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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户口流程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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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下列人员户口:
(一)调工、调干、易地安置复转军人、军转干部、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军队退休干部、知青子女回城人员。
(二)公派或自费出国获得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回国定居、博士后入出站人员。
(三)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 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国家普通院校大学本科学历并具有学士学位的理工专业人员、夫妻 双方均系国家普通院校大学本科学历人员、大专以上学历的未婚者投父母落户、大专以上学 历结婚满二年以上、中专学历结婚满三年以上投配偶落户、国家普通院校大学本科毕业生及 具有理工专业专科学历的未婚人员。
(四)企事业单位聘用的经济管理技术人员、自谋职业或 受聘于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及其他科技人员。
(五)购置商品房、投资、引资、上缴税金符合入户条件人员。
(六)原籍我市的毕业生放弃分配回沈落户,以及占地招工、农工转制、蓝印变户人员。
(七)其他特殊疑难户口。
所需手续
办理以上户口所需手续:
(一)工人因工作调动落户:
1、省或市劳动主管部门填写的“进市人员落户审批表”。
2、接收单位出具的调令或录用手续。
3、原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二)干部因工作调动落户:
1、省或市人事部门出具落户通知书或填写“进市人员落户审批表”。
2、单位出具干部任职文件或调令。
3、原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三)公派或自费出国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落户:
1、省或市人事部门出具落户通知书或填写“进市人员落户审批表”。
2、接收单位出具的聘用手续。
3、出国前,其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4、婚姻关系证明。
(四)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员、国家普通院校大学本科学历人员、大专以上学历未婚投父母落户人员、大专学历结婚满二年、中专学历结婚满三年投配偶落户 人员、国家普通院校大学本科生及具有理工专业专科学历的未婚人员,要求来沈落户:
1、省或市人事部门出具落户通知书或填写“进市人员落户审批表”。
2、接收单位出具调令或录用手续。
3、本人的毕业证和学位证,有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出具职称证书及职称评审表。
4、婚姻状况证明。
5、原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
(五)异地安置的复退军人来沈落户:
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批准在沈落户的整套手续。
(六)异地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来沈落户:
市军队离退休安置办公室开具的批准来沈落户的整套手续。
(七)知青子女回沈落户:
市劳动局开具的批准来沈落户的整套手续。
(八)军队转业干部来沈落户:
1、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落户三联单。
2、转业证书。
3、婚姻关系证明。
4、其配偶的户口簿。
(九)购房人员落户:
1、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原居民户口簿;在沈购买商品房专用发票(复印件)。
3、在沈购房协议书(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监制正本合同书的复印件)。
4、房屋产权证。
5、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6、婚姻状况证明。
7、本人落户申请。
8、契税证。
9、暂住证。
(十)引资、上缴税金人员落户:
1、申请落户人所在单位或外商投资企业为其办理户口的报告,如系引资的外商应签字确认。
2、申请落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证明。
3、申请落户人婚姻状况证明。
4、申请落户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投资、引资资金到位情况证明。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纳税单复印件、聘用合同书及工资手册。
工作流程
(一)调工、调干、异地安置复转军人、军转干部、异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军队退休干部、知青子女回城及出国留学归来人员等户口的受理和审批流程:
承办人对具备迁入条件者告知办理户 口所需手续——对手续齐全者受理、审核,提出意见——科长审核——处长审批——开具准迁证和落户指标卡——返给申办人。
(二)具有符合入户条件的相关职称和单位人员,以及经市劳动、人事或人才中心审核同意,国家普通院校大学本科毕业生及具有理工专业专科学历的未婚人员、企事业单位聘用的经济 管理技术人员及其他科技人员户口的受理和审批流程:
承办人对具备迁入条件的告知其办理户口 所需手续——对手续齐全者受理、审核、提出意见——科长审核——处长审批——开具准迁 证和落户指标卡——返给申办人。
(三)投资、引资、上缴税金以及占地招工、农工转制、蓝印变户人员户口的受理和审批流程 :承办人对符合条件的告知办理户口所需手续——对手续齐全者受理、调查、审核,提出意见— —科长审核——处长审批——开具准迁证和落户指标卡——返给申办人。
(四)特殊疑难户口的受理和审批流程:
公安分局上报有关材料——承办人审核,提出意见(需要调查的进行调查;对需要确定病情的,通知有关分局组织申办人到指定医院身体检查)—— 科长审核——处长审批——开具准迁证和落户指标卡——返给公安分局。
工作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公安部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的通知》(公安治〔80〕102号)、《省政府批转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实 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1998〕41号)、《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2〕1号)、《沈阳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办法》(沈政发 〔96〕32号令)、《沈阳市公安机关深化公安改革服务经济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沈公发 〔2002〕7号)、沈阳市公安局户政处《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通知》(沈公户〔2 002〕
6号)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工作时限
户口办理时限为:
(一)蓝印变户户口当日办理完毕。
(二)特困疑难户口在20个工作日内 将审批结果通知申办人或有关分局(需实地调查走访、身体检查的除外)。
(三)外埠人员 在我市投资经商兴办实业、或引进外资要求落户的,在2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办人。
(四)调工、调干、异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军队退休干部、异地安置的复转军人、知青子女回城、购置商品房(两处商品房)国家普通院校大学本科毕业生及具有理工专业专科学历的未婚人员及其他需处长审批的户口,在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办人。
收费标准
收取户口准迁证工本费4.5元,依据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户口迁移证件收 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4〕113号)。
以电话、信函或口头的形式,将办事结果告知有关单位或当事人。
办户口流程篇二
公安部门为了方便居民办理户口手续,公布了《办理户口须知》,具体内容如下:
办理户口须知
居民、职工家属城镇户口申报落户:
由本人持(1)落户申请书;(2)被投靠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3)投靠人原籍户籍证明;
(4)结婚证原件、复印件;(5)双方身份证复印件;(6)投靠人原籍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7)投靠人户口是兵团的,由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无业证明,到所在派出所申报,由户籍警核实后填写“申请入户审批表”的签署意见,并由户籍警给申报人填写《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交申报人,申报材料经所长审核后,上报分(县)公安局审批并打印准迁证下发各派出所,申报人凭《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回执领取准迁证。
居民、职工家属申报“农转非”落户须知:
由本人持(1)落户申请书;(2)被投靠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3)投靠人原籍户籍证明:
(4)结婚证原件、复印件;(5)双方身份证复印件;(6)投靠人户口是兵团的,由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无业证明,到所在派出所申报,由户籍警核实后填写“申请入户审批表”的签署意见,并由户籍警给申报人填写《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交申报人,申报材料经所长审核后,上报分(县)公安局审批并打印准迁证下发各派出所,申报人凭《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回执领取准迁证。
成建制单位搬迁落户:
由申请单位向人民政府写出报告,市公安局根据政府批准文件和落户花名册审核提出意见,报政府批准,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单位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征用土地落户:
由单位持(1)人民政府批文、人民政府的征地公告;(2)征地协议;(3)安置协议;(4)落户人员花名册,由市公安局根据人民政府的批文,计委下过的计划,由市公安局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复员转业军人异地落户:
由本人持退伍军人落户介绍信、退伍证、接受单位证明、配偶户口薄、结婚证上述证明到市公安局审批,由市公安局户口接待室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兵团系统调动及家属、子女的落户:
在自治区人事劳动部门下达的控制指标数内,由本人凭兵团人事、劳动部门出具落户证明、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接受单位证明到公安局审批,市局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有固定住所、稳定收入人员落户:
由本人持(1)本人申请;(2)住宅产权证、购房合同及发票、购房公证书或自建房手续;(3)工商营业执照。经公证的劳动合同书或单位证明及工作证(退休证);(4)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到现住地派出所申报,由户籍警核实填写“申请入户审批表”签署意见,经主管所长审批后,报分(县)局主管局长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公安局审批。
入学前非本市常住户口的高校毕业生分配落户:
1、指分配到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由本人持(1)报到证;(2)户口迁移证;(3)接受单位证明;
(4)分到兵团驻乌单位,由兵团分办出具证明,到市公安局户口接待室审核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2、分配到民营科技企业大中专毕业生:由本人持(1)就业合同书(公证书);(2)报到证;(3)科委民营科技办出具的证明(兵团分配的,由兵团工商联出具证明);(4)接受单位证明;(5)户口迁移证;(6)分配到市属非国有企业单位的凭市分办及就业指导报务中心出具的落户证明。到市公安局户口接待室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大学毕业来我市工作,根据本人意愿可申请在乌市落户:
来乌市工作满二年,交纳了二年社会养老金的大学本科毕业生;来我市工作满五年,交纳了五年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大学专科毕业生,可免交城市增容费办理落户。凭本人申请、大学毕业证、户口迁移证(或户籍
证明,和各级人民政府人事、劳动、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证明及交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凭证),到市公安局户口接待室核准登记后,再到派出所办理居民身份证手续.技校毕业生落户:
由单位持(1)计委、劳动部门下达的计划或劳动部门调分计划、花名册;(2)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劳动合同;(3)接受单位劳动人事部门证明, 到市公安局户口接待室审批, 市局批准后,到派出所落集体户口。投资、兴办实业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人才落户:
1、凡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凭本人申请、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投资、兴办实业证明、户籍证明到市公安局户口接待室核准登记后,再到派出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手续。按规定减免城市增容费。
2、凡是我市引进的各类人才申请在乌市落户的,凭本人申请、户籍证明、市人事局的证明到市公安局户口接待室核准登记后,再到派出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手续。按规定减免城市增容费。
离休干部安置和随迁家属落户:
由本人或单位持(1)各级党委老干局批准文件;(2)离休干部安置单位证明、本人离休证;(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4)随离休干部当地安置的配偶及待业子女、未成年子女证明,到安置单位所在地分局审批,由分(县)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各地驻乌办事处工作人员落户:
由申请落户单位持自治区、市政府的批文和落户人员花名册到现住地分局审批,由分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科技人员家属落户:
由本人或单位持(1)从事厅(局)证明;(2)被投靠人单位证明;(3)结婚证;(4)投靠人原籍户籍证明,到现住地(县)局审批,由分(县)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部队随军家属落户:
由本人或所在部队持(1)师以上政治部门批准随军证明;(2)干部家属随军审批报告表两份;(3)本人任职命令原件、入伍登记表复印件、军官证、结婚证;(4)投靠人原籍证明,到现住宅区地派出所申报,审核后报分(县)局审批,由分(县)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部队干部调动家属随迁落户:
由本人或单位持(1)军队干部调动行政介绍信;(2)调入部队证明及任职命令;(3)军官证、结婚证;(4)随迁人员原籍户籍证明;(5)原随军“干部家属随军审批报告表”复印件,到分(县)局审批,分局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落实政策人员落户
由单位或本人持(1)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平反决定;(2)接受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由分(县)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转业干部及随迁家属落户:
由本人持(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出具的“军队转业干部户介绍信”;(2)本人“转业证”、接受单位证明;
(3)结婚证、户口迁移证;(4)安置部门出具军队转业干部家属随迁落户证明到分(县)局审批,分(县)局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干部、工人调动人员落户:
由本人或单位持(1)人事、劳动部门的调令;(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3)接受单位证明到分(县)局审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招工、招干人员落户:
由本人或单位持(1)录用通知书(5联单);(2)劳动、人事部门招干、招工文件;(3)接受单位证明;(4)招工、招干登记表;(5)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分(县)局审批,分(县)局审批后,到派出所落单位集体户。
收养小孩落户:
由收养人持(1)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2)收养人申请,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派出所审核后,报分(县)局审批,由分(县)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异地落户:
由本人持(1)释放证、解除劳教或少管证明书;(2)在乌市直系亲属的户口簿;(3)在乌市直系亲属的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到现住地派出所申报审核后报分(县)局审批,经分(县)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华侨港澳台胞落户:
(1)凭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华侨回国定居证》并加盖全国统一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印章,凭此证办理落户手续;(2)港澳台胞回内地定居凭《回乡证》由本人持上述证明到现住地派出所申请,经审核报分(县)局审批,由分(县)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出国、留学、探亲返回人员:
由本人或单位持(1)本人护照、出境卡、单位证明;(2)因公出国、出境工作的,凭县以上政府外事办恢复户口证明;(3)因私出国出境、留学、进修的凭市公安局外事处出具恢复户口三联单,到现住地派出所申请,经审核后报分(县)局审批,由分(县)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到派出所恢复户口。
补录:
凭(1)本人申请;(2)本人户口簿或迁移证;(3)户籍调查报告(包括户口档案资料和原居地调查)由户籍警调查核实后,填《补漏登记表》,经所长审核签字,到分(县)局审批,由分(县)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到派出所补录。
出生日期、族别变更、更正:
由本人持(1)本人申请;(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区、县两劳动部门职工出生年月认定表或区、市民委族别认定证明,到现住地派出所申报,由户籍警查户籍档案,确属工作失误填错的,填写变更审批表,经派出所审核后报分(县)局审批,由分(县)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到派出所变更、更正。本市入伍的复员军人(包括退回、开除)人员落户:
由本人持
1、本人退伍证;
2、户口簿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内勤查核注销记录,打印户籍证明报所长,由派出所主管所长批准后,恢复户口。
入学前系本市常住户口的高校毕业生落户:
1、毕业证;
2、户口迁移证;
3、户口簿到派出所申报,户口内勤民警查核确有迁移登记,打印户籍证明报所长审批后,应当场恢复户口。住址跨所变动的,先落户口后迁出。
大中专院校、技校招生落户:
1、入学时选择户口迁入乌市的,由学校派专人(1)大中专院校招生计划或技校招生计划;(2)迁移证;
(3)花名册;(4)录取通知书到派出所办理集体户口,户口内勤直接办理落户。
2、入学时不愿意将户口迁入乌市的外地生源学生,凭居民身份证、招生花名册由学校派专人持上述材料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
大、中专学生转学、退学落户:
自治区范围内办理转学的凭自治区教委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跨区办理转学的凭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高教部门批准文件办理,学生因故退学的,凭学校批准文件,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由当地派出所民警审核后,所长批准办理落户。
劳改、劳教注销:
自2003年8月7日起,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以往已注销户口的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需要恢复户口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参军注销:
1、入伍通知书;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持上述证明到派出所由户口内勤直接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收缴居民身份证。
出国、(境)人员户口:
取消出国、出境一年以上人员(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户口的规定。
自2003年8月7日起,取消出国、出境一年以上人员(对于以往已注销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注销的规定。对于以往已注销户口的人员,若要恢复户口的,仍按原有政策。对于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人员,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注销其户口。
死亡注销:
由家属持
1、死亡医学证明书;
2、户口簿、身份证,到派出所由户口内勤直接办理户口注销手续。高校录取学生迁出:
由本人持
1、户口簿;
2、入学录取通知书到派出所由户口内勤直接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解除劳教本市人员落户:
由本人持
1、释放证、解除劳教或少管证明书;
2、户口簿到原注销户口派出所申报,经户口内勤查核注销记录,由主管所长批准后,恢复户口。
新出生婴儿落户须知
凡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1、随父母自愿选择。
2、出生证、准生证各复印件一份(落户时必须带上原件)两证章子必须盖全。
出生证(盖章处指妇幼保健站)准生证(盖章处指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3、三个月内新出生的婴儿直接落户,超过三个月经所长审批方可落户。
4、结婚证复印件。
父母投靠子女条件及申请落户材料
1、投靠人女性满55岁,男性60岁。
2、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出具身边无子女照顾证明。
3、个人落户申请。
4、投靠人原籍出具户籍证明。
5、被投靠人单位证明或办事处证明。
6、被投靠人身份证复印件。
7、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子女投靠父母条件及申请落户材料
1、子女不得超过十八周岁。
2、个人落户申请。
3、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出具户籍证明。
4、被投靠人单位证明及办事处证明。
5、被投靠人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证明。
6、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夫妻投靠条件及申请落户材料
1、结婚满四年。
2、个人落户申请。
3、投靠人原籍出具户籍证明。
4、非农业户口(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无业证明,兵团户口出具兵团社会保障局无业证明)。
5、被投靠人单位证明或办事处证明。
6、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7、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办户口流程篇三
办理户口迁移证
一、居民户口迁往市、县外的,凭迁入地县、市级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居民户口薄》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由学校迁往市外的,凭省、市大分办、教育、劳动部门的就业报到证和学校集体户口薄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学生毕业由家庭户口迁往市外的,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和接受单位证明办理户口迁出。
需要补录的户口:
1、因特殊情况造成计算机库内无数据的:凭常表、迁移证、及能证明户口的其它证件,幵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携带有关手续和补录表到户政处审核办理。
2、长期持市内户口证件未落需补录的:凭市内迁移证等户口证件,由派出所申报,市局户政处审批后办理。
3、往年出生的婴儿需补录数据的:按平公治[1999]31号文件精神准备有关材料,由入户地派出所统一申报,市局户政处审查批准后办理。
办理户口准迁证
公民因购买商品住宅房、投靠直系亲属、工作调动、投资经商办企业、被企业招聘等原因,户口迁移到外县、市的,需经迁入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并签发《户口准迁证》。
一、凡在市辖区内购买住房的公民,准予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所需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迁移人员《居民户口簿》、直系关系证明、居民身份证。
二、凡与企事业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统筹金的,准予迁入。所需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和社会统筹金凭证、居民身份证。
三、夫妻分居,直系亲属投靠,准予迁入。所需证明材料:结婚证(夫妻投靠);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迁移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是指:夫、妻、子、女、父、母。
四、工作调动入户: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招聘或调入的人员,准予本人及直系亲属迁入;垂直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异地调动的人员,准予本人及直系亲属迁入。所需证明材料:省、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调令;省市组织部门的任职命令;垂直管理单位的调令或任职命令,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和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五、投资纳税入户
1、在城市投资、经商、办企业的外地公民,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年纳税额度的,本人和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户口可迁入。所需证明材料:申请人需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完税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子女父母关系证明,迁入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外地公民在城市投资、经商、办企业,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经营年限和年纳税额度的,可申请经营生产实体录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入户。所需证明材料:需凭纳税人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完税证明及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申请入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申报入户。
办理户口迁移证
一、居民户口迁往市、县外的,凭迁入地县、市级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居民户口薄》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由学校迁往市外的,凭省、市大分办、教育、劳动部门的就业报到证和学校集体户口薄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学生毕业由家庭户口迁往市外的,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和接受单位证明办理户口迁出。
办理户口入户
办理户口迁入须持有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迁移人的居民身份证、照片、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新立户的须持房屋产权证。已实行“全程通”户籍联网办公的地方,办理市区内户口移居的,持迁出地和迁入地户口簿、入户人员照片到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
出生入户
1、婴儿父母双方的户口同在一地的,凭《出生医学证明》和《居民户口簿》办理入户。
2、父母户口异地的,凭《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和婴儿未在对方户口登记机关入户的证明。
生育证的登记和审批发放程序
一、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含亲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的夫妻,应在生育前凭下列材料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登记发证机关填写《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领取一孩生育证: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和其它相关证明);
(四)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出具的女方健康检查证明。
二、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对要求领取一孩生育证的,应认真核实全部材料,并做出决定:
(一)符合生育第一孩条件的,给予登记,发给一孩生育证,同时在夫妻双方所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
(二)材料欠缺的,应予补齐;
(三)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
三、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向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
育办公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材料及下列材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二)足以证明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技术鉴定或其他材料。
四、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及时将生育二孩审批表及有关材料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认真核实全部材料,由生育证审批小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进行病残、伤残鉴定或调查取证的审批时限可延长至鉴定确诊或调查完毕之后30日):(一)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审批小组的决定发给二孩生育证,并由夫妻双方各自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分别张榜公布;(二)材料欠缺的,应予补齐;(三)不符合生育条件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五、副县级以上干部领取二孩生育证,须将材料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生育证应填写准确,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加盖发证机关钢印后方能生效。
七、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后,群众有异议的,发放机关应及时调查核实。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及时宣布已发生育证作废,并收回生育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受理条件: 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含亲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的夫妻
材料明细: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和其它相关证明);
(四)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出具的女方健康检查证明。
申请人应为当地常住人口
他说的不全面,只要你能找到一个接收你户口的地址就可以把户口迁过去了,不必要一定是常住人口,他说的常住人口意思是你的户口打算放在亲戚家里什么的,但是你要是想放在单位的话就不需要了,只要找个可以接收你户口的单位就行。
现在迁移户口很简单的。
农业户口迁移
一、“农迁农”凭结婚证、双方户口簿到市局户政处办理准迁手续。
二、“非转农”只限于转城镇户口、下岗工人、大中专学生,填写叫“非转农”申请表,每月由派出所上报市局户政处审批。
三、“男城女乡”和“女城男乡”,按照夫妻投靠一项要求办理,只能迁到非农业户口本上,户口性质变为非农业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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