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新规实施
互联网广告新规实施后有什么变化?下面就由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讲讲吧,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1句】:互联网广告应当明确标出“广告”字样,哪些互联网公司整改了?
【第1句】:推销商品或服务的付费搜索。
搜狗和百度搜索的结果中,广告都已标识“广告”字样,不过更绝的是360搜索,其搜索结果首页所有广告均已消失。
【第2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新规”要求未经用户允许,不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第3句】:APP、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广告。
网易新闻APP、今日头条APP、淘宝APP,发现都依据规定打上了“广告”标识。
【第4句】: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打开凤凰网,弹出一个二维码广告,不过左上角出现了明显的关闭标志,小编点了一下关闭,广告消失了,所以符合规定。
【第2句】:广告发布者应当怎么做?
新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对于广告的真实性都要负责任。作为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不知道各家互联网公司的市场部和广告部都做到了吗,有机会的话小编真想到各家公司逛一逛,看看有没有建立广告业务登记制、有没有核查广告主的身份信息,有没有完整的档案啊。
【第3句】:啥样的互联网广告国家最不能忍?
答:处方药和烟草广告。新规明确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广告。而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必须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后才允许发布。违规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不但会被没收广告费用,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也就是以后都不可以发广告挣钱了。
2022互联网广告新规实施
批判已久的互联网广告新规终于实施了,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关于2022互联网广告新规实施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新规明确界定了互联网广告的范围,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在显著位置标明“广告”,页面弹窗广告要能一键关闭。值得注意的是,在微信、微博等自媒体中发布商业广告“软文”,也要标明“广告”。
“商业推广”已改为“广告”
新规中,最受关注的就是将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定性为互联网广告,并明确规定,应显著标明“广告”字样,使消费者能够辨明,避免混淆视听。
此前,各大互联网平台有的给“广告”披上了“商业推广”的外衣,有的甚至没有任何标识,消费者稍不留意就会点击进入,把“广告”当成普通内容阅读。“排在第一的肯定不错!”抱着这份“信任”,不少消费者上了当。
昨天,随着新规落地,多家企业整改到位。记者在百度、搜狗、360等搜索引擎中输入“考研”,排在最前面的广告都已标识“广告”字样,个别网站的广告条数也少了很多。紧接着打开淘宝,搜索“西装”,排名第一的店铺标上了“广告”二字。在大众点评网、美团网上,个别餐厅也贴上了“广告”标签。
另外,网易新闻、今日头条等新闻客户端的付费广告,以及微信官方的朋友圈广告等商业推广内容都已标明是“广告”。
有市民反映,这些网络平台虽然标出了“广告”,但字体颜色大多较浅、字号也较小,如果不是刻意寻找,很容易漏看。对此,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表示,现在缺乏一些行业标准。“比如广告标识得做多大,广告两个字要写多大,目前尚无标准。下一步急需行业标准的出台。”
记者发现个别平台仍在使用“商业推广”的字眼,明显不符合新规。部分弹窗广告依然存在无法关闭的问题。
“软文”需打“广告”标签
如今,各类微信公众号里的软文让人防不胜防。“光看题目还以为是一篇故事,点进去看了一会儿发现原来是卖电饭煲的!”在大学生王悦看来,这种“挂着羊头卖狗肉”的招数总让人有被忽悠的感觉。
如今,新规将“大V”、微信公众号这样的自媒体也纳入了监管范围。自媒体在发布“软文”、推送或展示广告信息时,需要显著标明“广告”,并且应当尽到广告发布者的义务,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果广告内容出现违法或者不真实情况,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可能要被追究相应责任。
张国华表示,以文章、报道这种形式出现的广告,必须标注“广告”二字。“当然有的文章界限很模糊,下一步要制定相关判定标准,但是太明显的软文是不允许的。”工商总局将对微信公众号内容实施监测,按照新《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标准统一管理。
截至发稿,记者尚未看到有微信公众号的“软文”主动写明“广告”字样。今后,市民若在网上发现有违规、违法的广告行为,可向工商部门进行举报。
相关专家指出,新规出台后,单纯为了点击博噱头的宣传方式肯定会失效,这也将倒逼中小企业采取正当的广告策略和传播行为。
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试运行
艾瑞咨询报告显示,2022年一季度,中国网络广告市场规模达5【第43句】:4亿元,同比增长【第39句】:1%。其中搜索引擎行业广告市场规模同比增长【第31句】:4%,达1【第79句】:4亿元,占整体广告市场规模的比例为33%。
互联网广告行业正大踏步发展,然而,屡屡出现的违规、违法现象却损害了它在消费者心中的形象,信任度不断走低。
工商总局表示,为了配合新规的施行,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已同步开展互联网广告监测工作。截至目前,该中心一期基础建设已经完成,初步形成基于云计算的全国互联网广告监测能力,实现对数百家网站的监测。
该中心明年正式投入使用时,监测范围将覆盖上千家网站,对90%以上的互联网广告进行监测,为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提供资料采集、违法证据固定、监测信息发布及结果汇总等重要技术支撑。
“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都将按照《广告法》的规定予以惩处,包括罚款、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等等。”据了解,对于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未经允许在用户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2年互联网广告新规实施
2022年互联网广告新规实施有什么反应?下面请看小编给大家搜集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9月1日,《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但在新规上线首日,百度、搜狗便接连遭到举报。
据了解,百度发布的上海平安医院、上海南浦妇科医院和上海徐浦中医医院广告中,百度因未尽审查义务被上海市工商管理局立案调查。此外,亿友公益创始人雷闯向北京市工商管理局举报,在9月1日,百度发布的关于“丙肝”“白塞氏病”等医疗广告因未刊登审查文号、发布内容与审查不符等行为,均违反了《办法》及《广告法》等规定。记者就上述事件向百度发出采访函,但截至记者发稿时,百度方面仍未有回应。
中国网络法律网首席法律顾问赵占领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办法》对搜索引擎、微信、公众号等社交平台的广告行为均有详细规定,如竞价排名搜索须明确标注广告字样、弹窗广告可关闭、医疗等内容的广告需要经过相关审批等。
但在落实情况中,记者发现《办法》引发了一定的争议。同时,还有业内人士呼吁通过一段时间的观察,应该对《办法》加以补充或修改。
新规针对个人或需修改
自媒体广告存争议
除搜索引擎外,微信、微博、公众号等自媒体的广告行为也被列入到《办法》的监管范围当中。《办法》表示,自媒体须承担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发布商业广告时要显著标明“广告”。
然而,就当下记者所见到的,以往活跃的微商丝毫不受影响,而公众号内的广告也未有明显的标识。做微商的赵女士告诉记者,对于《办法》的颁布与实施,她并不了解,也未见到任何来自qq空间、微信朋友圈等平台的提醒和警告。此外,多位公众号的运营负责人表示所谓的广告,在其看来仅是一个客观的描述与分析,并非广告。
“不能因为一篇文章中只提到了一家企业,或者一个产品,就简单地将其定义为广告。”独立TMT行业分析师付亮表示,软文的界定一直以来便存在争议,尤其是一些分享感受的言论,其初衷并非是宣传。
“无论是哪种性质的新媒体、自媒体,无论是广告还是软文或是正常的文章,作者都应该为文章负责。我们不能因‘魏则西’事件发生后,就看什么都是广告,就拿管理传统媒体广告行为的做法往互联网上‘套’。”付亮说。
广告联盟仍有机可乘
本报记者在浏览网页时发现,百度等网站已将过往的商业推广等明确标明了广告字样,而在一些论坛、视频网站,弹窗广告也可关闭。但是诸如药品、医疗器械、丰胸产品、减肥产品和增高等产品的广告,依旧不时出现,其文案内容也明确表明效果明显、行业领先等。
据了解,药品、医疗器械、丰胸产品、减肥产品和增高产品因其内容夸张,表现手法恶俗被讥讽为广告“黑五类”,但随着广电总局的严打,此类广告也逐渐从电视屏幕悄然来到线上。在《办法》中亦明确保健食品需要经过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才能通过。
记者向腾讯、阿里妈妈等几家广告联盟咨询,对方表示投放需要有备案与营业执照,对于“黑五类”产品则要求出具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对于有些网站中出现的“黑五类”广告,对方表示并确定,一方面可能是由于滚动更新时随机抓取到的,另一方面,有的广告可能确实符合《办法》的规定,通过了卫生、食药监等部门的审批。
互联网分析师葛甲告诉记者,互联网广告中,广告多来自于广告联盟,联盟由众多小广告主甚至小的联盟组成,其中有的广告主或许存在不自觉的违规行为,于是经过信息的实时更新,后台程序的抓取,偶尔便会将审查内容不全、或者未经审查的广告呈现在用户面前。
“这是商业模式决定的'。很难彻底否定这一模式的合法性,但其市场是每年百亿元人民币的规模,体量也不小,因此或许需要新规能有所变通。”葛甲表示,在互联网中,信息经过如此数轮的传播,有的时候,甚至连广告主都难发现其传播范围到达何种地步。
作为我国在互联网广告领域的第一部法规,《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监管的空白,业内人士也多持肯定态度,互联网行业巨头也纷纷表示力挺。
近日来,腾讯、阿里巴巴、奇虎等企业先后表态,均表示已采取相关行动,拥护新规实施。360表示,鉴于医疗广告参差不齐,不仅搜索业务,360整个商业推广平台均已将医疗广告100%下线;阿里巴巴表示,将严格按照其要求,落实校对商户真实性信息并定时核实更新,在广告审核方面将继续校准、落实,且将启动一线业务人员培训班,推动新规实施;腾讯则表示该公司已先后对审核人员、代理商、电商、零售商等进行了系统培训。由腾讯法务部牵头成立的整改委员会也积极对广告审核策略、合同变更等进行整改。
在业内人士看来,新规对于“BAT”此类的巨头公司、互联网平台的广告行为针对性强,而对于小广告主、自媒体则缺乏灵活性和针对性。
“以广告联盟而言,广告位的设计、投放并不由单纯的某一方决定,当广告出现问题,平台、广告联盟SSP成员谁来负责,分别承担什么责任,在《办法》中并未描述得很清楚。”葛甲说。
对于处罚自媒体发布违法广告,付亮认为也需要做具体分析。“违法判定与是否大V无关,但与处罚判定一定有关。10万以上阅读的公众号平台,和一个只有几十个关注者的‘小公号’发布同样的广告,造成的社会影响不同,处罚也不应该一样,如果大平台需罚200万元的话,那个‘小公号’的发布者可能只需要罚款2千元。”
记者就采访中发现的情况向国家工商总局发函,但是截至记者发稿时,未得到任何回应。葛甲认为,目前实施的《办法》中,在该规定的名称中也特别注明了“暂时”一词,能够看出来国家工商总局目前是在试错,通过一段时间的观察,或许会在今后出台《补充办法》或《正式管理办法》等法规,以此来完善对于互联网广告行业的监管。
2022互联网广告新规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第六条
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七条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第八条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第九条
互联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条
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需具备的主体身份、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
互联网广告主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十一条
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
第十二条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
第十三条
互联网广告可以以程序化购买广告的方式,通过广告需求方平台、媒介方平台以及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等所提供的信息整合、数据分析等服务进行有针对性地发布。
通过程序化购买广告方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清晰标明广告来源。
第十四条
广告需求方平台是指整合广告主需求,为广告主提供发布服务的广告主服务平台。广告需求方平台的经营者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
媒介方平台是指整合媒介方资源,为媒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提供程序化的广告分配和筛选的媒介服务平台。
广告信息交换平台是提供数据交换、分析匹配、交易结算等服务的数据处理平台。
第十五条
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的成员,在订立互联网广告合同时,应当查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
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
(二)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
(三)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第十七条
未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仅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八条
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对广告主自行发布的违法广告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广告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的有关当事人,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互联网广告后台数据,采用截屏、页面另存、拍照等方法确认互联网广告内容;
(五)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二款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广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的广告未标明来源的;
(二)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和本办法规定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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