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公交专用车道管理办法》10月1日起实施
为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规范行车秩序,提高公交车通行效率,制定的《武汉市公交专用车道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实施,下面是相关内容。
下月1日起,市政府制定的《武汉市公交专用车道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
2022年,我市启用首批9条共35公里长的公交专用道。今年5月1日,我市新建成的30条120公里公交专用道正式投入使用后,我市公交专用道总里程已达39条共计155公里。我市公交专用道已初具规模,形成了二环线内公交专用道系统的基本构架。到明年底,我市将力争建成总里程400公里的公交专用道网络,覆盖近50%的中心城区主干道路网。
《武汉市公交专用车道管理办法》明确,公交专用车道是指在城市道路的车行道内专门施划的,在特定时段内供公交车(含校车和19座及以上大客车,下同)通行的车道。非公交车在特定时段内不得在公交专用车道内通行。除公交车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车辆外,公交车站以及公交车站沿道路前后30米内(以车站站牌为准)路段严禁其他车辆停靠。
市交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市民出行坐不坐公交,有舒适性、安全性和快捷性等三大考量因素。目前,我市公交的.舒适性、安全性日趋完善,因城市建设等因素,公交的快捷性受到一定的制约,也是妨碍市民选择公交出行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市出台此《办法》,根本目的在于提高公交车通行效率和城市道路使用效率,体现和保障公交的优先通行,给公交车提速,提升公交的吸引力。
武汉公交集团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市高峰时期公交车的平均车速为【第18句】:16公里/小时,而在公交专用道上,公交车的平均车速能达到【第22句】:45公里/小时,增速【第23句】:6%。“这说明公交专用道的成网、成环,对提高公交车的平均车速有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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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是一年一度的世界无车日,中国于2007年开展中国城市无车日活动。10年来,武汉公共交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尤其是近3年来,公共交通在武汉人的出行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大公交”网络日渐织密
近年来,武汉公共交通实现了飞跃发展,以“轨道交通为骨干,常规公交为主体,轮渡、出租车为补充,公共自行车等慢行交通工具为衔接”的一体化公共交通体系逐步成形。
“武汉即将迈入大公共交通时代。”市交委负责人称,武汉目前已有常规公交、无轨电车、地铁、城铁、轮渡、公共自行车等,年底还将开通有轨电车、BRT快速公交,基本囊括了国内所有公共交通方式。
对市民来说,3年来的最大变化来自轨道交通。大公交网中最重要的是城市轨道交通网。2004年7月28日,武汉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开通,全长【第10句】:6公里,全年日均客流仅为0.78万人次。此后的12年间,武汉轨道交通线网运营线路增至4条,运营里程总长126公里,实现了三镇轨道交通互联互通。目前,武汉轨道交通日客运量达200万人次;轨道交通客流占全市公交总客流的比例由最初的0.17%增长到30%以上。
武汉轨道交通网的关键词是建设,常规公交网的关键词则是优化调整,主要是依托既有和规划中的轨道交通网,优化常规公交线网,形成“快、干、支、微”四层公交网络。自2022年9月开始,我市分批次对线路进行调整,截至2022年5月底,公交线路优化调整共涉及线路171条,其中调整线路107条,新增或恢复56条(其中微循环线路30条),暂停8条,支线和微循环线分别增加了38条和29条。
预计2022年前,武汉构建的“快、干、支、微”四级公交网络可建立完毕,“大公交”的格局已然确立。
“以人为本”舒适公交出行
公交出行宣传周启动仪式上,市民感触颇深。“去年线网调整后,公交车明显没那么拥挤了,现在是刷卡乘车,换乘免费,舒适快速”。市民邹先生用12个字总结武汉公交这3年的变化。“以往‘冬天吹得人发抖,夏天挤得一身油’的乘车回忆被替代为现如今冬暖夏凉的空调公交车,地铁、轻轨、微循环一应俱全,地铁可以保障时间准点,微循环可实现‘门到门’”……
市公交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智能化、信息化上,武汉公交走得也比较早。2010年年底,武汉市公交车辆就已全部安装了GPS装置,实现了电子站牌与车载GPS智能调度系统对接,并建立一大批实体电子站牌,可使中心城区788个站点显示车辆到站信息。
在交通规划中,武汉一直把“公交优先,以人为本”作为遵循的理念。“以往道路规划更多地留给小汽车,未来将要发展自行车道和人行道,压缩机动车空间,对慢行空间(非机动车和人行)进行保护。”武汉市交通发展战略研究院轨道交通室主任孙小丽说,为改善环境、保护生态,武汉现已开始对慢行系统进行规划。下一步,武汉将会加大客运枢纽的建设力度,打造地铁小镇,让市民出行更便捷。
武汉公共交通发展进入提速期
上月中旬,高德地图发布了《2022上半年中国主要城市公共交通报告》。报告显示,武汉市公交数据更新超过全国其他城市。
根据武汉市交通科学研究所编制的《武汉市公共交通“十三五”发展规划》,到2022年,武汉市布局公交场站237座,公交车辆运力总量不少于12000标台;到2022年底公交专用道不少于400公里,2022年增加到600公里。
在轨道交通的发展方面,武汉市同样步入了快速发展期。根据武汉市政府的工作安排,今年开始,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从“一年通车一条线”进入“一年通车两条线”的提速新阶段:今起五年,武汉市每年将通车两条轨道交通线路。2022年即将开通的是地铁机场线、6号线一期,其中地铁机场线直接与2号线对接。地铁机场线的连通也意味着武汉市对外交通的枢纽三站一场(三大火车站、机场)进入了一个半小时出行圈。
武汉市公交专用车道管理办法
为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规范行车秩序,提高公交车通行效率,制定了武汉市公交专用车道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武汉市公交专用车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规范行车秩序,提高公交车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交专用车道的规划、建设、通行管理及设施维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交专用车道是指在城市道路的车行道内,专门施划的在特定时段内供公交车(含校车和19座及以上大客车,下同)通行的车道。
公交专用车道设施包括道路、标志标线、停靠站点以及通行信号、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等智慧交通管理系统。
特定时段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本市道路条件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交专用车道的规划、建设及通行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负责。
市国土规划部门负责会同市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公交专用车道设置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规划有公交专用车道的城市道路分年度列入城建计划,并督促相关建设责任单位同步推进落实。
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制定的公交专用车道设置规划,负责公交专用车道的标志标线规划、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和通行信号系统设置及维护,依法负责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秩序的管理。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城建、公安交管等部门安排公交专用车道规划、建设、维护经费。
各区政府依据职责共同做好公交专用车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交专用车道设置,应当符合本市公交专用车道设置规划,并综合考虑道路条件、车流量、公交客流等因素科学设置。符合设置路中式公交专用车道条件的路段,应当优先设置路中式公交专用车道,并配套设置相应的公交站点。
第六条在既有城市道路上建设公交专用车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施划标志标线、负责通行信号、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等指挥管理系统设置,由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公交站点的设置。
在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上建设公交专用车道,由城建部门负责督促道路建设单位落实公交专用车道的标志标线施划、通行信号、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系统设置及配套的公交站点建设;标志标线施划、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和通行信号系统设置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配套的公交站点经公共交通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规划有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园林和林业部门应当统筹做好绿化建设,保障公交专用车道车辆通行。对划有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园林部门要定期或适时对其两侧或路中的行道树或绿化隔离带中的树木实施修剪,防止影响、妨碍公交车辆正常通行。
第八条公交车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公交专用车道内顺序行驶,严禁超车、超速和故意低速行驶;
(二)行经交叉口时,应当按照所需方向提前驶入导向车道;
(三)遇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共交通管理机构的指挥和调度。
第九条除公交车辆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车辆外,公交车站以及公交车站前后30米范围以内路段严禁其他车辆停靠,非公交车辆在特定时段内不得在公交专用车道内通行。
在特定时段内,其它车辆遇特殊情况需借用公交专用车道通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二)城市巡游客运出租汽车可临时借用公交专用车道上下乘客,即停即走,但不得在公交专用车道内滞留或故意低速行驶揽客;
(三)当其他车行道发生严重交通事故以及道路塌陷、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且仅有公交专用车道可以通行时,其他车辆应当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协管人员的疏导,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借用公交专用车道通行;在通过事发地点后,应当立即驶离公交专用车道。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秩序的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秩序的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采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反规定使用公交专用车道的证据。
第十一条公交企业应当加强对公交司机规范行车的教育,加强对公交车辆的合理运营调度,加强对公交车辆的维护保养,加强公交站点导乘指引设施的维护,提高公交专用车道的.通行效率。
第十二条乘客乘坐公交车时,应在公交站台有序候车,不得在公交专用车道内候车和争抢乘车。公交车在公交专用车道发生交通事故和其它突发事件,乘客应当服从司乘人员的安排换乘其它公交车辆。
第十三条公交专用车道道路、标志标线、停靠站点、以及通行信号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等智慧管理系统应保持完好。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交专用车道的,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和管养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占用、挖掘公交站点的,应事先征得市公交管理机构的同意。
第十四条在公交专用车道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专用道内违规停车;
(二)故意损毁、移动、涂改公交专用车道标志标线;
(三)占用专用道洗车或在公交站点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等;
(四)损毁公交站点的附属设施如标牌、标志、站杆等;
(五)在公交站点及附属设施上违反有关规定张贴标语、悬挂物品、广告等。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50元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以200元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武汉市市容环境管理、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依照《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陕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7月1日起实施
新发布的《陕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陕西省日前发布《陕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商品条码、二维码等电子标签的使用进行规范。《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没有查验或留存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或留存期限少于两年;伪造、冒用、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替换或者覆盖原商品条码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违者将责令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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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陕西省标准化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由商品代码及其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组成。商品代码是指根据国际通用编码规则编制的,用于识别商品特定信息的一组数字代码。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通常包括一维条码、二维码或电子标签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
第六条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使用商品条码:
(一)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烟草制品、酒、饮料、茶叶;
(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玩具、服装;
(三)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种子;
(四)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鼓励其他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使用商品条码。
第七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按照规定先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
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编制、设计、印刷商品条码。
厂商识别代码的续展、变更、注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产品上市前,应当向所属编码分支机构通报产品编码信息。
第九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留存,留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进行备案:
(一)生产企业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
(二)集团公司授权子公司使用集团公司商品条码的。
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自行开发、设计、生产的产品应当使用子公司、分公司申请注册的商品条码。
第十三条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商品条码,并标注委托方名称。
第十四条销售者不得使用用于店内管理的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原商品条码。
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
第十五条销售者进货时,可以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和商品条码的质量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商品二维码及商品电子标签的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鼓励商业流通领域积极开发、推广、应用电子标签等自动识别技术。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没有查验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的;
(二)印刷企业未留存《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的;
(三)留存《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期限少于两年的;
(四)伪造、冒用、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替换或者覆盖原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的,责令退回。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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