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风景区森林防火工作。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按照“市管理处为管理主体,相关部门协作配合,辖区单位联防参与”管护原则,特制定风景区森林防火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是针对风景区。
第三条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分片负责;协调配合,快速反应。
第二章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市管理处主任是风景区森林防火的第一责任人。成立市风景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分管副主任任副指挥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管理处,每年召集一次成员单位护林联防工作会议。成员单位有:市委行管处、市政府行管处、市林勘院、市老干活动中心、黄冈军分区休干所、市二水厂、市博物馆、区老干局、工行黄冈市分行、市宾馆、区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五条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管理处负责景区森林防火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2各成员单位负责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协助毗邻单位防火;
3市森林公安和消防支队负责火灾扑救。
第六条市管理处成立两个工作队。
(一)现场巡逻队
1做好景区山林的防火巡查工作。消除火灾隐患;
2如遇突发火灾。及时扑救并上报风景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二)灭火突击队
1火灾发生时。灭火突击队队员快速启用消防器材,控制火灾局势,防止火灾蔓延。
2火灾发生后。及时打开安全通道,疏散游客。
第三章火灾扑救
第七条扑救步骤:
1一旦发生火灾。立即组织灭火突击队赶赴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局势。如果火灾过大,通知市森林公安和市消防支队赶赴现场扑救。
2前线指挥:风景区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挥扑救。
第八条扑救原则:
1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
2重点保护好重要设施及文物;
3分区扑救。科学灭火;
4先控制后消灭;
5以专业灭火队伍为主。
第九条扑火安全:火灾发生时要严格按照科学扑火方法和操作规程进行扑火。对不规范的扑火人员要迅速调离现场。
第十条医疗救护:火灾发生时。通知医院救护车到达现场。一旦出现意外情况,及时救治。
第十一条调查:发生火灾后。及时组织林业、公安、消防等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他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进行调查,记入档案。
第十二条信息发布:发生火灾时。一定范围内发布相关信息。灾情处理后,及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书面报送灾情。
第四章综合保障
第十三条通讯与信息保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定相关人员。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
第十四条物资储备保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定期检查各单位防火设施。确保防火物资储备到位。
第十五条资金保障:市财政将风景区森林防火管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培训保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定期组织对灭火突击队和成员单位森林防火专班进行培训。
第十七条设施保障:封闭有安全隐患的通道。完善龙王山的夜间照明设施,安装应急消防栓。
并组织防火专班培训。
第五章灾后处置
第十九条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补助。
第二十条火灾发生后。应当及时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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