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散文集文学网!

中国古代的政治、法律和选官制度(锦集4篇)

雕龙文库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中国古代的政治、法律和选官制度   在中国古代,随着社会的发展,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政治、法律和选官制度。这一制度体系,从源头上就与西方文明有着很大的差异。小编在这里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帮助到您。     在由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的演变中,中国的早期国家夏商周三代继承了较多的部族统治方式,形成了以宗法制为代表的制度建构。经过上千年的演变,到战国时期诞生了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随着秦汉大一统封建帝国的建立,以皇权专制为核心的官僚体制开始主宰中国古代的社会。在随后的王朝更替中,官僚体制越来越完善。直到晚清,在西方文明的冲击下,专制集权的王朝政治才走到了尽头。   三代时期,形成了以“礼”治国的制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中国古代的政治、法律和选官制度(锦集4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中国古代的政治、法律和选官制度篇1

  中国古代最早的国家,是在原始社会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原始社会,基本的社会关系是血缘关系和亲缘关系,这种社会结构在国家诞生后被较为完整地保留下来。因此,中国古代的早期国家(夏商周三代)是一种部族国家,它的政治、法律和选官制度,都带有浓厚的部族色彩,形成了以宗法制为核心的制度体系,用分封制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用世卿世禄制作为选拔官吏的基本方式。这种制度体系,以西周最为典型。

  夏代(约公元前21—前16世纪)的资料极少,商代(约公元前16—前11世纪)就已经有了比较发达的宗族体系,西周(约公元前11世纪一前770年)的宗法制度发展到了高峰。所谓宗法制,实际上就是以血缘关系和亲缘关系组建的部族政治体系。商周的国家组织原则是“亲贵合一”,即按照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来确定社会等级,政权和族权合二而一,由贵族行使政治统治权。夏商周的最高统治者称为“王”,按照昭穆制度来确定班辈等级,根据政治地位划分“大示(宗)”与“小示(宗)”。[1]王之下为诸侯,诸侯之下为士大夫,士大夫之下为平民(国人),部族以外的被统治者则称为野人。

  为了适应部族统治的需要,商周实行分封制。商周的“国”很小,实际上就是统治者直接治理的城邦,相传商初有三千国,周初有一千八百国。最高统治者“王”的直辖版图也不大,“汤以七十里而王,文王以百里而王”(孟子语),就是这种状况的写照。这种“国”实际上就是都,国都之外为野,也称为鄙,是奴隶居住并从事生产劳动的地方。“王”直辖区域以外的广大地区,则采用分封诸侯的方法行使主权。例如,商王曾分封渭水流域的姬周部族,其部族首领被称为“西伯”。西周时,这种分封制已高度成熟,即所谓的“封邦建国,广建诸侯,以藩卫宗周”。周初大分封,史称周公立七十一国,其中姬姓五十三,奠定了西周的国家格局。被分封的诸侯,接受周王的册封和礼器,对周王承担纳贡和朝聘义务,并随王参与出征、祭祀、吊丧庆贺事项。如果诸侯发生了争执或冲突,则由周王进行调处。对于不尽义务的诸侯,周王有权处罚乃至征讨。

  与分封制相适应,商周的官员选拔采用“世卿世禄制”。三代时期治理国家的统治者是贵族,与后代那种职业官吏有着很大不同。以西周为例,周王由嫡长于继承,其他子弟封为公侯伯子男,建立诸侯国;诸侯也由嫡长于继承,其他子弟封为士大夫,建立家邑;士大夫同样由嫡长子继承,其他子弟均为士,享有禄田;士由嫡长子继承,其他子弟则为平民,即国人。对于异姓部族,则按联姻关系的亲疏远近进行分封。从诸侯到士,根据出身的高低贵贱来兼任政府职务,世代为官。这种世卿世禄制,与后代的“选贤任能”有着本质上的差异。

  在“世卿世禄制”下,也有“选贤任能”的现象,比如商汤重用伊尹,武丁攉拔傅说,文王起用姜尚,周公“吐哺握发”等等。但这种选贤任能多数木能打破世卿世禄制的基本原则,只是较为个别的“破格”现象。

  三代时期政府中的具体办事人员,则在国人中采用“乡举里选”的方式产生。

  夏商周的法律制度包括“礼”和“刑”两个方面。三代强调礼治,特别是西周,形成了完善的礼乐制度,用礼制来区分贵贱,明确等级,维护统治秩序。同时,以惩处为中心的刑罚制度也已经形成。但是,这一时期的礼和刑尚未融合为一个体系,而是各自为用。礼主要用于调整贵族内部的社会关系,刑主要用于控制社会下层劳动人民。即所谓“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按照史籍的记载,夏有“禹刑”,商有“汤刑”。西周的礼制和刑罚资料均较多,礼有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五礼;刑有墨刑、劓刑、刖刑、宫刑、大辟五刑。五刑的具体条目,有三千种之多。1976年在陕西扶风发现的西周青铜器中有一个刖刑奴隶守门鼎(藏陕西历史博物馆),就是西周刑罚的生动写照之一。

  分封制看起来井然有序,但国王对诸侯、诸侯对士大夫的控制能力较弱。随着时间的推移,有的诸侯国强大起来,有的诸侯国衰落下去,出现了“高山为谷,深谷为陵”的现象(《左传》语)。春秋时期,强大起来的诸侯国开始“挟天子而令诸侯”,争霸中原。社会的变化冲击着政治法律制度,“礼崩乐坏”,旧有的制度体系开始衰落。

  春秋时期(公元前770一前475年),周王室衰微,“礼乐征伐自诸侯出”。据鲁《春秋》记载,从公元前722年到前479年,诸侯朝齐晋楚者达33次,而朝周王者仅3次。在诸侯国中,有实力的大夫控制了政权,如齐国的田氏,晋国的韩赵魏氏等。春秋后期,以郑国子产“铸刑书”(公元前536年)和晋国赵鞅“铸刑鼎’’(公元前513年)为标志,法律制度也开始出现重大变化,刑罚开始向法制转变。特别是在选官用人方面,选贤任能成为春秋时的流行风尚。如齐桓公纳鲍叔牙之谏,重用同他有一箭之仇的管仲,委以军国要务,奠定了东方大国的基础。再如晋文公在外流亡十九年,身边形成了一个久经考验的辅佐班子,实现了他尊王抗楚、取威定霸的夙愿。特别是秦穆公在用人上不拘一格,把来自敌国的丕豹、少数民族的由余、五张羊皮换来的奴隶百里奚,统统网罗在自己麾下,成为西方霸主。还有如楚庄王任用“鄙人”孙叔敖,问鼎中原,饮马黄河;吴王阖闾重用楚国亡臣伍子胥,几乎灭了楚国;越王勾践重用范蠡和文种,卧薪尝胆,灭吴复仇。整个春秋时期,选拔优秀人才的故事不绝于书。但是,这时的选贤任能,属于一种“伯乐相马”式的人治方式,只是对世卿世禄制形成了较大的冲击,并没有形成规范化的新制度。

中国古代的政治、法律和选官制度篇2

  中国历史进入战国时期(公元前475一前221年)后,一种前所未有的政治体制逐渐从旧体制中脱胎而出,这就是区域性的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制度。战国七雄先后通过广泛的变法,完成了制度转换。

  战国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逐渐用郡县制替代了分封制。春秋时期,随着兼并战争的进行,秦、楚等国都在新占领的地方上设立县和郡,作为新的行政建制。一般县在中心区域,郡在边远地区。郡县的长官,不再是世袭领主,而是由君主委派官员直接管理。郡县长官由君主任免,对君主负责,成为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取代贵族领主的职业官僚。郡县制取代分封制,有两个重要意义:一是在国家制度中由地域关系取代了血缘关系,使早期的部族国家转化为疆域国家;二是国家管理人员由职业官僚取代了世袭领主,使贵族政治转化为官僚政治。

  战国的另一个重大变化是逐渐形成了区域性的君主专制制度,其中以秦国最为典型。从秦孝公到秦王赢政,建立起由君主执掌大权、卿士俯首听命的制度,为大一统专制帝国的诞生奠定了基础。

  新的体制需要大量新型官员,为了满足这一需要,战国时期在官吏选拔上广泛推行了军功制和养士制。

  军功制就是把功劳大小作为选拔官员的基本条件。魏文侯任用李悝变法,规定“食有劳而禄有功”(《说苑·政理》)。燕昭王宣布用人的原则是:“不以禄私其亲,功多者授之;不以官随其爱,能当者处之。”(《战国策·燕策二》)特别是秦国,商鞅变法时明确规定:“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史记·商君列传》)真正做到了如同商鞅所说的那样:“利禄官爵专出于兵,无有异施也。”(《商君书·赏罚》)这种军功制的实行,已经有了计算功劳的标准、方法以及升迁等次规定。

  养士制就是由执政的高级官员豢养一批具有特殊知识或技能的士人,作为人才储备,为己所用。“士”在战国时期已经成为在政治上具有重大影响和作用的社会群体,是当时新型职业官员的主要来源。贾谊曾在《过秦论)中对战国时期以养士著名的四君子称道:“齐有盂尝,赵有平原,楚有春申,魏有信陵。此四君者,皆明智而忠信,宽厚而爱人,尊贤而重士。”秦的相邦吕不韦,门下也有食客数千。李斯初人秦时,就是吕不韦的门客。有的国家,还由政府直接建立机构养士,如齐国的稷下学宫就是一例。

  军功制和养士制的推行,彻底打破了世卿世禄制。同春秋时期的选贤任能相比,选官不再是因人而异的“相马”,而是制度化的“赛马”。即所谓“明主以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军功制对于提高军队的作战力和国家的竞争力有着重大作用。《苟子·议兵》中比较战国军事力量说:“齐之技击不可以遇魏氏之武卒,魏氏之武卒不可以遇秦之锐士。”军队的强弱恰恰与军功制实施的彻底程度成正比。秦国实行军功制最为彻底,它的军队享有“虎狼之师”的威名,它的政府行政效率和管理能力也在七雄中最为突出。养士制则完全打破了血缘宗法关系,战国士人大量为异国效力,“朝秦暮楚”,正是摆脱了宗法血缘束缚的写照。但是,军功制下的“功”同管理国家需要的“能”,有可能会不一致;养士制容易形成私人势力集团。因此,这两种制度在进人大一统王朝以后,就不再实施了。

  同集权专制相适应,法家思想在三晋(赵、魏、韩)和秦国得到了广泛贯彻,通过变法,这些国家建立起了以刑罚为主体的成文法律体系。如魏国李悝所作的《法经》六篇[2]就是其中的代表。特别是秦国,在商鞅变法中继承了李悝《法经》的思想,改法为律,实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国策。此后,秦国统治者不断增加法律内容,其立法和执法的严苛和细密,在中国历史上是屈指可数的。

  秦王朝(公元前221—前206年)实现统一大业,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建立了大一统的专制帝国。实现统一后的秦王赢政,自称始皇帝,成为皇帝制度的创始人。汉代(公元前206—公元220年)统治者沿用了皇帝的称号,此后这一称呼沿用了两千多年。从秦汉起,帝制成为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核心。

  为了确保皇帝地位的神圣性,秦汉时期为皇帝的衣食住行规定了一系列特殊称谓。东汉学者蔡邕在《独断》中将其概括为:“自称曰朕,臣民称之曰陛下,其言曰制诏,史官记事曰上,车马衣服器械百物曰乘舆,所在曰行在所,所居曰禁中,后曰省中,所至曰幸,所进曰御。其命令一曰策书,二曰制书,三曰诏书,四曰戒书。”从汉代起,皇帝都有特殊的庙号、谥号和年号。在庙号上,缔造王朝者称祖,德泽万民者称宗;在谥号上,一般用最能表达皇帝功绩的概括性字样,如“文”“武”“明”“庄”等等;年号是从汉武帝开始使用的,一般用具有特殊指意的词汇,如:“建元”、“元鼎”、“建武”、“永平”等等。今人在习惯上一般用谥号称呼汉晋皇帝,如汉文帝、汉元帝、晋武帝;用庙号称呼唐宋皇帝,如唐高祖、唐太宗、宋仁宗;用年号称呼明清皇帝,如洪武帝、永乐帝、康熙帝。

  汉代统治者吸取了秦朝不早立扶苏导致赵高矫诏传位胡亥的教训,建立了太子制度以保证帝位的传承。此后,太子被称为“国本”。立太子的基本原则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如遇皇帝年幼或因其他原因无力处理政务,汉代又形成了太后听政制度。这样,就从制度上孕育出了太后和皇帝争权的隐患。太后听政,一般都重用外戚,皇帝久居深宫,身边的亲信只有宦官,东汉的外戚宦官轮流专政,实际上就是皇帝专权和太后听政制度矛盾冲突的表现。

  皇帝居住和办公的地方叫宫禁,或叫宫省;三公九卿的衙门在宫外,叫府寺。所以,以三公九卿为代表的正规中央政府也叫外朝。为了皇帝处理公务方便,皇宫内部也设有一些办公机构,叫台阁,其中比较有名的是尚书台和兰台。另外,皇帝还可以用加官的方式,给外朝信得过的官员加上某个头衔,令其入宫办事,加官比较有名的有侍中、中常侍、给事中等。加官和台阁比较灵活,不太正规,但他们在皇帝身边,大权在握,成为事实上的决策中心,人们称其为中朝。三公九卿虽然正规,却离皇帝较远,主要是执行政策和管理事务。中外朝的形成,对后来的政治体制有着重大影响。到了东汉时期,尚书台就已经取代了丞相的职能,御史台也取代了以前的御史大夫府。主管行政的尚书令,主管监察的御史中丞,加上督察京畿的司隶校尉,成为朝廷中最重要的人物,人称“三独坐”。

  在地方上,秦和西汉实行郡县两级制,东汉实行州郡县三级制。州的长官为刺史,郡的长官为太守,县的长官为县令。汉初,曾在各地分封了一批诸侯王国,后来,诸侯王国与中央集权形成了严重的对抗,以至演变为“吴楚七国之乱”。七国之乱平定后,诸侯王国的最高行政长官“相”一律由中央任免,听命于朝,剥夺了诸侯王的行政权。同时,汉武帝还继承了文景以来的削藩政策,采用推恩、助酎的方式,解决了地方势力过大的问题。所谓推恩,就是使诸侯王诸子都有继承分封的权利,从而用类似“分家”的方法肢解诸侯王国;所谓助酎,就是让诸侯王拿出黄金作为祭祀祖宗的赞助,对于有抗命迹象的王国,则借口酎金成色不纯削夺其爵位。通过这些措施,武帝以后的诸侯王国,成为与郡相同的地方行政建制。

  汉代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选官制度,主要有察举、征召、辟除、任子、赀选等方式。

  察举是推荐官员制度。从汉文帝到汉武帝,建立了察举制,此后,察举就成为汉代最重要的选官制度。具体做法,就是根据国家的不同需要,由中央政府的三公九卿和地方政府的郡国守相向皇帝推荐能够担任官职的人才。就整个两汉来看,察举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定期常举,一般每年一次,在年终随着“上计”即地方向中央的年度报告进行,具体科目有孝廉、茂才(即秀才,东汉避光武帝讳改名)等;一类是不定期特举,由皇帝根据实际需要随时下诏指定科目和人选要求,具体科目有贤良方正、贤良文学等。两汉的察举,以孝廉最多,所以人们也常用“举孝廉”来指代整个察举制。察举孝廉的标准有四条:一是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是学通行修,熟知经书;三是明习法令,善于决狱;四是头脑清楚,才干出众。凡是地方推荐上来的孝廉,一般先在中央担任郎官,经过官场上的见习和初步锻炼,再根据对其实际能力的考察任命实职。

  为了保证察举的质量,汉代规定:州郡长官有推荐人才的责任和义务。“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汉书·武帝纪》)凡是发现察举有不合格的,举荐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察举贤良,一般还要进行对策考试。如董仲舒有名的“天人三策”,就是这种对策。

  征召比较特殊,是皇帝对特殊人才直接聘任的选官制度。秦始皇时就有了征召,如叔孙通以文学被征。汉代所征,多为学术名士或道德楷模。隆重者还要以“公车”、“安车玄纁蒲轮”征之,以象征朝廷对所征之人的尊崇。但除王莽时期外,征召都是个别进行的,在选宫中占的比例不大。

  辟除是长官直接聘任部下的一种方式。汉代用人,中央只任命行政长官,其部下掾屑则基本由长官自行聘任。按规定,二百石以上的官员,均由中央任免,辟除的掾属,一概都是百石。上至三公九卿,下到郡守县令,他们的下属吏员大都为自行辟除。被辟除的掾属,与其长官结成连带责任关系。由于他们是长官亲选,所以多执掌实际事权,而中央任命的辅佐官员,尽管级别较高,却往往没有实权。

  任子是对高级官员子弟的一种特殊照顾方式。汉代规定;二千石级官员任职满三年以上,可以任子弟一人为郎。

  赀选是对官吏的资产限制。汉代统治者信奉“有恒产者有恒心”,规定必须具备一定的家产才能够被选拔为官。汉初为十算(算为汉代的征税单位,一算为资产一万钱),景帝时降为四算。后来到武帝时,又开始卖官,称为纳赀,从而打破了汉初商贾不得为官的限制。此后,卖官鬻爵成为历代王朝选官制度的一个补充手段。

  汉代以察举和辟除为主体的选官制度,解决了战国以来军功制和养士制不适应治理国家的问题,比较成功地完成了由夺天下到治天下的转变,回答了“马上得之”能不能“马上治之”的难题。更重要的是,这种选官制度从武帝以后以儒家思想作为基本准则,统一了官吏的价值标准,并由此而产生了一批以文人为主的职业官吏,适应了当时的大一统王朝治理国家的需要。但是,这种制度也有它的缺陷。察举作为一种自下而上的举荐方式,会造成用人权的下移,辟除是直接下放用人权。推行时间一长,使中央集权受到了严重冲击。累世三公的豪门和盘踞一方的州牧郡守,“门生故吏遍天下”,形成了私人势力集团。另外,察举和辟除都侧重于名声,越到后来沽名钓誉现象越严重。汉末民谣:“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抱朴子·审举》)就是这一弊端的写照。

  在法律制度上,秦代崇尚法治。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了大批秦简,反映了秦统一前后的法律状况,弥补了文献资料的不足。仅仅从秦简涉及的秦律名称就可以看出,人称秦律“密于凝脂”是毫不过分的。[3]秦简中的秦律,涉及政治、军事、农业手工业生产、市场管理、货币流通、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官吏任免、案件审理、诉讼程序等各个方面,“皆有法式”。在法律的实施上,秦代坚持轻罪重刑,严刑酷法,仅死刑就有车裂、定杀(溺死)、扑杀(打死)、磔(分裂肢体)、阬(活埋)、斩、枭首(斩头示众)、凿颠、镬烹、抽胁、腰斩、囊扑等方法。法网过密导致了社会矛盾的迅速激化,并成为秦王朝迅速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汉初,革秦之弊,废弃了秦代法律的严酷繁杂成分,由萧何制定了崇尚宽简的《九章律》,[4]约法省刑,简易疏阔。到武帝即位以后,伴随统治思想由无为向有为的转变,重用张汤和赵禹“条定律令”,律法日繁。“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汉书·刑法志》)汉律的形成,主要有律、令、科、比四种。律为律条,令为诏令,科为法律适用,比为案例类推。汉律特别强调皇权至上,法自君出,即廷尉杜周所说的“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史记·酷吏列传》)。其法制的指导思想则为礼法并用,以礼人法,儒家经义成为法理的基础,坚持德主刑辅,先教后刑,奠定了此后法制体系“礼刑一体”的基本框架。近代严复曾说:“三代以还,汉律最具,吾国之有汉律,犹欧洲之有罗马律也。”(《法意)卷六案语)在刑罚种类上,汉代逐渐以徒刑、笞刑和死刑取代了以前的黥刑、劓刑和斩左右趾,废止了部分肉刑,反映了司法的进步。

中国古代的政治、法律和选官制度篇3

  明(1368—1644年)清(1644—1911年)两朝,皇权专制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与再度发展。

  在重大政治决策上,明清都强调“乾纲独断”,即皇帝的个人独裁。明太祖朱元璋为了防止权臣专政,废除丞相制度,由皇帝直接统领六部,处理政务,大大强化了皇帝的作用。然而,明代政治中的制度性弊端,正是强化皇权带来的负效应。永乐以后,明代的皇帝多不争气,有的贪玩,拿国家大事当儿戏,如明武宗和明熹宗;有的同大臣意见不合闹别扭,如嘉靖帝和万历帝。结果不是把权力交给阁臣,就是把朝政交给宦官,导致了政治的昏暗。清代皇帝着力扭转明制之弊,视朝听政不辍,解决了宦官专政问题,但专制独裁的根本弊端依旧存在。

  明代的太子制度,已经出现了危机。明太祖的太子早逝,朱元璋立了“皇太孙”,结果引发了“靖难之役”。万历帝想立自己宠爱的郑贵妃之子,违背了“立嫡立长”的规则,大臣们力争不可,导致了长达十四年的“争国本”,反过来又深深扩大了皇帝与大臣之间的裂痕。清朝康熙帝深受汉文化的影响,实行太子制,却因为太子的不胜任深受困扰,并引起了后来残酷的宫廷斗争。到雍正帝时,总结历史教训,创立了“密建皇储”制度,即由皇帝在所有皇子中秘密选择继承人,写成两份密旨,一份置于乾清官“正大光明”匾后,一份随身携带。皇帝死后根据密旨继位。这一变化,对于保证继任皇帝的品行能力具有一定作用。清代皇帝多数比较明智,同密建皇储制度有相当关系。

  明代由于制度原因引起的皇帝与大臣冲突,以“大礼议”最为典型。明武宗暴死无嗣,大臣迎立已故兴献王之子朱厚熄,即嘉靖帝,导致了能不能立兴献王为“皇考”的“大礼’之争。以首辅杨廷和为代表的一大批大臣,主张按礼制以武宗为“皇考”;以观政进士张璁为代表的揣摩迎合嘉靖帝的官员,则提出立兴献王为“皇考”。皇帝不接受内阁的主张,内阁也不接受嘉靖帝的旨意。皇帝与内阁的严重不和,使明朝政治受到了极大影响。内阁以集体辞职要挟,皇帝以廷杖笞责威逼,结果引发了嘉靖帝四十年不上朝,斋醮炼丹,求道求仙,政务荒废。万历时的“争国本”,与嘉靖时的“大礼议”具有类似作用。这表明,皇权的高度强化已经使皇帝本身发生了异化,缺乏制约的皇帝一旦把个人感情凌驾于国家利益之上,则会造成无法协调的政治冲突,旧有的体制对此不能化解。

  皇帝统领政务,主要通过视朝和批阅奏章进行。为了协助皇帝,明代形成了内阁制度,为皇帝提供批答奏章的草稿,称票拟。然而,从宜宗起,宦官机构司礼监开始制约内阁票拟。英宗起重用宦官王振,导致“土木之变”,后来又依靠宦官夺门复辟,从此开始了明朝的宦官专政。皇帝不再视朝,宦官就成为皇帝处理政务的重要助手,替皇帝批答奏章,传递命令。而为了保证皇权,皇帝又要加强对百官的监督,于是,宦官统领的东厂、西厂、锦衣卫等特务组织,就成了皇帝监控官员的得力打手。由此,使明代的宦官专政达到了极点。清代通过皇帝亲自处理政务,直接与大臣沟通,较为彻底地解决了宦官专政问题,厂卫特务组织也因为弊端太多而在清代被废除。为了保证皇帝掌握情报,清代从康熙起建立了“密折奏事”制度,即给皇帝信得过的大臣官员赐予密折奏事权,所奏的密折直达皇帝,任何其他人不得观看,皇帝的批答也直送本人。密折的格式随意,内容无所不包,凡有关政治经济、民间舆论、流言蜚语、官场秘密等大事琐闻,均通过这一渠道上达皇帝,成为皇帝了解下情、控制官吏的重要手段。

  明初朱元璋借胡惟庸案废除了中书省,以防止大权旁落,还以“皇明祖训”的形式,规定后代子孙一概不许设立丞相,如有提议设丞相的就以奸臣论处。然而,皇帝日理万机,终须有人辅佐,于是,明成祖时正式创立了内阁制度。所谓内阁,就是以一些翰林院官员入直文渊阁,参与政务,协助皇帝。内阁的主要职责,是为皇帝充当顾问,票拟批答。后来内阁逐渐升级扩大,阁臣中有一人总负责,称为首辅。到嘉靖、万历时,内阁地位越来越高,成为不是宰相的宰相,嘉靖帝自己也说,内阁首辅,“虽无相名,实有相权”。如嘉靖时的严嵩,万历时的张居正,都以首辅身份权倾一时。尽管如此,内阁的性质始终只是皇帝的秘书顾问,在权力上同以前的宰相不能相提并论。

  清代沿用了明代的内阁制度,但其作用下降为掌管文字的秘书班子,军政大事并不由内阁商议。内阁大学士以殿阁为名,习称中堂,名义上是宰相;他的助手为协办大学士,习称协揆,名义上是副相,然而并无宰相副相之权。真正的政务中枢,清初是议政王大臣会议,雍正以后为军机处。内阁只是一个承办各种文书的机构,负责草拟章奏批答和起草诏旨。军机处设立后,内阁连重要文书都不再经办,只是处理一些常规例行的公开文件。

  清人关前夕设立议政王大臣会议,称为“国议”,作为皇帝的辅佐机关,重大政务都由它决定。康熙时,重用南书房的侍从,以抵消议政王大臣会议的作用。乾隆时,议政王大臣会议被正式裁撤。雍正时为了适应西北用兵的需要,在养心殿外设立军机处,取代了南书房职责,统管军政大事。由皇帝任命军机大臣,下有军机章京协助。军机处不用书吏,草拟文稿都由军机大臣亲自进行,间或由军机章京代拟。一般文件,仍由内阁处理发放,称为“明发”;重要文件,则由军机处密封驿送,称为“廷寄”。军机大臣每日入直,与皇帝天天见面,皇帝巡幸则军机大臣随从。事关军政要务,军机大臣可向皇帝提出建议,但事事均由皇帝定夺。大学士虽然有宰相之名,但不入军机,不能算“真宰相”。至此,专制皇帝的辅政机构最终定型。

  明清均由皇帝直辖六部。六部的设置,基本上沿用唐宋旧制而略有变化。六部以吏部为首,吏、礼、兵三部,按职能各设四司,户、刑、工三部,则按省设司。清代为了统管少数民族和边疆事务,还设有理藩院;与六部并列。六部的长官为尚书,副手为侍郎,习称堂官。

  六部之外的重要机构,有翰詹科道和通政司、大理寺。:翰为翰林院,主要职责是编辑校勘图书史籍。但在明清时期翰林院有一特殊职能,就是高级人才的储备训练。部院长官一直到内阁军机,大都出自翰林院。从明代起,高级官吏的选拔上就有“非进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内阁”之说。詹为詹事府,本来是辅导太子的机构,与翰林院通职。到了清代废除太子制,但詹事府依旧保留,职能与翰林院混同。科为六科给事中,道为十三道监察御史(清为十五道,光绪时改为二十道)。通政司是明代开始才有的特殊设置,专管向皇帝呈转所有奏章,后来又负责撰写贴黄引黄。贴黄是奏章韵摘要,引黄是在外封书写的条目要点。由于明代通政司掌握了通向皇帝的所有信息通道,有喉舌之称,权力过大,清代则削减了通政司的权力,各种奏章直送内阁,密折连内阁都不经过,通政司的职责只是核对公文程式和呈转。大理寺是司法审判机构。明清的三法司分工为:刑部初审,大理寺复审,都察院监督。大理寺专管复审刑部和行省审决的案件。明清时期所说的九卿,就是六部长官加上都御史、通政使和大理寺卿九人。

  明清在地方建制上沿用了元代的行省制,明代分全国为十三行省和南北两直隶,清代分全国为十八省(包括直隶)。另外,清代的东北、内蒙古、外蒙古、回部、西藏五个地区不设省,作为特别行政区由中央直接管辖。清末,陆续又增设了新疆、台湾省和东北的奉天、吉林、黑龙江省。

  明代在各省设置三司:以都指挥使司掌管军事,简称都阃或都司;以承宣布政使司掌管民政,简称布司或藩司;以提刑按察使司掌管刑狱和监察,简称按司或臬司。三司互不统辖,分别对中央负责。为了统辖事权,克服三司互相抵牾之弊,明代中后期开始向各省派遣巡抚,统管一方事务。随着巡抚的固定化,藩臬二司逐渐成为巡抚的下属机构。另外,明代还在部分地区派遣过总督,以协调各省和各镇的军事行动。

  清代在全国固定设置八大总督(直隶、两江、闽浙、湖广、陕甘、两广、四川、云贵),统管一省或数省军政民政,习称制台或制军,也叫部堂。另外,还有河道总督和漕运总督,专管治河和漕运。按省设置巡抚,作为一省最高行政长官,习称抚台或中丞,也叫部院。总督和巡抚衙门不设佐贰属官,没有下属部门。每省设布按二司,为一省的正式官府,属督抚管辖。明清的督抚藩臬虽为大员,特别是清代督抚,号称封疆大吏,但是却要受中央的严密控制,不可能形成地方势力。直到晚清,在镇压太平天国时湘淮军兴起,督抚权力才日渐增长,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格局有所变化。

  明清的官吏选拔制度中,最重要的是科举。科举三年一次,分为乡试、会试、殿试三级。乡试和会试各为三场,第一场为四书义三道,五经义四道;第二场为论一道,判五道,诏、诰、表选一道;第三场为时务策五道。殿试只有一场,考时务策一道。清代乾隆以后,改为第一场为四书义三道,五言八韵诗一道;第二场为五经义各一道;第三场依旧为时务策五道。

  明清科举与宋元相比,最大的不同是八股取士。八股又叫制义,以宋儒注解的四书五经命题,如《四书》用朱子集注,《易》用程传,《书》用蔡氏传,《诗》用朱子集注,《春秋》用左氏、公羊、谷梁三传及胡安国传等等。作文要仿古人语气,替圣贤立言,采用特定的格式,分为破题、承题、起讲、提比、中比、后比各个部分。时人号称有“作文十法”,即命意、立句、行机、遣调、分比变化、虚实相生、反正开合、顿挫层折、琢句、练字十种作文要求和技巧。[5]八股取士并不是简单的死记硬背,既要考知识,更要考智力和悟性。

  乡会试的主考、同考由皇帝钦定派遣。乡试提调由布政使担任,监试由按察使担任,清代则由巡抚监临。会试提调由礼部司官担任,监试由科道官担任。主考和同考称内帘官,提调、监试称外帘官。考试有严密的程序,考官人院,提调官和监试官立即封锁内外门户,不得擅自出入。甚至运送物料,都要由提调、监试会同开门点检送入,再行封锁。乡试人院时,要逐人搜检。嘉靖以后,会试也要搜检。考生所带考具均有规矩,如帽用单毡,鞋用薄底,砚台不得过厚,笔管不得镂空,食物必须切开,木炭不过二寸等等,以防夹带。开考后有巡绰官负责巡逻监督。考生交卷时由受卷所登记收缴,转送弥封所编号密封,再送誊录所朱笔誊抄,对读所对读朱墨二卷核对无误,将朱卷交同考官分房阅卷。同考再向主考荐卷,均要写出评语。名次确定后在公堂上调入考生原作墨卷对照字号,确定名单发榜。殿试则较为简单,只有一场,收卷后同样弥封编号,交读卷官评定高下,报皇帝钦定名次,送内阁填写黄榜公布。

  明代起,乡试逐渐有了名额限制,大省一百余,小省数十名,清代略有增加。乡试考取者为举人,第一名俗称解元。会试名额每届三百名左右,部分年份有所增加。除正榜外,清代乡会试增加了副榜。从明代开始,会试分南北卷,按南北分配名额,以保证地域上的平衡。会试第一名俗称会元。殿试不淘汰,取中者为进士,分三甲。一甲三人,俗称状元、榜眼和探花,赐进士及第;二甲若干人,赐进士出身;其余为三甲,赐同进士出身。

  明清考中举人即可任官。考中进士后,经过挑选庶吉士,其余进士直接任官。

  明清的庶吉士制度在培育人才中有着特殊作用。选拔庶吉士称为馆选,具体办法就是在新科进士中选拔优秀者,进入翰林院,继续学习三年,然后考试决定去向,称为散馆。优秀者直接授翰林院编检官,其次出任科道,再次出任部曹,再次出任州县。其后的转迁升任,都优于他途。

  明清的科举制度,就其制度的严密性、规范性来说,堪称完备。八股取士,实际上是古代科举向标准化规范化方向发展的必然结果,在技术手段上,达到了古代所能达到的最高成就。然而,随着封建政治的僵化,八股取士也同思想禁锢结合为一体,特别是“所习非所用,所用非所习”的积弊,在八股制义的束缚下达到了极致。在晚清大变革的格局中,最终成为妨碍中国政治转型的重要一环,被历史所淘汰。然而,其中的某些合理因素,还值得今天借鉴。

  明代官吏铨选,文归吏部,武归兵部。文官初授官职,都要参加吏部的大选。明清的官职,有繁简冲要的区别。进士出身,一般在京为清要,在外为繁剧。举人出身,则一般为边远简职。监生听选,则要仿唐制考身言书判四事。为了防止铨选中的行贿请托,明代万历以后一直到清代铨选实行掣签法。即把对应的职务和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分别制签,以抽签方式决定具体职务的担任人员。明清铨选极重出身,正途和杂途有天壤之别,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官员的基本素质。

  明清在官吏管理上还建立了一套较为严密的考核制度。明代分考满考察两法。考满主要按年资进行,任职期满按考核等次决定升降和调繁调简。考察主要是纠察不合格官员及举荐优异官员。考察又分为京察和大计。京察在中央官员中进行,六年一次;大计随地方官员朝觐进行,三年一次。京察大计特别卓异的,不次提升;不合格的,按八法处理。所谓八法,是指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罢(pi)软、不谨八种情况,分别予以革职、冠带闲住、致仕、改调等处置。清代考察则发展为“四格八法”之制。四格是才、守、政、年四项标准,才分长平短,守分廉平贪,政分勤平怠,年分青中老,综合四格决定官员的加级、升职、留任、降调。八法与明代相同,只是处置办法略有变化。

  在法律制度上,明清是一个体系。洪武三十年,明太祖主持制定了《大明律》三十卷四百六十条,首列名例,次按六部分类。明孝宗弘治十五年,又制定了《大明会典》,作为行政规范性质的法典。正德、嘉靖、万历时对《会典》进行了多次校刊增订。流传至今的《大明会典》就是万历续纂本。清朝顺治四年,在《大明律》的基础上制定了《大清律集解附例》,体例内容基本同《大明律》相仿。康熙、雍正、乾隆时对《大清律例》不断修订,到乾隆五年定稿。今天看到的《大清律例》就是乾隆本。康熙开始,仿照明会典编纂《清会典》,其后屡次增订,形成了《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事例》、《光绪会典》五部会典。值得一提的是,清代还制定过《回律》、《番律》、《蒙古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和《苗例》等针对少数民族的单行法律法规,以适应不同民族地区的司法需要。

  随着封建法制的发展,到了明清,“例”越来越重要。由于明太祖强调“祖制”不得更改一字,在法律实施中为了弥补《大明律》的不足,从明孝宗时开始用“条例”和“事例”辅助法律。后来,由“以例辅律”发展为“以例破律”。清代继承了明代编订条例的做法,在编制《大清律》时就附有条例,康雍乾嘉道咸每个皇帝都增订条例,到同治时仅例就增至1892条。由此,导致清代司法中“例”占具优先地位,有例从例,无例才从律。而各种条例越来越繁复,这就给司法留下了极大自由裁量空间。在刑罚种类上,明清在杖、徒、流、绞、斩的基础上,增加了充军(流刑附加刑)、发遣(配边远驻防军人为奴)、枷号、凌迟等罚则。明清两代在司法的宽严程度上大不相同,大体上,在对官吏的法治监督上明代失之严峻,清代失之宽容。

  明太祖惩元之弊,以重典酷法治国。在《大明律》之外,还专门制定了《大诰》[6]作为司法依据,使“诏狱”制度化。在司法方面,古代向来都有诏狱,即由皇帝诏令在法律之外处理案件,判决不是根据律条而是根据皇帝的意旨。明初朱元璋处理的胡惟庸、蓝玉、郭桓、空印四大案,是诏狱的典型案例。胡案和蓝案是屠戮功臣,株连四五万人,将元老宿将一网打尽。郭桓案是借口户部侍郎郭桓贪污收拾京官,六部长官多数被杀。空印案是怀疑地方到户部核对钱粮的空印文书有弊,将府州县主印官员以及部下杀头流放。另外,明朝还创立了廷杖之法,对不听话的官员当廷杖责,打得皮飞肉溅甚至死于非命,相当多的正直之士遭受过这种屈辱。这种做法,打掉了多数官员的廉耻和自尊。法网稍一松弛,吏治立刻败坏到不可收拾的地步。清代法学家沈家本对此评价道:“仁义者养民之膏粱也,刑罚者惩恶之药石也。舍仁义而专用刑罚,是以药石养人,岂得为善治乎?”(《寄簃文存》卷六)

  清代司法,强调“以德化民,以刑弼教”,一般较为宽松。即使人称暴戾的雍正帝,其残暴冷酷,主要表现在与“夺嫡”有关的宫廷斗争上,而在治理国家上则循法守规。但是,出于满汉隔阂,清朝整饬吏治从宽,整饬思想则从严,对官员司法以宽大为主,对文人司法则以严酷出名,大兴文字狱,在思想文化的专制上走向了极端。

  在法制监督上,明清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并将六科在名义上改归都察院管辖,从体制上完成了台谏合一,使其成为法制监督最重要的机构。都察院的最高长官为都御史,执掌纠察司法,大狱重刑则会同刑部、大理寺共同鞫讯,称为三司会审。三司会审不能决断者,则交由九卿会审。吏部考察官吏,由都察院监督。都察院下辖科道,但十三道监察御史和六科给事中相对具有较大独立性、独立办事。监察御史按省分道,分别负责弹劾官吏,巡视京城,刷卷(审核文档),监督科举,巡查仓库,纠察礼仪,上书进谏,巡按地方。给事中按六部对口设置,分别负责审查对口各部的奏章文书,监督部政,驳正违失,进谏议政。六科未签署的公文,六部不得执行,六部有事,堂官要赴科画本(签署)。清代都察院与明代作用类似,所不同处是根据省份的变化改十三道为十五道。

  秦汉以来的法制,以皇权为法律的基本渊源,刑法、民法、行政法诸法合一,司法行政不分,形成了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明清的法制体系,把中华法系推到了尽头,却缺乏向近代法制体系转化的内在机制。到了晚清,在西方列强入侵的冲击下,逼迫统治者对法律条文做了一些修改。但是,最终也未能走上立法民主化、司法独立化的近代化道路。

  中国古代的政治、法律、选官制度,经过长期的历史积淀,形成了极为丰厚的内容,并且在历史演变中具备了高度的自洽性,能够不断自我修复完善并自我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完善的制度体系,可以对包括皇帝在内的人的因素形成一定的制约。从技术和操作性上看,古代的这一制度体系,比较有效地维持了统治秩序的稳定,有利于在统治集团中吸纳社会精英,形成较高素质的官僚队伍,其中有些方法和措施,如政府机构的权力配置与相互制约、科举选官的操作方式等,已经达到了非常精致的程度,不乏可供现代参考借鉴的成分。

  不过,中国古代的这一制度体系,在整体上是同皇权专制的“家天下”体制相适应的。专制体制的人治本质与制度规范的法治要求,存在着深刻的内在肿突。因此,中国古代的法制,与现代法制有着本质差异。现代从西方引进的法制概念,本身就是一种理念;而中国古代所说的法制,更多侧重于工具性。严复在翻译孟德斯鸠《法意》(《论法的精神》)一书时,注意到了这一区别,说:“西文‘法’字,于中文有理、礼、法、制四者之异译,学者审之。” (《法意》卷一案语)因此,现代所谓法制,实际是指整个制度体系,而中国古代所谓法制,一般是指“禁令”和制裁体系。正因为如此,中国古代的法制,可以与专制体制紧密结合,专制君主只是把法制作为自己治民治吏的一种手段,自己则凌驾于法制之上。严复站在近代法制概念的基础上说过:“专制云者,无法之君主也。”法制要求“上下所为,皆有所束”,而从秦到清的所谓法治不过是刑治而已。“若夫督责书所谓法者,直刑而已,所以驱迫束缚其臣民,而国君则超乎法之上,可以意用法易法,而不为法所拘。夫如是,虽有法,亦适成专制而已。”(《法意》卷二案语)正因为如此,同一个制度体系,在不同的君主手里,可以形成相反的社会效果。汉承秦制,唐承隋制,宋承唐制,清承明制,制度体系并无大的变化,但由于操纵制度的人员不同,理念不同,一治一乱,几成天壤之别。即使在同一王朝,王朝前后也会出现截然相反的制度效果。

  对于这种制度体系的本质和弊端,明清之际的思想家黄宗羲指出:“后世(指三代以后)之法,藏天下于筐箧者也。利不欲其遗于下,福必欲其敛于上。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天下之人共知其筐箧之所在,吾亦鳃鳃然日惟筐箧之是虞,故其法不得不密,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明夷待访录·原法》)中国古代的这种置天下于一家之“筐箧”的专制性质,使其制度建设更多地侧重于保证君主的绝对权力,保证政治统治的有效性,防范所谓“奸邪逆党”,而对社会管理重视不够。对此,严复也曾指出:“盖惟专制国家,其立法也,塞奸之事九,而善国利民之事一,此可即吾国一切之法度,而征此言之不诬。”(《法意》卷一一案语)就拿科举制和现代公务员考试录用制来说,尽管在具体操作技术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是,二者存在着本质的区别。科举所要选拔的,是忠于君主和专制体制的臣仆;而公务员考试所要选拔的,是忠于国民的公仆。不注意这种区别,就可能会导致评价上的偏颇。通过学习历史,能使我们更深刻地认识到,历史的积淀给我们今天规定了发展方向的路径选择限制。要实现现代化,可以借鉴古代制度体系中经过时间检验并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技术手段和操作措施,但需要本质上的制度转换。

中国古代的政治、法律和选官制度篇4

  魏晋时期(220—420年),门阀政治兴起。所谓门阀政治,就是家族等级制向政治领域的渗透,具体表现为名门大姓把持朝政。司马氏取代曹魏政权后,世家大族在政治上日益显赫,被人称为土族,控制了各级政府的清要官职。西晋时,皇帝要依赖士族统治社会,制约宗室,驾驭官僚队伍。到了东晋,门阀势力的膨胀使其与皇权有了一定的矛盾。民谣称“王与马,共天下”,就反映了作为士族的代表王氏家族与皇帝司马氏在国家权力中的关系。

  魏晋的政治制度在分封问题上走了一段弯路。曹魏鉴于汉代的分封曾造成了地方割据,加上宫廷斗争的因素,魏文帝对宗室限制较严,大权旁落于外姓。司马氏从曹魏手中取得政权,片面汲取曹魏失权的教训,大封宗室,诸王集军、政、财权于一身,结果酿成了“八王之乱”。东晋以后,分封过重的弊端才逐渐纠正了过来。

  同门阀政治的兴起相适应,九品中正制成为这一时期特有的选官制度。九品中正制由曹魏的吏部尚书陈群创立,经过两晋南北朝,一直实行到隋文帝时才彻底废除。根据这一制度,朝廷在各州和各郡设立了中正一职,但不属于正式官府编制,不得干预政务,只是专门负责品评人才。中正评价人才的标准,分为家世和行状两个方面,家世包括祖辈资历和门户名望;行状包括道德行为和才干能力。中正综合家世与行状,把士人分为九等,以备选用。但中正只有品评权,没有任命权,只是把自己的品评意见提交给政府,作为政府用人的依据。而政府虽有任用权,却必须根据中正的评定来任免官员,不得擅自做主。中正同掌握用人权的政府长官互相牵制,谁也不能擅权,有效防止了私人势力集团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汉末选官制度造成的尾大不掉弊端。现任官员也要受中正制约,每三年按照籍贯由中正“清定”一次,官员的考核升迁往往要受这种“清定”的左右。

  九品中正制的实施,在政治上有利于克服汉末以来的分裂割据局势,但是,却造成了官吏任免中的权责分割。中正管品评而没有用人权,对用人不当不承担责任;政府有用人权,却受到中正品评的牵制。正如马端临所批评的那样:“中正之法行,则评论者自是一人,擢用者自是一人。评论所不许,则司攉用者不敢违其言;擢用或非其人,则司评论者本不任其咎。体统脉络各不相关,故徇私之弊无由惩革。”(《文献通考·选举一》)在九品中正制的实施中,本来要求家世和行状两条标准并重,很快就演变为仅仅依据家世定品。中正一职,也多被大族世家所把持。“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任用官吏,全凭门资。选官制度上的门第观念,同门阀政治相得益彰,助长了士族对政权的控制。但是,这一时期的门阀政治,是专制皇权体制下的一个插曲,同先秦的世卿世禄制有着本质上的差异,并不是贵族政治的复活。

  九品中正制囿于门第的限制,在选拔官吏的实际效果上无足称道。西晋的刘毅,曾上疏抨击这一制度。此后,有见识的官员一直对其批评不断。为了保证政权的运转,魏晋南北朝各代,依旧沿用了两汉以来的察举制和辟除制。察举的科目,主要集中在孝廉和秀才两途。不过,从曹魏开始,就对察举和辟除做了一些制度上和实施上的改进,以消除汉末的弊端。最主要的改进,是把察举和考试结合起来,后来逐渐固定了策试的标准和要求,大体上孝廉侧重于经义,秀才侧重于文采。这种考试方式在南北朝时期越来越被重视,开了隋唐科举制的先声。

  南北朝时期(420年一589年),士族与皇权的冲突加剧。士族的寄生性和腐朽性在这一时期充分表现了出来。他们尽管占据高位,但过于崇尚虚名,不屑于务实,通常都只担任名分高贵而不理庶务的清要官职。部分士族甚至连马都不会骑,“服脆骨柔,不堪步行,体羸气喘,不耐寒暑”,上下车都要随从搀扶。南朝的开国皇帝多出身不高,士族不为其用。于是,皇帝都有意识地拔擢寒门,执掌机要,排斥士族。在中央,决策中枢中书省和门下省的最高长宫中书令、侍中依然还是士族担任,但其中实际掌握政务的中书舍人和给事中,却基本上都是由寒族充当。在侯景之乱中,南朝的士族元气大伤,门阀政治逐渐衰落。

  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有一定发展。魏明帝时命陈群在汉律的基础上制定了《魏律》十八篇,将汉代的“具律’’改为“刑名”,并列为首篇,这种体例一直被后代所用。西晋时,由贾充、羊祜、杜预大规模修订法律,以汉律和魏律为基础,“蠲其苛秽,存其清约”,制成了简约、规范的《晋律》二十篇。同时,由张斐、杜预为《晋律》作注,诏颁天下,作为有同等效力的法律的解释。南朝基本上沿用晋律,变动不大。北魏在孝文帝时广泛总结汉魏晋法制的经验,修成北魏律二十篇。陈寅恪评价说:“北魏前后定律能综合比较,取精用宏,所以成此伟业,实有其广收博取之功。”(《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

9839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