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学习民法的感受
通则是我国民法的法条。
在目前没有民法典的情况下,民法通则大概相当于民法典。
民法总则是学习民法的前提,他系统的介绍了民法的相关概念和知识。
学好了总则才能看懂分则。
司法考试辅导三大本里有民法总则部分。
民法的属性是保护人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民法总则作为我国民法典开篇之作,其立法过程就是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回应人民关切的过程。
通观民法总则全文,我们可以看到,保护人的权利、提升人的尊严、服务人的发展的立法精神与立法宗旨,让民法总则饱含浓厚民生情怀。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光中,每个人都是整个世界”。
民法本质上是人法,民法终极价值是对人的关爱。
我国民法总则的民生情怀首先体现在立法实现了对人“从摇篮到坟墓”各个阶段的全面保护。
胎儿是否拥有民事权利,这个问题在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民法总则从加强胎儿权利保护角度出发,规定了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等胎儿利益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从尊重未成年人的独立意识,鼓励他们适度参与社会生活的角度出发,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十岁下降到了八岁,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规定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满十八岁之日起计算。
同时,随着中国社会老龄化的加剧,更好地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利也是迫在眉睫的重要问题。
为此,民法总则突破性地规定了成年人监护制度,即成年人可以在意思能力健全时预先选定监护人。
民法总则的民生情怀还体现在把“绿色”发展理念融入立法中。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后面临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大课题,也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关心的重大民生话题。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其中“绿色”理念尤其深入人心,也特别需要立法机关及时将党的这一重要主张上升为法律,体现在立法工作之中。
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这是民法总则的一大创新性规定,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同时,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中也规定了“恢复原状”一项,这一条是对破坏环境者的民事责任要求,破坏环境者必须承担恢复环境原状的责任,这也是民法绿色原则的具体体现。
法无外乎人情。
从监护制度到非营利性法人制度,从个人信息保护到网络数据虚拟财产保护,在即将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中,这种充满人情味的法律条款比比皆是,这让民法总则对民事权利保护的高度、深度与广度都进入到了一个新境界,从而使法律能够更好地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与需要。
法律的感悟(作文)
1)听教授滔滔不绝、口若悬河地讲解法律,从生涩难懂、枯燥无味的法的涵义中,我误认为法只是象牙塔顶中的经书,束之高阁,让人敬而远之;当我畅游于法的历史长河中,寻求与乌尔比安、耶林格、萨维尼、庞德、德沃金、波斯纳等法学专家的对话,我误以为法只是法学家眼中的宠儿,超然存在于历史之中,虚无飘渺;当我看到电视剧中律师咄咄逼人的盛人气势与法官高高在上的威严态势,我也曾误以为法只是精英者之间的游戏,而凡人只是被动的参与者。
然而在参加工作后,我发现其实法只是一种普通的社会规范,是每一个公民都能触及到的,它无时无刻不在调整着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社会生活中随时随地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法无处不在,在你、我、他身边时常可以发现法的踪迹,当你过十字路口,红灯停绿灯行,这是道路交通法对行为的一种规范;当我在思量某件事情能否做的时候,我往往会思忖自己的行为是为法律所允许,这是我在用法的价值来判断自身行为的可行性;当他的权利或者利益受到他人侵害时,他往往会通过诉诸或者求助于司法机关,这是他在用法律手段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
因学法而守法,因懂法而用法,我苦苦追寻着法的轨迹,从大学时候的形而上的学习让我理解了法的真谛,而在烟草三年的工作经历则让我认识了法的价值。
对于烟草公司一名普通法规员来说,《烟草专卖法》无疑是最重要的一部法律,它体现的是秩序、自由、利益与正义的价值,这种价值导向规范着专卖人员的合法行为,保护着经营主体的正当权利与制约着违法者的不法行为,它是烟草专卖制度的基石所在,它计划卷烟生产、特许垄断经营、打击制假售假,其目的则是为了维持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它让市场的每一位消费者可以免于假烟的侵害,维护的是公民的合法利益;它规定零售客户只要符合条件,则可以向烟草专卖局申请卷烟销售许可证,这是烟草专卖法在保护每一位市场经营主体的自由权利;而当零售客户的合法权利受到了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侵害时,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复议和申述,这则体现的是烟草专卖法维护正义的体现。
在我们的工作中,烟草专卖法无处不在,则价值则无处不在发挥着它的功能,正是因为价值的存在,才让烟草专卖法符合公序良俗,在烟草专卖法与道德之间建立起一座桥梁,才让烟草专卖法真正深入人心。
马基雅维利说过:“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它告诉了我们法与行为之间的辩证关系,指出了法对人的行为指导的重要意义。
因此,学法、懂法、用法、守法,这是我们每个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也是责任所在,更是国家实现法治的根本保障。
2)上一周,我们学校利用下午第一节课时间,给我们讲了一堂法制报告会。
通过这次开会,我的感触很多。
可以说,我们每一个人在生活中都会与同学、朋友,以及社会上的人发生一些矛盾,也许都是一些小事。
既然是一些小事,那我想我们应该能够和平能够处理,不需要动用武器,这样会毁了大家。
在我的生活中出现过这样的事:一天,一个小组在班里值日,最后只剩下两个人还没有值完。
一个男生只是在外面刚刚涮完墩布回来,不小心把水溅到了另一个男生的身上。
那个男生随口就说了一句:“喂,你没长眼睛啊,往哪甩呢
”拿着墩布的男生还比较有诚意地说:“对不起,真是不好意思,我一定注意。
”可另一个男生却得理不让人,“你一声对不起就完了,这衣服怎么办。
”那个男生见情势不对,有点怒火了,这下,两个人便吵了起来,还动用上了扫把。
被水溅到衣服的男生用扫把的后面把另一个男生的眼睛给弄伤了。
仅仅一滴水的事,就引发出这么大的事,太不值了。
接下来,又通过学生们演的一个“抢钱事件”又揭示了如今社会的黑暗。
三个男生管一个男生要钱,不给钱就得挨揍,这简直是天理何在呀
我认为,一个人如果没钱,他不是最穷的;但如果他连一点宽容都没有的话,那就是真的穷了。
说到尊重,也与宽容紧紧相连。
如果你想得到别人的尊重,就应该做到自己该做的事,就应该学会去宽容别人,善待自己。
这样才有资格接受别人的尊重,才有资格提“人。
”如果你可以做到宽容一小步,那么社会就会少一份伤害,警察叔叔就会多一些功夫去做别的事。
从今天起,就让我们来靠近宽容,创建和谐社会吧
3)我们国家是法治的国家,法律越来越健全,北京是我们的首都,随着城市化的进展,全国各地的有志青年涌向北京,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重要的有生力量。
现在北京有近400万流动人口,在北京的现代化建设中是一支庞大的有生力军,我就是其中的一员。
初到北京时,除了感觉北京是一个有文化的城市,它有那么多的历史文化遗产,有那么多的著名高校,北京人待人还很热情……。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对北京的认识越来越深,感受也越来越多。
近几年来,我亲眼看到了北京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京城的绿地多了,让人无法忍受的沙尘暴也很少见了,天空更蓝了,高楼更多了,道路更畅通了,人们的素质也提高了。
所有这一切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但是,让我印象最深的是北京的法制建设。
法制是社会进步的象征,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因为身在北京,就更深切地感受到了这种变化。
在我居住的社区有许多宣传栏,可以看到不定期的法制宣传内容,从国家制定的法律,到地方政府制定的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这些法制宣传让辖区居民充分了解了自己应该享受的权利,如何遵纪守法,如何教育未成年人学习法律知识,加强自身保护。
而我一个外地青年人,也从中受到了不少益处。
在这个城市里,我有许多老乡,我们都在一个公司打工。
4)我毕业于一个很著名的法学院,法律专业和律师职业是我义无反顾的选择。
非常后悔的是上学的时候没有珍惜宝贵的学习机会,自感学艺不精,心惊胆战的开始了“法律实践”。
工作的我反而爱思考法律是什么,法律是最低标准的道德,是具有强制性的一堆社会规范。
我自己是一个制度崇拜者,相信在科学合理的规范下,社会才会有序发展,所以在上学的时候,听到“以德制国”很有些不解。
上学的时候,老跟着自己的老师嚷嚷中国的法律是多么多么的不完善不健全,一翻书本,厚厚的法国民法典,浩如烟海的美国判例,动不动就在论文里的结尾写“立法建议”,呵呵。
中国法律是不健全不完善,法律空白需要填补,法律制度需要完善,法律条文需要修改,可是中国是多么迫切的需要高素质的法律实践者啊,只有制定法和实践法同时发展才是正确的。
一直在关注“法大弑师案”和“邓玉娇案”。
我自己的专业不是刑法,工作后也没有和刑事案子打过过多的交道,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法规和原理我是理解的。
前两天从网上看到北京某检察院说付成励不能够成自首,“他的行为不具备从轻的情节”,而付成励却表示,他在杀死程春明教授后,主动拨打了报警电话。
对此,检方认为,付成励拨打电话自首,是为了躲避法律的惩罚,为了寻求从轻处理,并不是“认罪”的态度,所以不宜从轻判处。
”“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什么时候说为了犯罪嫌疑人为了“从轻处罚”的自首就不是自首了
自首是“可以”从轻判决的情节,也就是说法院认为是自首但亦可不从轻判决,但是该认定自首的若不认定,那不成笑话了吗
总之,我真的不希望付成励师弟年轻鲜活的生命这样逝去。
“邓玉娇案”刚开始的时候,根据当时通报的事实,邓某的强奸行为显而易见,对于这种严重的暴力型犯罪,就没有防卫过当一说,邓玉娇就是正当防卫,无罪释放。
可是,当不能操纵法律的时候(因为这个实在太明显了),便来操纵事实,邓玉娇还是“防卫过当”了。
再看看律师行业,挣扎在贫困线上的年轻律师,开着奔驰宝马的大律师,法官与律师等等,还真是光怪陆离啊。
合伙人、大律师是个是什么概念呢
就是能拉来大项目、大标的案子的律师,他们有着深厚的社会关系和很高的社会知名度,很多大律师可能早就不做业务了。
中国不同于美国,赚钱的不是诉讼律师而是非诉律师,很多非诉讼律师只要拉来项目就可以了,业务自有助理来做。
天下文章一大抄, 看你会抄不会抄。
加油
大学生活感想150字左右
大学生活感悟 《属于自己的舞台》 大学是每个学子心目中的“象牙塔”。
在读高中期间,我也曾对大学有过幻想与憧憬,想象着我将要进入的大学是怎样的,想象着大学中会发生的事。
大学,成为了我心中的一片圣土。
当我有幸迈入大学的门槛,却发现与其说大学是一片圣土,不如说是一个熔炉。
大学校园融入了天南地北与社会方圆,其中有来自五湖四海的同学,有形形色色、丰富多采的活动,形成了独有的校园文化;大学校园融入了中学时代的纯真,更包罗了世间百态、人间万象。
无论是社会上常见的琐事俗事,还是学校独有的趣闻逸事,都会时常呈现在你面前,关键就要看你怎样去感悟与理解。
于是,有些人步入大学后成了“神雕侠侣”,有些人却“笑傲江湖”,而另一些人只能“侠客行”了。
在大学生活了一段时间,我发现这座“象牙塔”是有棱有角的,一不小心就有可能撞上。
在中学时代,我们大多习惯于问老师该怎么做;但在大学,老师不会给你明确的答案,需要你自己去思考,去选择。
举个例子,当你同时面临观摩全国英语演讲比赛和世界着名交响乐团的演奏时,你如何选择呢
对于我来说,我会选择去听演讲,因为我认为观摩演讲比赛带给我的收益更多。
当然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问题的角度,不同的问题又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其实,学会如何去思考问题,如何在两难中取舍也应被视作大学课程之一,更是对自我的一种锻炼。
我的大学生涯即将过半,而我也渐渐明白大学其实是一个大舞台,一个属于你自己的舞台。
在这里你既是导演又是主角,只要你敢于尝试,那么所有的聚光灯都会向你打来。
而你要做的就是努力去演好你的角色,无论发生什么,相信自己,没错的
《我的大学生活感悟》 大学,是梦开始的地方;为了不使这个梦在毕业时落空:那我们就要用一种认终为始的心态去规划与度过大学生活。
大学也是我们人生中最集中的可以扬长避短的时期,早可以尽情折腾的时期,所以如果谁的大学默默无闻了,平平淡淡了,那他就没有真正的理解大学的含义与作用。
因为一旦失去青春的激情,便永远也找不到了,所以大学一定要且行且惜
大一是大学的开端,是影响大学其他三年的重要一年,所以这进入大学的第一步要走好,这样才可以为其他的三年打下基础,我时刻坚信只要做到了步步为营,就能步步升高,就能步步为赢。
一切只因“当梦想扬帆起航
不如大学,是我们人生的另一个新起点,是真正意义的大学,是每个幸运的大学生生命中最重要的旅程,这一路由三个宽阔的台阶和无数的细砖碎瓦组成我们年轻的凛冽和青春岁月
然而,该怎么应对大学的第一个台阶。
大一是现在每个刚进入大学的同学所思考的,所怅惘的。
大一,是开始的良端,也是完结的预兆。
大一和我们的许多境遇一样,只有一次,而这个开始是有着制胜的影响甚至决定意义
大学和中学有着本质的区别,在这里,你会发现,你更自由了,更有主宰权了,完全掌控着自己的生活
也因为如此,我们更容易迷茫,更容易失去方向,有时候都不知道自己到底追求的是什么
人生目标是人生道路的航标,是人生前进的动力。
在自我迷失一段时间以后,我通过与高年级同学的交流以及与老师的沟通,初步确立了我的大学奋斗目标:全面发展。
(人生感悟 )我决定通过大学三年的学习成为思想觉悟高,心理素质好,专业技术精,工作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
这也是新世纪对大学生的要求。
确立了目标,我们学生重新获得了源源不断的动力。
因为对英语很感兴趣,我便以英语为突破口,为提高英语口语能力,我改掉了睡懒觉的坏习惯,每天早上在校园里大声地朗诵英语,用”疯狂“英语问候校园的一草一木。
通过努力,学习成绩开始逐步提高。
大学生活是漫漫人生路的一个阶段,也是人生之歌的一个乐章。
这段路即使短暂的,也是漫长的,这个乐章既可能是优美动听的,也可能是遗憾苦涩的。
虽然,我的大学生活才刚刚开始,但我相信它会是充满快乐的。
最后,我在这里拜祝大家共同努力,共同进步,多多积累经验,让自己能走好以后的路。
《大学生活感悟》 光阴似箭,岁月如梭,不知不觉间,四年新鲜而又忙碌的大学生活就要结束了,我们也从懵懵懂懂的大一新鲜人变成了即将步入社会的大学毕业生、全校学生里资历最长的大四学长、学姐。
此刻,站在人生的又一个十字路口,回望过去四年的生活,昔日的点点滴滴仿佛电影画面般一幕幕从脑海闪过,心里莫名的生出许多思绪,感慨万千,总觉的应该在离开之前留下一些东西,所以就决定给自己的大学生活做个总结,为这段难忘的经历留下一个完整的句号。
刚刚还记得自己带着家人殷切的期望和鼓鼓的行李离开熟悉的家乡,带着既兴奋又紧张的心情来到这陌生的城市、陌生的学校,开始了别人口中所谓的”象牙塔“生活,转眼之间,我们就又要与这里分别,到其他陌生的地方去了,心中充满了对这里的不舍与无奈,同时也有着对未知生活的希冀与迷惘。
看着学校里熟悉的景色、亲切的师长和充满青春活力的学弟、学妹们,不禁想起了四年来自己所走过的路。
2006年我挤过了高考这座”独木桥“,考上了忻州师范学院,开始了我的大学生活。
当我带着无数的憧憬与幻想,兴奋地来到这里时,突然发现这里跟我想象中的大学有所出入,校区不大,而且设施也不是很完善,心中充满了失望的感觉。
但是,不管怎么说,这是我努力学习考到的学校,以后四年我都要在这里度过,所以慢慢的心里也就接受了,我的大学生活也正式拉开了序幕。
通过这次经历,我也明白了生活不是尽如人意的,有时候我们无法改变环境,而只有通过改变自身去适应环境,才能让自己过得更好
大一是在新奇与忙碌中度过的。
由于刚从高中的书山题海中解放出来,突然发现自己对周围的一切都有点无所适从,再加上大学的教育方式也与高中有所不同,所以有一段时间是在慢慢适应中度过的。
等到适应学校的生活后,我才发现这是一个色彩斑斓的世界,学校不是只是学习文化知识的地方,他还可以让我们学到许多其他的东西,这里有学生自己的组织——学生会,还有许多形形色色的学生社团,让人目不暇接,蠢蠢欲动,虽然我也曾经想要参加这些活动,但最终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实现。
至今想来,我觉得这仍是我大学生活的一大憾事。
不知不觉中,大一生活就在忙碌的学习、生活与新鲜感中度过了。
通过一年的生活,我发现我们的学校并没有我想的那么糟糕,他也有很多的优点。
虽然这里的硬件设备不是很完善,但学校一直在努力改善。
而且这里有认真负责而又亲切随和的老师,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这对于我们学习的进步和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的养成起了很大的作用。
另外,学校也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感,这点从学校在全国首先推行”扶贫顶岗支教活动“,支持贫困地区农村教育,平时也积极组织捐款、捐物,义务献血等活动就可以看出来。
这一点对于一个高等学府来说也是很重要的,学校的行为为我们树立了榜样,让我们懂得了作为一个社会人就应该勇于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培养了我们的责任感,可以让我们成为更合格的人才。
最后,学校也很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例如学校推行的顶岗支教不仅帮助了农村地区的教育,同时也提高的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不至于让学生变成高分低能的无用之才,在走上工作岗位后手忙脚乱,无法适应。
进入大二后,已经没有了大一时的新鲜感,而且课业负担也加重了,再加上学校要迎接教育部的评估,所以这一年总体来说是很忙碌的。
但是在忙碌的过程中,我也体会到了充实的感觉,享受到了成功的喜悦,学会了自己独立处理学习、生活中各种各样的问题。
我感觉自己长大了
在忙碌中,我通过了英语四级和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参加了班里组织的学雷锋等各种课外活动,而且学校也顺利通过了教育部的评估。
所以这一年是我忙的最有成就感的一年。
升上大三后,我突然发现自己又走到一个十字路口了,又开始迷茫了。
大三学年的课业负担不是太多,但新的问题又来了,班里同学已经开始为将来做打算了,许多同学已经开始准备考研了,我又一次迷茫了,而这时我又发现原来许多问题是要自己去面对的,别人是无法替你做决定的,即使这些人是自己的父母,自己的人生是要靠自己走出来的。
我知道自己应该去积极面对问题,主动解决问题了。
在这一年里我发现自己又长大了一些。
转瞬之间,大四也来了,这一年课程更少了,同学们开始忙着实习、找工作、写论文等一系列毕业前的准备了,看着班里的同学越来越少,我蓦然发现离别的日子临近,我的大学生活也即将结束了,突然有种不想毕业的念头。
但是,我知道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这一天迟早会到来,我们必定要经历这次离别之痛,经历过后,我们会变得更成熟。
所以,就让我们笑着接受这一天的到来吧
总之,在这短暂的四年里,我学到了许多的专业知识和做人、做事的常识,在这里留下了欢乐的笑声、成功的欢呼,伤心的泪水和苦恼的哀叹,同时也结下了珍贵的师生情、同学情和朋友情,这些都将会成为我人生中一笔很重要的财富
不管将来在哪儿,我都会把这些牢记在我的心里,把我的母校——忻州师范学院记在心里。
我相信,经过这四年的积淀,我会带着老师、同学和朋友们的期望和祝福,在以后的道路上走的更有自信,更顺畅
同时也希望老师、同学们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能顺顺利利
希望师院的明天会更美好
学习国际商法的自己的影响或者心得体会 要现实意义的 不要官腔套话
对国际商法的认识 俗话说,编筐编篓,贵在收口。
因此,在此时纵观本学期的商法学习就显得 尤为重要了。
本学期,通过对国际商法的学习,很是受益匪浅,虽然我是一名国 际经济与贸易的学生,但经济贸易与法本就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
国际商法 是法学的一门重要学科,尤其是随着中国的入世,它在国际贸易实务以及商 事往来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下面,我就谈一下通过这半个学期的学习,我对国际商法的基本认识, 以及国际商法的一些基础知识。
一、 国际商法的概念
【第1句】:国际商法的含义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是调整跨国境的贸易活动的法律制 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包括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商业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和国 家对贸易活动进行管理的公法规范。
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样,国际贸易法主要 表现为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家或国家集团的立法、规章。
【第2句】:国际商法的特征 主体的普遍性 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法律规范的多样性 二、 国际商法的历史渊源与发展 国际商法是一门古老的法学学科,并且不断发展。
其调整范围由原来的商事 交易范围扩大到贸易管理规范,从性质上已不再限于私法;由货物买卖扩大到技 术贸易、服务贸易。
与国内法相比,其渊源不仅包括国家立法、国际条约,还包 括没有当然约束力的国际惯例。
商人之间的国际贸易越来越受到国家乃至国际组 织制定的规范的影响。
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国家、国际组织,都是国 际贸易舞台上的主角。
国际商法是国家间商事交往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产生的。
11 世纪起,随 着欧洲商业的复兴和发展,在地中海沿岸出现了一些国际性的商业中心城 市,这些城市中的商人从封建领主那里买得了自治权,组建商人法庭,适 用他们在商事交往中形成的习惯规则调整商事交易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法 律被称为“商人法”,以区别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等法律 体系。
后来,随着欧洲航海贸易的发展,商人法逐步扩及到西班牙、法国、 英国、德国等国家,实际上成了商人在欧洲各地港口或城市用以调整他们 之间经济贸易活动的法律和国际惯例。
商人法从产生之时起就与当时占主 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截然不同,以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成为一个特殊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这种打破地域限制的跨国界商事交易法 的形成和发展,极大地促进了欧洲各国间的经济贸易往来,为各国商业的 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而国际商事交易的发展反过来又为国际商法 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物质基础。
具有国际性的商人法被纳入主权国家国内 法体系后,使得各国国内商法成为调整本国对外商事关系的重要规则。
从 资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直到 19 世纪末以前,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国内商事 立法一直是国际商法主要的法律渊源。
国内法本质上属于主权法的范畴, 为法学理论中的“强制性规范”,即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
从这 一角度说,商人法的国内化实质上是从主权原则和民族主义出发的商人法 的民族化。
从历史的观点看,这对促进本国商品交易和商品流通秩序的正 常化起了积极作用,但以发展和未来的观点来看,却是与商事活动的国际 性、跨国性相违背的。
由于各国内商法主要是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要求制 定的,而不是从国际商事活动的需要出发。
因此,各国的商法不但很难充 分涉及国际商事方面的问题,而且其中某些法律规定甚至与传统的国际商 事惯例背道而驰。
国家法越多,各国交往中的法律冲突也越多,在发展国 际贸易方面的法律障碍也越多。
尽管这些法律冲突可以按照国际私法规则 予以解决,但毕竟给顺利进行国际商事交往增添了麻烦和障碍。
因此,从 19 世纪末起,随着欧洲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从自有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 过渡,在国际商事交易活动日益发展的形势下,各国政府都积极介入了统 一国际商事交易规则的工作,以双边条约或多边公约的方式推动着国际商 事交易规则的国际统一化进程,使国家成为推动传统国际商法变革的最重 要力量。
各国已在统一国际投资、国际货物、服务和资本交易、国际技术 转让与这些活动密切相关的国际货币、金融和财政制度、国际民事诉讼和 国际商事仲裁规则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
国家参与制定的条约、公约已取 代国内立法和国际商事惯例成为国际商法最重要的渊源,正是在国家的推 动下,各国之间涉外商法的差异日渐缩小,国际商法的内容也不断丰富和 完善,国际商法统一化进程日益加快,为适应并促进国际经济一体化发挥 了积极作用。
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已成为国际商 事关系的主导因素。
国际商法渊源结构的变革推动了传统法学的变革,正 是在国家成为推动国际商法变革的最重要力量的历史背景下,二战后兴起 了一门专门研究国际经济关系中“重要而突出的法律关系,即以国家为主 体的法律关系的新兴的学科———国际经济法学”。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必 将会推动国际商法在更高水平上的变革与统一化进程。
目前,国际商法在 法律渊源方面已形成了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两者我们可合称为国际法渊源) 、国内法并存的局面。
三、 国际商法的作用 国际贸易法作为调整跨国贸易活动的规范,无疑具有广泛和重要的作用。
概 括起来,至少应包括下述几个方面: 第一,调整贸易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贸易界普遍接受、遵守的国际贸 易管理也都是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
这是国际贸易法的最基本 作用。
第二,调整国家间的贸易关系。
第三,促进全球共同发展和可持续性发展。
贸易已不再单纯的局限于贸易,而逐 渐与环境、人权相联系。
第四,为解决国际贸易争议提供准则。
在贸易过程中一般会产生两种类型的贸易 争议:一类是商事争议,交易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权利与义务产生争议; 另一类是国家与国家间的贸易争议,主要因贸易管理而引起。
讨论国际商法的地位和体系, 必须把国际商事法律规范与国际商法的渊源区 分开。
国际商法的渊源,指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其与国际商事法律规 范之间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
我们说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基于国 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内容、性质进行的分类,而非就其表现形式进行的分类。
近代 以来国际商法的渊源出现了新的变化,但并不影响国际商法的独立性。
相反,法 律渊源的丰富反映了国际商法体系在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在不 同的法律渊源间的相互作用下,国际商法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四、 从合同法看国际商法 合同是现代社会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生 产、分配、流通领域的各个环节都离不开合同。
比如,公司厂房的建造、原材料 的取得、职工的雇佣、产品的销售、货物的运输与保险等,都要通过订立合同来 实现。
由于合同至关重要,无所不在的作用,决定了合同法在国际商法中的地位 合同法构成许多商事交易的基础,其基本的制度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因此,要更 好的学习国际商法,就必须对合同法有一定的基础了解。
【第2句】:各国的合同法 在大陆法系国家,合同法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如法国、德国等国的合同法 一般包含在民法典中。
在英美法系国家,合同法主要是以判例法的形式出现。
这是几个世纪以 来英国、美国等国法院以判例形式发展而成的判例法。
中国现行合同法是 1999 年 3 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第1句】:合同法的重要地位该法从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法中吸纳了许多先进的制 度,在我国的合同法发展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第3句】:合同的有效性及合法性 a 有效性: 各国法律通常规定, 只有合同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 才是有效合同: 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合同的标的、内容必须合法; 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b 合法性 各国法律通常规定,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必须合法,并且规定:凡是违反法律、 违反善良风俗与公共秩序的合同无效。
【第4句】:合同的签订 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要约:为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
提出要约的一方称 要约人。
在要约里,要约人除表示欲签订合同的愿望外,还必须明确提出足以决 定合同内容的基本条款。
要约可以向特定的人提出,亦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
要 约人可以规定要约承诺期限,即要约的有效期限。
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要约人 受其要约的约束,即有与接受要约者订立合同的义务;出卖特定物的要约人,不 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样的要约或订立同样的合同。
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可 按通常合理的时间确定。
对于超过承诺期限或已被撤销的要约,要约人则不受其 拘束。
承诺:为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提出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
同意要约的一方称要 约受领人,或受要约人。
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承诺,其合同即告成立,受要约人 就要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
对要约内容的扩张、限制或变更的承诺,一般可视为 拒绝要约而为新的要约,对方承诺新要约,合同即成立。
【第5句】:我国的合同法立法 我国合同制度的立法,经历了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
但是,特别应当 指出的是,在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需要,我国陆续 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 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也对合同制度作了大量规定,对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后,这三部合同法的计划 经济色彩已显现出来,同时,由于三部合同法并存的弊端和冲突,显然已 经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切实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于 1999 年颁布和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
五、 小结 随着国际之间的日渐密切合作以及经济的进步,国际商法一定会更加完善和 全面。
学习物权法有哪些心得体会啊~
一、《物权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
《物权法》第2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005年,李某注册了一家公司,自任月球大使馆馆长,出售月球土地,颁发所有权证,很快就被工商部门取缔。
月球土地是李某无法直接支配和排他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物,不受法律保护。
起草背景:在物权法通过之前,我国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等法律对物权作了不少规定。
但我国始终没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在一些问题上无法可依,拆迁、土地承包、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社会矛盾十分突出。
意义: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与《合同法》共同构筑市场经济的两大支柱。
财产权分为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三种。
物权法的作用:“定分止争”、“物尽其用” 关于“定分止争”。
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
”其中所谓“名分”,就是“权利归属”。
名分已定,解决纠纷就有了依据,社会才有正常的秩序。
关于物尽其用。
通过明确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权力和对物的保护,发挥物的作用,有利于鼓励人民创造财富,实现民富国强。
孟德斯鸠认为:“政治法使人类获得自由;民法使人类获得财产。
” 财产是人类生产、生存的物质基础,又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物质基础。
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最根本的就是财产经济关系。
物权法对广大人民群众最关注的问题,如征收补偿、拆迁规范、房屋买卖中的预告登记、物业管理中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等问题,都给予了特别的关注;物权法也高度重视农民权益的保护,将与农民的生产、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两项权利,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第一次明确地规定为物权,这就有力地保护了农民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物权法还规定了确认物权的规则,如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小区各项设施产权的归属,实现了定分止争;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为正确处理物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物权法对于征收、征用的条件和程序以及补偿也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可见,物权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保障。
《物权法》起草人之一王轶教授认为,《物权法》出台的真正意图是让私人财产在与商业利益、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能得到合理、恰当的补偿。
物权法的颁布可以说是中国在走向民主与法治的道路上的一个里程碑。
物权思想起源于罗马人,在17世纪被德国完善。
18世纪英国首相威廉%26#8226;皮特的有句名言:“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在私人居所,不经允许,国王也不能进入。
这与中国“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观念是不一样。
在西方国家,民法被称为社会生活的“圣经”,是公民、法人的权利宣言。
在世界上有110多个国家有民法典,但中国至今没有。
中国《民法通则》只有156条,但在200年前,法国《拿破仑法典》就有1000多页。
今年三月份,《南风窗》杂志发表一篇文章,说物权法“不仅仅是权利保障法,它更是一部转变社会观念,重塑文化心理,再造政治文明的法律。
” 二、物权法的主要内容 物权法共五编一个附则,共19章247条。
从内容上分析,物权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自物权,就是所有权,另一部分是他物权。
前者是物的归属法律关系问题,后一部分是物的利用法律关系问题,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总则——概括起来,有两个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和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什么是物权,必须由法律来规定。
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都不行,不能自行创设物权。
比如公房的租赁权是不是物权,在拆迁中如何保护。
也有的法学界人土认为知识产权也是物权。
虽然在物权法中知识产权不是物权,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担保,在作担保时就是担保物权。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重点有两个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和动产交付制度。
这两个制度贯穿着一个原则:那就是公示原则。
所有权——是物权体系中的核心性的权利类型。
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彻底支配物,并因此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总称,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如何理解这四种权利。
处分权是所有权四项权能中的核心权能。
关于所有权的内容主要有:
【第1句】: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五章)、
【第2句】: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六章)、
【第3句】:相邻关系(第七章)、
【第4句】:共有(第八章)。
【第5句】: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九章)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一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二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地役权(第十四章)。
同时,在第十章“一般规定”中,还规定了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捕捞权等用益物权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但这种转让是有条件的,经发包人同意,受让方是从事农业经营的。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目前,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我们国家存在两种土地所有权形态:土地国家所有制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集体土地需要征收为国家所有后才能出让。
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对集体土地征收问题,专家组也提出集体土地直接出让,由农民直接获得土地收益,但最后没有被采纳。
建设用地使用权——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建设用地50年,教育、科技等50年,商业、旅游、娱乐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农村人口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备的权利。
只是4条,比较简单。
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无偿的,因而宅基地具备集体经济组织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
但现在有一个社会现象:就是现在有一些城市人口也到农村买宅基地建房。
我们淮北这一现象也很突出。
物权法对转让的说法是: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这种转让是不合法的,产权部门也是不登记的。
物权法在担保物权一章中还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抵押。
根据我的理解,这也是保护农村弱势群体的利益,防止贫富差距过大的必要措施。
担保物权——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包括三种权利:抵押权(第十六章)、质权(第十七章)、留置权(第十八章)。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
有的专家说它实际上不是一种民事权利,也不是一种物权,而是属于一种单纯的事实。
在一般法律意义上,占有有两种: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比如租赁人对租赁物的占有,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就是有权占有。
小偷偷的物品,就是无权占有,当然这种行为还受治安处罚法和刑法的约束。
无权占有,又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物权法的占有就指无权占有。
因为有权占有前面的条款已作了规定。
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
比如,张三从李四处借了一个自行车,张三后来去世了。
但张三的儿子不知道车是李四的,就作为遗产继承。
这就是善意占有。
李四后来要求返还,并要求支付磨损费。
因为是善意占有,张三的儿子要返还,但不需支付磨损费。
但恶意占有,就要支付磨损费。
如果丢失、损坏,恶意占有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损坏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要支付给权利人,不够的,恶意占有要赔偿,而善意占有不需赔偿。
通过对物权法的学习,我感到学习法律,可以使我们更清楚地理解社会现象,明确自己的权利,确立自己的行为准则,个人修养经过法律严谨精神的熏陶也会得到提高。
国际私法心得体会
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文章标题: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在这学期中,我们集中学习了《国际私法》。
通过老师的讲解和自学,我对这门学科的有关知识有了一定的认识。
国际私法产生之初,是产生于各国的民法典,例如,1756年的巴伐利亚民法典、1794年的普鲁士民法典、1804年法国民法典都是在民法典中对国际私法的内容做了规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私法的立法已突破了原有的模式而被广泛的规定于各种民商法典中,并向法典化方向推进。
学科的重点在于它的理论部分,体现在教材上也就是前四章的内容。
具体而言,国际私法的学说史、冲突规范的结构与类型、准据法的确定、反致、公共秩序保留等内容又是这四章的重点。
从第五章开始,属于国际私法的分论部分,[第1文秘网文章-http:\\\/\\\/找范文,到第1文秘网]主要解决各种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所以每一章关于法律适用的部分也很重要。
国际私法在世界范围内是公认的一个独立的法律学科,它主要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各国在国际私法的立法方式上有很大差别,主要有三种方式:法典式、专章专编式以及分散式。
瑞士、日本等国是通过法典的形式来规定国际私法的,即法典式;我国将国际私法的内容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典之中,是典型的分散式立法,在民法典、海商法、票据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中都有国际私法的有关规定。
严格来讲,说国际私法只是规定在民法通则中,是不全面的。
各国的民商法典中都有分散规定
学习刑法心得和对刑法的认识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
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
法律具有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实用性:一、社会性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
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
【第1句】: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
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
【第2句】: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
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
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
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
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
制定民法总则有何重大意义
合同法是民事立法中的一部佳作 「编者按」今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至此,历经六年修改的统一的《合同法》终于诞生了。
《合同法》的颁布,无论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还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为了更好地学习和贯彻落实《合同法》,本刊邀请了我国著名的法学专家,就《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重大突破及得失等问题撰文,以飨读者。
今年3月15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是调整市场经济与人们社会生活的一部重要法律,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又一个新的里程碑。
《合同法》颁布以来,可以看出人们对《合同法》是充分肯定的,对其不足之处的评价则有分歧。
正确理解与评价《合同法》,既需要以正确的理论为指导,又需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
因为一项立法是否成功,不仅要看其科学性,还要看其可行性。
(一)从执行国家计划的经济形式到市场交易的法律形式 合同本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根据国家指令性计划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是落实产品供应、工程建设及货物运送等的时间、地点,标的物与价款的交付方式等具体细节,而标的物的数量、工程项目、价格等主要内容,是计划或行政法规规定,而不是由当事人协商决定的。
合同的变更必须依据计划的变更。
一方不履行合同造成他方损失,由主管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协调解决,不讲违约责任。
在旧的经济体制下,计划就是法律,合同实际上是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的经济形式。
1981年12月1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是改革开放初期,在国家实行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政策情况下制定的。
当时仍然实行计划经济,《经济合同法》第1 条规定制定本法的目的之一是“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
该法还专章规定了经济合同的管理。
“经济合同”这个概念是采用前苏联计划经济体制下特有的概念。
该法的规定说明,合同仍被视为执行国家计划的形式。
与过去不同的是由不讲违约责任的经济形式,转为强调违约责任的法律形式。
这是重要的转变。
1993年9月2日公布的修改后的《经济合同法》,主要是删去了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国家计划的规定,明确了《经济合同法》属于民法的范围。
修改是小修,但它反映了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学观念上的重大变革与进步。
《合同法》在我国立法上的进步,突出体现在立法指导思想上,由将合同视为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的经济形式,转变为把合同作为市场交易的法律形式。
党的十四大作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决策以来,市场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市场主体在平等的基础上竞争,在自愿的基础上交易。
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用计划形式相互联系,相互约束,而是用合同形式相互联系,相互约束。
合同是一种法律形式,而不是经济形式。
正如马克思所说:“通过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而后才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22~423页。
)有效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利,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市场交易需要有交易规则,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相互约束的具体规则,合同法则是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
新颁布的《合同法》在指导思想上把合同作为市场交易的法律形式,而不再视合同为执行国家计划的经济形式,主要体现在《合同法》贯彻了自愿原则,而不是计划原则。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通说为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本质的体现。
合同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在自愿基础上发生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要约,另一方承诺,即双方达成协议,合同方为成立。
无自愿则合同不能有效成立,因此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新颁布的《合同法》,对当事人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合同内容的确定,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方式的选择,违约责任形式的选择,都给予充分的自由。
《合同法》的许多条款具有任意性,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有一种意见主张合同法应当对行政合同和国家订货合同作具体的规定,立法机关没有采纳。
因为《合同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应贯彻自愿原则,不应与行政关系相混淆。
《合同法》对合同自由作了适当的限制。
例如:当事人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但应当依法订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无效(第4条、第52条)。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其免责条款无效(第53条)等。
对合同自由的适当限制,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是现代合同关系的共同规则。
(二)从宜粗不宜细到原则与具体相结合 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立法指导思想上有一种观点是:宜粗不宜细。
持这种观点的主要理由是经验不足,条件不成熟。
修改后的《经济合同法》仅47条,加上《技术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三个合同法只有145条。
为解决实际问题不得不制定了一系列合同条例、 实施细则。
新颁布的《合同法》共428条, 是原有三个合同法条文总数的三倍,可操作性强。
《合同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原则与具体相结合。
总则有八章,129条。
第一章为一般规定,明确规定了合同关系的基本原则。
分则有15章,298条。
分则规定的合同有15种,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实际上有18种有名合同。
关系知识产权、保险、保证等方面的合同,有关法律中已有规定,在《合同法》分则中未再作规定;上述有关法律未作规定的,可适用《合同法》的总则的规定。
由此可见,《合同法》既是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的特别法,又是民事合同关系的基本法。
《合同法》既有总则与分则之分,又有基本原则与具体规定之别。
总则的规定基本涵盖了传统民法典债编通则的内容,体系严谨,颇有特色。
值得重视的是《合同法》第124 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从学理上看,这是关于无名合同适用法律的规定。
合同根据法律上有无明文规定,区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两类。
关于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学者早有论述;但是外国民法典或合同法,对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均无反映。
我国《合同法》对此作了明文规定,具有开创性。
民事合同关系涉及面广泛,内容纷繁,随着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新型的合同逐渐增多,法律上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把所有合同关系规定无遗,合同分则只能规定典型性的合同的基本法律问题。
同时,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对合同的名称及相互的权利义务可以协商决定,即使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就应认定有效。
当事人订立的不属于法律上规定的合同,即无名合同。
对于有效的无名合同的纠纷的处理,应当依据合同的规定。
合同规定不明确的,则应当类推适用有名合同的规定,即《合同法》第124条所规定的“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无名合同的内容多种多样,有的与某种有名合同最类似,则应类推适用该合同的规定。
有的一部分与某种有名合同最相类似,另一部分与另一种有名合同最相类似,则应分别类推适用相关合同的规定。
还有的完全找不到类似规定,则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或直接适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总则与分则相结合,又有关于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的规定,既克服了原有三个合同法条文过于简略的缺陷,又没有把合同种类规定得过多。
《合同法》不仅能适应现实需要,而且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都能与合同关系的新发展相适应。
至于有名合同规定得多一些还是少一些为好,《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种类是否十分恰当,不无商榷余地,但这是细节问题,可在今后实践中总结与改进。
(三)从总结自己经验到与世界接轨 建国之初,我国的立法基本上是借鉴前苏联的立法,60年代开始强调总结自己的经验。
任何国家的立法,都应从自己的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经验。
同时,借鉴外国的立法也很重要。
哪些法律应以总结自己的经验为主,哪些法律应以借鉴外国立法为主,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民事立法领域里,在婚姻家庭关系与继承关系方面,由于民族传统习惯的原因,自应以总结自己的经验为主。
在合同关系方面,由于我国自古商品经济不发达,立法滞后,则应借鉴商品经济发达国家的立法为主,并应注意世界立法的趋势。
在这方面我们走过弯路,例如196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试拟稿)》不用“法人”的概念,而用“单位”;不用“合同”的概念,而用“关系”等等。
《合同法》既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经验,又注重借鉴外国立法,特别是考虑国际上合同法融合统一的趋势,尽可能与国际法接轨。
【第1句】:运用债权的原理丰富了合同法的内容。
合同是债的主要发生根据,在我国民法典尚未颁布的情况下,为适应现实需要,《合同法》的总则吸收了传统民法典债编的很多内容。
例如,针对我国企业之间久拖不决的“三角债”问题,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在第四章合同的履行中增设了债权人的代位权(第73第)和撤销权(第74条)。
在第五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中,对债权转让与债务转移作了明确的规定。
在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中,借鉴了债的消灭的规定,较为周全。
【第2句】:运用民事法律行为原理,增强了合同效力的规定。
在第三章合同的效力一章,对附条件的合同(第45条)、附期限的合同(第46条)、合同效力的补正(第47~48条)、表见代理(第49条)等,都作了规定,比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前进了一步。
【第3句】:借鉴国际上的经验,完善了合同法。
《合同法》制定中,除主要借鉴民法法系国家的立法外,注意吸收普通法系的某些规定,重视国际合同法统一化。
《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第42~43条)、附随义务(第60条第2款)、后合同义务(第92条)、 同时履行抗辩(第66条)、不安抗辩(第 68~69条)、合同的解释(第125条)以及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后果(第50条)等规定,完善了《合同法》的内容。
关于要约与承诺、缔约过失、不安抗辩等规定,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规定,体现了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合同法的融合。
合同的订立一章关于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到达期限的规定(第16条、第24条、第26条),关于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权利归属的规定(第137条)、技术合同的规定(第18章),颇具时代气息。
总之,《合同法》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部佳作。
不足之处,有实际工作操作上的原因而存在,也有因学理上的分歧而产生,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