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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志办公室 山西地方志电子版篇一
工作心得体会范文 相关范文 编辑:露露 发布时间:2023-6-12 没有找到想要的文章?没关系,我们拥有经验丰富的写作团队,为您提供快速的高质量的原创文章量身定制写作服务。原创文章定制写作 地方志办工作心得体会
按照市志办**主任和**主任的安排,我就《**年鉴》工作开展谈一点体会,供同仁们参考。我在县志办工作28年了,从《**年鉴》创刊到现在,我一直都是全程参与的。从年鉴的组稿、编辑、出版、发行到主编,所有的环节我都经历了。对于年鉴工作个中的甘苦我是深有体会。我今天在这里,就把我在做年鉴工作中的一些体会跟大家作交流。争取领导重视,为年鉴工作开展创造有利条件。
领导重视是地方志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条件。1992年,新中国成立后的首部《**县志》出版发行。县志出版发行后,县志办到底何去何从,成为当时的志办负责人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县志》后,机构就撤销了)1992年5月17日,**县政府举行《**县志》首发式。时任**省副省长**同志出席了首发式。会后,**同志就同志办的主任**同志交谈,询问志办志书出版后有什么打算?**主任说,中指组有个精神,就是在志书完成后,应该开展年鉴工作。有的地方志书出版后,也是开展年鉴编纂工作。我们也打算开展这项工作,这样县志办这个机构也可以保留,有事干。当时有县委书记陈定国和县长张润德都在场,王省长说,这个事很好,书记、县长要支持这个事。县长当场表态每年给两万元的经费补助。(**同志当时是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副主任,省政府分管地方志的领导)。这件事就这样定下来了。1993年,**年鉴编纂工作启动。以后,县政府每年给予两万元补助。不过这两万元没有纳入财政预算,每年要向县政府写报告。2005年后,这笔经费才纳入了财政预算,不需要再向县政府打报告了。到2009年,财政补助增加到7万元。在年鉴工作开展过程中,县委、县政府对这项工作比较重视。书记、县长为年鉴题词,写序。特别是县政府分管领导对这项工作非常支持。最初的几年,县政府分管的副县长**同志对这项工作认识非常高,非常支持。县政府每年年初都召开年鉴工作会议,总结表彰上一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县长每次都出席会议并讲话。而且,**县长还在很多场合宣传年鉴工作,为县志办呼吁。对年鉴工作也提出了很多指导意见,(1994年在全县年鉴工作会议上,**县长就做了题为“办好**年鉴,促进两个文明精神”的主题讲话),如“提出要创新办年鉴,不仅要为过世人物立传,也要为生人立传”。“要丰富年鉴内容,图文并茂”;“年鉴设立天南地北**人栏目,为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风云人物树碑立传”等等,他还亲自为县志办拉赞助,介绍老板等。由于有这样的好领导支持,所以,**的年鉴工作迅速打开局面。1995年,**地区年鉴工作现场会在**召开。**县志办在会上介绍了年鉴工作经验,地区志办在全地区推广**年鉴工作经验。以后,**年鉴工作就这样一年一年开展,一卷接一卷顺利出版,直到现在,已经出版了22卷。我县年鉴工作开展在全市是最早的,在全省也算是比较早的。在领导支持地方志工作这方面其他县市如黄梅、麻城、市包括市志办也都有很好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
县委、县政府对年鉴工作的重视还体现在,每年年鉴的组稿、发行都由县政府办发文(近几年由两办发文)。每年年初召开一次组稿会,年末召开一次发行会。这项工作现在全县各地各单位及广大干部心中已经形成了共识,把年鉴工作当成了县政府的一项工作,而不是县志办没事找事。由于这项工作已经成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所以近五年来,我们再也没有年初召开组稿会,年末再召开发行会,而是由政府办或两办发个文件,组稿、发行工作就能够顺利开展。绝大多数单位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完成组稿和发行工作任务。特别是国务院《地方志条例》和《**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出台后,我们大力宣传,使年鉴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精心组织,确保年鉴工作顺利开展。
**年鉴工作开展时,县级编纂年鉴的还不多,如何开展年鉴工作,如何办好年鉴,我们也是在摸索中开展年鉴工作。按照邓小平的说,摸着石头过河。年鉴工作开展是一项系统工程,从组稿到编辑、出版、发行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做。
1、做好年鉴工作规划。包括制订工作方案,科学设置年鉴栏目、明确撰稿要求等等。栏目设置是基础,组稿工作是关键,撰稿工作是保障。
2、召开年鉴工作会议,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每年年初县政府召开年鉴工作会议。最初几年参加会议的有各乡镇分管领导和县直八大口分管领导。后来有几年参加会议的人扩大到全县所有局级单位。年鉴工作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主持,县政府分管的副县长讲话。会议对上年鉴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颁发奖牌和奖品。还请县电视台记者录像,在电视台新闻中播放。如此一年一年,扩大了县志办和年鉴工作的影响。年末,还召开年鉴发行会议,县政府发文,还下达发行任务。在发行过程中,我们对发行者给予一定的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根据发行数量、缴款时间制定不同的政策,鼓励多发行,早缴款。我们与各乡镇办公室主任和县直单位办公室主任建立良好的关系,争取他们的支持。很多乡镇的主任到县城办事都愿意到我们这里来,我们都热情接待。同样,我们下去,他们也是很热情的接待。
3、加强队伍建设。开展业务培训。在年鉴工作开展之初,我们利用以会代训的形式,对年鉴组稿、内容选取、如何撰稿等进行指导。我们还将上一年鉴中质量比较高的稿件乡镇和县直各选一篇,作为范文供参考。
三、树立精品意识,努力提高年鉴的质量,促进年鉴工作健康发展。
1、年鉴栏目设置要科学。要按照志书的体例要求,科学设置栏目。我们的栏目也是在不断的调整,逐步地完善。栏目设置最基本的一个要求,一是要全面,要涵盖所有的方面。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的内容,不能有缺失。二是分类要科学。以事分类,而不是以行政隶属关系来分类。这样比较顺眼些。如地方志和党史编研可以归到文化里面,也可以分别归到政府和党委工作中,但是如果放到文化中还是比较合适。三是要保持延续性。各卷年鉴的栏目设置要尽量保持一致,要有连续性,这样便于记述。
2、内容要全面、真实、客观。年鉴记述的内容要全面。作为全县来说,通过栏目就可以看到,是不是能够反映一个县里的全貌。作为一个乡镇来说,是不是能够反映这个乡镇的全貌。在撰写乡镇概况时,有些要素是必须要反映的:乡镇位置、版图面积、所辖村(社区)、人口、耕地面积、工农业生产情况、农民纯收入,教育(学校数量、在校学生、适龄儿童入学率)、文化(文化站)、卫生(医院、病床)等等情况。县直单位必须内容应该是反映行业而不只是单位本事的情况。其要素应该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机构设置、人员情况。工作内容,应该按照工作职能进行全面反映。这里面容易出现的问题是缺失全局性的内容,反映的内容仅仅限于单位的情况。我举个例子。如地方志工作,仅仅就是反映县志办的工作,而对于全县地方志工作情况缺少记载。如有些乡镇、单位也开展了年鉴编写,但是在地方志工作中没有反映。还有如侨务外事工作,缺少侨情的内容,只是记述多年做了些什么事。所以,很多信息没有记载。年鉴成了一个全县各单位的工作总结汇编,而不是一个地方的县情资料库。内容不完整,在二轮志书编修时,我们深有体会。我们在查阅资料时,有些单位的资料有用的信息很少,甚至根本没有用,我们需要的东西没有记载。这就是我们在年鉴组稿编辑过程中忽视年鉴内容全面性的结果。
真实这个就不用说,真实是年鉴的生命。对于年鉴来说,时限只有一年,而且是刚刚过去的一年,要求真实这一点应该不难。客观也是一样。
我们一定要注意严格把关。这里我讲一个故事,我们有的单位撰稿人严重不负责,将上的稿子改个年份,交上来应付了事。所以在收到年鉴稿件时一定要注意。不合格的稿子要打回去。
3、突出特色。应该说各地各个工作总体来说是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但是各级政府也在打造亮点,也就是所在创新。那么,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我们在栏目设置上也应该有所反映,这就是特色。在这一点上,我们也是做了很多尝试。如国企改革、农村税费改革、96年和98年的抗洪救灾、2003年的抗击非典、近几年的县委县政府在新区建设和招商引资方面力度很大,我们都浓墨重彩地进行记载。为了准备这次发言,我把历年来出版的年鉴翻阅了一遍,过去所发生的一些历史事件犹如一副副历史画卷在我的眼前展现,历历在目,时代特色十分鲜明。
突出特色主要是通过对重大活动、重点工作采用专题形式进行记述。采用全景式的反映,完整地记述重大活动、重点工作。96卷年鉴设有“防汛抗灾特辑”下面有两篇稿子:人定胜天,——96全县防汛抗洪救灾纪略;历史的丰碑——永固支堤抢险纪实。98卷**年鉴在特载里就记载:防百日大汛,保百里江堤——98**县防汛抗洪综述。近几年,**县委、县政府紧紧抓住机遇,开展招商引资,建设滨江新区和北城新区,力度空前,建设速度很快,被市委刘书记誉为“**速度”。为了展现这一重大特色,我们连续几年设置有“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栏目,下面记述有“跨江联合开发、滨江新区建设、北城新区建设、社区事业发展、旅游经济开发、农业经济开发、招商引资”等内容。全面地反映了**县如火如荼的建设场面。
4、要注重图片资料的采用。我们在每卷年鉴都采用了大量的图片资料。图片资料的运用不仅直观地记述了历史事件,还活跃了版面,达到图文并茂的效果。上述重大活动如96年、98年抗洪救灾,我们都用大量的图片进行了展示。近几年的滨江新区建设、北城新区建设和招商引资等等,也都是在前面配有多版面的图片专辑。图片包括公益图片和广告类图片。公益图片注重社会效益,主要记述重大事件、重大活动、领导视察等。广告类图片主要反映单位、企业的风貌。图片的运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弥补经费不足,改善办公室工作人员待遇和为地方志事业可持续性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5、要注重文稿的规范。表述规范,运用志体语言。(**主任要讲,我不多说)
6、要注重数据的运用。(同样)
7、要注重创新。创新不是为创新而创新,必须是根据需要而创新。在栏目设置方面,我们基本上是每年都有个新亮点。93卷设置有“十强村、十强企业”、“科技致富100户”;96卷设有“依托大京九,建设新**”(沿铁路乡镇)、“总结八五,大干九五”(县直局级单位)、“九五创辉煌,基层挑重担”(管理区、村);99卷设置有“抗洪救灾,江堤岁修”;“继往开来谱新篇”(干部调整后)、“风流人物看今朝”(各级劳模);2000年设有“继往开来话十五”(县直单位),“新世纪、新乡镇、新发展”;2001年设置有“实践三个代表,搞好优质服务”、“招商引资谋发展”;2002年设置有“农村税费改革”、“招商引资促发展”、“践行三个代表,服务地方经济”;2003年“重大记事”:众志成城、抗击非典——2003年**县防治非典型肺炎活动纪实;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实现农村全面发展——**县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纪实;2005年设置有“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一城三基地”;2023卷和2023卷均设有“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新农村建设”“三万活动纪略”等。为了反映新时代**人民的风貌,还设有“五湖四海弄潮人”、“天南地北**人”等栏目,记述各行各业、县内县外的有所成就的**人的事迹,突破了生不立传的限制,**成功人士点赞。
我们的年鉴工作在开展时得到了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得到全县各地各单位的大力支持,也得到了省市志办的精心指导,各兄弟县市也为我们提供了很多宝贵的经验。我们志办的同志甘于清贫,但是不甘于平庸,在平凡的岗位上实现了自己的人生价值。**县志办多次获得省市志办的表彰,多人多次获得全省地方志系统先进个人称号。在全省举行的三次年鉴质量评比中,两次获得综合类特等奖,一次获得综合类三等奖。
我们的年鉴工作虽然起步早,时间久,但是还是有很多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体例还不是十分规范,内容方面还不是很完整,资料的准确性方面还有待推敲,特别是统计数据口径不一,互相冲突。语言不够精炼,校对工作还是做的不好,每年都会出现错误。图片资料彩页较多,而随文图片很少。这些都是我们在今后需要继续改进和加强的地方。对做好年鉴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年鉴是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资料性文献。要突出资料性。既要有宏观、概括性记述,也要有微观的记述。记得在一个资料上看到,当年日本人在入侵中国时,在之前是做足了功课。他们编写的中国地方志,内容之全面、详细,令人折服。特别是关于地理方面的记述,特别清楚。
二、年鉴还是应该一年一卷。由于时间跨度短,有利于真实、全面的反映我们所要记述的历史。
三、年鉴要为现实服务。服务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及时记录下党委、政府的工作决策、部署。还要为劳模、英雄、好人树碑立传。
四、年鉴是官书,要严肃,要有权威性。对入鉴内容还是要认真把关。
五、及时记录下历史,记住乡愁。如城市和乡村的变迁。随着城镇化进程,很多乡村逐渐消失。对历史的符号要用文字和图片记录下来。我们作为地方志工作者有责任、有义务把这些东西记载下来,为后人留下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编辑:露露)
山西省地方志办公室 山西地方志电子版篇二
【发布单位】河北省
【发布文号】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23年第6号 【发布日期】2023-08-30 【生效日期】2023-10-01 【失效日期】2023-09-30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地方志工作规定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23)第6号
《邢台市地方志工作规定》已经2023年8月23日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孟祥伟
2023年8月30日
邢台市地方志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地方志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发挥地方志服务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河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年鉴及地情文献。地方志书,包括综合志书和专业志书。地方年鉴,包括综合年鉴和专业年鉴。
综合志书,是指全面、客观、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包括市志、县(市、区)志、乡(镇)志、村(社区)志等。
专业志书,是指全面、客观、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内行业、部门、院校、企业或特定事物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包括行业志、部门志、院校志、企业志等。
综合年鉴,是指全面、客观、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情况的资料性文献,包括市年鉴、县(市、区)年鉴、乡(镇)年鉴、村(社区)年鉴等。
专业年鉴,是指全面、客观、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内行业、部门、院校、企业或特定事物的资料性文献,包括行业年鉴、部门年鉴、院校年鉴、企业年鉴等。
地情文献,是指除地方志书、地方年鉴以外,全面、客观、系统地记述或载录本行政区域内特定历史时期综合性或专项性的资料性文献,包括各种史料性文献,市、县(市、区)、市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乡(镇)、村(社区)编纂的以本行政区域冠名的地情类书籍。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列入政府考核目标。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地方志工作机构列为本级人民政府常设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保障相应的办公条件。
第五条 市、县(市、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志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地方志工作机构)承担本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地方志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制定有关地方志编纂的业务规范;
(二)拟定地方志总体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三)依照规定组织专家对已编纂成稿的地方志进行评审验收;
(四)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五)组织、指导、编纂地方志书、地方年鉴及地情文献;
(六)搜集、整理、保存地方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
(七)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建立方志馆(库)和网站,为公众提供服务;
(八)开展方志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宣传;
(九)培训地方志工作人员;
(十)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短期和长期总体工作规划,并报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八条 以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综合性地情文献,由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按总体工作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出版。
有关组织和个人可编纂出版上述规定以外的志书、年鉴或其他地情文献,但编纂单位和个人应按隶属关系或注册登记关系报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批准并备案。
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对编纂活动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 编纂地方志应科学规范,全面客观,存真求实,确保质量。
第十条 按地方志总体工作规划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编单位),应将地方志编纂工作列入工作计划,明确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领导、机构和人员,保障经费、办公条件和相应待遇,按时保质完成编纂任务,并对所编纂的地方志初稿的质量或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承编单位应接受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 以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的编纂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应由具有较高政治素质、较强协调能力和一定专业知识、熟悉地情的人员担任,由本级人民政府聘任,并报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编纂地方志应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的素质应适应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文字能力。地方志编纂工作可以采取聘用方式聘请适合从事地方志编纂的人员参与编纂。专职兼职编纂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
地方志编纂人员应恪尽职守、客观公正、秉笔直书、忠于史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编纂人员在地方志中作不实记述。
第十三条 以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志书每二十年左右编纂一次。遇有重大区划变动,应从实际情况出发适时组织编纂。每一轮地方综合志书编纂工作完成后,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综合志书的编纂工作。
第十四条 地方志工作机构及承编单位应建立经常性地方志资料征集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据实提供资料。地方志编纂人员可对所需资料内容进行查阅、摘抄、复制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提供支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以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省总体工作规划的地方志稿(以下简称志稿),应通过四级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查验收,经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公开出版:
(一)一审为志书编纂单位领导机构组织的审核。经一审并修改后的志稿,连同书面报告一并报送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核,提请二审。书面报告应由本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任签名,同时加盖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公章。
(二)二审为市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的内部审核。经二审并修改后的县(市、区)志稿,连同二审修改方案一并由市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核,提请三审。市志稿二审与三审结合进行。
(三)三审为市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特邀有关专家参加、省市专业人员与会的审核。经三审并修改后的志稿,由市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提出书面意见,连同修改报告和保密部门审查通过的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省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核,提请四审。书面意见应由市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主要领导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志稿的保密审查由提供资料和编写初稿的单位负责,保密主管部门会同地方志工作机构对志稿进行保密审定,并出具证明材料。
(四)四审为付印出版前的省级终审。经四审后的志稿由省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出具审查验收报告后,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出版。
已通过审查验收的志稿,未经原审查验收或批准的机关同意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六条 以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以为序组织编纂,经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审验,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交付出版。地方综合年鉴按连续出版。
第十七条 以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综合性地情文献,由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经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审验,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交付出版。
第十八条 以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出版后三个月内,编纂单位应向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报送样书和样书电子文本。地方志书应报送五十套,地方年鉴、地情文献应各报送三十套。
第十九条 以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为职务作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地方志工作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编纂人员稿酬按版权局发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结合编纂的实际情况发放。
第二十条 以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在编纂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资料,由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统一管理,特殊重要资料送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集中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和出卖。
第二十一条 需要且有条件编纂部门志鉴、行业志鉴、乡(镇)志鉴、村(社区)志鉴或专项性地情文献的,编纂单位应向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纳入地方志工作总体规划。志鉴稿或文献稿经 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后,方可公开出版。出版后三个月内应向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报送样书五十套和样书的电子文本。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对编纂部门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开拓社会使用地方志的途径,通过建立方志馆、地方志资料库和地情网站等形式,加强地方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为社会各界利用地方志文献资料创造便利条件。加强对地方志资料的整理、保存和开发利用,积极开展地情宣传、咨询活动,出版专题资料、地情研究成果,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服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团组织应无偿向地方志工作机构提供地方志资料。鼓励私营企业和个人向地方志工作机构捐赠或提供地方志文献和资料。对具有收藏价值的资料,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向捐赠者颁发收藏纪念证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查询、阅览、摘抄等方式利用地方志网站和方志馆(库)收藏、展示的地方志文献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 地方志成果可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各级评奖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在地方志编纂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按照地方志总体工作规划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予以通报批评,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纠正,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或者无故拖延地方志资料报送的;
(二)故意提供虚假地方志资料的;
(三)拒不执行地方志工作机构的督促检查意见的。
第二十五条 地方志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故意在地方志编纂中加入虚假资料的;
(二)地方志文稿经审查验收批准后,未经同意删增和修改其内容的;
(三)擅自将地方志文稿作为个人著作发表的;
(四)故意损毁地方志资料的,将地方志资料据为己有或出租、出让、转借和出卖的。
第二十六条 对擅自编纂出版以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及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志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以及泄露国家秘密的,由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及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有效期为五年,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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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志办公室 山西地方志电子版篇三
xx年,xx县地方志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州志办的具体帮助指导下,深入学习xx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扎实工作,以创精品年鉴,修名志为目标,认真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按照年初签订的《xx州地方志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内容,结合我县实际,认真做好各项工作,落实好目标责任内容,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现将xx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xx年的主要工作
(一)组织领导
1、认真落实“一纳入,五到位”的修志工作原则。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修志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修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政府经济社会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总结,并做到“五到位”。一是领导到位。坚持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和完善“一把手总体抓,分管领导专门抓,志办领导具体抓”的责任制。及时调整充实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由县长任编委会主任,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县志办主任任编委会副主任,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任编委会委员;二是机构到位。从1984年成立县志办以来,基本上保持了修志机构。1996年机构改革时与党史办合署办公,到xx年又分设出来单独办公,属正科级参公管理单位,核定编制6人,基本做到事有人管,志有人修。三是经费到位。按照“修志经费由地方各级政府负责”的原则,县政府已将修志经费和年鉴编纂经费统一纳入每年财政预算,基本上保证了正常业务的工作经费。四是队伍到位。组织人事部门已按编制和工作需要为县志办配齐了人员。现有干部职工6人(大学本科3人、专科2人、高中1人,其中1人还在读本科)。五是条件到位。县政府逐步为县志办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了公务用车、电脑等工作设备,逐步改善了工作条件。
2、认真学习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要会议精神。在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的同时,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方针政策、领导讲话;学习省、州志办的重要文件和有关地方志工作资料;学习州、县人民代表检查《地方志工作条例》情况,并加以落实有关反馈情况;积极参加省、州召开的各种会议,认真传达学习会议精神,并抓好落实。年内组织干部职工学习12次,重点学习领导对地方志工作的重要讲话,省、州志办的重要文件和工作要求,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以及有关业务知识。
3、积极向县委、政府领导汇报工作,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为加强对地方志工作,提高地方志工作的知名度,争取得到县委、政府的支持。我们在工作中加强请示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努力做到事前请示,事后报告。一年来,我们针对第二轮修志和《xx县年鉴》的工作情况、以及单位财务状况、存在问题、打算和一些想法,及时向县委、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向县委副书记汇报4次,向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汇报8次,向州志办领导综合汇报8次,按时报告每月一次的续志工作进展情况。同时还向当地组织人事部门汇报人员编制等有关问题。由于我们加强了请示汇报工作,得到了县委、政府的重视、有关部门的支持,地方志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4、顺利完成参公管理工作。按照《云南省人事厅关于xx州人民政府研究室等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法管理的通知》(云〔xx〕51号)精神要求,并按州、县要求,今年3月顺利完成交接参公管理各项手续,转入参公管理。
(二)业务工作
1、续志工作。第二轮续修《xx县志》工作,自xx年7月正式启动以来,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在省、州志办的具体指导下,全县各级、各部门的积极配合支持,全体修志人员的共同努力,目前已完成初稿交主编统稿。
一是精心安排,广泛征集。按照续修《xx县志》篇目、章节和内容要求,将所需资料分解落实到各有关部门负责完成撰稿,县志办为部门提供编写提纲,写作要求和写作范例,并进行认真指导。
二是落实责任,认真编审。为确保《xx县志》按要求时间圆满完成编纂任务,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实行编辑岗位责任制,把各篇章编辑任务落实到个人,做到职责清楚,任务明确,奖惩分明,充分调动修志人员的积极性。
三是督促检查,重点指导。按照编辑岗位责任制的分工,加强与部门的联系,督促检查部门志书撰写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资料的征集。对重点部门和有困难的单位,深入实际认真帮助指导编撰工作。
四是认真审阅,反复修改。真实、准确是志书的根本,而质量是志书的生命和价值所在。为确保志书质量,把《xx县志》编成精品良志,县志办对部门上报的材料,认真进行审阅,对不符合要求,资料不全,内容空洞的单位,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后,退回原部门重新修改补充,确保第一手资料真实可靠。
2、年鉴工作
年鉴编纂工作是地方志重要的一项工作。xx年,年鉴编纂工作在xx年版《xx县年鉴》(创刊号)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借鉴外县年鉴编辑的经验,努力向精品上下功夫,突出着力点,积极做好年鉴编辑工作,到11月底,《xx县年鉴》xx版出版发行。一是精心组织,认真收集资料。按照年鉴篇目、内容的要求,将年鉴的资料分解到各部门,年鉴编纂人员责任到人,分片负责收集汇总。二是落实责任,认真编辑。为确保年鉴按时、按质完成编辑,并向精品目标迈进,工作实行岗位责任编辑制,并且各章编辑责任落实到人,做到责任落实,任务落实,充分调动各编辑人员的积极性。三是突出重点,加强指导。为确保年鉴按时、按质完成编审工作,县志办与各单位加强联系,督查各单位年鉴资料撰写情况,并对年鉴资料撰稿人给以实时指导。四是认真编审,反复修改。质量是年鉴的生命和价值所在,为确保年鉴上精品,县志办在加强指导的同时,进行认真编审,反复修改,力求年鉴资料真实可靠。
3、加强修志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编纂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修志队伍是修志工作的重要保证。在具体工作中,坚持工作与学习两手抓,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全体编辑人员,加强政治理论和编纂业务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确保志书正确的政治原则和政治方向,着力提高志书质量。一是学习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二是学习党的xx大六中全会和xx大精神,以及省、州、县党代会精神;三是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宪法和法律法规、党章等;四是学习省、州和县委、政府的重要文件,积极参加县委、政府组织的各种学习活动,努力提高自身的理论素质,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六是积极参加省、州志办举办的业务培训和学习;七是要求编辑人员边工作边自学,有计划地组织编辑人员集中学习有关编纂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讨论,相互学习,提高编纂业务水平;八是随着办公自动化的普及,为适应新形式文字编辑工作的需要,边实践边学习,要求每个编辑人员熟练掌握电脑操作技术,目前编辑人员基本掌握了电脑操作技术。
4、认真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xx年5月,国务院颁布《地方志工作条例》,这是我国地方志工作的第一个法规,《条例》的出台将地方志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对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为此,我们把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条例》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来抓,一是召开座谈会。今年10月29日,召开了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学习《条例》座谈会,会上学习《条例》内容,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二是畅所欲言,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广泛宣传,用《条例》规范地方志工作,逐步将地方志工作进入法制化轨道。
5、抓好地方志理论研究,积极组织撰写理论文章和信息报导工作。我们在全力抓好续志和年鉴编纂工作的同时,注重加强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组织动员和鼓励修志人员,积极撰写理论文章和工作信息的宣传报道工作。一年来,向州级以上刊物报送理论文章和工作信息12篇,到目前已采用9篇,完成了州级考核任务。同时,紧密结合我县地方志工作的实际,组织全体职工和修志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两次理论研讨会。如今年5月份,我们结合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针对修志和年鉴编纂工作的实际,围绕“如何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努力开创我县地方志工作新局面”为主题进行研讨;11月份,围绕“如何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料,更好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主题,开展了学习讨论。大家谈认识、谈体会,谈设想,交流思想,相互学习,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6、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努力完成县委、政府及省州志办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一是积极做好挂钩扶贫联系点的工作,加强联系协调,为联系村订阅报刊杂志,力所能及地为联系村办实事;二是抽调人员参加全县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三是陪同做好省、州组织的xx流域考查团,在工作、生活等各个方面提供服务,圆满完成xx县境内的考查任务;四是积极主动地完成州志办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五是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组织建设,按照县委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年内全体职工没有发现违法乱纪的现象;五是积极参加党组织的各项活动,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努力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中心工作
1、组织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
按照县委的部署,县志办认真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一是成立机构,精心组织。县委解放思想大讨论实施意见下发后,县志办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实施方案;二是学习提高。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xx大精神,学习省委八届四次全会精神,学习了有关解放思想大讨论指定的篇目;三是交流思想,认真查摆。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中,对照贯彻科学发展观,对照县委书记“六破六强”的要求,认真查摆存在的问题,发放意见表,广泛听取多方意见,并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形成了xx字左右的剖析材料;四是制定整改方案,认真整改。针对查摆出来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在学习、开拓创新、增强精品意识、突出着力点,做好年鉴和县志工作,内部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认真整改,并制定6条整改措施进行认真整改。在历时4个月的开展活动中,县志办严格按照县委的部署,结合实际,精心组织,圆满地完成各项任务,达到了预期目的,取得了明显成效。
2、认真贯彻实施四项制度
按照县政府的安排,县志办认真学习贯彻实施四项制度,全面推行“四项制度”。一是成立领导小组,高度重视。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机构,把四项制度的推行纳入重要工作来抓。二是制定了县志办推行四项基本制度的实施细则,优化了政务环境,提高服务意识。三是结合实际,开展承诺服务,提高干部职工的工作效率。三是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在工作中消除推、拖、不负责任的情况,具体落实到人和事。通过开展四项基本制度,提高了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提高了工作效率。
(四)工作保障
1、续志、年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xx县是边疆少数民族特困县,县级财政十分困难,但是,县委、县政府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切实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从县级有限的的财力中安排15万元作为续志、年鉴编纂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
2、工作条件进一步改善。一是由于县委、政府领导重视,县志办多方筹措资金,去年9月份购置了一辆公务用车;二是办公室从原来的三间增加到5间;三是购置办公桌椅2套,从而大大改善了办公条件,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xx年总体工作进展顺利,但也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一是少数部门和单位,对志、鉴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不能按时供稿,影响整体编纂进度;二是从各部门报送的材料来看,还存在着内容残缺,重要事件情况不清,体例不符合要求,有关数字前后矛盾等情况比较突出;三是修志队伍新手多,业务素质需进一步提高;四是修志经费不足,工作条件差,设备落后,适应不了新时期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需要等等。
三、xx年工作计划
xx年,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州志办的具体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和党的xx大精神为指导,继续抓好续志和年鉴编纂工作,努力开创地方志工作新局面。
(一)切实加强学习,努力提高理论和业务素质。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学习党的xx大精神和省、州、县党代会精神;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学习编纂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努力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工作业务能力。
(二)以“创精品、修名志”为目标,努力推进第二轮修志工作。具体安排:xx年6月份前基本完成县志总纂送审稿,7月份资料基本做到齐、清、定,同时分别报省、州、县三级审查,8-9月用两个月的时间进一步修改最后定稿,争取10月底交出版社出版。
(三)总结经验,继续抓好《xx县年鉴》编辑出版工作。做到早布置、早安排、早动手、早出版,力求在内容和形式上有所创新,着力提高年鉴质量。
(四)积极抓好方志资料的开发利用,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在抓好续志、编年鉴的同时,围绕县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开发利用方志资料,为县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更好地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五)进一步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努力推进地方志工作法制化进程。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采取多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用《条例》规范地方志工作,努力推进依法修志的步伐。
(六)积极争取资金,努力改善办公条件。积极向县委、政府要求,多渠道争取筹集资金,对现有办公楼进行一次修缮,努力改善办公条件。
山西省地方志办公室 山西地方志电子版篇四
山西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2011年5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27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志的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发挥地方志传承文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及地情文献。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客观真实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地情文献,是指除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以外,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专门性资料文献。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三)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四)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情文献;
(五)征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
(六)组织整理旧志;
(七)开展地方志理论研究;
(八)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九)培训地方志编纂人员。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省地方志编纂总体工作规划。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地方志编纂总体工作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六条 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编纂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岗位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并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地方志编纂人员应当忠于史实,据事直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编纂人员在地方志中作虚假记述。
第七条 省编纂的地方志书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出版;设区的市编纂的地方志书应当报省地方志办公室审查验收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出版;县(市、区)编纂的地方志书应当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审查验收,并经省地方志办公室审核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出版。
从事乡(镇)志、村志编纂活动的,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指导;从事部门志、行业志、专门志编纂活动的,应当接受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指导。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地方志书每二十年左右编修一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按年度编辑出版。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征集地方志资料,相关单位应当提供。
第十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图书馆、国家档案馆、国有博物馆为地方志编纂工作提供资料,不得收取费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志出版后应当向提供资料的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国有博物馆无偿提供馆藏书。
第十一条 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纸质资料、音像资料、电子文档、口述资料、实物等,以及编纂过程中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管理保存,不得损毁;修志工作完成后,应当移交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管理保存。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地方志工作规划,参与地方志编纂,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按照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单位应当明确具体承担地方志编纂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保障经费和办公条件,按时完成编纂任务。
第十三条 编纂单位应当在地方志出版后三个月内向本级和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报送样书,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参与编纂的人员支付稿酬或者报酬。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志工作信息化建设纳入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化建设规划。
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地情信息库、地情网站,为社会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第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及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当建立方志馆,用于地方志的编修、征集、保存、展示、研究、开发利用,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十六条 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情文献及其资料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涉及古城、古迹利用和开发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意见,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或者方志馆捐赠地方志文献资料和纪念性实物。对具有收藏价值的文献资料和纪念性实物,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或者方志馆应当向捐赠者颁发收藏纪念证书,并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地方志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及优秀地方志成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地方志编纂人员在地方志编纂中故意作虚假记述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地方志编纂人员在地方志中作虚假记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承担编纂任务或者不按照规定完成编纂任务的,由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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