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网约车细则
网约车细则受到了广大市民及车主的关注,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近期陆续出台的地方网约车实施细则持续刷屏,10月8日,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大城市先后发布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从驾驶员以及车辆配置方面提出硬性要求,并且北京市和上海市的要求更为严格。10月9日,杭州、重庆、天津等地也相继出台了本地细则。由于各地网约车规模庞大,因此各地方政策细则既被视为网约车改革的风向标,也被看成是出租车改革推进的试金石。
各地该怎么给网约车“上户口”
五地都在征求意见稿中不同程度对网约车驾驶员条件做了更严格细化的要求,并对乘客关心的乘车保险、车辆安全以及约车人信息安全等做出了明确的约束性规定。这些对网约车运营的安全性约束赢得点赞。
北京市民夏京蕾说,乘坐网约车最担心的就是安全问题。如果实施细则有了这些“硬杠杠”,今后乘车就放心多了。
细则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也受到出租车和租赁公司的欢迎。一嗨租车创始人章瑞平说,与私家车直接做网约车相比,合规专车的门槛提高了,成本也会相应提高。而此前,出租车和租赁公司一直抱怨不公平竞争。
各地网约车细则在强调出行安全保障这一前提时,也体现了“一城一策”的特点。
北京、上海这两个特大城市不仅拟对网约车型、车牌进行严格限制,而且还拟对驾驶人设置本地户籍要求。
北京市交通委解释说,出租车属于小客车交通,占用大量道路资源,加剧交通拥堵。大多数特大城市都对出租汽车实行运力管控,采取公交优先战略,因此对出租车数量调控是有必要的。
许多人在表示理解的同时,也希望这些限制不要导致重现“打车难”“打车贵”的现象,应有破解问题的预案。
寻找网约车改革最大公约数
不少地方交通部门的人士坦言,网约车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制定过程受到地方政府部门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并邀请专家、司机、乘客等各方代表进行讨论。
“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网约车和巡游车都属于出租车范畴,必须对它们进行统筹管理,但它们应该错位发展。这是地方政府制定网约车实施细则要遵循的原则。”长沙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
有专家和网约车企业人士担心,几个城市的网约车细则征求意见稿没能充分体现分享经济的特色,这会影响网约车的发展。
神州专车副总裁臧中堂表示,虽然地方细则会让企业增加一些成本,但总体影响不大。受冲击最大的是一些使用兼职私家车为主的平台。
滴滴平台的统计显示,在北京,滴滴专车快车司机收入中有超过六成是在每月2000元以下的和平均每天在线4小时以下的,体现出典型的以兼职为主的分享经济特点。
滴滴方面建议能对网约车平台上的专职和兼职司机以及车辆进行分类管理,最大限度给予兼职司机发展空间,满足市民的出行需求。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网约车的重点应该在体现分享经济的网约特色上。事实上,网约车无论是在信用体系、支付方式还是商业保险、大数据分析等方面,都呈现与传统出租车截然不同的业态。
延展“互联网+”的市场红利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王敬波认为,互联网具有虚拟性、广域性、即时性、互动性,对于传统监管提出了挑战。行政机关无法做到实时监督每个分享经济的'参与者,需要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新治理思路。
王敬波表示:“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必须走出惯性的许可管制,根据分享经济的需要构建全新的规制模式,不断丰富治理手段。”
朱巍表示,值得欣慰的是,目前这些地方细则还在征求意见,属于“开门立法”,这给未来对政策完善留下了余地。
朱巍说:“我们能理解地方政府的苦衷,出租车改革压力很大,新旧产业矛盾尖锐,以一定程度的压缩网约车空间,换取出租车改革时间的初衷难言不对,但网约车是分享经济的代表,是‘互联网+’的体现,更是解决就业、城镇化和城市出行难题的关键。”
国家发改委城市中心综合交通规划院院长张国华认为,一个好的制度,应该是多数人都能接受并执行的。网约车细则的制定要体现不同城市的特点,也要有完善的协商对话机制,让利益相关方充分表达,达成共识。
前瞻产业研究院《出租车行业经营管理模式与投资发展预测分析报告》认为,面对网约车这一新鲜事物,城市管理者应坚持问题导向,把问题抓实、措施定细,用包容开放的精神,将改革的大命题落实为实际工作的小篇章,让群众在改革大潮中有更多“获得感”。公众希望看到,地方政府部门既能用法律法规守住网约车的安全底线,也能充分发挥新业态的积极作用,鼓励网约车在市场机制下进行的合法、有序竞争,延展“互联网+”的市场红利,让群众享受更多出行便利。更多相关行业资讯请关注“前瞻产业研究院”微信公众号。
上海网约车细则落地
上海网约车细则正式落地,上海市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条件、车辆条件、驾驶员条件等主要内容进行了细化,下面是细则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上海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21日正式颁布,并于即日起正式实施。在国家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上海市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条件、车辆条件、驾驶员条件等主要内容进行了细化,适度放宽了网约车和驾驶员条件。
上海市同日颁布的《关于本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和《关于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三个文件的目标是,在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的前提下,着力构建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多样化、差异化、品质化出行服务体系。
其中,《发展实施意见》针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定位,对经营权管理制度的完善、经营模式的转变、运价机制的形成、服务质量的考核,以及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规范发展等提出了相关目标措施。《若干规定》在国家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条件、车辆条件、驾驶员条件等主要内容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网约车应在本市注册登记,达到本市规定的可予以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排放标准”、“驾驶员应为本市户籍”等条件。《合乘实施意见》则对合乘出行平台、车辆、驾驶员、注册管理、合乘次数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车辆应在本市注册登记”等条件。
10月8日至21日,三个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通过来信来访、电子邮件、12345市民热线以及“上海发布”等渠道共收集有效反馈意见1417条。意见主要集中在网约车的驾驶员户籍、车辆车籍、车辆轴距、人车一致、营运区域限制,合乘车辆车籍及次数等方面。公示期间,市交通委还通过专家座谈会、出租汽车企业座谈会等方式听取社会各方意见,滴滴、易到等网约车平台公司也提交了书面意见。
三个文件正式实施的时间为12月21日。按照有关规定,自12月26日起,本市市和区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将正式受理本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相关许可事项的申请,具体办理方式可登录上海交通网(http://www.semjishu.com/)查阅《关于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许可事项办理流程的公告》。
市交通委表示,本市坚持综合交通发展战略和公交优先发展战略,近期市交通管理部门在地面公交、轨道交通等方面出台多项举措,提升公共交通的服务能级,提高市民的获得感。同时,市交通管理部门还将严格按照新规要求,加大对本市巡游车和网约车市场的整治力度,依法打击各类服务违规和非法客运行为,规范市场营运秩序,确保行业服务质量。
网约车车辆条件
除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本市注册登记
2达到本市规定的可予以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排放标准
3车辆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
4通过营业性车辆环保和安全性能检测
5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6安装符合标准的固定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数据信息接入行业监管平台
7安装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
严格执行明码标价
在网络服务平台和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方式等
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并向乘客提供本市电子或者纸质出租汽车发票
文件修改情况
1《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修改内容:
放宽网约车车辆条件。参照现行《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的车辆轴距标准,现将“燃油车辆轴距在2700毫米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在2650毫米以上”修改为“网约车车辆轴距不低于2600毫米”,且不再区分燃油车辆和新能源车辆。
适度放宽网约车驾驶员条件。考虑到已要求驾驶员具备本市户籍,因此不再要求驾驶员“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修改纳税相关条款。将原条款“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应当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调整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应当依法向本市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修改经营服务相关条款。将原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规定平台“不得发布机场、火车站巡游车营业站区域内的召车信息”,驾驶员“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巡游车营业站区域内揽客”。
2《关于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内容:
修改“人车绑定”要求的表述。参照拥有本市非营业性小客车额度转让的相关规定,以家庭为单位,将原条款“提供合乘出行车辆驾驶员应为车辆所有人”调整为“提供合乘出行的驾驶员应为车辆所有人或者车辆所有人的配偶、父母及子女”。
其他方面,将合乘成本分摊的条款修改为“合乘出行可分摊成本标准由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不作具体成本构成规定。同时,删除了“合乘者的上车地点应在合乘出行车辆出发地周边半径1公里的范围内”、“平台所提供下载的合乘软件应独立设置,不应与巡游出租汽车打车软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软件合并”等条款。
[权威答疑]
户籍车籍?
问:驾驶员户籍、车辆车籍是这次公众意见反馈比较集中的点,为何没有修改,仍然坚持“上海人、上海车”?
答:首先,根据本市制定的《上海市交通白皮书》,本市坚持综合交通发展战略和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作为个性化交通,网约车应坚持适度发展的原则。
其次,交通运输部《暂行办法》中有相应的规定,网约车不可异地经营。
第三,1994年以来,本市长期施行机动车额度增量控制的相关政策,对小客车的拥有和使用进行了控制,尤其对外牌车辆实施了一定的限行措施,有效缓解了本市交通拥堵加剧的趋势。依据目前实施的限行措施,仅有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车辆才能提供全时段全路段的出行服务。因此仍规定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车辆才能在本市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网约车经营服务属于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一种类型,本市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了只有本市户籍的人员方能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服务。因此本市明确,网约车驾驶员应具有本市户籍。
法律依据?
问: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实施三项许可、将网约车纳入交通运输行业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网约车是只接受预约、不提供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本质上属于出租汽车服务的一种形式。《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设定了“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三项行政许可事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因此,网约车作为出租汽车的一种类型,应当依法纳入交通运输行业管理。
信息安全?
问:管理细则在信息安全方面,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有哪些要求?
答:为保证信息安全,管理细则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做了以下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和乘客隐私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网约车平台数据信息应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打车难”?
问:网约车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后,网约车供应会明显减少,如何解决“打车难”问题?
答:一方面,本市一贯坚持综合交通发展战略和公交优先发展战略,鼓励市民选择大容量、集约化的公共交通出行方式;另一方面,综合考虑人口数量、车辆里程利用率、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将定期评估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运力的'投放规模,合理确定其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
市交通管理部门也将通过规范网约车和转变巡游车运营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
加强执法?
问:管理细则实施后,对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和驾驶员从事网约车、合乘车业务,如何加强执法确保新政落地?
答:市整治非法客运联席办将牵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网约车专项联合整治行动,采用现场检查等方式,着力清除本市交通重点区域网约车非法客运活动,对查实的网约车当事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治安或刑事处罚;加强平台监管,对网络平台公司为不具备营运资格的驾驶员或车辆提供召车信息服务等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同时,引导传统巡游车企业转型升级,真正实现“互联网+”,减少非法客运的存量。
巡游的士?
问:管理细则正式实施后,巡游车和网约车如何提供差异化服务?巡游车如何改进服务?
答:巡游车和网约车在服务方式、车辆标准和价格机制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实现两者的差异化发展。巡游车喷涂、安装专门的出租汽车标识,主要通过“扫马路”方式巡游揽客,在机场、枢纽站场等站点候客,也可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提供预约服务;网约车不能“扫马路”和站点候客,只能通过预约方式提供服务;巡游车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具有一定的基本保障功能,网约车则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两者的不同特征和差异化发展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的两个文件对此都做了有针对性地监管制度。
本市将不断改进巡游车服务质量,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出行需求。一是开展服务顽症专项整治。持续开展绕道、多收费、拒载等十项服务顽症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查处侵害乘客权益的违法行为。二是强化驾驶员违规惩戒,提高驾驶员违法成本。将驾驶员信用评价情况记入市交通委信用评价体系,同时将驾驶员资质类、处罚类信息记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三是保障城市门户定点供应。充分发挥骨干企业的作用,增加值班保障车辆供应,重点保障机场、火车站等综合交通枢纽站点。四是完善出租汽车站点管理。从优化站点设施、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鼓励驾驶员进点供车等方面改善服务供应。五是优化营运模式。加快建设大型商业区、居民区、轨交站点等人流密集区域内的巡游出租汽车候客泊位和停靠点,逐步形成以“电调(电话、互联网等方式)+站点候客”为主的运营模式。今后在轨道交通新线建设中,对于有条件的轨道交通站,将配套建设巡游出租汽车候客站。
公交优先?
问: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未来一两年会有哪些可感知的变化?
答:本市坚持综合交通发展战略和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以运营效率和乘客感受为重点,提升公共交通出行的便捷。
地面公交方面:
一是确保年底前全市197条“最后一公里”线路全部实施挂牌服务。
二是推进延安路中运量公交系统工程建设,通过实现公交路权专用和信号优先,加强中心城区东西交通客运走廊,改善和提高公交服务水平,增强地面公交吸引力。
三是加大信息化监管力度,对线路出车率、班次执行率、首末班车准点率等实行信息化远程监管和考核。
四是推进四平路、吴中路、宝安公路等公交专用道建设,进一步提高公交专用道运营效率。
五是加快公交车到站预报信息系统建设,年内推出100个站点。
轨道交通方面:一是进一步推进网络建设,目前新一轮216公里建设已全面启动,力争2022年底前8号线三期、9号线三期东延伸和17号线共55公里新线投入运营。
二是增能提效保障供应。通过增购车辆、优化运行等措施,实现2022年增能5%的目标,到2022年中心城区线路高峰运行间隔普遍缩短至3分钟以内,部分骨干线路达到2分半钟以内。
三是扩大延时服务范围。在今年12月2日【第1句】:【第2句】:8号线周末和国定假日前一工作日末班车常态化延时半小时基础上,2022年将进一步扩大周末延时的线路范围,并通过一到两年的努力将延时服务逐步覆盖到其他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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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21日正式颁布,并于即日起正式实施。在国家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上海市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条件、车辆条件、驾驶员条件等主要内容进行了细化,适度放宽了网约车和驾驶员条件。
上海市颁布的《关于本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和《关于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三个文件的目标是,在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的前提下,着力构建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多样化、差异化、品质化出行服务体系。
在网约车和驾驶员条件方面,细则明确了“网约车应在上海市注册登记,达到上海市规定的可予以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排放标准”“驾驶员应为上海市户籍”等条件。
针对公众关心的网约车车牌和驾驶员户籍的要求,上海市交通委副主任杨小溪回应称,之所以坚持“本地车”,是因为首先交通运输部有相应的规定,网约车不可异地经营;其次,依据目前实施的限行措施,仅有在上海市注册登记的车辆才能提供全时段全路段的出行服务。坚持“本地人”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网约车经营服务属于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一种类型,上海市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了只有本市户籍的人员方能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服务。
2022年10月8日至21日,3个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通过来信来访、电子邮件、12345市民热线以及“上海发布”等渠道共收集有效反馈意见1417条。滴滴、易到等网约车平台公司也提交了书面意见。
在综合评估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上海市对3个文件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其中关于网约车,将车辆轴距条件放宽为“达到2600毫米以上”,且不再区分燃油车辆和新能源车辆;不再要求驾驶员“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对纳税和经营服务相关条款也做了适当放宽和调整。
合乘实施意见对合乘出行平台、车辆、驾驶员、注册管理、合乘次数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车辆应在本市注册登记”等条件。对“人车绑定”的要求调整为以家庭为单位,合乘出行可分摊成本标准由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自12月26日起,上海市和区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将正式受理上海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相关许可事项的申请,具体办理方式可登录上海交通网查阅《关于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许可事项办理流程的公告》。
此外,为保证信息安全,管理细则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网约车平台数据信息应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网约车新政的关注焦点
网约车新政终于出台了,那么,下面是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网约车新政的关注焦点,欢迎大家阅读。
私家车并不等于网约车
比起征求意见稿要求驾驶员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办法则更改为"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这使兼职司机成为可能。同时,"不能同时接入两个专车平台"的规定被删除,增加兼职司机的运营空间。
但是,并不意味这私家车就能成为网约车,新政明确提到:私家车从事网约车服务要将车辆改为网约车性质,司机还要申请网约车驾驶员证。对于目前网约车司机中占比最高的"自带车辆的兼职司机",八年报废机制解除是利好,只是报废标准变为"60公里报废",与现行私家车报废机制一样,而8年之后也只是不能再做网约车。
八年报废的改变,对于自有车辆的平台也是利好。"原来我们专车的做法是运营两年多就以二手车行驶销售,保证其新车体验;如果八年报废对其残值自然造成影响,反而使我们必须跑满八年,不仅用户体验不好,我们车辆利用率肯定没有出租车多,也是浪费。"此前,神州专车CEO陆正耀曾就征求意见稿对南都记者如是说。
补贴大战一去不复返
办法强调"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主要依靠低价以及价格补贴吸引客户的滴滴、Uber将不得不作出改变。据央视报道,近期滴滴与Uber等平台进行30%左右的提价。这样一来,其最大杀手锏将不复存在。
此外,动态调价是目前网约车平台为了适应运力潮汐变化制定的机制,也是其与出租车价格体系最大不同。那么,动态调价是否属于"明码标价"范畴,也需要地方政府进一步解释。针对频发的隐私安全事件,此次办法比起征求意见稿,详细地指出不得泄露的信息包括"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并明确规定惩罚措施,如果再出现信息泄露或者司机报复情况,平台需要承担相应处罚及民事或刑事责任。
明确政府的前置权限
在总则里,办法强调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方案的属地化管理原则,除基本牌照发放、信息共享及行政处罚权限外,地方政府还需要对网约车服务质量进行测评,包括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地方政府对网约车约束力大大提高。
在核心价格与司机上,地方政府有新增条例的权限。在价格上,"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但地方政府也可以认为需要实行政府指导价;而在司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审核标准中有一条"城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也给兼职司机的审核增加不确定性门槛,如地方"限迁"政策就可能在其中得以体现。
一直介乎于"专车"与"顺风车"之间,以"人民优步"及"滴滴快车"为代表的廉价快车应该归属哪里?嘀嗒拼车在回应里明确区分"拼车"与"专车"的区别:"私家车主在上下班的时间、自主出行意愿的基础上分享出自己的空余座位给顺路的乘客,为此车主需要预设路线。车主只接受顺路订单,而不是任意线路订单。"
这与征求意见稿类似,当时其明确顺风车"不以营利为目的,预设路线"两个标准,但办法中则将顺风车简单定义为"私人小客车合乘"。如果说"人民优步"与"滴滴快车"是顺风车,则其目前的身份还有待地方政府定义;如果说它们是网约车,那么"不能低于成本价"将是其悬在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我们也希望各地在落实新政过程中,能够明确对兼职司机区别管理,进一步加大出行领域的供给侧改革。"滴滴在官方回应中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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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
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鼓励创新,促进转型,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第1句】: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乘客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坚持改革创新。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利时机,坚持问题导向,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推进两种业态融合发展。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新老业态发展,统筹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利益,循序渐进、积极稳慎地推动改革。
坚持依法规范。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强化法治思维,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法规体系,依法推进行业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坚持属地管理。城市政府是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自主权和创造性,探索符合本地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际的管理模式。
【第2句】: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三)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城市政府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要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要根据大中小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第3句】:深化巡游车改革
(四)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不得再实行无期限制,具体期限由城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对于现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政府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科学制定过渡方案,合理确定经营期限,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五)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要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现有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要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
(六)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并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七)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鼓励个体经营者共同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实行组织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鼓励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
【第4句】: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
(八)规范网约车发展。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及其车辆,应符合提供载客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对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九)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升乘车体验、提高服务水平。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网约车平台公司要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十)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城市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5句】: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十一)完善服务设施。城市政府要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合理布局,认真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十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要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制定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十三)强化市场监管。要创新监管方式,简化许可程序,推行网上办理。要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要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完善监管平台,强化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十四)加强法制建设。要加快完善出租汽车管理和经营服务的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明确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规范资质条件和经营许可,形成较为完善的出租汽车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营服务和市场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十五)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各地要成立改革领导机制,加强对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分解任务,建立有关部门、工会、行业协会等多方联合的工作机制,稳妥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要加强社会沟通,畅通利益诉求渠道,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对改革中的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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