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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规定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创新体系建设,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促进集美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平台是指依托本区具备一定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的企事业单位、高校和科研院所组建,通过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向社会提供研究开发、资源共享、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各类公共科技服务的平台,主要包括技术研发平台、资源共享平台、成果转化平台等。
第三条
平台的建设旨在根据我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科技资源集成开放和共建共享为目标,通过政府的导向扶持,调动各方面力量,为本区高新技术研究、产业技术创新、科技人才创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积极培育和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不断提高本区科技创新能力。
第四条
平台建设将围绕本区《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创新工作重点,服务创新创业,促进产业发展,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积极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多元化投入、市场化运行和开放共享”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平台管理机构和建设单位的职责
第五条 区科技局负责全区平台的策划、征集、申请受理、初审、验收和绩效考评等管理工作,根据本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的需要,提出平台建设资金的使用建议,并会同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与绩效评估。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平台建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审批、资金核拨和监督检查等,并与区科技局共同审定平台建设项目,对专项资金使用开展追踪问效工作。
第七条平台建设单位负责平台建设和运行,主要包括制定平台建设方案,落实平台建设的自筹资金和运行维护费,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原则,面向辖区企业提供优质优惠的公共技术服务,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保障平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章
平台任务
第八条
平台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技术研发平台:为企业技术攻关提供服务,解决实用性技术难题。着重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带动和促进产业技术水平的提高,为产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在引进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人才培训,为产业的发展培养高素质的技术人才。
(二)资源共享平台:整合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开展协作共享,为产业技术研发提供相应的研发设备等基础条件和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试验、分析测试服务,为协同创新提供服务。
(四)项目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或学历证明材料有效复印件;
(五)平台运行章程和管理制度;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上企业完税证明(国、地税);(事业法人单位不需要提供)
(七)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须报送最近1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
(八)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平台建设
第十三条
平台建设可分期实施,建设期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实行边建设、边运行、边服务机制。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要按照平台的建设方案,注重把资源整合、规范管理和开放共享服务以及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相结合,保障平台顺利建设和对社会开放服务,使之真正成为服务于科技进步、技术创新、资源共享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五条
在建设期间,建设单位要每年向区科技局书面汇报建设进展和运行情况。区科技局对平台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平台建设完成目标任务后,建设单位按照《集美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有关项目验收的程序和要求,向区科技局提交有关材料申请验收。
第十七条
区科技局对申请验收资料进行审核,符合
验收条件要求后,组织财政等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平台建设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予通过验收:
(一)平台建设没有达到目标要求,存在明显差距;
(二)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平台建设方案,偏离合同规定的目标、内容等;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造假行为;
(四)建设过程中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五)合同规定的期限到期后没有申请延期,超过半年时间未申请验收;
(六)未履行公共服务职责;
(七)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九条
没有通过验收的平台,建设单位应在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做出相应改进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第二次验收未通过,将按立项合同约定处理并取消平台资格。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平台建设经费以建设单位自筹为主、区财政科技资金资助为辅。鼓励多渠道筹措经费,保障平台建设与运行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科技资金资助用于提升平台创新和服务能力建设,不得用于房屋建设或装修等与科研活动无直接
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规定篇二
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试 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和《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92号精神,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10‟240号),推进我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科学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查询、技术支持与专利开发、节能环保、市场开拓、法律服务和管理咨询、信息化应用、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等服务的法人实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信委)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服务平台。示范平1 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治区经信委负责区级示范平台的认定、规划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各地州(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州(市)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和指导服务工作,协助自治区经信委对示范平台进行管理。自治区级服务平台单位直接报送自治区经信委。
第二章 服务平台建设
第五条 建设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社会广泛参与相结合,非营利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社会服务资源开放共享与统筹规划、重点推动相结合,促进产业升级与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相结合。
第六条 建设目标。以综合服务平台为依托、专业服务平台为支撑,以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为重点,建立自治区、地州(市)、县三级服务平台纵向协调发展,综合与专业服务平台横向互补的立体服务网络。第七条 建设内容。
2(一)信息查询:加强网络功能开发,畅通信息渠道,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产品、标准、人才、市场等各类信息服务。
(二)技术支持与专利开发:开展工业设计、技术咨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帮助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增强创新能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建立行业技术创新联盟,推动产学研联合,促进技术成果转化、适用技术推广和创新资源共享;指导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培养质量管理人员,提供大型加工仪器设备共享服务。
(三)节能环保:为中小企业开展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应用及节能评审服务,指导企业加强能源审计、现场管理,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四)市场开拓:组织开展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推动建立驻外服务点和营销网络,帮助企业拓宽营销渠道,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积极帮助中小企业开展现代物流、商务等服务。
(五)法律服务和管理咨询: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政策法律咨询,设立法律咨询服务热线,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标准、法律援助,法律、法规、政策等维权服务。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诊断,帮助企业学习、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科学决策和经营管理能力。
3(六)信息化应用:积极搭建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和电子商务平台,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提升中小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信息化水平。
(七)创业辅导:为拟创业人员提供创业信息、创业培训、商务策划、工商代理和相关行政许可申报等服务;为创办三年内的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项目诊断、市场营销、财务管理、投资融资、财税申报、技术支持等辅导服务和创业场地。
(八)人才培训:为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第三章 示范平台认定
第八条 申报条件。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15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服务功能完善,服务特色突出。从业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大专(含)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60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服务业绩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影响力。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服务收入占营业额的比例不低于4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
(五)主要服务于全区中小企业。满足中小企业的服务需求,服务的行业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六)积极参加各级经信委组织的为中小企业服务推广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企业等相关社会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服务辐射带动能力。
(七)申报单位应是各地具有带动作用的重点平台。
(八)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具有开拓创新能力、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九)服务业绩较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比较明显的南疆三地州(和田、喀什、克州)示范平台,上述
(一)、(二)、(三)、(四)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 申报资料。凡参加示范平台申请的单位必须按附件1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如实填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条 申报程序。各地服务平台向本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州(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本地区自治区级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能力及业绩进行测评,填写《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推荐表》(见附件1之表1),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报自治区经信委。
第十一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名单及专业、职称情况(附件1之表5);
(四)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附件1之表4);
(五)上一年度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六)签订服务协议的中小企业名单(附件1之表6)和服务中小企业成效的评价;
(七)服务工作总结或年度运营计划;
(八)区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证明)复印件,认定证书(证明)复印件,备案证明、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
(九)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得到各级政府的扶持情况;
(十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附件1之表3)。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
(一)专家评审。自治区经信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服务能力、服务业绩、社会荣誉、发展目标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示范平台候选名单。
(二)现场考察。根据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示范平台候选名单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
(三)公示认定。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初步确定示范平台名单,并在自治区经信委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自治区经信委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第四章 示范平台管理
第十四条 区级示范平台名单在自治区经信委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
第十五条 对获得自治区示范平台称号的单位,自治区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予以重点支持,第十六条 各地州(市)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服务平台运营、建设发展情况(附件2)报自治区经信委。
第十七条 自治区经信委对区级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示范平台有效期三年,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
第十八条 有下列之一情形的,撤消示范平台称号:(一)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行业组织处分的;(二)被司法机关处罚的;(三)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服务活动的;(四)多次被中小企业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五)一年内不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信息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地州(市)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本地示范平台认定工作,并对地州(市)级及以上示范平台给予相应扶持。
第二十条 示范平台评审工作接受审计、纪检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经信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材料 附表略附件1:
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资料
(一)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推荐表(附件1之表1)。
(二)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统计表(附件1之表2)。
(三)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附件1之表3)
(四)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创立发展沿革、发展目标、目前基本情况);
2、服务对象所在区域的行业状况,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作用,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和公共服务需求情况;
3、管理运营情况(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员激励、能力提升、品牌建设、可持续发展等);
4、近年来的服务情况(包括:主要服务内容、服务对象、规模、方式、收费等);
5、主要服务业绩及对区域经济和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贡献(包括:自测情况或典型案例);
6、获得各级政府扶持的情况;
7、下一步发展规划或年度运营计划。
9(五)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长期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申请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主要服务设施(含软件、仪器设备等)投资明细表(附件1之表4)及相应财务支出凭证复印件。
(八)主要从业人员情况表(附件1之表5),大专(含)以上学历证书以及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近两年服务中小企业名单(附件1之表6);签订的服务协议、合同复印件和服务中小企业的成效评价;区域或行业内10家中小企业提供的服务评价意见。
(十)区级及以上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证书(证明)复印件,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十一)其它能证明服务能力的相关材料
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规定篇三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和《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92号精神,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10‟240号),推进我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科学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查询、技术支持与专利开发、节能环保、市场开拓、法律服务和管理咨询、信息化应用、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等服务的法人实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信委)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服务平台。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治区经信委负责区级示范平台的认定、规划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章 服务平台建设
第五条 建设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社会广泛参与相结合,非营利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社会服务资源开放共享与统筹规划、重点推动相结合,促进产业升级与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相结合。
第六条 建设目标。以综合服务平台为依托、专业服务平台为支撑,以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为重点,建立自治区、地州(市)、县三级服务平台纵向协调发展,综合与专业服务平台横向互补的立体服务网络。第七条 建设内容。
(一)信息查询:加强网络功能开发,畅通信息渠道,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产品、标准、人才、市场等各类信息服务。
(二)技术支持与专利开发:开展工业设计、技术咨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帮助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增强 创新能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建立行业技术创新联盟,推动产学研联合,促进技术成果转化、适用技术推广和创新资源共享;指导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培养质量管理人员,提供大型加工仪器设备共享服务。
(三)节能环保:为中小企业开展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应用及节能评审服务,指导企业加强能源审计、现场管理,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四)市场开拓:组织开展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推动建立驻外服务点和营销网络,帮助企业拓宽营销渠道,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积极帮助中小企业开展现代物流、商务等服务。
(五)法律服务和管理咨询: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政策法律咨询,设立法律咨询服务热线,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标准、法律援助,法律、法规、政策等维权服务。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诊断,帮助企业学习、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科学决策和经营管理能力。
(六)信息化应用:积极搭建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和电子商务平台,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提升中小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信息化水平。
(七)创业辅导:为拟创业人员提供创业信息、创业培训、商务策划、工商代理和相关行政许可申报等服务;为创办三年内 3 的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项目诊断、市场营销、财务管理、投资融资、财税申报、技术支持等辅导服务和创业场地。
(八)人才培训:为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第三章
示范平台管理
第十四条 区级示范平台名单在自治区经信委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
第十五条 对获得自治区示范平台称号的单位,自治区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予以重点支持,第十六条 各地州(市)每年2月底前将上工作总结、服务平台运营、建设发展情况(附件2)报自治区经信委。
第十七条 自治区经信委对区级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示范平台有效期三年,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与申报同时进行。
第十八条 有下列之一情形的,撤消示范平台称号:(一)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行业组织处分的;(二)被司法机关处罚的;(三)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服务活动的;(四)多次被中小企业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五)一年内不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信息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地州(市)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本地示范平台认定工作,并对地州(市)级及以上示范平台给予相应扶持。
第二十条 示范平台评审工作接受审计、纪检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经信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材料 附表略
附件1:
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资料
(一)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推荐表(附件1之表1)。
(二)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统计表(附件1之表2)。
(三)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附件1之表3)
(四)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创立发展沿革、发展目标、目前基本情况);
2、服务对象所在区域的行业状况,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作用,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和公共服务需求情况;
3、管理运营情况(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员激励、能力提升、品牌建设、可持续发展等);
4、近年来的服务情况(包括:主要服务内容、服务对象、规模、方式、收费等);
5、主要服务业绩及对区域经济和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贡献(包括:自测情况或典型案例);
6、获得各级政府扶持的情况;
7、下一步发展规划或运营计划。
(五)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长期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申请单位上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主要服务设施(含软件、仪器设备等)投资明细表(附件1之表4)及相应财务支出凭证复印件。
(八)主要从业人员情况表(附件1之表5),大专(含)以上学历证书以及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九)近两年服务中小企业名单(附件1之表6);签订的服务协议、合同复印件和服务中小企业的成效评价;区域或行业内10家中小企业提供的服务评价意见。
(十)区级及以上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证书(证明)复印件,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十一)其它能证明服务能力的相关材料
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规定篇四
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37号),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经河北省中小企业局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示范平台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技术、融资、质量、节能、环保、创业、培训、管理、商务、现代物流等。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三条 河北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协助河北省中小企业局对示范平台进行管理。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示范平台的条件
第五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包括:产业集群、小企业创业基地、工业园区和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满足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需求,服务的行业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服务功能完善,服务特色突出。从业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四)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100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服务业绩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
(六)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七)获得市级及以上部门的相关认定或表彰。
(八)属于经济欠发达的老少边穷地区,服务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服务平台,上述
(一)、(三)、(四)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优先推荐省级认定的平台,逐步过渡到推荐市级认定的平台。
第七条 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示范性进行测评,填写《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上报河北省中小企业局。
第八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县级人民政府批文;
(三)上一服务收支情况的财务报表;
(四)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
(五)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情况;
(六)签订服务协议的中小企业名单和服务中小企业成效的评价;
(七)发展规划或运营计划;
(八)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监督审核)证书复印件;
(九)市级及以上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认定证书(证明)复印件,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
(十)得到各级政府扶持的情况;
(十一)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九条 河北省中小企业局按照相关评审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中国中小企业河北网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河北省中小企业局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择优推荐“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十一条 示范平台的评审工作于每年3月1日至31日的工作日集中办理。
第四章 示范平台管理
第十二条 示范平台名单在中国中小企业河北网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十三条 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每年将工作总结报河北省中小企业局,及时发布服务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河北省中小企业局对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与申报同时进行,由示范平台将三年工作总结、上一服务收支财务报表及《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测评表》(见附件3)报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测评后,填写测评情况及意见,经河北省中小企业局复核,对合格的示范平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发布公告予以撤消。
第十五条 河北省中小企业局建立监督管理制度。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家对示范平台进行抽查,对已经授牌的示范平台,如发现弄虚作假,除撤销称号外,暂停所在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下一的申报工作。
第十六条 河北省中小企业局对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七条 示范平台评审工作接受审计、纪检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级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并对省级及以上示范平台给予相应的扶持。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规定篇五
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不断提高集聚服务资源的能力、完善服务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附件: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推动公共服务平台规范建设,提升我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23〕15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示范平台是指在我市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信息委)认定,具有开放性、资源共享和公益性特征,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需求为导向,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公共信息、技术支撑、信息化应用、创业创新帮扶、人才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示范平台包括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市经贸信息委负责示范平台的规划、认定、指导和管理工作。
市经贸信息委委托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以下简称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开展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示范平台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深圳市注册(或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并运营两年以上,财务状况良好,上年末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上服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二)服务业绩突出。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上年服务中小企业数量不少于150家,其中服务小型微型企业数量占比不低于60%,用户满意度85%以上。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相应的服务设施;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q2424604041;群171078453(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服务目标。
(五)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5%以上。
第六条 示范平台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一)综合信息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财税、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国际化交流合作等公共信息服务。
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微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功能较为完善的信息数据库、信息管理系统和开放的在线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服务企业数量50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20次以上, 结合政府扶持政策,每年开展政策宣讲3次以上。
(二)技术支撑服务。围绕我市重点产业,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制造业升级、现代物流供应链服务、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提供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等技术服务。
须具备相应的技术支撑服务的人员、硬件设施和服务能力;年开展技术服务活动10次以上。其中,工业设计服务申报单位,近两年需至少获得过一次国际性工业设计大奖,或至少有一位高级工业设计师;检验检测服务申报单位,需具有经认证的检验检测资质或资格。
(三)信息化应用服务。通过计算机软硬件技术运营支撑,为中小微企业实现信息化提供咨询、系统应用、信息维护与升级等信息应用服务。
服务效果良好,在线客户累计200家以上,其中小微企业占比不低于80%;有可靠性高、高速接入的光纤线路及足够的网络带宽,网络联通率在99.9%以上;系统运行稳定、故障率低,能提供7x24小时全天候网络系统管理维护与技术支持,以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有随时对客户应用的系统进行流量及性能监控的能力,保证客户应用的效果。
(四)创业创新帮扶服务。为创业者、创办3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投融资顾问等创业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战略、人力资源、流程改造、营销与商业模式创新、创新管理等创新服务。
具有较强的创业创新辅导综合服务能力。建有创业创新项目库、创业创新指南、创业创新服务热线,或建有创业创新服务信息平台;有明确的服务宗旨和服务流程,年服务中小微企业或创业者150家(人)以上且成效显著,年开展各类创业创新帮扶活动(专项服务案例)8次以上。
(五)人才培训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投融资、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创新等领域培训服务。
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2000人次以上,在实施市中小企业产业紧缺人才培训计划过程中成效突出者优先。提供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的,需取得相应的办学资质。
(六)融资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投融资信息、融资撮合、融资担保等服务。具备功能完善的投融资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价和发布系统,具有开放的线上线下服务功能;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10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8亿元以上的服务机构,或持有有效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元,年新增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额30亿元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二)法人证书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代码证
复印件(营业执照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免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三)上一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四)企业人员社保清单(社保局自助打印)及主要服务人员学历证明;(五)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六)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证明(合作协议);(七)开展相关服务活动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八)开展相关服务的资格(资质、体系认证)、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九)获得国家、省、市有关政府部门颁发荣誉数及政府资助证明(证书、批复文件);(十)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十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八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发布申报通知,对申报单位提交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单位的办公场所、服务设施现场核查。
第九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可以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根据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结果,结合产业政策进行综合评定,择优确定拟认定名单。拟认定名单经市经贸信息委审定后,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公布。
第四章 认定扶持
第十一条 对审定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牌匾,择优推荐申请省、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十二条 对示范平台进行宣传,提升示范平台社会形象;组织推动示范平台服务机构与中小微企业服务对接。
第十三条 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示范平台进行奖励(已获得市区两级财政资助的平台除外)。对获得市级示范平台称号或经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推荐获得省级示范平台称号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经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推荐获得国家级示范平台称号的,在省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增加3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支持国家级技术类示范平台申报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五条 示范平台应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为中小微企业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及时反映发展动态和企业服务情况,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示范平台每年2月底前提交上服务工作总结。第十六条 市经贸信息委负责对示范平台的管理,委托市中小企业服务署负责对示范平台做好服务和指导,对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不定期对示范平台的服务情况进行测评。
第三方机构在评审、测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参评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评审、测评资格,列入不诚信服务机构名单。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示范平台每年认定一次,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
第十八条 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对示范平台认定申报不予受理,对已获得的示范平台称号予以撤销:
(一)在申请认定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被市财政部门列入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失信提示名单,或被相关部门列入违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三)深圳信用网上存在被财政、海关、工商、税务、安监、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年内单笔5万元、3年内单笔50万元以上罚款记录。
(四)3年内存在被处予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记录。(五)由于技术或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安全事故的。(六)经检查或测评不合格的。
(七)被中小微企业投诉侵犯合法权益且被认定属实,累计达到5次以上的。第十九条 被撤销示范平台称号的,三年内不得再申报示范平台认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信息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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