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送达难”也是困扰审判实务的难题之一,但与执行难相比,并不为公众注目。或许它不直接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得失,只给法院添点麻烦;或许它仅局限于民事诉讼,没有太多“同感”来帮衬响应;或许它属于事务性工作问题,缺少理论深度和广度可供阐述论证,总之,关于它的议论,多局限于法院内部,尤其是在基层人员之间,他们都急切希望给予解决。
送达,是指法院按照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交给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78-84条规定了五种送达方式,分别是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
这五种送达方式,有着各自的适用条件和对象,这里不一一列述,将它们与英美德日等国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比较,在种类上毫不逊色,在适用对象和条件设置上也相差不大,那么所谓“送达难”,难在哪里? 以笔者之见,送达难,难在时事变迁上。自1991年我国制定民事诉讼法后,经历了12年的翻天覆地变化,物是人非,今非昔比。
在当时情形下,若需查找或联系一个人大致可去两个地方,一是住所,二是工作单位,非此及彼,十有八九准能完成送达任务。但是,现在不同了。
日新月异的发展代表着变化,流动人口、自由职业、下岗外出、驻外务工、城市拆迁、地址更迭等等新情况不断涌现,无家可归者有之,有房不住者有之,一家数处居所者也有之……,过去那两个寻人的连结点已显得力不从心,蠢笨不灵了。 送达难,还难在诚信缺失上。
虽然我国是个缺乏诉讼传统的国家,但晚近一段时期“依靠组织解决”还算是时尚,*也曾风光一阵,而如今,这都被世弊种种、缺少诚信的现况丢得不知去向。对于个别当事人的不配合,法院送达员起先还能实施留置送达,到后来门都进不去了,如何实施留置?而且,现在的防盗门做得密不漏逢,连纸张都塞不进去。
真苦了送达员!为了赶在当事人在家时送达,有时要起早摊黑,加班加点,而对那些出于逃债目的而躲避送达的人士,更象是抓贼一样神出鬼没,玩起了儿时的迷藏游戏。孰不知,在法国,有法律规定“每日6时之前、21时之后不得进行任何执送员送达。
星期天、节假日或者停工休息日,亦同”。回顾往昔,*还从未落得这般体面。
送达的目的,是赋予受送达人了解诉讼文书内容的机会。这一定义,具有权利的整个含义,因此,送达对当事人而言是项诉讼权利,为他们所享有,并可为他们所抛弃,如拒绝受送达或将送达的文书扔掉撒掉;但对法院而言,送达则是义务。
甩开这抽象的“权利义务说”不论,送达的实质是让当事人知晓相关诉讼事项,至于当事人拒绝知道或装作不知道,都无关紧要,所以,只要法院能证明已实施了通知行为,并且这一通知在通常情况下可以推知为当事人所知晓,即完成送达状态。有一事例,讲某人家中漏水祸及楼下引发赔偿纠纷,后经当地组织和所在单位劝说调解无效,楼下被迫起诉,法院第一次送达时讨他个不知情、无提防之巧,从此以后,门都敲不开,逼急了法院只好将传票放大加印数张,从其门前贴到楼幢旁、再贴到小区大门口,这一贴真管用!此仁君准时出庭。
回想现行送达方式,少些什么?多些什么?值得研究推敲。 现行各种送达方式中,存在问题较多的主要有三种:一是留置送达,法律对其在实施方式上的限制不合时宜,如“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到场、说明情况”,既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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