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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人身伤害承诺书 个人安全承诺书的作用

佚名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人身伤害承诺书个人安全承诺书的作用篇一

普通公民不能申请司法鉴定,必须有法院或者公安局委托才能进行鉴定,可以向法院起诉民事赔偿,申请伤残鉴定,但你的医疗费没有正规单据,法院不会支持,但是你有骨折可能鉴定伤残,可以要求伤残赔偿金的精神抚慰金。

《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争议案例评析》所收集的案件涉及法医病理学、法医人类学、临床法医学等各分支学科领域,大多是人身伤害司法鉴定过程中存在的有争议的经典案例,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所有的案例均经专家们精心的挑选和编写,且对每一例案件进行了深入浅出、论据确凿的评析。读者可从每个典型案例中体会到:司法鉴定的结论与案件定罪、量刑及赔偿有着紧密关联,鉴定结论是刑事、民事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法定证据。因此,要求法医学鉴定工作既要符合司法鉴定程序,又要根据具体案情,遵循科学性、合法性、公正性、可信性的原则全面分析,客观、科学地做出鉴定结论。

1998年6月18日,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司法局,这是全国第一家省级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在履行对上海司法鉴定工作监督、管理和协调的同时,曾组织策划、编辑、出版了《司法鉴定实用指南》、《察疑·释惑·求真——司法鉴定案例精逊、《司法会计鉴定理论与实务研究》、《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操作指南》等

专业

书籍,推进了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

在司法鉴定中人身伤害的规定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但是,在实际的鉴定实践中,往往比这个规定的时间要长,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两个月。因此,以鉴定会完成后,实际通知的时间为准。

2、如果委托鉴定的内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也就是说两个月应当是延长过的鉴定期限了。如果鉴定机构还要把时间后拖的,如果没有

其他

特殊情况,应当属于超时鉴定的违规行为。患者及其家属应当积极督促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

3、如果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时间,出具鉴定报告。

4、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是不计入到鉴定时限的。如果是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按时、充分的提供鉴定材料的,造成鉴定时间的延误的,应当由延误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5、鉴定专家的抽取和确定

一、鉴定专家的确定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不同的是,司法鉴定的机构本身就是有专家库的,鉴定的专家就是从本身的专家库中根据专业的要求抽取的。不同于医疗事故鉴定一个非常大的专家库,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专家的名单。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的单数表决制不同,每一位鉴定专家的鉴定意见都应当在鉴定意见书中体现出来。并且在鉴定结论中有每一个专家的签名或者盖章。医疗事故的集体负责制,司法鉴定的个人负责制。

二、鉴定专家的回避

1、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是否回避。如果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实行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2、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原因

(一)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的;

(二)在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过程中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

这在法律上,是为了避免,鉴定专家在参见以前案件的鉴定过程中,避免主观上造成“先入为主”的情况。使鉴定结论客观、公正。

3、司法鉴定机构的自我监督

在鉴定机构就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有违反本通则规定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1.

人身伤害鉴定

2.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

3.

司法鉴定文书

4.

司法鉴定管理

5.

东南司法鉴定

6.

司法鉴定资格

7.

求实司法鉴定

8.

司法鉴定公章

人身伤害承诺书个人安全承诺书的作用篇二

一、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法医鉴定部门担负对人身伤害进行法医学鉴定的职责。

三、受理范围: 

1.公安机关内部指派或委托的鉴定 

3.纪律监察组织委托的鉴定。 

4.公证机关和公民个人委托的非诉讼鉴定。 

四、收费标准:

法医检验鉴定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关于

调整司法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2]241号)下发的相关文件确定的关于调整公安系统非刑事案件检验鉴定收费标准的规定进行收费。

五、鉴定标准: 

六、鉴定程序: 

1.受理鉴定条件:

(1)办案单位的鉴定委托书。 

(2)案卷或已查明的基本调查情况。 

(3)委托鉴定要求与鉴定条件相符。 

(5)被鉴定人能配合鉴定人进行检查。 

2.检验鉴定、拍照、出具鉴定书或检验报告书。 

3.鉴定时限:

(1)凡符合检验鉴定条件的,鉴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2)凡需要补充材料的,自补充材料完整后鉴定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 

4.补充鉴定:被鉴定人出现与原损伤有关的新的临床表现的。 

八、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1.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

2.

人身伤害司法鉴定

3.

人身伤害伤残鉴定

4.

人身伤害赔偿承诺书

5.

实习鉴定表个人鉴定

6.

大学学年鉴定班级鉴定自我鉴定

7.

毕业鉴定表 自我鉴定

8.

伤情鉴定与伤残鉴定

人身伤害承诺书个人安全承诺书的作用篇三

为进一步规范酒类产品生产、销售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违法行为,努力营造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平度市食药局在全市范围内生产、流通和餐饮领域开展为期2个月的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据悉,在为期2个月的专项整治过程中,市食药xxx共出动执法人员多人次,共检查酒类生产企业、酒类经营者、相关餐饮服务提供者1100余家,发现各类违法违规问题52项,责令改正52项。共开展酒类抽检20批次,其中不合格2批次,均按照食安法进行了相关查处。下一步,平度市食药xxx将继续严格酒类经营管理,推动辖区酒品进货渠道规范管理;加大酒类知识宣传咨询活动,提高人民群体的法律意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各类酒类生产、批发、零售经营业户经营资格不合法、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

今后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酒类商品管理条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酒类商品批发、零售经营管理法规,树立严格管理的思想,切实维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酒类商品市场秩序、保证酒类商品消费安全,促进酒类产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一是要进一步学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新修订的《酒类商品管理条例》,全面掌握其内涵和要求,为我们开展工作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二是学习贯彻省酒类商品管理局和商务局制定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实施办法》、《酒类流通随附单实施办法》、《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实施办法》。积极组织各酒类商品产销企业、酒类商品经营户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三是要不断地学习酒类商品基本知识和真假酒鉴别知识。酒类商品造假方法层出不穷,不断变化,通过各种途径学习,来适应形势发展和市场管理的需要。

信息资料建设是酒类商品管理的基础工作,是酒类商品管理的重要手段和内容,酒类商品管理基础工作是全面落实法规、规章的有效途径,也是为广大企业和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平台。目前,我们信息工作录入还不完整,向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上传的备案登记数量与实际登记的数量差别较大。今后要把生产企业、批发商、零售经营户摸底调查做为一项重要工作对待,全面掌握生产企业、批发商、零售经营户的情况,为做好酒类管理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今后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一是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采取印发宣传单、通告、张贴标语、出动宣传车等多种形式,扩大宣传效应,加大宣传力度。二是通过印制《酒类商品管理条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单行本、活页资料,上门发送;三是通过举办了经营者合法守信经营培训班进行宣传。通过宣传,努力提高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合法经营的自觉性。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备案登记工作,今后继续以上门办理为主。在备案登记中,对不符合规定的经营者进行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经营户取消其酒类商品经营资格;对个别经营户以各种理由拖延登记的,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备案登记,经教育仍拒绝办理备案登记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严格执行《酒类商品管理条例》,坚持“人性化”管理,推进“一教育、二整改、三处罚”的执法方式,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执法程序,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为酒类商品经营营造一个良好的营环境。对查处的违规案件,严格按照程序处理,做到公正、及时、准确,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坚决维护执法的严肃性。

人身伤害承诺书个人安全承诺书的作用篇四

按照学生处下发的文件和要求,我系领导认真组织辅导员开会学习,并要求辅导员以主题班会落实,并以简报、心得方式进行学习交流。我认真学习了《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全部条款,现将学习心得和学生学习后的情况向与大家共勉。

因本人所带班级的特殊性,我带的学生为20xx级的实习学生,所以只能以qq的方式进行交流学习。《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共六章,47个条款,内容充沛,每一章,每一条都明确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重点剖析了安全隐患,有规律、有科学的部署各类措施和制度,以安全为中心,再以职能部门的责任化分。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共分为六章,由总则、事故预防、事故处理、事故的承担和损害、法律责任、附则组成,以保护学生、学校合法权益为宗旨,突出强调了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明确了社会各方面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共同职责,规定了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尤其加强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的措施,界定了学校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的途径、程序及赔偿办法等,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把安全教育放在首位。加强安全教育长抓不懈,多方宣传教育,树立服务意识,加强工作责任心。个人认为有许多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是可以避免的,我们作为辅导员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通过各个面去覆盖安全的每一细节。主题班会是一个最好的媒介,再以各种类型的活动展现安全的重要性,该处理条例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使我们辅导员有机、灵活地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的处理。

(一)建立和完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机制;

(三)组织开展安全知识培训;

(四)定期组织对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五)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制度和措施;

(六)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这些条款都是学校的安全保障。我们应把学生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在事故灾难或是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树立优先保护学生的责任意识,在校园隐患发生时,按部就班,按规范、按条例处理,突发事件有了更便捷、更好的方式处理。

人身伤害承诺书个人安全承诺书的作用篇五

为进一步增强学校食堂、校园周边及学生xxx小饭桌xxx畜产品安全意识,促进学校食堂及xxx小饭桌xxx规范化管理,严防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我所通过健全制度、督促指导、强化执法等综合有效措施,加大了对学校食堂、校园周边及学生xxx小饭桌xxx饮食摊点采购经营的畜产品、生鲜活肉制品和生鲜乳的监督检查力度,消除了畜产品安全隐患,确保了广大师生食肉安全。现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如下。

我所深刻认识到学校食堂及学生xxx小饭桌xxx畜产品安全工作是全区校园综合整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领导高度重视,切实加强了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划片包干,以对广大师生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大了对学校食堂及学生xxx小饭桌xxx的监督检查力度。

1、强化肉品市场日常监管,确保上市肉品安全。一是对市场经营的肉品持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我所执法人员按照工作分工,对校园周边农贸市场、肉品门店、超市等肉品经营场所进行了监督检查,查验肉品经营户的检疫证明和购销台账,并与肉品经营户签订《肉品经营人员肉品卫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书》,切实提高了经营人员守法经营意识;二是加大了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我所展开了索票索证、购销台账的可追溯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的检查,切实加强了对各个畜产品市场、销售摊点及动物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逃避检疫、出售白条肉和病害肉的违法行为。

3、强化奶站监管,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为确保全区生鲜乳质量安全,保障广大师生和全区群众喝到xxx放心奶xxx,我所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始终高度重视,无丝毫放松,并将工作落到实处,对收奶点和挤奶站,到场、到站,逐一检查,全面监控、不留死角,对运输鲜奶的车辆逐一进行备案登记,强化车辆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生鲜乳生产和运输行为,并严格生鲜乳收购站市场准入制,对无两证的奶牛散养户进行督促办证。

5、规范监督执法,不断强化监管力度。我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严格遵守《xxx食品安全法》、《xxx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严格遵守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执法程序,做到亮证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依法执法、准确执法。同时,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案件的查处,做到有案必接、有报必查,通过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保障了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执法难度较大。主要表现在行政执法手段匮乏、执法面大、情况复杂,执法对象法制意识淡薄和文化知识差,对相关法律法规掌握不全面等情况。

2、综合执法队伍不健全。目前,全区没有建成一支专职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多层次执法、多头执法,执法分散,执法力量薄弱,执法人员缺乏,仍然是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继续加大对畜产品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全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保障xxx放心肉xxx工程顺利实施。一是加大对肉食品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二是加强对定点屠宰场的监管;三是严把畜产品安全质量关,实施执法人员责任追究制,坚决杜绝不合格肉食品上市。

2、加强部门联系,增加执法合力。一是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的联系,加大执法力度;二是加强与群众的联系,充分利用群众的监督职能,建立畅通便捷的举报投诉渠道,将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开,提高群众监督执法的积极性,形成社会执法的强大合力。

人身伤害承诺书个人安全承诺书的作用篇六

1、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医疗费证据主要包括医院的病历、出院小节、医生的处方笺和医疗费发票和费用清单。事实上病历、出院小节和医生的处方笺主要是针对损害程度及医疗情况的证据,医疗发票才是最直接指向医疗费用的证据。但是病历、出院小节和处方笺的内容是对受害人采取何种医疗措施的反映,他们将提示医疗费用的花费是否合理。特别要提出的是处方笺的证据保存,尤其在门诊医疗中,病人的用药医生必须在处方笺上列明,这对查验用药是否合理是一个很好的证据。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用×住院天数

因根据受诉地法院所处地区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用计算,故不需提供特别证据,但住院的天数则要结合病历、出院小节等医疗资料确定。

3、营养费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也可按照20元/天标准计算)

若要营养费诉求获得支持必须有相关医嘱,因此可以要求主治医师提供相关证明。

4、误工费(时间、收入)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对于工资收入的证明一般而言仅凭单位证明是不充足的,如果有工资单还要提供工资单,如果月收入较高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还要提供完税凭证。

6、交通费 交通费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交通费的相关证据主要是一些车票凭证。提交车票作为证据要注意车票的时间及区间以及交通工具的使用,根据交通费的计算法则,在交通费的使用上要经济合理,除非情势需要,否则不应随意选择高档的交通工具。

7、住宿费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照100元/天计算)

证据类型主要是住宿发票收据等

8、残疾赔偿金

《法医鉴定书》是证明伤残及伤残等级最直接有效的证据,要想残疾赔偿金获赔,必须持有该项证据。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8194.80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604.03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8194.80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604.03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具体伤残赔偿数额如下

1)、城镇居民:

一级伤残为20442.62元×20年=408852.4元;

二级伤残为408852.4元×90%=367967.16元;

三级伤残为408852.4元×80%=327081.92元;

四级伤残为408852.4元×70%=286196.68元;

五级伤残为408852.4元×60%=245311.44元;

六级伤残为408852.4元×50%=204426.2元;

七级伤残为408852.4元×40%=163540.96元;

八级伤残为408852.4元×30%=122655.72元;

九级伤残为408852.4元×20%=81770.48元;

十级伤残为408852.4元×10%=40885.24元。

2)、农村居民:

一级伤残为7524.94元×20年=150498.8元;

二级伤残为150498.8元×90%=135448.92元;

三级伤残为150498.8元×80%=120399.04元;

四级伤残为150498.8元×70%=105349.16元;

五级伤残为150498.8元×60%=90299.28元;

六级伤残为150498.8元×50%=75249.4元;

七级伤残为150498.8元×40%=60199.52元;

八级伤残为150498.8元×30%=45149.64元;

九级伤残为150498.8元×20%=30099.76元;

十级伤残为150498.8元×10%=15049.88元;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最主要的证据是医嘱及医疗资料和购买残疾辅助器具的发票。

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期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如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则提供户口簿等证据证明其年龄及其和伤者关系。如被扶养人为成年人则需提供被扶养人无法劳动或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证据。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11、丧葬费

不需要特别证据。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0442.62元×5年=102213.1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7524.94元×5年=37624.7元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目前精神损害没有一个统一的量化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与被害人受伤程度联系。因此《法医鉴定书》是一项很重要的证明被害人受伤程度的证据。

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计算标准,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等规定综合予以确定。

河南省202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损失计算标准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整理)

一、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6604.03元

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4319.95元

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8194.80元

四、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2336.47元

五、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30303元

六、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1、农、林、牧、渔业 17433元

2、采矿业 46887元

3、制造业 25864元

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7196元

5、建筑业 24151元

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1748元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5042元

8、批发和零售业 22403元

9、住宿和餐饮业 20241元

10、金融业 41871元

11、房地产业 28913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4560元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36436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4648元

15、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 23650元

16、教育 33090元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31177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8511元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8474元

注:1、上述数据来源于《2024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及《河南统计年鉴——2024》;2、《洛阳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包干标准为:市属各县(含吉利区)出差每人每天20元;省内市外(不含郑州市)出差每人每天30元,省外和郑州市出差每人每天50元。

交强险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全国统一定为12.2万元人民币。在12.2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常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按照2024年2月调整后的最新交强险限额,保险公司赔付情况如下:发生事故,当车主有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限额2千元。如果在事故中是无责任行为,则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千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营养费计算标准及依据

1.什么是营养费

营养费是受害人通过平常饮食的摄人尚不能满足受损害身体的需求,而需要以平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作为对身体补充而支出的费用,是一种辅助治疗。

2.营养费的范围

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对营养费的认定最富有弹性,法官没有具体标准可参照,又不能从医学角度进行阐明。在目前审判实践中,往往只要受害人住院治疗,法官就支持营养费,不住院治疗就基本上不考虑营养费。

(1)外伤或手术时出血较多者(一般要400毫升以上);

(2)年老体弱受伤较重者;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花费的数额

此外,营养费的赔偿标准,也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60%的比例计算。

4.营养费的证据

营养费的认定必须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医疗机构的意见,其内容应包括是否需要额外增加营养,需要加强营养的期限等。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对个案而言,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如果医疗机构出具了营养意见,也不能不加以审查及质证就予以采信,因为医疗机构意见仅是参照,不是根据。由于受到医患关系、人际关系、社会关系、医疗市场竞争等影响,很难保证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公正、科学、准确。因此,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对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进行审查。

对于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在判断真实性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营养意见出具的医疗机构是哪个等级。一般情况下,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及专科医院出具的,可信度较高,因为这些医院医疗技术水平高、比较注重信誉及形象。

(2)营养意见出具的载体是什么。最佳载体是医院的伤、病情鉴定表。一般情况下,医院对病情鉴定表表管理较严,有相对严格的程序和条件规定,需具备较高资历和职称的医务人员(一般是科室主任或主任医师)才有资格出具。其他载体如出院医嘱、病情证明书、门诊病历,一般医务人员均可出具,医疗机构对之监督很少,可信度低。

(3)医疗机构是否对其出具的意见进行了确认。不仅要加盖医院公章,医疗机构还要在意见上对医务人员的职称和鉴定内容进行确认,以增强意见的真实性,减少了人为因素干扰。伤、病情鉴定表一般均具有以上内容,因此,其可信度最高。

(4)医疗机构出具意见的内容,主要是根据受害人的伤情及伤残的具体情况,结合病历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如果还不能确定,可以对该项进行司法鉴定。

第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一、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64元

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222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323元。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882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7962元。

四、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6836元。

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

(一)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受害人没有达到残疾级别)

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

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

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

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

实际发生的合理交通费用(凭票据)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

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

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公式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11、伤残鉴定费

12、康复费

13、护理费

14、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

15、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金额=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16、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17、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18、交通费

19、住宿费

20、误工费

21、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山东省2024年统计数字(赔偿标准依据是:上年度的统计数字)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6386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222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323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882元。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962元。

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

(工伤死亡赔偿金为28844元×20年=576880元)

二、山东省2024年道路交通事故赔偿

(10)残疾辅助器具费、(11)后续治疗费、(12)整容费、(13)康复费、(14)住宿费、(15)丧葬费、(16)财产损失。

如果受害人经司法鉴定不构成伤残,则可能只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赔偿项目;如果受害人经司法鉴定构成伤残,则可能有14个赔偿项目,赔偿金额争取的空间很大;如果受害人因事故导致死亡,则可能包含上述全部赔偿项目。

(二)赔偿项目计算公式:

1、医疗费

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需结合患者病例及诊断证明。

2、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受害人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确定。

4、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

5、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1882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9222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1882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9222元×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1882元×20年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9222元×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1882元×5年

8、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一般评不上伤残等级的没有该项费用,具体每个伤残等级能获得多少精神损害抚慰金,主要由法官自由裁量。

侵权人是自然人的,一般1000到10000;侵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自然人赔偿标准的五至十倍予以赔偿。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赔偿标准。

9、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8323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962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8323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962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8323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962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8323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962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10、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维修费用参照配置机构意见确定。

11、后续治疗费

该项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主张。

12、整容费

该项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主张。

13、康复费

该项为因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发生的费用。该项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主张。

14、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受害人死亡,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指出的住宿费。

15、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金额= 46386 ÷12个月×6个月 =23193元

16、财产损失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可能同时包括财产直接损失(交通事故直接造成财物损毁的实际价值,依据发票和合理性结算)、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等。

本文介绍人身伤害赔偿的项目和计算标准,主要包括交通事故人身赔偿标准、医疗事故人身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工伤伤害人身赔偿标准、合同解除赔偿计算标准、合同违约赔偿标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方面。具体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如下文。

交通事故赔偿数额计算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在事故处理中,财产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

医疗事故的赔偿数额计算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人身伤害赔偿数额计算

害人致伤他人,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侵害人致死亡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托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误工费的赔偿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1) 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 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护理费的赔偿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标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侯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营养费的赔偿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的赔偿

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经法医鉴定为一级的,其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二至十级的,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计算。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者的误工费的生活补且费不得重复计算。以残疾者定残之月为界,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之后由侵害人赔偿生活补助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丧葬费的赔偿

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

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死者家属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而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死者家属违反有关殡葬的规定,大办丧事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死亡赔偿金,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二年。死者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十年。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残疾者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经法医鉴定为一级的,自定残之月起,赔偿十年;二至十级的,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计算。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但最低不少于一年。

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实际扶养、赡养、抚养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抚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而在受害人受害后至人民法院裁决前丧失了生活来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予支持。

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决前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受害人是唯一抚养人的,侵害人应承担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费;如还有其他抚养人,侵害人应承担受害人承担的相应份额。

被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工伤赔偿数额计算

(一)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标准发给。

十。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额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发给。

工伤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计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

护理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

工伤护理费依照上述护理等级分别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发给。

工伤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安置假肢等辅助器具?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

(一)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七十五。其中:一级百分之九十,二级百分之八十五,三级百分之八十,四级百分之七十五。

(二)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十八至二十四个月工资。其中:一级二十四个月,二级二十二个月,三级二十个月,四级十八个月。

(三)患病时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执行由个人负担部分有困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酌情补助。

(四)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领取待遇的,到达退休年龄时,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应当按养老金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应将该职工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一)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六至十六个月工资。其中: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

(二)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九十,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三)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

(四)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

(五)伤残程度被评为七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可以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三)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本条(一)、(二)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五)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职工向肇事者索赔,获得赔偿前可垫付有关医疗、津贴等费用。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三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百分之五十。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和其余待遇。当失踪人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退回。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行政赔偿数额计算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应当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历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至死亡时止。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合同违约金数额计算

如果合同双方对违约金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一般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数额

单位应支付补偿金,应根据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若单位未提前一个月给予书面通知,应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金”这两笔赔偿性质不同,可同时领取。

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数额计算

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一) 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二) 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

(三) 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根据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疗期间的时间,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治疗医院的意见决定是否赔偿营养费及其数额。

(四) 护理费:受害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也可以参照护工市场价格计算。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需要护理的,凭治疗医院证明,按照伤残等级确定。残疾用具费应一并考虑。

(五)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 残疾用具费:受害残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配制假肢、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 丧葬费: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

(八) 死亡补偿费: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九) 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不满十八周岁的,生活费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的,生活费计算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抚养费少计一年,但计算生活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被抚养人七十周岁以上的,抚养费只计五年。

(十) 交通费:是指救治触电受害人实际必需的合理交通费用,包括必须转院治疗所必需的交通费。

(十一) 住宿费:是指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也不能住在家里确需就地住宿的费用,其数额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当事人的亲友参加处理触电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参照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三人。

依照前条规定计算的各种费用,凡实际发生和受害人急需的,应当一次性支付;其他费用,可以根据数额大小、受害人需求程度、当事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确定支付时间和方式。如果采用定期金赔偿方式,应当确定每期的赔偿额并要求责任人提供适当的担保。

法律快车整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内容,可供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数额。

人身伤害承诺书个人安全承诺书的作用篇七

一、xx-x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共计xx-xx元(大写:xx-xx)。此费用涵盖有关人身损害赔偿、劳动纠纷等引发的全部费用: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未成年人抚养费、老人赡养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一切费用。

二、本人在医院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共计 元, 负责。

三、一次性赔偿款支付给本人后,由本人自行分配、处理,因分配、处理的导致的后果与xx-xxx无关。

四、本人承诺:一次性赔偿金额已涵盖出院后的营养需求和后续治疗所需的费用,无论今后伤情有任何变化或出现后遗症等状况,均与xx-xx无关,本人及亲属就此事保证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就人身损害一事再向xx-xx索要其他任何赔偿费用。

五、本人收到一次性赔偿款后,此事即处理终结,本人承诺同xx-xx之间不再存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本人承诺不再因此事向xx-xxx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得采取申诉、申请仲裁、诉讼等方式,并不做任何有损或影响xx-xx及相关单位形象和权利的行为。因此事衍生的任何结果亦由本人独立承担。

六、本人承诺在领取全部赔偿款后,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就此事件再向相关单位以任何形式提出任何赔偿、补偿要求的,本协议自动解除,本人返还全部费用并支付违约金xx-xxx元(大写:xx-xx)

甲方: (受害人),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 (侵权人),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丙方: (担保人),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一、 乙方赔偿甲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 整,其中 元签订本协议时支付,其余 元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在发生后续治疗甲方及时支付了相关费用的情况下,该 元赔偿可延期一个月给付。

二、 乙方承诺,若甲方伤情发生后续治疗,有关费用乙方将继续承担。乙方应按甲方通知垫付费用,双方凭相关票据结算,多退少补。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当于后续治疗费用双倍的违约金。

三、 丙方愿意就乙方承担的上述全部赔偿及后续治理费用为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直至清偿为止。

四、 在乙方全面、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的.情况下,甲方不再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双方纠纷就此了结,无其他争议。

五、 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履行本协议的相关通知以电话、短信的方式进行,短信发出至其本人在本协议签署栏所留手机号码即视为其即时收到。

六、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电话:电话:

年 月 日年 月 日

丙方(签名):

电话:

年 月 日

甲方: 管理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家属代表:

2024年 月 日,甲方(是甲方而甲方负责人或 水利维修中心)为照顾乙方做些零活,让乙方将甲方位于 处的变压器架子进行油漆涮新,由乙方包工包漆,油漆刷新后甲方支付乙方 元费用。乙方接受甲方零活后进行承揽施工。施工的第二日,即11月10日,乙方因一时大意,在没有拉闸停电的情况下即开始涮漆,结果不幸被高压电击伤,造成右上股、躯干、双下肢可见总面积约15%被烧伤。乙方受伤后被其亲属送往兴义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医院确诊:1、高压电烧伤15%,ⅲ,全身多处。2、心肌损伤(详见病历)。乙方住院期间,甲方考虑到乙方是因给甲方涮漆而受伤,虽然是包工包料,乙方是在承揽施工中受伤,但因乙方经济困难,甲方为乙方支付了相关医疗、生活等费用,共计 元。乙方病情目前已基本稳定,可以出院。

一、甲乙双方及乙方家属代表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

二、乙方在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 元、生活费 元,共计元,甲方已代乙方支付,甲方不再要求乙方返还。

三、本协议签订生效并经公证后,甲方在乙方出院时再一次性赔偿乙方 元,该经济赔偿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其中伤残赔偿金按乙方已作的一级伤残鉴定标准为计算标准。

四、乙方及乙方家属代表承诺:

协议书

甲方:

1,支付时间:;除本协议签订之前甲方已经支付的 元之外,其余部分于 年 月 日之前分 次付清。

2,支付方式:银行转账/现金支付。

三,本协议为一次性解决全部事故损失和责任,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第一条赔偿费用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承担其他责任或索要其他赔偿费用。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或者违约。否则,违约方除赔偿给守约方方造成的损失外,还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协议赔偿款总额30%的违约金。

五,本协议签订于甲方所在地。若双方因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公平、合法的原则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本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 美发店

负责人:罗伟华,男,身份证号码:

陈 兵,男,身份证号码:

乙方: ,男,身份证号码:

法定监护人:佘和水,女,身份证号码: 系 之母

一、甲方除去已承担的医疗费(约1400元)外,还一次性补偿乙方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小写:11000元)。此赔偿数额为乙方现在或将来、直接或间接与该次事故相关的最终和全部赔偿数额。

二、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自愿放弃作伤残鉴定、申请工伤认定及赔偿、向人民法院对甲方提起诉讼等权利。

三、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不得再因此事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干扰甲方经营,此次调解结果为甲、乙双方最终的处理结果。

四、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不存在任何胁迫、欺骗等情形,且能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病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签订协议后,乙方不得因此事再以任何方式或任何理由再与甲方发生任何纠纷,不得因后期治疗等不确定因素再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签订协议后所产生的任何责任都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时生效。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方留存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见证方:

2024年10月13日

人身伤害承诺书个人安全承诺书的作用篇八

1、对施工现场的机械、小型机具管理进行了一次整顿。对施工设备、机械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另外生产安全部会同物资装备部对现场各施工机械、设备操作手进行了操作规程的学习。对于在现场发现的非驾驶人员私自驾驶车辆、机械的,翻斗车、装载机载人等的行为进行了教育和处罚。

2、对施工现场的材料、模板、施工机具等进行了统一了盘点、整理,避免摆放混乱,造成意外的人身伤害。

3、对施工脚手架及高空作业处的搭板进行了加密,并加设了安全护栏。对正在施工或未施工的深挖基坑进行了周边围挡。

4、对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进行了排查,对损坏的漏电保护装置进行维修,对各个配电箱配了锁,各个发电机安装了遮雨棚。

6、对各工段石方爆破形成的陡峭边坡进行了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重点段落进行了及时的清除,由于部分段落的边坡为了保证坡率,还需要爆破并修正,已在相应的段落设置了小心危岩的安全警示牌,并对边坡下存在安全隐患的便道进行了改道,使其与边坡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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