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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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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为防止不合格品的散失,以及由于疏忽而使用、销售不合格品,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小编为你整理了不合格品管理制度范文,希望你喜欢。

不合格品管理制度范文一

1.目的为防止不合格品的散失,以及由于疏忽而使用、销售不合格品,对不合格品需进行特殊的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和处置。

2.适用范围适用于从原材料进厂直至成品出厂全过程不合格品的纠正、处置的控制。

3.职责

3.1质检部负责不合格品的判别、标识、记录和隔离工作,并判定处置;负责不合格品的分析和提出处置意见。

3.2办公室和生产部分别负责对原材料、包装材料的不合格品的拒收和处置工作。

4.工作程序

4.1不合格品鉴别质检部按企业的有关规定对产品、原辅料、包装材料进行检验,凡检验结果有一项不合格,判为不合格品。

4.2标识和隔离凡判为不合格品,必须做好识别标记并进行隔离保管,严禁与合格品混存,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动用不合格品。

4.3评审对不合格品批量较大,造成经济损失较大或严重影响生产进度等,由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对出现的不合格品进行质量分析和评定,以确定适当的处理方式,不合格数量较小时,由质检部直接提出处理方式。

4.4不合格品的处理

4.4.1原辅料、包装材料不合格的处理。

4.4.1.1对外购的原辅料进厂验收不合格的可予以拒收退货处理;

4.4.1.2对保管过程中出现的原辅料变质或超过保质期应做报废处理。

4.4.2生产过程的不合格品的处理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不合格品返工,不能转序。

4.4.3成品的不合格品的处理。

4.4.3.1销毁处理:凡含有对消费者健康造成不可接受的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因素的不合格品应予以销毁,如卫生指标超标的产品等;

4.4.3.2降等销售或用于企业内部的使用:凡属于理化指标不合格的不合格品可以用于降等销售或企业内部使用。

4.5质检部保存不合格品评审记录和处置记录。

5.记录

不合格品管理制度范文二

第一节不合格原材料

第1.1条严格执行公司《原材料初检规定》,对不合格原材料进行分别处置。

第1.2条材料班(磅房)须逐车核对随车资料和送货单,与约定不符或资料不全者拒绝进场,并上报材料班长。

第1.3条对于目测就不合格且供货商对目测结果无异议的原材料,应坚决退货,并及时上报公司领导。

第1.4条当供需双方对目测结果有异议时,应当即取样送试验室进行快速试验,由分公司技术经理根据试验结果作为最终判定结果。

第1.5条当对材料有怀疑、目测无把握时,应及时取样送试验室进行快速试验,由分公司技术经理根据试验结果决定是否退货。

第1.6条材料班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进场原材料按批量随机取样,将样品送试验室进行检测。如检测不符合标准要求,试验室应将检测结果反馈给材料班,由材料班进行记录,并报告技术经理,采取措施禁止不合格原材料进入生产环节。

第1.7条当巡场发现不合格原材料或料场有混料时,应由分公司技术经理根据不合格程度或混料状况,决定是否清运出场或降级使用。对于降级使用的材料应分开堆放,在保证混凝土强度满足设计要求的前提下,只允许使用在强度等级不大于C15非结构混凝土中,并双倍留置相应的验证试件。

第二节不合格产品

第2.1条出厂质检发现混凝土和易性不满足出站要求时,应立即阻止该车混凝土出厂,并通知质检班长或试验室主任,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调整,在保证该车混凝土强度和和易性均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的情况下再放行出场,并留置相应的调整记录和验证试件。

第2.2条到工地后,因离析或违规加水而被退回的混凝土,应作废品处理(制作地砖或经冲洗后分离提取砂石)。

第2.3条对于因工地多要或准备不充分而导致的退灰,应及时进行处理:出场2h以内,且混凝土和易性良好的,可按照原强度等级使用;出场2-4h内,如通过掺加适量外加剂能够满足施工要求得,可降低1-2强度等级使用;出场4h-6h内,只能用于主体以外低强度部等级部位,如垫层等。出厂超过6h或已过初凝,作废品处理。对于有抗冻、抗渗要求的混凝土在出场4h以内,降低1-2强度等级作普通混凝土使用,并不得用于有抗冻、抗渗要求的部位。

第2.4条对退回混凝土的处理及调整应有技术依据,调整人员要经过技术经理授权并填写剩退灰调整记录,调整使用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超过原设计强度等级,并应至少留置一组混凝土验证试件。调整人员应根据退回混凝土的实际质量状况采取适宜的调整方案,应确保调整后的混凝土质量。

第2.5条单位工程混凝土出厂检验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时,由各分公司技术班组参加,提出调查处理报告和技术改进措施,经技术质量部批准后交分公司执行。

第2.6条如甲方工程混凝土试件强度不合格时,应由技术经理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处理,并立即执行公司文件《预拌混凝土技术管理规定》中有关“质量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程序。

第三节质量事故的报告和处理

第3.1条发生—般质量事故(预计经济损失小于或等于10000元)时,由技术质量部会同各公司技术部门处理并报总工程师,事故报告存档备查。

第3.2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时,分公司技术经理必须在三小时内报告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在调查的基础上,召集质量事故专题会议,对事故进行深入分析,确定事故原因及责任者,责成责任部门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制定和落实纠正措施,提出防止事故再发生的改进措施,并将事故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总经理。

第3.3条质量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事故发现及发生的时间、地点、有关人员姓名。

b.事故情况、特征的概述。

c.事故损失及原因分析。

d.事故责任分析及责任者。

第3.4条重大质量事故的全部材料,汇总后作为产品质量档案归档保存。

第四节持续改进

每周汇总、按月分析不合格品出现的原因以及相应的改进措施,不断完善公司的管理体系,以确保“进厂原材料100%合格”、“出厂混凝土100%合格”的质量管理目标得以实现。

不合格品管理制度范文三

一、不合格产品的划定

1、原材料不合格品

(1)原材料进厂后经检验不合格时,质检部门应按技术标准进行重新取样检验,决定该材料合格或不合格。

(2)对紧缺原材料的关键项目,已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时由质监科签发不合格产品报告单,经供销科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厂长批准后,方可使用,质监科应将反馈意见在原材料不合格品处理台账中登记在案查考。

(3)已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原材料不能入库,不合格原材料在供销科处理过程中,质监科应积极配合以维护企业利益。

2、产品不合格品

(1)产品第一次抽检不合格时,质检部门应按产品标准规定抽样复验,判定该产品是否合格。

(2)产品经抽样复验,有某一项质量指标不合格,应按不合格品处理。

(3)凡可返工的不合格品,应在产品包装上打上明显的标志允许生产车间进行返工处理,但返工后仍不符合质量指标,作次品处理。

二、不合格产品的处理

1、凡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应有仓库单独堆放,不准和合格品堆放在一起,并填写不合格品报告单,送有关生产车间。

2、不能返工处理的,但有实验价值的次品,而且用户同意接收也可出厂,但不能计算产量、产值。

3、有使用价值的次品一律不签发合格证并有明显的标志。

4、生产上出现次品,生产车间应及时查询原因,采取措施,防止再次生产,如连续生产出现次品时,质检科应及时向分管质量厂长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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