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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干警政治生日感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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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的政治部主要职能

负责党的、组织、作风建设和建设工作。

开展检察特点的思想工作;协同主管部门和县、区党委负责对县、区检察院领导班子的考核、配备及后备干部的考察工作;承办向提请有关人员的任务、撤换工作;承办机构编制工作以及奖励工作;负责对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宣传工作,干部工作的指导;负责本院机关的机构设置、和、任免、调配、奖励、干部档案管理、工资管理及的管理工作。

为什么将“检察人员”称作“检察干警”

检察人员不应称作“干警” 应规范使用称谓当今,许多有关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的新闻报道及文件中,称呼检察官的词语仍在沿用“干警”一词,一些地方还笼统地将检察官都称为“干警”,笔者认为,这是不合适的。

用词用语的不规范损害检察机关的形象,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的规范化建设水平,亟需规范更正。

检察官称谓的来源 据笔者调研,我国检察官的称谓最早见于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国家设置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并对人民检察院的职权、组织、活动原则和行使职权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据此,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逐步建立和健全起来。

在这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就称呼“检察官”。

当时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虽然采用了“检察官”名称,但是“干警”仍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范性文件和司法实践中广泛使用。

“干警”称谓有强烈倾向性 长期以来,检察官在我国都是作为“无产阶级专政工具”的形象而出现的。

“干警”一词,不仅现在一些检察官在相互使用,即使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各类书面文件中,也屡见不鲜。

“干警”一词,本源有二:一为来源于公安机关,是公安干部与警察的统称;二为来源于政法干警的统称,是民政干部、公检法的干部与警察的合称。

“干警”一词用到检察官身上,可以牵强地理解为干部和法警的统称,但这中间,却找不到检察官的影子,根本无法反映检察官的本质特征。

而且“干警”称谓,军警化色彩浓厚,有着极强烈的倾向性,与检察官作为法律监督者的法律地位根本不相对应,而且“干警”中,既包括检察院的行政管理人员,也包括法警中的警官,这种多年沿袭下来的范畴其实含义混乱。

因此,“干警”一词根本不适用于描述检察官。

称检察官为“干警”不利于公正执法 检察官的“干警”称谓,抹杀了检察官工作的特殊性,无法给检察官一个公正的准确定位,也从概念上使检察官无法找到自身的明确坐标,进而容易使其失去应有的公平与公正。

赋予检察官“干警”的称号,还体现在抹杀了检察机关、检察官的司法属性,把检察机关、检察官当作行政人员对待的思想。

因为我国的“干部”就是约定俗成的对公务行政人员的称呼,可是如果检察官同时也是“干警”,检察官无疑也成为行政机构中的一员了,这样一来,检察官和法官都是“干警”,成了一家人,难以避免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群众就会出现不明白、不理解、不知所以然的现象,偏袒、倾向由法官和检察官组成的控方的现象发生,由此所办理的案件也无法保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而在行政诉讼中,如果检察官作为行政机构的一个职能部门的行政人员身份出现的话,那么他就有身兼“裁判员”和“运动员”双重身份之嫌,其审判结论的公正性同样令人怀疑。

尽管我们不能简单从检察官的“干警”称谓上推断出我国的检察官独立性不强,但这种称谓还是会影响人们对检察官角色的理解及定位。

同样的,在法院系统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检察官的称谓将日趋规范 可喜的是,大家逐步意识到了这一问题。

“检察干警”的称谓逐渐为“检察人员”所取代,检察用词将逐步走向规范。

笔者发现,在今年初肖杨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已经没有出现 “干警”一词。

在最近几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检察“干警”的称谓也在减少,而“检察人员”的称呼在增多,特别是今年以来,高检院贾春旺检察长所作的多次讲话中,均未使用“检察干警”一词,而是一律使用“检察人员”。

在当前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高检院政治部编写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一书中间,凡涉及的称呼均为“检察人员”、“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也没有出现“检察干警”词句(如:97页第二段、153页第二、四段)。

例一, 2006年2月24日,贾春旺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使用“检察人员”一词11次,而没有使用“检察干警”一词。

例二,2006年4月26日,贾春旺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使用“检察人员”一词18次,而没有使用“检察干警”一词。

我们相信检察机关通过连续多年开展规范化建设活动,这一不规范现象将越来越少,最终将逐步走向规范。

用语建议

【第1句】:将“检察干警”称作“检察人员”或“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等;

【第2句】:区分不同场合将“检察干警”称作“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官”、“助理检察官”、“法警”、“书记员”等;

【第3句】:将“全体检察干警”、“广大检察干警”称作“全体检察人员”、“广大检察人员”等等,以此类推。

以上建议,为即兴思考浅见,难免存在不当甚至错误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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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要相信干警的觉悟基本上大家都可以接受改革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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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回收上来的情况,结合干警日常的工作、学习、生活中的具体表现,我们对干警的思想状况进行了分析。

一、基本情况我院目前全员共有人,干警人,工勤人员人。

其中男人,女人。

导及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检察员人,助理检察员人,书记员人,司法警察人;大学本科学历人,其中法律专业人,大学专科人,其中法律专业人。

检察干警平均年龄岁。

二、思想状况经过调查摸底、总结分析,干警的思想状况总的分为积极向上型、安于现状型、消极颓废型。

积极向上型:这一部分的人占主流。

具体表现:政治上比较成熟,思想稳定,不受外部因素的影响,有全局观念、集体荣誉感。

脚踏实地地、勤勤恳恳地工作,努力提高政治理论素质,刻苦钻研业务,工作中不分分内和分外,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不计较个人的得失,淡薄名利。

工作中讲方法,重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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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情况我院目前全员共有人,干警人,工勤人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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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领导及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检察员人,助理检察员人,书记员人,司法警察人;大学本科学历人,其中法律专业人,大学专科人,其中法律专业人。

  检察干警平均年龄岁。

  二、思想状况经过调查摸底、总结分析,干警的思想状况总的分为积极向上型、安于现状型、消极颓废型。

  积极向上型:这一部分的人占主流。

  具体表现:政治上比较成熟,思想稳定,不受外部因素的影响,有全局观念、集体荣誉感。

  脚踏实地地、勤勤恳恳地工作,努力提高政治理论素刻苦钻研业务,工作中不分分内和分外,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不计较个人的得失,淡薄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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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关于进一步加强法院、人民检察院工决定》中规定,为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员会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专职委员2名左右,按照同级党政部门副职的规格和条件,从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符合任职条件的检察官中产生。

  

【第1句】:专职委员和副检察长是平级的,相当于检察院的副检察长。

在实际排序上在各位副检察长之后。

检委会专职委员,正常情况下,是检察院院党组成员,属于院领导序列;  

【第2句】:至于其分管的工作,那要看院党组成员的分工了,一般是协助检察长分管反贪反渎或刑检;  

【第3句】:检察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重大问题;  (二)审议、通过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和议案;  (三)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本地区检察业务、管理等规范性文件;  (五)审议、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六)审议、决定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的案件或者事项;  (七)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八)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或者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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