行一次。
2、经过大修、新安装、及改造过的起重机,交付使用前。
3、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在重新使用前;
4、经过暴风、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机构的重要性能受到损害的起重机。
第十三条 起重机的指挥人员应经过专业知识和起重机常识的培训,指挥时应带有明显标志并保证起重机行走通道没有障碍物。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要加强对钢丝绳的管理,经常检查,按规定选用钢丝绳,严格执行钢丝绳报废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 经常检查润滑油,按使用说明书规定要求添加、更换润滑油、脂。
第十六条 起重机的超负荷作业要严格管理,以确保安全。
(一)必须超负荷作业时(不得超过额定负荷的10%),由使用单位提供可靠的计算依据,制定合理的作业方案(包括安全措施和出现险情时的抢救方案),办理超负荷工作票,经批准,共同监督实施,各负其责。
(二)超负荷作业前,使用单位必须组织对起重机全面检查,确认起重机机况良好,方可作业,起重机如有故障,不得作业。
(三)超负荷作业后,使用单位组织对起重机全面检查,并将超负荷作业和检查情况记入本机档案。
第十七条 两机以上联动作业,由使用单位提出作业方案,经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新购、大修后或移装的起重机,在安装前由安装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起重机进行技术检查,对由于运输不当或保管不善所产生的变形,开焊等缺陷,要认真进行检修、校正,做好记录,达到技术要求后方可安装。
第十九条 所有电器保护装置和各部位的安全设施,在安装前均应认真检查,证明其完整无损并灵敏可靠时,方可安装。
第二十条 大型起重机的拆卸和安装,要制定拆装工艺规程(包括安全防护措施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和筹建处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拆装单位(必须取得安全认可证的单位)要严格遵守拆装程序,对参加拆装的人员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拆装时要有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
第二十一条 大型起重机安装毕后,要按规定进行调试,对各部位的安全装置要进行可靠性试验,对整机进行负荷试验。安装、调试、负荷试验记录等交机械管理部门归档保存。验收工作由安装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参加,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可向使用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起重机的结构、技术参数和电器控制系统不得任意修改,必须改装时应提出计算资料、施工图纸和改装方案。
第二十三条 起重机械不准擅自拆卸零部件、切割、施焊。
第二十四条要认真执行《技术保养规程》,保养作业执行情况报管理部门,要明确规定保养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出现重大机械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责任与权限
(一)安全监察部是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安全监察部有权对公司范围内的一切特种作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与考核。
(三)安全监察部有权配合政府劳动部门或安全监察部门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认证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
(四)安全监察部有权取消不合格人员在本公司的特种作业资格。
(五)各生产单位及特种作业的组织单位是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执行部门,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生产单位或特种作业的组织单位应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常规性安全生产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
(七)生产单位或特种作业的组织单位有权拒绝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要求。根据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的具体情况有权临时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并可向公司安监部提出相应的考核建议。
第二十七条 管理内容与要求
(一)特种作业范围
1.特种作业工种范围: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从事有害气体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必备基本条件:年龄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经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后,成绩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符合相应特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作业操作规程,保证安全作业;
(二)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认真进行维护保养;
(三)工作时,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安全作业或发生险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有关部门和人员;
(四)努力学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五)拒绝违章指挥,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
(一)特种作业人员的一般性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培训由其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应达到公司技术培训和安全培训要求。
(二)特种作业人员还应定期参加公司安监部组织的、国家政府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单位)举办的特种作业培训学习,应满足与其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要求和实际操作技能要求。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认证及培训、复审及培训由公司安监部统一进行组织和办理。
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管理
(一)安监部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审批、培训、发证、复审及考核进行统一的管理。
(二)新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由生产单位提出申请,经安全监察部批准并对其进行培训达到上岗资格(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为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三)安监部每年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复查,在生产单位的配合下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违章作业情况、安全生产知识和事故案例学习情况、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情况进行检查,结果记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第三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一)安全监察部及各生产单位对特种作业应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严禁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二)对无证人员、复审不合格人员或逾期未经复审的人员不得安排从事特种作业。
(三)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未经确认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四)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
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3.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4.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5.涂改、转借或转让《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6.调离本工种或因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本特种作业的。
第三十二条安全监察部及各生产单位应对特种作业现场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对特种作业中出现的违章现象要进行严厉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安全监察部没有按政府部门的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认证、复查等,每次考核责任人200元。
第三十四条对使用不合格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单位领导考核100元/人次,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还将依据公司的相关规定另行加重处罚。
第三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没有建立管理档案或未进行定期复查,考核责任单位200元/次,考核责任人50元/次。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篇七
为了进一步完善并明确生产线车下作业人员安全作业标准,使车下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能够得到有效的保证,特制定车下作业人员安全操作管理流程,内容如下:
1、对未装仪表台和组合开关的车辆到车下操作前,把“严禁打车”牌分别悬挂在驾驶区方向机杆和副启动盒醒目位置,然后再进入车下工作。操纵、电工人员严禁进行发动车辆操作。
2、针对于水暖车组合开关安装人员在安装完毕后把组合开关启动钥匙直接转到水暖车下操作人员手中,每条生产线水暖组安排专人负责,在水暖车下操作工序未完工之前,其他操纵、电工调试人员如果需要启动钥匙到水暖负责人处借取,借取人员必须对钥匙负责,不得转借他人,用完之后及时归还水暖负责人。要求到车下操作人员在未拿到钥匙时严禁进入车下工作。
3、水暖组在车下工序完工后拿钥匙的负责人及时把钥匙转给电工调试,绝不能因个人工作失误耽搁生产。
4、在车下有员工作业时,或者仪表台驾驶区、副启动盒处挂有“禁止打车”标牌时,电工调试只允许进行静态电工调试,严禁进行发动车辆的动态调试。
5、对于完工或下线车辆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进入车下整改操作,必须在前后醒目位置放置“严禁打车”标牌,并且随身携带启动钥匙,如有特殊原因找不到启动钥匙,必须安排专人对驾驶区进行监护,保证车辆不会被其他人员启动。
6、车下作业人员进入车下作业之前必须严格遵守“三务必/两落实/一注意”原则,即:务必在驾驶区挂有 “严禁打车”警示牌;务必在副启动盒处挂有 “严禁打车”警示牌;务必随身携带启动钥匙,落实检查止轮器是否放置到位;落实走线时板链运行是否彻底结束,注意进入车下作业时身体所躺位置远离车轮。
7、倒车司机及车辆启动作业人员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动车作业时必须通知车底作业人员将“严禁打车”警示牌撤离后方可作业,在沟通未遂的情况下严禁赌气擅自作业 (此时车底作业人员应以车间整体生产进度为重予以必要配合)。
8、倒车司机在作业前务必确保在车辆即将启动→初始运行时间段车底作业人员连人带牌(“严禁打车”警示牌)全部撤离车辆运行危险区后方可作业;在使用拖车棒及拖拉机进行拖运无效工艺车作业时严禁采用挂挡点踩刹车的方式来提醒车底车内人员撤离;在用拖拉机拖运无效工艺车时责任工段必须做好“三同时”即一条线同时指定三人一同配合作业:一人驾驶拖拉机/一人操纵无效车/一人监护当事车车底及四周安全状态。
9、在倒车作业进行之前由倒车司机负责告知车底车内及车四周作业人员要求全部撤离,作业人员应立即予以配合不能推拖扯皮,车底作业人员听到走线铃声响起后应立即撤离车底、在出现走线铃声短暂停息情况下车底作业人员在与板链操作人员沟通确认不再走线的情况下方可进入车底继续作业,不得擅自行钻入车下、
10、以上管理规定自下发之日期开始执行 ,要求所有员工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相关工段班组长对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严格监控,对在检查中发现违规操作的员工,将按照相关处罚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同时视情节严重度对相关组、班、段长进行的罚款处理。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车间所有,同时车间保留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对本规定进行健全完善的权利。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篇八
第一条为保证检维修作业过程中人员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宁夏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装置停工检修及维修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装置停工检修,公司应成立检修指挥部,安全环保、设备、技术、生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其成员要分工明确,并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安全检修全面负责。
第四条停工检修的生产装置应由装置负责人组织负责生产、技术、设备、安全及生产操作等人员共同对停工、工艺处理和开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价,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计划,编制风险评价报告书,经公司相关部门批准后,对员工进行培训,同时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交底。
第五条承担检修项目的承包商,应按照项目所在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并进行现场勘察,对项目工艺和施工现场进行风险评价,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计划并明确责任,编制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书,在检修开始5天前报机动处、质量安环处审查合格,同时对承包方人员进行培训后,方允许作业。
第六条各单位在检修工作开始前,应对本单位参检员工和承包方的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检修教育。
第七条外委的检维修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合同”;甲乙双方必须遵守甲方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履行“安全合同”的各项条款。
第八条凡参加检维修的特种作业人员都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否则不准作业。
第九条装置停工方案内容应包括:
1、停工范围及停工程序;
2、各物料、公用工程的流向及处理方法;
3、工艺处理的方法及安全措施;
4、装置的盲板流程图;
5、对重点的反应器、加热炉、大机组等,必要时,应制定单元停工方案;
6、各项工作的标准及负责人。
第十条各生产装置及公用工程系统的停车、各种物料的进出等,应以生产调度指令为准,服从公司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装置停工,可燃液体物料要退出装置区或送到装置的罐区存放;可燃固体物料要运出装置区;非可燃物料且开工后继续使用的应包装好,存放在不碍检修作业的区域;三废的排放应严格执行环保管理规定,不允许任意排放可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介质。
第十二条停工期间,装置按计划储存物料的设备、管道、容器的出入口必须加盲板与外界隔离,并挂上锁挂签做好能量隔离。同时应安排操作工,定期巡检、记录,防止发生跑料、冒料、超温、超压等事故。
第十三条装置停工时,厂房通风设施,有毒、有害物质及三废的处理设施,火炬系统等应最后停运,防止有毒、有害物质不能及时处理,酿成事故。
第十四条存有易爆、可燃、有毒有害、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在检修作业前,应进行相应的蒸汽吹扫、热水洗煮、中和、氮气置换或空气置换,使其内部不再含有残余物料。气体分析应符合:可燃气体浓度(液体蒸汽)不超过该物质与空气混合物爆炸下限10%(体积),有毒气体含量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氧含量19%~23.5%(体积)。分析合格后应加盲板与系统隔绝。不进行检修作业的上述设备、容器、管道也应进行相应的工艺处理,以保证停工期间的安全。
第十五条设备在工艺处理合格后需打开人孔时,其内部温度要降到40℃以下,压力要处于常压,设备上的人孔应从上至下依次打开。应先打开底部排空阀,确认内部不存有物料后,再打底部人孔。打开人孔时,螺母应对角逐渐松动,并应有防止物料溅喷伤人和人孔盖螺栓伤人的措施。在清洗容器内少量可燃物料残渣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用铁器敲击、碰撞。
第十六条装置停工工艺处理结束后,装置区内生产污水系统及其它地下管道系统的井、口、池都要封死盖严,明沟、暗井、地面、平台及其设备、管道外表(保温层)的油污、可燃、有害物料都要清理干净。
第十七条装置的氮气系统应由专人管理,防止与仪表风、压缩风互串。
第十八条装置全面检修开工,必须经公司检修指挥部停工验收小组联合验收合格,具备停工检修条件后,方可进行。
停工验收小组联合验收合格的条件是:
(一)装置停工工艺处理全部结束并达到安全动火条件,有退料、置换、分析的记录;
(二)有盲板流程图及其盲板登记表;
(三)符合上面的第十一、十二、十六、十七条要求。
(四)风险评价和消减措施应符合《化工与销售分公司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管理规定(暂行)》要求。
第十九条凡进入检修现场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做到安全着装。每个装置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急救器具、设专人保管。
第二十条装置停工检修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检修中必须严格用火、有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使用高压水枪作业,必须执行其安全操作规程,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停工检修期间,厂区消防道路必须保证畅通无阻,消防水和消防、急救装备必须处于充足和完备好用状态。
第二十三条检修期间不接待参观、实习人员,实行24小时厂区专人巡逻检查,关键设备、要害部位应建立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第二十四条检修现场要做到文明施工,严禁野蛮操作,建立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
(一)检修使用的设备、材料、化工料等物质都要整齐有序地存放在适宜地点;
(二)检修更换下来的带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旧金属设备、管道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三)检修更换下来的设备、管道、阀门、废旧物质及工业垃圾等,要及时清理、运出施工现场;
(四)检修时,各种射源要妥善处置,做好防护或设警戒区,严防射源伤人;
(五)检修时,不准碰砸篦子板、走梯、护栏及电缆;不准以工艺管线作为通道的基础,必要时应设垮线桥通行。拆除篦子板后的孔洞要布置警示和围栏,防止人员坠落,工作结束要立即恢复;
(六)对容器、管道、设备等进行水压试验时,必须用两个量程相同并经校正的压力表安装在易观察的部位上。所有的紧固件都应紧牢,一般情况下不准用压缩气体作试压介质,特殊情况,使用压缩气体作试压介质时,须经试验单位的总工程师批准。无关人员不得在试验现场停留。
(七)施工作业不应将生产设备、管道、电杆和建、构筑物作为钢丝绳承力的地锚,特殊情况需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安全、消防、保卫人员要深入检修现场,实行安全监督检查,协助作业人员做好个人防护,拟定安全措施;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及其它违纪行为。
第二十六条气防、医疗急救等部门应处于备战状态,备好急救药品、器械、车辆及救护人员。
第二十七条检修项目完成后,施工单位要及时进行现场清理,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检修与生产双方应严格交接手续,检修项目应通过质量验收。在确认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结束,安技装备复位并检验合格后,由检修所在单位组织对装置检修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达到开工条件时,方可进入生产开工准备阶段。
第二十八条装置开工要制定开工方案,内容应包括:
(一)单机试运、气密试验、气体置换和安技装备的调试的程序、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项;
(二)化工料、公用工程的引入方法、程序;
(三)开工程序、范围、工艺参数;
(四)开工过程的安全技术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接受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设备,在接受物料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气体置换;应按盲板流程图逐个抽出盲板,并进行复核。
第三十条检修后的压力容器、储罐、管道必须按规定进行试压、试漏和气密试验;通讯、照明、安技装备要全面检查处于完好;凡需要进行试验的设备、仪表都应试验检查合格;安全联锁都应进行实际联校,以确保装置开工生产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检修中新上的技改、技措项目都必须有相应操作规程及安全规程,并向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公布,做好培训。
第三十二条装置开工,应按开工方案执行,服从公司调度统一指挥,检修单位应对其检修项目派驻“保运”人员,及时处理故障,保证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开工前进行系统氮气置换要按开工方案进行。装置接送化工料时,要注意检查,防止跑、漏料;引入蒸汽要做好管道、设备的预热、排凝,防止水击损坏设备。
第三十四条装置开工正常后,组织生产检修人员全面验收,分别整理技术资料归档。
第三十五条检修计划必须在设备管理平台进行上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六条日常维修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由申请作业单位的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作业许可证”,明确维修内容和技术要求,并对工艺过程可能产生危害进行识别,针对存在风险提出相应生产工艺削减风险措施并组织落实,分别在“设备检(维)修作业工作票”的相应栏内签字(栏内提出措施不能满足时可在空格内补充)。
第三十七条维修单位根据维修所在单位提出的维修内容和要求及存在的风险对维修作业过程进行现场风险评价,提出削减风险措施并组织落实(栏内提出措施不能满足时可在空格内补充)。
第三十八条检修结束后由甲乙双方有关人员共同对维修情况进行验证,确认无误后进行试验,达到标准要求,双方共同在“验收意见”栏内签字。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机动处负责解释。
第三二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篇九
1、目的
1、1为适应工厂灵活的用工制度,进一步强化工厂的设备管理工作,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提高员工的设备操作技术水平,防止设备的非正常损坏,避免误操作而引起的设备事故或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所称设备操作证是指准许操作人员独立使用机器设备的证明文件,是设备操作人员通过技术基础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所取得的,凭证操作是保证正确使用设备的基本要求。
2、管理职责
2、1资产部作为工厂设备主管部门,负责对设备操作人员的设备操作考核及操作证的发放等管理工作;人事部门会同资产部做好设备操作人员的基础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工作;安全环保部门及各设备使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之内协助资产部做好设备操作证的管理工作。
3、设备操作证发放管理程序
3、 1新进员工上岗前或在岗员工转岗前须由所在单位组织技术理论学习并指定师傅现场指导设备操作实习后,在确认已懂得正确使用设备和维护保养设备时,向工厂设备主管部门申请理论及操作考核,合格后由设备主管部门签发操作证,方能单独操作设备。
取得由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发放的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的,由设备使用单位统一收取上缴资产部换取工厂发放的设备操作证后,方可操作厂内特种设备。
3、2为便于对各单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各单位新员工上岗前或在岗员工转岗时应及时将名单送人事部门确认后送设备主管部门,便于发放或变更设备操作证。
3、3设备操作人员须持设备操作证(或复印件)上岗作业,以备查验。
3、4安排无证人员上岗操作设备造成设备事故或安全事故的,由所在单位第一行政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4、考核
4、1无工厂发放的设备操作证操作使用设备,每发现一人次扣罚所在单位xxx~xxx元。
4、2因无相应的设备操作证操作使用设备造成设备事故,按照不高于事故经济损失的20%,扣罚所在单位第一行政负责人;造成重大事故致使设备报废,将追究单位第一行政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4、3因无相应的设备操作证操作使用设备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工厂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
5、凡操作权属为工厂的机器设备(不含出租设备),均要持有设备操作证;调离工厂应将设备操作证上缴设备管理部门,从事特种设备操作的,还需要将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一并缴回。
6、工厂人事部门在办理员工辞退或调离手续时,应同时将有关设备操作证收回,并送设备管理部门注销。
7、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工厂另行决定。
8、本办法自下发日实施。
9、本办法由资产部负责解释。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篇十
1.油漆工人必须经过防火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从事油漆作业生产。
2.油漆车间、小组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安全制定,并随时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3.油漆场所应建立和落实班(组)日检查制度,班前、班后勤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油漆作业场所,禁止吸烟,禁止穿带有铁钉的鞋和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工作地点。
5.油漆车间确需动火检修焊接时,必须经车间消防责任人和消防安全员到现场检查合格,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才能进行。并应办理动火批准手续,动火时应停止油漆作业,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6.油漆车间应设置强力通风和抽风设备,自然通风条件要好,在遇火灾险情时应立即关闭通风和抽风设备。
7.油漆作业场所禁止电加热设备,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8.油漆车间不准积存大量易燃、可燃材料。出入口不能堆积货物,保持通道畅通。
9.油漆作业场地和调漆房必须经常打扫,随时清除漆垢、干残渣和可燃物。
10.油漆小组的调漆房只准存放一天的油漆和稀释剂用量,油漆和稀释剂应选择安全地方妥善摆放,油桶应盖好,防止挥发或遇火燃烧。
11.油漆车间、调漆房、烘房的门应一律向外开启。
12.油漆作业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由专职电工进行安装、维护。
13.油漆车间的电气设备和照明装置必须符合防爆要求,线路应穿管敷设。
14.油漆车间调漆房的闸刀、配电盘、断路器应安在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
15.凡是喷漆设备均应安装静电接地装置,以防静电聚集。
16.油漆和溶剂应储存在干燥、阴凉、通风、隔热、无阳光直射的库房内。
17.库房三十米内不许动用明火,不许吸烟,应有“严禁烟火”的标志
18.油漆库人工堆码不宜超过1.8米,防止“倒垛”事故发生。
19.油漆车间、调漆房、油漆仓库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和干沙。灭火器应经常检查。
20.油漆车间发生火灾后,首先应立即拨打119报警,并把各种电气设备的电源开关切断,立即进行扑救。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一
1总则
1.1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防止高温对人体的危害,改善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条件,预防中暑,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公司高温作业职业卫生管理的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健康管理及职业卫生教育。
1.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存在高温的作业场所。
2引用标准
gb4200高温作业分级
gb934高温作业环境气象条件测定方法
gb5701室内空调至适温度
gb2759冷饮食品卫生标准
gb935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
3术语
3.1高温
作业场所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作业场所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时的车间空气温度。
3.2高温作业
职工在作业场所接触高温的作业。
3.3生产性热源
系指生产过程中能够散发热量的生产设备,产品和工件等。
3.4同类岗位劳动时间与平均劳动时间率
系指1个劳动日内各岗位的劳动与休息时间分别归类,统计同类岗位劳动时间。平均劳动时间率系指工作日内净劳动时间与工作日总时间的百分比(包括离岗1分钟以上的休息时间),连续跟班记录3天的平均值。
4作业管理
4.1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防暑降温措施,必须与主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4.2车间内作业场所夏季允许气温上限,应按当地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同作业场所与室外允许温差之和计算;如某些作业场所的气温,在采取一般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要求时,允许温差可加大1-2℃。
4.3根据不同生产工艺流程和厂房建筑条件,应从总图、工艺、建筑、通风与隔热等方面,采取防暑降温治理措施。
4.4在生产中凡能放散大量热量的生产过程和操作过程,对新建工程应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操作,非自动化、机械化的旧有厂房应尽量加以改进。
4.5新建厂房在确定建筑方位时,应做到避免西晒,如不能避免时,应增添防晒建筑结构或采取其它防晒措施。建筑物屋顶围护设施应有隔热措施。
4.6隔热
4.6.1在较长时间内直接受到热辐射影响的作业场所或工作室,当辐射强度在2.1j/(平方厘米min)以上时,应采取水幕、隔热水箱、隔热屏等隔热措施。
4.6.2对职工经常停留的高温地面或靠近人体的高温壁板,当表面平均温度高于40℃时,也应采取隔热措施。
4.6.3屋顶高度在5m以下,通风情况较差者,可采用开设天窗或层顶搭设凉棚、使用隔热层或喷水等降温措施。
4.6.4厂区绿化面积应达国家绿化标准的规定。
4.7通风
4.7.1自然通风
4.7.1.1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厂房,其方位应根据主要进风风面和建筑形式,按夏季主导风向,尽量布置在热源的上风侧;厂房的长轴与夏季主导风向尽量垂直。
4.7.1.2历年最热月份平均气温高于或等于28℃地区的辅助建筑,可采用通风屋顶。
4.7.1.3高温车间应采取有组织的自然通风,合理安排进、排风口,进风口下缘距地面应不高于1.2m,天窗应装有挡风板。
4.7.1.4当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时,炎热地区的厂房宜采用敞开型或半敞开型。
4.7.2机械通风
4.7.2.1炼焦焦炉等高温作业场所或操作室的所温,当不能达到卫生标准或热辐射强度大于2.1j/(平方厘米min)时,应设置局部送风或空调设施。
4.7.2.2气温高于35℃,热辐射强度大于8.4j/(平方厘米min)的冶炼、浇铸与轧钢等高温作业场所,可采用喷雾风扇降温,其风速应控制在3-5m/s,雾滴直径应不大于100,以小于60为宜。
4.8使用地道风时,必须先将地道内的脏物清除,排出污浊空气,空气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4.9使用循环通风时,必须经过空气净化处理,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4.10对钳式吊车司机室、均热炉揭盖机操作室、拦焦车及熄焦车操作室等特殊高温作业操作室,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在采用冷风机组或空气调节机组时,室温一般为24-28℃。
4.11在高温作为业场所附近,应设置工间休息室,室温可在28-30℃,在炼焦炉顶等特殊高温作业场所附近的工间休息室,如采用冷风机组或空调机组时,室温以25℃左右为宜。
4.12清凉饮料与防暑药品的供应。
4.12.1应按规定供给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人员茶水、含盐汽水等清凉饮料及防暑药品。
4.12.2盐汽水含盐量一般采用0.1-0.2%。盐汽水水温以8-12℃为宜。
4.12.3盐汽水等饮料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4.12.4饮水量以少量、多次,并根据个人需要自由饮用为宜,不应暴饮。
4.13暑季作息时间
4.13.1缩短一次性持续接触高温时间,工作中应多次轮换作业,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4.13.2在暑期,不应占用职工的业余时间,并应按上班班次调整单身同班次职工住宿。
4.14应为露天作业的职工设置防阳光暴晒的休息场所。
4.15个人防护
4.15.1应发给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职工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
4.15.2凡受粉尘严重影响的冶炼等高温作业职工,应发给防护眼镜。
4.15.3应给高温作业职工设置保存和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的设施。
5健康管理
5.1健康检查
5.1.1凡属新参加高温作业的职工,在就业前,必须进行全面系统的体检,如发现有职业禁忌症者,应严禁参加高温作业。
5.1.2高温作业职工定期体检间隔时间,按高温作业条件分级及职工健康情况而定,应安排在暑季前进行。对iii、in级高温作业的重点工种,每年体检一次,其它工种2-3年体检一次。体检项目应着重心血管系统的检查,经体检发现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宜从事高温作业并应及时妥善处理。
5.1.3高温作业的职业禁忌症是:有严重的肺脏、心血管疾病(如活动性肺结核、持久性高血压等)、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胃及十二指肠溃疡、肝和肾等疾病。
5.2应建立高温作业职工健康档案,并由企业的职业卫生防治处室或医疗单位保存和管理,调动工作时将档案转交新单位。
5.3公司的医疗卫生人员应熟练掌握中暑抢救知识和治疗方法,在暑季应深入高温生产现场开展巡回医疗工作。
5.4如遇发生中暑时,应就地抢救。对重症中暑患者应就地抢救后立即送往医院。
5.5对确诊为中暑及职业性白障患者,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职业病管理,并享受职业病待遇。
6职业卫生教育
6.1就业前教育
6.1.1凡属首次参加高温作业的职工,在上岗前必须接受就业前职业卫生教育。
6.1.2教育内容包括:高温对健康的危害,正确的作业方法,在作业时防止高温危害的措施,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发生中暑时的急救措施和方法等。
6.1.3经教育后,通过考试或考核合格者,方可参加高温作业工作。
6.2就业中教育
6.2.1参加高温作业的职工在就业期间,必须继续接受本岗位的职业卫生教育。
6.2.2教育内容包括:
a.本岗位接触高温的特点及高温对健康的危害情况;
b.本岗位高温危害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的知识和应用等。
6.3提高教育
6.3.1凡从事高温作业的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科长)、厂长(处长)以及车间安全员、安全处(科)的安技人员,都必须接受职业卫生的提高教育。
6.3.2教育内容包括:
a.高温对人体的危害及其防治措施;
b.有关防暑降温的卫生法规和文件;
c.中暑时抢救的组织与操作技术。
7附则
7.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7.2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环保处。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二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预防和减少检维修过程中发生事故,保护员工安全和企业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检维修施工作业的安全防火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单位及相关方在各单位检维修施工作业的安全防火管理。
本规定所称检维修是指生产装置大检修、中、小修以及装置开停工等。中、小修主要包括:生产系统检修、设备检修、日常维修和抢修等作业。
3.1机动设备处是公司检维修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检维修的组织与领导。
3.2生产运行处是装置停开车的协调管理部门,负责检修前后工艺处理和置换的确认管理。
3.3安全环保处是公司检维修的安全、环保监督部门,负责检维修施工过程的安全防火、环保监督。
3.4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安全环保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检维修作业的安全防火监督。
4.1中、小修安全防火管理
4.1.1装置停车由生产单位的生产调度部门统一指挥。装置停车要详细制定停工方案,具体包括停车清洗、吹扫置换以及盲板隔离等项内容。停工方案要进行详尽的说明并附相应的流程或示意图表。停工方案要经过严格审批,停车各项操作要严格停工操作规程,并按照《安全生产逐级确认制》要求,各级管理人员按检修职责分工做到步步确认,以确保停车过程安全,为施工单位提供安全检修施工作业环境和条件。
4.1.1.1停工、检修、恢复开车方案的主要内容
4.1.1.2停工检修范围和停工程序;
4.1.1.3各种物料的流向及处理方法;
4.1.1.4工艺处理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4.1.1.5制定盲板图表。
4.1.2中、小修施工作业前的准备
4.1.2.1检维修作业前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分别建立安全检修组织机构,明确检修安全防火负责人、项目安全防火负责人,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安排好安全防火监护人员;
4.1.2.2施工单位应对参加检修的人员进行检维修前的安全防火技术教育,检修施工人员还须接受生产单位的安全防火技术教育考试,考试合格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持特殊工种作业证,未经教育及考试不合格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4.1.2.3生产单位应向检维修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1.2.4施工单位应配齐检维修作业所使用的工、机具,并逐个进行认真检查,不符合安全防火要求的工、机具不准使用。要根据检维修特点备好安全带、防毒面具及灭火器材(生产单位提供防毒面具和防火器材)等;
4.1.2.5检维修作业前,生产单位要对检维修的装置、设备进行清洗、置换处理,合格后交给检修作业单位,并对作业全过程跟踪监护;
4.1.2.6切断电源和联锁,注意清除油污,物料按规定退出装置区;
4.1.2.7对输送、储存有毒、可燃、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按规定进行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后加堵盲板,使之与相关的设备、管道、系统隔绝;
4.1.2.8在留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出入口或与系统连接处的盲板处挂上警示牌;
4.1.2.9装置内的地沟、电缆沟、工业排水沟、阴井、地漏等要有效封闭;
4.1.2.10检修设备、管线的清洗与置换
4.1.2.10.1氮气、蒸汽、有毒或易燃物质的管线要同设备断开、或按规定堵加盲板;
4.1.2.10.2设备、管线检修前需彻底清洗置换、分析合格。有毒物质不准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允许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含量不准超过安全动火允许浓度;
4.1.2.10.3检修施工现场的易燃物质要清除干净。
4.1.2.11检修设备、装置的交接
4.1.2.11.1厂机动设备科主持,以生产车间、生产技术科为一方,以检修单位、机动设备科为另一方进行检修设备、装置的交接,安全环保科进行监督;
4.1.2.11.2设备、装置交接,需填写交接书,交接书包括下列注意内容:
a)整个设备、装置清洗、置换情况,及取样分析数据;
b)所有加堵盲板位置,主要阀门、水封状态;
c)贮存危险物料的部位及数量。
4.1.2.11.3交接双方根据交接书所填内容到现场共同确认,确认后双方在交接书上签字,然后开始检修。
4.1.2.11.4交方交出的设备或装置,需达到安全检修的条件。
4.1.2.11.5检修施工单位检修结束,交回生产单位的设备或装置,需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
4.1.2.12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前要与生产单位进行现场交接并在检维修交接书中签字;
4.1.2.13检维修施工前,必须办理《安全检修任务书》及相关的票、证、书,必须对检维修施工过程进行风险评价,填写风险评价书(表),各种票、证、书、表必须认真工整填写、严格审批。
4.1.2.13.1装置检修、系统检修、设备大修、关键设备中修、危险性大的检修项目,要填写《检维修风险评价报告书》。一般设备中、小修,以及日常维修要填写《检维修风险评价报告表》;作业风险和消减措施由生产单位的工艺技术人员进行评价和制订。
4.1.2.13.2不带压紧固螺丝,静止部位的螺丝紧固,以及更换水阀门(d>100mm)等可不办理安全检修任务书;
4.1.2.13.3电气设备检修,办理《工作票》的同时填写《检维修风险评价报告书(表)》,严格按公司《电气安全技术规程》执行;
4.1.2.13.4需停表处理的控制仪表、联锁装置、计量仪表、孔板、调节阀以及大、中修的控制仪表,均需填写《仪表安全检修任务书》。
4.1.3安全检修任务书、工作票的审批与使用
4.1.3.1重要的检修《安全检修任务书》由检修设备所在单位设备员填写,安全监督会签,生产主任(科长)审核,安全环保科、机动设备科提出审核意见,设备厂长批准后,由机动设备科下达检修单位。
4.1.3.2一般性检修(中、小修)《安全检修任务书》由检修设备所在单位设备员填写,安全监督会签,生产主任(科长)批准后交检修单位。
4.1.3.3检修前要检查《安全检修任务书》或《工作票》是否履行审批手续,安全防火措施是否详尽、具体、落实,危险检修项目是否有方案。
4.1.3.4 《安全检修任务书》或《工作票》,检修人员要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4.1.3.5 《安全检修任务书》使用期满,而检修任务未完时,检修负责人应在期满前一天持原《安全检修任务书》任务书或《工作票》按原程序办理延期手续。
4.1.4中、小修作业的一般安全防火要求
4.1.4.1进入检维修现场作业的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护用具。
4.1.4.2严格执行各类票证书制度,工业用火、动火、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都要办理相关的票证书,票证书要认真填写,措施详尽。作业人员要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4.1.4.3施工单位要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和应急计划,报作业所在单位批准。危险性大的检维修项目要实行风险管理,生产单位要制定风险削减措施并落实责任人。
4.1.4.4对装置内不检修的设备,要采取好安全措施,要设有明显标志。
4.1.4.5检修现场禁止存放易燃、可燃物料,停车时排出的易燃、可燃物料装桶后,要及时运到安全地点,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1.4.6施工单位作业过程中要接受作业所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4.1.4.7检修施工单位检修结束,交回生产单位的设备或装置,需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
4.1.4.8盲板拆装要有专人负责,要将拆装时间、部位、数量、拆装人员姓名记入盲板拆装记录,并绘制盲板图以备检查。
4.2大检修安全防火管理
4.2.1大检修的组织
4.2.1.1凡是大检修项目,均应由项目所在单位提出检修申请,报公司生产运行处批准后,按安全检修要求成立大检修指挥部,办理各种许可证后方可动工。
4.2.1.2装置停工大检修应详细制订大检修方案,具体包括装置简单流程及主要物料性质、检修组织机构及职责、重点检修项目进度表、检修装置停开车时间表、公用工程停送时间表、检修盲板图、停开工主要控制点网络图、厂际和厂内管理线处置方案、原料及中间物料存储表等项内容。停工过程中的清洗、吹扫置换以及抽加盲板等项工作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逐级确认制》,各级管理人员按检修职责分工做到步步确认,以确保停车过程安全,为施工单位提供安全检修施工作业环境和条件。
4.2.1.3大检修指挥部应编制和审核大检修计划,明确检修项目、内容和人员分工,使各项目负责人充分了解项目细节和施工要领。
4.2.1.4大检修指挥部应确定各项目的安全防火负责人,明确项目的安全防火负责人与厂或车间的专职安全防火人员的职责分工及相互联系程序。
4.2.1.5大检修指挥部的办公室应有施工计划进度表、人员分工表、联络配合程序、安全防火人员网络图及大检修项目主要安全防火事项及措施。
4.2.1.6对多单位、多工种联合作业的化工装置检修,应建立联合指挥部,并明确检修中的安全防火总负责人、有关安全防火事项,由总负责人统一指挥、统一调度。
4.2.1.7所有的大检修项目,除应执行国家及公司现有的安全防火规定外,还应针对具体检修作业的内容、范围提出具体的安全防火管理要求,制定相应的临时安全防火检修规定。明确检修作业程序、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火纪律,并指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检查、监督工作。
4.2.1.8生产单位组织施工单位按检修内容进行检修项目的风险评价,制定安全防火施工方案,并经大检修指挥部批准后方可实施检修作业。
4.2.2大检修作业前的准备
4.2.2.1大检修前,检修单位应根据检修项目、内容和要求,准备好施工机具;联系生产单位提供检修需用的防护器材、消防器材及检测仪器,并指派专人负责。提前校对好测爆仪,并用检修中可能遇到的易燃易爆介质,对测爆仪进行检验及标定。
4.2.2.2生产单位在检修前,对通过现场的管沟、阴井和地漏等,要采取可靠的封闭措施。
4.2.2.3检修前,各单位应对所有参加检修的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安全防火教育,使参加大检修的各类人员熟知组织领导班子和各级安全防火负责人名单、安全防火制度、规定及注意事项,明确检修项目、内容、计划、进度、作业程序、检修质量和安全防火标准、工作范围、区域划分、联络方法及危险工程紧急情况处理等。
4.2.2.4装置的停车、置换、清洗和隔离应指定专责人,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做好上下工序的联系工作。对停车后装置及设备内清出的可燃物料,应及时组织力量运到装置外安全地带,严禁在装置区内储存。
4.2.2.5装置停车经置换、中和、清洗、吹扫,并分析合格后,生产单位与检修单位应正式交接,双方签字后方可交付检修。
4.2.2.6上述准备工作就绪后,大检修指挥部的安全防火负责人应组织各级安全防火人员和检修项目负责人对大检修的安全防火准备工作进行最后一次检查和确认,确保检修项目的安全防火措施已落到实处。重点是安全防火施工方案、隔断措施、动火分析及有否物料贮存,并确定动火等级。
4.2.3大检修作业中的安全防火要点
大检修的动火作业,除应遵守公司相关安全防火管理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4.2.3.1厂和车间的大检修首次动火或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项目,应由厂或车间的主管领导、检修单位的领导及厂安全防火部门负责人共同到现场确认动火条件,监视动火的实施。
4.2.3.2动火人应由安全防火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在同一动火部位有几个焊工同时作业时,允许办理一个动火证,但每一个动火人都必须在动火证上逐一签字。
4.2.3.3一个看火人在一个位置上能够很清楚地监视几个动火点,允许一个人担当几个动火点的看火人,但最多不能超过三个动火点。
4.2.3.4对虽然停车,但仍存有可燃物料的作业现场,凡能拆迁到固定动火区或其它安全地带进行动火作业时,一般不应在现场进行动火,应尽量减少特殊危险动火。
4.2.3.5需动火的部位与其它生产系统应有可靠的隔离措施。尤其动火点与尚存有可燃物料的系统和罐区的隔离,宜采用拆除一段联系管段的措施。
4.2.3.6高空焊接作业时,下面的木脚手架应采用非燃材料遮盖,在操作部位下方每层都应设看火人。
4.2.3.7同一地点同时使用电、气焊时,电焊导线不应与气焊胶管敷设在一起。不应用存有易燃易爆物料的生产设备或与其相联系的金属构件作为电焊接地线。
4.2.3.8大检修期间应对所有消防安全装置、自动灭火系统、可燃气体报警系统、安全联锁系统、安全阀、爆破板、阻火器等同时进行检查、维护和检验。
4.2.4大检修的验收
4.2.4.1大检修结束之前,项目负责人和安全防火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清点工具、器材等,防止遗留于设备和管道内;测厚、探伤等项目是否按要求进行,并全部结束;设备的防护装置以及因检修而拆除的盖板、栅栏等是否按要求安装和恢复;安全消防设施是否投用;检修现场是否已清理干净。
4.2.4.2试车前应检查核实以下项目:
4.2.4.2.1盲板是否按要求抽去或堵上;
4.2.4.2.2各阀门是否按规定打压、灵活完好,并符合试车前开或关的要求;
4.2.4.2.3工艺设备和管线是否分段进行了打压和气密性试验,并符合要求;
4.2.4.2.4全部管道和仪表是否复位;
4.2.4.2.5设备、管道静电接地是否恢复、完整;
4.2.4.2.6转动部件手盘车是否正常;
4.2.4.2.7冷却系统、润滑系统是否符合要求;
4.2.4.2.8所有安全附件、仪表、信号装置是否齐全、好用、灵敏可靠;
4.2.4.2.9消防器材、消防设施是否处于备用状态;
4.2.4.2.10安全水封、隔油池等是否已经充水。
4.2.4.3上述工作结束以后,大检修指挥部应指派专人组织检修人员和生产人员进行交接、验收和试车。根据规程要求分别进行耐压试验、气密试验、调整、负荷试车和验收工作。
4.2.4.4试车后,应按规定办理验收手续,正式移交生产单位,并将有关技术资料及检测报告一并交付生产单位。
4.2.4.5验收手续办完后,在正式投产前,应拆除临时电源,检修用临时挡火墙、安全界标、栅栏以及检修用的各种临时措施,除去阴沟上封闭物,检查坑道排水和清水状况,同时应特别注意是否有妨碍运转操作或高温设备附近有无竹、木脚手架等可燃物品。并按开车要求进行清扫、置换、分析合格后,正式进入开车程序。
4.3临时检修、抢修
4.3.1装置发生影响安全生产的设备故障时,工厂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相关部门,并通知公司相关人员。
4.3.2公司相关部门和公司相关人员接到通知后,迅速组织有关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4.3.3临时检修、抢修作业的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条款执行。
4.3.4从事设备临时检修、抢修作业的检修人员必须熟悉所在装置的情况,30%以上应为公司正式员工,外雇工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并经过工厂三级安全教育合格者。
4.4一般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1焊接的一般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1.1雨天不准露天进行电焊作业。在潮湿的地沟、金属构架及天车上进行焊接作业时要有专人监护,并有防触电措施。
4.4.1.2电焊作业的零线与焊口之间距离不准大于600mm,且与焊件良好接触。
4.4.1.3电焊机的零线、接地线和焊接工作回线均不准搭在其它设备装置上,也不准接在管线、仪表保护套管及设备上。
4.4.1.4焊接、切割密闭空心件时,必须留有排气孔。
4.4.1.5不准用焊炬(割炬)火焰照明。
4.4.1.6不准用明火检查气瓶漏气。减压阀冻结,要用温水解冻不得用火烤。
4.4.1.7乙炔、氧气带要严密不漏,接头处要把牢。
4.4.2电焊机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2.1电焊机要放在干燥处,雨天要有防雨措施。
4.4.2.2各电焊机之间、焊机与墙之间,均应留有不小于1米的空道。
4.4.3电焊把线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3.1电焊把线必须采用橡胶电缆线且绝缘良好,无破损。如有破损需用胶布缠好。
4.4.3.2不准将把线放在电弧附近或炽热的焊缝上。
4.4.3.3把线不准沾油,沾油必须清理干净。
4.4.4氧气瓶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4.1氧气瓶不准靠近热源,夏季要有防晒措施。不准接触油脂,与明火应保持不小于10米距离。
4.4.4.2瓶中氧气不准用尽,需保留用50kpa的余压。气瓶安全附件要完好。
4.4.4.3氧气瓶不准与可燃气体放在一起,同乙炔气瓶应保持不小于5米距离。搬运时,应防止撞击。
4.4.5乙炔气瓶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5.1使用、运输、储存乙炔气瓶时,其环境温度不准超过40℃。
4.4.5.2不准敲打、撞击气瓶,不准靠近火源和电气设备存放气瓶,与明火距离不小于10米。
4.4.5.3乙炔气瓶不准倒置,不能同氧气瓶混放运输。
4.4.6设备内动火作业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6.1需进行内部动火作业的设备必须与其它设备、管道进行可靠隔离,绝对禁止其它系统的介质进入检修设备。
4.4.6.2凡用惰性气体置换过的设备,进入前必须用空气置换出惰性气体,并测定设备内的氧含量,一般在18%-21%(v)之间时方可进入。
4.4.6.3附有搅拌等机械装置的设备,在进入前应把传动皮带卸下,启动机械的电源断开并上锁,使其在检修过程中不能启动,再在电源处挂上“有人检修,禁止合闸”的警示牌。
4.4.6.4设备内动火作业时,一般应指派两人在设备外部进行监护,监护人应熟悉检修设备的操作情况,了解介质的理化性能、毒性、中毒症状和火灾、爆炸特性;监护人员应位于能经常看见设备内作业人员的位置,眼光不得离开操作人员;监护人除向设备内作业人员递送工具、材料外,不准从事其它工作,更不得擅离岗位。
4.4.6.5设备内作业的电动工具及照明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在干燥设备内电压应≤36v,在潮湿环境或密闭性好的金属设备内电压≤12v,若存在易燃易爆介质时,应符合防爆要求。
4.4.6.6作业前应根据设备容积和形状,作业危险性大小和介质的性质,做好个人防护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4.4.6.7设备内作业,生产单位应每半小时监测一次有毒有害物质、可燃气体、氧含量、粉尘含量等。
4.4.7物料罐带料动火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7.1应使动火点位于料面以下;
4.4.7.2补焊前应测定壁厚,补焊处的壁厚应满足焊接时不被烧穿的要求(一般应≥3mm),根据测得的壁厚确定焊接时的电流值,防止因电流过大烧穿被焊处,造成跑油着火。电焊机接地点应尽量接近动焊点;
4.4.7.3若罐存在裂缝,动火前应用石棉绳将裂缝塞严,外面再用钢板补焊;
4.4.7.4动焊时贮罐应打开人孔,接通大气;
4.4.7.5应选用有经验的人员进行监护,必要时可请专业消防队进行现场监护。
4.4.8物料管线带料动火应符合下列要求:
4.4.8.1测定补焊处管壁厚度,决定补焊电流及补焊方案,防止烧穿;
4.4.8.2清理周围环境,清除一切可燃物;
4.4.8.3与动火临近的管道应做好防火及隔热措施;
4.4.8.4降低管道内油品压力(始终保持微正压),但应保持管道内油品流动;
4.4.8.5用钻和石棉绳等堵塞漏处,然后打卡子进行补焊;
4.4.8.6对泄漏周围的空气要进行分析,符合动火要求后方可动火;
4.4.8.7焊接作业应由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的焊工担任,施焊要稳、准、快,焊接顺序应先下后上,焊点应对称;
4.4.8.8高压油管焊接,应降压后打卡子焊接。
4.4.9低压设备、管道的带气动火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9.1做好组织工作,要有专人指挥,关键岗位要有专人操作;
4.4.9.2对设备和管道内的氧含量要严格控制,必须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得超过0.5%;
4.4.9.3保持系统稳定的微正压;
4.4.9.4测定壁厚,根据壁厚设定电焊机的电流值;
4.4.9.5分析补焊点周围可燃气体的浓度,当被测可燃气体的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比);爆炸下限小于4%的可燃气体,其浓度应小于0.2%(体积百分比)方可动火;
4.4.9.6焊气柜时,应将烧焊点位于水槽水面下1米左右。
4.4.10抽堵盲板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4.4.10.1对需要检修装置和设备,应加堵盲板进行可靠隔离;
4.4.10.2抽堵盲板作业,应办理作业许可证和审批手续,并指定专人负责,制定作业方案和检查落实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作业前生产单位安全负责人应带领操作人员查看现场,并交待作业程序和安全防火注意事项;
4.4.10.3盲板的制作应根据阀门或管道的口径,同时要考虑能够承受管路工作压力;当管道内为易燃易爆介质时,制作盲板不得使用破裂时能产生火花的材料;盲板应有较大的突耳,并涂上特殊的颜色,使插上的盲板显而易见;
4.4.10.4介质为易燃易爆介质时,抽堵盲板作业点周围25米范围内不准用火;作业过程中
应指派专人巡回检查,必要时应停止下风侧的其它工作;与作业无关的人员禁止进入作业现场;当在室内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必须开窗或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通风设备强制通风;采用行灯照明时,则必须采用电压小于36伏的防爆灯;
4.4.10.5抽堵盲板前应仔细检查系统内压力是否已经下降,余液是否排净;一般要求管道内介质温度小于60℃,介质压力煤气类小于1.96kpa,氨气类剌激性物质应小于0.49kpa方可作业,若温度、压力超过上述规定时,应有特殊的安全措施,并办理特殊的审批手续;对易燃易爆系统抽加盲板时,卸压后应保持系统正压,以防止空气吸入系统;
4.4.10.6抽堵可燃气体盲板时,应使用防爆工具,若必须使用铁制工具时,应在接触平面上涂以石墨、黄油等不产生火花的介质;抽堵盲板时应配带好劳动防护用品;作业时应站在上风侧;抽堵盲板作业时应有生产单位专人监护,特别是火灾危险性大的作业,要求作业现场必须有两名以上专业人员及消防车辆、医务人员实施现场监护;抽堵盲板连续作业时间一般应控制在半小时之内,否则应更换作业人员;
4.4.10.7抽堵盲板作业时应有专人负责登记与核查工作,加堵盲板要记录时间、地点、作业人姓名、数量;抽去盲板时也应一一记录,并对照抽堵盲板方案进行复查,防止漏堵或漏抽。
4.4.11其它工业用火、有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高处作业、起重作业、施工动土作业等要严格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司有关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4.4.12检修现场清理的安全要求
4.4.12.1清理工作要自上而下进行。
4.4.12.2清理物品不准由高处向下抛掷,必要时须设警戒区,由专人监护。
4.4.12.3设备内部清理要干净,不能留任何杂物。
4.4.12.4用水清理地面、设备时,不准将水溅到电气设备上。
4.4.12.5清理腐蚀性介质时,不要溅到其它设备上。
4.4.12.6清理设备的污水,不准排入生活下水管线。
4.4.12.7检修结束,要达到工完料净场地清,设备、管线复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4.5装置开工安全防火管理
4.5.1装置开工要制定开工方案,开工方案应包括安全防火措施。
4.5.2装置开工由生产单位的生产调度部门统一指挥。装置开车要详细制定开工方案,具体包括开工前的吹扫置换、抽加盲板、接引物料以及投料试车等内容。开工方案要进行详尽的说明并附相应的流程或示意图表,各项操作步骤要具体,并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和监护人。开工方案要经过严格审批,开车各项操作要严格执行开工操作规程,并按《安全生产逐级确认制》的要求,各级管理人员按开车职责分工做到步步确认,以确保开车过程安全。
4.5.3装置开工正常后,要组织人员全面验收,分别整理技术资料归档。
4.6外委检维修作业的施工队伍要严格执行《公司工程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三
为了明确施工现场各种土方开挖作业活动的hse控制要求,以确保土方开挖作业施工安全,避免开挖作业过程中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满世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煤化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承接管理的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地面开挖、钻孔、打桩等土方开挖作业活动的管理。
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xx]82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xx]87号)
项目施工管理部门负责对土方开挖作业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项目hse管理部门对土方开挖作业的行为实施监督。
监理公司负责监督、检查相关许可证办理、安全措施的编制和hse措施落实工作。
承包商负责动土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按照规定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土方开挖作业hse措施的落实工作。
凡是在与项目有关的任何区域的现有地面以下,采用机械、人工等方式进行的开挖、钻孔、打桩等作业活动,都属土方开挖作业。
承包商要针对土方开挖作业的具体情况,编制相应的土方开挖施工方案,并按规定进行报批;当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时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按要求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除按规定进行审查、报批外,还要报项目hse管理部门备案。
土方开挖作业开始以前,承包商必须按《现场施工临时设施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动土安全作业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开始作业。
土方开挖作业开始前,承包商应对包括机械操作人员在内的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土方开挖可能涉及到电缆、管道等地下设施时,必须在现场设专人监护人,确保在作业过程中使这些设施不被破坏。
所有超过1.2米深的沟、坑土方开挖作业,必须根据土质情况按照规范要求放坡;在必要时要采取支护措施。
当开挖深度较深时,如有人在沟、坑底部或周边作业,要根据土质情况,安排专人监护。
所有土方开挖产生的弃土应将弃土直接运至弃土场,需回填的土应堆放在距离开挖边沿至少3米以外的地方,避免开挖时土方边沿受压塌方。
土方开挖完成一段或一面时,沟或坑的周围要用脚手架杆等材料按照临边防护的要求进行硬围护,不允许仅拉设警戒绳。
每个基坑和沟槽都要设置供人员上下的爬梯。爬梯必须做到牢固可靠、易于攀登,出入口要高出地面1米便于进出。所有跨越坑道的走道、连接桥、斜坡都要有标准的栏杆,确保人员安全。禁止跳跃或跨越基坑和沟槽,在适当距离设置通道以满足通行要求。
当土方开挖深度低于地下水位时,要设置溢流槽和集水坑,及时进行排水。为避免开挖边坡发生塌方,在地下水特别丰富的区域或深基坑开挖,要采取合适的降水措施;同时要采取一定的护坡固定措施。
为防止地表水进入沟、坑,在其周围要建挡水坝和排水沟;要避免沟、坑的底部有积水。
外载荷、混凝土、运输车辆等,要远离土方开挖处以保持边坡稳定,在其周围要设置围栏和禁止标识以阻止机动车进入,防止由于过于靠近开挖边沿或沟、坑边沿而危及其斜坡的稳定。围栏和沟渠边沿之间不能堆放多余的材料和设备。
当在道路上或道路两侧开挖时,夜间要设置闪光标识灯,并按规定设置围栏,围栏离沟边的距离保持1米以上。
在雨季和解冻期进行土方作业,应在作业前和作业中经常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有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隐患后方可再施工。
各管理单位与责任主体土方作业日常检查执行“土方作业日常安全检查表”内容。
基坑作业一旦完成,支撑被拆除以后,边坡有可能坍塌,要从底部至上逐层拆松横撑,缓慢小心地拆除支撑工具。在地层不稳定时,使用绳子把工具移出沟、坑底。
桩基孔以及各类敞口井的周围必须设置可靠的硬围护,防止人员坠入和车辆的安全。
土方开挖中遇到特殊地质条件或不明物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经动土作业批准人员确认并排除问题后方可再施工。
6.1 记录控制
实施本规定项目hse管理部发生的记录控制,执行《文件与记录控制程序》及本规定的要求。
6.2 记录编号
执行本规定发生的记录不要求编号。
6.3 记录保存
“土方作业日常检查表”由进行检查的人员保存至项目结束后销毁。
“土方作业日常检查表” 。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篇十四
为了规范安全作业行为,消除安全隐患,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厂各部门的现场安全作业工作。
3.1本规定由安全领导小组制定。
3.2安全领导小组对厂各单位的现场安全作业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3.3各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和落实。
4.1特殊岗位操作人员必须持《特殊工种安全作业证》,方可上岗独立作业。学徒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安全作业证》不得独立作业,特殊情况需经过安全环保科认定许可,在老师的的监督指导下方可作业。
4.2凡属高处作业、动火作业、入罐作业、带电作业、吊装作业、抽堵盲板、设备检修等作业都要依据《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并办理相应的安全操作票证。各类安全作业票证要有完整的签字审批手续,不准代签代填。
4.3动火作业
4.3.1在厂动火作业区(氢站、还原车间、碳化车间等)内动火必须到综合管理部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4.3.2在固定动火区可不办理动火作业证,但必须落实安全措施。
4.3.3在使用气焊时,乙炔瓶与氧气瓶要分开放,其距离不少于5m,距离明火不少于10m,在焊接前必须消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物,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3.4电焊作业,在地面施焊时,应站在绝缘处,在潮湿的工地或地沟槽内要站在备好的绝缘板上。
4.4登高作业
4.4.1首先要办理登高作业证,1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必须由综合管理部审批办理票证。
4.4.2年老体弱人员、视力差、患有头晕病者,不能登高作业。
4.4.3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大雾等恶劣气侯,露天场所不能登高作业,夜间登高要有足够的照明。
4.4.4登高作业前应检查登高用具是否安全可靠,不能借用设备、建筑物、支架、管道、绳索、不坚固的水泥架等非登高设施,作为登高工具。
4.4.5在登高作业时要顾前思后,细心从事,穿戴轻便,不准带重物。
4.4.6登高作业时在没有取得上下联系好的情况下严禁向地面扔物,大件工具要拴牢,防止滑落,地面上的监护人应和登高者统一联络信号。
4.5设备内作业
4.5.1设备内作业必须到分厂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4.5.2进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将该设备与其它设备进行安全隔离(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线,不允许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换合格。
4.5.3对于进入有害物质的储罐内作业,必须通风置换,并在进入前30分钟之内由化验室取样分析,分析合格,经安全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进入作业。如在设备内作业时间长,至少每隔2h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4.5.4在设备内作业时,应采取适当的通风措施(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确保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4.5.5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压应≤36v,在潮湿、狭小容器内作业应≤12v,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4.5.6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并与设备内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系。
4.6在带电运转设备上进行作业时,必须采取停电、挂牌等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4.7在生产区内不准使用电炉子取暖。
4.8各种安全作业票证要保证完整无损,不得损坏、乱画。现场作业时必须由作业人员随身携带。
4.9安全装置
4.9.1现场安装在机械设备上的各种防护设施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
4.9.2移动电动工具必须安装安全保护装置。
5.1现场作业不按要求办理票证或票证内容不全的每处扣100元,动火、三级以上高处作业未经安全环保科办理票证而进行作业的每处扣150元,各类票证不随身携带和填写不符合要求的每处分别扣50元。安全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全就进行作业的,每项扣100元。
5.2私自使用电炉子取暖和移动电动工具未设保护装置、现场检修带电运行而未采取停电、挂牌等措施作业、生产使用电炉子未经安全环保科批准的每项(次)扣200元。
5.4安全装置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00元。
5.5上岗作业时未持《安全操作证》和《特殊工种安全作业证》,每人次扣30元,在作业证上乱画、损坏、无照片每人次扣50元。
5.6特种作业人员未办理相应作业票证而擅自作业的,每人次扣100元。
5.7其他违反规定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每项(次)扣5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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