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全文)
为加快推进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规范清洁能源供热投资补助和运行补贴申请、办理程序,制定了青岛市黄岛区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青岛市黄岛区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规范清洁能源供热投资补助和运行补贴申请、办理程序,根据《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发〔2022〕24号)、《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管理局贯彻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城管〔2022〕95号)、《关于在全市学校、幼儿园推广使用清洁能源供能的通知》(青城管〔2022〕2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区城管部门负责清洁能源供热管理工作。
区发改、规划、城建、工信、国土、财政、环保、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清洁能源供热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清洁能源供热,是指利用污水源、海水源、土壤源、空气源、太阳能、生物质能、天然气等能源为特定区域实行集中供热。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的建设、运营与服务。清洁能源专业公司依法从事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的建设、运营与服务不受原划定的特许经营范围限制。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四条对新进入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地程序的项目,应征询区城管部门的意见,明确该地块是否采用清洁能源供热方式。对具备清洁能源供热条件的地块,区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中应当明确清洁能源供热要求,预留清洁能源供热设施用地,在土地出让或划拨时,一并纳入出让或划拨文件。供热方式一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第五条对利用公用或其他主体的地下空间独立建设,为周边区域多个项目供热的清洁能源供热项目,区规划、国土等部门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土地确权等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实行划拨供地。
第六条政府投资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比选论证清洁能源供热的可能性,并优先考虑使用清洁能源供热方案。具备安装使用条件的,要优先使用清洁能源供热。
第七条区内新建、扩建、迁建的中小学、幼儿园须同步建设清洁能源供应配套设施;已建成学校尚未建设供热、制冷设施的,须按清洁能源供应方式进行建设;已建成学校已经完成燃煤锅炉等配套设施建设的,应根据设备使用年限、使用效果等具体情况,适时变更为清洁能源供能方式。
上述单位使用清洁能源供热的,供热单位配套建设至用热单位楼前阀门井处,包括热计量总表、供热二级管网采购安装,不包括热源土建部分。
第八条利用清洁能源实行供热的开发建设项目,清洁能源供热建设单位须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编制清洁能源供热设计方案。项目涉及规划、用地、环评、节能、立项、施工等手续的,实行绿色通道。
第九条清洁能源供热配套费由区城管部门负责核定。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如下资料:
(一)采用清洁能源供热方式的设计方案;
(二)与清洁能源企业签订的供热协议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将供热配套费缴纳至区城管部门、清洁能源供热单位共同设立的银行监管账户。
清洁能源供热单位负责供热配套设施建设及运营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与清洁能源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协议,双方对供热设施建设内容、工期、质量等方面进行约定,项目建设单位对清洁能源供热单位供热设施建设全过程监督。
第十二条清洁能源供热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第十三条清洁能源供热单位向区城管部门申请从银行监管账户中拨付供热配套费,最高不超过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所缴纳的供热配套费。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开发建设项目经批准的平面图、管网综合图;
(三)清洁能源供热项目规划、土地、环评、立项等相关批准文件;
(四)使用天然气实施供热的,应提供与供气企业签订的天然气供应合同;
(五)采用清洁能源供热方式的施工图及施工图概算。
第十四条区城管部门审定后,从银行监管账户中先行拨付50%供热配套费,工程竣工验收后拨付30%,工程竣工验收并正式供热且稳定达标两个供热季后拨付剩余20%供热配套费。
第十五条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对清洁能源供热设施进行验收,区城管部门对验收结果予以备案。
项目竣工后,由区城管部门从区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备选库中抽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列入工程总投资。
第十六条经批准建设的分布式能源项目,工信部门协调电网企业按规定接受电力并网,与项目单位签订电力并网协议,并积极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章投资补助
第十七条符合本区确定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采用清洁能源供热的,由清洁能源供热企业提出供热配套费补助申请,最高不超过项目建设单位应缴纳的供热配套费。
其中:使用清洁能源供热的工业采暖项目,按建筑面积115元/平方米标准予以减免。工业生产性项目使用蒸汽用户,供热配套费根据实际用汽量按60万元/蒸吨核定,申请用汽单位与清洁能源供热企业签订协议,约定先按60万元/蒸吨的标准向供热企业缴纳供热保证金,正式投产6个月后,根据实际用汽量,按比例退还交纳的供热保证金。供热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资金支出由区城管部门负责监管;退还供热保证金后,由清洁能源供热企业提出供热配套费补助申请。
工业蒸汽生产项目,由供热单位配套建设至单位用地红线,包括热计量总表采购安装。
清洁能源供热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开发建设项目经批准的平面图、管网综合图;
(三)清洁能源供热项目规划、国土、环评、立项等相关批准文件;
(四)使用天然气实施供热的,应提供与供气企业签订的天然气供应合同;
(五)采用清洁能源供热方式的施工图及施工图概算。
第十八条清洁能源供热投资补助由区城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经财政部门审定后,先行拨付50%补助金额;工程竣工验收后,拨付30%;正式供热且稳定达标两个供热季(工业蒸汽项目管道竣工两年)后拨付剩余20%补助金额。补助资金直接拨至清洁能源供热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新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财政资金按照发电装机容量1000元/千瓦的标准给予设备投资补贴。
分布式能源项目建设单位需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区城管部门提出分布式能源项目设备补贴申请,按规定完整填写《分布式能源项目设备投资补贴申请表》和《分布式能源项目设备投资补贴确认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分布式能源发电装置购机合同,购机发票(复印件,如是外语的合同、发票,需有经翻译的中文件);
(二)有关项目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核准或审批文件;
(三)竣工验收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区城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区发改、工信部门进行调查核准,并将有关审核意见及补贴资金申请报告送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收到有关材料后,按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分布式能源建设单位。
分布式能源项目投产运行两年后,分布式能源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评定,出具评定报告,提出设备补贴申请,报区城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区城管、发改、财政、工信等部门组织进行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评定审查,经审查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达到70%及以上的,财政资金再给予1000元/千瓦的补贴。
区财政部门收到有关材料后,按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分布式能源建设单位。每个项目享受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二十条鼓励海水源、污水源、土壤源、空气源热泵和其他电供热项目建设谷电储能设施。项目建设谷电储能设施,按核定储能设施建设成本的50%,由财政资金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00万元。
申请谷电储能设施财政补贴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在设计方案中予以明确谷电储能设施规模,并报区城管、发改、工信、财政部门审查。项目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向区城管部门提出谷电储能设施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提供谷电储能设施竣工图图纸及竣工结算,区城管部门组织审核提出意见,区财政部门进行决算审查,根据决算结果和补助标准下达资金预算,按规定直接拨付建设单位。
第四章运行补贴
第二十一条2022年2月1日后设计方案经审查同意新建并投入使用的海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土壤源热泵、空气源热泵、谷电储能和生物质集中供热等项目的居住建筑部分,按照同期燃煤供热企业政策性补贴标准和补贴政策,给予清洁能源供热单位财政补贴。
采暖季结束后,清洁能源供热单位应向区城管部门提出运行补贴申请,提供清洁能源供热收费明细,区城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清洁能源供热单位供热的居住建筑部分供热面积进行审计。供热面积按照清洁能源供热单位开具的居住建筑供热发票面积计算。
第二十二条对新建燃气锅炉集中供热项目居住建筑部分、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热项目,按核定天然气用量给予清洁能源供热单位财政补贴。
以非居民类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第3句】:65元/立方米(政府定价)及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第30句】:4元/平方米(使用面积)为基准,燃气锅炉集中供热项目居住建筑部分每立方米用气补贴【第1句】:92元,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热项目每立方米用气补贴0.52元。补贴标准随非居民类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等调整。
燃气锅炉集中供热项目居住建筑部分用气量最高为【第9句】:5立方米/平方米(一个采暖供热期,建筑面积),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热项目用气量最高为【第22句】:0立方米/平方米(一个年度,建筑面积)。
燃气锅炉集中供热居住建筑项目和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热项目,在采暖期结束后,向区城管部门提供供热建筑面积和用气量结算单据,由区城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燃气锅炉项目的居住建筑部分供热面积、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供热面积及用气量进行审计。用气量低于规定标准的,按照实际用气量补贴;用气量高于规定标准的,按照限定的标准气量进行补贴。
具有燃气调峰热源的供热项目分两部分进行补贴。由项目单位在采暖季结束后向区城管部门提供燃气用气量结算单据和项目供热面积,由区城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居住建筑供热面积和用气量进行审计,并按照居住建筑部分用气量【第9句】:5立方米/平方米(一个采暖供热期,建筑面积)的限额折算燃气调峰热源供热面积。一部分为总供热面积去除折算燃气调峰热源供热面积后的项目供热面积,按照同期燃煤供热企业政策性补贴标准进行补贴,另一部分燃气调峰热源用气量按照实际用气量进行补贴。启用燃气调峰锅炉需向区城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除自建自用清洁能源供热项目外,申请运行补贴的清洁能源供热单位,须按规定办理供热经营许可。不办理供热经营许可的,不予以财政补贴。
第二十四条新建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及运行按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标准补贴,由区发改、工信、财政、城管部门核定,由区财政进行补贴。
第二十五条区城管部门加强对清洁能源供热运营单位考核管理,制定考核标准,实行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的考核,各等级对应的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系数为【第1句】:0.【第8句】:0.5和0。
第二十六条区城管部门依据审计和考核结果制定运行补贴资金发放方案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发放。
财政补贴资金实行“一票否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一个采暖期其供热区域内居民用户通过12319热线、67712345热线、供热管理机构公开电话或政务服务热线反映供热问题占该区域总用户数10%的或者发生大规模集体到区级及以上信访部门反映供热质量问题的
(二)未按规定接受供热设施设备折旧维护费监管的。
第五章经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清洁能源供热单位须于每年7月份按照区城管部门要求提报下一年度清洁能源供热建设项目供热配套费投资补助计划、分布式能源设备财政补贴计划、谷电储能设施财政补贴计划、运行补贴计划,区城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区财政等部门,列入区财政资金预算。未按规定提报的,不予安排投资补助和运行补贴。
第二十八条实施集中供热的清洁能源供热项目投入运行前,清洁能源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青岛市供热条例》和《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供热经营许可。
第二十九条清洁能源供热单位在办理供热经营许可后7日内,在金融机构按照规定设立供热设施设备折旧维护费专用账户,并告知区城管部门。账户设立当日及每年6月前,按照规定向专用账户存入供热设施设备折旧维护费,用于供热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工作。
现有已经取得供热经营许可的供热单位从事清洁能源供热经营的,在清洁能源供热项目首次运行前设立专用账户,按照前述规定存入供热设施设备折旧维护费。供热设施设备折旧维护费的使用按规定接受区城管部门的监管。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9月1日期间经批准的清洁能源供热项目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青岛市黄岛区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全文
为加快推进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规范清洁能源供热投资补助和运行补贴申请、办理程序,青岛市黄岛区发布了清洁能源供热发展相关政策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青岛市黄岛区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规范清洁能源供热投资补助和运行补贴申请、办理程序,根据《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发〔2022〕24号)、《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管理局贯彻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城管〔2022〕95号)、《关于在全市学校、幼儿园推广使用清洁能源供能的通知》(青城管〔2022〕2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区城管部门负责清洁能源供热管理工作。
区发改、规划、城建、工信、国土、财政、环保、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清洁能源供热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清洁能源供热,是指利用污水源、海水源、土壤源、空气源、太阳能、生物质能、天然气等能源为特定区域实行集中供热。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的建设、运营与服务。清洁能源专业公司依法从事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的建设、运营与服务不受原划定的特许经营范围限制。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四条对新进入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地程序的项目,应征询区城管部门的意见,明确该地块是否采用清洁能源供热方式。对具备清洁能源供热条件的地块,区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中应当明确清洁能源供热要求,预留清洁能源供热设施用地,在土地出让或划拨时,一并纳入出让或划拨文件。供热方式一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第五条对利用公用或其他主体的地下空间独立建设,为周边区域多个项目供热的清洁能源供热项目,区规划、国土等部门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土地确权等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实行划拨供地。
第六条政府投资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比选论证清洁能源供热的可能性,并优先考虑使用清洁能源供热方案。具备安装使用条件的,要优先使用清洁能源供热。
第七条区内新建、扩建、迁建的中小学、幼儿园须同步建设清洁能源供应配套设施;已建成学校尚未建设供热、制冷设施的,须按清洁能源供应方式进行建设;已建成学校已经完成燃煤锅炉等配套设施建设的,应根据设备使用年限、使用效果等具体情况,适时变更为清洁能源供能方式。
上述单位使用清洁能源供热的,供热单位配套建设至用热单位楼前阀门井处,包括热计量总表、供热二级管网采购安装,不包括热源土建部分。
第八条利用清洁能源实行供热的开发建设项目,清洁能源供热建设单位须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编制清洁能源供热设计方案。项目涉及规划、用地、环评、节能、立项、施工等手续的,实行绿色通道。
第九条清洁能源供热配套费由区城管部门负责核定。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如下资料:
(一)采用清洁能源供热方式的设计方案;
(二)与清洁能源企业签订的供热协议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将供热配套费缴纳至区城管部门、清洁能源供热单位共同设立的银行监管账户。
清洁能源供热单位负责供热配套设施建设及运营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与清洁能源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协议,双方对供热设施建设内容、工期、质量等方面进行约定,项目建设单位对清洁能源供热单位供热设施建设全过程监督。
第十二条清洁能源供热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第十三条清洁能源供热单位向区城管部门申请从银行监管账户中拨付供热配套费,最高不超过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所缴纳的供热配套费。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开发建设项目经批准的平面图、管网综合图;
(三)清洁能源供热项目规划、土地、环评、立项等相关批准文件;
(四)使用天然气实施供热的,应提供与供气企业签订的天然气供应合同;
(五)采用清洁能源供热方式的施工图及施工图概算。
第十四条区城管部门审定后,从银行监管账户中先行拨付50%供热配套费,工程竣工验收后拨付30%,工程竣工验收并正式供热且稳定达标两个供热季后拨付剩余20%供热配套费。
第十五条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对清洁能源供热设施进行验收,区城管部门对验收结果予以备案。
项目竣工后,由区城管部门从区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备选库中抽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列入工程总投资。
第十六条经批准建设的分布式能源项目,工信部门协调电网企业按规定接受电力并网,与项目单位签订电力并网协议,并积极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章投资补助
第十七条符合本区确定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采用清洁能源供热的,由清洁能源供热企业提出供热配套费补助申请,最高不超过项目建设单位应缴纳的供热配套费。
其中:使用清洁能源供热的工业采暖项目,按建筑面积115元/平方米标准予以减免。工业生产性项目使用蒸汽用户,供热配套费根据实际用汽量按60万元/蒸吨核定,申请用汽单位与清洁能源供热企业签订协议,约定先按60万元/蒸吨的标准向供热企业缴纳供热保证金,正式投产6个月后,根据实际用汽量,按比例退还交纳的供热保证金。供热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资金支出由区城管部门负责监管;退还供热保证金后,由清洁能源供热企业提出供热配套费补助申请。
工业蒸汽生产项目,由供热单位配套建设至单位用地红线,包括热计量总表采购安装。
清洁能源供热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开发建设项目经批准的平面图、管网综合图;
(三)清洁能源供热项目规划、国土、环评、立项等相关批准文件;
(四)使用天然气实施供热的,应提供与供气企业签订的天然气供应合同;
(五)采用清洁能源供热方式的施工图及施工图概算。
第十八条清洁能源供热投资补助由区城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经财政部门审定后,先行拨付50%补助金额;工程竣工验收后,拨付30%;正式供热且稳定达标两个供热季(工业蒸汽项目管道竣工两年)后拨付剩余20%补助金额。补助资金直接拨至清洁能源供热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新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财政资金按照发电装机容量1000元/千瓦的标准给予设备投资补贴。
分布式能源项目建设单位需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区城管部门提出分布式能源项目设备补贴申请,按规定完整填写《分布式能源项目设备投资补贴申请表》和《分布式能源项目设备投资补贴确认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分布式能源发电装置购机合同,购机发票(复印件,如是外语的合同、发票,需有经翻译的中文件);
(二)有关项目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核准或审批文件;
(三)竣工验收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区城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区发改、工信部门进行调查核准,并将有关审核意见及补贴资金申请报告送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收到有关材料后,按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分布式能源建设单位。
分布式能源项目投产运行两年后,分布式能源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评定,出具评定报告,提出设备补贴申请,报区城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区城管、发改、财政、工信等部门组织进行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评定审查,经审查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达到70%及以上的,财政资金再给予1000元/千瓦的补贴。
区财政部门收到有关材料后,按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分布式能源建设单位。每个项目享受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二十条鼓励海水源、污水源、土壤源、空气源热泵和其他电供热项目建设谷电储能设施。项目建设谷电储能设施,按核定储能设施建设成本的50%,由财政资金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00万元。
申请谷电储能设施财政补贴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在设计方案中予以明确谷电储能设施规模,并报区城管、发改、工信、财政部门审查。项目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向区城管部门提出谷电储能设施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提供谷电储能设施竣工图图纸及竣工结算,区城管部门组织审核提出意见,区财政部门进行决算审查,根据决算结果和补助标准下达资金预算,按规定直接拨付建设单位。
第四章运行补贴
第二十一条2022年2月1日后设计方案经审查同意新建并投入使用的海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土壤源热泵、空气源热泵、谷电储能和生物质集中供热等项目的居住建筑部分,按照同期燃煤供热企业政策性补贴标准和补贴政策,给予清洁能源供热单位财政补贴。
采暖季结束后,清洁能源供热单位应向区城管部门提出运行补贴申请,提供清洁能源供热收费明细,区城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清洁能源供热单位供热的居住建筑部分供热面积进行审计。供热面积按照清洁能源供热单位开具的居住建筑供热发票面积计算。
第二十二条对新建燃气锅炉集中供热项目居住建筑部分、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热项目,按核定天然气用量给予清洁能源供热单位财政补贴。
以非居民类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第3句】:65元/立方米(政府定价)及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第30句】:4元/平方米(使用面积)为基准,燃气锅炉集中供热项目居住建筑部分每立方米用气补贴【第1句】:92元,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热项目每立方米用气补贴0.52元。补贴标准随非居民类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等调整。
燃气锅炉集中供热项目居住建筑部分用气量最高为【第9句】:5立方米/平方米(一个采暖供热期,建筑面积),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热项目用气量最高为【第22句】:0立方米/平方米(一个年度,建筑面积)。
燃气锅炉集中供热居住建筑项目和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热项目,在采暖期结束后,向区城管部门提供供热建筑面积和用气量结算单据,由区城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燃气锅炉项目的居住建筑部分供热面积、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供热面积及用气量进行审计。用气量低于规定标准的,按照实际用气量补贴;用气量高于规定标准的,按照限定的标准气量进行补贴。
具有燃气调峰热源的.供热项目分两部分进行补贴。由项目单位在采暖季结束后向区城管部门提供燃气用气量结算单据和项目供热面积,由区城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居住建筑供热面积和用气量进行审计,并按照居住建筑部分用气量【第9句】:5立方米/平方米(一个采暖供热期,建筑面积)的限额折算燃气调峰热源供热面积。一部分为总供热面积去除折算燃气调峰热源供热面积后的项目供热面积,按照同期燃煤供热企业政策性补贴标准进行补贴,另一部分燃气调峰热源用气量按照实际用气量进行补贴。启用燃气调峰锅炉需向区城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除自建自用清洁能源供热项目外,申请运行补贴的清洁能源供热单位,须按规定办理供热经营许可。不办理供热经营许可的,不予以财政补贴。
第二十四条新建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及运行按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标准补贴,由区发改、工信、财政、城管部门核定,由区财政进行补贴。
第二十五条区城管部门加强对清洁能源供热运营单位考核管理,制定考核标准,实行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的考核,各等级对应的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系数为【第1句】:0.【第8句】:0.5和0。
第二十六条区城管部门依据审计和考核结果制定运行补贴资金发放方案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发放。
财政补贴资金实行“一票否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一个采暖期其供热区域内居民用户通过12319热线、67712345热线、供热管理机构公开电话或政务服务热线反映供热问题占该区域总用户数10%的或者发生大规模集体到区级及以上信访部门反映供热质量问题的
(二)未按规定接受供热设施设备折旧维护费监管的。
第五章经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清洁能源供热单位须于每年7月份按照区城管部门要求提报下一年度清洁能源供热建设项目供热配套费投资补助计划、分布式能源设备财政补贴计划、谷电储能设施财政补贴计划、运行补贴计划,区城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区财政等部门,列入区财政资金预算。未按规定提报的,不予安排投资补助和运行补贴。
第二十八条实施集中供热的清洁能源供热项目投入运行前,清洁能源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青岛市供热条例》和《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供热经营许可。
第二十九条清洁能源供热单位在办理供热经营许可后7日内,在金融机构按照规定设立供热设施设备折旧维护费专用账户,并告知区城管部门。账户设立当日及每年6月前,按照规定向专用账户存入供热设施设备折旧维护费,用于供热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工作。
现有已经取得供热经营许可的供热单位从事清洁能源供热经营的,在清洁能源供热项目首次运行前设立专用账户,按照前述规定存入供热设施设备折旧维护费。供热设施设备折旧维护费的使用按规定接受区城管部门的监管。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9月1日期间经批准的清洁能源供热项目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青岛市积分落户办法实施细则(2022全文)
第一条为推进落实我市积分落户管理制度,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22]38号),按照综合评价、量化标准、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在本市(指城区和新区,下同)有合法固定住所,持本市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满3年,在本市就业创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无犯罪记录,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市区的'人员。
第三条积分落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1)分为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负积分。基本分指标包括年龄情况、文化程度、技能水平、参保情况、住房情况五项指标;导向分指标包括紧缺工种(详见附件2)、落户地区两项指标;附加分指标包括投资纳税、表彰奖励、社会服务三项指标;负积分指标为违法失信一项指标。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第四条积分落户实行集中统一办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www.qdhrss.gov.cn)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积分落户办理时间、受理地点及相关事项。
第五条申请积分落户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积分落户信息管理系统,如实填报本人相关信息,经系统初评总积分达到100分以上(含100分)的,可向本人合法固定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正式递交申请材料。
第六条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设立积分落户申请受理窗口,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受理积分落户材料。申请人需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格,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山东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同时提供相关积分指标证明材料作为积分计算凭证,并对其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
第七条各积分落户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并出具收件回执。经确认资料无误后,按照《青岛市积分落户指标体系表》的设定进行初审,初审积分达到100分的,出具受理回执。若初审积分未达到100分的,则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八条各积分落户受理窗口应及时将初审后符合申请条件人员的资料录入积分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积分档案,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初审意见后,连同有关纸质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九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审核有关材料及数据,并按照积分指标体系责任分工,分送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文明办等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山东省居住证》办理期限、无犯罪记录、年龄情况、学历证书、合法固定住所情况、投资纳税情况、义务献血、志愿者服务等进行复审,复审情况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复审情况,确定最终积分,并按照积分高低对申请人进行排名并公示。积分相同者,按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长短排名。
第十一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申请人积分排名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复核。
第十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复核确认的申请人积分排名和年度积分落户指标总量,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拟落户人员名单,公示期10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举报或投诉,经核查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对采取故意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空缺的落户名额按照积分排名依次递补。
第十三条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拟落户人员名单并签发落户卡,申请人凭落户卡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局办理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落户手续。
第十四条加强积分落户工作纪律监督,对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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