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鞭宣传口号精选
【第1句】:在中心城区禁鞭有哪些法规依据?
答:荆州市人大常委会于一九九五年审议通过了〈关于禁止在荆沙城区燃放烟花鞭炮的规定〉,明确规定了荆州市中心城区禁鞭的范围及违禁行为的处罚等等。一九九九年市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在荆州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扩大禁鞭范围的规定〉,再次强调了中心城区的禁鞭和禁鞭区域等问题。
【第2句】:我市在哪些区域禁鞭?
答:根据市人大规定,我市禁鞭区范围是:南至长江以北,东至沙市农场向阳分场李家台,沙岑公路上锣场高速公路连接线,北至高速公路,西至太湖农场五里桥。在上述区域内禁止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第3句】:市人大禁鞭决定对单位和个人有哪些禁止性的规定?
答:根据市人大禁鞭的有关规定,在禁鞭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燃放烟花鞭炮。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举办各种庆典活动需燃放烟花爆竹的,需报请市公安局审核批准。运输烟草鞭炮的车辆、船舶途经本市禁鞭地区的,经本市公安机关审验〈爆炸物品运输证〉,并悬挂危险物品标示后,方可通行。
【第4句】:各部门、各单位在禁鞭中应做好哪些工作?
答:在禁鞭工作中,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委会以及驻荆州中心城区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应积极贯彻落实市人大规定,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禁鞭工作,并在市民、军人、学生中广泛深入开展禁鞭的宣传教育。各学校负责教育学生遵守禁鞭的有关规定,组织、动员学生上街宣传禁鞭规定和阻止家庭成员燃放鞭炮。
【第5句】:各单位和个人在禁鞭工作中具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认真遵守市人大关于禁鞭的有产规定,积极支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禁鞭工作,制止、举报禁鞭区内的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违禁燃放行为。制止或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将得到政府的奖励。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将受到依法从重处罚。负有监护责任的监护人还应自动负起对被监护人的教育、管理义务,并对被监护人违禁燃放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6句】:违反〈规定〉将受到哪些治安处罚?
答:凡违反市人大禁鞭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对造成国家、集体、公民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扰乱公共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这是指在公共聚集场所如车站、码头、市场、商场、公园、娱乐场、广场、居民区等处燃放烟花鞭炮。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七款: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即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违禁燃放鞭炮不听劝阻,妨碍或阻挠公安机关和其它政府部门禁鞭工作的,以阻碍公务予以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烟花爆竹属于易燃、爆炸物品,未经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许可,生产、储存、运输的都是违法行为,都将受到处罚。
禁鞭宣传标语口号
【第1句】:坚持贯彻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禁止在荆沙城区燃放烟花鞭炮的规定》和〈关于在荆州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扩大禁鞭区范围的规定〉。
【第2句】:禁止在荆州中心城区燃放烟花鞭炮。(北至宜黄高速公路)
【第3句】:禁鞭区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燃放烟花鞭炮。
【第4句】:广泛开展“禁鞭”宣传教育,提高市民文明素质。
【第5句】:禁止在城区燃放烟花鞭炮,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安全。
【第6句】:禁止燃放烟花鞭炮,减少城市环境污染。
【第7句】:禁止燃放烟花鞭炮,保护群众身心健康。
【第8句】:禁止城区放鞭,维护社会秩序。
【第9句】:禁止城区放鞭,倡导文明新风。
【第10句】:禁止放鞭,民心所愿;城区禁鞭,人人有责。
【第11句】:在禁鞭区内燃放鞭炮,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鞭炮,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第12句】:拒绝、阻碍政府各部门禁鞭工作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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