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原则和产权界定
贸易结算计量水表安装在住宅的公共部位,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收到户”指一户家庭安装一只贸易结算计量水表。城市供水企业按户计量收费。
应遵循“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和“用户自愿”原则,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收到户”过程中。对不愿意申请改造的用户,仍按原供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水表在建筑物外集中安装的供水设施产权以水表为 界,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收到户”后。水表在每层楼梯间或管道井内集中安装,供水设施产权以表前支线管道距建筑物散水坡1.5米为分界点,表前(或分界点前)供水设施产权归属供水经营者,维修保养由供水经营者负责(计量水表强制检定按《计量法》和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表后(或分界点后)供水设施产权归用户所有,维护保养由用户负责。注册水表产权属供水经营者。
二、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收到户”实施对象是七层(含七层)以下的成套居民住宅;七层以上的成套居民住宅及地势较高的住宅。必须报供水企业审批,并经供水企业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对未经同意安装二次供水设备,供水企业有权要求限期整改,可停止供水,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规处罚。
(二)对已建成住宅“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收到户”改装。要求安装安全、美观,不妨碍住户通行等正常活动。
(三)根据户型、结构等实际情况。同一单元或一幢楼应尽可能采用同一种形式改装。
(四)自来水贸易结算计量水表应采用经质量技术监督(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合格的产品。鼓励采用具有先进性、技术成熟、多种形式的新型贸易结算计量水表。对400户以上规模的住宅小区。100户以下的可根据用户意愿选用IC卡智能水表或机械表。
(五)应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用合适的材料。水管管材、配件及附属设施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六)改造过程中。应根据用户的要求,有选择地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七)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收到户”过程中。同步取消屋顶水箱。
(八)小区内公共消防必须安装消防水表。消防水表所发生的水量,除用于消防灭火之外,水费由小区所有居民或单元居民共同分摊。
三、组织实施
(一)供水企业成立城市供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收到户”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黄冈市自来水公司)负责制定城市供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收到户”实施规划和细则。并对“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收到户”工作的进展情况、贸易结算计量水表的选用和安装工作的安全、质量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供水企业负责实施具体的改造工作。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并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按规定操作。
(三)新建住宅必须按“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收到户”要求进行设计。所需费用按实际计入住宅建造成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必须将分户给水管道和室外水表位纳入设计审查内容,以便落实“一户一表、计量出户”供水管理方式。对未按规定进行设计和私自施工的供水企业可以不予供水。
(四)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所发生“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对已建住宅要求按“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收到户”改造的住户。集体向供水企业提出安装申请。供水企业受理安装申请后,按实地勘察、设计签订合同、组织施工、竣工验收等程序进行,所需费用按物价局核定的标准向用户收取。
(六)居民成套住宅户内供水设施的更新和改造。
(七)对个别确实无法实施改造的住宅。签订《供用水合同》
(八)凡城市供水“一户一表”及管网维修、改造工程涉及到道路施工、占用绿地。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恢复原状;绿化如有损坏,由城市供水企业按原品种补种。
(九)已纳入旧城改造三年内计划的以及违建住宅、房屋一律不予实施“一户一表”供水企业有权不予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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