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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宜政发[]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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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政发[]234号篇一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宜城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大雁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宜城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 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宜城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实 施 方 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精神,为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市政府决定将全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合并实施。现就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要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我市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从2011年7月1日起,在我市合并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到2011年底基本实现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凡具有我市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本人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的农村居民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㈠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300元、1400元、1500元15个档次。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缴费档次的调整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参保人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一年缴纳一次。

㈡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20元、市政府负担10元。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 3 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㈠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㈡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政府补贴除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待遇调整

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物价变化等情况确定。

八、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达到15年、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2011年7月1日前,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农村居民,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积极引导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城镇居民 4 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在2011年12月31日前补缴的,其补缴年限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鼓励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多缴多得。

九、基金管理与监督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各镇(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辖区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经办管理服务

㈠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经办管理。我市农村社会保险管理局更名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按照《关于加强和完善全省新农保试点县(市、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鄂编发[2010]3号)文件精神,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充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镇(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设立按《关于加强和完善全省新农保试点县(市、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鄂编发[2010]3号)和《关于设立镇(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批复》(宜机编[2011]20号)文件执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按现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㈡提高经办服务水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准确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网络为城乡居民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切实做好账户管理、政策咨询、查询服务、养老金支付等工作。

十一、相关制度衔接

㈠与老农保衔接。原已参加老农保,并在本地城乡居民社会 6 养老保险(新农保)启动前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可继续按老农保规定享受老农保待遇,其标准和渠道不变。其中:已年满60周岁的,在享受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直接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年满60周岁后,按政策规定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老农保基金不足以支付老农保待遇的,由市政府给予补助。原已参加老农保,但在本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启动时未领取待遇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原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年满60周岁后,统一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待遇。

㈡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㈢妥善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关衔接政策之前,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已经享受的其他社会保障待遇不变。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

要充分认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 7 织领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十三、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扩大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实现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和睦的重大民生工程。

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这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同时,要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十四、本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方案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主题词:劳动 城乡居民△ 保险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宜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2日印发

宜政发[]234号篇二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锡政办发〔2007〕271号)

为深入贯彻《江苏省邮政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支持邮政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36)精神,改善无锡邮政业发展环境,进一步推动无锡邮政普遍服务水平的提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支持邮政业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邮政网点规划工作,将邮政网点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邮政网点是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基础设施。要认真做好邮政网点规划工作,邮政部门组织编制邮政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根据城镇总体规划,邮政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按照国家邮政局《关于发布<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国邮〔2005〕355号)要求,组织编制邮政网点布局规划,报市、市(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开展此项工作,并于2008年6月前完成。

邮政局(所)建设所需土地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依法划拨,免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建制镇公用设施配套费。

对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邮政服务网点用房,按不高于建筑成本的价格出售给邮政部门使用。建筑成本价由市物价部门核定,其中不应包括土地转让费及各种市政公用基础建设配套费、建制镇公用设施配套费等。已由建设部门批准建设的住宅小区公建配套的邮政网点用房,也按上述规定办理。邮政部门应抓紧与相关开发商联系落实,尽早启用小区配套邮政服务网点,提高小区邮政服务水平。

二、妥善处理邮政网点的拆迁补偿问题

因市政建设需要拆迁邮政局(所)网点,应提前与邮政部门协商,落实拆迁安置事宜。邮政局(所)网点的安置原则上在原地重建,重建费用由拆迁人承担;确需异地重建的,要保证邮政营业面积不减少,建设费用由拆迁人承担。同时要协助邮政部门落实邮政营业临时网点用房,保证当地企业、公民用邮需要。对以前拆迁的邮政网点,尚未落实新址的,也按上述原则执行。对2006年至2007年上半年因城市拆迁改造而重置的邮政局所,尚未缴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建制镇配套费的,一律免征。

三、做好邮政信报箱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新建住宅楼(包括拆迁安置房、农民安置房)的信报箱建设,严格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和《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bj32/j26-2006)的有关规定,设置足够数量、符合标准的邮政信报箱。邮政信报箱必须与住宅同步规划、设计、建设,要把信报箱规划建设作为公建配套设施严格把关;建设单位负责出资建设,根据邮政部门提供的国家邮政行业标准,选择具备“信报箱生产监制证”的生产厂家设备,邮政部门负责对住宅小区信报箱供货质量的把关;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应包括邮政信报箱设施,邮政部门负责对住宅信报箱建设质量进行单项验收,验收合格的办理通邮手续。

老新村信报箱改造要纳入全市老新村改造工程,与老新村改造同步进行,改造费由房管部门纳入旧城改造费用统一支出。

要加强邮政信报箱的维护工作。全市邮政信报箱的日常维修和更换纳入小区物业管理内容,由住宅楼的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负责,维护费用纳入房屋大修理基金。

四、开通邮政普遍服务运输车辆绿色通道

为满足社会对邮件传递速度的要求,减轻邮政部门负担,从2008年1月1日起,承担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邮政专用运输车辆进入市管高速公路,由市管高速公路收费管理部门按照收费标准的50%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具体办法由市交通局、市邮政局和市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制定。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宜政发[]234号篇三

大政发〔2008〕55号

大街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

各村民委员会、乡直各单位:

为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工作要求,促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根据省、市、县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要求,乡安委办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安监总协调〔2008〕35)号,和县安委办《金

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景安办〔200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同时将省市安委办《关于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高度统计和报送等工作文件夹的通知》(普安办〔2008〕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宣传力度

在去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提高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有力抓手;也是为“两会”和“奥运会”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的需要。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坚持安全发展,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高度,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集中精力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推动全社会更加关注、支持、参与、监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

按照“排查要认真、治理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

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村委会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结合实际做出具体安排,于4月20日前做出部署,落实到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各级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开展工作。相关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广泛发动职工群众,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认真、细致、全面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不走过场、不留盲区、不留死角。一般隐患要立即整改,重大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资金和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要及时向乡安委办报告;一时难以整改又严重影响安全的,要采取停产整顿甚至关停等断然措施。要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通过隐患排查治理,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四、强化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各村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分析和把握安全生产的规律和特点,在组织和督促企业抓好日常排查治理、搞好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要抓住“奥运会”、第四季度等重要时段,针对突出特点,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逐级检查,发现问题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整改。乡安委办将分别组织督查。对重大隐患要实行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要强化行政执法,严厉打击“三非”(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要严明纪律,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注重用事故教训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村及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发生的各类事故尤其是较大事故教训,认真查找安全生产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中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掌握事故发生的部位、环节、原因、特点及规律,举一反三,制定并落实措施,预防和杜绝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六、加强信息调度和总结交流

各村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和调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按时按要求上报信息和资料。

二oo八年四月十八日

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煤矿等行业(领域)企业2008年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工作实施意见

一、金属和非金属矿山企业

(一)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1、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情况,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执行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制度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进行演练等情况。

2、是否按照开采设计方案组织生产、开采现状与设计资料和图纸是否相符。

3、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要求实施爆破作业的情况,是否符合爆破安全距离、落实了爆破作业设计和作业规程、制定了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预防措施和落实了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及清退登记制度;爆破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

4、地下矿山是否设置了至少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各生产水平(中段)和采区(盘区)是否设置了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

5、地下矿山采矿作业掘进、回采、运输、提升、通风防尘、防排水、顶板管理、地压监控、供电、爆破、职业危害等关键

环节的安全状况。

6、地下矿山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及通风管理制度的情况;风质、风量、风速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和规程要求。

7、地下矿山制订和落实采空区管理制度及采空区处理方案的情况。

8、地下矿山制定和落实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9、地下矿山落实防范水害制度情况,是否查清了采空区及废弃井积水;地表移动带、陷落带范围内重大水体及导水构造的状况是否清楚;制订和落实防洪、防透水及排水措施有应急预案的情况。

10、露天矿山是否按设计案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边坡角度是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堆积》或《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要求。

11、露天矿山采场工作帮是否按规定定期检查,露天边坡稳定性是否进行定期监测。

12、排土场设计明确排土场排土工艺、排土顺序、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废石滚落可能的最大距离等情况;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排土作业。

13、深凹露天采场越界、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取缔情况。

(二)各重要时段排查治理重点

第一时段(4月10日前)

1、对2007年排查出、未整改到位的重大隐患进行整改销号。

2、制定2008年隐患排查方案,建立隐患排查责任制,安排隐患治理专项资金。

3、停产复工矿山的排水、机械通风、巷道维修、边坡监控及管理,重要设施和生产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及检查验收。

第二时段(5月至9月)

1、加强对金属和非金属矿山重点生产环节、要害部位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违反设计组织施工、生产检查,防止发生重特大事故。

2、加强汛期检查,制定汛期水害防治工作方案,落实除险加固及防排水设备、物资、资金、预案,监控矿山附近地表水体(河流、山洪部位、水库)等。

3、检查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及管理制度情况,对风量、风速、风质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和堆积要求的矿山企业,一律停产,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4、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严厉打击非地开采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已关闭矿井的巡回检查,严防已经关闭矿山的死灰复燃。

第三时段(10月至12月)

1、重大隐患的整改销号。对限定时间内不能完成整改的重

大安全隐患制定监控措施,并得到落实。

2、针对矿山冬季生产的特点,加强对机械通风、顶板、防排水比诸通行运行隐患的排查治理。

3、防止年未突击生产,加大防“三超”、反“三违”、打“三非”的力度。

4、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

二、危险化学品企业

(一)排查治理的范围

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危险化学品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学校等。

1、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学校

2、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和单位

3、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

4、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

(二)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1、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学校。

(1)重点部位的安全储存使用状况。

(2)、防雷电、防讯、防构筑物倒塌、防静电、防粉尘爆炸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

(3)学校是否储备了必要的应急器材,是否与地方建立了应急救援合作关系;使用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污染的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设立了污水储存池及具备污水处理的能力。

(4)、岗位操作人员熟练掌握本岗们职责、工艺流程、危险及有害因素、工艺技术指标、操作堆积、设备仪表的使用、应急处置方法的情况;严格执行企业巡回检查制度的情况。

(5)、新建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情况;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安全设施俊工验收情况。

2、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和单位

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和安全防护距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建立了储罐罐体定期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储罐是否装备高、低液位和超温超压报警,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防超压、防泄漏、防雷、防汛、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3、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

(1)、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是否取得运输资质,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是否取得上岗资格证;运输车辆、罐车罐体和配载窗口是否取得检测检验合格证明,车辆二级维护和定期检验制度执行的情况。

(2)、运输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情况,安装的安全监控车载终端、标志灯、标志牌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超载现象。

(3)、承运的剧毒化学品是否通过随车携带化学品安全技

术说明书或包装物加贴安全标签等方法载明化学品的品名、种类、施救方法等内容;是否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是否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

4、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

(1)、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存在超许可经营范围现象,是否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

(2)、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检验、登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标示牌。

(3)、加油(气)站的设计、设施和周边安全距离是符合规范要求;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卸油、加油、检修等重要环节是否建立了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是否编制了科学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应急器材。

(4)、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特别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充装单位岗位安全操作堆积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充装车辆资质、安全状况查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严禁超量装载规定执行情况;操作人员取得上岗证的情况。

(5)、危险公演品充装单位充装设备管道静电接地、装卸软管每半年进行压力试验情况以及充装设备的仪表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液化气体充装是否采取防超装措施;有毒有害

危险化学品充装站配备有毒介质洗消装置的情况;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6)、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证明资料不齐全、检验检查不合格、罐体内残留介质不详和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罐车禁止充装危险化学品规定的落实情况。是否向驾驶员的押运员说明充装的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等内容,是否向押运员提供所押运的危险化学品信息联络卡。

(三)各重要时段排查治理重点 第一时段(4月10日前)

1、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完成2007年隐患治理专项行动中查出的重大隐患的整改工作,通过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

2、认真抓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加大路面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力度,消除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疲劳驾驶、超速、超载行驶等违规行为,防范交通事故引发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第二时段(5月至9月)

重点是加强加油站的安全监管,组织加油站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

第三时段(10月至12月)

1、加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化工建设项目投产安全监管

力度,监督企业认真落实新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措施,确保试车、试生产安全。

2、以防冻、防凝、防静电、防粉尘爆炸、防年底抢进度、抢产量为重点,加强加油站安全管理,防止四季出现“三超”和“三违”抬头、事故“翘尾”现象。

四、烟花爆竹企业

(一)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1、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常年经销的零售网点(1)、储存仓库内外部安全距离、围墙、疏散条件、库房布局、建筑结构、防雷、防静电、消防等安全设施保持和维护状况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a级库房安全防护屏障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2)、仓库是否存在超量存储,将a级产品储存在c级库房内进行开箱、配货作业等现象。

(3)、库房安全管理、保卫和值班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是否建立和执行购进烟花爆竹产品质量验收和流向登记制度,是否存在采购和销售含氯酸钾、假冒伪劣或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等问题。

(4)、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点是否存在过多、安全距离不足和超量储存等现象,农村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的烟花爆竹零售点是否存在连片经营和超量储存等现象。

2、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

各村和相关部门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业(以下简称“打非”)的责任是否落实,是否明确了“打非”的牵头部门,是否建立了有效的收集非法生产信息系统,是否建立并落实了定期排查和定期例会制度,是否及时组织了“打非”活动,当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现象是否得到有效遏制。

(二)各重要时段排查治理重点 第一时段(4月10日前)

在4月底前,完成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查出的、尚未整改的重大隐患整改工作。

第二时段(5月至9月)

1、检查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2、检查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仓库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是否建立了产品流向登记制度,是否存在采购和销售网点规划和布设是否合理。

3、加大“打非”工作力度,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对非法生产、经济烟花爆竹作为进行认真排查和严厉打击,有效遏制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五、民用爆炸物品

(一)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1、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使用和销毁等环节,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

2、直接作业环节安全防范。搬迁工作各种手续是否符合民爆器材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施工现场安全防范和监控的情况。

3、安全基础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和人员持证上岗,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的实施和审核,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执行,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应急预案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演练等方面,是否达到要求。

六、煤矿

(一)、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内容

煤矿企业要对各类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在此基础上要突出以下重点内容:

1、矿井通风情况。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合理;通风设施必须完善可靠;采区要实现分区情况;按照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点实际风量要达到规定要求,重点查无风、微风作业现象;杜绝不合理串联通风;掘进工作面按照规定实现“三专两闭锁”。矿井要建立综合防尘系统且运行正常。

2、瓦斯治理情况。应抽采瓦斯矿井要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达到抽采指标要求;要制定瓦斯采规划和计谋,并与生产作业计划相匹配,实现不抽不采,抽、掘、采平衡。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落实区域性防突措施。要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探头安设位置、质量和标校要符合规定;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严格执

行瓦斯检查制度。重点产煤县(市)实现安全监控系统区域联网,建立监控系统区域服务机构。

3、煤矿整顿关闭矿井必须关死、关实,达到关闭标准。落实关闭和废弃矿井的监管责任,有关部门必须有防范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措施;严禁借探矿之名从事非法生产;严厉打击非法和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4、资源整合及建设项目情况。各地区要尽快审批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确定资源整合的主体,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停止生产,被整合矿井必须关闭;整合矿井工作必须按方案进行;新建煤矿、改扩建、整合技改项目杜绝边施工边生产现象,切实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5、采掘布置情况。矿井生产系统完善可靠,生产布局科学合理;采掘接替正常;杜绝“剃头下山开采”;放顶煤开采工作面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8条规定。小煤矿是否在非正规采煤方法、以掘代采、多头作业等问题;要有规范真实、填制及时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

6、机电管理情况。要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井下机电设备保持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立井、斜井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

7、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放顶,悬顶距离不得超过规定。小煤矿要加快进行支护改革,按有关要求淘汰不支

护和金属摩擦支柱。

8、水害防治情况。落实矿井水文地质,特别是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承压水开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及地表水监控防洪措施。小煤矿是否存在与相邻矿井连通情况;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

9、火工品管理情况。小煤矿严禁购买非法火工品,井下火工品发放点存放量符合有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火工品储存、运输、发放、领用制度;爆破作业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禁止明火放炮。

10、防止“三超”情况。企业要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重点煤矿严格执行每个采区内每班作业人员不超过100人的规定;小煤矿井下作业人数不超过乡政府及安全生产部门的规定。

11、自然灾害防治情况。矿井周围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以及洪灾导致溃坝、溃堤、淤积危险河道自然灾害威胁,要落实防范合理措施;落实暴风、暴雨、雷电、暴雪、冰冻、地震等可能造成煤矿停电、停风、淹井事故防范措施;废弃井口填堵封实;雨季“三防”(防洪、防排水、防雷电)工作要制定周密措施。

12、应急救援措施落实情况。应急救援机构、队伍健全;按规定配置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制定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煤矿负责人和调度值班人员熟悉应急救援许

诺;井下作业人员熟悉避灾路线。

13、制度落实情况。要健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交纳、瓦斯抽采利用等经济政策;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小煤矿严禁以包代管,层层转包。编制规程、措施要与井下实际相符,审批符合规定。井下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要经培训合格上岗,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全部佩戴有效自救器;严格执行入井人员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14、灾后复产验收情况。因自然灾害影响造成停电、停产的煤矿,要制定针对性措施,严格有序地恢复供电、恢复供风,做好排水、瓦斯排放、巷道支护等工作。严格复产验收,谁组织、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严防事故发生。

15、露天矿排查治理重点。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滑坡措施;对设有运输道路、采掘机械、重要设施的边坡,必须采取严密的安全措施;制定防排水计划和措施,雨季前必须对防排水设施做全面检查。

(二)、突出重点时段的督查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在相应时段重点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监察。

第一时段(4月10日前)春节后煤矿复产时段,防止盲目复产引发事故,为“两会”召开营造安全生产环境。

1、对春节正常停产、检修和放假的煤矿,严把复产验收关,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

2、停电停产的受灾煤矿,制订落实停电应急预案,必须按规定专业排放瓦斯、排水、检修。在系统供电稳定后经验收合格方可分步复产。

3、正常生产的煤矿坚持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带班下井,严防“三超”。

4、加强资源整合、改扩建、新建设煤矿的监管监察。防止边施工边生产。

5、配合国土资源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开采,防止已关闭煤矿井死灰复燃。

6、督促企业对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仍未整改的重大隐患逐一治理销号。

第二时段(5月至9月)举办“奥运会”时段,重点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和重特大瓦斯事故。

1、督促煤矿企业重点针对暴雨、洪灾、雷电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点深查细排、除险加固,彻底整改,落实应急预案,防范引发事故。

2、重点督查煤矿企业做好水 文地质预警预报工作,落实防治重特大透水事故安全技术措施。

3、督促企业落实瓦斯治理和“四位一体”防突等各项措施,严防重特大事故企业。

第三阶段(10月至12月)第四季度年终岁尾阶段,重点防止“三超”和防治瓦斯事故,遏制第四季度事故多发势头。

1、督查国有重点煤矿和其他各类煤矿“三超”现象,对改扩建、新建矿井严禁抢工期、抢进度、抢投产。

2、督促企业制订和落实应对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的预防措施,做好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工作。

3、督查“一通三防”现场管理,防范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

4、加大执法监管监察力度,严防非法违法现象抬头、滋生事故。

主题词:安全生产

隐患排查

实施意见

通知

(共印6份)

大街乡人民政府

2008年4月18日印发 打印:周华林

校对:郑鹏成

宜政发[]234号篇四

鲁政发〔2004〕116号

2007-07-09 16:52

一、统一思想认识,把国务院《决定》精神落到实处

(一)深刻领会《决定》精神,充分认识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决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我国国情出发,提出了在加强宏观调控的新形势下,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是指导今后一个时期全面加强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把握实质,牢固树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意识,坚持依法用地管地,努力推进经济增长方式、土地利用方式和土地管理方式的转变,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我省人多地少,人均占有耕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近几年,全省各级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有力地促进和维护了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但是,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取得的成效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乱占滥用耕地、浪费土地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因此,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国情省情和保护耕地、严格土地管理的极端重要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上来,结合山东实际,采取切实措施,依法加强土地管理,切实把《决定》精神落到实处。

(二)贯彻落实《决定》的指导思想和要求。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山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调整修编,切实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加强土地执法监察,提高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水平,提高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水平,提高农民征地补偿和社会保障管理水平,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和行政效能。

(三)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要把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作为贯彻落实《决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措施来抓。继续做好开发区清理整顿和纠正违法违规占地的工作,抓好开发区的清撤和复耕工作,防止突击批地占地问题的发生。对于《决定》下发后新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从重从严处理。

二、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严格建设用地管理,切实保护基本农田

(一)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认真组织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要以强化土地用途管制,突出基本农田保护为重点,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要统筹安排,相互衔接,协调一致。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要明确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切实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问题,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二)切实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从严从紧控制农用地转用的总量和速度。土地利用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编制下一计划的依据。农用地转用的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对城镇、村建设用地和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实行

分类下达。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按非法批地追究责任,并相应核减下一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各市、县要根据上级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存量土地的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编制供地计划。

(三)完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所有建设项目用地都必须进行预审,预审实行分级负责制。发展改革等部门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告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的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尽快研究和完善这项制度。

(四)严格依法审批各类建设用地。加强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划和计划审查,凡不符合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未按规定进行预审或未通过预审的,补充耕地措施不落实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未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各级政府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建设用地,严禁低价出让土地,严禁划整为零拆分审批项目用地。在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除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国家、省重点工程外,原则上不得批准项目选址建设。

(五)强化建设用地批后利用的监管。对供而未用的土地,要强化跟踪监管,督促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约定利用土地,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房地产开发用地超出原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建筑容积率等条件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限期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有关规费。

(六)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符合法定条件,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禁止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设施农业”等任何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

三、加强土地执法监察,规范管理秩序

(一)加大违法用地查处力度。要建立规范高效的土地行政执法体制,建立公开的土地违法立案标准,建立国土资源与监察、司法机关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加大对违法用地的监督和查处力度。对违法占用的土地及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符合法定条件确需补办手续的,在依法处罚后,其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耕地开垦费及有关规费按违法用地期间的法定上限缴纳。

(二)加强土地执法监督。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征收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制,建立土地督察制度,省国土资源厅向地方派驻土地督察专员,监督土地执法行为。

四、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进一步制定完善征地补偿标准。各市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抓紧制定出台新的征地安置补偿具体标准。征收集体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不得低于亩产值的16倍,人均耕地0.2亩以下的两项费用按法定上限30倍补偿。因征地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有关费用足额列入概算。

(二)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对有稳定收益的用地项目,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征地费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在城市规划区内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统一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在城市规划区外征地,当地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各级政府要积极做好以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为主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2005年上半年全面推开。

(三)完善征地程序和征地监管制度。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征地经批准后,要及时办理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手续。各地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及时足额兑现到位。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对国家依法批准征用、征收的土地,在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民要顾全大局,服从国家建设需要。省农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征地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加强对征地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五、大力提高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水平

(一)严格建设用地标准。新增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严格控制新上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和能耗高、污染重以及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建筑容积率、投资强度等集约用地定额标准。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以及规划设计单位,要在项目立项、城乡规划、总体设计、用地审批等环节从严把关,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土地集约利用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各地要因地制宜发展多层、高层建筑,严格控制建平房和圈大院。各地不得超规定指标规划建设宽马路、大广场,不得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厂”。积极引导乡镇招商引资项目到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和城市工业区集中。提倡建设标准厂房,对投资额较小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可采取租赁标准厂房的方式解决经营场所。鼓励建设多层厂房,除有特殊工艺要求确实不宜建设单层厂房的外,严格限制建设单层厂房。建设单层厂房的,加倍征收城市配套费和水电增容费,建设3层以上厂房的,3层以上部分可以免收。

(三)积极盘活挖潜存量土地。鼓励企业利用存量土地采取联营、嫁接等方式,进行合资合作经营,充分挖掘土地潜力。涉及国有划拨土地或集体建设用地的,在依法办理土地出让

手续时,可按评估地价的40%缴纳出让金,其余60%作为原企业资产。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加快城中村、城郊村改造步伐,集中建设楼房,纳入社区管理的轨道。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优惠政策,妥善安排村庄改造中涉及村民的生产经营和生活居住用地。

六、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推进土地市场化配置

(一)全面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严格控制划拨用地供应范围,对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有条件的市、县可进行土地供应有偿使用单轨制试点。对工业等经营性项目用地试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确需协议出让的,其出让土地价格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对享受划拨用地政策的经济适用住房,而按商品房价格出售的,要依法追缴土地出让金等有关规费。

(二)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各市、县要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各类土地交易必须在土地有形市场中申报登记、公开进行。经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土地交易手续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加强土地储备制度建设。要根据城镇规划建设需要,结合融资还贷能力,合理确定储备土地的规模和周期。各市、县要结合实际,从政府土地收益中确定一定比例,充实土地收购储备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国有土地收购储备。要加快制定和完善土地收购储备配套制度,加强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财政管理,严格财务会计核算,严禁将贷款资金挪作它用。

(四)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土地收入管理。国有土地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行“票款分离”的管理办法,其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任何部门都不得设立国有土地收入帐户以及其他过渡性帐户,切实从制度上解决国有土地收入体外循环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核定用国有土地收入安排的各项开支,确保专款专用。

(五)积极稳妥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非法出让、转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在符合规划、依法使用的前提下,各地可以对县城以下(不含县城)的建制镇、集镇、村庄中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流转试点。

七、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为经济建设服务

(一)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改革与创新。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把握大局,树立科学发展观,在严格保护耕地、规范管理的前提下,积极研究政策措施,统筹安排经济社会各方面的用地,调整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走出一条严格用地管理、经济快速发展的新路子。当前,各地要根据统一部署开展对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的普查,摸清存量土地底数,对各类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登记造册、上图,分类制定集约利用和盘活的政策措施。

(二)制定和实施科学的供地政策。各地要贯彻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优先保证国家和省重点项目、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经济社会发展中薄弱环节建设项目,以及重大

招商引资项目的用地需要。对守法意识好、集约用地水平高、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重点地区和骨干企业,要在供地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对国家《禁止供地目录》中的项目,一律不予供地,继续停止高档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等用地的审批。对国家《限制供地目录》中的项目用地,要从严审批。

(三)大力搞好土地开发整理。各级政府要大力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拓宽投资渠道,完善开发经营机制。省里每年集中一定资金,对黄河三角洲、采煤塌陷区、耕地后备资源丰富地区的土地进行集中开发整理,建设一批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重点示范项目。

八、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积极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一)严格实施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对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征地补偿安置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逐级签订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书,采取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措施,确保耕地保护目标的落实。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提高效率。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监察、建设、审计、农业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省政府对各市责任目标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和评价一个地区工作和领导干部水平的重要内容。对没有达到责任目标的,要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暂停办理建设用地审批。

(二)严格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未完成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征地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且未能及时解决、减免和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实行补充耕地监督的责任追究制,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负责对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承担责任。

(三)加快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要理顺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领导干部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建设政令畅通、严格执法、勤政廉政、高效服务的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各市、县政府要本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设置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确保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的编制、职能、人员、经费落实到位。

宜政发[]234号篇五

宜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宜政发〔2010〕50号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建立健全与现代城市管理相适应的体制机制,提高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体制创新为核心,建立“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负责、综合协调”的物业管理新体制,充分发挥街道(镇、园区)和社区作用,把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体系,强化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社会 1 化、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及时化解物业管理领域的各类矛盾问题,提高服务质量,提升社会和市民对物业管理的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原则。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作为现代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城市管理的大平台,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统一考核。街道(镇、园区)和社区要把物业管理纳入城市管理和社区管理体系,综合协调解决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2、条块结合、属地负责原则。充分发挥街道(镇、园区)和社区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强化市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能,进一步整合行政管理资源,落实管理责任,真正把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职责落到实处。

3、分类管理、政府调节原则。坚持市场化方向,商品住宅小区推行市场化物业服务;暂不具备市场化物业服务条件的老小区、拆迁安置房,由政府提供准物业服务,并积极创造条件向市场化物业服务过渡;加强政府管理,确保各类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有人管事、有章理事、有钱办事”,加大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力度,有效解决业主自治管理职能缺失、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础薄弱等问题。

二、工作职责

(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职责。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是市政府对全市物业管理工作实施行 业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行业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研究制定物业管理政策措施和行业服务标准,监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负责全市街道(镇、园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牵头组织对街道(镇、园区)、市各相关部门物业管理相关工作情况的目标责任考核。

(二)街道(镇、园区)、社区职责。

街道(镇、园区)作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工作,落实综合协调管理职责;社区是在街道(镇、园区)领导下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街道(镇、园区)、社区要负责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社区居委会工作的重要内容,融入社区综合管理;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联动协调机制,受理调解本辖区物业管理方面的投诉;参与辖区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核、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续筹与审核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检查考评物业服务质量,监管物业管理项目交接等工作;牵头组织业主大会召开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备案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并对暂不具备市场化条件的住宅小区提供基本的准物业服务。

(三)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1、城市管理局。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擅自搭建建(构)筑物的查处,负责对破坏绿化、道路等设施以及破坏房屋外立面等方面行为的查处;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家禽家畜行为的 劝阻查处以及对乱设摊等行为进行查处;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

2、公安局。负责指导、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和保安人员开展安全防范工作,指导落实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消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隐患,及时查处治安案件,调解各类涉及治安管理的矛盾;加强对保安人员、外来人口和犬类的管理;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与消防安全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3、规划局。负责新建住宅小区的统一规划,按规定配置各类公建配套设施;查处擅自改变房屋规划用途的行为,协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住宅小区内的违法行为。

4、建设局。负责对在建住宅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协调处理房屋保修期内由于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投诉和矛盾。

5、公用事业局。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垃圾清运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燃气、排污下水道设施的竣工验收、维护修复和安全管理。

6、工商局。加强企业和个体经营登记审查,对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相关单位同意擅自将居住用房改变为非居住用房的场所和车库,不予核准登记;查处在住宅小区从事无照经营的行为。

7、物价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制定和调整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对物业服务活动中的各项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行为进 行查处;受理物业服务收费政策咨询及投诉,协调解决因物业服务收费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8、环保局。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及周边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对物业管理区域及周边的污染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涉及环保的投诉和纠纷进行调查处理。

9、质监局。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等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查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中的违规行为。

10、财政局。负责筹措落实宜城街道拆迁安置小区物业费补助资金、宜城街道物业管理专项资金;负责落实物业服务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奖励返退。

11、民政部门。负责落实街道(镇、社区)、居委会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和日常管理。

12、司法局。积极疏导、调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民间纠纷;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

13、市其它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合力强化物业管理工作。

三、工作机构

(一)强化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业管理职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要围绕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加强物业服务行业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健全行业管理政策措施和 规章制度,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能。

(二)强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物业管理机构建设。

1、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设立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管理、服务、协调和监督检查,受理物业管理投诉。物业管理办公室由主任(镇长)兼任负责人。同时,配备一名社区工作能力较强的副主任(镇长)担任物业管理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2、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设立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向暂不具备市场化物业服务条件的住宅小区提供有偿准物业服务,负责辖区内市民的物业应急服务。

3、派驻宜城街道社区管理中队。市城管执法局向宜城街道派驻社区管理中队,受市城管执法局和宜城街道办事处双重领导,实现城管队员社区全覆盖,确保“城管进社区”真正落到实处。

4、设立社区物业管理站。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物业管理站由社区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人,社区民警、城管中队社区队员兼任物业管理站副站长,使社区居委成为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

四、工作要求

(一)开展专项整治,解决突出问题。

1、开展物业管理达标活动。组织街道(镇、园区)开展街道、社区两级物业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制度建设、职责落实 等方面的达标创建活动,着力整治行政管理方面不到位的问题。深入调研,针对商品房开发小区,组织开展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达标活动,切实整治业主委员会机构或功能缺失、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2、完善老旧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继续推进老小区改造工程、小区技防工程项目建设,组织实施“平改坡”三年计划,完善小区基础设施配套。对尚未落实社区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小区,限期解决。

3、开展小区内物业管理违规行为整治活动。开展违章搭建专项整治工作,坚决遏制当前部分小区违章建设屡禁不止现象,同步研究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健全违章搭建巡查、发现、处理机制。专项整治小区物业管理混乱状况,逐步清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功能、违规装修房屋、侵占公共部位、毁绿占绿、等小区各类物业违章违规事件。

4、健全街道(镇、园区)、社区投诉纠纷处理和物业应急维修机制。街道(镇、园区)、社区建立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和物业纠纷调解机制,确保物业纠纷及时有效得到处理。加强街道(镇、园区)物业应急维修服务站建设,设立应急维修热线电话,搭建反应快速的房屋维修和物业管理应急服务平台。

5、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收费和有偿服务机制。修订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针对老小区、拆迁安置小区、商品住宅小区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和准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 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研究措施办法,帮助物业服务企业适时组织开展对业主拖欠、拒交物业服务费问题的集中清欠行动。围绕“快审快结快执行”,积极探索司法诉讼对物业欠费问题的清欠支持机制。

(二)强化政策保障,完善考核激励体系。

1、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宜城街道物业服务属地化管理工作,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进行保障。严格执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征收制度,确保应收尽收。推进物业管理履约保证金制度的实施,用于对物业服务企业违约行为的处罚和弃管小区的善后处理。完善住宅小区房屋质量保证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确保住宅保质期内的房屋维修纠纷得到及时有效解决。研究实施物业服务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返退奖励办法和操作意见,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水平。

2、完善考核激励体系。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要研究实施对街道(镇、园区)物业管理工作、市场化物业服务企业的考核制度。街道(镇、园区)要研究完善加强属地化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考核体系。研究实施扶持激励政策,扶持发展管理理念先进、有品牌、有信誉的物业服务企业。

(三)广泛宣传发动,形成浓厚氛围。

1、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和各类媒体要把物业管理工作的宣传作为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围绕增强业主消费意识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意识,加大宣传力度,有效提升社会各界对加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认识、认知和认同,强化舆论导向,加强舆论监督,营造浓厚氛围。

2、发挥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倡导党员干部、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带头遵守业主公约,自觉遵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自觉行使和履行业主的责任和义务,积极维护物业管理秩序。

3、严格依法管理。市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管理服务到位。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市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查处、严肃处理。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物业 意见

抄 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人民团体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30日印发

共印:1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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