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名言:快乐的来源
教师篇:
【第2句】:执着杏坛,乐于奉献。---乐奉
【第3句】:勤于学习的人才能乐意施教.——英国诗人乔叟----博学
【第4句】:教学的艺术不在于传授的本领,而在于激励唤醒鼓舞。--激励
【第5句】:培养人,就是培养他获得未来,快乐的前景的道路。(马卡连柯)
教育篇:
【第1句】:充满着欢乐与战斗精神的行人,永远带着快乐,欢迎雷霆与阳光……---内心
【第2句】:快乐,是人生中最伟大的事!——高尔基--内心
【第3句】:快乐是一种发自内心的情感,是一种清澈明确的内心感觉.—-内心
【第4句】:欣赏别人的优点,善待别人的缺点,尊重别人的.隐私,快乐自己的人生。--尊重
【第5句】:打电话的时候请你微笑,对方一定感觉得到。--交往
【第6句】:笑声给生活带来甜美,使它像玫瑰园中的花儿一样芬芳,--交往
【第7句】:快乐使人身体无病,心灵无疾.---健康
【第8句】:快乐之道如下:尽可能地使自己的兴趣宽广,并对引起兴趣的人和事,不做敌对的反应,而做友善的反应.--兴趣
【第9句】:文明是快乐的源泉。---文明
【第10句】:快乐应该是美德的伴侣。---美德
【第11句】:快乐就像香水,不是泼在别人身上,而是洒在自己身上。——拉尔夫〃沃尔多〃爱默生—内心
【第12句】:快乐好比一只蝴蝶,你若伸手去捉它,往往会落空;但如果你静静地坐下来,它反而会在你身上停留。--内心
【第13句】:愉快的笑声,是精神健康的可靠标志。---内心
【第14句】:爱自己只会让我们更孤独,爱别人会让我们更快乐。---分享
【第15句】:笑实在是仁爱的象征,快乐的源泉,亲近别人的媒介。有了笑,人类的感情就沟通了。——雪莱---交往
【第16句】:快乐是一种能力,也一种智慧。快乐的人最聪明。
【第17句】:快乐的人生性乐观豁达,积极进取,却知足常乐。
【第18句】:不懂得快乐之道,烦恼便永远跟随你。
【第19句】:快乐的人大多豪爽,爱交际,朋友多。
【第20句】:人生最大的快乐不在于占有什么,而在于追求什么的过程。——本生
乐人之乐,人亦乐其乐;忧人之忧,人亦忧其忧。---白居易
【第20句】:快乐的人兴趣广泛,不会无所事事。运动是快乐的添加剂,运动会直接带给人快乐。
【第21句】:当我们爱别人的时候,生活是美好、快乐的。——列夫〃托尔斯泰
【第22句】:做好事是人生中唯一确实快乐的行动。——西德尼
【第23句】:要想别人快乐,自己先得快乐。要把阳光散布到别人的心田里,先得自己心里有阳光。——罗曼〃罗兰
教学篇:
【第1句】:自主课堂:我参与,我快乐。
【第2句】:自主学习:我自信,我成长。
【第3句】:在合作中体会快乐,在激励评价中收获快乐。
【第4句】:学生读书的目的并不是认识书,而是认识以“书”呈现的客观世界。
【第5句】:课堂上要关注学生心灵地碰撞、智慧火花地迸溅、学生灵感的生发。教育要回归人本,研究人的真谛,掘取人的生命之源。
【第6句】:学会学习最重要的是学会提出问题,只有提出问题才能分析与解决问题,任何创造总是从提出问题开始的,没有问题就不可能创造。
【第7句】:让学生的学习成为愉快的人生之旅,让其生命在阳光雨露照耀哺育下,舒展张扬,开出绚烂的花朵。
【第8句】:当我们对挺拔茁壮、清脆葱绿的小苗疼爱有加的时候,千万别忘记了那些羸弱的小苗,这样才能使每个生命都能感受到自己是重要的,是有尊严的。
快乐的来源作文
在平时的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对作文都再熟悉不过了吧,借助作文人们可以反映客观事物、表达思想感情、传递知识信息。你写作文时总是无从下笔?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快乐的来源作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快乐生活,是人人所希求的,快乐的来源。有人认为拥有财富名位,才是快乐;也有人以追求爱情欲望为乐,沉溺在情爱的世界,无法解脱。人生是为了快乐才要活下去的,如果终日烦烦恼恼,那么活着还有什么意义呢?如何在生活中寻找快乐的.泉源.
兴趣是开发潜能的动力,是工作的调剂。若能从事合乎自己兴趣的工作,固然幸运;如果不能,也要从工作中培养兴趣,乐在其中,这才是快乐的来源。假如在工作中,推三阻【第4句】:嫌东嫌西、怨恨烦恼,计较薪水多寡,这些都不会令人快乐。唯有在工作中发觉爱好,发挥自己的价值,那么,即使是一名微不足道的清洁工,打扫街道,清除水沟,都会变成神圣快乐的工作。
一个人要满足现实的生活,不肯脚踏实地一步一步地耕耘,整日幻想不切实际的作为,到头来只会落得「此山望见彼山高,到了彼山没柴烧」。对现实的生活,要有「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心态,做什么像什么,尽心去做,这就会获得成就与快乐。
古人说:「独学而无友,则孤陋而寡闻。」不管什么时候,人总离不开朋友。所谓「人之相知,贵在知心」,朋友有多种类别,寻找共鸣的知己却不容易。因此人的一生,一定要交几个知心的朋友,当有烦恼时,朋友会安慰我;我退却了,他会鼓励我。想要拥有相互成就的朋友,也要你平常真诚的付出才行。所以,交友,不要凡事想占对方的便宜,如此相交,友谊才能永固。
生活如果都在你、我、他之间比较、计较,那么生活会变得患得患失,如何快乐呢?是非、得失皆是吾人心中烦恼的魔王,要想将魔王消灭,则需将人、我之间的对立放空,观察彼此的因缘生灭,把人、我、得失、是非都能超越,那快乐就不远了!
在工作中有快乐,满足中有快乐,朋友中有快乐,放下时有快乐。快乐生活只在吾人一念心的转化.
读书—快乐的来源作文1200字
导语:快乐是一种看不见,摸不见的事物。书莫不做声,却带着一份神秘的爱意等待着我们。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读书我的快乐之源作文。欢迎大家阅读!
【读书我的快乐之源作文1】
快乐是一种看不见,摸不见的事物。书莫不做声,却带着一份神秘的爱意等待着我们。我一读书,马上会听到许多的声音:有智者娓娓的心声,有小桥流水的声音,有勇士们激昂的喊叫,有小鸟叽喳的歌唱声......令人回味无穷,叹为观止.
书中惟妙惟巧的主人翁使我陶醉在故事情节中。每次去书店,我都会满载而归,回到家后,又如获至宝地阅读起来。我从识字开始就喜欢读书,一有空就往书碓里钻,我是无书不看的:科学丛书,世界名著,神话故事``````小小的书架排满了薄薄厚厚的书,书本好象排队一样,挨挨挤挤的。记得一次,我知道了自己的快乐之源-----
9岁那年,我一次上课,补习老师问我们一道题,她问:“上海的‘东方明珠’有几层?”那时我还没去过上海,于是不知所措,在侧头蹙眉,库思冥想,“啊”,“我想到啦”我接二连三地发出感叹:在我那本“世界旅游”书不就有吗?我灵机一动,豁然开朗,我高高举起手,说:“是81层!”老师鼓起了手,我浸泡在掌声的海洋中。心中暗暗发笑:多亏了书本的帮助,以后要多看书,增长自己的见识。
我一直以来,都在不断地实现自己的愿望。我的家里人都称我为“书香门第的后起之秀”,名不虚传的“小书虫”。一见书我便会如饥似渴地阅读起来。读书使人明智,使人冷静,使人欢乐``````
我读书,我快乐!读书我的快乐之源!
【读书我的快乐之源作文2】
月朗星稀的夜晚,轻风抚摸着大地,一切都安适地睡着,一切都归于平静。月亮洒下她柔和的光芒,轻轻地铺在我的窗台。我望着星儿,同她一起闪烁着疲惫的双眼。漫长的一天过去了,我决定在这最后时刻去寻找一天中最后的快乐。
我随手拿来一本唐诗三百首,翻到了……“海上生明月,天涯共此时”,“明月几时有,把酒问青天”。正当我还沉醉于这美妙的意境之时,走出了一位身着长袖青衣,手持醇酒的`老者,难道是诗仙太白?“正是!”他回答道。只见他飘然而来,颇带几分仙者风范。我定了定神问道:“为何诗人的月亮都是‘明’的,如今的月亮在这高楼林立的城市中难有‘一席之地’?她的光芒似乎被尘埃与喧闹所搅和,难见明月啊!”太白微微笑道:“真高兴,在世俗的洪流中有人渴望明月。其实明月不早已在你心中扎根了吗?”随着几声潇洒的笑,他痛快地饮尽杯中酒,轻轻地随风飘远。
我愣住了,若有所悟。
又一本书在我眼前展开。在书中我与保尔?柯察金一同探讨理想的价值,我们共信:只要有了远大的理想,人生便不会是虚无和碌碌无为,灿烂与辉煌的光环将在生命中闪耀,闪耀……直到永远。
不觉间,时间也随着月亮的脚步慢慢爬行了好久,好久。昏暗的灯光下,我的心却十分明亮。读书就好像一次次与无数颗心的碰撞,擦出知识与思想的火花;读书时就好像有一泓又一泓清泉荡涤在我的心头,洗去尘埃;读书又好像是与无数个“精灵”在共舞,我们共同舞出一片绚烂的天空。
读书真快乐!
为了这种快乐的延续,哪怕“三更灯火”,也无怨无悔。我们常常会在无数本书中度过一天又一天,一年又一年。然而,你寻找过这其中的快乐吗?当某句古诗直抒你胸臆时,你感到快乐吗?当某段文字与你追求的信念相同时,你感到快乐吗?当某篇文章在你眼前描绘出一个梦想殿堂时,你感到快乐吗?至少,我敢自豪地说:“我感到过!”因为快乐之花早已在这过程中悄悄地绽放了。
如果读书是一条快乐的河,那么我愿做一叶舟,飘向未知的远方……
合同的来源及简介
导语:合同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某物、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以下小编为大家分享了合同的来源及简介,文章希望大家喜欢!
中国自古恪守诚信西周已有契约一说
中国是世界上契约关系发展最早的国家之一。早在西周时,就有了一些对契约的界定,如《周礼》中就有“六曰听取予以书契”、“七曰听卖买以质剂”(《周官·小宰》)。取予,是指财物所有权——取—予的转移,在这种转换过程中,应以书契为凭。宋人王昭禹说,“载于简牍谓之书,合而验之谓之契。”书契在卖买交易中又称为“质剂”,在古代使用简牍书写的时代里,总是将交易内容一式二份同时写在简牍两边,然后从中间破别开来,两家各得其一,检验时两片验之相合称为契合。这种书契长形者称为质,多用于大型交易;短形者称为剂,多用于小规模交易。如果当事人在契书上手书文字,或刻画印痕以为鉴证者,又称之为“傅别”、“符别”,或称之“莂”。
现存最早的契约,是近三千年前镌刻在青铜器皿上的《周恭王三年(公元前919年)裘卫典田契》等四件土地契,将契约文字刻写在器皿上,就是为了使契文中规定的内容得到多方承认、信守,“万年永宝用”。所以订立契约的本身,就是为了要信守,就是对诚信关系的一种确立。诚信,是我国所固有的一种优良传统,也是延续了几千年的一种民族美德,在中国儒家的思想体系里,是伦理道德内容中的一部分。孟子说:“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孟子·离娄上》)这是说“诚”是天地间运行的一种法则,而追求诚是人的法则,是人对天地间这一法则的尊崇和效仿,它要求着人具有真实毋欺的品性。“信”也是儒家的一种道德规范,即言出要兑现,孔子要求做人要“言必信,行必果,敬事而信”,即要身体力行,说话算数。“信”就是指遵守承诺、诚实不妄的'品格,被儒家列为“五常”伦理道德“仁、义、礼、智、信”中的一种。
随着官方契约制度的确立,民间也相应形成了一套乡法民约。在吐鲁番出土的一件唐代的文书中写有“准乡法和立私契”(《唐咸亨五年(公元674年)王文欢诉酒泉城人张尾仁贷钱不还辞》,《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三卷,第269页),这是说民间私人之间订立私契,都是遵循的“乡法”。所谓“乡法”,就是指民间世代承袭的习惯法,其中最核心的思想就是以诚信待人处事。从两千多年来的中国民间各类契约看,其方式大致有下列几个方面。
首先是立券契本身的防伪:最早的契约,较大型重要者,常镌刻于青铜器皿上,一旦成立,即难于作伪。在用简牍作书写材料的时代里,人们想出将契约内容一式二份写在同一简上,并写上一“同”字,并从中剖开,交易双方各执一半,当两份合在一起时,“同”字的左半与右半是否完全相合,就成了验证契书真伪的标志。如不写
“同”字,由当事人立契时另写其他字,或在简契上刻画成一些痕迹,然后一分为二,验证时将二契合在一起,符契相合了就是真契。
当书写材料演进到纸质书写后,契约书便写在纸上,仍采取一式二份的做法,然后将二契各折叠一半,用两契的背面相对接后,写上“合同”,如此“合同”二字的右半在一契纸的背面;其左半便在另一契纸的背面。只有当两契背面的“合同”字完全吻合,才证明都是真契。近年在吐鲁番新出土的一件《高昌永康十二年(公元477年)张祖买胡奴券》券背,就留有“合同文”三字的左半(柳方《吐鲁番新出的一件奴隶买卖文书》,载《吐鲁番学研究》2005年,第1期),这是实物的证明。这种方式一直到明清时期仍在继续沿用,如《明景泰元年(公元1450年)祁门县方茂广出伙山地合同》的款缝上,用大字写有“今立合同贰本,各收壹本,日后为照”诸字的左半(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下)》第1041页)。
其次是在契文上由当事人的“署名为信”或“画指为验”:在订立契约时,双方当事人均应该在契文中亲自署名,或在契尾签名方始有效。不会写字的,也应在自己姓名位下亲自画上签押,或画上自己中指节印痕,有时还注明“手不解书,以指节为明”(见于《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二卷84页《唐西州高昌县赵怀愿买舍券》),这些都是为了证明此契的可信度。这种方式发展到近代,则由刻好的个人印章所替代,或捺上自己的中指指纹印为凭。
第三是订立契约时,应有第三方人士在场,而且必须在契约上写明备案:如《西汉神爵二年(公元前60年)广汉县节宽德卖布袍券》,在券简尾就写有“时在旁候史张子卿、戍卒杜忠知卷约,沽旁二斗”(《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上〉》第33页)。这是说,节宽德在订立卖布袍券时,候史张子卿、杜忠都在场见证此事。“沽旁二斗”在有的券契上写作“古酒旁二斗皆饮之”、“沽酒各半”、“沽各半”等,这是在契券订立完成、沽酒酬谢在场者,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沽酒钱的意思。
汉魏以后,这些订契约在场的旁人等,都有了专门的称呼,如“时人”、“书券”等。在高昌王国时期,券尾的称谓通常是“倩书”(书写券契者)、“时见”(当时亲见者)、“临座”(面临在座者)。到了唐代又有一些新变化,在契尾除了契约双方主人签名押署外,还有“知见人”或“见人”,另外还有“保人”。“保人”的作用不同于“知见人”,他不仅知见了券契的订立,而且要担保契约义务人完成自己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契约义务的连带责任。这类保人,到了清代,常称为“中保人”,除了担保责任外,还起从中介绍的作用,故有时又称“中保说合人”。
由上看来,无论订立何种契约,除当事者双方外,总是要邀请第三方到场,以起一种人证的作用,即证明契约的有效性。
第四,事先讲明违约受罚的种种规定。在汉代简牍式的券契中,还不大见有违约受罚的文字记载,在进入到十六国时期的纸质契约文书后,便有了违约加倍受罚的记载。如《前秦建元十三年(公元377年)七月廿五日赵伯龙买婢券》中以中毡七张买一名八岁幼婢,券文说:“有人认名及反悔者,罚中毡十四张,入不悔者”(《俄藏敦煌文献》第十五册第212页)。此后便成为一种惯例,常常在券契中写有“二主和同立券,券成之后,各不得反悔,悔者一罚二入不悔人。”虽然这是预防性文言,却是对契约出现非诚信行为的一种警示。
到了唐代,对于涉及钱财交易一类的契约关系,其违约惩罚性的追讨是很严厉的。如《唐乾封三年(公元668年)张善熹於左憧熹边举钱契》,张向左借了银钱二十文,契文中体现,债权人得到了举债者家属和财物的双重保证,一种是由妻儿、保人还贷;或者以家财、菜园抵债。
在古代的契约中,常常在契文中写有“官有政法,人从私契,两和立契,画指为信”。在大多数情况下,民间契约在乡法民约的制约下,都能正常地运行。但是,靠单纯道德性的乡法来贯彻诚信原则,有时也显得无能为力。
面对这种局限性,就必然要求用法律手段来制裁、惩罚违背契约者。例如法制比较完备的唐王朝,就有对“负债违契不偿”者的法律惩治,其律文规定是:“诸负债违契不偿,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匹,加二等;百匹,又加三等。各令备偿。”(《唐律疏议》卷26杂律)对于“负债违契不偿”一语,《疏议》文解释说:“欠负公私财物,乃违约乖期不偿者。”若是“负百匹之物,违契满二十日,杖七十;百日不偿,合徒一年”。
法律既维护债权人的权宜,同时也维护债务者的正当利益,如对掣夺家资抵债的行为,也不是可以随便进行的。唐律规定:“诸负债不告官司,而强牵财物,过本契者,坐赃论。”针对此律,《疏议》解释说:“公私债负,违契不偿,应牵掣者,皆告官司听断。若不告官司而强牵掣财物,若奴婢、畜产,过本契者,坐赃论。”违契不偿,用掣夺家资的办法来抵债,官府并不反对,但必须报告官府,经官府判断以后才可进行,否则,超过了契约中的财物数,就要对掣夺者以强盗受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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