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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费改税篇一
资源税属价内税,是生产成本的组成部份,交纳的资源税由主营业务收入补偿。纳税人应该设置“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进行该税款的核算。
第一节 资源税概述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资源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从事开采或生产应纳资源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依法缴纳资源税。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其中其他单位和其他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二)扣缴义务人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具体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所称独立矿山,是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所称联合企业,是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核算单位。
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按如下规定执行: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2.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资源税的税目、税额
(一)一般规定
从理论上讲,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当包括一切可以开发和利用的国有资源。但是,我国的资源税目前只对税法列举的资源征税,原则上以开采取得的原料产品或者自然资源的初级产品为征税对象,不包括经过加工的产品。具体来说,征税范围有矿产品和盐等七个大类税目。
1.原油: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税。税额为8~30元/吨。
2.天然气: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煤矿生产的天然气不征税。税额为2~15元/千立方米。
3.煤炭:原煤征税,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税额为0.3~8元/吨。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指原油、天然气、煤炭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包括宝石、金刚石、玉石、膨润土、硫铁矿、自然硫、磷铁矿等。税额为0.5~20元/ 吨、克拉或立方米。
5.黑色金属矿原矿。包括铁矿石、锰矿石和铬矿石。税额为2~30元/吨。
6.有色金属矿原矿: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有色金属矿石原矿。包括铜矿石、铅锌矿石、铝土矿石、钨矿石、锡矿石、锑矿石、钼矿石、镍矿石、黄金矿石等,税额为0.4~30元/吨或立方米。
7.盐包括两类:
(1)固体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税额为10~60元/吨。
(2)液体盐:即卤水,是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税额为2~10元/吨。
(二)特殊规定
对伴生矿、伴采矿、伴选矿征税的主要规定如下:
1.伴生矿是指在同一矿床内,除主要矿种之外,含有多种可供利用的成分,这些成分即称为伴生矿。税法规定,计征资源税时,以主产品作为应税品目。如攀枝花矿山开采的钒钛磁铁矿,它以铁矿石作为主要成分开采,其钒钛是伴生的副产品,因此只以铁矿石作为应税品目。
2.伴采矿是指开采单位在同一矿区内开采主产品时伴采出来非主产品的矿石。税法规定伴采矿量大的,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规定对其核定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量小的在销售时,按照国家对收购单位规定的相应品目的单位税额标准缴纳资源税。
3.伴选矿是指对矿石原矿中所含主产品进行选精矿的监工过程中,以精矿形式伴选出来的副产品。税法规定,伴选矿不征收资源税。
【相关咨询】用购入自来水生产纯净水是否应缴资源税?
【参考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纳资源税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资源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国税函发[1997]628号)规定,矿泉水等水气矿产属“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资源税的应税项目,应该征收资源税。矿泉水是含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物质元素的一种水气矿产,可供饮用或医用等。此外,水气矿产还包括地下水、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等。
矿泉水和纯净水的区别在于,矿泉水是自地下深处开采的天然矿水;纯净水是以江、河、湖水或自来水等为水源,采用蒸馏法、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等水处理工艺,达到了纯净、卫生条件的水。
如果纯净水是用购进的自来水经过加工生产出来的,不是直接采自地下矿水,不属于资源税课税范围。
第二节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
一、计税依据
(一)课税数量的一般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课税数量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对于煤炭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4.对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选矿比=精矿数量÷ 耗用原矿数量
则:耗用原矿数量=精矿数量÷选矿比
例如:某铜矿2009年9月销售铜精矿4000吨(选矿比为20%),每吨不含税售价1 500元,当地铜矿石资源税每吨1.2元,应纳资源税额为:应纳资源税=4 000÷20%×1.2=24 000(元)
5.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例如:某纳税人本期以自产液体盐50 000吨和外购液体盐10 000吨(每吨已缴纳资源税5元)加工固体盐12 000吨对外销售,取得销售收入600万元。已知固体盐税额为每吨30元,该纳税人本期应缴纳的资源税=12 000×30-10 000×5=310 000(元)。
对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二、应纳税额计算
资源税根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单位税额
【案例】山西太原长风煤矿2009年8月份生产销售煤炭50万吨,另自用煤炭10万吨加工煤炭制品(全部出售),生产天然气1 000万立方米。已知该煤矿适用的税额为1.2元/吨,煤矿邻近的某石油管理局天然气适用的税额为4元/千立方米。试计算该煤矿8月份应纳的资源税额。
【案例分析及解答】煤矿生产的天然气不交资源税,本题主要是确定计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该企业的销售数量为50万吨,还有一个业务,就是自产自用煤炭,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所以,自用的10万吨也是计税数量。应纳资源税=(50万吨+10万吨)×1.2=72(万
第三节 资源税的减免和征管
一、资源税的减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例如:某油田2009年12月生产原油6 400吨,当月销售6100吨,自用5吨,另有2吨在采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原油单位税额为每吨8元,该油田当月应缴纳资源税=(6 100+5)×8=48 840(元)。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免税。
4.出口产品不退税,进口产品不征税。
二、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必须履行纳税义务的开始时间。税法对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了明确规定: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具体为: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明确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首次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二)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决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三)资源税的纳税人,一般应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生产地缴纳;扣缴义务人应向收购地主管机关缴纳。
第四节 资源税涉税会计处理
一、账户设置
资源税属价内税,是生产成本的组成部份,交纳的资源税由主营业务收入补偿。纳税人应该设置“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进行该税款的核算,该科目贷方反映按规定应缴纳的资源税,借方反映实际交纳的资源税,期未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资源税,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资源税。
二、会计处理
(一)企业销售应纳资源税的产品,应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资源税,列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相关的会计处理如下:
计算销售应税产品资源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二)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应纳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也应该作为视同销售处理,依法交纳资源税,其交纳的资源税,根据实际领用部门及领用的目的,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等账户列支。当纳税人计算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时,作如下分录: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假如预交资源税,则作如下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
【案例】辽宁龙渊油气股份公司2010年2月缴纳资源税15 000 000元。3月份生产原油1 200 000吨,其中向外销售原油840 000吨,企业自办炼油厂消耗原油260 000吨,企业与原油同时生产天然气400 000千立方米,向外销售340000千立方米,企业自办炼油厂使用50 000千立方米,用于取暖方面使用10 000千立方米。该油田原油的单位税额为12元/吨,天然气单位税额为8元/千立方米。当地税务机关核定该企业纳税期限为10天,按上月税款的1/3预缴,月终结算。企业应于上旬终了、中旬终了、下旬终了后分别按规定预缴1-10日、11-20日、21-30日应交资源税税额。试对3月份上述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分析及解答】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构对资源税的缴纳,采用上中下旬预交,最后汇缴的方式。
按上月税款的1/3预缴,2月资源税为15 000 000元,则每旬应预缴资源税税额=15 000 000×1/3=5 000 000(元)。
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本月应纳税额。
原油方面,对外销售原油应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其应纳税额为:应纳税额=840 000×12=10 080 000元;自产自用原油,应以实际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其应纳税额为:应纳税额=260 000×12=3 120 000(元)。
天然气方面,对外销售天然气应纳税额,应纳税额=340 000×8=2 720 000(元),自产自用天然气应纳税额,炼油厂使用天然气应纳税额=50 000×8=400 000(元),用于取暖方面使用天然气应纳税额=10 000×8=80 000(元)。
会计处理如下:
(1)预缴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000 000
贷:银行存款
000 000
每旬做一笔以上分录。
(2)对外销售原油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08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080 000
(3)自产自用原油
借:生产成本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120 000
(4)对外销售天然气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72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720 000
(5)自产自用天然气
借:生产成本
400 000
制造费用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480 000
(6)实际补缴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400 000
贷:银行存款400 000
(三)收购未税矿产品,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企业应将收购未税矿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作为收购矿产品的采购成本,代扣代缴的资源税直接计入“物资采购”或“原材料”等科目。会计处理如下(不考虑增值税):
①支付价款时
借:物资采购或在途物资(价款)
贷:银行存款
②计算代扣资源税时
借:物资采购或 在途物资(代扣资源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税制改革“十二五”期间再担重头戏
2010年11月21日中国证券报电: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日前撰文指出,十二五期间要推进税制改革。在实施和完善消费型增值税的基础上,结合增值税立法,稳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全面改革资源税,开征环境保护税。
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完善消费税制度,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可以预见,十二五期间,配合经济结构转型,税制改革将再演重头戏。
业内专家表示,财政部部长谢旭人的这一番表述,为十二五期间的整体税收政策指明了方向,现在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落实。
今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一则关于印发《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使得社会各界一直期待的新疆资源税改革终成现实。这意味着,我国酝酿数载的资源税改革,以新疆先行的方式正式拉开改革大幕。
业内专家表示,新疆资源税改革试点的正式启动,标志着我国资源税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在全球发展低碳经济的大潮下,我国资源税改革的推进,对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更好引导经济结构调整、缓解中西部地区财力紧张都具有重要意义。
资源税属于地方收入。在资源价格普遍上涨的背景下推进资源税改革,税收将与资源价格变化挂钩,无疑将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作为全国最早实施资源税改革的地区,新疆资源税税收出现较高增长。经测算,预计2010年自治区本级可增加资源税收入16亿元。
新疆资源税改革的先行启动,也使得下一步资源税改革何时推向全国备受关注。业内专家普遍认为,资源税改革在新疆的试点,将为下一步全国改革积累更多经验。同时,试点的顺利推行,也将为全面推行改革扫除障碍。
据了解,我国资源税大多采用从量计征,征税范围限于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等七个品目。在近年来资源价格不断攀升的情况下,资源税税负水平过低,难以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造成资源浪费。资源税由从量计征到从价计征的改革,提高了税负,间接提高了产品价格,有利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并帮助资源输出大省获得更多财政收入。
此外,也有一些市场人士认为,由于新疆地区资源税改革将使该地区资源开采成本上升,或将导致更多的投机者进入其他未改革地区寻求最后的逐利机会,加剧资源的浪费。从这个角度上来说,资源税改革从试点到全面推开的时间差也是宜短不宜长。
本章小结
本章系统介绍了资源税的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减免和征管,在资源税的学习中,关键是确定计税数量。
资源税是企业所得税核算的一项扣除项目,准确计算资源税直接影响后续的企业所得税的核算。
学习资源税的税收政策后,要掌握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资源税费改税篇二
国务院法制办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 就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等三个
行政法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修改决定将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三个条例修改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按照1993年制定的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资源税按照“从量定额”的办法计征,即按照应纳税资源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纳税。从实践看,这种计税办法不能使资源税随着资源产品价格和资源企业收益的增长而增加,特别是在石油天然气等资源产品的价格已较大幅度提升的情况下,资源税在这类产品价格中所占比重过低,既不利于发挥该项税收调节生产、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功能,也不利于充分发挥该项税收合理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为完善资源税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6月1日起在新疆进行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试点后,2010年12月1日起,又
在其他西部省(区)进行了这项改革试点,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即按照应纳税资源产品的销售收入乘以规定的比例税率计征。从实践情况看,改革试点运行平稳,成效明显。西部地区油气资源税收入有较大幅度增长,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增强了地方保障和改善民生及治理环境等方面的经济实力。同时,由于受油气定价机制的制约,这项改革不会对油气产品价格产生影响,也有利于促进油气资源开采企业努力挖掘内部潜力,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要求,总结改革试点的成功经验,国务院决定,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增加规定从价定率的资源税计征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资源税改革。目前先对原油、天然气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大到其他资源产品。这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又一重大措施。
问:这次对资源税暂行条例的修改,除重点调整了油气资源税的计征办法和税率外,还调整了焦煤和稀土矿的资源税税额标准,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焦煤是生产焦炭的原料,是煤炭资源中的稀缺性资源,其价格和利润率远高于其他煤炭资源。对焦煤和其他煤炭资源实行同样的税额标准,不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促进焦煤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稀土是重要的战略性资源。我国稀土行业存在发展方式粗放、资源过量开采、生态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严重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稀土战略资源安全和稀土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进一步理顺焦煤和稀土资源产品的价税关系,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
功能,促进焦煤和稀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遏制过度开采和资源浪费,按照资源税暂行条例关于国务院可以决定资源税税额幅度调整的规定,国务院已分别批准自2007年2月和2011年4月起,提高焦煤和稀土资源的税额标准。在这次资源税暂行条例的修改中,将焦煤和稀土矿分别在煤炭资源和有色金属原矿资源中单列,相应提高了这两种重要稀缺资源的税额标准,对其他煤炭资源和有色金属原矿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则未作调整。
问:为什么要同时修改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答:按照分别于1982年1月和1993年10月制定并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陆上石油资源,应缴纳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为统一各类油气企业资源税费制度,公平税负,在这次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同时,对上述两个对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条例作了相应修改,删去了其中关于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明确自修改决定施行之日起,对外合作开采海洋和陆上油气资源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统一依法缴纳资源税。同时,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在修改两个条例的决定中明确,在条例修改前已依法订立的对外合作开采合同,在已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当时的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问: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施行后,对财政收入会有什么影
响?
答:资源税属于地方税,按照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油气资源税的计征办法和税率,地方财政收入将会增加,对增强地方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治理环境等方面的能力,是很有利的。油气资源税提高后,静态计算,油气开发企业的利润会相应减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会有所减少。由于油气开发企业中的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收入,而我国油气开发企业大多是中央企业,中央财政收入将会减少。此次改革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减少了中央财政收入,是对中央与地方利益的调整。
问:资源税暂行条例修改的意义有哪些?
答: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计征办法和税率,是这次资源税暂行条例修改的重点。暂行条例修改后,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实施油气资源税改革,提高资源开采使用成本,使企业承担相应的生态恢复和环境补偿成本,对促进资源节约开采利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二是有利于建立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增加资源地财政收入,增强这些地方保障民生等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改善地区发展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三是有利于公平各类企业资源税费负担。油气企业资源税政策的统一,符合“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税制改革目标。四是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改变目前资源税税负水平偏低的状况,提高资源税在资源价格中的比重,有利于避免属于国家所有的稀缺性资源利益的流失。
资源税费改税篇三
21日由温家宝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在总结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作出修改,在现有资源税从量定额计征基础上增加从价定率的计征办法,调整原油、天然气等品目资源税税率。
【政策公布及解读】国务院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受影响个股一览
【金融界网站视点】资源税计征增加从价定率方式 全国推广大幕拉开
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讨论通过《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
部署建立完整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作出修改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部署建立完整、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作出修改。
会议充分肯定了“十一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的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重点分析了“十二五”时期面临的严峻形势和挑战。当前我国仍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特殊时期,安全事故总量依然较大,职业病发病率居高不下,部分高危行业产业布局和结构不合理,监管监察及应急救援能力亟待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既要解决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结构性和区域性问题,又要应对新情况、新挑战,任务十分艰巨和繁重。
会议强调,编制和实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把安全生产作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力争到2023年,企业安全保障能力和政府监管能力明显提升,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全面改善,全国安全生产保持持续稳定好转态势,为实现根本好转奠定坚实基础。
会议明确了“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的六项主要任务:
(一)完善企业安全保障体系。将煤矿和非煤矿山、交通、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职业健康等作为安全生产的重点行业领域,全面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严格安全生产标准,提高企业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二)完善政府安全监管和社会监督体系。加强监管监察队伍和信息化等能力建设,创新监管监察方式,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三)完善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培养专业人才,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与装备,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四)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体系。加快修订安全生产法,完善技术标准,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五)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健全应急预警和联合处置机制,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应急实训演练,提高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
(六)完善宣传教育培训体系。强化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人员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社会公众自 1 救互救能力,提升全民安全防范意识,构建安全发展社会环境。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考核评估,加大政策支持和投入,落实重点工程项目,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会议强调,国庆长假将至,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尤其要强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保障出行和旅游安全,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祥和、平安的节日。
会议对建立废旧商品回收体系作出了部署,指出,我国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很不完善,不仅影响废物利用,而且极易造成环境污染,建立完整、先进的回收、运输、处理、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已刻不容缓。一要完善回收处理网络。建设、改造标准化居民废旧商品回收网点,畅通生产企业回收大宗废旧商品和边角余料渠道,尤其要加强报废汽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轮胎、废弃节能灯等重点废旧商品的回收工作。二要强化科技支撑。加强废旧商品回收、分拣和处理技术攻关,提高装备水平。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管理经验,引进先进技术。三要培育大型废旧商品回收企业,促进废旧商品回收、分拣和处理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四要加强对回收企业站点、回收加工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废旧商品回收各环节的污染防治,杜绝二次污染。五要明确政府部门和生产、流通企业及使用者责任,修订完善相关制度标准,加快将废旧商品回收处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六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倡导环保健康、循环利用的生产生活方式。会议决定成立由商务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部际协调机制,指导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工作。
会议在总结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作出修改,在现有资源税从量定额计征基础上增加从价定率的计征办法,调整原油、天然气等品目资源税税率。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作出相应修改。
【名词解释】
从量计征
从量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重量、件数、容量、面积等为计税依据,按照固定税额标准计征的税收,又称从量计征。
如我国现行税制中的资源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船舶吨税等税种,都属于从量税。消费税中的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等应税消费品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也属于从量税。
香烟白酒这两类是从价与从量并征。
从价计征
从价计征,即以课税对象的自然数量与单位价格的乘积为计税依据,按这种方法计征的税种称从价税。如中国产品税的计税依据为产品销售收入,即产品的销售数量与单位销售价格的乘积。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部署建立完整、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作出修改。
会议在总结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作出修改,在现有资源税从量定额计征基础上增加从价定率的计征办法,调整原油、天然气等品目资源税税率。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作出相应修改。
国务院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增加从价定率计征办法,对a股相关资源个股造成一定影响,相关个股如下:
煤炭板块个股
中国神华(601088)、郑州煤电(600121)、大同煤业(601001)、恒源煤电(600971)、西山煤电(000983)、国阳新能(600348)、上海能源(600508)、金牛能源、煤气化(000968)、兰花科创(600123)、神火股份(000933)、平煤天安、山西焦化(600740)、盘江股份(600395)、兖州煤业(600188)、安泰集团(600408)、潞安环能(601699)、开滦股份(600997)、露天煤业(002128)、靖远煤电(000552)、爱使股份(600652)
石油与天然板块个股
002207准油股份(002207)、000852江钻股份(000852)、600583海油工程(600583)、002221东华能源(002221)、000554泰山石油(000554)、601808中海油服(601808)、000409st泰格、600028中国石化(600028)、600157鲁润股份(600157)、601857中国石油(601857)、000096广聚能源(000096)
有色金属板块个股
002149西部材料(002149)、600711st雄震(600711)、600255鑫科材料(600255)、002075*st张铜(002075)、002171精诚铜业(002171)、600478科力远(600478)、000594国恒铁路(000594)、000962东方钽业(000962)、600338st珠峰(600338)、002114罗平锌电(002114)、002203海亮股份(002203)、002182云海金属(002182)、600468百利电气(600468)、000630铜陵有色(000630)、600456宝钛股份(600456)、000751*st锌业(000751)、600111包钢稀土(600111)、600331宏达股份(600331)、601168西部矿业(601168)、601600中国铝业(601600)、600531豫光金铅(600531)、000758中色股份(000758)、000657*st中钨、600139西部资源(600139)、601958金钼股份(601958)、000060中金岭南(000060)、600549厦门钨业(600549)、000960锡业股份(000960)、3 000878云南铜业(000878)、600432吉恩镍业(600432)、600961株冶集团(600961)、600362江西铜业(600362)
新能源板块
600586金晶科技(600586)、600089特变电工(600089)、000576星st甘化(000576)、600416湘电股份(600416)、600192长城电工(600192)、600550天威保变(600550)、000786北新建材(000786)、000012南玻a(000012)、600864哈投股份(600864)、600605汇通能源(600605)、000533万家乐(000533)、600580卧龙电气(600580)、000418小天鹅a(000418)、002083孚日股份(002083)、600653申华控股(600653)、000521美菱电器(000521)、600875东方电气(600875)、000617石油济柴(000617)、600475华光股份(600475)、600151航天机电(600151)、600478科力远(600478)、000969安泰科技(000969)、600872中炬高新(600872)、600661新南洋(600661)、000899赣能股份(000899)、600795国电电力(600795)、002074东源电器(002074)、000833贵糖股份(000833)、002202金风科技(002202)、600885力诺太阳(600885)、600509天富热电(600509)、000912泸天化(000912)、600859王府井(600859)、600191华资实业(600191)、600133东湖高新(600133)、600644乐山电力(600644)、600220江苏阳光(600220)、002009天奇股份(002009)、600590泰豪科技(600590)、600336澳柯玛(600336)、000055方大a、600438通威股份(600438)、600803威远生化(600803)、600884杉杉股份(600884)、000862银星能源(000862)、002080中材科技(002080)、600846同济科技(600846)、600112长征电气(600112)、000683远兴能源(000683)、002035华帝股份(002035)、000777中核科技(000777)、600206有研硅股(600206)、600378天科股份(600378)、600674川投能源(600674)、000627天茂集团(000627)、600482风帆股份(600482)、000727华东科技(000727)、600499科达机电(600499)、600027华电国际(600027)、600184新华光(600184)、000571新大洲a(000571)、600076星st华光(600076)、000652泰达股份(000652)、600183生益科技(600183)、600578京能热电(600578)、000049德赛电池(000049)、000100tcl集团(000100)、600642申能股份(600642)、000690宝新能源(000690)
水电煤气板块
000601韶能股份(000601)、000534汕电力a、000993闽东电力(000993)、600864哈投股份、600868st梅雁(600868)、600310桂东电力(600310)、600780通宝能源(600780)、000899赣能股份、600795国电电力、002039黔源电力(002039)、600509天富热电、600101明星电力(600101)、000027深圳能源(000027)、600726华电能源(600726)、600644乐山电力、600283钱江水利(600283)、000692st惠天、000600建投能源(000600)、600979广安爱众(600979)、600168武汉控股(600168)、600649城投控股(600649)、000966长源电力(000966)、000958东方热电(000958)、600674川投能源、000539粤电力a(000539)、600323南海发展(600323)、600635大众公用(600635)、000037深南电a(000037)、600027华电国际、600021上海电力(600021)、000543皖能电力(000543)、600011华能 4 国际(600011)、600098广州控股(600098)、600886国投电力(600886)、000875吉电股份(000875)、002267陕天然气(002267)、600578京能热电、600292九龙电力(600292)、600236桂冠电力(600236)、600900长江电力(600900)、601991大唐发电(601991)、600995文山电力(600995)、600642申能股份、000690宝新能源、600167联美控股(600167)、600396金山股份(600396)、600719大连热电(600719)、600863内蒙华电(600863)、600131岷江水电(600131)、600008首创股份(600008)、600452涪陵电力(600452)、000426富龙热电(000426)、600744华银电力(600744)、600461洪城水业(600461)、600116三峡水利(600116)、001896豫能控股(001896)、000767漳泽电力(000767)、600982宁波热电(600982)、600215长春经开(600215)、600505西昌电力(600505)、600758红阳能源(600758)、000695滨海能源(000695)、000531穗恒运a(000531)、600969郴电国际(600969)、000720星st能山(000720)
资源税费改税篇四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二、第二条修改为:“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税目、税率的部分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三、第三条修改为:“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率,在本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品位、开采条件等情况,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财政部未列举名称且未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第五条、第六条合并作为第四条,修改为:“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
五、第四条作为第五条,修改为:“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七、第八条中的“课税数量”修改为“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八、第十五条修改为:“本条例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九、将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修改为: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一、原油 销售额的5%-10%
二、天然气 销售额的5%-10%
三、煤炭 焦煤 每吨8-20元其他:煤炭 每吨0.3-5元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普通非金属矿原矿 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 贵重非金属矿原矿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2-30元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稀土矿 每吨0.4-60元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0.4-30元
七、盐 固体盐 每吨10-60元 液体盐 每吨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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