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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存订单支付篇一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概述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涵义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基本内容
1.改革现行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
2.改进资金管理方式
3.规范资金运行程序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原因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原则
1.法制原则
2.便利原则
3.效益原则
4.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原则
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保障措施
1.首要前提
2.先决条件
3.核心内容
4.重要保障
5.相互配合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意义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击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概述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共同构成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指政府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帐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拔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是整个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和主要内容。
国库单一帐户由五类帐户体系构成:一是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存款帐户;二是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帐;三是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帐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清算;四是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用于财权授权支付和清算;五是经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特殊性资金专户。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涵义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财政资金支出管理模式,由于各国的实际情况不同,其具体形式也有差异。在我国,这还是一个新的课题,对国库集中支付的概念尚无一个规范的表述。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涵义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认识:
首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组成部分。
其次,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相对于现行的财政国库资金分散支付而言的。现行的财政资金拨付,是由单位按照预算级次层层上报用款计划,再由财政按下达的预算,将资金从国库拨付到一级单位,一级单位按照预算级次层层下拨到基层单位,基层单位再根据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购买商品或支付劳务款项,形成财政资金实际支出。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就是改变现行的财政资金层层拨付程序,由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在指定银行开设国库集中支付专户,单位在需要购买商品或支付劳务款项时提出申请,经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审核后,将资金直接从
集中支付专户支付给收款人。
再次,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以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为基础的,是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产物。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主要控制目标和依据是财政预算指标,没有功能强大、快速的财政预算管理和信息反馈系统是无法实现的。另外,还要求有一个准确、及时的银行结算系统作保障。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的普及,现在已完全能够满足这一改革的需要。
综上所述,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改变现行的财政资金层层拨付程序,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依托,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目的,由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在指定银行开设国库集中支付专户,将所有财政资金存入国库集中支付专户,单位在需要购买商品或支付劳务款项时提出申请,经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审核后,将资金直接从集中支付专户支付给收款人的国库资金管理制度。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基本内容
改革现行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首先要改革财政部门现行的机构设置和现行的财政核算体系,建立国库支付中心、会计核算中心、政府采购部门有机结合的支付体系,确立预算审核、资金支付、监督管理为一体的预算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
改进资金管理方式
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国外经验,应当建立单一账户和分类账户相结合的账户体系,实现集中资金、集中核算、集中支付。我国目前应在坚持资金使用权和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取消各预算单位原来的一切账户,由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在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将所有政府财政资金都存放于该账户,并在预算单位需要实际支付时,将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拨付供应商。在此之前,资金应该始终存放于国库单一账户中。与此对应的是建立国库分类账册管理体系,即在国库单一账户下为每个预算单位都设立支出总账和分类账,记录它们各自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政府的财政预算部门每年给预算单位下达预算指标,并审批预算单位提出的用款申请,委托支付中心办理具体的支付手续。按照这种资金管理方式,政府财政资金支付都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下统一进行,财政预算部门还要在商业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并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通过零余额账户,对政府财政资金采取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商。财政直接支付制度是按照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确定的资金用途和用款进度,根据用款单位申请,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是根据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确定的资金用途和用款进度,由预算单位自行开出支付令将资金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商业银行代理支付的财政资金,每日与财政部门开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规范资金运行程序
资金管理方式的变革要求资金支付程序也随之进行改革。按照政府财政资金的用途和性质,可将支出分为大宗购买支出、工资性支出和其他支出三大类,分别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支付。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原因
国库集中支付事关政府预算执行的科学性与有效性。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作为政府支出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改革预算执行的必要保障,是市场经济国家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解决政府财政资金分散支付所存在弊端的国际通用方式。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国库分散支付制度将预算确定的各部门支出总额按期(中央部门按季、地方部门按月)拨付到各部门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内由其使用。这种分散支
付制度有很多弊端。
(1)各部门多头开列账户。各商业银行为了承揽储蓄往往置有关规定于不顾,推动多头重复开列账户,致使政府财政资金分散,脱离了预算统一管理,从而使预算执行中的监督得不到落实,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并滋生腐败。
(2)预算信息管理落后。由于大量资金分散于各商业银行,政府的预算管理部门无法及时了解资金使用效率和运转情况,不利于政府对就形势做出正确判断。
(3)大量资金沉淀。因为各单位资金使用时间规模不一,有一个逐渐使用的过程,而政府预算部门又是按期拨付的,势必造成一方面政府财政为如期拨付资金而不得不发行公债或向银行借款,另一方面又有大量政府财政资金沉淀于各商业银行的局面。
为了改变这一局面,我国于2001年在一些地区进行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改革试点。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就是由国库对所有政府性收入,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均进行集中管理,统一收支。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原则
法制原则
把政府的资金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既是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的要求,又反映了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制化建设和管理的客观要求。由于我国国库集中支付的改革尚处于试验阶段,为了规范其运行和防止出现偏差,近期内在没有正式的相关法律出台之前,仍应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为基本的法规依据,并且由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支付管理过程、会计核算和银行清算等方面,因此也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库司制定的《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办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银行清算办法》等法规执行,以确保政府资金支付能够在规范的体系下运作。
便利原则
在法制和规范的前提下,国库集中支付要使各部门、各单位用款更加方便,解决过去政府资金层层拨付,流转环节多,资金滞留、沉淀和流转慢的问题。
效益原则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解决政府资金多环节拨付和多户头存款的问题,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在推行这项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坚持效益原则,加强政府财政部门对资金的统一调度和管理,有效遏制资金挤占、转移、挪用等现象,降低资金划拨支付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原则
国库集中支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多方利益关系,必须做充分的调研和宣传工作,取得各个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以减少改革的阻力。具体实施时,要先易后难,对各种资金合理分类,分步实行集中支付。要做好试点工作,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保障措施
首要前提
1.国库集中支付以明确政府职能为首要前提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财政是公共财政,整个政府预算管理体制的建立是以划分市场和政府各自的职能为基础的,只有明确了政府在国家事务和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角色,才能确定政府应该通过税收、各种收费、国债等方式筹集多少收入,分别用于那些项目,各花费多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各级政府支出部门根据年初预算合理确定所需购买的商品和劳务或者它们所需调拨的资金数额,而制定预算计划本质上就是决定政府的支出安排。这种支出安排的范围应主要限定在政权机关和那些代表社会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的非盈利性的领域和事务,包括政权建设、基础教育、基础科研、环境保护等。因此,明确政府职能和各
级政府的事权范围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先决条件
2.国库集中支付以建立和完善部门预算为
国库集中支付与部门预算是相互配套,不可分割的。预算编制只有采取部门预算的方法,国库集中支付才能付诸实施,因为集中支付制下的分类账户本身就是按政府各支出部门设置的,各支出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编制好的部门预算来确定用款项目和用款时间,并通过单一账户进行资金划拨,这有利于预算的执行操作,防范和制止预算执行中的不规范做法,便于预算审查和监督。另一方面,国库分类账户和政府财务信息系统很好地反映了各部门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预算执行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有利于下一按照零基预算的方法重新编制新的部门预算。
核心内容
3.国库集中支付以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核心内容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用于记录、核算、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资金的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门按资金使用性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用于预算资金的日常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使用情况的预算外资金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小额零星支出的小额现金账户;经国务院批准或授权财政部批准开设的特设账户。国库单一账户集中了所有的财政资金,并且只有财政国库部门才可以签发支付命令。
重要保障
4.国库集中支付以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控制体系为重要保障
完善责任制度,强化执法监督是有效发挥国库职能的重要保障。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充分发挥其强化预算约束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作用,离不开严格的管理、监督执行机制,包括政府财政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专业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资金和财务的监督,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等。这是国库集中支付体系顺利进行的一个关键环节。相互配合5.国库集中支付与政府采购制度相互配合国库集中支付的显著特点是资金的流转链条短、速度快、支付程序简洁,各资金使用部门没有资金的直接支配权,因此填补了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的漏洞。但是,仅有集中支付制度还不足以保证政府支出的绝对合理性、合法性和安全性,因为它无法彻底排除由于利益驱动而使支出部门与供货商勾结起来共同侵吞财政资金的可能性,因而也就无法实现由“共谋博弈”向“囚徒博弈”的转变,不能根本杜绝腐败现象。政府采购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极大地增强了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在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的同时,使腐败行为失去了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因为此时支出部门只需将所需商品和劳务的规格和数量告知政府采购机构,由该机构负责具体的招标事宜,因而切断了支出部门与供货商之间的联系渠道。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意义
(一)从根本上解决了财政资金多环节拨付、多头管理、多户头存放的弊端,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过去单位用款计划批准后,国库要一次将资金拨入单位银行账户,一方面形成财政资金结余多户头分散存放,另一方面却造成国库资金不足,调度困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实现了单位用款计划与资金拨付相分离,使单位形成的结余体现为用款计划指标结余,而实际资金结余却在国库或国库集中支付专户。从陕西省2001年4月份的实际数据看,省级国库向会计中心集中支付专户拨款数占实际用款计划的57%,财政可缓拨经费达43%,较以前
国库结余资金增加7677万元,加上会计中心集中支付专户资金余额,实际增加国库结余资金9533万元,占用款计划数的53%。
(二)降低了财政资金运行成本
首先,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单位未使用资金全部结余在国库,可减少短期借款或发行国债数量。其次,由过去向多个户头拨款变为向一个户头拨款,大大减少了在途资金量,从而降低了财政资金运行成本。从陕西省2001年4月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运行结果来看,国库实际拨款次数仅7次,而在实施前,国库每月要对170多个账户开出拨款凭证300多张。
(三)强化了财政预算的执行,推进了部门预算改革步伐
过去是将资金直接拨入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而单位是否按既定的预算执行,执行进度如何,只能在事后检查监督,容易形成预算和执行两张皮。现在每笔支出都处应在相预算指标控制之下,财政可随时掌握各项预算的实际支出进度,为制定更加合理的部门预算提供准确资料。
(四)真实反映了财政资金的实际支出数,使财政部门对财经形势做出及时、准确的判断
按现行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财政资金的支出数以财政拨款数列报支出。由于财政资金是层层下拨,而单位往往是先把资金要到自己账户上后才开展业务,造成大量资金分散于各部门、各单位在商业银行的账户上,各项支出的实际形成有一定的滞后期,财政总预算列报的支出并不反映财政资金的实际支出数,而且两者差距很大。财政部门和中央银行无法全面了解整个财政资金的运转状况,给财政预算编制等项工作带来一定困难,甚至造成资金的浪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财政总预算支出和单位支出实际上是同时形成的,财政总预算支出能真实反映财政资金的实际支出数,有利于财政部门对财经形势做出及时、准确的判断。
(五)有效防止了对财政资金的挤占、挪用和截留,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了腐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所有财政资金不再预拨到预算单位账户,在预算执行前就对其进行审核,结余都以指标体现,所以挤占、挪用和截留财政资金的可能性大大降低,特别是截留财政资金已不可能。由于预算单位每笔支出均要通过财政的审核,随着部门预算改革的实施,预算更加细化,从而起到预防和遏制腐败的作用。
(六)提高了资金到位速度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对各预算单位来说,省去了国库向单位拨款程序,国库处批准单位用款计划后,直接通过电子网络传送到会计中心,会计中心收到用款计划,单位即可使用资金,可提前资金到位时间3—5天。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击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1、财政支出范围需进一步规范。为了有效地使用财政资金,首先应规范财政支出的范围。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财政资金供给范围主要限定在国家机关和那些代表社会共同利益、长远利益的非盈利领域,主要作用是维护政权稳定,实施扶贫济困,建设基础设施,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和社会保障等公益事业。而现行财政一方面超越了政府的职能范围,对本应由市场调节的一般竞争性领域涉足太多,以至于不堪重负;另一方面,本应由政府负担支出的社会公共需要,却因财力匣乏而无能为力。因此,政府财政应逐步退出应由市场配置资源的经营性和竞争性领域,转移到满足社会共同需要方面来。
2、预算的约束力有待加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预算执行方面的改革方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能够有效地监督预算的执行情况及结果。但如何有效地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预算的编制才是根本。我省在预算编制改革方面已经取得明显成效,通过实行综合预算、零基预算、早编细编预算,加强了预算管理,对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现行预算的约束力仍然不够,应迸一步使预算管理体制法制化,使各级财政部门做到依法理财,各级政府部门做到依法行政。
3、充分调动预算单位的理财积极性。国库集中支付,强化了财政的监督职能,但还应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在原有管理体制下,各预算单位的财务会计人员,既算账又理财,使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得以发挥。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试行,各部门、各单位只见指标不见钱,首先从领导的思想上就产生了被动服从的观念,理财的积极性降低,而财务会计人员在掌握会计信息的方便程度上也受到影响。因此,我们应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预算单位领导与财务会计人员的理财积极性。
暂存订单支付篇二
2023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1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涵义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指政府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预算部门每年给预算单位下达预算指标,并审批预算单位提出的用款申请,委托支付中心办理具体的支付手续。
按照这种资金管理方式,政府财政资金支付都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下统一进行,财政预算部门还要在商业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并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通过零余额账户,对政府财政资金采取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商。财政直接支付制度是按照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确定的资金用途和用款进度,根据用款单位申请,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是根据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确定的资金用途和用款进度,由预算单位自行开出支付令将资金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商业银行代理支付的财政资金,每日与财政部门开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涵义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认识:
(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组成部分。
(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相对于财政国库资金分散支付而言的。国库资金分散支付制度下,财政资金拨付是由单位按照预算级次层层上报用款计划,再由财政按下达的预算,将资金从国库拨付到一级单位,一级单位按照预算级次层层下拨到基层单位,基层单位再根据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购买商品或支付劳务款项,形成财政资金实际支出。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就是改变现行的财政资金层层拨付程序,由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在指定银行开设国库集中支付专户,单位在需要购买商品或支付劳务款项时提出申请,经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审核后,将资金直接从集中支付专户支付给收款人。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主要控制目标和依据是财政预算指标,没有功能强大、快速的财政预算管理和信息反馈系统是无法实现的。另外,还要求有一个准确、及时的银行结算系统作保障。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建立国库支付中心、会计核算中心,政府采购部门有机结合的支付体系,确立预算审核、资金支付、监督管理为一体的预算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
三、具体来说,1、在财政资金使用上缺乏对预算单位的事前监督和事中控制。由于预算单位重复和分散设置帐户,财政资金流经环节过多,对财政资金的使用缺乏全过程有效的监督。单位自行管理银行帐户的使用,并拥有资金实际支配的决定权,导致支出行为随意性较大,资金在使用中被各种挤占、截流、挪用财政资金的现象时有发生。财政部门只能依赖各支出部门的财务报告进行事后审查监督,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支出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2、资金分散支付和存储,容易造成财政资金大量滞留在预算单位帐户上,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变相加大政府运行成本。由于各单位资金都有逐渐支付的过程,预算资金按期拨付,在各单位分散保存的情况下,必然会使大量财政资金分散在各单位形成大量财政资金沉淀,并在银行低息存储。而财政部门加快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往往缺少资金,却反过来还向银行高息借贷,加大了政府的运行成本。
3、财政资金运行的信息反馈迟缓,支付过程不透明,支出信息只能事后只能经过层层汇总后得来、难以及时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和宏观经济调控提供准确依据。我国一直缺乏一个类似于发达国家的集中性会计与报告系统。尽管从形式上看,我国有一个由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构成的较为完整的预算会计体系,然而该系统无法适时为核心部门———财政、预算、国库部门提供预算单位发生的大量财政交易信息,因此无法履行财政监督、预算评估和其他重要的财政管理职能。此外,会计与报告系统是分离的:通过国库会计核算预算收支,通过单位会计核算实际收支,预算外的实际收支又通过单独的账户进行核算,而这些彼此分离的账户系统提供的信息又是财政管理报告(包括月报和年报)的基础。由此,预算会计系统无法提供及时、全面和可靠的财政信息,尤其是财政支出方面的信息,从而满足财政预算管理、决策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因为财政资金大量分散于各单位、各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银行帐户,财政部门和中央银行无法全面了解整个财政资金的运转状况,难以对财政和宏观经济形势做出及时、准确判断。
4、实行“分散支付”的国库管理制度、财政性资金缴库和拨付,主要通过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设立多重账户分散进行。由于各级财政、税务、海关及其他政府收费部门都自行设有众多的收入过渡账户,因此,除了一些单位按规定将资金就地缴入国库,大多数都要通过上述过渡账户;有的还按行政隶属关系层层汇总到主管部门账户,再由主管部门缴入国库。这样做的弊端之一是上级单位截流财政资金的现象在中国极为普遍。
为了改变这一局面,我国于2001年在一些地区进行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改革试点。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就是由国库对所有政府性收入,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均进行集中管理,统一收支。
四、国库集中支付的意义
(一)从根本上解决了财政资金多环节拨付、多头管理、多户头存放的弊端,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过去单位用款计划批准后,国库要一次将资金拨入单位银行账户,一方面形成财政资金结余多户头分散存放,另一方面却造成国库资金不足,调度困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实现了单位用款计划与资金拨付相分离,使单位形成的结余体现为用款计划指标结余,而实际资金结余却在国库或国库集中支付专户。
(二)降低了财政资金运行成本
首先,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单位未使用资金全部结余在国库,可减少短期借款或发行国债数量。其次,由过去向多个户头拨款变为向一个户头拨款,大大减少了在途资金量,从而降低了财政资金运行成本。某省2001年4月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运行结果来看,国库实际拨款次数仅7次,而在实施前,国库每月要对170多个账户开出拨款凭证300多张。
(三)强化了财政预算的执行,推进了部门预算改革步伐
过去是将资金直接拨入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而单位是否按既定的预算执行,执行进度如何,只能在事后检查监督,容易形成预算和执行两张皮。现在每笔支出都应在相应预算指标控制之下,财政可随时掌握各项预算的实际支出进度,为制定更加合理的部门预算提供准确资料。
(四)真实反映了财政资金的实际支出数,使财政部门对财经形势做出及时、准确的判断
按现行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财政资金的支出数以财政拨款数列报支出。由于财政资金是层层下拨,而单位往往是先把资金要到自己账户上后才开展业务,造成大量资金分散于各部门、各单位在商业银行的账户上,各项支出的实际形成有一定的滞后期,财政总预算列报的支出并不反映财政资金的实际支出数,而且两者差距很大。财政部门和中央银行无法全面了解整个财政资金的运转状况,给财政预算编制等工作
带来一定困难,甚至造成资金的浪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财政总预算支出和单位支出实际上是同时形成的,财政总预算支出能真实反映财政资金的实际支出数,有利于财政部门对财经形势做出及时、准确的判断。
(五)有效防止了对财政资金的挤占、挪用和截留,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了腐败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所有财政资金不再预拨到预算单位账户,在预算执行前就对其进行审核,结余都以指标体现,所以挤占、挪用和截留财政资金的可能性大大降低,特别是截留财政资金已不可能。由于预算单位每笔支出均要通过财政的审核,随着部门预算改革的实施,预算更加细化,从而起到预防和遏制腐败的作用。
(六)提高了资金到位速度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对各预算单位来说,省去了国库向单位拨款程序,国库批准单位用款计划后,直接通过电子网络传送到会计中心,会计中心收到用款计划,单位即可使用资金,可提前资金到位时间3—5天。
五、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保障措施
(一)国库集中支付以明确政府职能为首要前提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财政是公共财政,整个政府预算管理体制的建立是以划分市场和政府各自的职能为基础的,只有明确了政府在国家事务和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角色,才能确定政府应该通过税收、各种收费、国债等方式筹集多少收入,分别用于那些项目,各花费多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各级政府支出部门根据年初预算合理确定所需购买的商品和劳务或者它们所需调拨的资金数额,而制定预算计划本质上就是决定政府的支出安排。这种支出安排的范围应主要限定在政权机关和那些代表社会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的非盈利性的领域和事务,包括政权建设、基础教育、基础科研、环境保护等。因此,明确政府职能和各级政府的职权范围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二)国库集中支付以建立和完善部门预算为目标 国库集中支付与部门预算是相互配套,不可分割的。预算编制只有采取部门预算的方法,国库集中支付才能付诸实施,因为集中支付制下的分类账户本身就是按政府各支出部门设置的,各支出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编制好的部门预算来确定用款项目和用款时间,并通过单一账户进行资金划拨,这有利于预算的执行操作,防范和制止预算执行中的不规范做法,便于预算审查和监督。另一方面,国库分类账户和政府财务信息系统很好地反映了各部门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预算执行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有利于下一按照零基预算的方法重新编制新的部门预算。
(三)国库集中支付以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核心内容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用于记录、核算、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资金的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门按资金使用性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用于预算资金的日常支付和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使用情况的预算外资金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小额零星支出的小额现金账户;经国务院批准或授权财政部批准开设的特设账户。国库单一账户集中了所有的财政资金,并且只有财政国库部门才可以签发支付命令。
(四)国库集中支付以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控制体系为重要保障
完善责任制度,强化执法监督是有效发挥国库职能的重要保障。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充分发挥其强化预算约束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作用,离不开严格的管理、监督执行机制,包括政府财政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专业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资金和财务的监督,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等。这是国库集中支付体系顺利进行的一个关键环节。
(五)国库集中支付与政府采购制度相互配合
国库集中支付的显著特点是资金的流转链条短、速度快、支付程序简洁,各资金使用部门没有资金的直接支配权,因此填补了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的漏洞。但是,仅有集中支付制度还不足以保证政府支出的绝对合理性、合法性和安全性,因为它无法彻底排除由于利益驱动而使支出部门与供货商勾结起来共同侵吞财政资金的可能性,不能根本杜绝腐败现象。政府采购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极大地增强了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在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的同时,使腐败行为失去了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因为此时支出部门只需将所需商品和劳务的规格和数量告知政府采购机构,由该机构负责具体的招标事宜,因而切断了支出部门与供货商之间的联系渠道。
六、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账户类型
国库单一帐户由五类帐户体系构成:一是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存款帐户;二是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帐;三是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帐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清算;四是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用于财权授权支付和清算;五是经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特殊性资金专户。具体账户简介: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由财政部门管理的、以国库单一账户为核心的、全面反映财政性资金收付的各类账户的总称。它由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清算备用金账户、特设专户等账户构成。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是指用于记录、核算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的财政资金使用的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电汇和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资金,但不可以向本级、上级或下级划拨其他经费。
七、国库集中支付资金范围及财政资金的支付方式 国库集中支付资金范围具体包括:(1)财政预算内资金;(2)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3)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4)其他财政性资金。
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财政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向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或用款单位的账户。财政直接支付的程序为:
(1)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填制《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送财政集中支付中心。
(2)财政集中支付中心接受预算单位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经与财政局国库科批复的用款计划核对无误后,由财政集中支付中心签发《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办理支付。同时签发《财政直接支付清算额度通知单》,经财政局国库科签章后送人民银行清算。
(3)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集中支付中心的支付指令,将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当日将汇总后的实际支付资金和人民银行进行清算,并及时将支付凭证回单和财政直接支付日报表送交财政集中支付中心。按规定时间向财政集中支付中心报送财政直接支付旬(月)报表。
(4)人民银行将划转清算凭证送交财政局国库科和财政集中支付中心,财政集中支付中心每日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汇总填制《预算支出结算清单》,并送财政局国库科,据以记账。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单位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用款人账户。财政授权支付程序为:(1)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中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分别向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清算额度通知单》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2)代理银行在收到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及时向预算单位送发《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单》。
(3)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单》所确定的额度内支用资金。在支用时,填写统一印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凭证》,与银行支票等结算票据一并送交代理银行办理支付。
(4)代理银行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在授权支付额度内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在收到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时,对支付结算票据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凭证》审验后,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结算。
(5)人民银行在《财政授权支付清算额度通知单》确定的累计余额内,根据代理银行每日按实际发生的财政资金支付金额填制划款申请与代理银行清算,并将划款清算凭证送交财政局国库科和财政集中支付中心,财政集中支付中心每日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汇总填制《预算支出结算清单》,并送财政局国库科,据以记账。
八、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一)财政性资金分月用款计划编报的原则
预算单位依据预算批复数,按要求编制本单位资金分月用款计划。根据支付管理需要,支出预算科目要列到项级科目,基本支出编制到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项目支出(指基建支出、科技三项费用支出和专项支出)要编制到具体项目。各预算单位通过录入员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审核员审核→自动上报到一级主管部门,各单位实行无纸化报送,由主管部门按基层单位分预算科目列表汇总报送用款计划汇总表。编制时间:
基本支出编制用款计划由各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一次性按预算、按均衡性原则,结合单位特点,分月编制全年用款计划。基本支出月度用款计划于上一12月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通过网络报送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将按月批复下达用款计划。各预算单位在编制基本支出中的工资用款计划时,要足额保障,不能留下缺口,全年分月用款计划集中编制在1月份,年终如有结余可进行计划调整。
项目支出编制用款计划由各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按预算、按项目实施进度原则,分月编制用款计划。项目支出月度用款计划于上一月度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通过网络报送主管部门。
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必须于每月15日前通过网络报送主管部门审核。
发生预算追加时,在收到文件并由省财政将指标上网以后,由各单位编制调整用款计划,于每月20日前,通过网络报送主管部门审核。
九、对于部门预算编制,有以下几点要求:
一是部门预算编制原则是在保证人员支出、公用支出等必要刚性支出的前提下,根据财力情况,合理、科学编制项目支出;
二是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将继续实行定额管理,且定额标准可能提高; 三是项目支出要严格实行滚动管理。
(二)用款计划批准后的执行
(1)如果是授权支付,则可在额度内自行支付资金。工资发放步骤:
一是双击右下方指标栏,选择人员支出,进入用款申请录入,将收款人填为工资代理银行,选择科目、目级科目、结算方式、支付金额等必填项,其它可不填; 二是选择送审;
三是审核人员进入程序,可以看到系统提示有未审核的项目,选择审核同意或不同意; 四是录入员再进入程序,选择凭证打印; 五是录入员点击网上送银行;
六是将打印好的凭证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后送银行。
(2)如果是直接支付,则需要在每月15日前上报直接支付申请。
(三)财政直接支付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必须要有计划
二是必须按款分项填写,项目支出按项目填写 三是必须通过网络上报
(四)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管理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填写《财政资金支付凭证》时,各要素要完整、清楚,印章齐全,不得涂改。
(2)预算单位需要支付现金时,可按照规定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提取。
(3)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需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的,可与代理银行签订协议,授权代理银行在接到煤、电、水等公用企业提供的收费通知单后,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划拨资金,并相应扣减预算单位对应项级科目(项目)下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三)资金运作的改变。这种资金划转方式的改变,使预算单位的资金路径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中心定期根据各预算单位用款申请,按批准的预算结合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直接将资金支付给商品或劳务的供应者,也即预算单位的人员经费由财政部门通过各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工资专户以工资存折方式直接向职工支付;预算单位的小额零星支出通过财政核算中心的财政零余额账户支付,冲减当月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而对于预算单位的专项支出按照预算指标通过财政核算中心的“财政零余额账户一政府采购部门一商品供应商或劳务供应者”直接支付。这种“预算一审核一拨付—使用一审核”多方制衡关系,使资金的职权进行了适当的分离,资金运作的改变同时也伴随着预算资金支出控制权和使用权的改变。在预算资金支出的管理过程中,预算单位对资金的控制权被削弱,改变了过去由各预算单位自行批准并使用的资金支配方式,代之以财政部门通过结算中心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对预算资金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控,预算资金支出的审批权、控制权、监督权高度集中于财政部门,避免资金被层层截留、挤占、挪用的现象发生。从宏观上监管资金,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有力地促进了“收支两条线”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的落实与党风廉政建设,从而达到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目的。但由于我国预算单位是由行政和事业单位组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多事业单位为发展而进行大量的融资,而一些行政单位为了区域经济发展挺而违规地为本部门或本行业或某一项目进行担保。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一旦融资或担保项目失败,就需要以国库资金偿还,风险最终转移到国家。特别是目前缺乏对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支付风险的制约机制,情况严重时还会影响到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所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减少或有负债可能带来的支付风险已是当务之急。
十、具体为:
1、财政部门建立高效的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岗位责任制;
2、预算单位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岗位责任制;
3、代理银行、政府采购部门建立安全严密的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及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同时,国家要及时出台一些在预算单位、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机构、政府采购部门、代理银行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内部控制体系等配套措施。
1、单位内控重心的变化。改革前预算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内容一般有预算编制和资金管理各岗位职责、基本业务流程规范、资金管理办法及业务操作规范等。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单位内部控制重心主要是预算编制、实物资产管理、备用金使用及其管理办法和报账员岗位职责。预算单位的资金控制的重心由现金管理向预算编制、预算申请计划和实物资产过渡。而财政部门的国库支付中心的内部控制的重心主要包括预算编制与审核、与政府采购部门的协调、资金支出计划、实物资产总量控制、基本会计核算与业务流程规范等,担负审批、监控等全方位的责任。
2、会计科目核算内容的变化。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会计核算中,财政部门要增设“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科目。预算单位要增设“财政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1)原“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内容改为预算单位的自筹资金收入、以前结余和各项往来款项等。原来的“银行存款”科目统一核算改变为“银行存款”、“财政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两个科目核算,预算单位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进行支付额度管理,“银行存款”科目只负责核算往来款项等。
(2)拨入经费“与”拨出经费“科目的变化。”拨入经费“科目由原来财政拨款作”拨入经费“改为根据直接支付指标通知单作”拨入经费“,会计期间根据授权支付凭证作”财政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作一笔支出反映;年终决算时,根据”财政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拨入经费“科目。同时,在年终决算时,主管部门和上级部门在汇总”资产负债表“将所属预算单位的数字相加时,不作上级的”拨出经费“与下级的”拨入经费“相抵冲处理。
(3)支出科目由原来的实际支出改为授权支付(直接支出)和直接支付(间接支出)。(4)结余科目由原来的收支相抵转结余改为零结余。
4、会计支付程序和制度的变化改革前。预算单位实行的是对本部门预算资金全方位自主使用控制。预算资金事前游离财政监督,只有通过事后审计才能实行监督职能。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虽然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领导审批权不变,但财政资金实行了严格的监控。同时,按照资金性质,将财政支出作了严格的划分:(1)工资支出,即预算单位的工资性支出;(2)购买支出,即预算单位除工资支出、零星支出之外购买服务、货物、工程项目等支出;(3)零星支出,预算单位购买支出中的小额部分,除《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所列品目以外的支出以及表中所列品目但未达到规定数额的支出;(4)转移支出,拨付给预算单位的未指明具体用途的资金、上级对下级的一般性转移支出等。上述支出必须按照不同的主体。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5、会计年终决算的变化。年终决算仍由预算单位负责编制报表并逐级汇总,由主管部门上报同级财政部门。但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在汇总资产负债表时,将所属预算单位的数字相加,不作上级的”拨出经费“与下级的”拨入经费“相抵冲处理:各类财政拨款数字按照额度实际支用数填报,即财政拨款由按收上报变为按实上报。特别是上级拨给下级单位经费时,只是网上银行申请、国库支付中心认可的才属于财政拨款:对于预算单位未支用的”财政零账户用款额度“,在年终决算时必须由财政部门撤回。
十一、国库集中核算制度下财务会计的核算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预算单位会计科目的设置发生了变化,预算单位仍按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工作。根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管理的需要,《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资产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行政单位编号107、事业单位编号103)与”财政应返还额度“(行政单位编号115,事业单位编号125)会计总账科目;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以后,而”银行存款“科目用以核算预算单位自筹收入、以前结余和各项往来款项。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初期有余额,后期一般情况下无余额。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用于核算反映财政授权支付的用款额度,按资金性质(预算内、外)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借方,登记用款计划所确定的用款额度;本科目贷方,登记用款额度使用数;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使用的用款额度。
”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财政直接支付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时,借方登记单位本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贷方登记下实际支出的冲减数;财政授权支付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时,借方登记单位零余额账户注销额度数,贷方登记下恢复额度数(如单位本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借方需登记两者差额,贷方登记下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确认收入时,应于收到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标明的金额确认收入。工资支出由财政直接拨付到个人工资账户,账务处理:借记”经费支出“科目或”事业支出“科目,贷记”拨入经费“科目或”财政补助收入“科目;购买货物或劳务的款项由财政直接拨付给供应商,账务处理:借记”经费支出“科目或”事业支出“科目,贷记”拨入经费“科目或”财政补助收入“科目。如果支付的是预算外资金,账务处理:借记”经费支出“科目或”事业支出“科目,贷记”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或”财政专户返还收入“科目。如果财政直接支付部分的支出构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同时登记固定资产账,会计分录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
授权支付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程序适用于未纳入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包括单件物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不足10万元人民币的购买支出;财政投资不足5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采购支出;特别紧急的支出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预算单位支用额度时,填制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行政事业单位应于收到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时,按到账通知书标明的额度确认收入。具体核算方法:
(一)行政单位:
1、应缴预算款
应缴预算款主要用于核算行政单位按规定应缴入国家预算的款项。行政单位的应缴预算款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款、没收财物变价款、无主财物变价款、赃款和赃物变价款、其他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应上缴预算的款项。
行政单位取得应缴预算的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预算款“;上缴时,借记”应缴预算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应缴预算款“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应缴预算款“应无余额。
2、应缴财政专户款
应缴财政专户款主要用于核算行政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行政单位收到应缴财政专户的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上缴财政专户时,作相反会计分录。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单位定期结算预算外资金结余时,借记”预算外资金收入“利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应缴财政专户款“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无余额。
3、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主要用于核算行政单位按规定收取的各种收入,以及其他来源形成的收入,如房屋租金收入。
其他收入以单位实际收到数额予以确认。取得收入时,行政单位应借记”银行存款“等利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收入退回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年末,将”其他收入“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结余“科目,借记”其他收入“科目,贷记”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事业单位:
1、应缴预算款
事业单位的应缴预算款主要包括:事业单位代收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无主财物变价收入和其他按预算管理规定应上缴预算的款项。
与行政单位类似,事业单位取得应缴预算的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预算款“科目;上缴时,借记”应缴预算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应缴预算款“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应缴预算款“科目应无余额。
2、应缴财政专户款
应缴财政专户款主要用于核算事业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事业单位收到应缴财政专户的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上缴财政专户时,作相反会计分录。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单位定期结算预算外资金结余时,借记”事业收入“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应缴财政专户款“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应无余额。
3、财政补助收入
财政补助收入是事业单位的主要资金来源,它主要用于核算事业单位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拨入的各类事业经费。
收到财政补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缴回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财政补助收入的累计数。年终结账时,应将”财政补助收入“科目贷方余额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三)直接支付、授权支付的核算
1、直接支付的核算(1)支付工资等开支
借:经费支出(行政单位)事业支出(事业单位)贷:拨入经费(行政单位)财政补助收入(事业单位)(2)取得材料
借:库存材料(行政单位)材料(事业单位)
贷:拨入经费(行政单位)财政补助收入(事业单位)(3)取得固定资产
借:经费支出(行政单位)事业支出(事业单位)贷:拨入经费(行政单位)财政补助收入(事业单位)同时: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2、授权支付的核算
(1)预算单位收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时,进行账务处理: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补助收入(或拨入经费)
(2)预算单位使用授权额度时,填制”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并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借:经费支出(行政单位)事业支出(事业单位)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四)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的核算
1、财政直接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的账务处理
预算单位根据本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贷:财政补助收入(或拨入经费)
下恢复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后,在预算单位实际使用预算结余资金时: 借:事业支出等科目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2、财政授权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的账务处理 预算单位注销额度时: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如果单位本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根据两者的差额: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贷:财政补助收入(或拨入经费)下年初恢复额度时: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如果下半年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上未下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案例1:a市将会计核算中心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融合
a市会计核算中心运行比较早,其模式为”集中管理,分户核算“。通过几年的运行,把住了”四个关口“,防止了”三种行为“,可以规范财务管理,堵住铺张浪费等违规违纪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奠定基础,是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有效措施。
(一)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意义
1、把住的”四个环节“(1)把住了”联签关“。实行集中核算后,纪监部门要求实行的联签制度得到了落实,每笔支出必须有承办人、会计、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少一个环节的签字也不予支付。(2)把住了政府采购和基本建设审核关。凡属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和服务,各单位必须有采购中心采购后出据的付款通知单,否则,核算中心拒绝付款。这样做有力地配合了政府采购制度的落实。凡属基本建设和修缮费的支出,必须由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对预、决算进行审核,核算中心按财政审核数付款。(3)把住了财政监督检查关。实行集中核算后,财政的监督职能由以前的事后监督提前到事前和事中监督,由以前的突击检查变为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了支出过程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如:有的单位将应税项目用空白票据支付,有的胡支乱用、乱发奖金、补助等都及时得到了制止。(4)把住了财务信息数字关。中心实行电算化和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记账及时,口径一致,核算中心能随时汇总、统计各项支出情况,便于财政部门了解、掌握全市的会计信息,进行对比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防止了三种行为
(1)防止了固定资产的流失行为。凡应列固定资产的支出,各单位必须填制”固定资产登记表“,先在核算中心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卡片管理台账“后才予以付款,这样就避免了以往单位自己记账时固定资产不入账、账实不符、资产流失等现象。
(2)防止了单位的多头开户。实行集中核算后,取消了单位在各银行乱开的账户,各单位开户必须经财政部门许可才能开设一个账户。核算中心对乱收费、乱摊派、乱收的赞助费不予入账,乱收、乱摊现象得到遏制,各项应缴财政款项一律不许截留、坐支、挪用。
(3)防止了借用会计科目的行为。实行会计集中核算能正确地使用会计科目,真实地反映支出项目,从而杜绝了以前有的单位将招待费列入其他费用,或者将下拨款项截留挪用、放入往来款,然后在往来款中乱开支、单位报表不真实反映情况等问题的发生。案例2:b市将会计集中核算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融合的做法。
1、将会计核算中心更名为国库支付中心,下设核算中心和支付中心两个部门,核算中心仍按现有模式运作,监督各单位收支及核算业务。支付中心则承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职能,负责记录指标帐、银行帐等,办理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的具体审核业务,并进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2、实施财、税、库、行、单位联网,完善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保证各项收支数据信息的及时传递和高效运行,预算、控制、异地查询、统计分析、监控均在网络界面上实现。
3、建立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一是设立国库单一帐户,由财政国库管理机构监督和使用,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内资金的收支活动,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帐,按预算收支科目和单位设置明细帐。二是在会计核算中心的代理银行设立财政零余额帐户和预算外资金支付专户,由支付中心监督和使用,用于财政直接支付的工资、采购支出,财政授权支付的零星支出,实行资金实拨制,与国库实时清算。三是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分账户,该分账户分预算内外分户,由核算中心按预算单位进行分户核算,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零星支出及财政授权支付,实行零余额管理。预算单位到核算中心报账时,由会计核算中心从预算单位零余额分账户支付资金,并实时与财政零余额户或预算外资金支付户清算。四是在商业银行开设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和明细帐。五是开设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并用于与国库单一帐户清算。
为配合会计集中核算,保留会计核算中心原在代理银行为集中核算单位开设的统一账户,用来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收付之前的单位原有资金,以及今后预算单位发生的非财政性资金收支活动。同时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备用金账户,预算单位的现金支付业务直接转入各预算单位的备用金账户。
4、完善部门预算编制。预算的编制要根据预算单位的实际收支情况编制,既要考虑到收支平衡,又要考虑到支出结构要适合单位的实际情况,以利于预算单位执行预算。
5、规范操作程序。
收入收缴方式:收入收缴分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直接缴库是由缴款单位和缴款人按有关规定,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国库单一帐户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集中汇缴是由征收机关按有关规定,将所收的应缴收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帐户或财政专户。收入收缴程序:直接缴库的财政性资金,经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后,由缴款人通过开户银行将资金缴入国库单一帐户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集中汇缴是指小额零散资金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应缴收入,由征收机关与收缴收入的当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帐户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国库集中支付流程:预算单位每月向财政归口科室填报下月”预算经费请拨单",财政归口科室审核后,按预算内、外资金性质,分别报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和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相关机构审核后将计划批复给预算单位,并分别抄送支付中心和归口科室。
(二)国库集中支付监控体系构建的关键环节
1、稽核检查
(1)稽核检查的内容。一是依据相关规定,监督部门预算执行情况,重点检查预算单位实际支出是否按预算项目和目级科目列支,是否与部门预算及追加预算所列的用途相符,是否有截留、挪用现象。二是对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流量、流向、会计处理及财政直接支付的会计处理等业务进行核查,并提出如何规范的处理意见。三是检查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操作是否规范,具体包括用款计划的申报、授权支付凭证的开具等,集中支付业务是否符合集中支付办法和软件要求,对不规范的操作及时进行纠正。四是检查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使用情况,重点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向实户转款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及实际使用情况,预算单位通过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的数量及其管理使用情况。五是研究建立部门预算执行监督制约机制,对部门预算执行及国库集中支付运行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六是会同有关部门,对代理银行承办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情况进行检查并量化考核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2)稽核检查的方式。财政国库支付业务稽核检查采取日常稽核检查与专项稽核检查相结合,网上实时监控与实地稽核检查相结合,事前审核与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一是在国库集中支付网上跟踪单位支出与预算执行进度,发现异常支出,以书面形式及时向领导汇报,必要时对预算单位实施实地检查。二是听取有关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情况汇报,查看为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设备配置情况以及系统运行及具体业务操作情况。三是抽查相关的财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工作文件以及相关资料。四是向有关部门及代理银行调查了解被稽核检查单位的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五是在集中支付网上跟踪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机构内部各个支付环节的运行和操作情况,逐日检查核实执行机构内部有关业务处理的凭证、资料,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六是检查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机构相关支付凭证、票据的使用、发放、保管和缴销情况,消除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七是检查代理银行在办理支付业务过程中该按文件要求办的是否按文件办,该财政审批的是否经过审批,该控制的是否控制到位,该相互核查的是否坚持得好。
2、监测预警
(1)监测机制和监测手段。建立监测机制实际上是为实施集中支付监控提供一个方法、规则以及实施监控的角色,通过这个方法和规则去发现各种非常规和不正常的信息,并通过相应的监控手段予以预警和防范。
在监测机制提供方法和规则的基础上,要建立与之相应的监控手段,使系统能够及时准确地发现非正常信息和操作,并及时反馈给系统的预警体系。这个手段实际上是利用监控系统软件本身提供的手段去挖掘需要监控对象的数据和信息,监测手段实际上是多种获取数据和信息的技术途径。(2)智能预警。通过智能预警可以下对下几个方面予以监控:一是建立预算单位保留账户的明细,并予以控制在保留账户划款时发生的情况;二是对一次性支出大于该单位的基本支出的月平均水平的情况;三是控制项目支出的进度和用途;四是对资金额度的预警机制。
3、风险控制
(1)财政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应根据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相关流程和岗位设置,建立严密制约、互相牵制、互为监督的财政支付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财政资金授权支付和直接支付的事前防范、事中监控、事后处理机制。同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的监督,建立代理银行考评机制,督促其在做好服务的同时规范执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严格执行内控制度,把好资金关,保障国库资金支付的安全。
(2)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风险控制。预算单位应将原集中核算时取消的会计机构进行恢复,积极实施单位会计主体的职责。代理银行应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相关业务培训,尽快解决资金支付把关不严、与财政和人行相关信息不畅的弊端,规范和完善财政资金支付的操作流程。
(3)人行和审计部门的风险控制。人行要加强对代理银行国库支付业务的考核监督。审计部门要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新情况、新发展进一步加强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检查,促进zhèng fǔ 部门和预算单位依法履行职责,高效合理使用财政资金。
第2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理收集核国款购付资付银集效以算层改重国国制款中后库项买专金专行中益提机层变要库库度人支,集时商户存户开支为高网拨现组集集。的付将中提品,入,设付目财络付行成中中国专资支出或单国将国机的政技程的部收支库户金付申支位库所库构,资术序财分付付资支直机请付在集有集在由金为,政,制制金付接构,劳需中财中指国使依以资它度度管给从审经务要支政支定库用托计金是的是,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含义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也称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是对财政资金实行集中收缴和支付的制度,其核心是通过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所有财政收入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将所有财政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国库支付给商品或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改革 其主要内容:
1、建立单一账户体系
2、规范收缴程序
3、规范财政支出拨付程序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四类账户
国库单一账户。该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并与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进行核算,实现支付。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主要包括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也称财政汇缴账户)三类。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四类账户
财政专户。是由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非税收收入的收支活动,用于非税收资金的日常收支清算特设专户。是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特殊过渡性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核算。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收缴程序
①直接缴库程序。直接缴库的税收收入,由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提出纳税申报,经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后,由纳税人通过开户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直接缴库的其他收入,比照上述程序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②集中汇缴程序。小额零散税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应缴收入,由征收机关于收缴收入的当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中的现金缴款,比照本程序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财政专户。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中的财政支出拨付方式
财政直接拨付。该支付是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账户的支付方式。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主要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指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转移支出等。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
1、国家现有的与执行国库支付资金制度相适应的法律和法规不健全。
2、地方保护、部门既得利益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矛盾突出。
3、国库支付资金制度执行过程中应有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在国库支付工作中,最终处置权在财政部门,随着财政对预算单位监督力度的加大,财政的权力也会相应增大,因而也提出了对财政的权力实行必要监督的新问题。
国库支付制度的改革建议
1、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相适应法律法规体系,将改革成果固化在法律层面。
2、统筹规划,全面实施。从广度和深度上扩大改革范围,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实施。在增加改革部门的同时,还要继续深化和规范改革程序,扩大改革的资金范围。
3、进一步落实相关配套措施,促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协调发展。
4、加快信息系统建设,扩展集中支付系统功能。坚持应用与安全并重的原则,实施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在与部门、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联网后,要将财政核心业务信息与外网相隔离,提高系统安全管理水平。
国库支付制度的改革建议
5、建立健全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和国库集中支付监督制约机制,对财政资金活动全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强化资金支付的事前和事中监督,建立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财政资金支付清算的内控管理制度和相互制衡机制建立健全财政外部监督管理制度。
6、建立对代理银行的激励约束机制,保证代理银行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意义
(一)从根本上解决了财政资金多环节拨付、多头管理、多户头存放的弊端,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降低了财政资金运行成本
(三)强化了财政预算的执行,推进了部门预算改革步伐
(四)真实反映了财政资金的实际支出数,使财政部门对财经形势做出及时、准确的判断
(五)有效防止了对财政资金的挤占、挪用和截留,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了腐败,提高了资金到位速度。
暂存订单支付篇三
**县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公共财政预算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它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所有财政性资金都要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一)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
(二)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四)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
(五)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的特设专户。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账户。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原则上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向人民银行和代理财政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办法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供应商、劳务提供者等。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授权支付额度,向代理财政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办法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
第七条 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按照《**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清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部门预算批复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九条 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
基层预算单位。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一个独立核算单位。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视为基层预算单位。
第十条
预算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一条
财政性资金应按照部门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的原则进行支付。
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支出日报、退款日报,并向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报送财政支出月报。对代理银行提供的日报,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及时列报财政支出。
第二章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银行账户的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通知代理银行。
第十五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的通知文件,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变更、合并、撤销零余额账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开设特设专户,按照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财政部、财政厅的规定予以设立的,依据财政相关规定办理。特设账户资金不得与其他账户资金相互划转。
第十八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按计划和用款额度办理财政直接和授权支付业务,由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按日进行清算。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除按规定向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划拨特殊款项外,一律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以及上级主管单位和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二十条
各基层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代理银行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管理预算外资金专户。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和支付指令,办理预算外资金专户的收入和直接支付业务。预算内资金不得违反规定进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二条
各种财政专户应统一归口财政国库部门,按照特设专户进行管理。
第三章 用款计划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分别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调整变化,预算单位应及时调整用款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依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和离退休费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及其它具有特定用途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报送“直接支付申请书”的同时须提供相关原始凭证,由财政部门负责对原始凭证基础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对。然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通知代理银行和人民银行。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并及时将支付信息反馈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代理银行在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内,按
实际支出数额,每日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九条
办理支付后,预算单位根据相关的凭证单据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十条
工资和离退休费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财政部门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支付指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工资和离退休费由代理银行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
第三十一条 代理银行将工资和离退休费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的同时,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分别将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代扣款项划入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并及时向个人所属单位传送工资和离退休费支付信息。
第三十二条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工程采购支出适用于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指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基层预算单位)基本建设投资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和设计服务等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物品、服务采购支出,适用于财政部门规定的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
第三十三条
工程采购支出和物品、服务采购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时,建设单位依据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向财政部门提出项目支付申请,并附相关资料。
第五章 财政授权支付
第三十四条 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工程采购支出、物品
或服务采购支出中的零星支出。预算单位年授权支付总额不得超过本单位公用经费(不含人员经费及专项经费)总额的20%,单次授权支付额度不得超过2万元,特殊情形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报批。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按月分别向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
第三十六条 代理银行收到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后,将额度通知预算单位。
第三十七条
预算单位依照通知的授权支付额度支用资金;代理银行依照通知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并按实际支付金额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三十八条
终了,代理银行将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全部注销。
第三十九条
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将《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与支付结算凭证送交代理银行,代理银行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预算单位提供凭证无误的,代理银行不得作退票处理;预算单位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签发的支付指令,代理银行不予受理。
第四十条 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可通过转账或现金等方式结算;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确定的结算方式
办理资金支付。
第四十一条 人民银行在财政部门确定的累计额度内,根据代理银行每日实际发生的财政性资金支付金额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除县政府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申请手续及提供的资料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或人员没有按规定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四)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六)其它需要拒付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预算单位、代理银行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对账。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代理银行的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财政部门或
预算单位支付指令,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支付指令以外的单位、个人,给财政部门造成损失的,财政部门在追回资金后,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据本办法另行做出规定: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紧急支出的。
(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要紧急支出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的支出。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暂存订单支付篇四
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实行)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电网公司资金集约化管理要求,进一步加强公司本部资金集约调配能力,强化预算控制,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电网公司总部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国家电网财【20111】2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家电网财【2023】377号)、《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月度现金流量预算管理工作流程(试行)》(黑电财【2011】1678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集中支付是指公司本部实行流量预算控制、资金集中支付的管理模式,取消内部单位、部门之间资金层层划拨,避免内部各环节的资金沉淀。
第三条
资金集中支付业务管理的原则是:(一)强化预算管控,增强资金保障能力;(二)优化业务流程,减少资金支付环节;
1(三)加强安全管理,防范支付业务风险;
(四)集中资金资源,提高资金运作效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各部门及分公司、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内部核算单位)。
第五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及分公司、分支机构,为公司本部相关业务预算的编制及执行部门(单位),称为预算责任部门(单位);财务资产部是公司本部预算资金对外支付部门,称为资金支付部门。
第六条 公司本部预算资金中,集中支付资金是指以下五类资金:
一是以公司系统全部资产、人员、业务为动因的资金,具体包括购电费、输电费、股权投资、还本付息、营销专项费用、科技开发费、信息系统实施及运维费、应急救援装备费、计划规划费、捐赠支出等(以下简称一类资金)。
二是内部核算单位单笔支付金额超过50万元的损益性资金,具体包括材料费、外包检修费、研究开发费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性资金(以下简称二类资金)。
三是内部核算单位单笔支付金额超过50万元的资本性资金,包括电网、技改、供电工程配套费等项目的施工费、物资款、其他费用等资本性资金(以下简称三类资金)。
四是农网改造工程省公司集中招标采购物资款以及金额超过50万元的物资款、施工费、其他费用等(以下简称四类资金)。
五是内部核算单位不受单笔支付金额限制的款项支付,包括对集体企业等的对外出借资金、纳入省公司统管的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五类资金)。
第七条 预算责任单位以下资金暂不纳入集中支付范围:各类税金、工资、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属地化管理的社会保险费等。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严格预算控制,加强支付审核,确保资金安全和信息真实。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公司财务资产部是本部资金集中支付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公司本部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审核、汇总编制、上报和下达集中支付现金流量预算;
(三)审核资金支付申请,对外支付和向其他资金支付部门(单位)拨付款项;
(四)负责处理款项支付业务结果,编制会计凭证,并将款项支付信息传递各单位进行销账处理;
(五)负责稽核各单位集中支付结算手续、会计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六)监督考核各单位集中支付工作的执行情况。第十条 公司本部预算责任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本部各预算责任部门按照预算,将集中支付的项目(成本)计划下达至公司本部;
(二)编制和提交月度现金流量预算和资金支付申请;
(三)收集并向财务资产部提供资金结算的原始单据,并对原始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按分管业务范围负责审核各预算责任单位月度现金流量预算;
(五)建立部门资金支付管理的常态机制,设专人管理本部门现金流量预算及资金支付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预算责任单位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上报、执行本单位月度现金流量预算;
(二)负责并向省公司财务部提报集中支付付款指令;
(三)负责规范合同管理,避免结算方式变化影响合同履约法律风险;
(四)负责本单位内部资金结算手续以及各项会计资料的完整、真实、合法、准确,并接受省公司对资金结算审批手续及会计资料的稽核。
第十二条 预算责任单位专业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省公司专业部门及本单位财务部门提报现金流量预算(含集中支付部分和自行支付部分);
(二)负责资金集中支付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减少执行偏差,对预算执行偏差较大的要出具书面分析材料;
(三)负责收集整理合同、协议、发票等必要的原始凭证,并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负责向本单位财务部门发起资金支付申请。
第十三条
公司本部预算责任部门的具体分工:
(一)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年金、住房公积金、补充医疗保险等社保资金集中支付流量预算编制及支付申请。
(二)营销部负责计量装置维护费、终端采集设备维护费、信息化设备维护费、广告费等营销专项费用集中支付流量预算编制及支付申请;负责内部核算单位营销技改项目现金流量预算审核。
(三)科技信通部负责各类信息系统实施、运维费用,5 以及上缴国网公司集中使用的科技开发费的集中支付流量预算编制及支付申请;负责内部核算单位科技及信息项目现金流量预算审核。
(四)发展策划部负责计划规划费集中支付流量预算编制及支付申请;负责内部核算单位小型基建项目现金流量预算审核。
(五)安全监察质量部负责应急救援装备费集中支付流量预算编制及支付申请;负责内部核算单位安监技改项目现金流量预算审核。
(六)基建部负责220千伏以上电网工程施工费、其他费用集中支付流量预算编制及支付申请;负责内部核算单位电网项目现金流量预算审核。
(七)农电工作部负责农网改造工程集中招标采购物资款集中支付流量预算编制及支付申请;负责审核内部核算单位农网改造工程项目现金流量预算。
(八)运维检修部负责内部核算单位生产技改项目现金流量预算审核。
(九)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内部核算单位物资集中支付现金流量预算。
(十)对外联络部(新闻中心)负责对外捐赠、标识推广费用、户外广告费用、报刊杂志及图书资料费集中支付流 量预算编制及支付申请。
(十一)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工会负责困难补助等福利资金集中支付流量预算编制及支付申请。
第十四条 中国电力财务公司黑龙江业务部负责保障资金头寸,防范流动性风险;负责建立和完善资金结算网络系统平台,保证省公司集中支付指令的畅通,确保资金集中支付安全;负责协调集中支付中与承办银行的结算合作关系,查询并向财务部反馈每笔资金的结算状态,保证资金的结算效率。
第三章 月度集中支付资金流量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本部严格按照预算,逐月编制月度现金流量预算,对月度资金支出实行预算控制。
第十六条 预算责任部门(单位)应以预算为基础编制集中支付资金的月度支出预算,完成必要的审批流程后,于每月末5个工作日前报公司财务资产部。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资产部、预算责任部门对预算责任单位上报的月度资金支出预算进行审核;财务资产部审核预算责任部门的集中支付现金流量预算,确保各项支出符合规定、满足付款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本部购电费支出预算,根据暂估电费编制。本部电网电力交易中心于每月末5个工作日前向财务资产部提供次月暂估购电量。
第十九条 集中支付月度流量预算经审批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列入预算内但未列入月度预算的资金,确需追加支付的,应报财务资产部履行月度流量预算调整程序。预算外的资金支出,应按规定先履行预算调整程序,再履行月度流量预算调整程序。
第二十条 月度资金支出预算严格按月控制执行,当月资金预算未执行完毕的金额不可结转,需在以后月度支付的,应纳入以后月度的资金支出预算。
第四章 资金支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一类资金的集中支付,由预算责任部门根据批复的月度现金流量预算,按实际付款进度逐笔提出资金支付申请,经本部门领导审批后,提交财务资产部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并对各项资金支出及提交原始单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对于二类、五类资金的集中支付,由预算责任单位根据批复的月度资金支出预算,按实际付款进度逐笔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向公司财务资产部提报支付申请指 令。预算外资金,履行预算调整流程后,向公司财务资产部提报支付申请指令。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三类、四类资金的集中支付,凡是经预算责任部门审核后纳入月度流量预算的资金,由预算责任单位向公司财务资产部提报支付申请指令;预算外资金,履行预算调整流程后,向公司财务资产部提报支付申请指令。
第二十四条 以上二类至五类资金支付,预算责任单位均需履行本单位必要的发起、复核、审核、审批流程,相关的合同(协议)、计划、项目验收报告、发票等原始单证由预算单位作为会计档案自行保管,并对各类原始单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月度预算内的购电费支出,应根据正式结算的购电费进行支付。本部电网电力交易中心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财务资产部提供各电厂的正式购电量,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财务资产部提供网(省)间正式购电量,财务资产部依据账面金额及发票编制资金支付计划。
第二十六条
财务资产部接收银行结算回单后做账务处理,并将资金结算结果传递各预算责任单位进行会计业务协同。预算责任单位确认财务资产部的协同业务,与对应的付款原始凭证和审批手续一并作为记账依据,进行集中支付资金的销账处理。第二十七条 财务资产部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各预算责任单位集中支付结算手续、会计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准确性,确保资金支付手续完备、规范有效。
第五章 资金电子支付
第二十八条 月度现金流量预算和资金支付申请必须通过财务管控模块编制、审核、报送、提交。资金支付原则上采取电子支付方式。
第二十九条 一类资金的集中电子支付,由预算责任部门发起申请,财务部履行电子支付内部审批手续后支付。
第三十条 二类至五类资金的集中电子支付,由预算责任单位、责任部门发起支付申请,履行单位内部资金发起、复核、审核、审批程序后,将支付指令提交给公司财务资产部后,进行支付。
第三十一条 因付款信息有误,支付成功后出现退款的,由财务部在财务管控模块中进行手工退款操作,冲销预算执行数,由财务部联系各预算责任单位及部门,由各预算责任单位及部门提供付款信息有误的书面说明后,核实并修改付款信息表单,财务部重新执行电子支付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四月二十日起执行,原《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资金集中支付实施细则(试行)》(黑电财〔2010〕
278号)同时废止。
暂存订单支付篇五
关于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转财政暂存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2-10 衢财库〔2010〕16号
各有关预算单位:
为切实做好2010年度年终结转工作,保证财政决算各项指标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衢财库〔2009〕3号)、《关于印发衢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衢财库〔2009〕5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市级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年终结转财政暂存资金预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年终结转财政暂存资金的确认
年终结转财政暂存资金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年度核定给预算单位的预算指标与单位实际支出数之间的差额部分,由财政在年终改列财政暂存款指标,结转下年使用。
年度终了后,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向市财政局报送年度《用款计划执行情况表》,市财政局产生年终结转财政暂存资金表,并及时通知相关预算单位。
二、年终结转财政暂存资金的使用
预算单位在收到年终结转财政暂存资金指标后,次年使用资金时,应按照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衢财库〔2009〕3号)的规定编制用款计划,并按指标规定填列资金来源。
三、年终结转财政暂存资金使用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科目设置
预算单位在“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直接支付(授权支付)”科目、“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下增设“预算内暂存”、“预算外暂存”两个明细科目。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直接支付(授权支付)-预算内暂存(预算外暂存)科目用于核算资金来源为财政暂存的用款额度。
财政应返还额度-预算内暂存(预算外暂存)科目用于核算预算资金结转下年应返还的用款额度。
(二)会计处理
财政部门结转后单位账自动生成,会计分录为: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预算内暂存(预算外暂存)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直接支付(授权支付)-预算内额度(预算外额度)
下一年度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时,分录如下: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直接支付(授权支付)-预算内暂存(预算外暂存)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预算内暂存(预算外暂存)
(三)其他业务会计处理
各预算单位其他业务会计处理按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衢财库〔2009〕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年终结余资金处理时间要求
(一)请各预算单位在12月15日前将当年预算可用指标全部编制成用款计划,报财政局审核批复。
(二)为了确保年终决算数据的准确无误,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所有支付业务将受理至12月24日止(25日、26日为双休日),之后将不再受理任何支付业务。请各预算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抓紧办理年终各项支付业务,并做好往来款项的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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