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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处罚规定 质量处罚制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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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处罚规定 质量处罚制度管理规定篇一

质量处罚规定

目的:

为督促公司各部门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加强模具质量控制,提高模具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有效提升模具质量制造水平,造成模具质量事故发生的相关责任人及管理人员作出相应的处罚,为了在处理质量事故时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特制定如下处罚通知。

范围:

适用于宁波市北仑欣玉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职责:

1.设计出错,加工出错,导致工件报废引起重新下料,责任人承担材料费用的20%(上限1000元)2.设计出错,加工出错,导致工件补焊,责任人承担烧焊费用的50% 3.出错牵制到多个责任人,找不到直接责任人,相关联的部门主管各处罚30元 4.质量部检测出错,引起烧焊;报废,责任人承担损失费用的20% 5.各部门每月累计损失金额≥5000元以上,部门经理,主管各处罚200元 6.损失金额小于10元不处罚

本通知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若其它部门有处罚条例以本次通知为准。

编写: 杨 安 勇 审核: 批准:

日期:2023年6月6日

抄送: 公布栏 财务室 技术部 生产部 品质部

质量处罚规定 质量处罚制度管理规定篇二

质量事故处罚办法

1、目的: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事故的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各类产品生产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和工序质量,促使全体员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质量意识,认真执行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保证产品质量和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杜绝或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2、处罚细则: 公司各类产品生产过程首件和首批必须送验,凡未经首检的产品不准批量(>200件)生产。操作者必须取得检验员判定合格的首件之后才可以进行批产。如不按规定执行首检程序给予操作者罚款10元/人次,如果所加工生产的产品或其附件造成成批报废和返工,一切责任应由操作者承担。给与当事人罚款30~50元/人次。该操作者的直接上司负领导责任与当事人一起处罚。生产过程中如若首件或首批不合格,而检验员未能及时检出所造成的成批报废和返工产品,检验员应承担主要责任,如属于外观质量不合格则按检验员承担60%,操作者承担40%计算;如果如属于通过测量手段反复检查不合格则按检验员承担80%,操作者承担20%计算,给与当事人罚款20~100元/人次。如生产过程中操作者的首件或首批加工合格,因检验员错检/错判为不合格而造成的停产或操作者按错加工所造成的废品或返工,检验员应负全部责任。每发生一次错检/错判给与检验员罚款20元。正常情况下,检验员应该在操作者送检首件后15分钟内回复操作者是否可以生产或待判等信息,如发生因检验员工作失误造成的影响生产效率给与检验员罚款10元/次。首件或首批虽经检验合格,但在应该检验频次(不超过2小时)之内所加工过程中,由操作者的失误导致报废和残次品时,操作者应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需按报废金额(销售价格)的20%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在加工过程中,由操作者的失误导致报废和残次品时,操作者应将其及时放入红箱子中,若发现不合格品没有被放入红箱子或红箱子被移作它用,给予操作者或当事人罚款10元/次。如有故意隐藏或转移不合格品和残次品的行为,一经发现给予当事人罚款30元/次。正常生产过程中由于加工时间长,巡检人员未能按规定执行巡检或操作者未能按规定执行自检,所造成的批量(>200件)挑选、返工和报废。则巡检人员、操作者均应负一定的责任(检验员50%,操作者50%),视情况给予该巡检员与操作者进行经济处罚各20~100元/人次。正常生产过程中,因巡检人员责任心不强或工作疏忽所致的对产品件质量的错误判定,所造成的批量(>500件)挑选、返工和报废。由巡检人员应负全部责任,视情况给予该巡检员与操作者进行经济处罚各30~100元/人次。正常生产过程中,对所发生的不合格品或可疑品由巡检员进行标识,由操作者应及时进行隔离,并按生产部主管人员的指令进行处理(挑选/返工/返修/报废等),如没有及时进行上述工作,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进行承担,视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与当事人罚款20~50元/次。公司各类产成品在办理入库时,必需通知成品质检员进行质量检验。如没有经过质检员质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就办理入库手续,库管员应承担主要责任,给与库管员罚款20元/次。办理入库人员罚款10元/次。如果造成产成品在库抽检发生批量不合格或影响交付,则进行加倍处罚。公司各类产成品在办理入库时,如果经成品质检员质量检验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不应办理入库手续,如造成成批挑选和返工产品,由成品质检员进行标识,由制造课进行隔离/返工/返修/挑选。具体处理方法按第2.7条执行处罚。

公司各类产成品在办理入库时,成品质检员未能按规定执行入库检验,或没有及时进行质量检验、以及没有及时发现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不合格品(批量)流入仓库或影响交付,视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与当事人罚款20~50元/次,如果造成不合格品(批量)流入至顾客处则进行加倍处罚。公司各类产成品经检验员质量抽检合格后,如在仓库内或出厂发货时发现质量问题,若发生成批质量事故,检验员应承担主要责任,具体处理方法按第2.2条执行处罚。如在100%检验(或装箱)时发现质量问题,如果属操作者没有自检所导致的质量缺陷,如能够追溯到操作者则给与操作者罚款10元/件,如不能追溯到操作者则给与生产部门(班组)罚款20元/件(从集体工资中扣除)。同时给与发现者奖励10元/件。如在出厂售后发现质量问题,如果该问题项目有经过百检,如能够追溯到百检人员则给与百检人员罚款10元/件,如不能够追溯到百检人员则给与百检人员班组罚款20元/件(从集体工资中扣除)。如在出厂售后发现质量问题(外观或目视可判定)(≤10件),如果该产品没有经过百检则由生产部门承担责任。具体处理方法按第2.14条执行处罚。如在出厂售后发现质量问题(>10件),且该产品没有经过百检,由公司组织生产部、品管课、技术等部门人员进行责任划分。并按划分的结果进行经济处罚。如能够追溯到主要责任人则给与主要责任人罚款30元/次,次要责任人罚款10元/次。如不能追溯到个人则给与主要责任部门(班组)罚款50元/次,次要责任部门罚款20元/次。由于工艺图纸、工艺文件、检验文件、作业指导书的差错所造成的废品,应追究相关(以上各项)人员承担责任。给与主要责任人罚款20~50元/人次。情节严重者需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出现质量事故之后,操作者、检验员应及时向车间领导、品管课如实反映事故的真相,任何人不得夸大、缩小和隐瞒,如发现弄虚作假,将视情节给予当事人处罚20~50元/人次。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制造课人员必须听从检验员的处理意见。特殊情况可上报上级领导进行协调解决,如果不听从检验员的处理意见给与当事人处罚50元/次,由此所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当事人承当。

3、几项规定和注意事项:

3.1、发生以上各类质量事故,如果属于生产领导(班组长以上)人员、技术人员、质保人员、公司领导人员等授权进行生产、或违反程序进行作业所导致的质量事故,经调查属实,授权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可免除对当事人经济处罚,所有经济处罚由授权人承担。

3.2、各部门领导应根据本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签署具体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理意见和日期。并上报管理课进行通报处理。质量事故的责任者必须落实到具体人,不能含糊地写“某某班组(部门)”。

3.4、各产品如出现严重的质量事故,经技术、品管课同意回返工/返修的,必须由相关部门开出返工返修通知单送达责任车间,然后,按返修内容要求进行返修加工,返修后的产品必须经检查员确认后方可入库发货。

3.5、对较大的质量事故的处理应由公司品管课送交副总,并由副总签署处理决定。

4、本处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试行,未尽事宜及未完善部分,将通过一段时期的实践后,再予以修正完善,其修改权属于公司品管课。

编制:审核:批准:

质量处罚规定 质量处罚制度管理规定篇三

云南安楚高速公路

工程违约处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1.1为确保安楚高速公路工程质量得以有效控制,完善质量管理制度,纠正和处理工程建设中不规范的施工、监理行为,根据《合同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违约处罚实施细则。

1.2指挥部稽查人员、监理工程师须按《合同协议书》约定对工程项目进行严格的质量监督,合同违约人以此为依据承担违约责任。

1.3指挥部质量稽查人员应客观、公正的处理现场质量问题,稽查人员对查出的质量问题隐瞒不处理者、假公济私、不秉公办事者,一经发现,安楚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将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直至调离岗位。

1.4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合同条款,凡是违反合同条款规定的,均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章对施工单位的违约处罚

2.1 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保体系。配足质量管理、质量监督及试验检测人员,满足质保体系正常运转的要求。应层层落实质量责任,加强技术交底及现场质量把关工作。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负责落实。若质量管理混乱、质保体系形同虚设,未真正起到“企业自检”的作用,一经查实,视施工单位违约,施工单位应向业主交纳20万元的违约金,并立即停工整改,业主暂停支付工程款直至达到整改要求。

2.2 施工单位在工地现场上不能留有管理空白,要求正在施工的工程必须有工程中标单位的现场质量管理员在现场进行质量把关;否则,一经查实,视施工单位违约,处以施工单位每次1000元的违约金,若不立即整改,可视为违反2.1条规定。

2.3 施工单位应强化工序管理,坚持工序逐级检验制度和工序交接制度,以工序质量确保分项工程质量。若有违反,对施工单位处以5000元/次的违约金处罚,并提出警告,警告超过三次可视为违反2.1条的规定。

2.4 施工单位应严把材料质量关,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成品;严禁将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成品运进施工现场。若发现使用了不合格材料,除必须返工外,每处每次处以施工单位10000元的违约金;若发现施工现场运进了不合格材料,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清除,并处以1000元违约金。逾期仍未清除者,则每处每次处以5000元的违约金。

2.5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未按投标书中的承诺到位,或未经业主批准进行更换,每人次处以20万元的违约金。主要的项目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项目经理、总工、质检负责人及分公司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应坚守岗位,原则上不允许离岗,确有特殊原因,必须书面请假并经指挥部、分指挥部或驻地高级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能离岗。否则,一经查实,视岗位的重要性每人每天处以1000-5000元的违约金。(请假或考勤制度按指挥部相关文件执行)。

2.6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监理程序办事,并认真执行监理指令或要求。否则,经驻地高级监理工程师查出,除要求施工单位写出整改措施以外,同时处以5000元/次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应加倍赔偿违约损失。

2.7 机械设备的投入和使用是工程建设按质按量顺利进行的保证,施工单位应按合同及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现场上配备足够的且能保证作业质量的机械、设备。现场的机械、设备若与合同条款规定有不一致,或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将机械设备调离(替换)者,一经查实,除限期要求施工单位履行合同外,同时处以施工单位每台(架、部)1000元/天的违约金;若逾期仍未履行合同者,加重赔偿违约损失,并暂停计量支付,直至符合要求。

2.8 为落实现场质量责任,创建文明施工的良好形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施工牌。未按要求执行的,除要求限期改正外,处以500元/次的违约金。要求现场的技术质量管理(监督)人员必须挂牌上岗,否则,按照每人每次50元处以违约罚金。

2.9 发生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或者隐蔽工程缺陷未按规定时间报告者,将从重给以处罚,除追究相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外,处以施工单位10000元违约金;若未按《云南安楚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工整改、10000-50000元违约金的合并违约处理,并由责任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2.10 试验检测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它为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及验收提供科学的数据,是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云南安楚高速公路试验检测管理实施办法》及合同文件的规定执行;违反者按以下规定进行违约处罚:

2.10.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完整的试验检测体系,人员配备必须满足合同文件及工作实际的要求,不得随意更换试验人员;试验检测的仪器设备应完全符合合同条件,并保证完好。否则处以5000元违约金,并勒令限期执行合同文件,逾期仍未执行者,加倍处罚。

2.10.2 试验检测项目必须符合规定要求,试验检测频率不得低于规范和合同要求。若有违反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10000元的违约金。

2.10.3 试验检测资料必须按要求采用统一的表格形式进行记录及计算,并经监理人员签认,资料必须按要求进行归档管理。否则除限期整改外,处以5000元违约罚金。

2.10.4 试验检测数据必须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擅改数据的行为,保证数据及时准确。若有违反必须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处以500-5000元违约罚金。

2.11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施工图纸、合同文件、技术规范的要求及规定进行施工,消灭施工中常见病、多发病,保证工程质量随时处在有效的控制之中。否则,一经发现,除对造成质量隐患的工程进行返工直至达到质量要求以外,分别按以下规定进行违约处罚:

2.11.1 路基土石方工程

(1)路基土石方施工前必须按指挥部要求的内容、程序对原地面进行施工测量,未将测量成果送交监理工程师核查或测量精度达不到相关规定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并处以20000元违约罚金。

(2)未进行填前处理或处理不符合规定者,未按审批程序批准即进行填筑者,均以每平方米100元计算承担违约金。

(3)按要求需对原地面或结合部位挖台阶处理,而施工单位未进行处理或处理不符合规定即进行路基填筑者,每处承担5000-50000元违约金。

(4)土方路基填筑应采用插杆挂线分层碾压的方法施工,若未插杆挂线每发现一段承担1000元违约金;若分层厚度超过技术规范的要求,以最厚处为准按每超厚1厘米200元计算进行违约处罚;应按“四区”(备料区、摊铺区、碾压区、检测区)作业法挂牌组织施工,否则每发现一段承担3000元的违约金;借土填方使用的填料,必须是经监理业主认可的取土场所取的填料,否则严格按2.4条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视为弄虚作假行为加倍承担违约损失。

(5)填石路堤的修筑必须严格控制石料粒径、分层厚度及施工工艺。未按规范进行填筑和检验者,每平方米承担50-100元违约金。

(6)“三背”回填应采用符合《云南安楚高速公路质量管理实施办法》中第39条规定的填料,否则按2.4条规定进行违约处罚;“三背”回填应采用专用的压实机械进行压实,否则每层每平方米承担300元的违约金;“三背”回填应严格按要求进行分层压实,否则每超厚一厘米,承担500元的违约金。

(7)土方开挖应按图纸要求自上而下进行,不得欠挖或超挖,否则处以施工单位每处1000-10000元的违约罚金;开挖的弃方必须运至指定的弃土场或经业主、监理认可的地点弃置,否则除按环保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外,每次按100元/方计算承担违约金。

(8)石方开挖应采用保证边坡稳定的方法施工,爆破作业除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外,需在作业前就位置、孔深、药量、保护措施等方面进行爆破设计,并报监理审批后报分指挥部核备,方可作业。若未做爆破设计或设计未经批准或施作中未按设计施作者,对施工单位处以5000元/每处的违约金,且擅自爆破所造成质量隐患及补救的全部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2.11.2 砌筑工程

(1)砂浆配制未按要求采用重量比,未用秤计量者,每发现一处对施工单位承担500元/次的违约金;未按要求采用砂浆拌合机拌砂浆者,施工单位承担1000元/处违约金。

(2)未按要求采用靠坡架前后挂线施工,不能确保砌体几何尺寸者,施工单位承担500元/处违约金。

(3)未按要求采用座浆挤浆法施工,处以施工单位每处500元违约金;使用了规格不符合要求的石料,用超过初凝时间的砂浆砌筑或砂浆强度不够,一经发现按2.4处理;未按要求控制层高者,未丁顺相间排列或二顺一丁排列者,分层砌筑的错缝间距达不到要求者,砂浆不饱满有空洞现象,每发现一次处以施工单位500元的违约金。

(4)沉降缝、泄水孔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且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若有违反,处以施工单位100元/道的违约金。

(5)砌筑物的断面尺寸、顶面高程、底面高程达不到设计及规定者,除按设计进行整改外,按砌筑工程长度每10米1000-2000元计算进行违约处罚。

(6)沉降缝必须垂直通视,不得有相互咬口现象,填土前应采用合格材料填塞;否则,处以500元/道违约金。

2.11.3 混凝土工程

(1)为保证混凝土的质量,要求加强工序控制,施工单位应加大对原材料的试验检验工作力度,严把材料关,并按批准的配合比进行施工,若有违反按2.4及2.10条规定处理;对砼的配合比要求采用重量比配制,用秤称进行计量,若有违反,施工单位承担2000元/次的违约金;砼的拌制应采用滚筒式或强制式搅拌机进行均匀、充分的拌合,若有违反,施工单位承担5000元/次的违约金;运输、振捣等应满足施工技术规范,否则,每发现一次承担1000元违约金。

(2)砼的强度、钢筋或钢铰线的加工制作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否则按2.4进行处罚。

(3)严禁偷工减料行为,否则,处以施工单位2000-10000元/次违约罚金,视情节轻重,可加重处罚。

(4)混凝土工程不得出现露筋、空洞等严重病害,若有出现者,承担每处5000元的违约金。

(5)混凝土工程除必须保证内在质量外,施工单位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混凝土的外观质量,若出现表面粗糙、蜂窝麻面、边棱不顺、模板接缝、颜色不均以及外观尺寸不准确等现象,视情节轻重对施工单位处以3000-10000元/处的违约罚金,并承担一切相关责任,并按要求补救处理。

(6)水下混凝土的灌注必须按《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施工,不允许出现缺陷桩,否则处以施工单位10000元/桩的违约罚金;若出现缺陷桩未及时、主动地上报情况,补救措施未经指挥部和监理认可即擅自处理者,除停工整顿外,施工单位还应承担至少5万元/桩的违约金。

2.11.4 路面工程

(1)、除材料控制按2.4的规定执行外,堆放材料的场地需进行硬化处理,违反者除将污染的材料清除场外,并责令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场地硬化,同时处以10000元的违约金。要求各种规格集料严格分开堆放,不允许相互掺合,违反者除不准使用掺合的集料外,并处以施工单位1000元的违约金。

(2)路面工程所用碎石,在强度、磨耗率、压碎值等指标都满足要求的前提下,要求全部采用联合碎石机加工,不准使用普通锷式碎石机生产的产品。否则,除不准使用其碎石外,施工单位还应承担每处5000-10000元违约金,并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

(3)路面基层混合料的拌合摊铺机械、设备,路面面层混合料的拌合摊铺机械、设备,运输混合料的自卸汽车,均必须按业主规定的数量、型号及其它要求进行配备。否则,不允许开工,进度损失的责任全部由施工单位负责,除按《云南安楚高速公路工程进度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罚外,同时按本细则2.7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4)施工单位应严格工艺控制,使之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如路面基层的级配、焖料、压实、养生及试验检测指标,路面面层的透层沥青的喷洒,沥青混凝土的摊铺及施工温度,混合料的沥青含量及试验检测指标等均应符合规范要求。若有违反,监理工程师及质量稽查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施工单位处以警告、通报批评、停工整顿,同时处以1000-20000元的质量违约罚金。

2.11.5 隧道工程

(1)隧道施工中施工单位应加强监控量测,监控量测应达到指导施工、确保安全、为确定支护参数服务的目的。监控量测发现问题应采取紧急措施避免事态发展,若监控量测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由进行监控的单位自负,并处以10000元/次的违约罚金。

(2)隧道开挖应采用“短进尺、少扰动、早喷锚、紧封闭”的原则,开挖后应及时支护,避免造成坍塌。若延误支护,由此带来的后果由施工单位自负,并处以10000元的违约罚金。

(3)隧道开挖应满足隧道净空及衬砌厚度的要求,控制超挖,严禁欠挖,不许有超限突石。一经发现,处以施工单位1000--10000元的违约罚金,并要求处理合格。

(4)隧道拱墙范围内的超挖,要求用与拱墙同级强度的混凝土一次回填密实,衬砌背后的支撑块或其它杂物应清除干净,并按要求填塞紧密,否则,处以施工单位10000元的违约罚金。

(5)衬砌混凝土强度应满足设计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否则,除要求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外,并处以施工单位10000元的违约罚金。

(6)隧道施工所需材料,应按照规范规定严把材质关,如有违反,按第2.4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7)不按照施工技术规范、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的,一经查实,从重处罚。锚杆少打或锚杆长度不够,每根处以违约罚金500元。格栅拱架(或钢拱架)每少安一榀处以违约罚金5000元;间距超过设计,在允许误差以外,每超过1厘米处以违约罚金500元。小导管、大管棚每少打一根(或长度不够)分别处以违约罚金2000-5000元。其它偷工减料现象可根据具体情况处以500-2000元违约罚金。格栅拱架不垂直处以违约金500元/榀,并需按要求处理至监理工程师认可为止。

(8)隧道洞身施工完毕后,不得出现渗水、漏水现象,如出现以上问题,除要求施工单位予以补救外,处以20000元/处的违约罚金。

2.11.6 特殊路基工程

(1)无论何种处治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图纸及要求进行施工,不得弄虚作假、偷工减料。否则,对施工单位给予停工整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则调整工程任务、撤换施工队伍,同时处以所偷工减料的单项工程造价200%的违约金。

(2)对于高填、深挖地段或路线经过不良地质地段,施工单位应加大对开工前地质水文条件调查的工作力度,设立符合要求的观测点(网),施工中随时跟踪监测地质水文条件的变化,发现病害立即通报。若调查、落实工作不力或发现问题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除给予施工单位处以警告、整改、通报批评处理外,同时处以20000元违约罚金。

(3)对发现病害工程的地段,施工单位应加强现场管理,杜绝一切不当的施工行为(如滑坍体停放大型机械等),否则,每次承担10000元的违约金。若因管理不当,使工程病害加剧和扩大,其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4)水在工程病害中的作用极具破坏性,除了严格按照设计或处治方案上综合考虑的治水措施完成并保证排水畅通外,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采取如挖临时排、截水沟等有效措施保证工程现场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若有违反,除限期要求改正外,承担1000-5000元/处违约罚金,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费修复或补救。(本条也适用于除特殊路基工程以外的所有工程)

(5)工程病害的处治时限性十分重要,要求工程处治措施及时、准确,这不仅关系进度问题也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及投资控制问题,故施工应全面、有序的进行处治。若因施工单位组织不力,而延误了工期,除要求限期改进外并承担10000元违约金。若造成了更大的质量隐患,其责任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

(6)因病害处治工程的特殊性,故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完整。施工后应对按规定设置的有效观测点(网)准确地进行定期观测(如软基处治地面沉降量等指标),并负责完成观测资料的管理报备。若未按要求设置观测点,除应限期改正外,每点承担5000元的违约金;若施工记录或观测资料不符合要求,则每处每次承担1000元的违约金,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章对监理单位的违约处罚

3.1 驻地办的人员应分工合理,责任段落实清楚,工作内容明确,并保证施工现场的监理不留空白。若因驻地办内部管理混乱,造成质量监理工作滞后甚至造成质量事故者,视情节轻重,对监理单位处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撤换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甚至取消监理服务协议的处罚,同时暂扣监理费用,直至符合业主要求。

3.2 全体监理人员应严格监理、严格按监理程序办事,对施工单位违反监理程序办事的行为,使用违约罚款、停工、返工、不予计量签认等合同赋予的权力进行处理,有效的进行质量控制。若经稽查发现驻地办未按监理程序办事或对违反监理程序的行为听之任之,处以监理单位每次1000元的违约罚金。

3.3 监理单位应保证监理人员的在岗情况符合监理服务协议的规定,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和副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未按投标书的承诺到位或未经业主批准即进行更换,每人次处以监理单位10万元的违约罚金。驻地办高监和副高监离岗,必须书面请假并须经总监代表批准,请假超过三天则需报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批准方可离岗。否则,一律视为脱离岗位,每脱岗一人视职务的大小,处以当事人500-1000元/天的违约罚金。

3.4 质量监理是对工程实行全过程、全方位和全天候的全面质量管理,监理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坚持巡视工地和旁站监理,及时指出工地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现象和因素,纠正不当的施工行为,解决处理质量问题,保证质量得到有效、全面的控制。若稽查发现,监理人员擅离职守,业主有权视情节轻重,对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处以每次100-500元/人的违约罚金。若施工现场存在质量问题,不仅要进行返工,排除质量隐患。

3.5 监理单位应重视试验检测工作,并以此为质量监理的关键环节,确保用可靠的科学数据指导质量控制。若违反了云南安楚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关于试验检测工作中对监理的要求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驻地办500-5000元的违约金,若屡罚不止必须撤换当事人,并暂停支付监理费用,直至取消监理服务协议。

3.6 若经稽查发现,或经举报证实,监理工程师未按要求及时进行现场检验或者存在其它延误工作的行为,当事人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金,并警告。累计警告超过三次,监理单位须撤换责任人,监理组并应承担5000元的违约金。

3.7 驻地办应按指挥部的要求进行试验检测工作,若抽样频率(包括平行试验)达不到要求,处以驻地办1000元/次的违约罚金,并限期要求补做;若试验资料有误,或资料整理不符合要求,除要求限期改正,并提出警告。警告超过三次,则处以驻地办2000元的违约罚金,直至符合要求。若试验检测资料出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除要求驻地办写出书面检查,并处以2000元/次违约罚金;

3.8 监理服务期间未经业主批准不允许监理人员有任何变动,若确需变动必须报经分指挥部批准,正、副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的变动,则需经过总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否则,一律视为违约行为;一经查实除限期改正外,正、副高监按3.3条处罚,其它监理人员按5000-10000元/人处以监理单位违约罚金。逾期仍未按合同及业主的要求改正的,停止监理费用的支付,直至符合要求。

3.9 驻地办应按监理技术方案进行技术管理,并完成规定的资料及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如工地会议记录、技术性文件、指令、签认单等)。应重视并规范监理工作中的记录(如监理日志、监理月报各类报表等辅助性文字依据)。若出现内业资料管理混乱,资料不齐全、资料内容不符合要求,除限期改正外,驻地办还应承担每次2000元的违约金。逾期仍未改正,则暂扣当月监理费用,直至符合要求。

3.10 全体监理人员应遵循监理的十六字方针、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不得有任何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否则,一经查实,从重从严处理,对于直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5万元以上)行为,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11业主对监理单位派驻工地的监理人员认为不称职的有权要求监理单位限期撤换,监理单位需按要求更换业主满意的监理人员到工地现场。否则,当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无法履行监理合同时,有权终止监理服务合同。

第四章工程计量及变更违约处罚

4.1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程计量人员要以高度负责任的态度对每一个数据认真进行核对,如实申报、签认工程数量。对“重报、多报、虚报”工程数量的承包人,按多出部分工程数量的2倍承担违约金,对不认真核实即签认《中间计量表》的监理人员,每次处以1000-10000元的违约罚金,同时对监理单位按照承包人受处违约金的10%给予处罚,并视情节轻重对承包人给予通报批评、停工整改违约处罚,甚至终止合同。

4.2如发现承包人对所报变更工程有弄虚作假行为,扣除虚假的工程费用外,并处以虚假工程费用两倍金额的违约金。驻地监理签认后的工程变更有弄虚作假行为,每发现一次视其金额大小对监理单位处以1000-10000元的违约罚金,并对所有签认人处以200-800元的违约罚款。分指挥部签认后的工程变更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的违约罚款。

4.3如果施工单位与监理人员相互串通,以申报签批变更设计为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由施工单位承担其申报变更金额2倍的违约金,由监理单位承担其签批变更设计金额50%的违约金,业主同时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履约评价报交通厅备案。对情节严重,给业主利益造成较大损害的施工单位各监理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业主有权向司法机关提请诉讼。

第五章处罚的执行

5.1 违约金的支付程序:承包人接到处罚通知后,在当月工程计量前以现金方式到分指挥部交纳违约金,否则当月本合同工程不予计量支付。如驻地办或监理人员因违约被处罚,接到处罚通知后,直接以现金方式到分指挥部交纳违约金,十天内不交纳,业主有权要求驻地办或监理单位更换违规人员。如监理单位被处罚,则违约金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

5.2 违约金处罚的要求:违约事件事实清楚,处罚有理有据,以本细则的规定为依据,坚持原则,按章办事,绝不徇私舞弊;单据字体清晰,当日处罚单据必须当日归档,并记入当日的稽查日志或监理日志。

5.3 除违约金处罚外,其它的处罚措施按相关规定办理,且应本着“质量无小事”的原则做到有始有终,有措施必须有落实,不允许有不了了之的处理结果。

5.4 处罚通知单使用管理:《云南安楚高速公路工程违约处罚通知单》由云南安楚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统一印制,由稽查办统一管理使用。通知单顺序编号,盖“云南安楚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公章(压缝),发给稽查办、稽查组、驻地办使用,指挥部或分指挥部人员需要执行违约处罚时,通知就近的稽查人员或驻地办开具处罚通知单。处罚通知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开单人保存,第二联交被处罚人。稽查人员、驻地办在每月工程计量前将开具的处罚通知单进行登记备案后,将第一联复印一份交到分指挥部,作为收取违约金的依据,将原件交到稽查办核实保存。

第六章附则

6.1 本规定在使用中,应结合①《云南安楚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②《云南安楚高速公路工程进度管理实施办法》、《云南安楚高速公路工程计量与支付管理实施办法》《云南安楚高速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实施办法》、《云南安楚高速公路物资供应管理实施办法》、《云南安楚高速公路财务管理办法》、《云南安楚高速公路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实施办法》、《云南安楚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6.2 作为建设项目法人机构,指挥部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本规定对合同协议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出现违约,必须严格按以上规定进行违约处罚,对严重违约或履约不能者,业主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及支付违约金。

6.3 本办法作为合同协议书的附件,合同协议书一经签定即生效执行。未尽事宜在执行过程中补充完善和约定。

6.4 附:《云南安楚高速公路工程违约处罚通知单》

云南安楚高速公路 工程违约处罚通知单

编号:第一联:指挥部保存 受处罚单位名称 处罚原因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 违约金金额

大写:人民币(小写:元)开单部门名称

开单人年月日

受处罚单位签名年月日

质量处罚规定 质量处罚制度管理规定篇四

公司财务处罚办法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3倍: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四)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五)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六)保留帐外款项或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

(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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