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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监护人补贴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护理标准篇一
《社会救助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暂行办法》分总则、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13章70条,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2-3]
《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以及社会力量参与作为基本内容,确立了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规定社会救助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我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正式创立于农业合作化时期的1956年 2.村提留、乡统筹供养时期:1978—2002年
办法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能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公民提供的物质帮助和服务,是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促公平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关系到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的维护和保障,关系到党和政府执政理念的实现和执政根基的稳固,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办法》的颁布施行,从法律上确立了社会救助的地位作用、基本原则、主体责任、制度安排、基本程序等,既为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维护公民基本生存权益提供了法制保障,也为政府各部门依法救助和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会救助提供了法规依据,明确了行为规范,是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新形势下社会救助事业迈上了法制化、体系化、规范化统筹发展的新阶段。
五保及发展
1集体保障时期:1956—1978年
我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正式创立于农业合作化时期的1956年。是以公社内部剩余和积累为基础的互助共济的一项救助制度。大部分五保对象实行分散供养,五保户的最基本生活也得到了保障。
2村提留、乡统筹供养时期:1978—2002年
1985年,全国开始推行乡镇统筹保证“五保”经费,五保供养也完成了从集体公益金供养向以村提留、乡统筹供养的转变。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总体上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五保对象生活有了明显改善。
3.国家保障时期:2003年至今
2003年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逐步推进,农村五保供养经费放在农业正税20%的附加中支出。2006 年全国取消农业税费后,颁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农村五保供养正式纳入了国家保障的范围,实现了从传统农民互助共济的集体福利事业向国家财政保障的现代社会保障事业的历史性变化。
特困人员监护人补贴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护理标准篇二
杭州市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探索建立居家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体系,现就全市开展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试点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健全我市养老服务体系,促进机构、社区与居家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有效破解老年人居家养老难题,使老年人特别是中、重度失能老年人在家也能享受专业的养老机构服务,建立健全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服务与机构养老床位服务之间有序互转的评估、运行和监管机制,破解养老服务“最后一公里”难题,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和幸福感。二、试点范围
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试点范围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三、试点时间
试点周期为 2 年(自方案下发之日起)。四、试点任务
试点期间,全市建成家庭养老照护床位不少于 500 张。原则上各试点区建成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各不少于 100 张。五、试点内容
(一)服务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 60 周岁且能力评估达到中、重度失能的老年人或 80 周岁以上轻度失能老年人。参加试点的老年人家庭应当具备家庭养老照护基础,老年人及其家人自愿参加试点服务,并与相关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二)服务机构。
服务机构经试点区民政局结合实际遴选确定,并符合以下要求:1.依法登记成立并具备相应服务资质且在本市开展养老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与周边医疗机构(包括医院、护理院、护理站、护理中心、康复医疗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签约合作的养老机构、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2.具备对老年人上门服务功能和开展
24 小时服务能力,服务半径范围一般不超过 15 分钟,并配有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管理和服务功能的信息化系统以及与服务相匹配的专业团队,且相关人员均应符合行业要求并具备相关资质。3.近两年内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
(三)建设标准。
承接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老年人照护需求和居住空间条件,经与老年人及其家属协商后,设置以下设施设备,为开展生活照料、体征监测、康复训练、呼叫响应等服务提供硬件与技术支持:1.对老年人家居环境进行必要的适老化改造;
2.以照护床位为中心,配置照护服务所需的康复器具、辅助设备; 3.安装离床感应、体征监测、紧急呼叫等基本智能设备(见附件 1)。(四)服务项目。
服务机构对家庭照护床位实行每天 24小时动态管理和远程监护,实时掌握服务对象情况,并参照养老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标准,符合试点地区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试点条件的建床老人,每周上门服务不少于 4 次,每月累计服务时长不少于 20 小时(基本服务内容详见附件 2)。服务机构应为服务对象制定风险预案,服务前做好各项服务安全预案与事项告知,并对上门服务团队和服务质量持续进行评估,对服务的老年人及其家属定期开展满意度调查。鼓励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机构为其服务人员购买第三方责任险、意外险等。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根据民政部门公布的试点服务机构名单自主选择适合的服务机构,并向机构提出设立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的申请。2.认定。
由符合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杭州市老年人能力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对老年人身体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通知服务机构对老年人居室进行评估。3.签订服务合同。
服务机构和老年人家庭商定适老化改造内容以及照护计划,根据基本服务内容清单选择并明确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合同(首次签订合同应不低于三个月)。
4.改造和安装。
服务机构对老年人家庭进行必要的适老化改造和信息化建设。5.服务。
服务机构根据合同提供家庭照护服务。6.跟踪。
服务机构应定期监测老年人身体机能,及时更新健康档案,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服务计划。7.互转。
根据老年人及家属意愿,老年人可以在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和养老机构床位之间实行互转,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便利,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在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和养老机构床位之间实行互认。(六)收费标准。
可参照《浙江省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收取,费用由机构自主合理定价,明码标价,主动公示,并载入服务协议中。(七)补助政策。
经试点地区民政部门验收合格的家庭养老照护床位,享受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建设补助根据适老化改造内容、设施设备的安装和维护等按照每张床位 3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运营补助按照每床每月 300 元的标准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 1:1 分担。六、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试点地区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试点作为破解当前养老服务领域的痛点和难点、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和幸福感的重要抓手,稳妥有序推进,确保圆满完成试点任务。
(二)强化医养融合。
各级民政、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协调对接,对于符合《杭州市家庭病床服务规范》(杭卫计发〔2023〕85 号)要求的,优先给予符合条件的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的老年人建家庭病床。同时,进一步在“养老床位”和“家庭病床”有机融合上加强探索,真正实现机制互通、标准互认、资源互享。提供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开展老年护理需求评估和规范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23]48 号)文件要求,按照相关服务指南和技术操作标准等,规范提供服务,保证质量安全。(三)强化日常监管。
各试点地区要将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的服务质量纳入机构服务质量日常监测和考核,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强化安全监管,筑牢安全防线,对试点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跟踪、检查、抽查、评估。对服务不到位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附件:1.智能设备指导清单 2.基本服务内容清单
智能设备指导清单
序号 设备名称 基本要求 1 网络连接设备 保证信号传输稳定。紧急呼叫设备 可安装在卧室、卫生间、淋浴间等位置,易操作。活动监测设备 具有跌倒准确报警+日间实时活动监测功能。视频监控设备 具有远程摄像功能,确认应急状态下能及时、准确掌握老人在家情况。生命体征监测设备 动态监测和记录呼吸、心率等参数,发现异常自动提醒。智能药箱 辅助提醒需要服药的老年人定时服用药物。
上述设施设备均应实现远程监控,数据实时反馈到机构后台监控中心。
基本服务内容指导清单
一、生活照料服务
1.助餐,包括上门做饭、送餐上门等。
2.助洁,包括居家清洁、洗涤衣物、物品整理等。3.助行,包括协助行走、陪伴外出等。4.助急,紧急呼叫、紧急转介服务。二、个人护理服务
1.清洁护理,包括洗漱、剪发剃须、助浴等。
2.进食护理,包括喂饭、管饲等。3.排泄护理,包括大小便等。4.协助和指导翻身、拍背、褥疮预防等。三、电子信息化服务
安装紧急呼叫服务、智能穿戴、智能感应、远程监控等设备,紧急呼叫及时上门,常态掌握老人生理及活动情况。四、康复护理服务
1.肢体康复训练、认知感官训练等。
2.康复咨询和指引。3.康复理疗。五、医疗保健服务
1.建立健康档案。
2.预防保健,包括健康咨询、用药提醒、营养指导等。3.常规生理指数监测,包括体温、体重、血压、呼吸、心率、血糖等。4.医疗护理,包括口腔护理、留置胃管护理、留置尿管护理、辅助排痰、压疮护理等。六、精神
慰藉、文化娱乐服务1.提供亲情关怀服务。
2.社工介入服务。3.生日关怀、节日关怀、法律咨询等。特困人员监护人补贴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护理标准篇三
关于2023年开展特困人员监护照护试点工作方案范文
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特困人员监护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夯实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困人员的监护照护责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困人员,以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水平为重点,按照“全面开展照护,重点实施监护”的原则推进监护责任落实,提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水平,全面夯实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监护照护责任,更好保障特困人员权益。
二、工作任务及完成时限
(一)摸底排查,掌握底数(xxxx年x月)。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特困人员监护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困人员”主要是指因智力障碍、精神障碍以及其他疾病等原因导致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特困人员。各镇(街道)要对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开展摸底排查,及时建立工作台账,做到情况明、底数清。
(二)依法确定,签订协议(xxxx年x月)。各镇(街道)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监护职责相关条款对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困人员的监护人进行确认,通过签订监护照料协议的方式明确监护人应履行的监护职责,由其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可按照情形分成三类:ⅰ类有法定近亲属监护人;ⅱ类无法定近亲属监护人的,经特困人员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由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ⅲ类没有ⅰ类、ⅱ类两种监护人的,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特困人员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担任其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不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由镇街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三)创新方式,提升服务水平(xxxx年x月至xx月)。实施分类监护照料,各镇(街道)对选择集中供养且适合入住养老机构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镇街敬老院进行集中供养;对选择集中供养但不适合入住养老机构的特困人员(如精神障碍人员),经监护人同意后,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广政办发〔xxxx〕xx号)有关要求入住精神卫生机构实施救治或托养;对选择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统筹监护照料、残疾人托养、社会力量和结对帮扶等措施,形成“多对一”“全覆盖”的多元化救助网络。统筹服务资源,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社工、社区志愿者”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照护,着力提升分散特困人员救助服务温度。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提高认识。开展特困人员监护试点工作是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部署,是衡量脱贫攻坚质量的重要指标,是凡事必督、追责必严的重要工作,各镇(街道)要严格执行上级统一部署,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切实担当履责。各镇(街道)要组织专门人员逐户深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中了解辖区内特困人员基本情况和照料护理意愿。村(居)委会要配合各镇街了解村(居)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情况,掌握照料护理人员(机构)服务情况,做好服务开展的引路人、监督人。
(三)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各镇(街道)要要完善对特困人员监护照料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立对服务对象的监督管理和综合评估机制,通过开展督导检查、巡查探访、满意度调查、绩效评估等方式,强化监督管理,提升救助服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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