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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碳汇造林突出 林业碳汇项目怎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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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汇造林突出 林业碳汇项目怎么申请篇一

汇改造林检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碳汇造林管理,提高造林质量,加强碳汇造林实施成效监测和评价,依据《碳汇造林技术规定(试行)》和相关技术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碳汇造林检查验收实行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和国家级检查验收的三级检查验收方式。第三条县级自查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抽调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检查;省级复查和国家级检查验收分别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抽样检查。

第二章

县级自查

第四条 自查内容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造林后一年或一个生长季,根据作业设计对碳汇造林地块的造林面积、施工质量、造林成活率、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发生情况等进行全面自查;在达到成林年限后开展碳汇造林保存情况自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批复的碳汇造林计划、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完成建设任务。

(二)碳汇造林实施面积、合格面积、待补植面积、失败面积等。

(三)整地方式及规格、树种选择及配置、栽植密度、株行距、种苗质量、栽种年限、施肥情况等与作业设计的一致情况。

(四)造林地的抚育管护、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发生等情况。

(五)碳汇造林保存面积和保存率。

第五条 自查方式

核实面积、保存面积的检查验收采用现地逐个小班调绘或实测,量算小班面积。调绘和实测的小班均需留存gps控制点位的坐标。

采用样行或样地调查法调查株数成活率和株数保存率。

样行或样地调查的面积比例:当小班面积在100亩以下时,样行或样地面积应不少于小班面积的5%;100-500亩时应不少于3%;500亩以上时应不少于2%。

样行或样地应均匀布设在小班内有代表性的地段。碳汇造林自查结果应按小班、行政村(林班)、乡镇(林场)逐级统计、汇总至县级单位,各项因子调查结果应制表并录入计算机,建立数据库。小班面积原则上应按位置、形状和范围、比例标绘在1:10000地形图上,并标注小班号。

第六条 碳汇造林特定的检查内容:(一)基线状况

包括反映造林地在实施碳汇造林前使用状况的图片、文字,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所有权证等文件,证实“造林地符合至少自2000年1月1日以来一直是宜林荒山荒地、宜林沙荒地和其他宜林地。特殊情况可放宽到2005年1月1日以前。”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在碳汇计入期20年内发生变化的可能性。(二)碳汇造林

计入期内的稳定性碳汇造林实施单位是否有具体可行的营林方案和保障措施,确保在造林后的20年内,造林成果得到有效保护。(三)“碳汇计量所需参数记录表”的记录情况

检查实施单位是否按照《碳汇造林技术规定(试行)》要求对“碳汇造林碳汇计量所需参数记录表”进行了全面、完整、如实的记录。

(四)碳汇计量、监测单位的工作情况

碳汇计量、监测单位开展工作情况;实施单位与碳汇计量、监测单位的合作情况。第七条 自查报告

县级自查结束后,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自查报告,并申请省级复查。自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碳汇造林实施概况。包括碳汇造林完成情况和质量情况、实施单位和县级林业部门的管理情况。

(二)碳汇造林地块的基线状况、“碳汇造林碳汇计量所需参数记录表”的记录情况、碳汇计量期内的稳定性评价等。

(三)自查工作概况。

(四)自查结果。

(五)分析评价。

(六)碳汇造林建设的措施和经验,实施中的问题、对策及建议。

(七)附表、图面材料及数据库。第八条自查档案管理将碳汇造林实施方案,计划任务书,项目造林作业设计及图表,资金使用报告及报表,碳汇计量所需参数记录表,项目自查验收报告,外业调查图、表(含面积量算记录)、小班调查卡、统计汇总表等有关资料按技术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

第三章

省级复查和国家级检查验收

第九条 检查验收内容在县级自查上报数据的基础上进行省级复查和国家级检查验收。省级复查和国家级检查验收内容同县级自查。第十条 检查验收工作量

(一)省级复查

应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的碳汇造林按实施单位进行复查。复查面积不少于全省上报完成(保存)总面积的10%。各县(市)的抽检面积按该县(市)上报完成(保存)面积占全省总上报完成(保存)面积比例确定。

(二)国家级检查验收

应抽取各省不少于25%的碳汇造林实施单位进行检查验收。抽查面积不少于全省上报完成(保存)总面积的5%。各县(市)的抽检面积按全省抽查面积以及该县(市)上报完成(保存)面积占全省检查县(市)总上报完成(保存)面积的比例确定。第十一条 检查验收样本抽取

(一)国家级检查验收的县级样本由国家林业局确定。各省抽检县(市)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个;少于3个的则全部检查。

(二)国家级检查验收乡级样本、小班的确定

1.检查的乡镇和行政村(小班)由外业检查人员到达抽检县(市)后抽取。2.各抽检县(市)检查乡镇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个。

3.按抽检县(市)各乡镇的上报完成(保存)面积,从小到大依次排列,形成一个闭合环,按照规定的起始号和间隔号(起始号和间隔号由国家林业局碳汇办事先确定)抽取检查乡镇,直至抽中乡镇的累计面积大于该县应检查面积的90%。如抽取的检查累计面积大于应检查面积的120%,最后一个被抽取的检查乡镇应调换到累计检查面积最接近应检查面积的乡镇。如果没有累计检查面积在90%-120%的乡镇可以调换,将原抽中的最后一个乡镇的各行政村造林面积(不落实到村时以造林小班为单位)按照从大到小排序,按规定的起始号和间隔号,依次抽取行政村(小班)使累计面积最接近该县(市)应查面积。

4.如正常抽取未达到2个乡镇即因超过应查面积需要调换乡镇时,按照顺序抽足2个乡镇,将其行政村(不落实到村时以造林小班为单位)按从小到大依次混合排序,形成一个闭合环,按规定的起始号和间隔号直接抽取行政村(小班),使累计面积最接近该县(市)应查面积。如抽中的全部为同一乡镇的行政村(小班)时也不再补抽乡镇。

5.抽取乡镇或行政村(小班)时,当重复抽取的轮次中再次抽到已抽中的乡镇或行政村(小班)时,顺延抽取下一个单位。

6.乡镇或行政村(小班)上报面积相同时,依次按照乡镇或行政村第一字、第二字笔画由小到大排序;小班按照县(市)自查小班号顺序由小到大排序。

7.如按照上述方法不能正常抽取检查乡镇或行政村(小班)时,检查人员应将上报情况传回检查验收工作组织单位以确定检查样本。

8.检查乡镇或行政村(小班)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改动,如遇重大灾情或特殊情况需要改动时,应得到检查验收工作组织单位的同意。

9.受检的实施单位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先提供分乡镇、行政村(小班)的上报数据、检查材料和作业设计,检查人员再按照起始号和间隔号抽取检查样本。如上报数据与检查材料、自查报告或作业设计(未进行自查时)不一致时,实施单位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需加盖公章确认后,检查人员再抽取检查样本。

(三)省级复查乡级样本、小班的抽取以随机为原则,可自行制定抽样方法。

第十二条 检查验收方式

(一)检查验收采取现地检查、听取汇报、查阅材料和座谈交流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

(二)对抽中的小班全部进行现地检查。

(三)检查的小班原则上需勾绘到1:10000的地形图上,利用gps定位技术,现地核对小班位置、形状和范围,重新求算小班面积。当检查核实(保存)面积与上报面积相差在±5%范围内时,认可原上报面积;否则以核实面积为准。小班采用gps控制点与地形图调绘相结合的方法求算面积。每个小班均需留存gps控制点位的坐标。

(四)采用样行或样地调查法调查株数成活率和株数保存率。

(五)填写检查验收卡片的各项内容。

第十三条 检查验收成果提交

(一)省级复查后,应将检查验收工作报告和检查验收结果及时上报并申请国家级检查验收,同时上报县级自查结果汇总表。

(二)国家级检查验收后,及时汇总检查结果,形成分省检查验收报告和全国总报告,并提交检查验收标准数据库文件。国家级检查验收提交成果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的全部数据库文件。2.各类统计汇总表。3.检查成果报告。

(三)分省检查验收报告和全国总报告中除应对检查结果做以说明外,还应着重对检查结果进行深入分析,并反映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报告内容包括:

1.工作开展情况、任务量、检查单位数、工作时间、参加人员等。

2.检查结果:用文字和表格分述受检单位碳汇造林完成(保存)情况,体现质量的指标情况。3.实施省、县(市)碳汇造林管理、碳汇计量开展情况、碳汇宣传开展情况。

4.成绩与经验:实施省、县(市)较为突出的做法,典型材料。

5.问题:对上报与完成面积相差较大的、成活率较差的单位进行说明和分析。突出问题、有代表性问题要落实到小班。

6.建议:包括实施单位对碳汇造林的建议和检查验收人员对检查验收中具体问题改进的建议。第十四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省级复查、国家级检查验收后,应将检查验收报告,外业调查图、卡片,数据库、统计汇总表等有关资料按技术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

第四章

计算方法与统计汇总

第十五条 评价指标

(一)面积核实率、面积保存率=×100%∑∑小班上报面积核实的小班面积面积核实率(%)=×100%∑∑小班上报面积保存小班面积面积保存率(%)

(二)造林合格率=×100%∑∑小班核实面积合格小班面积造林合格率(%)

(三)造林综合合格率造林综合合格率(%)=(造林合格率+未受林业有害生物严重危害率+作业设计符合率)/3×100%×碳汇计量表填写情况指数其中,=×100%∑∑小班核实面积未受林业有害生物严重危害的小班面积未受林业有害生物严重危害率(%)=×100%∑∑小班核实面积造林作业符合作业设计的小班面积作业设计符合率(%)碳汇计量表填写情况指数:如果《碳汇造林项目碳汇计量所需参数记录表》填写完整,则指数为1;如果没有填写记录表或记录不完整,则指数为0。

(四)管理指标=×100%∑∑小班核实面积作业设计合格的小班核实面积作业设计合格率(%)=×100%∑∑小班核实面积经自查验收小班核实面积检查验收率(%)=×100%∑∑小班核实面积有档案小班核实面积建档率(%)=×100%∑∑小班核实面积有管护措施小班核实面积管护率(%)=×100%∑∑小班核实面积抚育小班核实面积抚育率(%)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省级复查、国家级检查验收结果推算到省。

第十七条 省级复查、国家级检查验收与县级自查结果误差允许范围:小班面积检查允许误差为±5%;小班造林成活率、株数保存率调查允许误差为±2%。超过允许误差时,以省级复查、国家级检查验收结果为准。

第十八条 所有面积均以水平面积计,以亩为单位,保留整数。造林成活率和株数保存率的百分数均取整数,其他各率的百分数均保留一位小数。面积核实率、面积保存率,成活率,管理指标等各项指标不大于100%。

第十九条 开展保存验收时因各种原因碳汇造林小班出现下列情况的,不能认定为面积保存:

(一)作业设计变更而没有经过批准的。

(二)未按批复的作业设计施工的。

(三)造林失败,而重新造林与保存验收检查之间的时间不足二年(含二年)的。

(四)造林不合格,需要进行补植,而补植与保存验收检查之间的时间不足一年(含一年)、补植株树比例高于50%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碳汇造林突出 林业碳汇项目怎么申请篇二

内蒙古通辽市利用欧洲投资银行

优惠贷款碳汇造林项目进展情况

通辽市林业局

(2010年7月15日)

一、项目背景及开展情况

根据全国林业世亚欧洲贷款项目管理既速丰林工程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林业局关于组织申报利用欧洲投资银行优惠贷款应对气候变化林业建设项目的通知》(林计发[2007]273号)精神,通辽市被国家林业局和自治区林业厅列入利用欧洲投资银行优惠贷款应对气候变化碳汇造林项目规划范围。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市长亲自签批相关文件,批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关于上报我市利用欧洲投资银行优惠贷款应对气候变化林业建设项目的报告》的立项文件(通发改外字[2008]37号)、市财政局出具《关于利用欧洲投资银行优惠贷款应对气候变化林业建设项目配套及还贷资金的承诺》文件(通财外[2008]1号),已上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财政厅。

自2008年初开始,市发改委、财政局、林业局联合启动了针对该项目的调查摸底和项目申报等工作。6月中旬,欧洲投资银行评估团在财政部国际司国金三处周强武处长、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张艳红副司长,自治区财政厅张华副厅长、林业厅高锡林厅长,我市领导市政府傅铁钢市长、李荣禧副市长 1

及市财政局吕占民副局长、林业局赵国江局长、倪海清副局长等领导陪同下,赴科左后旗实地考察杨树、樟子松人工林项目区生长及管理现状及宜林地备选项目区,评估团充分肯定了项目的可行性,并对项目技术经济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评估意见;9月,完成项目可研报告和环评报告;10月,欧洲投资银行评估团对本项目可研报告和环评报告进行审核,并向银行董事会提交评估报告;11月,欧洲投资银行董事会对项目进行了论证和研究,并正式批准实施本项目。2009年5月,欧洲投资银行正式向我国发布了批准的中国气候变化框架贷款项目分配通知,分别为内蒙古碳汇林示范项目和江西省生物质能源林示范项目。

6月,财政部与江西省人民政府签订了《关于利用欧洲投资银行气候变化框架贷款实施江西生物质能源林示范项目的转贷协议》;8月,江西省财政厅与项目市、县签订了项目再转贷协议。至去年底,江西省基本完成了中央、省、市、县四级项目转贷手续。

我市一直在等待各级政府能够尽快与上级财政部门签订项目转贷及再转贷协议,时刻准备项目启动实施。

二、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一)项目的宗旨:以国家鼓励发展生物质能源为契机,利用当地优越的自然地理条件和丰富的林地资源,建设生物质能源林示范基地,满足社会对清洁、可靠、经济、安全的能源需求,从而更好地落实我国节能减排的责任,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中充

分发挥中国林业的重要作用。

(二)项目建设内容、范围:我市被国家林业局和自治区林业厅列入项目规划的造林面积为14.8万亩,其中杨树造林占80%、榆树造林占10%、松树造林占10%,项目建设在科尔沁区2.05万亩、科左中旗4.22万亩、科左后旗4.32万亩、扎鲁特旗4.21万亩,分五年完成。

(三)项目资金:总投资12873.2万元人民币,其中申请欧洲投资银行贷款850万欧元(约9010万元人民币),占项目总投资的70%;地方配套资金3862.6万元人民币,占项目总投资的30%。项目贷款期限25年,不收承诺费、先征费、管理费和评估费,可用出售碳汇资金还贷。由营林企业申请贷款、营林企业享受贷款优惠政策。

(四)项目效益:经可研估算,项目顺利实施进入稳产期后,14.8万亩荒地将得到有效的治理,项目区内的生态环境得到改善,有效的控制水土流失和风蚀沙化,沙区生产生活条件从根本得到改善。杨树碳汇项目造林一个生产周期按12年,每年每亩平均生长量1米,一个生产周期可生产杨木142万米,产值可达5.68亿元,经济效益十分可观。项目实施后必将有效缓解当地木材紧缺的矛盾,提供群众就业机会,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对于促进项目区生态建设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此外,通过该项目的实施,每年可为1万个劳动力提供就业机会。在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增加森林资源总量、减少水土流失、增强水源涵养能力、改善生态环境的同时,可以有效增加林农收33

入、加快山区脱贫致富步伐、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我市发展碳汇造林项目的有利条件

(一)自然条件得天独厚

1、宜林地资源充足,土壤肥沃。全市现有宜林地1500万亩,其中400万亩相对集中连片的宜林地分布在西辽河、乌力吉木仁河沿岸的科尔沁区、科左中旗、科左后旗和扎鲁特旗等四个旗区,土壤以灰色草甸土、风沙土和栗钙土为主,土层厚度在2.0米以上,土壤比较肥沃。

2、水资源丰富。通辽市大部分地区属于西辽河流域,境内河流纵横,湖泊星罗棋布。多少年来,西辽河、新开河、老哈河、教来河等几十条河流和湖泊孕育了丰富的地下水资源,地下水位高,地下水埋深1.5-6米,分布均,便于杨树吸收利用,适合杨树生长。

3、光照充足,气候温和,降水比较充沛。全市年平均气温

5.5℃-6.2℃,≥10℃积温3000℃-3200℃,年平均降水量350㎜--450㎜,主要集中在7、8、9三个月,约占全年降水量的70﹪-80﹪,雨热同季;年平均日照时数3000小时左右,无霜期136-140天。

通辽市地处资源丰富,相对半湿润到半干旱过渡地带的东北地区温带杨树带,这里宜林地集中连片,土壤肥沃,天然降水较多,光照充足,雨热同季,地下水埋藏浅,自然条件在内蒙古乃至三北地区得天独厚,适宜发展速生、丰产的以杨树为主的碳汇

造林项目。

(二)有着丰富的人工造林及外援项目管理经验

在我市实施碳汇造林项目能够充分发挥地域优势、技术优势和土地资源优势,快速培育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对缓解木材供需矛盾、加快林业产业发展步伐、拉动地方经济、增加农牧民收入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目前全市杨树人工林面积已有1020万亩,占全国杨树人工林面积的十分之一,活立木总蓄积量2173万立方米。杨树一直是我市人工造林的首选树种,每年栽培面积都在50万亩以上,年采伐限额 75 万立方米,年均采伐量50万立方米左右,产值2亿多元,栽培规模、效益、技术和水平在自治区处于前列。此外,通辽市杨树种质资源丰富,通辽市林研所经过引、选、育,培育出一批在本地区速生、丰产的杨树优良品种如通辽杨、哲林4号杨、通林5号和白城系列杨等10多个品种。同时,经过多年生产实践,我市在人工林培育和经营方面总结出成熟配套的栽培管理技术和经营模式,包括杨树与樟子松混交、杨树与榆树混交等造林模式,为杨树栽培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和技术基础,成功实施了韩援项目、gef项目等外援项目。

(三)产业拉动作用大、群众认识程度高

近几年,随着世界性木材资源的不断减少,我国杨木价格不断上扬,木材市场供不应求,发展杨树作为“绿色银行”,人们趋之若骛,已成为本地区农牧民脱贫致富的重要途径和朝阳产

业。在国家投入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全市每年栽培杨树50多万亩,而且全部承包到户,广大农牧民对杨树认识程度的最好证明。我市群众已经历“要我造林到我要造林”的根本性转变,一些企业和民间组织也纷纷落户通辽,发展林业事业,栽培杨树热情空前高涨。

(四)各级领导高度重视

长期以来,市委市政府把林业生态建设作为确保国土安全和人民群众安身立命的根本大事来抓,提出了生态立市的理念,做到了一任接着一任干,一张蓝图绘到底,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有关部门配合抓,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为进一步加快林业生态建设步伐,市委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促进措施,一是层层签定责任状,把林业生态任务切实落到各级领导的肩上;二是每年春季召开现场会,领导带头抓典型;三是科学编制规划。编制了“全市杨树丰产林基地建设规划”和“全市十一五林产业发展规划”;四是出台了系列鼓励发展林业的政策。近年来,市政府又把杨树木业作为全市十大支柱产业来抓,全市目前已有木材加工企业500家,年加工能力160万立方米,年实际加工量达80多万立方米,木材加工企业年产值已达7亿多元。

碳汇造林突出 林业碳汇项目怎么申请篇三

中国绿色碳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绿色碳基金支持下的碳汇项目(以下简称“碳汇项目”)管理,提高碳汇项目实施成效,根据《中国绿化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中国绿化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中国绿化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规则》和《中国绿色碳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碳汇项目特点,参照国际碳汇项目管理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国绿色碳基金资助的碳汇项目管理。本办法所称的碳汇项目是指:以吸收固定二氧化碳等为主要目的的植树造林、森林经营活动以及与碳汇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科学研究和成果推广、技术培训和宣传等项目。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国家林业局碳汇管理办公室,下同)负责协调捐资方提出碳汇项目立项和实施初步意见;指导项目实施;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管理办法和技术规定;组织专家开展相关的碳汇计量、监测、核证、检查等活动;负责归口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第四条 中国绿化基金会负责项目的资金管理、拨付;监督资金使用;参与制定相关政策和技术规程;参与项目审定与检查;负责组织包括捐资方参与的、与项目有关的宣传活动等。

第五条 项目计划及其审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与捐资方充分协商。必要时应征求专家意见。第六条 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中国绿化基金会将利用计算机软件系统对项目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立项原则

第七条 立项应坚持公益性和可行性原则。充分尊重捐资方意愿。

第八条 碳汇项目造林应当以营造生态公益林为主。项目区域安排应当在注重适地适树原则下,优先考虑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如大江大河源头、重要水库周围、西部风沙源、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和石油、煤炭开采矿区等。在尽可能多地积累碳汇的同时,力求通过项目实施促进当地生态恢复,促进当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 碳汇项目应当具有一定规模,原则上每个项目实施规模不少于5000亩。每年立项数量及具体规模还应当根据中国绿色碳基金实际获得的捐款数量来确定。

第三章 立项程序

第十条 每年6—7月份将通过公告形式组织下一项目。项目以县为单位申报。一个县一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公告的具体要求,报送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单位、项目管理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项目建设范围(乡镇)、项目计划造林规模和申请资金数量;拟开展项目造林地点的自然、社会、经济等现状情况;项目实施的意义;项目可行性分析(包括分析开展项目的造林地权属情况,即是否具有当地规划部门核准的林地使用权证、是否存在权属争议等;树种尤其是乡土树种、种苗、劳动力等条件;火灾和病虫害等自然灾害预防控制能力;造林后期经营管护能力等);初步实施计划和投资使用方向等。项目建议书编写后,应通过各省(区、市)林业厅(局)造林主管部门统一向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

第十二条 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各地报送的项目建议书后,应当及时组织捐资方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遴选。遴选后的项目,应当提交中国绿色碳基金执行理事会讨论和审批立项。当年申报的且符合条件而未能获得审批的项目,将纳入中国绿色碳基金项目备选库。

第十三条 获得审批立项的项目,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及时向项目申报单位下达书面任务批准通知书,明确项目造林任务和投资规模。任务批准通知书同时抄送各省(区、市)造林主管部门。同时,当年获得审批立项的项目将通过网站进行公布。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接到任务批准通知书后,应当及时组织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重点应当把造林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并编制造林施工作业设计。同时,实施方案中还应当明确项目造林的具体组织形式、整地栽植等实施计划、造林后期管护经营形式和制度、项目受益群体和利益分配形式、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相关技术环节应当参照《中国绿色基金碳汇项目造林技术暂行规定》执行。在编制实施方案过程中,对涉及确定造林地、造林树种、项目受益分配方式、造林组织形式、管护经营形式等事宜,应当充分尊重项目所在区域的群众意见。为了扩大项目活动影响,项目实施方案中,还应对项目相关宣传活动进行初步安排。宣传活动相关要求见本文第七章。

第十五条 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应当报送省(区、市)林业厅(局)造林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送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及时批准。

第十六条 实施方案得到正式审批后,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正式项目实施合同。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方案得到审批且项目实施合同正式签字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及时按计划组织开展造林及相关活动。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确保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造林施工;保质保量地完成造林任务;切实落实管护措施和制度;有效预防火灾和病虫害;积极配合开展碳汇计量、监测等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派技术人员到项目实施地点进行现场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条 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项目活动所累积的碳汇进行计量和监测。

第二十一条 项目整个实施周期为20年。项目实施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在造林后的20年内,项目造林成果能得到合理管护,并纳入当地森林资源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项目应单独实施,不得和其它造林项目重叠。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实行责任制度。项目管理负责人应对项目实施负总责;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对项目实施技术环节负责。

第五章 项目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本项目实行自查、验收和核查。自查、验收和核查应当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并参照《全国人工造林、更新实绩核查管理办法》和《全国人工造林、更新实绩核查技术规定》进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造林面积、造林成活率、保存率、造林作业质量、病虫害和火灾发生情况或风险评估、经营管护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项目造林累计产生的碳汇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结束后一年内组织项目自查,并形成项目自查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自查报告应报经省(区、市)林业厅(局)造林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在接到自查报告后,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捐资单位和中国绿化基金会,组成项目验收小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小组应形成验收报告,由验收小组组长签字后,报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三年后,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项目核查组对项目实施成果进行核查。项目核查组应根据核查情况形成核查报告,由核查小组组长签字后,提交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项目每隔五年进行一次碳汇计量。项目期内共计进行四次碳汇计量。第一次碳汇计量应当在项目实施后的第五个进行。碳汇计量由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资质的技术单位按照相应的技术指南进行。

第二十九条 在项目实施和项目成果巩固期间,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捐资方和中国绿化基金会将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管护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未能按照实施方案完成项目任务;造林成活率、保存率达不到国家标准;管护措施未落实;出现严重破坏项目成果等情况,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及时整改。并视具体情况,酌情暂缓、扣减直至停拨项目资金以及停止安排后续项目。对严重破坏项目造林成果的行为,将责成当地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森林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惩处。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采取合同制管理。项目资金按照签订的实施合同分期拨付。

第三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合同正式签字生效后,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60%的项目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20%的项目资金;项目核查合格后,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10%的项目资金;项目首次碳汇计量结束后,对于项目成果巩固良好的项目实施单位,拨付剩余的10%的项目资金。资金拨付未尽事项,将在实施合同中详细明确。

第三十二条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串用。一旦发现违规使用资金问题,中国绿化基金会有权停拨和收回项目资金,并提请有关方面对项目负责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项目资金来自于捐资方的公益性捐款,属于公益性项目,享受免税政策,项目资金拨付到实施单位后,不得重复征税或收取相关费用,项目实施单位应就此做出必要承诺。

第七章 项目宣传

第三十四条 中国绿色碳基金支持下的碳汇项目旨在示范带动更多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组织、团体和个人加入中国绿色碳基金,因此,项目实施单位应将项目宣传工作作为项目实施方案的重要内容,统一进行策划。

第三十五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本着“务实、节俭、高效”原则,在项目正式启动实施时,可举行简单的启动仪式,并组织新闻媒体进行适当的宣传报道。同时,应当在项目区内有代表性的地点设立长期可视性的项目名称碑、牌,统一冠名为“捐资方名称+项目所在县(市)+碳汇造林项目”,并在项目碑、牌背面,对项目基本情况做简要记载。

第三十六条 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网站发布各地项目实施和检查验收等相关情况。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报道或报送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十七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中国绿化基金会和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不同形式的项目宣传活动,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八条 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项目碳汇计量结果进行专项管理,及时通过网站或其它形式公布捐资方捐资实施的碳汇项目产生的碳汇情况。允许捐资方在自行组织的相关宣传中使用公布的碳汇计量结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碳汇造林突出 林业碳汇项目怎么申请篇四

碳汇造林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碳汇造林管理,提高造林质量,加强碳汇造林实施成效监测和评价,依据《碳汇造林技术规定(试行)》和相若技术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碳汇造林检查验收实行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和国家级检查验收的三级检查验收方式。

第三条 县级自查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抽调专业技术人员赴行全面检查;省级复查和国家级检查验收分别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家林业局组织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抽样检查。

第二章 县级自查

第四条 自查内容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造林后一年或一个生长季,根据作业设计对碳汇造林地块的造林面积、施工质量、造林成活率,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发生情况等进行全面自查;在达到成林年限后开展碳汇造

林保存情况自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批复的碳汇造林计划、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完成建

设任务。

(二)碳汇造林实施面积、合格面积,待补植面积、失败面积等。

(三)整地方式及规格、树种选择及配置、栽植密度、株行距,种苗质量、栽种年限、施肥情况等与作业设计的一致情况。

(四)造林地的抚育管护、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发生等情况

(五)碳汇造林保存面积和保存率。

第五条 自查方式。

核实面积、保存面积的检查验收采用现地逐个小班调绘和实测、量算小班面积。调绘和实测的小班均需留存gps控制点位的坐标。采用样行成样地调查法调查株数成活率和株数保存率。

样行或样地调查的面积比例当小班面积在100亩以下时,样行或样地面积应当不少于小班面积的5%;100-500亩时府当不少于3%;

500亩以上时应当不少于2%。

样行或样地应当均匀布设在小班内有代表性的地段。

碳汇造林自查结果应当按小班、行政村(林班)、乡镇(林场)逐级统计、汇总至县级单位,各项因子调查结果应当制表并录入计算机,建立数据库。小班面积原则上应按位置、形状和范围、比例标绘在1:1

0000地形图上,并标注小班号。

第六条 碳汇造林特定的检查内容:

(一)基线状况。

包括反映造林地在实碳汇造林前使用状况的图片、文字、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所有权证等文件,证实造林地符合“至少自2000年1月1日以来一直是宜林荒山荒地、宜林沙荒地和其他宜林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放宽到2005年1月1日前。”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在碳汇计入期20年内发生变化的可能性。(二)碳汇造林计入期内的稳定性。碳汇造林实施单位是否有具体可行的营林方案和保障措施,确保在造林后的20年内,造林成果得到有效保护。(三)“碳汇计量所需参数记录表”的记录情况。

检查实施单位是否按照《碳汇造林技术规定(试行)》要求对“碳汇造林碳汇计量所需参数记录表”进行,全面、完整、如实的记录。

(四)碳汇计量、监测单位的工作情况。

碳汇计量、监测单位开展工作情况;实施单位与碳汇计量、监测单位的合作情况。

第七条 自查报告。

县级自查结束后,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自查报告,并申请省级复查。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碳汇造林实施概况。包括碳汇造林完成情况和质量情况、实施单位和县级林业部门的管理情况。

(二)碳汇造林地块的基线状况、“碳汇造林碳汇计量所需参数记录表”的记录情况、碳汇计量期内的稳定性评价等•

(三)自查工作概况。

(四)自查结果。(五)分析评价。

(六)碳汇造林建设的措施和经验,实施中的问题、对策及建议。

(七)附表、图面材料及数据库。

第八条 自查档案管理。

将碳汇造林实施方案,计划任务书,项目造林作业设计及图表,资金使用报告及报表,碳汇计量所需参数记录表,项目自查验收报告,外业调查图、表(含面积量算记录)、小班调查卡、统计汇总表等有关资料按技术档案管理规定正卷归档。第三章 省级复查和国家级检查验收

第九条 检查验收内容。

在县级白查上报数据的基础上进行省级复查和国家级检查验收。省级复查和国家级检查验收内容同县级自查。

第十条 检查验收工作量。

(一)省级复查。

应当对本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的碳汇造林按实施单位进行复查。复查面积不少于全省上报完成(保存)总面积的10%。各县(市)的抽检面积按该县(市)上报完成(保存)面积占全省总上报完成(保存)

面积比例确定。(二)国家级检查验收。

应当抽取各省不少于25%的碳汇造林实施单位进行检查验收。抽查面积不少于全省上报完成(保存)总面积的5%。各县(市)的抽检面积按金省抽查面积以及该县(审)上报完成(保存)面积占全省检查县(市)总上

报完成(保存)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十一条 检查验收样本抽取。

(一)国家级检查验收的县级样本由国家林业局确定。各省抽检县(市)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个;少于3个的则全部检查。

(二)国家级检查验收乡级样本、小班的确定。1.检查的乡镇和行政村(小班)由外业检查人员到达抽检县(市)后抽

取。

2.各抽检县(市)检查乡镇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个。

3.按抽检县(市)各乡镇的上报完成(保存)面积,从小到大依次排列,形成一个闭合环,按照规定的起始号和间隔号(起始号和间隔号由国家林业局造林司事先确定)抽取检查乡镇,直至抽中乡镇的累计面积大干该县应检查面积的90%。如抽取的检查累计面积大于应当检查面积的,最后一个被抽取的检查乡镇应当调换到累计检查面积最接近应当检查面积的乡镇。如果没有累计检查面积在90%-120%的乡镇司以调换,将原抽中的最后一个乡镇的各行政村造林面积(不落实到村时以造林小班为单位)按照从大到小排序,按规定的起始号和间隔号,依次抽取行政村(小班)使累训面积最接近该县(市)应查面积。

4.如正常抽取未达到2个乡镇即因超过应查面积需要调换乡镇时,按照顺序抽足2个乡镇,将其行政村(不落实到利时以造林小班为单位)按从小到大依次混合排序,形成一个闭台环,按规定的起始号和间隔号直按抽取行政村(小班),使累计面积最接近该县(市)应查面积,如抽中的全部为同一乡镇的行政村(小班)时也不再补抽乡镇。5.抽取乡镇或行政村(小班)时,当重复抽取的轮次中再次抽到已抽中的乡镇或行政村(小班)时,顺延抽取下一个单位。6.乡镇或行政村(小班)上报面积相同时,依次按照乡镇或行政村第一字、第二字笔画由小到大排序;小班按照县(市)自查小班号顺序由小

到大排序。

有关标格详见附表1、2、3。

7.如按照上述方法不能正常抽取检查乡镇或行政村(小班)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抽检县(市)的上报情况传回检查验收工作组织单位以确定

检查样本。

8.检查乡镇或行政村(小班)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改动,如遇重大灾情或特殊-隋况需要改动时,应当得到检查验收工作组织单位的同意。9.受检的实施单位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先提供分乡镇、行政村(小班)的上报数据、检查材料和作业设计,检查人员再按照起始号和间隔号抽取检查样本。如上报数据与检查材料、自查报告或作业设计(未进行自查时)不一致时,实施单位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需加盖公章确认

后,检查人员再抽取检查样本。

(三)省级复查乡级样本、小班的抽取以随机为原则,可自行制定抽

样力法.

第十二条检查验收力式。

(一)检查验收采取现地检查、听取汇报、查阅材料和座谈交流等多

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

(二)对抽中的小班全部诗行现地检查。

(三)检查的小班原则l需勾绘到1:10000的地形图上,利用gps定位技术,现地核对小班位置、形状和范围,重新求算小班而积。当检查核实(保存)面积与上报面积相差在±5%范围内时,认可原上报面积:

否则以核实面积为准。

小班采用gps控制点与地形图调绘相结合的方法求算面积。每个小班均需留存gps控制点位的坐标。

(四)采用样行或样地调查法调查株数成活率和株数保存率。

(五)填写检查验收卡片的各项内容。第十三条 检查验收成果提交。

(一)省级复查后,应当将检查验收工作报告和检查验收结果及时上报并申请国家级检查验收,同时上报县级自查结果汇总表。(二)国家级检查验收后,及时汇总检查结果,形成分省检查验收报告和全国总报告,并提交检查验收标准数据库文件。国家级检查验收提

交成果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的全部数据库文件。2.各类统计汇总表。3.检查成果报告。

(三)分省检查验收报告和全国总报告中除应当对检查结果做一说明外,还应当着重对检查结果进行深入分析,并反映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

报告内容包括:

1.作开展情况、任务量、检查单位数、工作时间,参加人虽等。2.检查结果:用又字和表格分述受检单位碳汇造林完成(保存)情

况,体现质量的指标情况。

3.实施省、县(市)碳汇造林管理、碳汇计量开展情况、碳汇宣传开

展情况。

4.成绩与经验:实施省、县(市)较为突出的做法,典型材料。5.问题:对上报与完成面积相差较大的、成活率较差的单位进行说明和分析。突出问题、有代表性问题要落实到小班。6.建议:包括实施单位对碳汇造林的建议和检查验收人员对检查验

收中具体问题改进的建议。第十四条 检查验收档案管理

省级复查、国家级检查验收后,应当将检查验收般告,外业调查图、卡片,数据库、统计汇总表等有关资料按技术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

第四章 计算方法与统计汇总

第十五条 评价指标(一)面积核实率、面积保存率

(二)造林合格率

(三)造林综合合格率

(四)管理指标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省级复查、国家级检查验收结果推算到省口 第十七条 省级复查、国家级检查验收与县级自查结果误差允许范围。小班面积检查允许误差为±5%;小班造林成活率、株数保存率调查允许误差为±2%.超过允许误差时,以省级复查、国家级检查验收

结果为准.

第十八条 所有面积均以水平面积计,以亩为单位,保留整数。造林成活率和株数保存率的百分数均取整数,其他各率的百分数均保留一位小数。面积核实率、面积保存率、成活率,管理指标等各项指标不大于

100%。

第十九条 开展保存验收时因各种原因碳汇造林小班出现下列情况的,不能认定为面积保存:(一)作业设计变更而没有经过批准的。

(二)未按批复的作业设计施工的.

(三)造林失败,而重新造林与保存验收检查之间的时间不足二年(含

二年)的,(四)造林不合格.需要进行补植,而补植与保存验收检查之间的时间不足一年(含一年)、补植株树比例高于50%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曰起执行。

填表说明:

1.乡镇:填写全称;国有林场按乡镇对待,林班对应行政村; 2.作业时间:填写4位的作业; 3.林地权属:1-国有,2-集体;

4.林木权属:1-国有,2-集体,3-个人,4-其他(股份制);

5.前地类:填写地类划分标准代码; 6.造林方式:1-植苗造林 2-播种造林 3-飞播造林

7.资金来源:1-国家碳汇造林项目补助资金 2-国家补助资金+地方政府补助资金 3-国家补助资金+其他林业重点生态工程资金 4-无资金;

8.树种:按树种代码表填写;

9.上报面积:填写经县级自查的造林小班面积。以亩为单位,保留整数;

10.核实面积:经检查的确认面积。以亩为单位,保留整数;

11.成活率:成活率以整数记载; 12.成活率等级:1-合格 2-待补植 3-失败;

13.不核实原因:核实面积小于上报面积时填写。1-计划之前的造林面积 2-为造林虚报 3-播种造林 4-飞播造林 5-林种不符 6-零星造林折算面积 7-未达到起测面积 8-造林后损失 9-面积测量不准; 14.不合格原因:填写主要原因,或两种原因用加号连接。1-水灾 2-干旱 3-火灾 4-病虫害 5-其他自然原因 6-立地条件差 7-认为破坏 8-过度间作影响 9-整地不合格 10-苗木不合格 11-管护不力牲畜破坏

12-抚育不力灌草欺苗 13-造林密度为达标;

15.作业设计:1-规范(图、表、卡齐全,未能反映时间、地点、权属、造林方式、树种、面积、整地方式、密度、苗木、前地类、用工、资金使用等主要内容),且已通过地级以上项目办审批(由批复文件或盖章)2-规范,未审批 3-不规范,但已通过评审 4-不规范,未审批 20-无作

业设计;

16.县级自查:1-县级自查规范(有自查报告、卡片等档案资料,体现出各类变动,核实面积、合格率能反映现地状况)2-县级自查走过场(有自查卡片,但未能体现出各类变动,核实面积、合格率未能反映现地状况,小班位置、形状和范围不一致)3-未进行县级自查;

17.档案:1-有相关档案 2-档案不全面 3-没有档案;

18.整地:1-全垦整地 2-穴状整地,与设计相符 3-穴状整地,规格不到位 31-带状整地,与设计项目 32-带状整地,规格不到位 41-鱼鳞坑整地,与设计相符 42-鱼鳞坑整地,规格不到位 5-未整地; 19.种苗质量:1-苗木质量合格。选用良种,分级栽植,合格苗木达到80%以上 2-苗木质量基本合格。选用良种,合格苗木达到50%-80% 3-苗木质量不合格。未选用良种,或选用良种但合格苗木未达到50%;

20.施肥:1-施基肥或追肥一次以上 2-未施基肥或追肥; 21.管护:1-有管护,没有人畜破坏 2-有人为破坏 3-有畜牲破坏;

22.抚育面积:以亩为单位,保留整数;

23.种植密度:1-达到种植密度 2-未达到种植密度 3-达到种植密度,但故意加大行距,缩小株距;

24.间作作物:填写实际间作的作物名称。过度间作未留造林行的,应

在备注栏内记载;

填表说明:

1.乡镇:填写全称;国有林场按乡镇对待,林班对应行政村;

2.作业时同:填写4位的作业;

3.林木权属:l-国有2-集体3-个人4-其他(股份制);

4.前地类:填写地类划分标准代码;

5.造林方式:1-植苗造林2-播种造林3-飞播造林:

6.树种:按树种代码表填写:

7.上报面积:碳汇造林原实施造林小班面积。以亩为单位,保留整数; 8.保存面积:经验收的确认保存面积,包括保存率达标的小班面积,且分布均匀;生长正常。以亩为单位,保留整数; 9.保存率:保存率以整数记载;

10.生长状况:1-郁闭度≥0.4,且分布均匀、生长正常 2-分布不均匀、生长正常 3-生长较差;

11.为保存原因:保存面积小于上报面积时填写。填写主要原因、或两种原因用加号连接。1-自然原因 21-人为毁坏 22-牲畜破坏 3-抚育不力 4-种苗质量 5-立地条件差 6-造林密度未达标 71-过度间作 72-转为农地或牧地 73-建设征占地 8-不能认定情况① 9-不能认

定情况⑦③;

12.县级检查:1-县级实施保存检查(有保存检查报告、卡片等档案材料,体现出各类变动,保存面积、保存率能反映现地状况)2-县级保存检查走过场(有保存检查卡片、但未能体现出各类变动,保存面积、保存率未能反映现地状况、小班位置、形状和范围不一致)3-未进行

保存检查;

13.档案:1-有相关档案 2-没有档案;

14.抚育管护:1-认真抚育管护 2-缺乏抚育管护 3-无抚育管护

15.定植密度:填写株行距现状,n+n表示: 16.间作作物:填写实际间作的作物名称。

碳汇造林突出 林业碳汇项目怎么申请篇五

河源江东新区2023年森林碳汇重点生态工程造林项目施工合同(标段)(范本)

甲方:河源江东新区农林水务局(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项目造林工程质量,依期完成造林各项任务。本项目经公开摇珠招标,由乙方承担项目的施工。现经双方协议,订立本施工合同,以明确责任权利,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名称、实施内容及地点

1、工程名称: 河源江东新区2023年森林碳汇重点生态工程建设项目

2、工程实施内容及地点:造林地点为江东新区

镇,造林面积

亩。具体详见《河源江东新区2023年森林碳汇重点生态工程建设项目作业设计 》

第二条 工程质量要求

1.乙方施工必须严格按《河源江东新区2023年森林碳汇重点生态工程建设项目作业设计》标准和要求等进行,保证本工程质量达到作业设计标准。造林完成当年第一次抚育后,至

年 月 日前竣工验收时,保存率达90%以上,种植的各类苗木平均树高应达到作业设计要求。否则,不予验收付款。

2.凡本工程中出现质量不符合标准需返工的情况,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工程价款结算、验收方法及付款方式

月内,凭监理公司进度报告,经甲方验收,面积核实达到100%,造林成活率达到95%以上的付款;达不到的,需补种、补植后再验收付款。第三次在2023年8月31日后验收造林面积、造林保存率、平均树高等,达到合同要求的;达不到合同要求的,须落实补种、补植、抚育、施肥等整改措施后,再申请验收付清余款。

(3)抚育验收及付款:完成施肥、抚育后经验收,质量达到要求,在验收后一个月内付清。

第四条 工期

从合同签订日起至2023年4月25日前完成造林备耕,2023年5月30日前完成种植,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第一次抚育。

第五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本工程资料(造林作业设计文本、图纸等)。2.甲方有权对施工进行监督,并指派随工负责人担任施工技术指导和随工验收,一旦发现乙方施工质量问题或未按设计要求施工,随工负责人有权责令乙方停工或返工,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根据作业设计的要求有权推介当地培育的苗木优先上山种植,乙方如要从外地调入苗木上山种植,须经甲方同意,并履行相关调入手续后方可调运苗木。

4.甲方负责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组织对本工程进行竣工验收。5.及时结算支付工程款。第六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按《《河源江东新区2023年森林碳汇重点生态工程建设

在签订合同时乙方须向甲方缴纳占中标工程总造价10%的合同履约保证金。本标段工程造价为

元,乙方须向甲方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总额为

元整(¥

元)。甲方在乙方完全履行合同所有条款,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乙方(不计利息)。

第九条 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有变更情况,经双方另行协议,给予补充。

2.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账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河源江东新区2023年森林碳汇重点生态工程建设项目作业设计 》

2、缴纳履约保证金证明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号: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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