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作用
行政裁定书属于诉讼法律文书的一种,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有关诉讼的程序问题而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起诉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
诉期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一)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书1.首部
依次写明文书标题、编号、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一般可表述为:“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正文
在简述原告起诉事由之后,写明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理由,引用驳回起诉的法律条款,裁定结果可表述为:“驳回原告×××的起诉。”
3.尾部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告知上诉事项,合议庭成员署名,裁定日期,书记员署名,加盖印章等。
(二)不予受理起诉行政裁定书
1.首部
依次写明文书的标题、字号和起诉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人的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所在单位等基本情况。由于此种裁定是在没有立案受理的情况下作出的,因而其文书应另编字号,不要使用立案编号的同一序列。同时,由于起诉未被受理,起诉人不具备受案的原告资格,因此,不能在裁定书中写上“原告”字样,当然也不必列写被告,更无须通知“被告”应诉。
2.正文
(1)起诉人起诉的事由。可表述为:“××××年×月×日,本院收到×××起诉状,……(概括写明起诉的事由)”
(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理由。可表述为:“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依照……(写明引用的法律条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3)裁定结果。表述为:“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3.尾部
告知上诉事项,可表述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人民法院。“再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写明裁定日期,书记员署名等。
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书只需送达起诉人。
(三)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行政
裁定书
1.首部
依次写明文书标题、编号和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的基本情况。
2.正文
(1)案件由来和申请事项。可表述为:“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年×月×日依法受理。现原告以……(写明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为由,向本院申请停止执行……(写明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
(2)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停止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申请的理由,引用相应的法律条款。
(3)裁定结果。可分两种情况表述:
①停止执行的,写成:“在本案诉讼期间,停止……(写明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
②驳回申请的,写成: “驳回原告×××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的申请。”
3.尾部
告知提请复议权,表述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基本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最后是合议庭成员署名,写明裁定日期,书记员署名等,且加盖印章。
(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行政裁定书
1.首部
依次写明文书标题、编号、诉讼当事人等基本情况。
2.正文
(1)案件由来、撤诉请求和撤诉理由。表述为:“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简要写明原告提出的撤诉请求和撤诉理由)”
(2)人民法院认为应准许撤诉或不准许撤诉的理由,引用据以作出裁定的法律条款。
(3)裁定结果。根据不同的理由分为两种:
①准许撤诉的,写成:“准许原告×××撤回起诉。”②不准许撤诉的,写成:“不准许原告×××撤诉,本案继续审理。”
3.尾部
准许原告撤诉的,写明诉讼费用由谁承担,或者双方分担;不准许撤诉的,此项不写。
最后为合议庭成员署名,写明裁定日期,书记员署名,加盖印章。
(五)发回重审行政裁定书
1.首部
(1)文书标题、编号、诉讼当事人、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等基本情况。
(2)案件由来和审判经过。可表述为:“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行政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未开庭的,写成“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2.正文
(1)发回重审理由。写明原审判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还是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断的几种情形中哪一种或哪几种。
(2)发回重审的法条引用。
(3)裁定结果。可表述为:“
一、撤销××××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人民法院重审。”
3.尾部
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写明裁定日期,书记员署名等,且加盖印章。
(六)维持或撤销第一审裁定行政裁定书
1.首部
(1)文书标题、编号和诉讼当事人基本情况。其中,不服不予受理起诉裁定的上诉案件,只列写上诉人(即原起诉人),不写被上诉人;不服驳回起诉裁定的上诉案件,则要分项列写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2)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可表述为:“上诉人×××不服××××人民法院(××××)×行×字第××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2.正文
(1)裁定理由。通过对上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上诉理由是否成立,原裁定是否正确等进行分析,阐明二审法院的明确观点,为裁定结果的提出打下基础。
(2)根据裁定理由引用相关法条。
(3)裁定结果。
①维持原裁定的,写成:“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②撤销原裁定,应予立案受理或者发回重审的,写成: “
一、撤销××××人民法院(××××)×行×字第××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或发回××××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3.尾部
写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再写裁定日期、书记员署名等,且加盖印章。
三、注意事项
写作行政裁定书时,应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裁定适用的范围内,根据不同的内容,采取不同的表述方法,确保内容准确,形式规范,行文流畅。
不同的行政裁定书,由于其所处的行政诉讼的阶段不同,在裁定书的尾部所告知的权利亦明显不同。如,对不予受理起诉行政裁定书、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书不服的,当事人有依法上诉的权利;而对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行政裁定书不服的,当事人只有向本院申请复议的权利;对第二审发回重审行政裁定书不服,既无规定上诉权,也无规定复议请求权;而第二审维持或撤销一审裁定行政裁定书则须写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行政裁定书中的有些种类与民事裁定书中的部分类型相似,如裁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等。类似的行政裁定书的写法和注意事项可以参照民事裁定书的相关内容。来源:公开选拨领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