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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镇土地管理的内容篇一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用地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7月29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一日
巢湖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出让、开发建设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经营性用地管理委员会,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市发展和改革、国土、建设、财政、监察、审计、房产、规划、招管、城投公司、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及居巢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经营性用地管理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经营性用地管理中的相关问题。第二章 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制订
第五条 经营性用地出让实行计划管理。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以及产业政策、市场供需情况等,于每年的1月中旬前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建设、房产、规划等部门及居巢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共同制定市城市规划区本的经营性用地拟出让计划,经经营性用地管理委员会研究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 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用地计划中应统筹包括保障性住房用地面积。市建设和房产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初分别拟定相关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一并批准。
第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会同市建设、房产和市城投公司等部门(单位)及居巢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制定拟出让宗地的拆迁安置或征地报批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三章 经营性用地出让
第八条 经营性用地实行“净地”出让、“净地”交付制度。
第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国土、建设、财政、监察、审计、房产、税务、规划、招管、城投公司、土地储备中心等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经营性用地出让、开发建设、商品房销售、税费征收及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会同居巢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做好经营性用地拟出让地块的储备和前期开发整理工作,明确净地交付条件和交地时间。拟出让地块属存量建设用地的,必须权属清晰、四至清楚,先行收储并落实拆迁补偿事宜;属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会同居巢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先行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拆迁安置补偿等手续。
(二)市建设部门根据市国土资源部门的提请,会同市规划、房产、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部门提供拟出让地块的水(给、排水)、电、气、通讯等公用基础设施配套的现状情况,并牵头协调迁移等事项。
(三)市规划部门根据批准的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明确拟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四)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综合各部门意见,拟定经营性用地出让方案,出让方案应包括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出让要求、规划条件、开发建设时限和起始价或出让起叫价等内容。土地出让起始价或起叫价应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市场情况考虑预期收益提出。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39号令)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省市以上媒体发布出让公告,并组织出让。
第十条 经营性用地出让竞买保证金,不低于出让起始价总额的10%。出让成交后,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土地出让金。
第十一条 土地出让成交后的出让金首付比例:成交价在1亿元以上的(含1亿元),不低于30%;成交价在1亿元以下的,不低于40%。
确因国家政策变化等重大影响,不能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应在约定期限届满前10日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同意,其中单次欠缴500万元及以上的,应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需在开标、拍卖开始或挂牌截止前经集体决策确定标底或底价。研究确定标底或底价工作程序为:
(一)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分管秘书长、市国土资源部门以及居巢区政府或市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各1名(不少于3人,不多于6人),必须在招标拍卖开始或挂牌截止前1小时到达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指定地点,在市监察部门监督下研究确定标底或底价,由相关工作人员负责记录。标底和底价确定后,参加研究的人员在标底或底价存根上签字。底价单当场密封,由相关工作人员在市监察部门监督下,递交给出让活动现场的公证处公证员。
参加出让土地底价或标底研究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必须关闭通讯工具,交现场监督人员集中保管,并在出让活动结束后方可离开现场。
(二)市监察部门负责对每次出让活动实施现场监督,及对标底或底价研究确定工作的监督和对开标、拍卖、挂牌过程的监督。
第十三条 受让人依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金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宗地受让人三方,按事先约定的交地条件、时间,签订《出让宗地移交书》。第四章 经营性用地开发建设
第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将经营性用地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向市财政、建设、税务、审计、房产和规划等部门通报。各相关部门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为经营性用地项目的建设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市建设、规划部门应当在受理项目建设单位按出让时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和相应规范要求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后,原则上在6个月内完成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工作及办理相关手续。市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应抄送市国土资源、房产部门。
第十七条 经营性用地项目应当按照出让时约定的规划容积率、土地用途以及其他规划设计条件开发建设,严格控制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调整,容积率经市规划委员会研究批准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增加和调整规划容积率、土地用途或其他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当经市规划部门审查同意,按程序报批。经批准后,市规划部门及时向市国土资源部门通报。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调整后的规划容积率、土地用途或其他规划设计条件,核定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数额报市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部门与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受让人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土地变更登记。规划部门依据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变更事项证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调整容积率或其他规划条件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法为:
(一)经批准增加容积率,距出让成交时间不满1年的,按出让成交时确定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土地价格乘以增加的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成交土地价格÷(土地面积×原容积率)×(土地面积×增加容积率);经营性用地经批准增加容积率距出让成交时间超过1年的,应当经重新评定地价后补缴土地出让金,计算公式为:重新评定地价÷(土地面积×原容积率)×(土地面积×增加容积率)。
(二)经批准调整土地用途或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及其他规划条件的,应当对调整用途或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后的土地重新评定价格,部分调整的,应对实际调整的部分土地重新评定价格,计算公式为:(重新评定地价-调整用途或其他规划条件前地价)×土地面积。
(三)容积率调整后增加的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原总建筑面积30%或由非经营性用地调整为经营性用地的,以及享有优惠政策的特定开发建设项目用地,改变其土地出让时设定主体内容的,均应当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由市国土资源部门重新拟定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再组织土地出让。
第五章 经营性用地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定期会同市财政、建设、审计、规划、房产和税务等部门,对已出让经营性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和税费缴纳、开发建设、规划实施等土地出让合同(含变更协议)履约情况进行联合检查,检查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监察部门备案。项目建成后,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含变更协议)及项目规划验收表办理土地分割登记。
第二十条 市建设部门对出让地块的拆迁、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实施动态监管,按照各类建安工程规范的要求,保证项目建设工程质量达到规范标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组织对项目建设情况的检查,市国土资源、房产、规划等部门应当参与项目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规划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规划内容实施全程动态监管,确保项目建设按规划用途和规划经济技术指标等规划条件要求实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 市税务部门加强对房地产项目开发所涉及的相关税费动态监管,做好相关税费的征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加强对土地出让和建设过程中的相关税费收缴情况的监管。土地出让金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统一缴入国库,支出一律通过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经营性用地所涉及的征地拆迁安置支出、土地出让金征收、相关税费征收等方面,适时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
第二十五条 市监察部门加强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性用地出让、开发建设等环节中依法行政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受理相关的投诉、举报。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集体土地未经批准征用为国有土地而直接作为经营性用地出让的,擅自违规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依据监察部等三部委《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和《安徽省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办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认真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经营性用地出让、开发建设、税费征收等工作不能按时实现,造成国家和竞得人(中标人)经济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该机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取得经营性用地使用权的竞得人(中标人)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实施开发建设的,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和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予以查处。
项目建设单位擅自违反规划、改变批准用途的,或擅自增加建筑面积、改变批准的容积率的,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第二十九条 完善土地市场准入监管,建立行业诚信管理制度。对采取恶意串通、围标串标、排斥竞争对手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投标人、竞买人,一经查实,应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标和竞买活动。
建设单位不认真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能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违反规划设计条件进行项目建设或无故拖延建设时限的,必须经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后,方可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标和竞买活动。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7月巢湖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巢湖市市区经营性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巢政(2002)26号)和2002年8月巢湖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管理的通知》(巢政(2002)27号)同时废止。
小城镇土地管理的内容篇二
摆所镇人民政府文件
摆政发[2010] 号
摆所镇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镇域小城镇规划区居民建设用地及农村建设用地的管理办法(草案)
各村支两委、镇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镇小城镇规划区域及镇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构建节约集约用地机制,保障科学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坚决制止乱占滥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长府发[2010]11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镇实际,特拟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小城镇规划区域规划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合理使用小城镇规划居民建设用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解决当前我镇小城镇范围内规划用地及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 题,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也是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一段时间以来,由于管理不到位,没有形成监管合力,我镇小城镇规划区违法用地和农村违法违规用地呈抬头和蔓延态势,严重影响了我镇小城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顺利实施,已成为制约我镇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各村委会、镇属各工作部门要从维护法律法规严肃性、建设法制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深化认识,充分认识加强小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坚决遏制乱占滥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违规歪风,下大决心、花大力气抓好违法违规用地处理工作,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有法、守土到位。
二、严格小城镇区域规划用地管理,从严控制村镇建设规划用地(1)我镇农用地转非农用地规划区的划分
根据我镇小城镇建设总规范围的确定,结合先规划中心街区及城乡结合部,再规划边远地区,先规划交通便利区,后规划交通闭塞区;先规划乡村部分的道路两旁建设区,再规划一般村民组建设区的原则,我镇结合小城镇规划建设和新农村建设进行农用地转非农用地的规划管理,具体规划是:摆所小城镇建设规划区为第一规划区,其它农村村民组农户用用地规划区作为第二规划区。摆所小城镇总规划范围:根据长顺县人民政府2001批复我镇小城镇范围总体规划区的批复意见精神,及下步中长期小城镇规划暂定,我镇小城镇规划区的范围是: 以摆所镇政府为中心,东至小鱼井并沿s309主道直至旧场与打引组的结合部叉路口,南为此结合部叉路口至大岩脚抵河对面垂直抵摆猛沟渠,西以该垂直线所对直的沟渠中心点经小寨变电站沿摆猛油路至尅郎寨脚,北面为尅郎寨脚过河对直汪米寨寨脚。
根据镇区小城镇中长期共同发展规划安排,我镇小城镇建设用地共分为两大类规划区,重点规划区为摆所街上往南至大岩脚的田坝地区即旧场寨脚坝区、摆所林业站门前坝区、街上至尅郎桥坝区,老烟叶站往大桥坝区。一般规划区为总规划区中除以上重点规划区以外的其它城乡结合部区域。农村规划用地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为省、县、镇、村主公路旁两侧100米以内的建设用地;第二类为各村民组通组道路两侧50米以内的建设用地;第三类为远离公路、渠道两侧以外的其它建设用地。
三、严格控制小城镇规划区用地及农村建设用地标准。
(一)、属镇小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的用地,分两种形式管理,重点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需用作建设用地的,从2010年7月1日起,首先服从政府征拨用地管理,无条件纳入需规划用于开发的征地范围进行管理,未被征拨或暂时不在征拨范围内且不影响小城镇总体规划的土地需用作建设用地的,也一律作为土地出让办理,其标准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摆所小城镇规划用地土地出让基准价执行,即按不低于380元/平方米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测绘金工本且每户申请用地 控制在200平方米以内,并须进行挂牌出让,对2010年6月30日前已申请建房未动工的,除用地标准按上述用地标准执行外,出让金按不低于基准地价的40%执行,并实行挂牌出让,用地所产生的测绘费、工本费等费用亦由用地农户支付。交款时间限于2010年7月15日前。对于非重点规划区范围内的居民建设用地,在2010年7月1日前已向国土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并且所申请地点不影响小城镇总体规划的可参照农村建设用地标准执行,2010年7月1日后申请住宅用地的,执行土地出让政策,每户用地控制在150平方米以内,出让金按不低于摆所小城镇区域出让土地标准的20%收取,进行挂牌出让,另收取相关耕地占用税,测绘费及征本费。
(二)对于乡村部分的农用地转非农用地的,凡属于公路旁,通组路旁用地及渠道旁两侧的用地一律纳入规划严管区域,严格按《公路法》、《水土保持法》等有关规定执行,须经镇政府及村镇建设管理所共同审批上报。对于农村二、三类规划区的用地可以适当放宽政策,但仍须办理用地手续依法逐级上报审批。
(三)农村户口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面积标准必须符合《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农村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
2、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
3、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四、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对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申请使用宅基地;无宅基地的,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承担村民义务,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镇规划以及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必须整体搬迁的;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建住宅的其他情况。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新的宅基地:(1)不符合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要求的;
(2)住宅转让、出租或者抵押后,申请兴建住宅的;(3)不影响居住条件、无正当理由要求搬迁的;(4)申请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
(5)违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尚未处理,或已经处理但未履行处理决定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
五、加强农村小城镇范围内的居民建房用地和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国土资源管理所要按照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加快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要依法、及时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六、非法占地建房处理意见
(一)清理的时限范围和违法行为:
为进一步加强镇区小城镇区域及农村宅基地管理,结合我镇实际,分两个阶段执行,第一阶段主要清查2007年4月1日起至2010年5月30日止的违法违规建设用地,第二阶段为2010年6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用地。主要清理范围是:基本农田保护区及省、县道及乡村公路两侧、镇区小城镇规划区域(含城乡结合部)的违法建设用地。着重清理以下五类非法占地建房行为:一是未批先建,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建造住宅、附属用房和经营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老住宅翻建新住宅的;二是批多占,即实际建房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三是建新不拆旧,即经批准易地建造的新住宅在竣工后,按规定应在3个月内拆除旧住宅而未拆除的;四是非法出卖宅基地,即依法取得个人建房用地后又非法出售给他人的这几类违反土地、规划法律法规的建房行为。
(二)违法占地处罚标准:属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户建房在6月30日前已动工建设的,一律按土地出让处理,个人须在6月30日前交清土地出让金152元/m(按实际用地面积计算)耕地占用税及相关测绘费,工本费,属农村部份的除补交清土地测绘费、耕地占用税及
2工本费外,根据情节按耕地占用税的1—3倍收取罚金,并限于2010年7月30日前交清。
(三)属下列三种对象的,应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一是2010年6月1日后仍无视执法部门依法阻止,继续强行抢建的;二是属小城镇规划区域内的建房户在6月30日前未交清出让金、测绘费及工本费且仍强行抢建的;三是小城镇重点规划区域内不符合个人建房条件,非法占地建房后用于出租、出售、搞经营,或者出租、出售老住宅,再非法占地建新住宅且不按时于2010年6月30日前补交清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及相关测绘费、工本费的;四是未经申请擅自在省、县、乡主公路旁超公路控制线建房且未按时在2010年7月30日前交清罚款及测绘费、耕地占用税、工本费又未补交申请书的。
(四)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的,可由未批先建户提出书面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取土地出让金或罚金后,按法定程序补办建房手续:一是属小城镇总体规划区内但是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不影响小城镇规划且在6月30日前交清土地出让金及土地测绘费、耕地占用税、工本费并补交申请的;二是农村中非法占地建房面积未超过村(居)民个人建房规定面积且已于2010年7月30日前补交清耕地占用税、测绘费、工本费及罚金的,三是未超线 占道,占引水渠等设施建房且已于2010年7月30日前补交相关税费及罚金、申请书的。
(五)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违反交通、水渠管理规定私自建房的建房户,可由未批先建户作出书面承诺,经村委会签署意见,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镇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但须书面承诺以下内容:一是不再继续非法抢建、扩建;二是在政府建设需要征地拆迁时无条件拆除。作出以上承诺的,镇政府作备案管理,但不给予办理相关手续,也不作为本次拆除处理。
未批先建户若不作出书面承诺、不接受处罚,或者不履行承诺义务的,则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六)对少批多占户,应责令退还多占的土地,限期自行拆除多占土地上的房屋,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但因房屋结构原因拆除有困难,又不影响城镇规划或公渠道建设的,可以采取补交相关税费或土地出让金,并重新申请用地方式并经村委会签署意见后,予以补办用地手续,如未按时于7月15日前交清土地出让金或不作出书面申请的,则责令退还多占的土地,限期拆除多占土地上的房屋。
(七)对建新不拆旧的,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拆除;不履行建新拆旧承诺义务,而将旧住宅出售给他人的,按非法转让土地处理。
(八)对非法买卖宅基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按非法转让土地处理。
(九)对其他违反土地、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各村委会、各职能部门在清理整治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影响极大、极坏的违法违规建筑要坚决予以拆除拆除;对在建的违法违规建筑,由于建设周期短的特殊原因,要从快组织实施拆除,尽量减少农民的经济损失。
(十一)对纵容、袒护非法占地建房行为,管理严重失职的村干部,以及带头非法占地建房或涉及其他违反土地、规划法律法规行为的党员、干部,必须从严、从重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建立建设用地共同监管机制,严格土地执法
(一)建立共同监管机制,对帮助违反规定擅自建房的,用地人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格日常监管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镇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及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 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
八、加强对农村建设用地管理的组织领导
为保证我镇城乡规划建设工作顺利推进,成立由镇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镇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镇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国土资源所,由王朝运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协调全镇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各项工作。各村同时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主任或副支书任办公室主任的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本村规划建设用地管理方面的工作。
二0一0年六月五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农村 建设用地 管理 办法 抄 送:各村委会镇属各部门 摆所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5日印发
共印30份
小城镇土地管理的内容篇三
xx镇集镇规划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
处 理 办 法
为维护集镇规划区建设秩序,有效遏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规划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函„2011‟1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处理原则
集镇规划区范围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清理整治坚持依法依规、分类处置、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实事求是、宽严相济、主动从轻、抵制从重;保障安全、疏堵结合、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条 处理程序
(一)集镇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清理清查情况,以小区为单位分户造册、一户一档、分类汇总,分门别类做好汇总统计工作,填写《房屋建设情况登记表》、《“两违”清理清查汇总表》,并向社会公示。
(二)违法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镇村镇办、镇国土所、地税分局等部门接受处罚并缴纳相关税费和土地出让
金,经集镇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分别由相关部门对处罚对象补办相关手续。对本次清理范围内原已经作出处理的建房户,由原行政执法主体依法予以清理规范。对于严重影响规划实施、执法程序和适用法律明显不当的,应依法予以纠正。
(三)对在建尚未竣工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违法当事人在申报并接受处罚后,根据集镇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复工。对已超规划层数或面积的房屋,在现有层数封顶;没有达到规划层数或面积的,建设到规划层数后封顶。
第三条 违法行为种类
(一)自建自住类:对象为移民户、地灾搬迁户、市政建设搬迁户、危房翻修户,土地使用权为建房户所有,主要供家庭成员居住的违法违规建筑。
(二)使用他人户头建房类:使用移民户、市政搬迁户、地灾搬迁户、危房翻修户户头,以与其合伙、合作、合资或联合的名义建房,建筑物主要以自住、出租、出售为目的的违法违规建筑。
(三)党员干部违法建房类:凡属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企事业职工,本人无建房资格,使用移民户、市政搬迁户、地灾避让搬迁户、危房翻修户户头,以与其合伙、合作、合资或联合的名义建房,建筑物主要以出租、出售为目的的
违法违规建筑。
(四)违法开发类:无建房资格或以买卖、入股、转让等方式非法获取建设用地,无任何建房手续,非法开发房地产,建筑物主要以出租、出售、转让为目的的违法违规建筑。
第四条 违法违规的危害程度界定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属危害程度较轻的行为。1.不影响镇容立面效果,四邻无异议的;
2.原址改建,不占用道路、公共绿地,四邻无异议的; 3.符合集镇规划或轻微影响集镇规划、可采取补救措施的未批先建、少批多建、加层加高,四邻无异议的;
4.超占地面积320㎡以下的; 5.超建筑面积3000㎡以下的; 6.建筑层数11层以下的; 7.不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危害程度严重的行为。1.不符合集镇规划布局、与规划用地功能相抵触,已构成改变集镇规划土地使用性质的(含影响集镇总体规划和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建设的);
2.侵占集镇规划道路红线、道路两侧隔离带或绿化带的;
3.侵占园林绿地、各类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的;
4.侵占集镇市政管线控制地带或通讯走廊控制带的; 5.对集镇街道市容或城市景观影响较大的;
6.对集镇消防、防洪、防汛及环境保护构成直接影响的; 7.超占地面积320㎡以上的; 8.超建筑面积3000㎡以上的; 9.建筑层数11层以上的;
10.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可维修加固消除的; 11.无任何建房资格或用地许可,擅自违法占地建设的。第五条 处理办法
(一)已建成和在建楼层在6层以上的房屋,在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的前提下,属于安全和经过整改后达到安全的,方可接受处理。
(二)集镇规划区内私房建设行政许可的面积标准上限为:占地面积120m2,建筑面积600 m2。
(三)对违法用地行为的处罚。
1.移民户、避让搬迁户、扶贫搬迁户及其他项目建设搬迁户。由本人写出情况说明,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所、镇村镇办分别签署意见,占地面积在120平方米内的免于行政处罚;超过占地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拆除或没收又确有困难的,由本人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自愿缴纳罚没款书面申请,县国土资源局处理后依法按程序补办用地手
续。罚没款收取标准每平方米50元。超占地面积60 m2以上的,罚没款收取标准每平方米100元。
2.本村新增户。在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许可证后少批多占的,拆除和没收又确有困难的,由本人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自愿缴纳罚没款书面申请,县国土资源局处理后依法按程序补办用地手续。罚没款收取标准每平方米100元。
3.外地迁入户。在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后少批多占,拆除和没收又确有困难的,由本人向国土资源局提出自愿缴纳罚没款书面申请,县国土资源局处理后补办用地手续。罚没款收取标准每平方米200元。
4.非法占地60平方米以下的(含60平方米)用地户。按上述程序予以处理;6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法定程序立案查处,结案后可补办用地手续。
5.擅自占地、非法转让等行为涉嫌土地违法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立案查处,结案后方可补办用地手续。
(四)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
1.自建自住类的,分下列情形处罚:超建筑面积600㎡以下的,按超建面积工程造价的5%处罚;超建筑面积600㎡以上1200㎡以下的,按超建面积工程造价的6%处罚;超建筑面积1200㎡以上1800㎡以下的,按超建面积工程造价的7%处罚;超建筑面积1800㎡以上2400㎡以下的,按超建面
积工程全部的8%处罚;超建筑面积2400㎡以上3000㎡以下的,按超建面积工程造价的9%处罚。
2.使用他人户头建房的,分下列情形处罚。
超建筑面积600㎡以下的,按超建面积工程造价的6%处罚;超建筑面积600㎡以上1200㎡以下的,按超建面积工程造价的7%处罚;超建筑面积1200㎡以上1800㎡以下的,按超建面积工程造价的8%处罚;超建筑面积1800㎡以上2400㎡以下的,按超建面积工程造价的9%处罚;超建筑面积2400㎡以上3000㎡以下的,按超建面积工程造价的10%处罚。
3.党员干部违法建房的,分下列情形处罚。
超建筑面积600㎡以下的,没收非法收入10%,并处超建面积工程造价5%的罚款;超建筑面积600㎡以上1200㎡以下的,没收非法收入20%,并处超建面积工程造价6%的罚款;超建筑面积1200㎡以上1800㎡以下的,没收非法收入30%,并处超建面积工程造价7%的罚款;超建筑面积1800㎡以上2400㎡以下的,没收非法收入40%,并处超建面积工程造价8%的罚款;超建筑面积2400㎡以上3000㎡以下的,没收非法收入50%,并处超建面积工程造价9%的罚款。
4.违法开发类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工程造价10%的罚款。
(五)2009年12月31日以前的“两违”户按“自住自
建”类处理,以镇人民政府审批时间为准。
(六)根据市场测算,私房建设工程造价暂定500元每平方米,交易价差暂定400元每平方米。
(七)规划部门规定的街道正负零以下建构筑物,在批准的面积范围内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处罚面积。
(八)所有超建面积都必须按20.00元每平方米缴纳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九)对危害程度严重必须依法拆除的处理。无建房资格和任何建房手续的;严重影响规划实施、市容市貌、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共绿地、道路通行的;对安全鉴定应整改的违法建筑责令其两个月内整改,无法整改或者拒不整改的;对超占地面积320㎡以上或者超建筑面积3000㎡以上或者建筑层数11层以上,经鉴定为不安全的。建房户在2023年4月30日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镇人民政府补偿一定的材料费。到时不拆除的,按照程序实施强拆。
(十)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两个月内违法当事人主动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接受处罚的,视为主动配合;逾期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从重处罚,并严格执行“黑名单”管理制度,凡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安、卫生、文化、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发放证照,已经批准发放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六条 责任追究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主动申报的,包庇违法建设、阻扰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纵容唆使有关当事人阻扰执法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按照规定予以从重处理;其单位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属文明单位的,取消其文明单位称号。
(二)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在清理整治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在建户(以本次清理情况为准)新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根据工作职责分工,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凡干扰、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甚至以暴力抗拒执法人员的,将依法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严禁无理取闹、串联、造遥惑众、煽动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违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组织者、策划者和煽动者,依法从重处罚。
第七条 自“两违”处理结束后,集镇规划区内个人建房必须严格按照《xx县私房建设管理办法》准建五层,对超
层行为重处重罚,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工程造价10%的罚款,追究管理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小城镇土地管理的内容篇四
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局党组:
我所于本月3日接到局下发<关于开展2011-2023年全县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情况调研工作的通知》后,立即对2011-2023年全乡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情况进
行清查,并认真梳理了辖区内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情况,如实填写了近三年来农民建房和其他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报批,收费和用地面积,现根据文件精
神对照本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现状汇报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1,农村村民建房选址不规范,千百年来形成的朝向,风水等因素,至使所建房屋不能规范统一,整齐划一,影响整体布局。
2,农村村民建房超面积时有发生,由于农村风俗所致,普遍超面积修建。
3,农村村民建房未批先建还未杜绝,往往是先看好日子,就动工修建。国土所力量薄弱,对违法用地也是我来他停,你走他修,玩猫和老鼠的游戏。
(二),整改措施
1,加强宣传力度,规范选址。使所建房屋规范统一,整齐划一,呈现一个亮丽的新农村。改变千百年来形成的农村风俗习惯。
2,加大动态巡查,坚持四到现场,杜绝村民建房超标,超面积的现象。
(三)建议
1,每村规划一片土地,集中连片修建。
2、杜绝村民建房随意性的现象。
小城镇土地管理的内容篇五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书
(拆旧建新类)
甲方:南川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为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确保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及其家庭成员均自愿申请退出位于南川区 乡、镇(街道)村(居委)社(组)的农村宅基地及附属用地,同时交付甲方组织复垦。乙方所退房屋《房地产权证书》证书号为。
经初步测量,乙方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附属用地面积为平方米(具体面积以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组织复垦验收合格后的实测面积为准)。
二、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市、区两级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即:复垦项目竣工后,按重庆市国土房管局核查验收确认面积扣除乙方建新安置占地面积后的剩余面积,由区国土房管部门申请用于地票交易。地票交易价款按全市定期公布的交易均价进行结算。地票价款扣除复垦项目成本后的余价款85%分配给乙方;15%分配给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该宅基地和附属用地上的建构附属物不再另行补偿,残值由甲方负责处置。
三、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按乙方拟交易地票面积12万元/亩标准的50%预付给乙方或委托的代建机构;甲方组织旧房拆除完毕后再拨付30%;复垦验收合格完成地票交易后,一次性结算付清余款。
四、乙方自愿服从甲方统一安排,进入规划的集中居民点建设,涉及建新区用地、建设形式及成本结算等相关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协议约定。
五、乙方应在建新区房屋竣工后1个月内,主动腾退旧房,交付给甲方组织复垦。若乙方拒不腾退旧房,除向甲方退还已支付的补偿款及资金利息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按拟退出宅基地及附属用地面积平方米以下的,元/户;平方米以上的,元/户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六、乙方应在腾退移交旧房之前,处理好相邻之间的权属矛盾纠纷,并就地票后期分配与同一地块的其他权利人达成一致意见,以达到复垦工程的施工条件。
七、乙方应在腾退移交旧房之前,负责履行退出旧房的管护及安全隐患的排除责任,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若乙方自行拆除旧房或管护不到位,所发生的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复垦后的新增耕地所有权属乙方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九、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的同时向甲方提供所退房屋《房地产权证》。
十、协议履行中的纠纷或出现不可抗力因素,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一致意见的,可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三份,乙方或区国土房管部门各持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捺印):
法定代表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农村宅基地面积”填写产权证中的使用权面积;“农村宅基地附属用地面积”=该农户实施规模面积-产权证中使用权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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