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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攀爬翻越的标语汇集5篇

文心雕龙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新《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实施

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发布了新《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30日发布信息,经过修订的《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已于日前经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自6月17日起公布施行。

据管委会介绍,随着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公共区域4月26日陆续对外开放,上海迪士尼乐园6月16日正式开幕,国际旅游度假区核心区从建设期转入了运营期。为了给游客提供安全、有序的旅游环境和推进度假区健康、可持续发展,对2011年5月公布施行的《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针对国际旅游度假区以旅游度假为主的区域功能特点,新版《管理办法》对区域旅游公共服务与管理、应急管理、信息管理、交通管理、客流管理、协调执法、驻区服务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其中,为了维护区域公共安全和良好环境氛围,国际旅游度假区对相关行为进行了规定,包括:

(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蚀性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

(二)禁止贩卖有价票证,非法客运,非法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禁止攀爬建筑,翻越或者破坏围(护)栏等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

(四)禁止未经批准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擅自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五)禁止流浪乞讨,随地躺卧、露宿,在公共水域游泳、垂钓、捕捞等有碍观瞻或者妨碍他人游览观光的行为;

(六)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国际旅游度假区核心区(执行安保任务的犬、导盲犬除外);

(七)禁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等。

针对近期屡次发生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无人机在度假区核心区上空飞行、拍摄,带来一定安全隐患的情况,新版管理办法借鉴世博会期间对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的管理规定,明确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在国际旅游度假区核心区起降、飞行需事前获得有关部门批准。

同时,根据国际旅游度假区运营管理和开发建设需要,新版《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度假区管委会作为区域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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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2022年6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国际旅游度假区)的开发、建设、有序运营和持续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际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等活动。

国际旅游度假区的区域范围及其核心区等功能区域划分,按照经批准的规划确定。

第三条(区域功能)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发展战略和规划的要求,国际旅游度假区整合周边旅游资源联动发展,建成能级高、辐射强的国际化旅游度假区域和主题游乐、旅游会展、文化创意、商业零售、体育休闲等产业的集聚区域。

第四条(管理职责)

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国际旅游度假区发展规划,拟订国际旅游度假区产业发展政策;

(二)参与编制国际旅游度假区的单元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有关专项规划,推进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和开发保护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实施区域内的土地前期开发,统筹协调重大项目及基础设施建设事项;

(三)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的相关行政审批工作;

(四)承担国际旅游度假区日常管理事务;

(五)负责国际旅游度假区旅游公共服务与管理、应急管理、信息管理等工作;

(六)统筹协调区域交通管理、客流管理、行政执法、驻区服务等工作;

(七)指导区域功能开发,促进发展环境和公共服务的完善,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

(八)组织起草区域内的消防、建设工程、市容景观、旅游服务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推进国际旅游度假区标准化建设;

(九)协调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为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的单位和人员提供便利服务。

市和浦东新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际旅游度假区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开发建设主体)

上海申迪(集团)有限公司根据经批准的规划,承担国际旅游度假区相关开发建设工作;接受政府委托,承担国际旅游度假区相关运营保障工作。

第六条(规划编制)

国际旅游度假区的单元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及修订,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影响评价,相关评价文件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的专项规划,由管委会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开发保护)

管委会应当会同规划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经批准的相关规划,制定并实施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保护方面的规定,协调周边区域开发保护工作。

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的土地开发和项目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相关规划。

第八条(户外广告管理)

管委会应当会同绿化市容、规划土地、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编制国际旅游度假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作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和管理依据。

第九条(行政审批)

管委会接受市或者浦东新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在国际旅游度假区内实施相关行政审批事项。

管委会接受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由本办法附件予以明确,具体内容由管委会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委托书中确定。

管委会应当将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情况报送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

管委会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将接受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内容、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及政务网站予以公示,并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协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条(日常管理事务)

管委会承担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的下列日常管理事务:

(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

(二)开发保护管理;

(三)相关道路、河道、环卫等基础设施的综合养护,统筹实施城市基础设施运营维护质量管理;

(四)相关公共交通设施的运营管理;

(五)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及处理申报管理;

(六)环境、污染源的监测和管理;

(七)公安、消防、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出入境检验检疫、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急救医疗、气象服务、建筑渣土处置和大型节庆、赛事、会展等活动的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旅游公共服务与管理)

管委会应当会同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国际旅游度假区旅游公共服务体系,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安全保障、交通便捷、便民惠民服务,做好旅游安全监督、旅游环境维护、文明旅游宣传等工作,统筹协调旅游投诉处理。

管委会应当建立国际旅游度假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为旅游者提供导览、咨询等服务,发布交通、泊车、客流等信息。

第十二条(应急管理)

国际旅游度假区实行单元化应急管理模式。管委会作为国际旅游度假区基层应急管理单元牵头单位,承担下列职责:

(一)统筹协调区域内运营保障和应急管理工作;

(二)编制总体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三)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防汛防台应对的协作机制;

(四)整合、储备区域内的应急资源;

(五)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浦东新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际旅游度假区基层应急管理单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定的职责,共同做好国际旅游度假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三条(信息管理)

管委会会同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国际旅游度假区运营管理综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综合信息平台),整合区域内交通和客流情况、应急管理、安全管理等信息,为国际旅游度假区的`运营管理提供信息支持,并做好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工作。

交通、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的公用事业单位、运营管理企业应当向综合信息平台提供涉及区域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等信息。

第十四条(交通管理)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和实施国际旅游度假区道路交通组织方案。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国际旅游度假区交通运营保障方案。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统筹协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国际旅游度假区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客流管理)

管委会应当统筹协调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的运营管理企业、相关驻区机构制定和实施国际旅游度假区核心区客流控制方案,开展日常客流监测和安全监督管理。

管委会负责核定国际旅游度假区内景区的客流最大承载量,并指导景区公布经核定的客流最大承载量。

第十六条(协调执法)

管委会负责建立国际旅游度假区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协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机构,做好区域内公安、消防、交通、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市场监管、文化、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七条(驻区服务)

公安、消防、市场监管、文化、知识产权、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国际旅游度假区内设立驻区机构或者派驻人员,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

第十八条(支持政策)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际旅游度假区发展需要,研究制定专项支持政策,支持和保障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十九条(合作发展)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推动国际旅游度假区对外旅游合作与发展。

第二十条(经营者与旅游者)

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的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承担社会责任,向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旅游者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文明旅游行为规范,维护公共秩序,爱护旅游设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一条(禁止行为)

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蚀性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

(二)贩卖有价票证,非法客运,非法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攀爬建筑,翻越或者破坏围(护)栏等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

(四)未经批准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擅自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五)流浪乞讨,随地躺卧、露宿,在公共水域游泳、垂钓、捕捞等有碍观瞻或者妨碍他人游览观光的行为;

(六)携带犬只进入国际旅游度假区核心区(执行安保任务的犬、导盲犬除外);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二条(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管理)

直升机、无人驾驶飞机、滑翔机、三角翼(含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飞艇、热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在国际旅游度假区核心区起降、飞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气象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起降、飞行。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禁止行为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小型航空器或者空飘物未经批准在国际旅游度假区核心区起降、飞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处理规定,但对国际旅游度假区核心区安全管理造成影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公布的《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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